定投业务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定投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实际扣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得出,份额计算方式同基金单笔申购。每期成功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 申请日(T 日),该日基金净值为成交价格。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个工作日确认成功后计入甲方的基金账户。甲方可自 T+2 个工作日起查询申购确认情况。
《xx士丹利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协议》
甲方:
乙方:xx士丹利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大摩xx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根据《xx士丹利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xx士丹利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乙方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以下简称“定投”)及相关的资金结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第一条 定义
1、“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指甲方通过乙方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约定每期扣款日期、每期扣款金额、投资的基金名称、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等,由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根据计划约定,在甲方指定的资金账户内定期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2、“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且依照乙方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乙方或乙方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统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个人投资者(目前乙方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
3、“网上交易” 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对其账户进行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
4、“资金支付结算渠道”是指乙方指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要求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
5、“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扣款方式”指委托转账收付款方式。
第二条 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定投业务时,应遵循如下规则: 1、定投协议签订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与乙方签订定投协议,约定以下事项:选择支持定投的银行
卡或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设置扣款周期和扣款时间、定投基金名称、每期扣款金额等。甲方用于办理乙方网上交易定投业务的指定扣款账户应为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支持关联的指定支付机构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网上交易定投支持的银行卡为乙方公告支持的银行卡。
2、定投周期
乙方定投业务有每月、每周、每双周三种周期可选。其中,每月定投时间段为:1 日至 28 日;每周以及每双周时间段为:周一至周五。甲方如果设置的定投扣款时间晚于签订协议时的基金开放日,定投业务当期生效;甲方设置的定期定额申购扣款时间早于或等于签订协议时的基金开放日的,定投业务次月/次周生效。
3、定投扣款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指定账户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发出扣款指令, 资金支付结算渠道据此在指定账户按约定金额扣款,扣款成功日即为甲方申购指定基金的申请日期(乙方与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乙方与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另行约定),申购申请是否成功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4、扣款条件
甲方签订定投协议后,应至少在约定扣款日前一日在指定账户卡内备足资金,保证指定账户在指定扣款日全天账户余额足额且账户状态正常。如因甲方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协议指定扣款日扣款不成功,则该周期定期定额申购
失败,且不予顺延。如甲方指定的基金在实际扣款日暂停定期定额申购,则系统不进行自动扣款,且不进行顺延。
5、定投顺延
指扣款日为非交易日情况下的顺延。甲方签订定投协议后,若协议指定扣款日碰上非交易日时,则顺延至下一开放日执行。如遇特殊情形,以届时的相关公告内容为准。
6、定投成交价格和确认
定投业务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定投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实际扣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得出,份额计算方式同基金单笔申购。每期成功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该日基金净值为成交价格。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个工作日确认成功后计入甲方的基金账户。甲方可自 T+2 个工作日起查询申购确认情况。
7、定投业务的查询
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或拨打乙方客服热线(000-0000-000)查询定投协议和定投交易申请确认的相关内容,包括定投申购的基金、约定扣款周期和扣款时间、约定扣款金额、确认份额等。
8、定投的限额
定投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最高扣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支付机构单笔最高支付金额,定投申购最低金额不受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如遇乙方旗下基金申购限制或暂停交易,以届时的相关公告内容为准。
9、 定投扣款银行卡换卡
如果甲方的扣款银行卡发生挂失、损坏更换、销卡等异常情况,在网上交易定投实际扣款日将有可能扣款失败。扣款银行卡发生上述异常情况时,甲方应首先终止网上交易定投计
划以及解除委托收付款服务协议,并进行扣款银行卡的变更。变更银行卡流程参见乙方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在扣款银行卡变更完成后,甲方可以使用新的扣款银行卡重新签订委托收付款服务协议并重新签订网上交易定投计划。甲方未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10、定投申购基金产品、适用费率以及扣款账户
支持网上交易定投业务的基金产品、定投申购费率及扣款账户的种类以乙方公告为准。
11、同一扣款日多个定投计划的处理
甲方可同时开立多个定投计划。同一个投资者在同一扣款日多个定投计划的扣款顺序按照随机处理。
12、定投计划的修改
甲方可以修改定投计划中的扣款周期和扣款时间、每期扣款金额,但不可变更定投基金名称、扣款银行卡。除指定扣款日当日不允许修改协议以外,其他日期均可修改正常状态的定投计划,修改后原定投计划终止,新定投计划生效。
13、定投计划终止
甲方可主动终止正常状态的定投计划,定投计划终止后立即生效。定投计划指定扣款日当日不允许终止该计划。
甲方办理的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一经确认,甲方相关账户下设置的所有的网上交易定投计划也将自动终止 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不会因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而自动中止该定投计划。若甲方需中止定投计划,需自行提交中止定投计划的操作。
14、解除代扣协议
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收付款服务协议,但解除协议之前须确认没有有效的定
投计划,若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中甲方的定投计划仍有效,则甲方须将所有的定投计划终止后方可解除委托收付款服务协议。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为乙方网上交易的合法用户且符合第一条有关投资者范围规定,可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定投业务。
2、甲方应保证约定扣款日当天全天指定账户有足够的金额且扣款日当日指定账户全天处于正常状态。因甲方原因无法从指定账户上扣款或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扣款成功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在开通此业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拟定投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等相关法律文件。甲方应遵循本协议第二条所有定投业务规则。
4、甲方应按照乙方网上交易系统的相关规定和指引进行正确操作,甲方需对其恶意操作导致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定投计划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定期向约定银行卡所属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发出扣款指令。若甲方约定扣款日为非交易日,则乙方顺延到下一交易日进行扣款。如遇特殊情形,以届时的相关公告内容为准。
2、若由于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登录密码验证后提交的任何委托都将视为甲方自身的行为或经甲方合法授权的行为,乙方不承担任何因该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由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除外。本协议中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六条 风险提示
甲方在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1、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甲方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不同于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甲方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甲方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甲方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甲方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甲方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甲方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甲方需遵循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甲方自行负担。
2、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乙方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3、由于资金支付结算渠道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乙方将协调尽快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必须是指定扣款账户所有人,指定扣款账户可以支付甲方指定业务的款项。乙方仅根据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向有关支付机构发出委托收付款指令,但并不保证委托收付款一定成功。甲方有义务及时查询交易申请的成交情况,因甲方未及时查询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乙方将根据甲方的交易申请办理指定扣款账户收付款业务,甲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 提交交易申请前,应详细阅读并遵从《xx士丹利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本协议及网上交易委托代扣协议等文件的规定,并妥善保管其账户信息和密码,乙方仅对甲 方的交易申请作表面真实性审查,任何根据甲方账户信息和密码提交的交易申请而进行的收 付款,其后果将由甲方承担。
7、指定扣款账户因存款余额不足等任何原因造成无法转账收付的,甲方的交易申请相应失败,其后果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8、甲方需妥善保护指定扣款账号的安全,乙方仅根据本协议通过该账户办理委托收付款业务,任何第三方利用该账户进行盗用、转移资金或任何非法活动,或该账户发生诉讼、冻结或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而与乙方无关。
9、鉴于定投业务是基于乙方与相关银行的合作关系,因此一旦乙方与相关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终止,甲方与该银行关联的定投计划将自动终止。
10、本协议的生效并不以乙方和甲方本人签署作为必要条件,甲方一旦开通该项业务即视为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内容并充分知晓和理解,且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各约定事项。
第七条 附则
1、《xx士丹利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和《xx士丹利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请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或业务规则。
2、本协议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3、乙方拥有对本协议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做出修改,修改后规则自发布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