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 112 及 113 年度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甲方)茲同意將 112 及 113 年度新北市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案(以下簡稱本案)委由○○○(以下簡稱受乙方)提
供服務,雙方同意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二)其他適用原則為:
1.本契約書
2.乙方自提經甲方核准後之『訓練計畫書』。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二)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三)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
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
七、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溯及自決標之日起生效。
八、本契約所稱日數為日曆天,如其他條文另有規範者,不在此限。
九、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第二條 辦理標的
一、 本案名稱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 112 年度及 113 年度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以下簡稱實施計畫)及乙方所提之「服務建議書」執行之。
二、乙方為執行本案,應提供一切技術、專業及其他必要之作業,包括任何人力、材料、用品、設備、交通及管理等,但本契約書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辦理期限
一、自簽約日起至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已核定開辦之訓練班次,如因招訓人數不足或其他需要,乙方得向甲方申請延期開訓,惟以2 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14 日。但因甲方業務考量同意調整者不在此限。
三、乙方如經延期仍招訓不足時,應書面敘明原因通知甲方,經甲方書面同意得予延期或取消,乙方毋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條 x契約所稱之受訓對象應具資格
設籍或實際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本國國民(含取得工作許可證之外國人、外籍配偶、大陸地區人民持有長期居留證或持依親居留證並取得工作許可證明、華僑及其配偶與子女)為優先,如有餘額得供設籍外縣市民眾參訓惟每班人數不得超過 5 名。並具有下列意願之一者:
一、欲修習托育人員課程並報考「托育人員」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者。
二、有意從事托育人員職類,或藉托育人員課程充實嬰幼兒照護知能者。
第五條 乙方聘任之授課師資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所講師以上資格者。
二、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大學以上畢業,且具實務工作經驗 3 年以上者。
三、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 5 年以上者。符合本項師資條件者,授課課
程以實習及照顧技巧課程為限。第六條 訓練地點及開班人數限制
一、本案課程限於本市開課,地點應符合消防安全等規定,實習訓練場所以能容納受訓對象完成足夠個案實習為限。
二、本案甲方委託乙方辦理之居家托育人員課程訓練共預計 x。三、每班參訓人數以 50 人為上限,人數達 30 人以上始可開班。
四、乙方如欲增開班別,經由甲方考量乙方課程辦理及執行成效,經書面同意,始能增開班別。
辦理區域 | 搭配區域 | 辦理區域 | 搭配區域 | 辦理區域 | 搭配區域 | 辦理區域 | 搭配區域 |
新店區 | 坪林區 | 新莊區 | 汐止區 | 鶯歌區 | 貢寮區 | 淡水區 | 八里區 |
板橋區 | 烏來區 | 三重區 | 雙溪區 | 三峽x | xx區 | 五股區 | 石門區 |
永和區 | 深坑區 | 蘆洲區 | 平溪區 | 土城區 | 萬里區 | 泰山區 | |
中和區 | 石碇區 | 樹林區 | 金山區 | 林口區 | 三芝區 |
五、 配合本市各行政區辦訓需求,並xx各行政區開課數,爰請辦訓單位實際開課地區配搭有需求但原未規劃辦理行政區,本局分配區域如下表,各辦訓單位仍可自行協調報請本局同意後辦理。
六、為利受訓學員有更多元就業場域的選擇,訓練課程中有關嬰幼兒環境規劃及活動設計、嬰幼兒康照護應聘請具有托嬰中心管理或托育經驗之專業人員授課,其授課時數應不少於 9 小時。
第七條 甲方之義務
一、負責本案業務之監督、查核。
二、對乙方得採定期及不定期實施授課情形查訪。第八條 乙方之義務
一、 須依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 112 及 113 年度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契約書規定、甲方核准乙方所提之「服務建議書」辦理。
二、 辦理招生及受訓對象資格審核作業,審核不合格者,不得參訓。如資格審查不實,致受訓對象無法結業者,由乙方自行負責。
三、 課程設計除參照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規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中有關托育人員課程類別規定 7 學分、共計 126
小時,每堂課上課時間不得少於 50 分鐘,為使學員及早取得托育人員
技術士證照以利更多民眾受益,本次課程增加 8 小時嬰幼兒照護技術課
程,總計 134 小時。
四、 承辦單位應於開訓 2 個月前將開班訓練計畫送甲方審核,並於開訓前將受訓學員名冊、授課師資及課程表報甲方備查。訓練執行期間,甲方對開班訓練計畫內容因事實需要,得提出具體理由徵得乙方書面同意後變更之。
五、 受訓期間執行受訓對象出勤考核及受訓對象身分確認,於結訓時對於受訓人員出席情形完成考核,學習態度認真並通過結訓測驗始予以核發證書。
六、 善盡受訓對象權利維護事項。
七、 建立合格受訓對象資料檔案並送甲方統一建檔。
八、 結訓後 1 個月內,應提出結訓成果報告,內容須包含結訓人員名冊、出席情形及考核成績等相關資料,函送甲方備查。
九、 已核定開辦之訓練班次,如因招訓人數不足或其他需要,辦訓單位得向本局申請延期開訓,惟以 2 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 14 日,但因本局業務考量同意調整者不在此限。
十、 乙方應於每年 12 月 20 日前將該年度執行概況(含實際開訓、結業人數
[分男、女]、效益分析、上課照片、經費執行概況、學員滿意度、就業人數……等) 報甲方備查。
十一、 乙方應於訓後持續提供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之輔導協助及就業服務。
十二、 辦訓單位應於課期間配置隨班助教人員維護上課品質,如有任何爭議、xx事件應立即妥善處理。
十三、 辦訓單位配合本局查核、輔導、監督事宜。第九條 成績考核及控管
一、本計畫訓練課程,一學分以 18 小時計。
二、參訓人員出席率達下列標準,得參加成績考核,經考核及格者,授予該課程名稱之學分:
(一)該專業訓練課程名稱(單科)出席率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 該專業訓練課程(總時數)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該課程名稱實習課程出席率百分之百。
三、訓練成績以實習技術占百分之二十和課程測驗占百分之八十計算,並以 60 分為及格標準。經考核及格者,授予該課程名稱之學分。
第十條 結訓證明
乙方於訓練期滿且經考評結束後,應將各參訓人員缺課、考試成績、違規及得否發證等情形通知甲方,以備發證。另由乙方將證書轉發及格學員。
第十一條 訓練費用收費、退費標準
一、 乙方與受訓對象為授課教學承攬關係,提供受訓對象訓練課程服務,由受訓學員自付訓練費用,每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8,600 元(含學、術科所須之鐘點費、講義費、材料費、保險費), 乙方不得收取保證金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
二、 受訓學員於完成繳費後、開課前退訓,其學費乙方得扣除行政作業費,該項行政作業費以收費之百分之五為限,其餘費用應一律退還;實際開課日後未逾課程五分之ㄧ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之百分之八十。
第十二條 保險
一、乙方依「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應為課程隨班人員進行加保(勞工保險)。
二、乙方應提供具備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相關之各項保險。第十三條 工作協調與聯繫方式
一、本計畫執行中,甲方因應業務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訪視乙方辦訓情形時,乙方應予配合。
二、乙方於執行本計畫期間,應全力配合甲方推動專業人員訓練所採行相關措施。
第十四條 保密責任
一、乙方因執行本契約所獲甲方之各項機密、學員資料或相關文件,應與其受僱人或受託人等負保密責任,如甲方或受訓對象因此受有損害者,乙方及其受僱人、受託人應負法律及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本項保密責任不因本契約書解除、終止或期滿而解除。但因輔導學員就業等因素,經學員同意或依法得予公開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應公開告知全體學員申訴之方式,建立參訓學員申訴意見管道及即時處理制度,儘速協助學員解決困難。申訴學員與資料內容應予保密。
第十五條 權利歸屬及侵權責任
一、依本契約書完成之各項成果報告,以乙方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同時讓與甲方,乙方並承諾對甲方或甲方再授權利用之人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二、xxxx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與其受雇人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三、xxx與參與本契約著作之人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保證條款:乙方保證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如有違反,乙方對侵害他人權利情事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對甲方因此肇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五、協助訴訟條款:如發生第三人指控甲方侵害其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之情形時,乙方有協助甲方訴訟上及訴訟外各項處理之義務。
六、乙方在完成本計畫前,所有資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對外公開發表。第十六條 意外防止
一、乙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 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機關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二、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乙方履 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四、甲方對乙方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前項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廠商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五、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六、除本契約書規定外,乙方執行本案應遵守有關之法令規定。如乙方或其受僱人或受託人因執行本案而違法或因故意或過失致使自己或第三人 遭受生命、身體、健康、財物或其他權利之損害時,應由乙方自負責任,概與甲方無涉。若甲方因而須賠償他人之損害,得向乙方求償。
第十七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需變更之相關文件。
二、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需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或甲方得於情事發生後 30 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契約之請求:
(一) 法令有變更者
(二) 其他不可抗力之相關因素影響契約之執行者
甲方、乙方任一方,接到他方要求變更契約後應於 30 日內以書面答覆是否同意,逾期未答覆者,視為不同意。
四、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五、乙方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組織合併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乙方逾期仍不改善或不履行時,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請求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一) 擅自將業務全部或部分移轉與第三人或不辦理本契約約定之訓練。
(二) 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之查核,或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三) 未按契約約定而超收或另立名目收取費用。 (四) 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
(五) 違反法令規定者。
(六) 違反訓練計畫,情節重大經甲方查證屬實。
二、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本訓練之執行時,應即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始得終止契約。
三、如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本訓練各項時程逾期者,甲方有權終止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九條 契約爭議處理
一、甲方、乙方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和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 提起民事訴訟。
(二) 依其它法律申(聲)請調解。
(三)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它方式處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 其他
一、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二、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三、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四、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五、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民法及行政程序等相關法令。第二十一條 契約書附件
一、本契約未約定事項,甲方、乙方雙方得以書面另行約定之,修正時亦同。上述約定事項列為本契約書附件。
二、本契約所附之「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表」(附件)及乙方所提之「訓練計畫書」,以及後續補充修訂之事項,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之效力。上述附件與後續補充修訂事項與本契約牴觸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第二十二條 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一式 3 份,甲方執 2 份,乙方執 1 份為憑。第二十三條 附則
一、本契約字句有疑義時,其解釋權屬甲方。
二、本契約條款之修改應經甲方、乙方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三、本契約生效後,甲方如因實際業務執行需要,將本契約所生之法律地位 (包含一切權利及義務)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概括承擔者,乙方應無條件同意,並配合辦理變更契約。
立契約書人
甲方: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xxx
地址:xxxxxxxxx 0 x 000 x 00 xxx:(00)00000000
乙方: 負責人:地址: 電話: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