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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内幕信息登记的具体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遵循本制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上报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电子文档、存储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
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x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x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上述规定所述人员及其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1),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部领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证券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公司证券部,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公司证券部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公司证券部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应与公司签订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附件3),并发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4),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董事会可以采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x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x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x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1: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蒙草生态 公司代码:300355
内幕信息事项:
进展阶段 | 参与人员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筹划决策时间 | 筹划决策方式 |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附件2: 内蒙古蒙草 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蒙草生态 公司代码:300355
内幕信息事项: (注1)
序 号 | 姓名 | 单位及 职务 | 身份证 号码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内幕信 息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登记时 间 | 登记人 |
注2 | 注3 | 注4 | 注5 |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注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3: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乙方在参与甲方经营活动时,会直接或间接地获取甲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所述的“内幕信息”,系指乙方在参与甲方经营活动过程中,直接或间接获取的涉及甲方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xxxx在甲方依法披露前不对任何第三方泄漏所获知的内幕信息。
3、乙方对所获知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保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制定的与保密相关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内幕信息的保密性;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4、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有关内幕信息的原件及
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归还给甲方,或根据甲方要求销毁。
5、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6、xxx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乙方接受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9、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签署地点:
附件 4: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及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使用和保密进行严格的管理。本次向贵方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方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内幕信息进行保密。现对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xx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2、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
3、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5、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6、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7、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8、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保密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及犯罪的,公司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告知!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