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GMFWHT-2024-001
ZFGMFWHT-2024-001
甲方(购买主体):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地址:xxxxxxx 000 x
乙方(承接主体):山西省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地址:xxxxxx 000 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保证政府购买服务实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局网络与系统维护技术服务”项目达成如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局网络与系统维护技术服务
(二)项目内容∶局信息系统(局官网、局 OA 办公自动
化等信息化系统)的日常监测、系统备案、等级保护备案、系统业务功能调整、安全稳定运行(开展等级保护测评、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制定及修订、运维经费申报和运维验收相关工作)、网络安全检查(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漏洞
扫描和WEB 扫描工作)及局办公系统和终端设备的维护维修,局办公场所基础网络维护,局网络与信息化的组织实施、调研等工作任务。
(一)服务对象:机关履职辅助性服务。
(二)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 1 年。
(三)服务时间:一年。
(四)服务数量:局办公网络和各信息化系统,日常监
测全年不少于 400 次;各信息化系统网络安全应急演练不少于 1 次,漏洞扫描和WEB 扫描不少于 4 次。
(五)服务标准:网络、终端设备与信息系统维护及时
响应,报送工作及时,局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六)提供服务的地点:xxxxxxx 000 x
(七)提供服务的形式:日常监测、现场维修、信息通报,保障网络和系统正常使用。
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捌万元
(¥1680000 元)。
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
收款人名称:山西省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账号:68150078801000000547
行号:310161000144
为局机关网络、终端设备及信息系统使用操作提供支持,确保局网络、终端和信息系统正常稳定使用。
1.数量指标。局办公网络和各信息化系统,日常监测全年不少于 400 次;各信息化系统网络安全应急演练不少于
1 次,漏洞扫描和 WEB 扫描不少于 4 次。
2.质量指标。网络与系统确保稳定运行。
3.时效指标。网络与系统维护响应及时,网络安全事项处置及时。
4.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不低于 85%。
(一)验收内容。局网络和信息系统,日常监测全年不少于 400 次。网络与系统维护响应及时,网络安全事项处置
及时。局网络、终端设备和信息系统全年安全、稳定运行。
(二)结果应用。
乙方未完成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评价指标的,扣除合同总金额 3%。
(一)甲方提出网络与系统维护技术相关服务内容;
(二)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对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三)乙方按合同约定开展局信息系统(局官网、局 OA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的日常监测、网络安全应急及演练、系统业务功能调整、安全运行检查及相关工作,同时对运维服务单位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反馈、评价等。
(四)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局办公系统和终端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
(五)乙方按合同约定开展各类专项业务的组织实施,按时完成专项检查资料、自查材料以及应急响应材料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约定不同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继续履行的必要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除上述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成交服务时,不承担任何涉及知识产权法律诉讼的责任。
(二)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内容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授权,其权利义务不涉及第三人,没有任何侵权,xxx所作的设计造成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受
保护的权利的侵犯,则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支付损害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若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法律责任,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索赔并追究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款和本合同约定,乙方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依法向乙方进行经济索赔,并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甲方违约的,应当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及其项目参加人员应就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涉及到、搜集到甲方技术信息、经验信息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二)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三)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接甲方要求,及时将上述信息、资料返还甲方,或按甲方要求作适当处理。
(四)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约定至相关信息、资料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
(五)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一)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其中一方不能履行合 同时,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
(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3 日内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均发生损失的,双方各自承担损失;不可抗力结束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必要的,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合同。
当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提起诉讼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争议解决条款长期有效,不随本合同的终止、无效、被撤销而失效。
(二)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购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x
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局网络与系统维护技术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署页)
甲方(公章):
单位名称: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原晋军 联系方式:0351-5607018
签约日期∶2024 年 5 月 20 日
乙方(公章):
单位名称:山西省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
联系方式:0351-5607011
签约日期∶202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