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 GPCGD23C500FG145F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政府采购服务类信息化项目
合 同 书
采购编号: GPCGD23C500FG145F
合同编号: GPCGD23C500FG145F
项目编号: 粤信项[2023]32 号
项目名称: 广东税务 2023 年增值税发票系统运维技术
支持服务项目
甲 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乙 方: 河南百旺金赋电脑有限公司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根据 广东税务 2023 年增值税发票系统运维技术支持服务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 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壹佰零玖万元(¥1090000 元)人民币。二、 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 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指项目招标书规定的服务内容,具体见附件 1,项目需求书;
2. 本合同所指的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的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以及广东省税务局所发布的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范,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如标准之间不一致的以最高者为准。
三、 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为乙方有效完成技术支持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提供工作场所、及时下达工作任务,为乙方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而协调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2) 甲方有权要求撤换不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乙方应及时配合。如超过两次仍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根据项目进度及服务质量进行验收结算,返还甲方多支付的全部款项,还应按照合同总价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提供原厂授权驻场服务人员 6 人。驻场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开发经验和较强的学习能力,熟悉 sql 语言,具备基于 oracle 开发能力。
(2) 乙方在服务中途若需更换人员,更换人员应为同等学历、资历以上人员,并
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征求甲方意见,未经同意不得进行调整。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安排驻场人员进行非本项目服务的其他工作。
(4) 乙方必须保证工作质量。在服务期间,乙方须按时提交维保服务工作周报、月报;服务工作结束后,须提交总结报告,由甲方进行评估验收。
(5)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提供的产品、服务达不到甲方要求,经甲方通知改正仍不改正或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根据项目进度及服务质量进行验收结算,退还甲方多支付的费用,还应按照合同总价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
四、 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
1. 委托服务期间自合同签订日起,共 12 个月。五、 付款方式
1. 合同付款分三次进行,付款进度及付款条件如下:
(1)签订合同后 30 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50%;
(2)完成初始阶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6 个月)的工作并通过甲方确认后 30 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40;
(3)完成所有服务并通过甲方验收通过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余款。
2. 项目阶段划分
(1)实施初始阶段(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 个月)
正常开展运维工作,运维效率和运维质量符合要求;按时提交相关运维报告;并形成成熟的增值税发票系统问题知识库。
(2)最终验收阶段
保持相关运维质量,评估和回顾项目,确保所有服务完成所有预设目标。
六、 知识产权归属
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软件产品(或货物、或系统)或其中任何一部分时,如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因第三方主张权利造成的损失,无论是发生在合同期内、
期满或解除后,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2. 乙方在执行合同中向甲方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所有技术资料、文档和软件系统(包括源代码和可运行系统)的所有权和软件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3. 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第三方技术资料、软件、工具及乙方已有知识产权产品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4. 乙方在执行本合同的内容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七、 保密
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软件产品(或货物、或系统)或其中任何一部分时,如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因第三方主张权利造成的损失,无论是发生在合同期内、期满或解除后,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2. 乙方在执行合同中向甲方提供开发服务所产生的所有技术资料、文档和软件系统
(包括源代码和可运行系统)的所有权和软件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3. 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第三方技术资料、软件、工具及乙方已有知识产权产品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4. 乙方在执行本合同的内容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八、 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 1.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超过 5 天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 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委托第三方处理产生的费用等。
3.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的 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每日按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4. 乙方不得另行开发本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或缴费人)使用的软件,如有违反,甲方将乙方纳入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名单。
5. 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的,自甲方或甲方主管机关做出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6. 乙方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制度。乙方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甲方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②乙方按合同总价 10%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③乙方 3 年内不得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④甲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7. 乙方需保证所提供服务的正常运作,如出现纳税人投诉或相关部门反馈监督意见等情形的,每出现一次乙方需支付本合同总额 1%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8. 如乙方存在违反保密协议或廉政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一次性支付本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9. 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所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直接于应付款中予以扣除,如不足以抵扣的乙方须赔偿补足。
10.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保函费等费用。
11.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行为的(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其亲属),自甲方及甲方主管机关认定或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甲方可以拒绝乙方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
12. 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制度列举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经其认定
存在失信行为的服务商,3 年内限制参加税收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13.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九、 争议的解决
1.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 不可抗力
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 税费
1. 与本合同相关的税费,依中国的税法规定由相应的承担方承担,本合同总价为含税价。
十二、 其它
1. 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如乙方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的,甲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将乙方列入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十三、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附件:
附件 1:项目需求书附件 2:保密协议书附件 3:廉政协议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乙方(盖章):河南百旺金赋电脑有限公司代表: 代表:
开户名称:银行帐号:开 户 行:
签定日期:2024 年 1 月 23 日
附件 1:项目需求书
1.1 总体建设内容(摘自招标文件之“服务要求)
由于发票业务涉及到的系统很多,具体内容按系统架构和服务内容分三部分进行说明,分别如下:
部分 1:发票系统 2.0 版(税控),版式文件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等系统数据运维服务;
部分 2:发票系统 2.0 版(底账),综合服务平台,发票查验平台,稽核系统,异地协作平台等系统数据运维服务。
部分 3:增值税发票系统 2.0(税控、底账),版式文件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综合服务平台,发票查验平台,稽核系统,异地协作平台等系统技术运维服务。
下面就具体建设内容分上述三部分说明。
1.2 具体建设内容
(一)部分 1:发票系统 2.0 版(税控),版式文件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等系统数据运维服务,要求如下:
1.负责发票系统 2.0 版(税控),版式文件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等系统使用问题和数据问题的管理。
1)及时响应和解决用户在使用应用系统过程中遇到的使用问题和数据调整问题,负责收集、分析、定位和管理问题,拟定处理方案,完成初审后按照流程提交调整单,跟进问题处理过程和结果验证过程。应在省局层面解决的问题需在省局层面进行解决。对于不能在省局层面解决的问题,分析原因,拟定方案,按流程提交总局,并跟进总局处理结果的验证等工作。
2)归纳、总结、分类应用系统的使用问题和数据调整问题处理的方案,建立并完善系统处理知识库,提高对问题的响应效率;
2.完成发票系统 2.0 版(税控),版式文件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等系统由甲方安排的测试工作。
(二)部分 2:执行发票系统 2.0 版(底账),综合服务平台,发票查验平台、稽核系统,异地协作平台等系统数据运维服务,要求如下:
1.负责发票系统 2.0 版(底账),综合服务平台,发票查验平台、稽核系统,异地协作平台等系统的使用问题和数据问题的管理。
1)及时响应和解决用户在使用应用系统过程中遇到的使用问题和数据调整问题,负责收集、分析、定位和管理问题,拟定处理方案,完成初审后按照流程提交调整单,跟进问题处理过程和结果验证过程。应在省局层面解决的问题需在省局层面进行解决。对于不能在省局层面解决的问题,分析原因,拟定方案,按流程提交总局,并跟进总局处理结果的验证等工作。
2)归纳、总结、分类数据应用使用问题和数据调整需求处理问题的方案,建立并完善系统处理知识库,提高对问题的响应效率;
2.完成发票系统 2.0 版(底账),综合服务平台,发票查验平台、稽核系统,异地协作平台等系统由甲方安排的测试工作。
(三)部分 3:增值税发票系统 2.0(税控、底账),版式文件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综合服务平台,发票查验平台,稽核系统,异地协作平台等系统技术运维服务。要求如下:
驻场工程师的应用系统日常技术运维工作应包含但不限于系统升级、配置管理、调研评估、例行操作、响应支持、相关系统服务故障协助和优化改善等工作。 1.应用系统升级
应用系统升级支持:按照广东省税务局应用系统补丁升级要求在工作或非工作时间对应用升级等操作。升级的工作包括:
1)下载最新升级版本;
2)在预生产、生产环境进行升级部署;
3)系统测试验证;
4)备份参数应用系统文件;
5)应急回退;
6)紧急修复补丁发布管理;
7)确认升级成功,通知管理人员。
2.配置管理服务
1)对应用系统的参数信息进行统计和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并建立应用系统参数信息表以维护应用系统配置信息的变更。
2)明确应用系统节点、负载、交换设备之间的连接关系,绘制广东省税务局应用系统网络拓扑图并维护其变更。
3)合理提出系统间各应用资源建议,以便实现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复用效率和系统的运算能力保障。
3.分析评估
根据需求,提供应用系统的分析评估服务,并提出处理或改进的建议和方案,分析评估服务包括:
1)应用系统负载情况分析;
2)应用系统安全策略分析及安全策略调整优化建议和配合处理安全问题;
3)应用系统的高可用性分析;
4)应用系统整体性能分析及调整建议;
5)结合所承载的应用的特点和运行需求,对服务器操作系统的运行状态及运行趋势进行分析;
6)频率:每月和必要时产出分析评估报告。
4. 日常健康巡查
根据需求,提供应用系统的日常健康巡查服务,日常健康巡查服务包括不限于:
1) 应用系统运行状态;
2) 应用系统用户访问量;
3) 应用系统反应速度 ;
4) 应用系统巡查状况 ;
5) 应用文件系统状况 ;
6) 应用系统网络连通性巡查。
7) 应用服务运行情况巡查;
8) 清除过期应用日志;
9) 交易连接正常性测试;
10) 应用系统软件备份及存档;
11) 应用系统设备配置变更文件的审核、实施、记录;
12) 频率:按要求每月或者必要时候产出巡检报告。
5.性能检查
根据应用系统运行的状况,提供应用系统的性能检查服务,性能检查服务包括不限于:
1) 应用系统服务器 CPU 使用峰值情况,同时协助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2) 应用系统服务器内存使用峰值情况,同时协助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3) 应用系统服务器业务会话连接数情况;
4) 应用服务器硬盘使用增长量情况,检查磁盘的剩余空间,是否满足系统运行要求,发现磁盘空间不足,进行磁盘清理或申请增加硬盘。
5) 应用日志的备份。
6) 应用系统使用资源是否超过预定阀值;
7) 应用系统服务节点是否满足运行冗余度要求;
8) 频率:按要求每月或者必要时候产出性能检查报告。 6.事件故障驱动响应
针对应用系统的硬件或系统故障引起的业务中断或运行效率无法满足正常运行要求而进行的响应服务,事件驱动响应服务包括不限于:
1) 应用程序恢复;
2) 应用服务重启;
3) 配置文件恢复;
4) 守护服务调整;
5) 应用系统级启停;
6) 应用系统异常处理;
7)及时按事件驱动产出处理事件故障报告;
7.优化改善
根据应用系统运行的需求,提供应用系统的适应性改进服务,适应性改进服务包括:
1) 应用系统参数配置优化;
2) 协助对操作系统参数调整; 3)应用系统网络配置参数调整;
4) 应用系统日志巡查、日志级别设置及空间管理;
5) 针对出现的应用系统安全漏洞进行及时报告和修复。
6) 删除应用系统临时文件,释放数据空间;
7) 检查应用系统的主要参数及时调优;
8) 有需要每月或按要求产出改进建议报告。
1.3 对服务人员能力要求
项目经理(1 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于 3 年工作经验,项目经理具备工信部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不需要驻场,按要求到现场提供支持服务。
★提供驻场服务人员 6 人。具体如下:
对部分 1:发票系统 2.0 版(税控),版式文件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等系统运数据维服务,需原厂授权服务人员 4 人;
对部分 2:执行发票系统 2.0 版(底账),综合服务平台,发票查验平台、稽核系统,异地协作平台等系统数据运维服务,需原厂授权服务人员 1 人。
部分 3:增值税发票系统 2.0(税控、底账),版式文件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综合服务平台,发票查验平台,稽核系统,异地协作平台等系统技术运维服务。需 1人。
其他要求:
驻场运维服务人员(4 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发票应用系统一年(或以上)的维护或开发经验。驻场运维服务人员(2 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发票应用系统二年(或以上)的维护或开发经验。熟悉 sql 语言,具备基于 oracle 和 java的开发能力。
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不符合工作要求的相关人员;若驻场的人员有变更,需原则上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才能更换;驻场人员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无关工作。
中标人自行解决驻场人员的食宿、办公电脑、交通工具等问题。
2.3.2 对服务人员的其他要求
1、驻场运维服务人员受供应商和采购人双重管理,采购人的意见应作为运维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2、维护人员要相对固定,对于在维护期内的人员,供应商必须与维护人员签订长于维护期合同的协议;
3、驻场服务人员的工作调整和人员变动,必须提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如在未征得采购人同意的前提下,供应商擅自对驻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和人员进行调整变动,该行为被视为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进行责任追究和赔偿;如果因为供应商的擅自调整,造成采购人的损失,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驻场维护人员作息时间与采购人保持一致,紧急情况下,应服从采购人的调遣;
5、维护人员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达不到维护工作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
更换,供应商应及时更换相关人员;
1.4 文档移交和培训
(1)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根据项目完成进度及时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详细资料及组织过程资产交付采购人,并向采购人进行技术转移。
(2)中标人应负责对采购人的技术支撑队伍进行维护培训。
1.5 ★安全及保密要求(投标时提供承诺)
中标人及其驻场人员须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驻场人员须遵循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所接触的广东省税务局专有信息仅限于本人在本项目中使用,不得向他人泄露,更不得用于演示或宣传。
1.6 知识产权
(1)中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软件产品(或货物、或系统)或软件产品(或货物、或系统)的任何一部分时,如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2)中标人在执行合同中向采购人提供运维服务所产生的所有技术资料、文档和软件系统(包括源代码和可运行系统)的所有权和软件著作权归采购人所有。
(3)中标人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与本合同无关的单位或个人的技术资料、软件、工具及中标人已有知识产权产品的使用权归采购人所有。
附件 2:保密协议书
保密协议书
为加强信息技术资料和数据的保密管理,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软件修改完善、数据处理和技术支持服务(下称项目)等工作中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保密信息
(一)在项目中所涉及的项目设计、图片、开发工具、流程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数据、专利技术、招标文件等内容。
(二)甲方在合同项目实施中为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和资料等;
(三)甲方应用软件在方案调研、开发阶段中涉及的业务及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等;
(四)甲方为完成本合同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资料并且在提供时未说明是公开信息的。
二、保密范围
(一)甲方已有的技术秘密;
(二)乙方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被甲方使用的;三、保密条款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甲方的有关保密信息,不得以其他任何手段谋取私利,损害甲方的利益。
(二)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泄漏甲方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有关保密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
制。
(四)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四、保密信息的所有权
以上所提及的保密信息均为甲方所有。五、保密期限
(一)本协议的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后满 5 年。
(二)在本协议失效后,如果本协议中包括的某些保密信息并未失去保密性的,本协议仍对这些未失去保密性的信息发生效力,约束双方的行为。
(三)本协议是为防止甲方的保密信息在协议有效期发生泄漏而制定。因任何理由而导致甲、乙双方的合作项目终止时,乙方应归还甲方所有有关信息资料和文件,但并不免除乙方的保密义务。
六、关系限制
本协议不作为双方建立任何合作关系或其他业务关系的依据。七、违约责任
乙方未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泄露或使用保密信息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项目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按合同总价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乙方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 3:廉政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为增强甲乙双方廉政意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营造守法诚信、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使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透明、恪守诚信的精神,预防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协议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坏国家和集体利益。
(四)双方应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识。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书条款的行为,有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亲属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
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个人借用(包含甲方借给乙方或乙方借给甲方)等名义与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发生现金、房屋、交通工具和贵重物品往来。
(六)不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亲属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乙方不得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默契。
(五)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借用(包含甲方借给乙方或乙方借给甲方)等名义与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发生现金、房屋、交通工具和贵重物品的往来。
(六)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协议书规定的,应向甲方单位举报。甲方举报投诉联系部门:省税务局纪检组。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三条,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警告;
2、在一定范围(甲方及其关联单位)内通报乙方违约行为;
3、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甲方招标;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市场的处罚;
4、扣除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5、甲方有权终止涉及违约的业务合同,拒绝支付涉及违约的业务合同余款;
6、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全部由乙方赔偿。
(三)本协议中有关处理条款的约定不影响业务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追究权利的行使。
(四)如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涉及犯罪的,甲方有权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书的签订并不免除双方的其他合同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