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拨 款 协 议 书 ( 建 议 书 、 预 算 和 基 金 指 引 已 被 纳 入 拨 款 协 议 书 , 分 别 为 附 表 I、II 及 III); 以 及
优 质 教 育 基 金
受 款 人 之 核 数 师 须 知
根 据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法 团 ( 「 资 助 人 」 ) 与 受 款 人 就 拨 款 额 超 逾 10 万 元 的 每 项 基 金 计 划 ( 指 定 计 划 ) 1签 订 的 拨 款 协 议 , 受 款 人 须 于 计 划 完 成 后 三 个 月 x 或 于 计 划 提 早 完 结 时 立 即 提 交 经 审 计 的 计 划 账 目 ( 包含 收 入 及 开 支 表 、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附 注 , 以 及 有 关 账 目 的 核 数 师 报 告 ) 、附 加 于 计 划 账 目 的 未 经 审 计 补 充 数 据 , 以 及 核 数 师 就 每 项 指 定 计 划 发 出 有 关 受 款 人 所 作 出 内 部 监 控 的 据 实 调 查 报 告 。
范 围
2. 核 数 师 接 受 委 聘 , 旨 在 提 出 意 见 , 说 明 计 划 账 目 是 否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均 按 照《 基 金 计 划 的 会 计 政 策 》( 附 录 1) 所 载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告 条 文 拟 备 。
3. 接 受 委 聘 的 协 议 程 序 , 旨 在 发 表 与 受 款 人 所 设 立 内 部 监 控 有 关 的 据 实 调 查 报 告 。 受 款 人 须 遵 循 基 金 指 引 , 以 及 设 立 适 当 的 内 部 监 控 。 主 要 的 内 部 监 控 措 施 载 于 《 基 金 计 划 的 内 部 监 控 摘 要 》 ( 附 录 2) 。
4. 计 划 账 目 由 受 款 人 拟 备 , 以 便 向 资 助 人 提 供 所 需 的 财 务 数 据 , 因 此 被 视 为 特 别 用 途 财 政 报 告 。 如 基 金 指 引 的 财 务 报 告 条 文 与 香 港 一 般 认 可 的 会 计 准 则 互 相 抵 触 , 则 以 前 者 为 准 。 计 划 账 目 须 按 照 基 金 计 划 的 会 计 政 策 拟 备 。 计 划 账 目 的 审 计 工 作 须 按 照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发 出 的
《 香 港 核 数 准 则 》 进 行 。
5. 核 数 师 须 根 据《 香 港 相 关 服 务 准 则 》 第 4400 号「 接 受 委 聘 进 行 有 关 为 财 务 数 据 执 行 协 议 程 序 的 约 定 项 目 」, 执 行 接 受 委 托 的 协 议 程 序 。
拨 款 协 议 文 件
1 就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前提交建议书的计划而言, 指定计划是指拨款额超逾 300 万元 的计划。
6. 拨 款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载 于 拨 款 协 议 文 件 , 该 文 件 包 含 下 列 各 项 :
(a) 拨 款 协 议 书 ( 建 议 书 、 预 算 和 基 金 指 引 已 被 纳 入 拨 款 协 议 书 , 分 别 为 附 表 I、II 及 III); 以 及
(b) 基 金 就 计 划 向 受 款 人 发 出 的 所 有 指 令 和 信 件 。
7. 如 拨 款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有 任 何 含 糊 之 处 , 并 对 核 数 师 的 报 告 有 重 大 影 响 , 核 数 师 须 要 求 基 金 受 托 人 作 出 澄 清 。
应 聘 书
8. 为 双 方 利 益 着 想 , 核 数 师 应 在 应 聘 开 始 前 向 受 款 人 发 出 应 聘 书 以 供 接 纳 , 以 避 免 发 生 误 会 。 应 聘 书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计 划 账 目 的 审 计 工 作 及 协 议 程 序 的 目 的 和 范 围 、 受 款 人 和 核 數 师 的 各 自 责 任 、 核 数 师 有 权 获 得 任 何 与 审 计 有 关 的 记 录 、 文 件 和 其 他 信 息 、 审 计 报 告 格 式 或 对 应 聘 结 果 的 其 他 沟 通 形 式 , 以 及 审 计 收 费 。
内 部 监 控
9. 核 数 师 应 充 分 了 解 受 款 人 及 机 构 环 境 , 包 括 其 内 部 监 控 措 施 , 以 评 估 有 关 事 宜 被 错 误 x x 的 风 险 。 核 数 师 如 发 现 内 部 监 控 措 施 有 任 何 严 重 不 足 之 处 或 弱 点 , 应 致 函 受 款 人 , 提 醒 其 有 关 情 况 , 并 提 出 改 善 建 议 。该 函 件 的 副 本 亦 应 送 交 基 金 受 托 人 , 以 供 参 考 及 办 理 ( 按 情 况 而 定 ) 。
诈 骗 及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情 况
10. 核 数 师 在 应 聘 期 间 , 应 保 持 专 业 的 怀 疑 态 度 , 明 白 引 致 有 关 事 宜 有 重 大 不 实 表 达 的 情 况 ( 包 括 欺 诈 ) 可 能 存 在 。核 数 师 如 发 现 欺 诈 或 违 规 行 为 已 经 发 生 或 可 能 已 经 发 生 ,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向 基 金 受 托 人 报 告 。 基 金 受 托 人 会 决 定 作 出 哪 些 跟 进 行 动 。
提 供 意 见
11. 核 数 师 如 认 为 计 划 账 目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均 按 照 资 助 人 的 财 务 报 告 条
文 拟 备 , 应 根 据 《 香 港 核 数 准 则 》, 就 计 划 账 目 发 出 无 保 留 意 见 报 告 。
12. 核 数 师 如 未 能 就 计 划 账 目 提 出 无 保 留 意 见 , 应 根 据 《 香 港 核 数 准 则 》,提 出 有 保 留 意 见 、否 定 意 见 或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 视 乎 何 者 适 用 而 定 )。
优 质 教 育 基 金 秘 书 处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附 录 1
优 质 教 育 基 金
基 金 计 划 的 会 计 政 策
这 些 会 计 政 策 是 受 款 人 在 拟 备 基 金 计 划 账 目 时 须 遵 守 的 原 则 。 报 告 者
2. 基 金 为 受 款 人 提 供 拨 款 , 以 进 行 一 次 过 的 计 划 , 在 香 港 推 广 优 质 学 校 教 育 。对 于 拨 款 额 超 逾 10 万 元 的 计 划 (「 指 定 计 划 」) 1, 受 款 人 须 于 计 划 完 成 后 三 个 月 内 向 资 助 人 提 交 经 审 计 的 计 划 账 目 , 连 同 附 加 于 计 划 账 目 的 未 经 审 计 补 充 资 料 , 以 及 核 数 师 发 出 的 据 实 调 查 报 告 。 就 这 些 计 划 账 目 而 言 , 报 告 实 体 为 受 款 人 。 受 款 人 如 根 据 多 于 一 份 拨 款 协 议 接 受 基 金 拨 款 ,须 就 每 项 指 定 计 划 拟 备 一 套 独 立 的 计 划 账 目 ( 包括 据 实 调 查 报 告 ) 。「 计 划 账 目 」 是 指 计 划 的 收 入 及 开 支 表 、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附 注 ( 包 括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摘 要 及 其 他 注 释 ) 。
拟 备 基 准
3. 受 款 人 负 责 按 照 核 准 预 算 , 妥 善 运 用 拨 款 。 计 划 账 目 须 把 预 算 与 实 际 金 额 作 比 较 , 以 显 示 符 合 预 算 限 制 。 基 金 规 定 收 入 及 开 支 表 须 载 列 最 终 预 算 的 数 字 ,以 便 在 同 一 分 类 的 基 础 上 比 较 预 算 与 实 际 金 额 。
会 计 基 准
4. 计 划 账 目 中 「 实 际 」 一 栏 下 的 开 支 费 用 为 受 款 人 以 拨 款 用 于 获 资 助 项 目 而 招 致 的 实 际 开 支 款 额 。 受 款 人 须 确 保 计 划 开 支 不 会 超 出 拨 款 款 额 ( 即 没 有 超 支 ) 。如计 划 完 结 时 出 现 超 支 情 况 ,受 款 人 须 负 责 承 担 有 关 亏 损 , 并 以 非 基 金 来 源 的 资 金 填 补 差 额 , 而 有 关 款 额 须 在 补 充 资 料 文 件 中 汇 报 。
5. 账 目 的 计 量 重 点 在 于 计 划 的 拨 款 流 入 和 流 出 的 情 况 。 因 首 要 关 注 的 是 拨 款 的 收 取 和 运 用 , 所 以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汇 报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是 属 流 动 性 质 。 计 划 账 目 亦 须 汇 报 拨 款 结 余 而 结 余 不 得 为 负 数 。 资 金 结 余 ( 如 有 的 话 ) 代 表 未 用 的 拨 款 ,必 须 在 计 划 完 结 后 三 个 月 x 退 还 给 资 助 人 。
6. 当 收 入 是 可 计 量 和 可 用 时 , 便 会 获 得 确 认 。 就 收 入 而 言 , 如 能
1 就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前提交建议书的计划而言, 指定计划是指拨款额超逾 300 万元 的计划。
提 供 一 个 合 理 估 算 , 即 可 视 之 为「 可 计 量 」; 如 能 在 计 划 完 结 后 三 个 月 x 收 取 , 即 可 视 之 为 「 可 用 」。
7. 开 支 于 相 关 的 负 债 出 现 并 可 计 量 时 , 便 会 获 得 确 认 。 另 外 , 债 务 须 在 不 迟 于 计 划 完 结 后 三 个 月 偿 还 。 当 获 得 货 品 或 服 务 时 , 负 债 便 会 出 现 , 但 不 包 括 审 计 服 务 , 该 项 服 务 是 于 计 划 期 间 应 聘 并 在 计 划 完 结 后 才 提 供 。 货 品 或 服 务 在 获 取 时 , 即 可 以 认 列 为 费 用 。 对 于 从 计 划 获 取 的 耐 用 货 品 或 产 品 ,无 须 将 有 关 费 用 资 本 化 ( 即 有 关 项 目 须 在 收 入 及 开 支 表 中 汇 报 而 非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 。
汇 报 架 构
8. 在 拟 备 计 划 账 目 时 , 应 采 用 专 为 切 合 基 金 受 托 人 需 要 而 设 的 财 务 汇 报 架 构 。 这 些 账 目 的 主 要 作 用 , 是 协 助 资 助 人 监 察 及 检 视 受 款 人 如 何 运 用 预 算 拨 款 资 源 。 因 此 , 这 些 账 目 有 别 于 按 照 《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 拟 备 作 一 般 用 途 的 会 计 报 告 。 如 基 金 的 财 务 汇 报 架 构 与 《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 有 冲 突 , 前 者 会 凌 驾 于 后 者 。
外 币 换 算
9. 如 计 划 以 外 币 单 位 进 行 交 易 , 则 有 关 交 易 以 交 易 生 效 当 日 的 汇 率 换 算 为 港 币 。在 计 划 完 成 当 日 仍 未 支 付 / 收 取 的 交 易 费 用 / 收入 ,以港 币 计 算 的 交 易 价 值 会 按 照 计 划 完 成 当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重 新 换 算 。 有 关 的 兑 换 损 益 均 须 在 收 入 及 开 支 表 x 确 认 。
计 划 账 目 的 组 成 部 分
10. 计 划 账 目 主 要 由 下 列 部 分 组 成 :
(a) 收 入 及 开 支 表 ( 附 件 A) ;
(b) 资 产 负 债 表 ( 附 件 B) ; 以 及
(c) 附 注 , 包 括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摘 要 及 其 他 注 释 。
上 述 第 (a) 至 (c) 项的组成部分应以同样显眼的方式列出。
11. 每 个 组 成 部 分 均 应 清 楚 识 别 。 下 列 数 据 应 以 显 眼 的 方 式 列 出 , 并 在 有 需 要 时 重 复 , 以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数 据 得 以 恰 当 地 理 解 。
(a) 报 告 者 的 名 称
(b) 计 划 名 称
(c) 计 划 编 号
(d) 报 告 期 的 终 止 日 期 ( 即 计 划 的 完 成 日 期 ) 或 报 告 涵 盖 期 ( 即 计 划 期 间 ) ; 以 及
(e) 账 目 所 用 采 用 的 货 币 。 收 入 及 开 支 表
12. 收 入 及 开 支 表 列 出 基 金 计 划 的 拨 款 和 收 入 , 以 及 符 合 基 金 拨 款 条 件 支 付 的 相 关 计 划 开 支 。 表 x 的 收 入 与 开 支 不 应 相 互 抵 销 。
收入
13. 基 金 拨 款 的 收 入 是 以 拨 款 协 议 为 依 据 。 库 务 署 会 安 排 发 出 汇 款 通 知 书 及 发 放 拨 款 。 基 金 拨 款 额 须 于 收 入 及 开 支 表 x 披 露 。
14. 计 划 的 其 他 收 入 必 须 包 括 所 有 从 与 该 计 划 有 关 的 活 动 中 得 到 的 收 益 , 以 及 所 有 利 用 从 该 计 划 所 产 生 或 开 发 而 成 的 产 品 得 到 的 收 益 。 该 等 收 益 全 部 构 成 拨 款 的 一 部 分 , 必 须 按 照 基 金 的 条 款 而 纯 粹 用 于 该 计 划 。
15. 其 他 收 入 的 类 别 及 金 额 必 须 于 收 入 及 开 支 表 或 附 注 x 分 别 披 露 。 存 放 于 银 行 账 户 的 基 金 拨 款 所 赚 取 的 利 息 为 须 予 报 告 的 收 入 。 如 计 划 的 基 金 拨 款 存 放 于 混 合 其 他 款 项 之 银 行 账 户 , 基 金 拨 款 及 其 他 款 项 所 赚 取 的 利 息 须 根 据 赚 取 这 些 利 息 期 间 各 自 的 平 均 每 月 结 余 按 比 例 分 摊 。 各 款 项 的 平 均 每 月 结 余 须 按 各 自 的 月 初 结 余 与 月 底 结 余 相 加 再 除 以 2 计 算 ; 又 或 按 每 笔 款 项 的 每 日 或 每 周 结 余 相 加 再 除 以 该 月 总 日 数 或 总 周 数 计 算 。
16. 如 计 划 具 有 对 等 资 助 的 规 定 , 受 款 人 不 得 以 计 划 的 任 何 收 入 提 供 任 何 所 规 定 的 资 助 , 除 非 已 在 议 定 的 建 议 书 x 述 x 。
开支
17. 拨 款 协 议 的 预 算 已 定 出 基 金 会 资 助 的 计 划 开 支 类 别 及 预 算 金 额 。 这 项 预 算 会 成 为 受 款 人 把 开 支 记 入 计 划 的 收 入 及 开 支 表 的 依 据 。
18. 受 款 人 须 根 据 预 算 所 详 细 开 列 的 项 目 ( 主 要 为 员 工 费 用 、一 般 开 支 、 设 备 、 服 务 、 工 程 及 其 他 ) 披 露 计 划 的 每 类 开 支 金 额 。
资 产 负 债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项 目
19. 资 产 负 债 表 说 明 计 划 完 结 时 的 财 政 状 况 , 显 示 计 划 的 资 产 、 负 债 及 结 余 的 各 自 价 值 。 基 于 会 计 基 准 及 基 金 拨 款 属 一 笔 过 性 质 , 让 受
款 人 进 行 非 经 常 的 计 划 , 因 此 资 产 应 属 流 动 性 质 , 并 预 期 在 计 划 完 结 后 三 个 月 x 变 现 、 重 新 调 拨 或 处 置 , 而 负 债 亦 应 属 流 动 性 质 , 并 预 期 在 计 划 完 结 后 三 个 月 x 偿 还 。 结 余 是 资 产 与 负 债 之 间 的 差 额 。 由 于 计 划 账 目 显 示 对 基 金 拨 款 的 运 用 ,期 末 结 余 不 得 为 负 数 ( 即 亏 损 结 余 ) 。正如 上 文 第 4 段所述,如出现超支情况,受款人须以非基金来源的资金 填 补 差 额 。
基 金 资 产 的 定 义
20. 根 据 基 金 《 资 产 处 理 指 引 》,「 资 产 」 是 指 单 位 成 本 超 过 1,000 元 的 货 品 或 产 品 ,例 如 固 定 装 置 、机 器 或 设 备 ( 包 括 计 算 机 软 件 / 系 统 ) 。这 些 货 品 或 产 品 是 耐 用 及 / 或 有 形 ( 即 非 金 融 性 ) , 就 基 金 财 务 汇 报 而 言 ,它 们 的 开 支 会 认 列 为 费 用 而 不 会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资 本 化 ( 见 上 文 第 七 段 ) ,, 为 了 与 资 产 负 债 表 所 汇 报 之 资 产 项 目 区 分 , 这 些 货 品 或 产 品 在 附 录 2 被 称 为 「 非 金 融 资 产 」。
计 划 账 目 的 附 注
21. 受 款 人 须 利 用 附 于 计 划 账 目 的 附 注 , 以 提 供 更 多 财 务 数 据 。
22. 在 拟 备 及 列 出 计 划 账 目 时 所 采 用 的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 均 须 予 以 披 露 , 以 作 为 计 划 账 目 的 一 部 分 。 一 般 而 言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须 在 附 注 的 第 一 段 予 以 披 露 。
23. 披 露 的 数 据 须 包 括 :
(a) 收 入 方 面 :
(i) 其 他 收 入 的 类 别 及 金 额 ( 如 未 在 收 入 及 开 支 表 x 分 别 披 露 ) ;
(ii) 如 有 赚 取 利 息 , 而 所 赚 取 的 利 息 是 根 据 平 均 每 月 结 余 按 比 例 分 摊 予 有 关 计 划 , 便 须 披 露 平 均 每 月 结 余 的 计 算 方 法 ; 以 及
(iii) 虽 然 由 计 划 完 结 起 计 三 个 月 后 收 取 的 计 划 收 入 无 须 记 入 收 入 及 开 支 表 x , 如 受 款 人 在 签 署 账 目 日 期 前 知 悉 这 类 收 入 , 这
些 收 入 的 性 质 、 金 额 及 预 计 收 取 日 期 须 在 账 目 附 注 中 予 以 披 露 。。
(b) 开 支 方 面 :
(i) 员 工 开 支 由 两 个 次 项 目 组 成 ,即 基 本 薪 金 / 工 资 及 雇 主 的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供 款 ; 这 两 个 次 项 目 的 金 额 须 予 以 披 露 。
(ii) 一 般 开 支 应 包 括 核 数 师 专 业 费 用 之 次 项 目 。 由 基 金 资 助 的 预 算 及 实 际 核 数 师 专 业 费 用 均 应 予 以 披 露 。 由 于 计 划 账 目 的 审 计 工
作 是 在 计 划 完 结 后 进 行 , 就 对 计 划 账 目 收 取 有 关 的 专 业 费 用 而 言 , 受 款 人 须 :
— 在 计 划 期 x 与 外 聘 核 数 师 订 立 书 面 服 务 合 约 ; 以 及
— 不 迟 于 计 划 完 结 后 三 个 月 清 付 审 计 费 用 。
受 款 人 如 已 符 合 上 述 两 项 要 求 , 亦 须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
(iii) 如 计 划 为 期 超 过 一 年 , 核 准 预 算 中 可 加 入 「 应 急 开 支 」 一 行 项 目 。 一 般 而 言 , 这 个 项 目 是 因 应 通 胀 / 通 缩 而 作 出 的 调 整 。 应 急 拨 款 一 般 不 应 超 过 非 员 工 开 支 预 算 的 3% ( 如 没 有 分 别 就 个 别 项 目 作 出 通 胀 / 通 缩 的 推 算 ,便 可 能 有 这 项 拨 款 ) 。每个 预 算 详 细 开 列 的 项 目 所 实 际 招 致 的 应 急 开 支 ( 如 有 的 话 ) ,均 须 在 附 注 中 予 以 披 露 。
附 件 A
[受款人名称]
优质教育基金计划收入及开支表
期间由_________至__________
计划编号: __________
计划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
最终预算 实际
( 未经审计)
i ii
港币 港币
与最终预算的差异
( 未经审计) iii=ii-i港币
收入
- 基金拨款
- 利息收入
- 其他收入总收入:
减:开支
- 薪金
- 一般开支
- 设备
- 服务
- 工程
- 其他
[根据预算列明]
总开支:
收入减去开支后的余额
附注为计划账目的组成部分
附 件 B
[受款人名称]
优质教育基金计划资产负债表
截至____________
计划编号: __________
计划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
港币
流动资产
应收款项
其他流动资产
现金及等同现金项目流动负债
应付款项
应付资助人的款额其他流动负债
净资产结余
附注为计划账目的组成部分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获授权人签署 获授权人姓名
日期: _____________
(日/月/年)
补 充 资 料
24. 预 算 数 据 和 对 等 资 助 额 的 一 览 表 , 是 计 划 账 目 基 本 部 分 须 具 备 的 补 充 数 据 。 受 款 人 须 拟 备 未 经 审 计 的 数 据 , 并 附 加 于 计 划 账 目 x 。
预 算 数 据 一 览 表
25. 受 款 人 须 按 照 核 准 预 算 使 用 基 金 拨 款 。 这 项 预 算 是 受 款 人 进 行 财 务 管 理 及 监 控 基 金 拨 款 运 用 的 关 键 工 具 。 如 原 来 预 算 的 数 字 曾 被 修 改 , 受 款 人 须 按 下 列 格 式 显 示 调 整 金 额 及 最 终 预 算 :
原来预算 调整金额 收入及开支表上
的最终预算
收入:
[按分类列出] $ $ $
$ $ $
$ $ $
开支:
[按分类列出] $ $ $
$ $ $
$ $ $
26. 根 据 基 本 原 则 , 预 算 的 调 整 不 可 使 基 金 对 计 划 的 拨 款 额 增 加 。 有 关 调 整 可 以 是 通 过 重 新 调 拨 非 薪 酬 项 目 或 调 整 员 工 开 支 而 作 出 。
27. 调 整 预 算 须 事 先 获 得 资 助 人 的 书 面 批 准 , 除 非 有 关 调 整 已 涵 盖 在 可 自 行 调 拨 权 限 x 。 资 助 人 赋 予 的 可 自 行 调 拨 权 限 , 可 豁 免 受 款 人 须 遵 守 《 计 划 管 理 及 监 察 指 引 》 所 订 x 事 先 获 得 批 准 调 拨 的 规 定 。 有 关 豁 免 的 情 况 摘 录 如 下 :
在 下 述 情 况 下 , 容 许 受 款 人 重 新 调 拨 「 预 算 」 中 核 准 非 薪 酬 项 目 的 拨 款 ( 审 计 费 用 除 外 ) :
- 计 划 的 拨 款 总 额 少 于 或 等 于 30 万 元 , 而 重 新 调 拨 协 议 书 附 表 II
所 载 「 预 算 」 中 任 何 一 个 项 目 的 款 额 不 得 多 于 5 万 元 ;
- 计 划 的 拨 款 总 额 介 乎 300,001 元 至 100 万 元 ,而 重 新 调 拨 协 议 书 附 表 II 所 载「 预 算 」中 任 何 一 个 项 目 的 款 额 不 得 多 于 10 万 元 ; 以 及
- 计 划 的 拨 款 总 额 高 于 100 万 元 ,而 重 新 调 拨 协 议 书 附 表 II 所 载「 预 算 」 中 任 何 一 个 项 目 的 款 额 不 得 多 于 20 万 元 。
摘 录 自 《 计 划 管 理及 监 察 指引 》 第 3 段
所 有 计 划 的 职 员 须 在 整 个 计 划 期 间 按 「 固 定 薪 级 点 」 支 薪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计 划 的 职 员 不 可 获 得 增 薪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例 如 在 招 聘 计 划 的 职 员 或 填 补 空 缺 时 有 困 难 , 则 容 许 按 下 列 条 件 调 整 有 关 核 准 薪 酬 项 目 的 开 支 金 额 :
- 调 整 后 的 薪 酬 开 支 预 算 不 超 过 核 准 薪 酬 开 支 预 算 的 20% ;
- 为 协 助 推 行 计 划 , 各 核 准 职 位 聘 请 的 职 员 数 目 维 持 不 变 ; 以 及
- 个 别 职 位 的 薪 酬 ( 月 薪 或 薪 酬 总 额 ) 调 整 幅 度 不 超 过 其 原 来 预 算 薪 酬 金 额 的 20% 。
摘 录 自 《 计 划 管 理及 监 察 指引 》 第 5 段
对 等 资 助 额
28. 如 计 划 有 对 等 资 助 的 规 定 , 表 示 受 款 人 已 同 意 按 核 准 建 议 书 所 述 , 提 供 其 他 来 源 的 资 助 。 如 受 款 人 实 际 提 供 的 对 等 资 助 额 少 于 预 算 金 额 , 则 基 金 拨 款 的 实 际 金 额 将 会 减 少 , 以 维 持 预 算 的 分 担 百 分 率 或 比 例 。
29. 正 如 上 文 第 4 段所述,如出现超支情况,受款人须以非基金来 源 的 资 金 填 补 差 额 , 而 有 关 款 额 须 呈 报 为 对 等 资 助 额 。
30. 受 款 人 须 编 制 对 等 资 助 额 一 览 表 , 作 为 计 划 账 目 的 补 充 资 料 。 一 览 表 须 详 列 预 算 及 实 际 的 对 等 资 助 额 及 其 来 源 。 建 议 的 格 式 如 下 :
以 非 基 金 来 源 的 资 金 资 助 的 费 用 :
开支 [按分类列出] | $ $ | 预算 费用总额 对等资助额 $ $ | $ $ | 实际 费用总额 对等资助额 $ $ |
$ | $ | $ | $ | |
i ii | i' ii’ | |||
对等资助额 除以费用总额 | ii ÷ i= __% | ii’ ÷ i’= __% |
对 等 资 助 额 的 非 基 金 来 源 分 析 :
非基金来源 预算 实际
对等资助额 对等资助额
[逐项来源列出] $ $
$ $
$ $
附 录 2
基金计划的内部监控摘要
引 言
受 款 人 应 遵 守 下 列 指 引 , 并 据 此 设 立 适 当 的 内 部 监 控 。
— 《 计 划 管 理 及 监 察 指 引 》
— 《 人 事 管 理 及 采 购 指 引 》
— 《 资 产 处 理 指 引 》
2. 本 文 件 第 3 至 8 段 列 出 主 要 的 内 部 监 控 措 施 ,受 款 人 应 制 订 该 等 监 控 措 施 ,以 符 合 基 金 的 财 务 要 求 ,例 如 须 确 保 基 金 拨 款 获 适 当 运 用 , 以 及 备 存 账 簿 及 记 录 。 核 数 师 在 作 出 与 受 款 人 所 设 立 的 内 部 监 控 有 关 的 据 实 调 查 报 告 时 , 可 参 考 x 摘 要 。 如 欲 全 面 了 解 基 金 的 财 务 要 求 , 应 参 阅 上 述 基 金 指 引 的 全 文 。
3. 开 支 方 面 的 内 部 监 控
a. 制 订 程 序 , 确 保 所 有 开 支 均 符 合 核 准 预 算 。
b. 制 订 程 序 , 作 出 定 期 监 察 , 以 确 保 核 准 预 算 项 目 之 间 的 调 整 金 额 不 超 出 指 定 限 额 。
( i) 在下述情况下 , 容许重新调 拨「预算 」中核准非薪酬项 目 的 拨 款 ( 审 计 费 用 除 外 ) :
基 金 拨 款 重 新 调 拨 协 议 书 附 表 II所 载「 预 算 」中 任 何 一 个 项 目 的 款 额
少 于 或 等 于 30 万 元 不 得 多 于 5 万 元
介 乎 300,001 元 至 100 万 元 不 得 多 于 10 万 元
高 于 100 万 元 不 得 多 于 20 万 元
[ 见《计划管理及监察指引》第 3 段]
( ii) 如在招聘计划的职员或填补空缺时有困难 ,则容许按下 列 条 件 调 整 有 关 核 准 薪 酬 项 目 的 开 支 金 额 :
— 调 整 后 的 薪 酬 开 支 预 算 不 超 过 核 准 薪 酬 开 支 预 算 的
20% ;
— 为 协 助 推 行 计 划 , 各 核 准 职 位 聘 请 的 职 员 数 目 维 持 不 变 ; 以 及
— 个 别 职 位 的 薪 酬 ( 月 薪 或 薪 酬 总 额 ) 调 整 幅 度 不 超 过 其 原 来 预 算 薪 酬 金 额 的 20% 。
[ 见《计划监察及管理指引》第 5 段]
c. 制 订 程 序 , 在 付 款 前 验 收 所 取 得 货 品 / 服 务 的 质 素 。
d. 制 订 措 施 , 以 分 类 账 妥 为 记 录 开 支 项 目 , 并 备 存 相 关 的 会 计 和 财 务 文 件 。
4. 现 金 和 银 行 账 户 方 面 的 内 部 监 控
a. 受 款 人 须 于 香 港 的 持 牌 银 行 开 立 账 户 , 或 在 受 款 人 的 会 计 系 统 下 设 立 独 立 的 分 类 账 ( 以 下 称 为 「 指 定 账 户 」 ) , 专 门 用 作 存 放 及 交 收 所 有 基 金 拨 款 。
b. 制 订 程 序 , 定 期 核 对 指 定 账 户 的 银 行 月 结 单 与 收 支 分 类 账 之 间 的 款 项 。
c. 制 订 措 施 , 作 出 监 察 , 以 确 保 基 金 拨 款 所 发 放 的 现 金 款 额 不 超 过 5,000 元 。
5. 采 购 方 面 的 内 部 监 控
a. 制 订 程 序 , 以 :
( i) 划 分 采 购 程 序 中 的 职 责 。
( ii) 为 同 一 次 采 购 中 物 色 的 有 意 供 货 商 提 供 相 同 数 据 。
( iii) 订 x 规 格 ,以 反 映 采 购 要 求 ,而 非 只 x 个 别 的 相 关 品 牌 供 货 商 参 与 报 价 或 投 标 。
( iv) 在 遴 选 供 货 商 后 , 以 书 面 通 知 每 名 报 价 者 / 投 标 者 其 报 价 / 投 标 的 结 果 。
( v) 把 有 意 供 货 商 的 响 应 资 料 保 密 。
( vi) 选 择 符 合 要 求 而 索 价 最 低 的 报 价 ( 或 获 得 最 高 分 数 的 报 价 ( 视 乎 何 者 适 用 而 定 )) 。
[ 见《人事管理及采购指引》第 7 至 13 段]
b. 制 订 程 序 , 根 据 采 购 价 值 选 择 适 当 的 采 购 方 法 。 有 关 摘 要 如 下 :
采 购 货 品 、 设 备 及 雇 用 服 务 ( 包 括 顾 问 服 务 ) | 最 低 要 求 |
超 逾 5,000 元 但 不 高 于 5 万 元 | 最 少 索 取 两 份 口 头 或 书 面 报 价 |
超 逾 5 万 元 但 不 高 于 143 万 元 | 最 少 索 取 五 份 书 面 报 价 |
超 逾 143 万 元 | 采 用 竞 争 性 投 标 程 序 |
[ 见《人事管理及采购指引》第 14 段]
c. 制 订 程 序 , 以 便 在 选 择 采 购 方 法 时 , 发 现 及 防 止 分 拆 合 约 。
d. 推 行 措 施 , 不 容 许 受 款 人 或 计 划 团 队 成 员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竞 投 外 判 服 务 。
e. 制 订 程 序 , 以 妥 善 备 存 采 购 文 件 , 例 如 报 价 记 录 、招 标 文 件 、 已 签 署 的 合 约 等 。
6. 人 手 及 招 聘 方 面 的 内 部 监 控
a. 制 订 程 序 , 确 保 计 划 的 人 手 安 排 与 建 议 预 算 案 所 载 的 人 手 编 制 相 符 。
b. 制 订 措 施 , 在 填 补 职 位 空 缺 时 , 采 用 公 开 招 聘 程 序 。
c. 制 订 程 序 , 防 止 向 计 划 负 责 人 或 首 席 调 查 员 发 放 现 金 津 贴 作 为 报 酬 。
7. 处 理 非 金 融 资 产 方 面 的 内 部 监 控
a. 制 订 程 序 , 以 识 别 为 计 划 购 置 的 非 金 融 资 产 。
b. 制 定 程 序 , 在 「 资 产 记 录 表 」 内 妥 为 记 录 非 金 融 资 产 的 购 置 和 处 置 ( 包 括 根 据 建 议 书 的 「 资 产 运 用 计 划 」 作 出 的 调 配 ) 。
c. 制 定 程 序 , 妥 为 备 存 有 关 购 置 和 处 置 非 金 融 资 产 的 会 计 记 录 和 证 明 文 件 。
d. 备 存 书 面 程 序 , 以 便 透 过 以 下 方 法 ( 按 优 先 次 序 排 列 ) 处 置 非 金 融 资 产 :
对 于 可 使 用 项 目 :
⚫ 重 新 分 配 以 供 受 款 人 于 其 他 获 基 金 资 助 的 计 划 中 使 用 ;
⚫ 重 新 分 配 以 供 受 款 人 于 其 他 计 划 中 使 用 ;
⚫ 由 受 款 人 用 以 换 购 新 项 目 ;
⚫ 如 销 售 价 值 或 剩 余 价 值 高 于 所 涉 及 的 行 政 费 用 , 则 把 该 项 目 出 售 ;
⚫ 把 该 项 目 捐 赠 非 牟 利 机 构 或 有 需 要 人 士 ;
⚫ 把 该 项 目 丢 弃 。
[ 见《资产处理指引》第 9 段]
对 于 不 可 使 用 项 目 :
⚫ 由 受 款 人 用 以 换 购 新 项 目 ;
⚫ 如 销 售 价 值 或 剩 余 价 值 高 于 所 涉 及 的 行 政 费 用 , 则 把 该 项 目 出 售 ;
⚫ 把 该 项 目 丢 弃 。
[ 见《资产处理指引》第 12 段]
8. 其 他 内 部 监 控
a. 制 订 程 序 , 以 识 别 和 披 露 受 款 人 在 管 理 基 金 拨 款 和 推 行 计 划 时 实 际 出 现 或 被 视 为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情 况 。
b. 推 行 措 施 , 确 保 受 款 人 遵 循 基 金 指 引 所 订 x 的 递 交 财 政 报 告 的 要 求 :
— 按 照 协 议 书 的 「 递 交 报 告 时 间 表 」 所 订 x 的 递 交 报 告 日 期 提 交 「 中 期 财 政 报 告 」。
[ 见《计划管理及监察指引》第 12 段]
— 在 计 划 完 结 后 三 个 月 x 或 计 划 提 早 终 止 时 提 交 「 财 政 总 结 报 告 」,并一并呈交经审计的计划账目和附加于计划账 目 的 未 经 审 计 补 充 数 据 , 以 及 退 还 未 用 拨 款 的 支 票 。
[ 见《计划管理及监察指引》第 15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