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孤山镇学府路南段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促进东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孤山镇的基础设施,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孤山镇学府路南段道路工程项目进行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北起孤山镇南大街,南至孤山镇南二街,学府路建设红线范围内(详见规划图)。本次征收共涉及 1 户(产权房屋)。
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90 日内为签约期限。
三、征收补偿方式
x项目涉及居民个人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临时建筑、房屋附属物等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一)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标准
(1)有产权证的房屋,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如评估单价低于xx类似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以xx类似房地产评估价格为补偿单价计算补偿。如xx类似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政府补偿标准 4100 元/平方米,按政府补偿标准给予计算补偿。
(2)有产权证的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上以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如实测面积大于产权证面积,超过产权证面积 10%(含 10%)以内部分,按有产权证房屋评估单价给予补偿。
(3)室内装修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4)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包括林木)等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2.货币补偿计算公式
征收补偿款﹦产权房屋补偿费﹢装修费﹢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费﹢补助费﹢奖励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采取就近安置原则。若就近无法安置,可以在孤山镇内选择小区安置。拟置换的房屋均为新建商品房(毛坯房)。
1.产权调换房屋部分补偿标准
(1)面积补偿
房屋面积调换依据原房屋产权证面积,按 1:1.3 比例调换。
(2)有产权证的房屋实测面积大于产权证面积部分(以下
称同墙同脊面积),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时,参与产权调换的面积不得超过该产权证房屋面积的 30%,调换系数为 1:1。同墙同脊面积的调换应在有产权证房屋调换之后参与调换,如该产权证房屋未完全选择产权调换时,则不能参与调换。同墙同脊面积未参与调换时的补偿按本方案“(一)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标准中
(2)条”执行。
(3)差价款结算
选购商品房面积大于应调换面积的,大于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与售房单位结算差价。
房屋价格高于政府采购单价 3839 元/平方米上限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与售房单位结算差价。
(4)拟调换房屋面积小于应调换面积的差价款
拟调换房屋面积小于应调换面积时,未调换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计算方法为:(原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拟调换房屋面积÷调换比例)×3839 元/平方米。
(5)室内装修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6)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包括林木)等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2.产权调换货币部分补偿计算公式
征收补偿款﹦装修费﹢临时安置费﹢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费﹢补助费﹢奖励费
五、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补助费及奖励
1.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每个房屋产权证每月 600 元,一次性补偿
12 个月;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xx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
x,xx用房的使用期限为 1 年。 2.搬迁费
搬迁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补助费
每户给予 1000 元补助(每个房屋产权证视为一户)。 4.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依据住宅房屋所有权证面积,每平奖励 200 元。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产权调换比例奖励至 1:1.4。
在签约期限 90 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每户奖励一万元。
六、补偿费用结算
1.严格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被征收人领取到补偿款后搬迁交房。
2.被征收人搬家交房时应与征收部门签订《交房验收单》,注明交房日期。被征收人要保障被征收房屋(包含门、窗、水、电等设施)完好并自行结清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电话等相关费用。
3.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征收人集中拆除,被征收人应保证房屋水、电、暖、门窗等设施完好无损,否则按价赔偿。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补偿协议后,所有征收补偿费用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由房屋征收人一次付清。
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需征收人支付的购房款由征收人同售房单位结算;征收人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搬迁费、补助费、临时安置费、附属设施补偿款、奖励等补偿款,被征收人拿到补偿款后搬迁交房。
6.被征收房屋所发生的事实行为(如所有权争议、继承、赠
与、出租、抵押等)引起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七、征收工作要求
1、本次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做到依法征收、规范操作。
2、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政策的解释、咨询服务与协议审签等工作。被征收人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相关征收补偿手续时,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有效证件予以办理。
3、本项目征收补偿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设立专门
账户,实行足额存储、专户存储制度,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4、对于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将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5、本方案只适用于孤山镇学府路南段道路工程项目。本方
案由东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东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