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出租人時,因而所受之損害,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承租人同意以本契約留存電話或Email,作為出租人依本契約第四條所約定通知方式 。
保管箱出租契約
保管箱承租人:立約人
保管箱出租人:瑞興銀行 部/分行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 型第 號保管箱 個,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契約之性質)
本保管箱之利用關係為租賃。
第二條 (對價及繳付方式)
承租人應依承租時出租人公告之租金費率標準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之租金費率(以下簡稱費率),繳付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打『✓』,租用保管箱
一、□租金:新臺幣 元;如收保證金,保證金:新臺幣 元(不得逾每期租金),於□起租日□續約日(如有續約) □其他( )給付。
二、□押租金:新臺幣 元(免再繳付租金及保證金),於□起租日□其他( )給付。
三、□其他( )給付。
第三條 (租用期限)
保管箱租用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起算,以一年為一期。
如有展延者,其方式:承租人於期滿時依第四條或第五條方式繳足租金及保證金或押租金,本契約展延一期,嗣後亦同。
出租人如到期不續約,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第四條 (對價之調整、補繳、退還及其他約定事項變更)
出租人如擬調整費率,應於契約到期三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承租人約定之方式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並應於新費率生效日六十日前,於出租人營業場所、網站公告新費率。
前項出租人之通知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調整後之費率及繳納續約租金或應補繳或退還保證金或押租金之差額。二、 繳納或補繳之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
出租人依第一項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通知期限內繳足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者,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補繳當日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計算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之計收,年息最多不得超過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一倍。(出租人基準利率係按「指標利率」加作業成本年息 1.75%計算。「指標利率」: 取樣自包括但不限於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台灣企銀、中國信託銀行、兆豐國際商銀、國泰世華銀行等十家銀行(以下略),取樣日牌告之一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剔除最高與最低的兩家利率後的平均值訂定之。平均值以小數點以下兩位為準,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有關基準利率依規定牌告於各營業場所並公告於出租人網站。
出租人如變更本契約其他約定事項,應事先列明變更之內容,於營業場所、網站等處揭示公告,並於契約到期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契約條款或辦理換約手續。
出租人未為第一項或前項通知者,視為依原契約條件續約。但費率調降者,適用新費率。
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請各項保管箱業務作業服務,承租人同意依出租人公告收費標準(如附錄一)支付手續費,手續費收取金額如有變更,出租人應於實施前六十日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惟變更有利於承租人者,出租人得不依上開通知即適用新收費標準。
第五條 (繳款方式及轉帳授權約定)
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樣複製鑰匙,一經發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銷毀複製鑰匙;因而發生糾紛與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於退租時,應將領用之鑰匙歸還承租人。
承租人遺失或毀損鑰匙應付換發之必要費用新臺幣xx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出租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對於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之安全、防護及修繕、開箱手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之場所,若未達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基本安全標準,或出租人對於進出開啟保管箱之作業手續未完全依照其所訂之作業規章和本契約約定之程序操作者,視為出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前項基本安全標準(如附錄二)為本契約之一部,於該標準提高時,依新標準適用。第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發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除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新臺幣 萬元(不得低於新臺幣五萬元)之
範圍內,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
二、 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並經出租人同意者,由出租人按承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 萬元(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
承租人證明其所受損害逾前項第二款之金額者,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金額,應由承租人及出租人個別商定,不得由出租人片面決定。第十二條(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專線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一、遺失鑰匙或變更密碼。二、更換或遺失印鑑,每件新臺幣 100 元整。三、變更姓名。四、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五、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事暫停保管箱之開啟者。
出租人於前項第一、二、五款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或其繼承人辦妥各項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如未停止因而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出租人時,因而所受之損害,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承租人同意以本契約留存電話或Email,作為出租人依本契約第四條所約定通知方式。
第十三條(租期屆滿之處理)
出租人得於租期屆滿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至出租人處,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繳租金、應補繳之保證金差額或繳交逾期租金前,出租人得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逾期辦理退租者,自原到期日之次日起,至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按日計收逾期租金。第十四條(承租人終止契約之程序與租金之返還)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出租人處辦理。承租人終止契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
前項租金自承租人已付之租金、保證金中扣抵後,由承租人補繳不足之差額,如有溢付者,於辦妥退租手續時,出租人應即無息退還溢付之租金、保證金。
承租人以押租金之方式租用保管箱者,承租人終止契約,於辦妥退租手續時,出租人應即無息退還押租金。第十五條(出租人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租金之返還)
出租人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於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終止本契約:一、 出租人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二、 出租人依第四條第一項約定,催告承租人補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之差額,逾二個月後,承租人仍未補繳者。
三、 承租人積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出租人訂三十日催告清償,仍未清償者。四、 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者。
五、 有事實足認承租人違反本契約書第八條第一項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之約定,經出租人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至出租人處處理,承租人逾期未辦者。
六、 承租人違反本契約其他約定情節重大者。
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保管箱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三條特約事項,係經個別商議,承租人特蓋章表示同意:
(特約事項與未盡事宜之約定)承租人與出租人特約事項如下:第二十三條
一、 承租人未完成履行本契約之一切債務前出租人得拒絕開箱取保管品之申請。
二、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另行以書面補充或修訂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洗錢防制/經濟制裁資料揭露
一、 貴行為控管風險、執行洗錢防制作業及配合全球打擊犯罪之目的,於開戶過程以及開戶後之各項交易及定期審查作業,得請承租人提供必要之個人、公司、實際受益人或對承租人行使控制權
之人等資料與交易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之說明;若承租人拒絕提供前開必要之資料時,貴行得暫停承租人各項業務關係與交易,且限制承租人不得開立新帳戶、往來新產品或新業務,或逕行銷戶、終止各項業務關係。
二、 承租人所有之帳戶如經貴行研判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貴行得逕自終止承租人使用提款卡、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交易,並得將提款卡及其他電子交易憑證等收回作廢。貴行得依主管機關訂定有關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暫停承租人所有帳戶之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
三、 承租人若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貴行得立即凍結該承租人所有帳戶與往來業務,且拒絕核准任何交易、不接受建立新業務關係,或逕行銷戶、終止各項業務關係。
第二十五條 (申訴管道)
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申訴專線:0800-222036第二十六條 (存款保險)
保管箱租用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第二十七條 (個人資料)
一、 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得於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承租人個人資料,但相關規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承租人□同意□不同意出租人依前述約定所蒐集、處理之資料,得為行銷之目的利用,惟經承租人為拒絕之通知者,出租人應立即停止為行銷之目的而利用立書人之個人資料。
註:承租人得隨時透過出租人提供之服務管道(如電洽客服專線 0000-000-000、書面或親洽往來營業據點等)要求停止相關個人資料進行行銷。
第二十八條 (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以資信守。
承租人確認本約定書業經立約人於合理期間(審閱期至少五日)審閱,且經本行行員說明重要條款及內容後,
已充分瞭解本約定書內容及相關風險,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書各項約定。承租人: (簽名)
承租人:
(親簽加蓋立約印鑑)
【個人戶:親簽加蓋立約印鑑/法人戶:負責人親簽加蓋授權立約印鑑】
:
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全/兼職工作□01 退休□02 家管□03 學生□04 待業*(選擇後四項者,免填下列職業別)
□05 農牧漁礦業 □06 營造建築業 □07 軍公教及國營事業 □08 金融機構
承租人同意本契約每期應繳之租金、應補繳或退還之保證金或押租金差
額或將來續租保管箱應繳之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事宜,援授權出租人得依下列三種方式之一於到期時逕自就承租人開立於出租人
部/分行 存款第
帳戶存款,自動轉帳代繳或將退款逕行存入,並同意以本契約作為授權之證明:
出租人因前項第一款事由終止契約時,應按實際出租日數,計收租金,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後,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之租金;若出租人係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由終止契約時,應無息按日返還承租人已繳之租金。保證金、押租金,於辦妥退租手續時無息退還。
承租人加蓋存款原留印鑑 | 驗印 |
前項應退還之租金、保證金及押租金得依法抵銷。第十六條(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
除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出租人通知後,逾六個月未辦理續租或退租,或契約經終止,而承租人
職業別 (自然人)
□09 醫療服務業 □10 資訊業 □11 學校教師(含行政人員) □12KTV/酒店/酒廊
□13 博弈、電玩遊戲場業 □14 中古車商/當鋪 □15 珠寶銀樓業
□16 不動產經紀人/仲介業 □17 地政士 □18 記帳士
□19 公證人 □20 律師 □21 會計師 22□軍火商 □99 其他(請說明)
一、 □不通知承租人;二、 □通知承租人後;
三、 □通知承租人後,且承租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出租人有關差額之退補方式。
承租人並同意上述授權轉帳帳戶如有扣款不足情事,出租人得暫時停止本保管箱出租業務,並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保證金或押租金之扣抵)
承租人因違反本契約約定致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於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時,出租人於通知承租人後,得就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扣抵,扣抵不足,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
第七條 (承租人開箱手續)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鑰匙、原留簽名或其他約定之辨識方法,經出租人核驗後會同開箱,除另有約定外,開箱後出租人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概由承租人自理。
承租人應依前項約定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出租人不得拒絕。但入庫人數眾多時,出租人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之人數。
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鑰匙及符合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出租人不得拒絕。
第八條 (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xxx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潮溼有異味與容易腐敗變質之物品或其他雙方約定之物品。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害保管箱或造成其他損害,或因而使出租人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應通知承租人。
前項情形,如有急迫情事、妨礙搜索、扣押等犯罪偵查作為之虞或無法通知者,得不通知承租人。但出租人於事後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九條 (保管箱鑰匙之持用、留存與保管)
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加封後留存出租人。
出租人於契約終止前,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項、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情形者,不在此限。
未於出租人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者,出租人得先行通知承租人指定之聯絡人,如無聯絡人或無法通知者,得通知公證人、村里長或其他公正之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並得使用攝影、錄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記錄其過程。
第十七條(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之處置)
保管箱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由出租人會同前條之承租人之聯絡人或公正第三人清點置放物及編製清單後,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限期六個月內領回。
二、 如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而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逾期租金及其他損害賠償時,得由出租人依法變賣抵償,有剩餘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責補足。
三、 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者,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出租人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第十八條(分租、轉租與轉讓之禁止)
承租人不得將所承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第三人,亦不得將保管箱租賃權讓與他人或作為質權標的。第十九條(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出租人依法院之命令破封開箱者,或移交置放物品予法院,出租人應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條(住所變更之告知及文書送達)
承租人、其聯絡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出租人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承租人、出租人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及其聯絡人。
如承租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出租人仍以本契約所載地址或最後通知出租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十一條 (重大事故處置)
遇有竊盜、水災、火災等重大事故,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得約請公證人,或當地警察,或公正第三人充當見證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當場清點置放物,編製清單,暫行包裹簽章封存後,將置放物存放於安全處所,並通知承租人前來辦理後續事宜。
第二十二條 (管轄法院)
住 址 :
電 話 :
E m a i l :
出 租 人 : 瑞興銀行 部/分行
有權簽章人員: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鑰匙號碼 | 保 管 箱 鑰 匙 領 迄 x 章 | 主管 | 經辦 | |||||
領用日期 | ||||||||
註銷日期 |
BZA-202-01 109.02 版 【第一聯 銀行留存聯】
附件-個人資料告知書及附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一、親愛的客戶您好,緣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為因應國內外稅收法令,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稱「FATCA 法案」)、我國與美國所簽署之跨政府協議「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規定,而負有辨識及申報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身分帳戶之義務;以及依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稱「CRS」),應採行相關措施以蒐集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稅務居住者身分之特定資訊。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台端的隱私權益,為同時符合前述規範及保障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所享有之權利,本行向台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明確告知台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台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台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 3 條規定,台端就本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 10 條但書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 14 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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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依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台端就提供予本行為遵循 FATCA 法案及其相關協定或 CRS 有關規範所必需之個人資料,有未能提供、拒絕提供、提供不足,或有於嗣後撤回、撤銷同意之情形者,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本行並得於符合法令規定範圍內採取必要之措施,包含但不限於暫停或提前終止所有與前開規範相關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所提供之服務,可能影響台端權益,敬請見諒。
五、台端得隨時透過本行提供之服務管道(如電洽客服專線 0000-000-000、書面或親洽往來營業據點等)查詢或要求停止相關個人資料進行行銷。
行舍之影響,如有安全之虞者應即與附近警政、消防單位保持密切良好連絡,並請警方增加行舍巡邏密度。十、加強與委保之保全業者配合連繫,並促其落實機動巡查及異常狀況之通知任務。另保全系統設定後如有異常狀況發生,金融機構被通知配合到現場處置狀況人員應保持警覺性,仔細查勘行舍上下週邊及保管箱室內有
無異狀,並查明警訊來源,必要時應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十一、落實行舍安全檢查工作。每日下班前,應責由專人仔細觀察是否尚有人員停留或可疑物品留置保管箱室並注意行舍內、外牆、天花板、地板是否有被破壞之跡象,慎防歹徒以逐漸侵蝕方式入侵作案。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六)財富管理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 044 投資管理 068 信託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94 財產管理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七)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黃金存摺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八)為辨識帳戶持有者之 FATCA 身分,於必要時須申報美國帳戶(註)持有者之資訊予美國國稅局。 (九)為遵循 CRS 規範,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盡職審查及申報。 | ||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稅務居民身分、戶籍地址、住址及工作地址、電話號碼、通訊方式、稅籍編號、帳戶號碼及帳戶餘額、帳戶總收益金額、交易明細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ㄧ)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下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一)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等)。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六)環球銀行財務電信協會(swift)。 (七)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八)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 (九)依國內外法令規範之有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稅務機關或主管機關。 | |
六、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一)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二)國際傳輸。 |
一、特定目的說明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022 外匯業務 | 040 行銷 | |
036 存款與匯款 |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 | |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 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 | |
(一)存匯業務 |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 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112 票據交換業務 | 060 金融爭議處理 | |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 |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 | |
業務 | 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 | |
022 外匯業務 | 處理及利用 | |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 | |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 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 |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 | |
(二)授信業務 | 106 授信業務 111 票券業務 | 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
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 |
154 徵信 |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 | |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 | 業務 | |
業務 | 136 資( 通) 訊與資料庫管 | |
022 外匯業務 | 理 | |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 |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 | |
(三)信用卡業務 |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 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154 徵信 | ||
註:所稱「美國帳戶」,係指由一個或多個特定美國人或具實質美國股東之特定外國法人所持有之任何金融帳戶。 | ||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 | ||
業務 | ||
022 外匯業務 | ||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 ||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 ||
(四)外匯業務 |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 |
154 徵信 | ||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 | ||
業務 | ||
044 投資管理 | ||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 ||
(五)有價證券業務 |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 |
111 票券業務 | ||
154 徵信 |
附表
附錄一:
保管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表
項 目 | 收費金額 |
保管箱印鑑變更/掛失 | 每次 100 元 |
保管箱鑰匙掛失換發 | 每箱 500 元 |
調閱開箱紀錄單 | 1.一年內,每張 100 元 2.一年以上,每張 200 元 3.入倉庫者,每張 500 元 |
調閱監視影像檔 (本行保存期限為三個月) | 每小時 300 元 (不足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 |
逾期破封開箱 | 每次 1,500 元 |
附錄二:
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安全維護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86/02/19 台財融字第 86605998 號函訂定)一、加強各項進出管制設 (措) 施,並於營業時間外裝置定時密碼鎖,以管制人員進出。
二、保管箱室上下週邊之外牆應採強化之鋼筋混凝結構建造,有安全顧慮或其接鄰非屬自用行舍者,另應包覆厚鋼板,以防歹徒蓄意破壞侵入。
三、保管箱室內除為保護客戶隱私之區域 (如整理室) 外,應裝設能涵蓋各角落之錄影監視監視系統。並將隱密型攝影機及攝影光源之啟動開關、監視器設於保管箱室外隱密處,按時檢查維護,以期營業時間外仍可藉由在保管箱室外之監視器上觀察保管箱室內部動靜。
四、保管箱室應加裝可偵知異物侵入之自動報警、警報系統,或保全防盜系統,並定期檢測,以維系統之正常操作。
五、保管箱不得設置於未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建物內 (如違章建物) ,以符安全。於租用之行舍內,原則上不經辦出租保管箱業務。
六、保管箱室應備符合消防法規之防火設備 (含火警警報系統) ,並注意檢修電線管路,以防火災發生。
七、保管箱室如有淹水顧慮者,應裝置防水匣、抽水機等防、排水及其警報系統設備,並於客戶存放物品時,提醒客戶對怕受潮物品,妥加包裝或做防水、防霉處理,以防發生水災時遭受損失。
八、保管箱室可視需要配合保全業者或自行裝設遠程監控系統,俾於發生異狀時,藉視訊傳輸達到監控現場之要求。
九、平日應做好敦親睦鄰、守望相助工作,以切實掌握行舍週遭環境變化(尤其空屋、工地、地下停車場、巷道) 對
保管箱出租契約
保管箱承租人:立約人
保管箱出租人:瑞興銀行 部/分行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 型第 號保管箱 個,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契約之性質)
本保管箱之利用關係為租賃。
第二條 (對價及繳付方式)
承租人應依承租時出租人公告之租金費率標準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之租金費率(以下簡稱費率),繳付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打『✓』,租用保管箱
一、 □租金:新臺幣 元;如收保證金,保證金:新臺幣 元(不得逾每期租金),於□起租日□續約日(如有續約) □其他( )給付。
二、 □押租金:新臺幣 元(免再繳付租金及保證金),於□起租日□其他( )給付。
三、 □其他( )給付。第三條 (租用期限)
保管箱租用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起算,以一年為一期。
如有展延者,其方式:承租人於期滿時依第四條或第五條方式繳足租金及保證金或押租金,本契約展延一期,嗣後亦同。
出租人如到期不續約,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第四條 (對價之調整、補繳、退還及其他約定事項變更)
出租人如擬調整費率,應於契約到期三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承租人約定之方式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並應於新費率生效日六十日前,於出租人營業場所、網站公告新費率。
前項出租人之通知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調整後之費率及繳納續約租金或應補繳或退還保證金或押租金之差額。二、繳納或補繳之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
出租人依第一項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通知期限內繳足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者,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補繳當日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計算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之計收,年息最多不得超過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一倍。(出租人基準利率係按「指標利率」加作業成本年息 1.75%計算。「指標利率」: 取樣自包括但不限於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台灣企銀、中國信託銀行、兆豐國際商銀、國泰世華銀行等十家銀行(以下略),取樣日牌告之一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剔除最高與最低的兩家利率後的平均值訂定之。平均值以小數點以下兩位為準,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有關基準利率依規定牌告於各營業場所並公告於出租人網站。
出租人如變更本契約其他約定事項,應事先列明變更之內容,於營業場所、網站等處揭示公告,並於契約到期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契約條款或辦理換約手續。
出租人未為第一項或前項通知者,視為依原契約條件續約。但費率調降者,適用新費率。
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請各項保管箱業務作業服務,承租人同意依出租人公告收費標準(如附錄一)支付手續費,手續費收取金額如有變更,出租人應於實施前六十日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惟變更有利於承租人者,出租人得不依上開通知即適用新收費標準。
第五條(繳款方式及轉帳授權約定)
出租人於契約終止前,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項、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情形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樣複製鑰匙,一經發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銷毀複製鑰匙;因而發生糾紛與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於退租時,應將領用之鑰匙歸還承租人。
承租人遺失或毀損鑰匙應付換發之必要費用新臺幣xx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出租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對於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之安全、防護及修繕、開箱手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之場所,若未達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基本安全標準,或出租人對於進出開啟保管箱之作業手續未完全依照其所訂之作業規章和本契約約定之程序操作者,視為出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前項基本安全標準(如附錄二)為本契約之一部,於該標準提高時,依新標準適用。第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發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除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新臺幣 萬元(不得低於新臺幣五萬元)之
範圍內,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
二、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並經出租人同意者,由出租人按承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 萬元(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
承租人證明其所受損害逾前項第二款之金額者,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金額,應由承租人及出租人個別商定,不得由出租人片面決定。第十二條(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專線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一、遺失鑰匙或變更密碼。二、更換或遺失印鑑,每件新臺幣 100 元整。三、變更姓名。四、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五、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事暫停保管箱之開啟者。
出租人於前項第一、二、五款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或其繼承人辦妥各項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如未停止因而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出租人時,因而所受之損害,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承租人同意以本契約留存電話或Email,作為出租人依本契約第四條所約定通知方式。
第十三條(租期屆滿之處理)
出租人得於租期屆滿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至出租人處,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繳租金、應補繳之保證金差額或繳交逾期租金前,出租人得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逾期辦理退租者,自原到期日之次日起,至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按日計收逾期租金。第十四條(承租人終止契約之程序與租金之返還)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出租人處辦理。承租人終止契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
前項租金自承租人已付之租金、保證金中扣抵後,由承租人補繳不足之差額,如有溢付者,於辦妥退租手續時,出租人應即無息退還溢付之租金、保證金。
承租人以押租金之方式租用保管箱者,承租人終止契約,於辦妥退租手續時,出租人應即無息退還押租金。第十五條(出租人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租金之返還)
出租人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於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終止本契約:一、出租人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二、出租人依第四條第一項約定,催告承租人補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之差額,逾二個月後,承租人仍未補繳者。
三、承租人積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出租人訂三十日催告清償,仍未清償者。四、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者。
五、有事實足認承租人違反本契約書第八條第一項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之約定,經出租人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至出租人處處理,承租人逾期未辦者。
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保管箱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特約事項與未盡事宜之約定)承租人與出租人特約事項如下: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特約事項,係經個別商議,承租人特蓋章表示同意:
一、承租人未完成履行本契約之一切債務前出租人得拒絕開箱取回保管品之申請。
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另行以書面補充或修訂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洗錢防制/經濟制裁資料揭露
一、貴行為控管風險、執行洗錢防制作業及配合全球打擊犯罪之目的,於開戶過程以及開戶後之各項交易及定期審查作業,得請承租人提供必要之個人、公司、實際受益人或對承租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料與交易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之說明;若承租人拒絕
提供前開必要之資料時,貴行得暫停承租人各項業務關係與交易,且限制承租人不得開立新帳戶、往來新產品或新業務,或逕行銷戶、終止各項業務關係。
二、承租人所有之帳戶如經貴行研判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貴行得逕自終止承租人使用提款卡、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交易,並得將提款卡及其他電子交易憑證等收回作廢。貴行得依主管機關訂定有關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暫停承租人所有帳戶之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
三、承租人若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貴行得立即凍結該承租人所有帳戶與往來業務,且拒絕核准任何交易、不接受建立新業務關係,或逕行銷戶、終止各項業務關係。
第二十五條 (申訴管道)
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申訴專線:0800-222036第二十六條 (存款保險)
保管箱租用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第二十七條 (個人資料)
一、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得於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承租人個人資料,但相關規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承租人□同意□不同意出租人依前述約定所蒐集、處理之資料,得為行銷之目的利用,惟經承租人為拒絕之通知者,出租人應立即停止為行銷之目的而利用立書人之個人資料。
註:承租人得隨時透過出租人提供之服務管道(如電洽客服專線 0000-000-000、書面或親洽往來營業據點等)要求停止相關個人資料進行行銷。
第二十八條 (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以資信守。
承租人確認本約定書業經立約人於合理期間(審閱期至少五日)審閱,且經本行行員說明重要條款及內容後,
已充分瞭解本約定書內容及相關風險,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書各項約定。承租人: (簽名)
承租人:
(親簽加蓋立約印鑑)
【個人戶:親簽加蓋立約印鑑/法人戶:負責人親簽加蓋授權立約印鑑】
:
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全/兼職工作□01 退休□02 家管□03 學生□04 待業*(選擇後四項者,免填下列職業別)
承租人同意本契約每期應繳之租金、應補繳或退還之保證金或押租金差
額或將來續租保管箱應繳之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事宜,援授權出租人得依下列三種方式之一於到期時逕自就承租人開立於出租人
部/分行 存款第
帳戶存款,自動轉帳代繳或將退款逕行存入,並同意以本契約作為授權之證明:
六、承租人違反本契約其他約定情節重大者。
承租人加蓋存款原留印鑑 | 驗印 |
出租人因前項第一款事由終止契約時,應按實際出租日數,計收租金,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後,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之租金;若出租人係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由終止契約時,應無息按日返還承租人已繳之租金。保證金、押租金,於辦妥退租手續時無息退還。
前項應退還之租金、保證金及押租金得依法抵銷。第十六條(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
職業別 (自然人)
□05 農牧漁礦業 □06 營造建築業 □07 軍公教及國營事業 □08 金融機構
□09 醫療服務業 □10 資訊業 □11 學校教師(含行政人員) □12KTV/酒店/酒廊
□13 博弈、電玩遊戲場業 □14 中古車商/當鋪 □15 珠寶銀樓業
□16 不動產經紀人/仲介業 □17 地政士 □18 記帳士
□19 公證人 □20 律師 □21 會計師 22□軍火商 □99 其他(請說明)
一、 □不通知承租人;
二、 □通知承租人後;
三、□通知承租人後,且承租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出租人有關差額之退補方式。
承租人並同意上述授權轉帳帳戶如有扣款不足情事,出租人得暫時停止本保管箱出租業務,並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保證金或押租金之扣抵)
承租人因違反本契約約定致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於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時,出租人於通知承租人後,得就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扣抵,扣抵不足,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
第七條(承租人開箱手續)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鑰匙、原留簽名或其他約定之辨識方法,經出租人核驗後會同開箱,除另有約定外,開箱後出租人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概由承租人自理。
承租人應依前項約定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出租人不得拒絕。但入庫人數眾多時,出租人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之人數。
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鑰匙及符合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出租人不得拒絕。
第八條(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xxx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潮溼有異味與容易腐敗變質之物品或其他雙方約定之物品。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害保管箱或造成其他損害,或因而使出租人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應通知承租人。
前項情形,如有急迫情事、妨礙搜索、扣押等犯罪偵查作為之虞或無法通知者,得不通知承租人。但出租人於事後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九條(保管箱鑰匙之持用、留存與保管)
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加封後留存出租人。
除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出租人通知後,逾六個月未辦理續租或退租,或契約經終止,而承租人未於出租人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者,出租人得先行通知承租人指定之聯絡人,如無聯絡人或無法通知者,得通知公證人、村里長或其他公正之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並得使用攝影、錄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記錄其過程。
第十七條(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之處置)
保管箱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出租人會同前條之承租人之聯絡人或公正第三人清點置放物及編製清單後,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限期六個月內領回。
二、如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而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逾期租金及其他損害賠償 時,得由出租人依法變賣抵償,有剩餘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責補足。
三、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者,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出租人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第十八條(分租、轉租與轉讓之禁止)
承租人不得將所承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第三人,亦不得將保管箱租賃權讓與他人或作為質權標的。第十九條(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出租人依法院之命令破封開箱者,或移交置放物品予法院,出租人應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條(住所變更之告知及文書送達)
承租人、其聯絡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出租人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承租人、出租人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及其聯絡人。
如承租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出租人仍以本契約所載地址或最後通知出租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十一條(重大事故處置)
遇有竊盜、水災、火災等重大事故,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得約請公證人,或當地警察,或公正第三人充當見證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當場清點置放物,編製清單,暫行包裹簽章封存後,將置放物存放於安全處所,並通知承租人前來辦理後續事宜。
第二十二條(管轄法院)
住 址 :
電 話 :
E m a i l :
出 租 人 : 瑞興銀行 部/分行
有權簽章人員: | (簽章) | ||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
鑰匙號碼 | 保 管 箱 鑰 匙 領 迄 x 章 | 主管 | 經辦 | |||||
領用日期 | ||||||||
註銷日期 |
BZA-202-01 109.02 版 【第二聯 承租人留存聯】
附錄一:
保管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表
項 目 | 收費金額 |
保管箱印鑑變更/掛失 | 每次 100 元 |
保管箱鑰匙掛失換發 | 每箱 500 元 |
調閱開箱紀錄單 | 1.一年內,每張 100 元 2.一年以上,每張 200 元 3.入倉庫者,每張 500 元 |
調閱監視影像檔 (本行保存期限為三個月) | 每小時 300 元 (不足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 |
逾期破封開箱 | 每次 1,500 元 |
附錄二:
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安全維護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86/02/19 台財融字第 86605998 號函訂定)一、加強各項進出管制設 (措) 施,並於營業時間外裝置定時密碼鎖,以管制人員進出。
二、保管箱室上下週邊之外牆應採強化之鋼筋混凝結構建造,有安全顧慮或其接鄰非屬自用行舍者,另應包覆厚鋼板,以防歹徒蓄意破壞侵入。
三、保管箱室內除為保護客戶隱私之區域 (如整理室) 外,應裝設能涵蓋各角落之錄影監視監視系統。並將隱密型攝影機及攝影光源之啟動開關、監視器設於保管箱室外隱密處,按時檢查維護,以期營業時間外仍可藉由在保管箱室外之監視器上觀察保管箱室內部動靜。
四、保管箱室應加裝可偵知異物侵入之自動報警、警報系統,或保全防盜系統,並定期檢測,以維系統之正常操作。
五、保管箱不得設置於未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建物內 (如違章建物) ,以符安全。於租用之行舍內,原則上不經辦出租保管箱業務。
六、保管箱室應備符合消防法規之防火設備 (含火警警報系統) ,並注意檢修電線管路,以防火災發生。
七、保管箱室如有淹水顧慮者,應裝置防水匣、抽水機等防、排水及其警報系統設備,並於客戶存放物品時,提醒客戶對怕受潮物品,妥加包裝或做防水、防霉處理,以防發生水災時遭受損失。
八、保管箱室可視需要配合保全業者或自行裝設遠程監控系統,俾於發生異狀時,藉視訊傳輸達到監控現場之要求。
九、平日應做好敦親睦鄰、守望相助工作,以切實掌握行舍週遭環境變化(尤其空屋、工地、地下停車場、巷道) 對
行舍之影響,如有安全之虞者應即與附近警政、消防單位保持密切良好連絡,並請警方增加行舍巡邏密度。十、加強與委保之保全業者配合連繫,並促其落實機動巡查及異常狀況之通知任務。另保全系統設定後如有異常狀況發生,金融機構被通知配合到現場處置狀況人員應保持警覺性,仔細查勘行舍上下週邊及保管箱室內有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六)財富管理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 044 投資管理 068 信託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94 財產管理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七)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黃金存摺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八)為辨識帳戶持有者之 FATCA 身分,於必要時須申報美國帳戶(註)持有者之資訊予美國國稅局。 (九)為遵循 CRS 規範,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盡職審查及申報。 | ||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稅務居民身分、戶籍地址、住址及工作地址、電話號碼、通訊方式、稅籍編號、帳戶號碼及帳戶餘額、帳戶總收益金額、交易明細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ㄧ)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下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一)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等)。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六)環球銀行財務電信協會(swift)。 (七)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八)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 (九)依國內外法令規範之有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稅務機關或主管機關。 | |
六、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一)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二)國際傳輸。 |
無異狀,並查明警訊來源,必要時應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十一、落實行舍安全檢查工作。每日下班前,應責由專人仔細觀察是否尚有人員停留或可疑物品留置保管箱室並注意行舍內、外牆、天花板、地板是否有被破壞之跡象,慎防歹徒以逐漸侵蝕方式入侵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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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個人資料告知書及附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一、 親愛的客戶您好,緣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為因應國內外稅收法令,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稱「FATCA 法案」)、我國與美國所簽署之跨政府協議「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規定,而負有辨識及申報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身分帳戶之義務;以及依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稱「CRS」),應採行相關措施以蒐集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稅務居住者身分之特定資訊。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台端的隱私權益,為同時符合前述規範及保障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所享有之權利,本行向台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明確告知台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台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台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 3 條規定,台端就本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 10 條但書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 14 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台端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 依個資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並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台端就提供予本行為遵循 FATCA 法案及其相關協定或 CRS 有關規範所必需之個人資料,有未能提供、拒絕提供、提供不足,或有於嗣後撤回、撤銷同意之情形者,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本行並得於符合法令規定範圍內採取必要之措施,包含但不限於暫停或提前終止所有與前開規範相關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所提供之服務,可能影響台端權益,敬請見諒。
五、台端得隨時透過本行提供之服務管道(如電洽客服專線 0000-000-000、書面或親洽往來營業據點等)查詢或要求停止相關個人資料進行行銷。
附表
一、特定目的說明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040 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
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 通) 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044 投資管理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11 票券業務
154 徵信
(五)有價證券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四)外匯業務
註:所稱「美國帳戶」,係指由一個或多個特定美國人或具實質美國股東之特定外國法人所持有之任何金融帳戶。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三)信用卡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11 票券業務
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授信業務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 票據交換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一)存匯業務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業務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