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型: 丰田酷路泽 车牌号: 新A316K0
汽车租赁合同
编号: 11N576022129202411003
采购单位(甲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
服务单位(乙方): 新疆鑫海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车型: 丰田酷路泽 车牌号: 新A316K0
根据《民法典·合同篇》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设定以下条款,供双方遵守。
一、租车时间
乙方依据甲方《新疆林业规划院车辆租赁申请表》中的用车时间及车辆类型,安排车辆及驾驶员,自 2024 年 5 月 28 日开始,结算以租赁车辆实际使用期限为准。
二、租金标准
(一)租车费用(包含裸车费和驾驶员劳务费)价格为 780 元/天,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租车定金。
(二)车辆租用期间,驾驶员的食宿标准为200元/天,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食宿费、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由乙方先行垫付。车辆维修费保养费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严格按照租车实际发生费用(包括租车费、驾驶员食宿费200元/天、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开具增值税发票(租车费),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收到乙方租车发票(和其他相关票据凭证)后30日内完成支付。
三、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收到租用车辆后,对车辆状况、牌照、驾驶人员资质及参加保险等情况现场检查核对,确保各类证照及手续齐全有效,并对油箱油量记录。甲方的现场检查核对不能免除乙方的相应义务和责任。甲方用车结束后,及时向乙方交付车辆并核对油表,保证与租车前油量记录相符。
(二)除有非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驾驶乙方车辆。甲方人员乘坐租赁车过程中不得出现影响驾驶员正常驾驶的行为。
(三)如甲方有特殊原因,取消第二天用车计划,应提前一天告知乙方。四、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乙方应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质和符合要求的证照,乙方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如服务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不具有相关资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二)向甲方提供的租赁车辆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齐全;承租车辆均含有财产险、三者险、驾乘险等保障且均在有效期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个座位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乙方应按要求对车辆进行正常养护、更换配件,因没按要求对车辆正常养护造成车辆损坏、报废等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驾驶员均有符合所租车型驾驶证,为3年以上驾龄,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一定野外驾驶经验,无重大交通事故,无犯罪记录。
(四)承担租赁期间的车辆行驶安全责任(不可抗力除外),驾驶人员违法违规行车(违法、违 规、醉酒、饮酒、危险、超速、疲劳驾驶、赌博)、擅自行动等侵害甲方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违章、车辆维修等均由乙方承担。
(五)租赁期间驾驶员的食宿按照标准自行解决,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若出差地为无住宿条件的高海拔地区、荒漠区、无人区等地,驾驶员的食宿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乙方不得擅自处理甲方遗留在车上的物品,如擅自处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需向甲方开具发票并提供行程中产生的过路费、燃油费等佐证票据。五、结算
用车结束后,按照车辆租赁协议价格乙方根据实际发生的租车天数提供租车费用发票,并附:政采云结算合同、《新疆林业规划院车辆租赁申请表》及其他相关票据凭证,办理结算手续(本合同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还需提供经营资质证照、车辆行车证、驾驶员身份证和驾驶证、交强保险、商业保险复印件。
六、其他约定
(一)甲方租用车辆用于 。
(二)甲方应对工作路线有明确规划,对于路况有相对确切信息,便于乙方安排相对适应性能车 辆。乙方安排的车辆应配备拖车绳、备胎、千斤顶、工具包、电筒等基本应急物品,其中进入高海拔区域车辆驾驶员自行配备高海拔区域应急物品、药品,如车辆或驾驶员不能满足甲方工作需要,甲方在使用前或使用过程中应及时告知乙方调换符合要求的车辆或驾驶员。
(三)甲方工作路线中包含沙漠戈壁、滩涂、高原(海拔4000米以上)、无人区等特殊线路时,租车前应告知乙方,乙方应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四)车辆租赁期间驾驶员须服从甲方的合理安排,驾驶员如不服从甲方合理安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驾驶员,自提出要求开始至乙方新驾驶员到达之前,车辆、乙方人员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拒绝调换驾驶员,扣除驾驶员劳务费200元/天。
(五)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或违章、车辆故障致使甲方不能继续承租该车辆,乙方应及时调配车辆继续开展工作,如因乙方全责造成的意外导致工作不能继续开展,甲方有权终止租赁,中间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责任导致工作不能继续开展,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乙方驾驶人员在行车期间,必须经常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以确保车辆的完好及甲方工作和安全生产。
(六)乙方随同甲方工作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泄露工作和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送至本合同下列约定的送达地址。
一方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信息、电子送达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 3 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xxxxxxxxxxxxxxxxxxx000x,邮政编码:830002,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八)如因乙方驾驶人员违规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赔偿,与甲方无 关;如因除甲乙双方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由第三者承担相应责任,具体以交通执法部门通知书、法院裁决书为准。
(九)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补充条款
(一)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持肆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四)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材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乙方免除不可抗力期间的租赁费用。
(五)乙方的驾驶员与甲方无劳动关系,甲方对于乙方的驾驶员不承担相关义务。
(六)其他补充:
甲方(公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 乙方(公章):新疆鑫海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xxxxxxxxxxx000x 地址:xxxxxxxxxxxxxxxx00x
联系人: xxx xx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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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碱泉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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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