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协议编号:
融宝支付服务协议
甲 方: 乙 方: 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签约时间:
融宝支付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以资信守,双方对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均无任何异议。
一、乙方提供服务的范围
甲方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乙方提供的服务产品,具体服务内容以签约产品协议为准。甲方可以选择乙方提供的一种或多种产品,或者分一次或多次签署产品协议,本协议与所有产品协议共同构成完整的合作协议内容。如本协议与产品协议不一致的,以产品协议为准。
二、费用与结算:
(一)交易手续费:
1. 交易手续费按交易金额*费率或交易笔数*费率或按月/年度固定费率收取。双方认可,交易手续费按签约的产品协议费率为准执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在资金结算时采取四舍五入的算法精确到“分”。
2. 甲方须自行缴纳相关费用,乙方根据甲方缴纳费用的金额和种类,为甲方开具发票
(风险保证金除外)。
3. 根据本协议及产品协议约定需预存手续费的,甲方应保证预存手续费账户余额充足。由于预存手续费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二) 风险保证金
1. 甲方按照本协议或产品协议等约定应缴纳风险保证金的,甲方应在本协议或产品协议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风险保证金,乙方收到款项后为甲方开具收据。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有权根据甲方使用乙方提供服务出现的风险情形对风险保证金标准进行合理调整。
2. 甲方在本协议和产品协议终止后一年内无任何影响乙方或与乙方有关的第三方的风险,乙方应在本协议和产品协议终止一年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风险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甲方,同时甲方退回风险保证金收据。如本协议和产品协议终止后一年内有对乙方或与乙方有关的第三方造成风险或损失的,乙方有权从风险保证金中优先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可向甲方继续追索。如甲方提供虚假资质或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行为,乙方有权将风险保证金不予退还。
3. 甲方的风险保证金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被扣除或根据甲方交易风险提高而增加后,甲方应于 5 日内补足。
(三)结算
1. 甲方的所有资金收入均应由乙方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融宝账户。甲方在融宝账户中的资金,除甲方与其客户基于真实业务进行交易的支出外,仅能结算至以甲方名义在银行开立的借记账户。
2. 手动结算:甲方自行登录系统提交结算申请后,乙方根据约定的结算周期将甲方申请资金结算至甲方在乙方已绑定的以甲方名义在银行开立的借记账户。甲方实际收到结算资金的时间应以银行实际入账时间为准。
3. 自动结算:乙方将甲方融宝账户待结算资金,自动生成结算申请,按双方约定结算周期将甲方结算申请资金结算至甲方在乙方已绑定的以甲方名义在银行开立的借记账户,甲方实际收到结算资金的时间应以银行实际入账时间为准。
4.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要求,针对商户申请“T+0”(T 为工作日)或“D+1”或 “D+0”(D 为自然日)资金结算服务,乙方将在甲方入网初期按照“T+1”结算周期提供服务,在商户满足入网 90 日或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 30 日及以上并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后可申
请将结算周期变更为“T+0” 或“D+1”或“D+0”,该服务自乙方受理通过后将于下一工作日开始执行,手续费计算根据结算周期进行相应调整。
(四)所有通过和使用乙方支付服务系统进行流转、存放、结算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利息。融宝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甲方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获得乙方提供服务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
(二)甲方应确保其为合法存续的法律实体,且已经取得从事约定商业活动的资质、行政许可或特殊许可,保证其经营业务以及其他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甲方在申请开通相应服务及开通融宝账户前须按乙方要求如实向乙方提供基本信息、合法且有效资质证明文件等信息和相关资料,乙方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甲方身份信息,按照规定核对有效资质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及其真实意愿,如符合乙方要求的,乙方予以开通服务并开立融宝账户。如甲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在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依据乙方要求配合完成变更确认手续。否则,乙方根据服务登记表中地址或电子邮箱发送书面文件的,仍视为送达。
(三)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完成甲方信息系统与乙方信息系统的链接,并保证将其电子交易的信息和/或支付指令合法、准确、及时、完整、有效地向乙方发送。任何使用甲方的登录名、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发送至乙方系统的电子交易信息和/或支付指令构成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指示,乙方按此完成操作的行为及其结果的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应履行国家监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信息安全管理和评估的相关职责,接受国家监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乙方的信息安全监督,甲方应在甲方客户支付款项时明确提示客户支付风险,确保自身和其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系统遭受攻击(发生盗卡、钓鱼等)、感染病毒、程序 BUG 或人为失误操作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五) 甲方保证与客户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交易。甲方应遵守协议中对甲方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和经营网站的严格限定,仅能将乙方提供的服务用于与乙方约定的范围或用途,不得擅自更改业务模式、范围。甲方若存在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上的调整,需提前 7 天进行书面通知乙方,获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变更。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详细、真实可信的交易信息字段,交易信息至少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商品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类型和渠道等。
(六) 甲方应留存与客户之间证明每笔交易合法性的所有凭证,该等凭证甲方应至少保存五年。本协议/产品协议终止后三年内,乙方对本协议/产品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如因甲方保管或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的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 甲方发生以下情形(包含但不限于用户投诉、可疑交易、欺诈交易、风险交易、洗钱、偷税、盗卡、销赃)遭到银行、公安、司法、或其他监管机构检查、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涉嫌违法犯罪等机关的调查,甲方有义务随时协助乙方调查相关案件、冻结可疑账户,提供完整的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或凭证。同时,乙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冻结账户、账户功能限制、延迟结算等措施。如该笔交易款项已划拨甲方,乙方有权从后续交易中冻结相当数额款项。经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卡行、监管机构、公安、司法)审查甲方提交的资料后,认为甲方应当赔付的,甲方应当无条件全额对持卡人或银行或乙方进行赔付,经审查后认为不需要赔付的,乙方应及时对甲方待结算资金中的该笔/相应资金进行解冻,乙方处理解冻事宜所需的时间不得超过审查结果做出后的 1 个工作日。
(八)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在乙方商户后台的登录名及其密码、账户名(《服务登记表》中甲方 E-mail)、在乙方开立的融宝账户(如有)及其密码、以及安全认证工具、加密私钥等信息。因甲方保管、设置及使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伪造成自己的交易与乙方结算,也不得利用融宝账户及支付服务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违法违规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活动,甲方亦不得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乙方
提供的服务。如甲方发现融宝账户被盗,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进行挂失、止付,乙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但对采取措施前已执行的指令不承担责任;如双方终止合作,则乙方经甲方申请或自行注销甲方的融宝账户(永久冻结)。
(九)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融宝账户应符合现行及将来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政策,不得利用乙方的支付服务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赌、涉黄、套现、洗钱、欺诈、非法融资、恐怖融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任何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行为 。
(十) 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使用乙方支付服务或拒绝受理因使用乙方支付服务产生的成功交易。甲方应及时有效地处理与客户的各种投诉以及因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引发的各种纠纷。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客户投诉或引起法律责任和纠纷的,均与乙方无关,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 甲方不得代客户提交订单或发出任何指令;不得变相截留客户资金;不得将乙方向其收取的费用擅自转嫁给用户。
(十二) 甲方不得对乙方的支付服务系统和程序采取逆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上述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乙方支付服务系统的原有功能。
(十三) 甲方不得在任何地点以任何目的将乙方提供的服务及/或与乙方相关的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除本协议约定之外)进行营利宣传。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乙方商标、LOGO 或带有“融寶(融宝)支付”、“融寶(融宝)”等字样的内容放在甲方网站及对外宣传材料中。
(十四) 甲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客户充分知悉本协议涉及的双方的责任条款。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优质客户服务,解决甲方或甲方客户遇到的业务或技术问题,客服电话:000-000-0000。但乙方无义务对自身系统没有记录的交易信息和客户数据做出任何保证和解释。
(二)乙方负责支付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确保该系统的安全性。
(三)乙方应确保甲方账户资金、交易资金的安全存放和准确及时划转,不得非法挪用、占用甲方、甲方客户或持卡人的资金。
(四)双方合作期间,乙方不得擅自修改或隐匿甲方发出的业务指令。除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支付服务发生技术性障碍或错误,影响甲方使用支付服务并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外,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经过客户授权且准确无误的指令完成支付操作。乙方有权在不同阶段通过实名验证、密码验证、银行卡鉴权、订单匹配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验证甲方发出的指令是否经过甲方客户授权,且乙方有权对未经甲方客户授权或未按客户实际授权内容进行的指令不予操作。
(六)因以下情况乙方没有成功完成甲方发出的电子支付指令,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1. 乙方收到甲方发送的支付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形;
2. 因不可抗力或不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成功执行甲方支付指令。
(七)乙方不参与甲方与客户之间的具体交易,仅为双方间的款项结算提供服务。乙方对非自身原因导致的所有纠纷不承担责任。若客户不接受或者违反乙方的产品和服务规则或条款,则乙方有权拒绝为该客户提供支付服务。由此导致甲方不能通过乙方支付服务与客户完成交易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乙方可拒绝支付或追索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款项。
(九)乙方保留对可疑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套现、欺诈、非法融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调单、拒付)和交易纠纷的独立判断和确定的权利,并根据自身判断或根据银行方、银联、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等对上述交易的合理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 如果乙方发现甲方涉及可疑交易、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的,乙方有权向有关单位报
告,并要求甲方按时提供交易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对以上交易进行调查核实;
2. 甲方未按要求提供交易合法性的证明材料或已造成乙方及与乙方有关的第三方损失的,乙方有权中止服务且甲方须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赔偿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损失、乙方因甲方未能成功证明该笔交易出自持卡人的真实授权所导致的惩罚性或其他类型损失)。如甲方未按期赔偿损失,则乙方有权在甲方融宝账户、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如融宝账户或风险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应于 5 日内补足;
3. 如遇有权机构的合法指示(如查询、冻结、扣划、解冻等),乙方有权根据合法指示行事。
4. 乙方有权根据上述交易情况及时对甲方采取相应风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迟结算、降低限额、中止服务、终止服务、冻结账户、账户功能限制。
(十) 乙方有义务接受和处理因乙方支付服务系统本身出现问题而产生的投诉和纠纷,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十一) 为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将根据银行系统或乙方支付服务系统升级、维护、检修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支付服务,但乙方应采取有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商户后台、网站公示或电子邮件)及时通知甲方,并预告恢复时间。
(十二) 如乙方增加支付通道,双方需对新增加支付通道的交易手续费标准重新约定,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不为甲方开通该通道。
(十三)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证协议内容、交易手续费费率稳定。如因监管政策要求、业务发展需求变更协议条款或因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因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银联、各商业银行等机构的费率调整而影响交易手续费费率的,乙方应在变更协议条款、调整手续费前 30 日在官网进行公告。若甲方不同意调整,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十四) 若甲方开通服务后连续 1 个月无交易产生,则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融宝账户;若甲方连续 3 个月无交易产生,则乙方有权关闭其融宝账户。后续甲方需要恢复使用融宝账户时,需向乙方提出申请并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向甲方提供的服务。
五、风控条款
(一)调单
在银行、银联规定期限内,银行卡所有人向甲方、乙方、银行方或公安机关主张交易非本人亲自行为或非经本人有效授权,或银行、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出于某些原因或乙方因风险控制需要调阅相关交易资料的,甲方在收到乙方调单通知后,如可能应立即暂停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并在乙方调单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根据调单通知的要求,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的所有资料,同时乙方有权视调单风险状况延迟结算相应交易款项。
(二)退款
根据银行有关管理规定,若出现甲方无法提供服务、客户撤销交易、风险交易、可疑交易等其他情形确需做退款处理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银行允许的正常退款期限内(具体根据各银行的规定),通过甲方后台系统向乙方发起退款请求并根据乙方和银行的要求提交资料。因超过正常退款期限或甲方/客户银行账号/卡片冻结、挂失、换号等非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无法正常退款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原则上不直接接受客户的退款指令,退款指令仅限甲方向乙方发送。但乙方可以将客户指令转达给甲方,由甲方自行处理。在甲方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时,如果乙方有理由认为甲方存在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欺诈等情形,或认为不立即退款将给乙方或与乙方有关的第三方声誉造成影响或带来经济损失时,乙方有权先行向消费者、用户退款。
3.退款时,xxxx从甲方的融宝账户中进行退款;融宝账户中的资金不足的,从甲方的风险保证金中进行退款。因甲方资金不足而造成乙方无法及时向客户退款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在银行允许的正常退款期限内退款时乙方不再另行收取手续费,但若银行方面需要另行收取相关费用的,此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按照约定已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不予退还,因此导致退款时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为了防止客户利用虚假交易、撤销交易等方式套取
资金,甲方不得进行线下退款(包括但不限于向客户支付现金、向其他账户内汇入资金等),且退款必须由原路(即按照客户最初付款的路径)返还至客户支付时的银行账户中,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风险控制
1. 对于甲方将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或接口应用于本协议约定业务范围之外而产生的交易或其他风险交易、可疑交易导致持卡人盗卡、拒付等投诉或给乙方或与乙方有关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均应当无条件全额对持卡人或银行或乙方进行先行赔付,甲方未进行赔付的,乙方通知甲方后,乙方可直接从甲方风险保证金、融宝账户和待结算资金中进行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应在 5 日内补足,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
2. 由于甲方交易导致发生持卡人或乙方损失或导致损失扩大或乙方收到来自银行方面赔付通知的,甲方应向持卡人或乙方先行赔付。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赔付扣款通知后,对赔付有异议的可直接与客户或银行联系,乙方不处理关于赔付异议的任何纠纷。甲方先行赔付后,如有任何证据、判决、或裁定证明银行账户等所有人主张的索赔不成立或存在过错、欺诈等情形的,由甲方自行向银行账户等所有人追索,乙方予以配合。
3.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乙方应当强化支付服务业务风险管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款方、付款方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整体运作、风险管理、可疑交易监测模型或外部环境等情况,发现甲方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甲方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或发现甲方涉及违法违规、触犯风控规则等异常情形的,乙方应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额限次、暂停服务、账户功能限制、冻结账户、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关闭网络支付接口)并及时告知甲方。
4. 甲方对乙方所提示的风险和列示措施、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承诺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小风险。
5. 在甲方使用乙方支付服务的过程中,若出现差错、造成损失等情形的,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查明原因:因甲方过错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因乙方过错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因双方过错造成损失的,双方按过错的程度按比例承担责任;若非因甲乙双方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双方对各自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并互相协助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请求赔偿。本条约定不因本协议的变更、中止、终止而失效。
6. 在一个自然月中,若甲方的可疑交易、风险交易笔数超过当月交易笔数的万分之一或自然月风险交易金额超过当月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一,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并有权采取降低交易限额、延迟结算或中止提供服务等措施,如甲方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关风控措施或单方终止协议。
7. 乙方有权根据监管机构或风险控制需要,对甲方进行巡检,巡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现场、经营网站、风险控制、交易内容、授权文件,且乙方有权根据巡检结果采取相关措施。
8. 如乙方发现甲方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或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乙方有权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四)风控条款的约定不因本协议的变更、中止、终止而失效。
六、用户信息保护
(一) 严禁甲方存储、窃取用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CVV2、银行卡有效期、网络支付交易密码等任何敏感信息,不得泄漏用户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定期检查、技术检测等必要监督措施。甲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储存用户上述敏感信息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同时,甲方应承担相关信息泄露给乙方及相关用户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乙方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 如果乙方发现甲方伪造或变造商户资料,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留存、窃取或泄露银行卡敏感信息,实施、参与或协助银行卡欺诈、套现、洗钱等任一恶性违法违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采取相应风控措施且甲方应自行承担给乙方及相关用户造成的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且乙
方有权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处理。
七、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应对各自在磋商、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晓的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双方的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任何形式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保密责任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本协议终止后,本条继续有效。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披露的除外。
八、反洗钱责任
(一)甲方须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二)甲乙双方应遵守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如有需要,甲乙双方应互相合作,及时向对方提供监管机构反洗钱检查所需的客户资料。甲乙双方保证就对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信息保密,除监管机构和国家有权机关调查所用外,不对外使用或泄露。
九、xx条款
(一)各方不得向对方及其关联方之员工、顾问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如有,则视为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提前部分或全部终止本协议,且违约方应按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二)如双方任何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的违规行为的,均可通过如下邮箱举报:甲方举报邮箱为:
十、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未按本协议及产品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迟结算、暂停服务、冻结账户、账户功能限制),同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如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未赔付乙方,乙方可根据甲方违约情况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融宝账户或风险保证金中优先扣除相应损失金额)。
(二)如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及与乙方相关的第三方的名誉及利益受到不利影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采取延迟结算、冻结相应款项、中止服务等措施,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如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未赔付乙方,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融宝账户或风险保证金中优先扣除损失金额)。
(三)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交易手续费、风险保证金等款项的,乙方可通知甲方限期缴纳,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融宝账户扣除相应款项。
(四)如乙方未按本协议及产品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如因乙方原因,使甲方及与甲方相关的第三方的名誉及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六)因违反或不能遵守本协议及产品协议中的条款,违约方应赔偿由于违约行为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公证、诉讼、律师费用。
十一、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
(一)由于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发生后5 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双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二)鉴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质,乙方对因银行系统故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及线路故障、银行政策调整导致的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电力系统故障或限制性供电或电力中断,或现有技术能力无法防御的黑客攻击、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乙方支付服务系统无法正常运作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若造成业务无法继续开展的,甲乙双方应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三)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业务无法继续开展的,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处理相关事宜,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乙方制定且预先通知的系统停机维护期间,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协议的解除
(一)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及时、有效的支付服务,经甲方书面通知并给予合理的期限后仍未改进服务;
2. 乙方进行系统升级、维护、检修未及时通知甲方,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 乙方损害甲方名誉,散播不利于甲方的言论,或对客户、甲方和银行做出不诚实或欺骗的行为;
4. 乙方涉赌、涉黄、涉嫌套现、洗钱、诈骗及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活动;
5.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经甲方书面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或乙方累计有两次以上该等违约行为。
(二)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风险保证金,或风险保证金被乙方扣除后甲方未在 5 个工作日内补足的;
2.甲方开通乙方支付服务后,任意连续 3 个月无任何交易;
3.甲方无理由拒绝客户使用乙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交易;
4.甲方使用乙方提供服务的实际用途与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用途不符,情况严重的;
5.甲方交易中存在过多可疑交易、非法交易、风险交易,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
6.甲方未通过网站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或因甲方发生业务变更、终止等情况未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 5 个工作日内也无法联系到甲方;
7.甲方损害乙方名誉,散播不利于乙方的言论,或对客户、乙方和银行做出不诚实或欺骗的行为;
8.银行、中国银联、电信运营商或行政、司法等部门出具要求终止甲方交易的书面通知;
9.甲方涉黄、涉嫌赌博、套现、欺诈、非法融资、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活动;
10.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融宝账户、支付服务或接口等转让、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11.甲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经乙方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或甲方累计有两次以上该等违约行为。
十三、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服务登记表中乙方办公地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当任何争议发生或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四、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任何一方无意继续合作,应于协议到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以此类推,自动续期次数不得多于两次。超过两次的,甲乙双方如继续合作意向的,应另行签署新的协议约定,否则,协议到期自动终止。
(二)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签订了《融宝支付服务协议》(含《融宝支付合作协议》)及相关附件/产品协议的,本协议签订前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仍按之前签署的协议执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本协议执行,但本协议签订前已签署的附件/产品协议仍继续有效。
(三)相关产品协议和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除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外,还须遵守相关产品协议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在协议、产品协议等均无约定的情况下依照乙方网站实时公布的相关交易规则和使用说明办理。
(四)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对甲方进行限制或免除乙方责任的条款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本协议,自愿承担相关业务风险。
(以下仅为服务登记表及签章)
服务信息登记表
商户基本信息 | ||||||
公司名称 | ||||||
办公地址 | ||||||
签约平台 | □PC 网址(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
□手机应用: | ||||||
□微信公众号: | ||||||
□其他: | ||||||
IP 地址 | 入金 IP | |||||
出金 IP | ||||||
*资质信息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终止日期: 年 月 日 | |||||
【注册地址】: | ||||||
【注册资金】: 万元 | ||||||
【经营范围】: | ||||||
【开户许可证】账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身份证终止日期: 年 月 | 日 | |||||
【特殊行业许可证】名称: 【特殊行业许可证】编号: 【特殊行业许可证】终止日期: | 年 | 月 | 日 | |||
客服电话 | 传 真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财务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技术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技术联调 QQ | 邮寄联系人、电话 | |||||
合同邮寄地址 | ||||||
风险调单联系 人: | E-mail: |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乙 方 | 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1 号中汇广场写字楼A 座 9 层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公司网址 | 邮 编 | 100007 | |
联系电话 | |||||
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 | |||
开户银行 | 天津融宝-备付金账户 | ||||
账 号 | 215700158 | ||||
行 号 | 991110001074 | ||||
风险保证金及收费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 |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 | ||||
账 号 | 122903931910703 | ||||
备注:请将表格填写完整;□中如选择请填写“√”,如未选择无需填写。 | |||||
甲方承诺:本公司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公司账户。 为示xx,请甲方确认并手写以上加粗字体内容: |
甲方(盖章): 乙方(xx):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融宝网银支付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
x协议为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融宝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产品协议,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主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主协议为主。
一、 产品说明:
(一)B2B 网银支付:由乙方提供的一款和甲方平台对接,帮助甲方及其用户跳转到某家网上银行系统完成对公支付的产品。
(二)B2C 网银支付:由乙方提供的一款和甲方平台对接,帮助该平台用户跳转到某家网上银行系统完成支付的产品。
甲方授权乙方在收到银行反馈的客户付款信息后按约定时间,将甲方结算资金自动汇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融宝账户。
二、 服务费用
服务收费标准 | ||||||
服务项目 | 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实时扣收) | |||||
B2C | 银行名称 | 借记卡 | 贷记卡 | |||
工商银行 | % | % | ||||
农业银行 | % | % | ||||
中国银行 | % | % | ||||
建设银行 | % | % | ||||
交通银行 | % | % | ||||
招商银行 | % | % | ||||
中信银行 | % | % | ||||
民生银行 | % | % | ||||
兴业银行 | % | % | ||||
浦发银行 | % | % | ||||
邮储银行 | % | % | ||||
光大银行 | % | % | ||||
平安银行 | % | % | ||||
华夏银行 | % | % | ||||
北京银行 | % | % | ||||
广发银行 | % | % | ||||
上海银行 | % | % | ||||
其它银行 | % | % | ||||
B2B | 是否需要电子回单 | 是□ | 否□(默认不开通) | |||
元/笔 | ||||||
风险保证金 | 人民币 | 元(大写 | 元整) | |||
一次性接入费 | 人民币 | 元(大写 | 元整) | |||
结算周期 | 结算方式 | |||||
□T+1 | □其他_ | □手动结算 | □自动结算 | |||
备注: |
请将表格填写完整,如无请填写“/”;□中如选择请填写“√”,如未选择无需填写。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届满时间与主协议一致。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融宝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
x协议为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融宝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产品协议,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主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主协议为主。
一、产品说明: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用于甲方客户向甲方支付款项时,甲方客户无需登录网上银行,可直接输入卡面信息及持卡人身份信息,根据安全规则可通过验证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接收校验码完成支付的电子支付服务。
二、服务费用
服务收费标准 | |||
服务项目 | 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实时扣收) | ||
□安全支付 | □普通支付 | ||
借记卡 | %,最低 元/笔 | %,最低 元/笔 | |
贷记卡 | % | % | |
混合 | 限额<=5000 元 | / | % |
限额>5000 元 | / | % | |
交易限额 | 单笔 元;日累计 元 | 单笔 元;日累计 元 | |
风险保证金 | 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 ||
结算周期 | 结算方式 | ||
□T+1 □其他_ | □手动结算 □自动结算 | ||
其他 | |||
备注: | 请将表格填写完整,如无请填写“/”;□中如选择请填写“√”,如未选择无需填写。 |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届满时间与主协议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协议支付产品协议
甲方:
乙方: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
x协议为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融宝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产品协议,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主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主协议为主。
一、产品说明:
协议支付: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用于甲方客户向甲方支付款项时,甲方客户无需登录网上银行,直接输入银行卡面信息及持卡人身份信息,通过验证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接收到的电子签约信息,实现甲方客户对乙方的授权并由乙方完成扣划资金的电子支付服务。
二、服务费用
服务收费标准 | |||
服务项目 | 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实时扣收) | ||
银行列表 | 借记卡 | 贷记卡 | |
工商银行 | %,最低 元/笔 | %,最低 | 元/笔 |
农业银行 | %,最低 元/笔 | %,最低 | 元/笔 |
中国银行 | %,最低 元/笔 | %,最低 | 元/笔 |
建设银行 | %,最低 元/笔 | %,最低 | 元/笔 |
交通银行 | %,最低 元/笔 | %,最低 | 元/笔 |
招商银行 | %,最低 元/笔 | %,最低 | 元/笔 |
中信银行 | %,最低 元/笔 | %,最低 | 元/笔 |
民生银行 | %,最低 元/笔 | %,最低 | 元/笔 |
兴业银行 | %,最低 元/笔 | %,最低 | 元/笔 |
浦发银行 | %,最低 元/笔 | %,最低 | 元/笔 |
邮储银行 | %,最低 元/笔 | %,最低 | 元/笔 |
光大银行 | %,最低 元/笔 | %,最低 | 元/笔 |
平安银行 | %,最低 元/笔 | %,最低 | 元/笔 |
华夏银行 | %,最低 元/笔 | %,最低 | 元/笔 |
北京银行 | %,最低 元/笔 | %,最低 | 元/笔 |
广发银行 | %,最低 元/笔 | %,最低 | 元/笔 |
上海银行 | %,最低 元/笔 | %,最低 | 元/笔 |
其它银行 | %,最低 元/笔 | %,最低 | 元/笔 |
备注 |
交易限额 | 单笔 元;日累计 元 | 单笔 元;日累计 元 |
风险保证金 | 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 |
结算周期 | 结算方式 | |
□T+1 □其他_ | □手动结算 □自动结算 | |
请将表格填写完整,如无请填写“/”;□中如选择请填写“√”,如未选择无需填写。 |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届满时间与主协议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融宝委托付款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
x协议为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融宝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产品协议,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主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主协议为主。
一、产品特别说明:
(一)委托付款: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和付款指令,向与甲方合作的企业或自然人账户或银行卡支付相应金额款项的服务。
(二)甲方应保证与收款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并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付款合法性的有效证明文件,例如:协议原件、电子合同、凭证、收款方信息资料等,上述合法性证明文件甲方应至少保留五年。
(三)甲方保证所有付款资金充足、来源及使用合法,不涉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乙方因委托付款资金来源不明、付款资金不足等导致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名誉及/或经济损失。
二、服务费用
服务项目 | 委托付款 | ||||
交易手续费 | 人民币元/笔(对公) 元/笔 | ||||
人民币元/笔(对私) 元/笔 | |||||
手续费扣除 | 扣除方式:实时扣收; 扣除对象:甲方 | ||||
付款方式 | □单笔付款 □批量付款 | ||||
出款类型 | 对公 | 对私 | 正确应用场景 | ||
单笔限额(不高 于 200 万) | 单日限额 | 单笔限额(不高 于 5 万) | 单日限额(不高 于 20 万) | ||
供应商打款 | / | 甲方与收款方 有供应商协议 | |||
分销商打款 | / | 甲方与收款方 有分销商协议 | |||
代理商打款 | / | 甲方与收款方 有供应商协议 | |||
保险理赔 | / | 甲方与收款方 有理赔协议 | |||
电商赔付 | / | 甲方与收款方存在原交易订 单 | |||
代发工资、报销、奖金、劳务费 | / | 甲方和收款方有劳动协议、税务证明、相关证 明协议 | |||
小额贷款 | / | 发放贷款 | |||
P2P 理财 | / | 同卡进出 |
其它(在下方明确填写) | / | |||||
特别说明 | 1、实际实现交易限额以银行渠道实际限额为准 2、填写限额相关内容代表开通对应出款类型,不填写代表不开通 |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届满时间与主协议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