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合作摄制电影的协议
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单称“一方”、合称“双方”);虑及电影制作领域的更密切相互合作将惠及两国电影产业;
为了开展和扩大两国在电影领域的合作;
为了促进和实施有利于两国电影产业和文化经济交流发展的电影合作摄制;
鉴于此类交流将有助于促进两国间的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 的
x协议的目的是增进两国电影人之间的交流以及扩大两国电影合作摄
制。
第二条 定 义
在本协议中:
(一) “合作制片者”是指参与合作摄制一部影片的日本国(以下称“日本”)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 “中国”)的法人或实体。
(二) “合作摄制影片”是指一个或多个日本合作制片者与一个或多个中国合作制片者通过共同投资、共享版权的方式联合制作的影片,包括本协议第六条适用的影片。
(三) “影片”是指以任何材质体现的影像集成或影音集成,初始目的为影院放映,包括但不限于故事片、纪录片和动画片。
(四) “主管部门”是指双方各自指定的负责适用和实施本协议的
机关。
第三条 视为国产影片和授予利益
合作摄制影片须全面享受日本和中国根据各自法律和法规制定的授予国产影片的所有利益。此类利益只惠及利益颁发国的合作制片者。
第四条 主管部门
在本协议附则中须明确各自的主管部门。虽有第十条规定,但如果一方希望指定另一部门作为其主管部门,须事先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将此变化通知另一方。
第五条 合拍影片项目确认或批准
一、想要获得本协议规定利益的合作制片者,须在影片投入制作前提交申请并获得各自主管部门对合作摄制影片颁发的临时确认或批准。
二、合作摄制影片须按照各自主管部门规定的临时确认或批准条件进行制作。
三、获得本条第一款所指临时确认或批准的合作制片者,在合作摄制影片制作完成后,须按要求向各自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最终确认或批准,以便享受利益。
四、本协议附则中,规定了适用于合作制片者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三款向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或批准的程序。
五、一方主管部门如有要求,双方主管部门应互相协商决定一个项目是否符合本协议条款。
六、为实现本协议总目标,双方主管部门可就授予本条第一款、第三款所指确认或批准而制定条款和条件。
七、双方主管部门须确保,将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出授予或拒绝确认或批准的决定(包括本条第六款所指条款和条件)。
第六条 与第三国合作摄制影片
一、经双方主管部门联合确认或批准,任何第三国合作制片者可参与联合制作本协议辖下的合作摄制影片。
二、任何第三国合作制片者须符合日本或中国与该合作制片者所在国之间现行的电影合作摄制协议中关于合作摄制资格的所有条件。
第七条 合作摄制影片资格申请
一、日本合作制片者负责向日本主管部门提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所指的确认申请。
二、中国合作制片者负责向中国主管部门提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所指的批准申请。
第八条 器材入境
双方确认,应依据各自法律法规办理合作摄制影片所需器材临时入境的海关手续。
第九条 公映许可
双方主管部门对合作摄制影片的确认或批准,对其相关部门准许该片在本国境内公映不具约束力。
第十条 附则性质
一、本协议附则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虽有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附则的任何修改须通过双方主管部门协商,并通过交换外交照会通知已确认约定修改的内容后生效。
第十一条 协议实施
一、本协议的实施须遵守两国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协议的实施须依据各自国家专用基金的可用性。
三、任何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适用问题,须由且仅须由双方主管部门通过磋商解决。
四、本协议条款不影响双方其他国际协议辖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生效、有效期与修订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有效期 5 年。如一方未在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 5 年,并依此法顺延。三、双方主管部门根据本协议条款确认或批准制作、但在本协议终止
后才完成的影片,应视为合作摄制影片,其合作制片者应享受本协议规定的所有利益。
四、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除非另有约定,此类修订须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生效。
以下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本协议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在东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日本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代表
xxxx xx
《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合作摄制电影的协议》
附则
一、主管部门
《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合作摄制电影的协议》(下称
“协议”)所指主管部门如下:
(一) 日本主管部门为外务省、文化厅与经济产业省,上述部门将指定日本承办机构并通知中方主管部门。日本主管部门会委托承办机构处理部分行政事务。
(二) 中国主管部门为国家电影局。
中国主管部门指定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作为中方承办机构,负责合作摄制影片的合作资格评估。
二、合作摄制影片的适用规定
双方主管部门确保,在各自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本附则如下规定适用于协议辖下的合作摄制影片:
(一) 协议辖下合作摄制影片资格的申请,须向各自国家承办机构提交并提供全部辅助文件。
在日本,项目将在提交申请之日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符合合作摄制要求的项目将由日本承办机构颁发书面确认。
在中国,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及辅助文件后,审查材料并在 45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决定提供申请方。符合合作摄制要求的项目将获得“电影剧本立项回执单”,一旦获得中国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就被视为已完成最终批准程序。
申请材料须包括下列内容:
1. 完整的电影剧本
2. 已合法获得该作品拍摄版权的证明文件
3. 双方合作制片者签订的合作摄制合同影印件,该合同包括:
(1) 合作摄制影片名称
(2) 制片者姓名、剧作者或改编者姓名(如改编自文学原著)
(3) 导演姓名(如需要,可制定允许替换导演的条款)
(4) 包括融资计划的预算
(5) 国际发行预估
(6) 明确成本超支或结余情况下合作制片者双方各自所占份额,该份额原则上须与各方投入比例相一致,尽管投入少的合作制片者在成本超支的情况下所占份额可限定为一个较低的比例或固定的数额,条件是符合本附则第二条第七款关于最小份额投入的规定
(7) 确认享受协议辖下利益对双方相关部门准许该合作摄制影片公映不具约束力的条款
(8) 影片开拍时期
(9) 规定投入多的合作制片者至少为“所有制作风险”与“所有原始素材制作风险”投保的条款
4. 发行合同,如双方已签订
5. 创作和技术人员名单,标明国籍和职务。演员还应标明扮演的角
色
6. 制作日程
7. 详细预算,说明每个合作制片者在各国产生的开支
8. 剧情梗概
双方主管部门可进一步要求任何文件及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 原始合同可以修改。任何重要变更(包括更换合作制片者)须在合作
摄制影片完成之前报双方主管部门确认或批准。更换合作制片者只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且须具备双方主管部门满意的理由。
双方主管部门应依据本款互相通报各自确认或批准的决定。
(二) 管辖合作摄制影片制作的合同应明确,一个合作制片者只可将协议第三条所指利益转让或处置给该合作制片者所在国的法人或实体。
(三) 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参与协议辖下合作摄制影片制作的每个国家的工作条件大体上应具有可比性。如果外景拍摄需在非协议辖下合作制片者国家进行, 工作条件应大体上不差于合作制片者国家。
(四) 合作制片者不因共同管理、共同拥有或共同控制而产生其他关
联。
(五) 合作摄制影片的制作、加工直至第一个发行拷贝的生产均应在日
本和中国进行,如有第三国合作制片者,也可在该国合作制片者境内进行。合作摄制影片的配音可在日本或中国进行,如有第三国合作制片者,也可在该国合作制片者境内进行。制作工作的大部分通常在资金投入大的合作制片者所在国进行,但双方主管部门可联合确认或批准其他安排。双方主管部门还可联合确认或批准影片到参与合作的制片者所在国之外的国家进行外景 拍摄。
(六) 合作制片者协商确定各自在表演、技术、工艺(统称“创作”)方面和资金方面的投入比例,前提是各合作制片者在合作摄制影片的表演、技术和工艺方面的投入须与其资金投入比例相一致。当评估各合作制片者的资金投入时,双方主管部门可联合确认或批准“非现金”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摄影棚)作为资金投入的一部分。
(七) 每个合作制片者在资金和创作方面的投入应不低于合作摄制影片资金和创作总投入的 20%,且不高于总投入的 80%。双方主管部门可约定不同的比例限制,但新的下限和上限分别为 10%和 90%。经双方确认或批准同意参与合作摄制影片的第三国合作制片者,其资金投入须不低于总额的 10%,且不高于 20%。
(八) 除非双方主管部门另行确认或批准, 一部合作摄制影片至少有
90%的镜头是专门为该片拍摄。
(九) 合作制片者之间的合同须:
1. 规定应为所有合作制片者制作足够数量的最终保护拷贝和用于拷贝印制的复制素材。每个合作制片者都应拥有一套最终保护拷贝和复制素材, 并有权进行必要复制。而且, 每个合作制片者都有权根据合作制片者之间约定的条件使用原始拍摄素材,此类条件须至少包含一个条款规定合作制片者各方为影片有形要素的持有者,并保证所有素材受版权保护,所有开发利用须经双方合作制片者一致同意。
原始拍摄素材须以合作制片者联合名义、在双方同意的洗印厂注册,且各合作制片者都有权使用。
2. 规定各合作制片者对影片成本所承担的经济责任:
(1) 双方主管部门拒绝临时确认或批准的合作摄制影片,在筹备阶段产生的开支;
(2) 虽经临时确认或批准、但没有遵守该确认或批准条件的影片,在制作阶段产生的开支;
(3) 虽经确认或批准、但在合作制片者所在国禁止公映的合作摄制影片,在制作阶段产生的开支。
3. 明确合作制片者之间因影片开发利用产生的收益分配,包括海外市场的收益;收益分摊原则上应与各合作制片者的总投入比例一致,并须经双方主管部门确认或批准。此类分摊可以是收益的分摊,也可以是市场的分摊,或者是两者的结合。
4. 明确各合作制片者对影片投入的到位日期。
5. 包含明确合作方对合作摄制影片共同享有版权、且每个合作制片者应在片头字幕中相应获得制片人署名的条款。
(十) 每部合作摄制影片或以独幅字幕标明影片由“日本与中国合作摄制”或“中国与日本合作摄制”;或在相关字幕中体现由日本、中国和第三国合作制片者所在地区参与制作、并体现双方主管部门的标识。
(十一) 双方主管部门须互相通报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新协议,以提高本协议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