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德麗為本公司之中間控股公司,於本公司擁有約50.55%持股權益,因此,為本公司於發行人層面之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6(2)條,由於麗新文創 、創新方文化創意及創新方娛樂各自為業佳之間接附屬公司,而業佳為由豐德麗間接控制 20%權益之本公司之關連附屬公司,故此該等公司均為本公司之關連附屬公司。因此,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該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及該等成本分攤協議各自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持續關連交易
該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及
該等成本分攤協議
該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創新方商業管理及創新方文化創意訂立創新方文化創意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據此,創新方商業管理將為創新方文化創意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年期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創新方商業管理及創新方娛樂訂立創新方娛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據此, 創新方商業管理將為創新方娛樂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年期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該等成本分攤協議
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創新方商業管理及麗新文創訂立麗新文創成本分攤協議,據此,創新方商業管理與麗新文創將按成本基準分攤有關使用該等總租賃物業作員工宿舍之成本及開支,年期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創新方商業管理及創新方文化創意訂立創新方文化創意成本分攤協議,據此,創新方商業管理與創新方文化創意將按成本基準分攤有關使用該等總租賃物業作員工宿舍之成本及開支,年期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創新方商業管理及創新方娛樂訂立創新方娛樂成本分攤協議,據此,創新方商業管理與創新方娛樂將按成本基準分攤有關使用該等總租賃物業作員工宿舍之成本及開支,年期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上市規則之涵義
豐德麗為本公司之中間控股公司,於本公司擁有約50.55%持股權益,因此,為本公司於發行人層面之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6(2)條,由於麗新文創、創新方文化創意及創新方娛樂各自為業佳之間接附屬公司,而業佳為由豐德麗間接控制 20%權益之本公司之關連附屬公司,故此該等公司均為本公司之關連附屬公司。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該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及該等成本分攤協議各自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該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及該等成本分攤協議各自項下之交易將合併為一系列交易計算。
由於有關該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之年度上限之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按合併基準計算高於0.1%但低於5%,惟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所有該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須遵守有關申報、年度審核及公佈之規定,惟獲豁免通函(包括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由於有關該等成本分攤協議之年度上限之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按合併基準計算高於 0.1%但低於 5%,惟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 5%,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 章,所有該等成本分攤協議須遵守有關申報、年度審核及公佈之規定,惟獲豁免通函(包括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持續關連交易
(I) 創新方文化創意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創新方商業管理及創新方文化創意訂立創新方文化創意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據此,創新方商業管理將為創新方文化創意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主要條款於下文載列。
訂約方: (a) 創新方商業管理(作為服務供應商);及
(b) 創新方文化創意(作為客戶)。
將予管理之物業: 創新方一期內可用面積約 4,948 平方米用作經營國家地理探險家業務之若干面積,有關面積乃由麗新文創根據雙方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之租賃協議(經不時補充)租予創新方文化創意,為期 10 年。
標的事項: 創新方商業管理將為創新方文化創意提供多項物業管理服務,服務範圍包括公共空間之維修及保養、公共設施之經營及保養、清潔、綠化及園景維護、停車位及停車場的管理、保安監控及建築圖紙之檔案管理。
創新方文化創意物業管理服務協議項下之交易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
年期: 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付款及定價政策: 創新方文化創意將向創新方商業管理支付每月服務費人民幣 321,620 元。
就創新方商業管理將提供之服務作出之付款乃經參考在性質及規模上可資比較之服務之市價可用面積每平方米人民幣 65 元後,按公平磋商基準釐定。本公司認為,創新方商業管理根據創新方文化創意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將收取之費用屬類似範圍之服務收取之市場費用之合理範圍內。
歷史交易金額: 無
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二零年、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據創新方文化創意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應付創新方商業管理之最高年度金額將不會超過下文所載之上限:
截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零年 | 二零二一年 | 二零二二年 | |
費用總額 | 4.8 | (百萬港元) 5.2 | 5.2 |
釐定年度上限之基準:
上述年度上限乃經參考(i)創新方文化創意於創新方一期所佔用並需要相關物業管理服務之可用面積;(ii)創新方文化創意按年應付創新方商業管理之物業管理費總額;及(iii)為應付任何預期以外之物業管理工作預留之合理緩衝後釐定。
(II) 創新方娛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創新方商業管理及創新方娛樂訂立創新方娛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據此,創新方商業管理將為創新方娛樂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主要條款於下文載列。
訂約方: (a) 創新方商業管理(作為服務供應商);及
(b) 創新方娛樂(作為客戶)。
將予管理之物業: 創新方一期內可用面積約 22,874 平方米用作經營獅門娛樂天地業務之若干面積,有關面積乃由麗新文創根據雙方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之租賃協議(經不時補充)租予創新方娛樂,為期 10 年。
標的事項: 創新方商業管理將為創新方娛樂提供多項物業管理服務,服務範圍包括公共空間之維修及保養、公共設施之經營及保養、清潔、綠化及園景維護、停車位及停車場的管理、保安監控及建築圖紙之檔案管理。
創新方娛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項下之交易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
年期: 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付款及定價政策: 創 新 方 娛 樂 將 向 創 新 方 商 業 管 理 支 付 每 月 服 務 費人民幣 1,486,810 元。
就創新方商業管理將提供之服務作出之付款乃經參考在性質及規模上可資比較之服務之市價可用面積每平方米人民幣 65 元後,按公平磋商基準釐定。本公司認為,創新方商業管理根據創新方娛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將收取之費用屬類似範圍之服務收取之市場費用之合理範圍內。
歷史交易金額: 無
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二零年、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據創新方娛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應付創新方商業管理之最高年度金額將不會超過下文所載之上限:
截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零年 | 二零二一年 | 二零二二年 | |
費用總額 | 23.8 | (百萬港元) 23.8 | 23.8 |
釐定年度上限之基準:
上述年度上限乃經參考(i)創新方娛樂於創新方一期佔用並需要相關物業管理服務之可用面積;(ii)創新方娛樂按年應付創新方商業管理之物業管理費總額;及(iii)為應付任何預期以外之物業管理工作預留之合理緩衝後釐定。
(III) 麗新文創成本分攤協議
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創新方商業管理及麗新文創訂立麗新文創成本分攤協議,據此,創新方商業管理與麗新文創將按成本基準分攤有關使用該等總租賃物業作員工宿舍之成本及開支。麗新文創成本分攤協議之主要條款於下文載列。
訂約方: (a) 創新方商業管理;及
(b) 麗新文創。
將予分租之物業: 一名獨立第三方業主根據該等總租賃協議租予創新方商業管理之該等總租賃物業。
標的事項: 創新方商業管理與麗新文創將按成本基準分攤有關麗新文創使用該等總租賃物業作員工宿舍之成本及開支。有關成本分攤安排之詳情載於下文「付款及成本分配政策」一段。
麗新文創成本分攤協議項下之交易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
年期: 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付款及成本分配政策:
麗新文創將向創新方商業管理支付下列各項:(i)根據麗新文創員工所佔用之單位及樓層數目計算之每月租金及管理費,連同適用稅項及徵稅(如有);及(ii)其他雜項開支,包括就公共空間提供保安監控、滅蟲及清潔將予產生之成本,以及有關公共設施之維護費用及水電費用。該等雜項開支金額將由麗新文創根據其員工於該等總租賃物業中佔用之單位及樓層數目按比例承擔。
成本分配之基準乃經參考(i)獨立第三方業主根據該等總租賃協議將收取之實際租金及費用;及(ii)麗新文創之員工將佔用之單位及樓層數目後,按公平磋商基準釐定,因此,有關分配屬公平合理。本公司認為,獨立第三方業主根據該等總租賃協議將收取之租金及費用屬當時鄰近地區同類物業所收取之市場租金及費用之合理範圍內。
歷史交易金額: 無
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二零年及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據麗新文創成本分攤協議應付創新方商業管理之最高年度金額將不會超過下文所載之上限:
截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零年 二零二一年
(百萬港元)
費用總額 3.1 3.3
釐定年度上限之基準:
上述年度上限乃經參考(i)獨立第三方業主根據該等總租賃協議之條款按年將予收取之估計租金及費用;(ii)麗新文創員工之按年潛在增幅及員工宿舍將容納之估計員工數目;及(iii)為應付任何預期以外之維修及保養工程預留之合理緩衝後釐定。
(IV) 創新方文化創意成本分攤協議
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創新方商業管理及創新方文化創意訂立創新方文化創意成本分攤協議,據此,創新方商業管理與創新方文化創意將按成本基準分攤有關使用該等總租賃物業作員工宿舍之成本及開支。創新方文化創意成本分攤協議之主要條款於下文載列。
訂約方: (a) 創新方商業管理;及
(b) 創新方文化創意。
將予分租之物業: 一名獨立第三方業主根據該等總租賃協議租予創新方商業管理之該等總租賃物業。
標的事項: 創新方商業管理與創新方文化創意將按成本基準分攤有關創新方文化創意使用該等總租賃物業作員工宿舍之成本及開支。有關成本分攤安排之詳情載於下文「付款及成本分配政策」一段。
創新方文化創意成本分攤協議項下之交易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
年期: 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付款及成本分配政策:
創新方文化創意將向創新方商業管理支付下列各項:(i)根據創新方文化創意員工所佔用之單位及樓層數目計算之每月租金及管理費,連同適用稅項及徵稅(如有);及(ii)其他雜項開支,包括就公共空間提供保安監控、滅蟲及清潔將予產生之成本,以及有關公共設施之維護費用及水電費用。該等雜項開支金額將由創新方文化創意根據其員工於該等總租賃物業中佔用之單位及樓層數目按比例承擔。
成本分配之基準乃經參考(i)獨立第三方業主根據該等總租賃協議將收取之實際租金及費用;及(ii)創新方文化創意之員工將佔用之單位及樓層數目後,按公平磋商基準釐定,因此,有關分配屬公平合理。本公司認為,獨立第三方業主根據該等總租賃協議將收取之租金及費用屬當時鄰近地區同類物業所收取之市場租金及費用之合理範圍內。
歷史交易金額: 無
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二零年及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據創新方文化創意成本分攤協議應付創新方商業管理之最高年度金額將不會超過下文所載之上限:
截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零年 二零二一年
(百萬港元)
費用總額 0.5 0.5
釐定年度上限之基準:
上述年度上限乃經參考(i)獨立第三方業主根據該等總租賃協議之條款按年將予收取之估計租金及費用;(ii)創新方文化創意員工之按年潛在增幅及員工宿舍將容納之估計員工數目;及(iii)為應付任何預期以外之維修及保養工程預留之合理緩衝後釐定。
(V) 創新方娛樂成本分攤協議
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創新方商業管理及創新方娛樂訂立創新方娛樂成本分攤協議,據此,創新方商業管理與創新方娛樂將按成本基準分攤有關使用該等總租賃物業作員工宿舍之成本及開支。創新方娛樂成本分攤協議之主要條款於下文載列。
訂約方: (a) 創新方商業管理;及
(b) 創新方娛樂。
將予分租之物業: 一名獨立第三方業主根據該等總租賃協議租予創新方商業管理之該等總租賃物業。
標的事項: 創新方商業管理與創新方娛樂將按成本基準分攤有關創新方娛樂使用該等總租賃物業作員工宿舍之成本及開支。有關成本分攤安排之詳情載於下文「付款及成本分配政策」一段。
創新方娛樂成本分攤協議項下之交易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
年期: 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付款及成本分配政策:
創新方娛樂將向創新方商業管理支付下列各項:(i)根據創新方娛樂員工所佔用之單位及樓層數目計算之每月租金及管理費,連同適用稅項及徵稅(如有);及(ii)其他雜項開支,包括就公共空間提供保安監控、滅蟲及清潔將予產生之成本,以及有關公共設施之維護費用及水電費用。該等雜項開支金額將由創新方娛樂根據其員工於該等總租賃物業中佔用之單位及樓層數目按比例承擔。
成本分配之基準乃經參考(i)獨立第三方業主根據該等總租賃協議將收取之實際租金及費用;及(ii)創新方娛樂之員工將佔用之單位及樓層數目後,按公平磋商基準釐定,因此,有關分配屬公平合理。本公司認為,獨立第三方業主根據該等總租賃協議將收取之租金及費用屬當時鄰近地區同類物業所收取之市場租金及費用之合理範圍內。
歷史交易金額: 無
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二零年及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據創新方娛樂成本分攤協議應付創新方商業管理之最高年度金額將不會超過下文所載之上限:
截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零年 二零二一年
(百萬港元)
費用總額 2.5 2.8
釐定年度上限之基準:
上述年度上限乃經參考(i)獨立第三方業主根據該等總租賃協議之條款按年將予收取之估計租金及費用;(ii)創新方娛樂員工之按年潛在增幅及員工宿舍將容納之估計員工數目;及(iii)為應付任何預期以外之維修及保養工程預留之合理緩衝後釐定。
訂立該等協議之理由及裨益
董事認為訂立該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符合本集團之利益,原因在於該等協議合共將可為本公司提供穩定收益,並符合本集團將其資產組合之物業管理集中化之業務策略。就該等成本分攤協議而言,分租該等總租賃物業作為本集團旗下公司之員工宿舍有助減低所有各方員工宿舍之租金成本及營運開支,並促進為本集團員工提供住房福利。
鑒於上文所述,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該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及該等成本分攤協議以及相關物業管理服務年度上限及成本分攤年度上限各自屬公平合理,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xxxxx、xxxxx及xxx女士已各自申報基於其與豐德麗及因此與麗新文創、創新方文化創意及創新方娛樂之關係而於該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及該等成本分攤協議中擁有之權益,因此,已就有關該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及該等成本分攤協議之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無董事於該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及該等成本分攤協議中擁有權益,故此概無其他董事須就有關該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及該等成本分攤協議之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有關本集團、創新方商業管理、豐德麗、業佳、麗新文創、創新方文化創意及創新方娛樂之資料
x集團
x公司之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本集團之主要業務包括在中國從事物業發展作銷售及進行物業投資作出租用途,以及開發、經營及投資於文化、休閒娛樂及相關設施。
創新方商業管理
創新方商業管理為本公司於中國成立之全資附屬公司。其主要為本集團從事於xxxxxxxxxxxxx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豐德麗
豐德麗為本公司之中間控股公司及本公司之關連人士,並為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及買賣。豐德麗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豐德麗及其附屬公司之主要業務包括發展、經營以及投資於媒體及娛樂、音樂製作及發行、投資及製作以及發行電視節目、電影及影像光碟產品、戲院營運、物業發展作銷售及物業投資作收租用途,以及開發、經營及投資於文化、休閒娛樂及相關設施。
業佳、麗新文創、創新方文化創意及創新方娛樂
業佳為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分別由麗豐(橫琴)(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及 SHIL(豐德麗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直接擁有80%及20%權益。業佳主要 (a) 透過麗新文創(業佳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從事項目發展;(b) 透過創新方文化創意(業佳間接擁有70%權益之附屬公司)從事國家地理探險家業務﹔及 (c) 透過創新方娛樂(業佳間接擁有70%權益之附屬公司)從事獅門娛樂天地業務。
上市規則之涵義
豐德麗為本公司之中間控股公司,於本公司擁有約50.55%持股權益,因此,為本公司於發行人層面之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6(2)條,由於麗新文創、創新方文化創意及創新方娛樂各自為業佳之間接附屬公司,而業佳為由豐德麗間接控制 20% 權益之本公司之關連附屬公司, 故此該等公司均為本公司之關連附屬公司。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該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及該等成本分攤協議各自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該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及該等成本分攤協議各自項下之交易將合併為一系列交易計算。
該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由於有關該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之年度上限之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按合併基準計算高於0.1%但低於5%,惟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所有該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將須遵守有關申報、年度審核及公佈之規定,惟獲豁免通函
(包括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該等成本分攤協議
由於有關該等成本分攤協議之年度上限之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按合併基準計算高於0.1%但低於5%,惟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所有該等成本分攤協議將須遵守有關申報、年度審核及公佈之規定,惟獲豁免通函(包括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下列涵義: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麗豐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獲 |
豁免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及 | ||
買賣(股份代號:1125); |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相同涵義; |
「該等成本分攤協議」 | 指 | 麗新文創成本分攤協議、創新方文化創意成本分攤 |
協議及創新方娛樂成本分攤協議之統稱; | ||
「成本分攤年度上限」 | 指 | 該等成本分攤協議項下擬進行之持續關連交易之建 |
議年度上限; | ||
「董事」 | 指 | x公司之董事; |
「豐德麗」 | 指 | 豐德麗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獲 |
豁免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及 | ||
買賣(股份代號:571); |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總租賃協議 1」 | 指 | 一名獨立第三方(作為業主)與創新方商業管理 (作為租戶)就租賃總租賃第 1 部分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之租賃協議, 月費為 |
人民幣 97,200 元(包括租金及其他管理費),年期 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四月 | ||
三十日止,為期兩年; |
「總租賃協議 2」 | 指 | 一名獨立第三方(作為業主)與創新方商業管理 (作為租戶)就租賃總租賃第 2 部分所訂立日期為二 零 一 九 年 一 月 十 日 之 租 賃 協 議 , 月 費 為 |
人民幣 131,520 元(包括租金及其他管理費), 年期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 | ||
四月三十日止,為期兩年及五個月; | ||
「總租賃協議 3」 | 指 | 一名獨立第三方(作為業主)與創新方商業管理 (作為租戶)就租賃總租賃第 3 部分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九日之租賃協議, 月費為 |
人民幣 36,200 元(包括租金及其他管理費),年期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五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一 年 | ||
四月三十日止,為期兩年; | ||
「該等總租賃協議」 | 指 | 總租賃協議 1、總租賃協議 2、總租賃協議 3 及潛在總租賃協議之統稱; |
「總租賃第 1 部分」 | 指 | xxxxxxxxxxxxxxxx 0 xx 0 xx之 108 個單位; |
「總租賃第 2 部分」 | 指 | xxxxxxxxxxxxxxxx 0 xx 0 xx之 186 個單位; |
「總租賃第 3 部分」 | 指 | xxxxxxxxxxxxxxxx 0 xx 0 xxx 00 個單位; |
「該等總租賃物業」 | 指 | 總租賃第 1 部分、總租賃第 2 部分、總租賃第 3 部分及潛在總租賃部分之統稱; |
「港元」 | 指 | 港元,香港之法定貨幣;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麗新文創」 | 指 | xxxxxxxxxxxxxx,xxxxxxx |
xxxxx,x業佳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麗新文創成本分攤協 議」 | 指 | 麗新文創與創新方商業管理於二零一九年七月 十六日就成本分攤安排所訂立之協議; |
「該土地」 | 指 | 位於中國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藝文二道東側、 |
彩虹路南側、天羽道西側及橫琴大道北側之土地; | ||
「獅門娛樂天地業務」 | 指 | 使用 Lionsgate LBE, Inc. 授出之知識產權授權進行名為獅門娛樂天地TM 之主題室內體驗中心之內部擴 |
建、裝修、發展及營運; | ||
「麗豐(橫琴)」 | 指 | 麗豐(橫琴)發展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 |
之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國家地理探險家業務」 | 指 | 使用 National Geographic Partners, LLC 授出之知識產權授權進行名為國家地理探險家中心之主題室內 |
體驗中心之內部擴建、裝修、發展及營運; | ||
「創新方商業管理」 | 指 | 珠海橫琴創新方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一間於xxx |
xxxxxx,xxxxxxxxxxxxx; | ||
「創新方文化創意」 | 指 | 珠海橫琴創新方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一間於xxx |
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 ||
「創新方文化創意成本 | 指 | 創新方文化創意與創新方商業管理於二零一九年 |
分攤協議」 | 七月十六日就成本分攤安排所訂立之協議; | |
「創新方文化創意物業 | 指 | 創新方文化創意及創新方商業管理於二零一九年 |
管理服務協議」 | 七月十六日就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所訂立之協議; |
「創新方娛樂」 | 指 | 珠海橫琴創新方娛樂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 有限公司,為業佳間接擁有 70% 權益之附屬公司; |
「創新方娛樂成本分攤 | 指 | 創新方娛樂與創新方商業管理於二零一九年七月 |
協議」 | 十六日就成本分攤安排所訂立之協議; | |
「創新方娛樂物業管理 | 指 | 創新方娛樂及創新方商業管理於二零一九年七月 |
服務協議」 | 十六日就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所訂立之協議; | |
「創新方一期」 | 指 | 珠海橫琴創新方項目一期,為建於該土地上之物業 |
(包括文化相關設施); | ||
「潛在總租賃協議」 | 指 | 一名獨立第三方(作為業主)與創新方商業管理 |
(作為租戶)就租賃潛在總租賃部分所訂立之租賃 | ||
協議; | ||
「潛在總租賃部分」 | 指 | x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香港、中華 |
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
「項目發展」 | 指 | 持有該土地,以及擁有、承接發展及經營創新方 |
一期之發展項目; | ||
「該等物業管理服務 | 指 | 創新方文化創意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及創新方娛樂物 |
協議」 | 業管理服務協議之統稱; | |
「物業管理服務年度 | 指 | 該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之持續關連交易 |
上限」 | 之建議年度上限; |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之法定貨幣; |
「業佳」 | 指 | 業佳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 之有限公司,分別由麗豐(橫琴)及 SHIL 直接擁 |
有 80%及 20%權益; | ||
「股份」 | 指 | x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5.00 港元之普通股;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SHIL」 | 指 | Sunny Horizon Investments Limited,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為豐德麗之間接全資 |
附屬公司; |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附屬公司」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相同涵義;及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麗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xxx
香港,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於本公佈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七名執行董事,即xxxxx﹙主席﹚、xx名博士﹙副主席﹚、xxxxx﹙執行副主席﹚、xxxxx﹙行政總裁﹚、xxx女士、xxxxx及xxx先生;兩名非執行董事,即xxx先生及xxxxx﹙亦為xxx先生之替代董事﹚;以及五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xxx、xxx、xxx、xxx及xxx諸位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