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后委托人比优先委托人承担更大程度的投资风险,出现本信托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时,劣后委托人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极端情况下,信托财产在分配优先受益人后可能无剩余可 分配财产。若 T 日收盘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低于预警值的,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照合同追加资金的,信托计划的优先委托人有权决定劣后 委托人/受益人是否立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是否不再是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是否全部信托财产份额归属优先级委托人。若 T 日收盘后,按...
合同编号:1743【036】-【02002】号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清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陕国投·清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xx如下风险: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二、基于证券类投资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在此向委托人特别xx如下风险: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
本信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亦可能亏损投入之本金。
(二)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财产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提请委托人充分了解信托终止风险及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三)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四)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造成在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低于止损值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受托人不能将投资标的迅速变现的风险。
信托计划成立后,标的股票存在锁定期,在锁定期内当信托计划低于预警
值时,无法及时处置标的股票,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标的股票存在因资产重组、定向增发、股权激励及上市公司违规而被特别处理等停牌的可能性,可能导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抛售标的股票,使得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
信托财产可能因清新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冻结等措施,导致信托计划不能按期足额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不可赎回存续期内的信托单位份额,同时信托受益权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转让,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2)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五)本金损失风险
在发生所揭示的风险及其他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重大损失的,受益人可能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
(六)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的相关风险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资产状况发生较大波动,可能影响其增强信托资金追加义务的履行。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合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可能对优先级及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产生较大损失。在标的股票停牌期间,受托人将以“指数估值法”对标的股票进行估值,在此期间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仍需承担追加增强资信托金的义务。本信托计划成立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劣后委托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追加义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委托人自担。
(七)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管理、操作和道德风险
本信托计划属于清新环境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体委托
人基于此一致同意并授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代表委托人向受托人发送关于信托财产投资运作
的委托人指令(投资指令)。委托人指令权人实际下达的委托人指令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
如果因委托人指令权人管理能力的不足或操作的失误、以及与其发生利益冲突的道德风险,导致委托人指令权人向受托人下达的委托人指令虽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属于有效的委托人指令、但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不完全一致的,受托人仅就委托人指令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审查并执行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对委托人指令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一致性不承担审查义务,委托人/受益人如有异议,应自行与委托人指令权人另行协商或以其他方式解决。
(八)劣后委托人的特别风险
劣后委托人比优先委托人承担更大程度的投资风险,出现本信托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时,劣后委托人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极端情况下,信托财产在分配优先受益人后可能无剩余可分配财产。x T 日收盘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低于预警值的,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照合同追加资金的,信托计划的优先委托人有权决定劣后委托人/受益人是否立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是否不再是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是否全部信托财产份额归属优先级委托人。x T 日收盘后,按 T日收盘价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低于止损值的,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照合同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则劣后委托人/受益人立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不再是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委托人指令权人/受益人。因此,劣后委托人可能面临更重大的本金损失风险。特别提示,在标的股票停牌期间,受托人将以“指数估值法”对标的股票进行估值,在此期间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照合同追加资金的,劣后委托人仍将面临该风险。
(九)本信托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信托财产净值低于止损值时,受托人将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平仓操作。全部委托资产变现完毕当日,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提前终止。受托人基于信托计划变现结束后的剩余委托资产状况进行信托财产清算,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本信托运行期间,如信托目的实现或出现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直至全部资产变现为止。因此当本信托期限届满时可能因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使得本信托期限延期,导致受益人面临延迟分配的风险及无法按时取得全部信托利益的风险。
(十)本信托计划交易系统的特有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 系统”)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 系统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 PB 系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 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 PB 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 PB 系
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十一)委托人在购买本信托计划前,应详阅并理解信托合同中关于风险揭示的全部条款。
在签署本xx书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xx书、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xx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承诺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xx人暨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xx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投资本信托引致的全部后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将本段抄录在后。]
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信托合同
本信托计划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
优先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为: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劣后委托人名称: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00 x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
00-00 xx
联 系 人: 庞科战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 份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
(小写)¥ 元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劣后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 份劣后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
(小写)¥ 元
劣后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户名:
开户行:账号:
1.1 受托人或陕国投: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2 本信托、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陕国投·清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3 信托合同或本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陕国投·清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受托人设立本信托时确定的《陕国投·清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 认购风险xx书:指受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与委托人签署的《陕国投·清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及对该认购风险xx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 信托计划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等与信托计划有关的文件,前述文件之间约定不一致的,以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1.7 委托人:指本合同的委托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 3 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 3 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如委托人是商业银行的理财计划代理人,应保证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是信托合格投资者。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
1.8 受托人: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9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
1.10 委托人指令权人:指全体委托人授权的、有权代表全体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委托人指令的机构或组织,本信托计划委托人指令权人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
1.11 委托人指令:是全体委托人授权委托人指令权人向受托人发出的、在信托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内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如有)的指令。
1.12 信托资金: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13 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及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4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1.15 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的余额部分。
1.16 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对信托利益索取权的不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信托受益权和劣后信托受益权,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1.17 优先受益权:指本信托项下,在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分配信托利益时,可以优先于劣后收益权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
1.18 劣后收益权:指本信托项下,在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分配信托利益时,只能在优先受益权项下理论信托收益足额分配后,方有权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但本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9 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即【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0 劣后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劣后收益权的委托人,即【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前述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为已经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有效正式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
1.21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信托财产净值低于【预警值】/【止损值】后须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劣后委 托人。本信托计划成立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劣后委托人【北京清新 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
1.22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每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 元。信托单位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即精确到 0.0001),第五位四舍五入。
1.23 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的价值。
1.24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1.25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1.26 保管银行: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 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信托资金保管合同》和《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1.28 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签订的《陕国投·清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9 证券经纪人: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0 信托月/季/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 1 个/3 个/12 个月的期间,如信托成立日为 T 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满 1 个/3 个/12 个月的 T 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年度届满之日,当月无 T 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年度届满之日。
1.31 清新环境:指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573)。
1.32 标的股票:指本信托计划购买和持有【清新环境(股票代码 002573)】流通股股票。
1.33 锁定期:指(1)自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之日(以本计划购买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信托计划名下之日为准)起满【12】个月为止,在前述期限内委托人指令权人仅可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向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买入操作的投资指令,不可向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卖出操作的投资建议;以及
(2)本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劣后委托人承诺限制或禁止本计划买卖标的股票的其他期间。
1.34 交易日或 T 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5 信托单位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每月 20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
1.36T+n 日:指 T 日起的第 n 个交易日(不包含 T 日)
1.37 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的指定日(指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即【3 月 20 日】、【6 月 20 日】、【9 月 20 日】、【12 月 20 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1.38 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1.39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信托财产净值低于【预警值】/【止损值】后须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成立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劣后委托人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
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授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委托人指令权人,代表全体委托人下达委托人指令;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将信托资金通过二级市场投资于清新环境(股票代码 002573)流通股股票。受托人以投资者最大利益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全体委托人知悉并同意全部信托文件,并自愿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1 受托人
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 保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 x
5.1 委托人
5.1.1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享有对应的权利义务。
5.1.2 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且劣后委托人指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前述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应为已经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有效正式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
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5.1.3 全体委托人的xx与保证 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不是对外借款,不是对外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的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xx与保证或其他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信托投资风险、证券投资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4)委托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审计的除外。
5)委托人在此声明:委托人(受益人)选择电子邮件、传真或录音电话的方式获取信托单位净值相关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6)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xx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7)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之前,已经充分了解了劣后委托人/劣后受益人/委托人指令权人的财务状况/投资管理能力。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授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为委托人指令权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代表全体委托人向受托人下达委托人指令(投资指令)。委托人指令权人实际下达的委托人指令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5.1.4 劣后委托人xx与保证
1) 劣后委托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前述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应为已经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下属 子公司签订有效正式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在加 入本信托计划之前,已经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属于清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的重 要组成部分,并承诺遵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 劣后委托人承诺,在某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清新环境的股份达到清新环境已发行股份的 5%时,以及某委托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清新环境的股份达到清新环境已发行股份的 5%后,本信托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使得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清新环境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的,均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程序。同时,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涉及的清新环境股票数量不超过清新环境总股本的 1%。
5.2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本信托成立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委托人项下权利一并概括转移。
信托计划成立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份数预计约为【30,000】万份,其中优先级信托单位与劣后级信托单位的比例不超过 2:1,以实际募集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准。
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各自交付的信托资金自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
(含)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按活期存款计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本信托期限预计为【24】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信托成立满
【12】个月后经劣后委托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 】申请,优先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后可以提前终止,劣后委托人至少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提前或延期终止。信托计划期限满 24 个月后,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可延期。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等信托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7.1 认购价格
每份信托单位面值 1 元,认购价格 1 元。
7.2 认购金额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且应以 1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7.3 必备证件
7.3.1 自然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7.3.2 机构投资者: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7.4 认购资金的交付
7.4.1. 信托财产专户
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可撤销。
投资者应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认购信托单位,并于推介期结束前将认购资金划付至以下信托财产专户:
账户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4.2. 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委托人姓名)认购【清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信托”。
7.5 信托合同的签署
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xx书一式肆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2)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肆份(首次认购时适用),或签署信托认购申请书一式肆份(追加申购时适用);
3)委托人提交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4)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7.6 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
7.7 利息的处理
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至其认购的信托单位成立日期间产生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
某投资者未能成功认购某类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 30 日内将该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各相应投资者,利息以受托人的记录为准。
7.8 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1。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7.9 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一式两份,并向委托人寄送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正本一份。
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认购资金、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当出现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由受托人xx的信托认购份额确认书确定。
7.10 信托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信托认购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
7.11 超额认购时的处理原则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额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本信托计划成立或开放日前,预约人数超过该上限,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委托,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
7.12 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获悉其不能认购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其交付的认购资金本金。
7.13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方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募集期结束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款项。
8.1. 信托计划的成立
8.1.1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7 年 月 日至 2017 年月 日(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8.1.2 本信托计划预计于 2017 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可公告提前或延期成立,具体成立日期以成立公告为准)。
如果信托计划未成立,本信托合同终止,受托人有义务于募集期结束后向委托人返还已交付款项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各相应投资者,利息以受托人的记录为准。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8.2. 信托计划的生效
本信托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8.2.1 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8.2.2 委托人交付相关认购费用(如有)。
8.2.3 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8.2.4 信托合同经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8.2.5 推介期结束,本信托计划在推介期的规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300,000,000】元整且优先受益权与劣后收益权对应信托资金比例不高于 2: 1 时信托计划成立。
9.1 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9.2 投资运用范围和限制
9.2.1 投资范围
在信托计划成立且员工持股计划经清新环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6】个月内,以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9.2.2 投资限制与投资禁止
1) 信托财产的运用遵循如下投资限制规定:
① 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清新环境股票。
② 购买清新环境股票数量须低于其总股本的 5%。
③ 如通过大宗交易购买清新环境股票,则买入价格须不高于当日收盘价。并且不得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大股东、特定股东及董监高所持有的减持股份。
④ 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清新环境股票:清新环境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清新环境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自可能对清新环境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⑤ 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锁定期清新环境股票。
⑥ 锁定期满后,将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指令,决定是否卖出清新环境股票。
⑦单个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过清新环境股本总额的 1%。持有人的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⑧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上述第②④⑤⑥⑧由委托人指令权人自行负责监控,受托人仅对委托人指令权人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查,为免疑义,受托人不对该等投资建议是否符合上述投资限制进行实质审查。
2)信托财产的运用遵循如下投资禁止规定:
①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或持有正回购;
②承销证券;
③将本信托财产用于对外担保;
④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⑤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⑥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9.3 信托计划财产之运用程序
1)委托人指令权人发送投资指令。
2)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独立管理运作,由【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代表全体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受托人进行审核,若无异议,则进行下单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损害委托人或受托人利益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3)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的表决权人为委托人指令权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等)均归属于届时的委托人指令
权人直接行使,信息披露义务由届时的委托人指令权人直接履行。受托人届时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见附件三)进行表决,若委托人指令权人未对表决事项向受托人发出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受托人将不参与表决。由于委托人指令权人怠于履行或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委托人指令权人及信托财产承担,与受托人无关。
9.4 投资指令
9.4.1 本信托计划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除本款第三项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外,全体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权限,并基于对委托人指令权人的资质、经验、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以及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了解、认可和信赖,一致同意并授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委托人指令权人,代表全体委托人行使该权限,发送委托人指令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审查和执行委托人指令,并有权拒绝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指令。
全体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同意:由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行使信托计划资金的委托人指令权。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原因变更、解除或终止其对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授权委托。但若委托人指令权人发出的无效委托人指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受益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指令权人承担责任。
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委托人指令权人的预留印鉴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于受托人处事先备案。
9.4.2 委托人指令(本款中指投资指令及行使相关股东权利的指令(如有))
1) 委托人指令是全体委托人授权委托人指令权人向受托人发出的、在信托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内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如有)的指令。
2) 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对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3) 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必须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情形,不涉及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有与委托人指令权人发生买卖双向交易或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等情形。
4) 指令的发送程序和形式
委托人指令均分为买入股票的指令和卖出股票的指令。对于买入/卖出股票委托人指令,委托人指令权人应当通过机构经纪投资管理系统或以书面方式向受托人发出,指令内容应包括指令编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交易方向、数量、交易时间、价位区间等可操作性指标。以书面方式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应先以传真方式发出,同时电话通知受托人,并立即将原件快递给受托人。
5)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和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致同意:以书面方式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必须加盖预留印鉴,且应保证印鉴与其或其于受托人处的预留印鉴一致。如委托人指令权人以传真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其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均不对该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受托人根据当时的已知信息审查认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发出的委托人指令不违反信托合同的约定且可执行时,受托人可以接受该委托人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印鉴或指令密码不符的委托人指令、受托人存有疑惑的委托人指令和无效的委托人指令(指委托人指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并告知委托人指令权人。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规定执行或拒绝执行委托人指令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责任,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9.4.3 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1) 因执行委托人指令而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操作指令;
2) 为支付必须要支付的费用和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指令权人发送指令变现相应金额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指令权人未按期发送变现指令的,受托人有权直接进行变现操作,并进行相应的转账以及时支付该费用;
3) 截至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的第【20】个交易日,委托人指令权人应已发送变现指令且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或者信托财产虽未全部变现,但受托人已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的指令签署股票转让合同且按照该股票转让合同规定信托财产可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完成过户交易;或者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足以支付优先受益权项下理论信托收益和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否则,受托人有权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下一个交易日发出受托人指令,在二级市场以受托人认为合适的任何价格连续变现全部信托财产;
4) 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若委托人指令权人未及时发出委托人指令变现信托计划,受托人有权发出信托计划的变现指令直至全部变现。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即表示该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就信托财产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同时表明劣后委托人已详阅并完全认可/同意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开市场披露的《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5)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目标股票发生配股时,劣后委托人应当征得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同意后决定信托计划是否参与配售或放弃该权利,配售资金由本信托计划或者劣后委托人承担,劣后委托人决定参与配售,委托人指令权人可以向受托人发出参与目标股票配股的委托人指令,如劣后委托人放弃配股导致股价下跌,则按照预警止损机制执行。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和委托人指令权人的指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后果和全部风险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0.1 信托计划的预警
本信托计划的预警值=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 元×【60】%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按收盘价计算,估值结果显示信托财产净值低于预警值时(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1)如某一交易日(T 日)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低于预警值,受托人将于当日(T 日),以录音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须在【T+1 日 15:00】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信托财产净值高于预警值。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预警值-T 日信托财产净值)
2)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时,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自【T+2 日】起信托计划的优先委托人有权决定劣后委托人/受益人是否立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是否不再是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是否全部信托财产份额归属优先级委托人。
3)标的股票处于流通期时,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自【T+2 日 11:30】起受托人仅接受卖出指令,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本信托计划持仓比例不高于信托初始规模的 50%。若降仓过程中信托财产净值进一步低于止损值,则按止损条款进行处理。
10.2 信托计划的止损
本信托计划的止损值=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 元×【55】%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按收盘价计算,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财产净值低于止损值时(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1)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收盘后的信托财产净值低于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值,受托人将于当日(T 日)收盘后以录音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须在【T+1 日 11:30】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信托财产净值高于预警值。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指令。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预警值-T 日信托财产净值)
2)所投资股票处于锁定期时,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在【T+1 日 11:30】起劣后委托人/受益人立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不再是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且全部信托财产份额归属优先级委托人。此种情况下,委托人指令权人变为优先委托人,受托人有权根据优先信托单位委托人的指令在变现条件成熟后立即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受托人有权在按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后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3)所投资股票处于流通期时,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在【T+1 日 11:30】起受托人将拒绝委托人指令权人的任何投资指令,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额不变。同时,也不增加、不改变劣后收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方法。
10.3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取回
当信托财产净值连续【5】个交易日稳定在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元以上时,超出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元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可以申请取回。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在资金取回日的 5 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取回资金申请书,资金取回日应为交易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在资金取回日取回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的信托财产净值应大于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元。累计取回的追加增强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累计追加的信托资金总额,且全年提取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不得超过 2 次,当年未提取完的可结转至下一年待提取。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一旦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发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通知即视为本条约定的受托人的通知义务履行完毕。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数额,均以受托人通知为准。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对上述“受托人通知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与受托人确认增强信托资金数额,并在确认无误后向受托人支付全部增强信托资金。
10.4 信托计划的专户管理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的一切对外资金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存放投资收益、向投资者分配信托利益等,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
11.1 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特别xx与保证
1) 熟知信托和证券有关的法律法规,无违规记录,从未受到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的处罚。
2) 委托人指令权人在此承诺:其依据信托文件发出的任何委托人指令,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信托文件的规定。因委托人指令权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给受托人或/和信托计划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指令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3) 委托人指令权人承诺不从事相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12.1 估值原则
信托财产净值日常实行每日估值制度,即 T 日计算 T 日收盘后信托财产净值,T 日为估值基准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的每一个交易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
信托财产的估值由受托人进行,保管人复核完成。
12.2 估值方法
12.2.1 信托资产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封闭式投资基金,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经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若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发生停牌情况,受托人有权对所持有的停牌标的股票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受托人将在该标的股票复牌后,对其恢复收盘价估值,届时受托人不再另行向委托人披露。采用“指数估值法”进行估值不影响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执行风控措施。
(2)可流通暂未上市的股票:属于送股、转增股、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现金类资产每日计提利息,实际到账的款项以银行入账金额为准。
(5)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6)场外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净值的,以最近交易日基金净值估值;
(7)货币市场基金的公允价值以实际持有份额乘以 1.000 计算;
(8)如遇极端行情受托人认为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用指数收益法或参考公募基金相应估值方法,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更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2.2.2 信托财产净值计算时的费用及负债处理
1) 按信托文件约定应当计提的费用,于计提时计入信托财产;
2) 因管理信托财产而产生或偿付的债务,于实际发生时增加或减少信托财产的负债。
12.3 信托财产净值
信托财产净值=信托财产总值-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计算信托财产净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费用、其他负债时,均是指同一日的数值。计算某交易日的上述数值时,是指根据该交易日证券交易市场收盘后取得的数据所计算的数值,以下同。信托单位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12.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2.4.1 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2.4.2 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规定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12.4.3 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2.5 估值效力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接受并且认可受托人、保管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计算的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净值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估值结果。估值结果不作为信托计划终止时清算与分配信托利益的依据。
13.1 管理原则
13.1.1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3.1.2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产品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3.1.3 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14.1 受托人聘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管人具体职责以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14.2 保管人的职责包括:
14.2.1 按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
14.2.2 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4.2.3 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14.2.4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14.2.5 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14.2.6 法律、法规规定及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15.1 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15.1.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
费用、客户终端管理费、网关及维护费、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证券交易佣金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15.1.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银行保管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15.1.3 信托管理费。
以上信托计划费用除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及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之外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15.2 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5.2.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1)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2)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15.2.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1)保管银行保管费
①保管银行按保管合同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②保管费计算方法:信托资金保管费以【前一日的信托财产净值】为基础
(信托计划成立当日按信托计划成立规模为基础),按照【0.05】%/年收取保管费,按日计提,到期一次性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计提的保管费=【前一日的信托财产净值】×【0.05】%÷【360】 信托计划成立当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计划成立当日的成立规模×
【0.05】%÷【360】
到期应支付的保管费为该存续期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之和。若信托计划不足一年提前终止,保管费按一年计算收取。
③保管费支付方式:保管费于【信托计划终止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保管银行。最后一期保管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2)律师费
①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收取律师费。
②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收取 4000 元的律师费。
③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3)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15.2.3 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管理费。
信托管理费以【信托计划成立时初始规模】为基础(信托计划成立当日按信托计划成立规模为基础),按照【0.3】%/年收取,且需满足每个信托年度收取的受托人报酬不低于 30 万,按日计提,按【季】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计提的信托管理费=【信托计划成立时初始规模】×【0.3】%÷【360】信托计划成立当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信托计划成立当日的成立规模×
【0.3】%÷【360】
每【季度】应支付的信托管理费为该【季度】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管理费之和。若信托计划不足一年提前终止,信托管理费按一年计算收取。
支付方式:信托管理费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扣除并支付至相应帐户。最后一期信托管理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15.3 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15.4 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声明:受托人、保管人、律师事务所均未对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16.1 信托利益的计算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相应的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总额=信托财产总值-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及负债
16.2 信托利益分配的原则
1、信托利益全部向受益人分配。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3、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于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进行核算。
4、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在本信托终止日相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进行分配。受托人在该等信托利益支付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其信托利益(不含已经分配的理论优先信托收益);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劣后于优先受益人获得分配。
5、同类受益人具有相同的分配权利,即同类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占全部该类信托单位的比例分享该类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
6、信托财产分配顺序
6.1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外的
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向各优先受益人分配理论信托收益,所分配的理论信托收益以本信托合同第十六条16.3约定公式计算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为上限。
6.2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向各优先受益人分配剩余理论信托收益,所分配的理论信托收益以本信托合同第十六条16.3约定公式计算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为上限;
(4)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所分配的信托利益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1 元为上限;
(5)剩余全部信托财产分配给劣后受益人。
16.3 受益人的理论信托收益计算方式
16.3.1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优先信托收益分配比例
在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受益人优先获得理论信托收益分配的权利,基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方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托财产需要承担的税费水平,优先受益人的理论年化信托收益为优先信托资金的【6】%/年。受托人并不保证优先受益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收益与优先受益人可获得的理论年化收益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初始投资的优先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收益按日计提,并于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支付截止至该信托利益支付日相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日已计提但未支付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
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
×1 元×【6】%÷360。
其中:若本计划运作不满【6】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
托收益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0天】;本信托计划运作满6个月
(含)不满【12】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受托人应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在【项目存续期满】前三个工作日前准备应付优先委托人的理论信托收益。准备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在信托计划内预留出足额货币资金,变现证券财产等。
分配理论优先信托收益时,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不足的,劣后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届时向其发送的书面通知所载明的金额以及支付日期将差额部分另行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劣后受益人另行支付的资金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份额。劣后委托人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其应付而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等违约金在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理论优先信托收益之外另行支付给优先受益人。
16.3.2 劣后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计划终止时,劣后收益权下的信托利益为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费用、信托税费、理论优先信托利益后的信托计划财产余额,其收益取决于整个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业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计划不对劣后信托收益分配比例进行限定。理论上,劣后受益人的持有期收益率的下限为-100%(即包括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在内的信托资金全部损失),持有期收益率没有上限。基于风险收益对称的原因,劣后受益人承担了较大风险,也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16.4 信托计划的延期时信托利益的分配
16.4.1信托计划到期时,因证券停牌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期限将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日为止,并进行二次清算。停牌证券在复牌后根据信托财产情况经受托人同意,可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的投资指令在 15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16.4.2受托人在信托到期日进行第一次清算,按停牌证券停牌前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其价值,由此计算信托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中现金部分优先支付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包括优先信托资金和优先信 托收益),剩余信托利益归劣后受益人所有。不足支付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时,全部分配给优先受益人。
16.4.3停牌证券变现后受托人进行第二次清算,由受托人以变现的信托财产 为限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进行分配。若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优先受益人信托 利益未得到足额支付,则变现的信托财产优先支付未足额支付部分的优先受益人 信托利益,包括未清偿的优先信托资金和第一次清算时应偿未偿的优先信托收益,以及信托延长期内以未清偿的优先信托资金为基础按照年化【6】%计算的理论信 托收益。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已得到足额支付的,变现的信托 财产全部归劣后受益人所有。
16.4.4 经受益人大会一致同意,信托计划可延期,延长时限由受益人大会确定。
17.1 信托计划的终止
17.1.1 信托计划成立后,除非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撤销或终止信托计划。
17.1.2 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 24 个月,信托计划期限满 24 个月后,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一致书面同意信托计划可延期。
17.1.3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的,除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延长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外,受托人应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并终止信托计划。
17.1.4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可以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1)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2)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信托计划被撤销;
4)信托计划存续满 12 个月后,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的;
5)受益人大会决议终止信托计划;
6)法律法规规定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按照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17.1.5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且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分配全部信托单位项下理论信托利益和支付应付未付信托费用的,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或直至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足以分配全部信托单位项下信托利益和支付应付未付信托费用之日(取实现时间较早者)。
17.2 信托财产的清算
17.2.1受托人通知保管人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信托费用及相应的税费后,计算信托利益作为清算依据。
17.2.2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受托人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不接受投资者申购优先信托单位和劣后信托单位的申请。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设开放期,委托人不可以赎回信托单位份额。
20.1 委托人的权利
20.1.1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0.1.2 委托人有权在受托人营业时间在受托人住所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0.1.3 除以上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20.2 委托人的义务
20.2.1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或支配权人。
20.2.2 委托人保证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任何合法利益。
20.2.3 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任何相关信息,但法律法规或信托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 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20.2.5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20.2.6 除上述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21.1 受托人的权利
21.1.1 有权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1.1.2 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1.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1.1.4 信托计划成立后,经受益人大会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21.1.5 有权根据信托文件及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变更保管人。
21.1.6 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召集受益人大会。
21.1.7 除以上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 受托人的义务
21.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1.2.2 受托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信托合同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开展本信托计划,不违背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21.2.3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信托文件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
21.2.4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21.2.5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21.2.6 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终止后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返还信托财产。
21.2.7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本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
21.2.8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法律、行政法规或信托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1.2.9 受托人应当依法制作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等文件,并在受托人住所保存,以便委托人、受益人及监管部门查阅。
21.2.10 除上述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1 受益人的权利
22.1.1 根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因此有权分配信托利益。
22.1.2 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规定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22.1.3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受益人有权在受托人营业时间在受托人住所查阅与本信托有关的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等文件。
22.1.4 受益人有权参加受益人大会会议,并根据自己所持有的信托单位行使表决权。
22.1.5 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受益人大会的情况下,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22.1.6 除上述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22.2 受益人的义务
22.2.1 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承担有关税费。
22.2.2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如需变更信托利益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并持与认购时相同的证明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22.2.3 因受益人未按前述规定就信托利益账户变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导致任何损失,受益人承担全部责任。
22.2.4 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2.5 除上述义务外,受益人还应履行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益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23.1 受益人大会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
23.2 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23.2.1.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23.2.2.更换受托人;
23.2.3.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23.2.4.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认为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23.3 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委托人同意,出现下列情况时受托人可以直接修改本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但需通知委托人(通知形式由受托人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网站公布、短信、邮寄等方式):
1.调低信托管理费、保管费及其他由信托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2.若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形式确定的事项,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
3.按照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3.4 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
公告内容应包括: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通知事项进行表决。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参会表决人
员的资格、会议议程、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23.5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体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并在公告中披露。
23.6 受益人大会议事和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全部通过;但更换受托人、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23.7 受益人大会决定事项的通知和报告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的,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以受益人认可的方式告知受益人。
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负责召集的,受益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大会决议告知受托人。
召集人应当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监管部门报告。
在信托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如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新任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决定。以选任新受托人为审议事项的受益人大会由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召集。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25.1 风险揭示
信托计划的主要风险来自以下方面:
25.1.1 法律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投资标的的价值和风险发生较大变化,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5.1.2 市场风险
本信托以标的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股票市场的波动对本信托有重大影响。由于标的股票价格要受到诸如公司经营状况、供求关系、银行利率、大众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波动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使标的股票投资遭受损失。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风险也越大。
同时金融市场利率平均水平的波动和社会投资平均收益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股票价格在较长时期处在调整状态,也将会造成本信托投资损失。此外,市场风险还包括通货膨胀风险、货币市场交易风险、购买力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系统风险。
25.1.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业内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财务状况、技术的更新、高级专业人才的流动等,都会导致企业盈利能力的变化。如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达不到理论的经营业绩,或降低可分配的利润导致投资收益下降,均会对信托财产产生不利的影响。
25.1.4 投资标的的价值风险
信托计划的资产价值很大程度上源于投资标的的市场价值。在信托存续期间,若所投股票所在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或投资标的的市场价值下降,将导致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价值下降。
25.1.5 管理风险
(1)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信托单位净值的误差。
25.1.6 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造成在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低于止损值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受托人不能将投资标的迅速变现的风险。
信托计划成立后,标的股票存在锁定期,在锁定期内当信托计划低于预警值时,无法及时处置标的股票,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标的股票存在因资产重组、定向增发、股权激励及上市公司违规而被特别处理等停牌的可能性,可能导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抛售标的股票,使得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
信托财产可能因清新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冻结等措施,导致信托计划不能按期足额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不可赎回存续期内的信托单位份额,同时信托受益权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转让,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2)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25.1.7 本金损失风险
在发生所揭示的风险及其他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重大损失的,受益人可能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
25.1.8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的相关风险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资产状况发生较大波动,可能影响其增强信托资金追加义务的履行。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合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可能对优先及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产生较大损失。在标的股票停牌期间,受托人将以“指数估值法”对标的股票进行估值,在此期间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仍需承担追加增强资信托金的义务。本信托计划成立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劣后委托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追加义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全体委托人自担。
25.1.9 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
我国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未建立,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财产可能被第三人按照受托人固有财产处理,有关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信托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以及保护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不同理解,从而对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5.1.9. 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信托财产净值低于止损值时,受托人将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平仓操作。全部委托资产变现完毕当日,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提前终止。受托人基于信托计划变现结束后的剩余委托资产状况进行信托财产清算,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本信托运行期间,如信托目的实现或出现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直至全部资产变现为止。因此当本信托期限届满时可能因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使得本信托期限延期,导致受益人面临延迟分配的风险及无法按时取得全部信托利益的风险。
25.1.10 委托人指令权人的操作和道德风险
本信托计划属于清新环境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体委托
人基于此一致同意并授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 划,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代表全体委托人向受托人发送关于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的委托人指令(投资指令)。委托人指令权人实际下达的委托人指令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
如果因委托人指令权人管理能力的不足或操作的失误、以及与其发生利益冲突的道德风险,导致委托人指令权人向受托人下达的委托人指令虽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属于有效的委托人指令、但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不完全一致的,受托人仅就委托人指令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审查并执行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对委托人指令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一致性不承担审查义务,委托人/受益人如有异议,应自行与委托人指令权人另行协商或以其他方式解决。
25.1.11 受托人管理风险
在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受托人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等因素将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受托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也可能对信托财产的收益产生影响。
25.1.12 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等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本信托存续期限内,保管人、证券经纪商从事信托财产保管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的资质、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也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管理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也可能发生违反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的情形;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的经营和操作失误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25.1.13 本信托计划交易系统的特有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 系统”)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 系统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
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 PB 系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 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 PB 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 PB 系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5.1.14 劣后委托人的特别风险
劣后委托人比优先委托人承担更大程度的投资风险,出现本信托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时,劣后委托人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极端情况下,信托财产在分配优先受益人后可能无剩余可分配财产。
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若 T 日收盘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低于预警值的,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照合同追加资金的,信托计划的优先委托人有权决定劣后委托人/受益人是否立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
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是否不再是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是否全部信托财产份额归属优先级委托人。
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若 T 日收盘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低于止损值的,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照合同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则劣后委托人/受益人立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不再是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委托人指令权人/受益人。因此,劣后委托人可能面临更重大的本金损失风险。特别提示,在标的股票停牌期间,受托人将以“指数估值法”对标的股票进行估值,在此期间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照合同追加资金的,劣后委托人仍将面临该风险。
25.1.15 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他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除上述已经详细列明的各项风险以外,本信托计划还存在受托人在设立本信托计划时无法预料、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其他风险。
25.2 风险承担
25.2.1 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风险承担
根据《信托法》规定,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时,须恪尽职守,负有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无风险或无损失。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25.2.2 受托人的风险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26.1 信托单位的登记
26.1.1 受托人对各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情况分别登记。
26.1.2 受益人可以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信托单位持有情况。
26.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处置和继承
26.2.1 经受托人同意,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委托人/优先受益人仅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其持有的优先信托受益权。劣后受益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劣后信托受益权。
26.2.2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26.2.3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受让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相关约定均延续转让前的判断标准。
26.2.4 发生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情形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按照转让金额的 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信托管理费。
26.2.5 劣后受益人所持有劣后信托单位份额的处置,适用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开市场披露的《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关于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
26.2.6 办理信托单位转让时,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持有效证件,个人投资者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投资者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同时携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受益权转让合同(格式文本由受托人提供),前往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26.2.7 如本信托计划中发生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手续。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合法的继承法律文件正本。
26.2.8 受托人保留对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转让手续进行修改的权利。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时请咨询受托人,并按照当时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受托人应通过合适的途径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投资情况,应委托人的特殊要求而以其他途径进行信息披露的,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7.1 信托计划定期信息披露
27.1.1 信托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信托计划的推介和设立等情况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受托人每季度将该季度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本季度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具体分析于该季度终了后 20 个工作日内项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披露。
27.2 信托计划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后的 3 个工
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27.2.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7.2.2 信托计划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27.2.3 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27.3 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下列形式之一报告受益人:
27.3.1 受托人网址 www.siti.com.cn 上的“网上信托”中进行披露;
27.3.2 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27.3.3 电子邮件;
27.3.4 电话;
27.3.5 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以信函邮递的,在信函发出之日后第 4 日视为已送达。
27.4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27.4.1.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净值及季度管理报告等。
27.4.2.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
28.1 违约责任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含信托计划)造成的全部损失。
28.2 免责
发生下列情形时,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28.2.1 不可抗力;
28.2.2 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银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8.2.3 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29.1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
29.2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30.1 地址变更的通知
委托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以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填写的内容为准。委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 30
日内通知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
式的,至迟应在所持的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的 2 日前通知受托人。
30.2 信托利益账户变更通知
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发生变更的,受益人应在同一银行另行开立信托利益账户,并于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持证明文件至受托人处办理受益人信托利益账
户的变更确认手续。在所持的信托单位赎回/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
变更信托利益账户的,至迟应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的 2 日前至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30.2.1 必备证件: 1)信托合同原件。
2)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机构投资者: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30.2.2 办理手续
1)从受托人官网 www.siti.com.cn 下载《信托合同变更、查询、挂失申请表》一式三联,并全部填写完毕;
2)提供信托合同原件;
3)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正反面)、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提供授权委托书(如有);
5)提供变更后的信托利益账户复印件一份。
受益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需按照本条约定将相关材料寄送至受托人。受托人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东区 21 楼 12-16 单元
邮编: 518027
联系电话:传真:
受益人为个人投资者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受益人为机构投资者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若授权他人签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30.3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规定适用于信托文件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在下列情形下有效送达至被通知方:
30.3.1 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后的第 1个工作日送达;
30.3.2 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或特快专递发送的,于被通知方签收时送达。
发生变动的一方(以下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对方,除非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31.1 信托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31.2 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优先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1、双方对于本合同、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以及相互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和信息(以下合称“保密信息”)均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将保密信息向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要求;
(3)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4)各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的披露。
2、未经提供保密信息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任意复制、修改保密信息。
3、任何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取得的保密信息资料,仅用于本合同所规定的事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合同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终止时,任何一方当事人仍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33.1 信托计划说明书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风险申明书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33.2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在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经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在内的信托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3.3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
自成功认购信托单位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受益人和信托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信托单位。
34.1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34.2 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一部分内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合同正文,为陕国投·清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签署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盈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证券投资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做出购买决策。
当信托财产净值低于预警值时,优先委托人将会损失其信托本金及理论信托受益,请投资者审慎决策,签字即表明知悉上述风险且自愿承担本金及理论信托受益损失的全部风险。
委托人(签名)(自然人):
或:委托人名称(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及地点:2017 年 月 日于
附件一
陕国投·清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通知(样本)
【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
截至【 】年【 】月【 】日,陕国投·清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为【】元,低于【 】/【 】/【 】。请贵方于【 】年【 】月【 】日【 】:【 】前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追加资金【 】万元,并划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账户,使信托财产净值高于【 】。
如追加资金未及时到位,责任与后果由贵方承担。
信托经理签字:
信托财产账户:
户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
账号: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二
陕国投·清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取回信托资金申请(样本)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陕国投·清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已于【 】年【 】月【 】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万元。现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本人申请取回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万元。
特此申请。
申请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样本)编号: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编号【1743【036】-【02002】的【信托合同】约定,我方作为【陕国投·清新环境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持股的表决权人,特委托贵公司参加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意见指令如下,请遵照执行:
目标公司名称 | 股票代码 | 持股数量 | 股东大会届次 | 表决议题 | 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
表决权人(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
附件四
表一: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自然人客户)
姓名 | 性别 | □男□女 | 国籍 | ||
证件种类 |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 □军人身份证(请注明) □武警身份证件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其他(请注明) | ||||
发证机关 | |||||
证件号码 | 有效期限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手机 | 固定电话 | ||||
电子邮箱、传真等其他联系 方式 | |||||
职业 | □行政管理□金融□航空运输□邮电通讯□律师□会计师 □信息产业□能源产业□娱乐服务业□餐饮业□建筑业 □旅游业□社会服务业□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 □保险业□销售□其他(请注明) | ||||
代理人姓名 | 代理人证件类型 | ||||
代理人证件号码 | 代理人联系方式 | ||||
紧急联系人信息(不承担担保责任)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本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以下栏目由客户经理填写 | |||||
客户经理姓名 | 客户经理电话 | ||||
备注 |
表二: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机构客户)
名 | 称 | |||||||||||
住 | 所 | |||||||||||
经 | 营 | 范 | 围 | |||||||||
注 | 册 | 资 | 本 | 执照、证件名称 | ||||||||
执照、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 | 证件有效期限 | /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 证件有效期限 | / | |||||||||
行 | 业 | 分 | 类 |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教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其他行业(请注明)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 | 名 | 证 | 件 | 种 | 类 |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授权代理人 | 姓 | 名 | / | 证 | 件 | 种 | 类 | / | ||||
证件号码 | / | 证件有效期限 | / | |||||||||
指定联系人信息 | 座机 | 手机 | ||||||||||
以下为委托人(受益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 | ||||||||||||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名称 | 执照、证件名称 | |||||||||||
执照、证件号码 | 执 照 、 证 件 有 效 期 限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 | 名 | 证 | 件 | 种 | 类 | ||||||
证件号码 | 有 | 效 | 期 | 限 | ||||||||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盖章): | 年 | 月 | 日 | |||||||||
以下栏目由客户经理填写 | ||||||||||||
客户经理姓名 | 客 户 经 理 电 话 | |||||||||||
备 | 注 |
附件五
委托人(受益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表
重要提示:本调查表系受托人就委托人的资产状况(或个人收入)、收入稳定状况、投资风险、对金融风险的熟悉程度、风险承受能力、对投资信托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进行尽职调查。请委托人据实填写。
为使委托人详细了解自身的风险特性, 帮助在风险承受范围内正确选择信托产品, 请委托人准确回答下述问题(请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答案, 并在答案前 “□”内划“√”或在空白处填写):
一、委托人收入状况:
□稳定□较稳定□不固定□临时
二、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确定□不确定
三、是否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
□是□否
四、您认购本信托产品的金额占您全部金融资产的比例?
□20%以下 □20-30% □30-50% □50-70% □70%以上
五、委托人投资经验:
□股票□基金□期货□信托计划□银行理财
六、委托人是否同意委托人指令权人代表全体委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下达投资意见?
□同意□不同意
七、委托人对信托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
□熟悉□了解□不了解
八、优先委托人填写:优先委托人的信托本金、收益可能因证券市场连续急跌等特殊情况而产生损失,优先委托人能否承受基于投资产生的风险:
□能够承担□不能承担
九、劣后委托人填写:本信托产品运作期间和到期时收益率可能为负(即亏损本金),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劣后委托人可能会亏损全部信托本金,劣后委托人是否接受并愿意购买本信托产品:
□可以接受,愿意购买 □不能接受,不愿意购买十、您了解本信托计划的结构么?
□不了解 □了解
合格投资者信息确认单(自然人客户)
本人提供的相关财产和收入证明真实合法有效。本人符合以下情形,为合格投资者:
□本人投资本信托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本人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财产类型为:
□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
□本人最近三年每年的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家庭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本人进行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为: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其他(请注明)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本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合格投资者信息确认单(机构客户)
本机构提供的相关财产和收入证明真实合法有效。本机构投资本信托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为合格投资者。
本机构进行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为:
□自有资金
□其他(请注明)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