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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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合同解除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述
2020 年 9 月 29 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新大洲控股”)、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与青岛万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万泽”)、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四方签署了《合同解除协议》。
二、协议签署的背景
x公司 2018 年 6 月 13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2018
年 7 月 4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恒阳牛业向票据受让人背书转让与上海恒阳交易取得的由上海恒阳开具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公司同意为上海恒阳在总存续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范围内采购牛肉应付账款或因此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电票)提供保兑。上海恒阳作为承兑人,本公司同意作为保兑人。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 xxx.xxxxxx.xxx.xx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18-062)。
2018 年 10 月,青岛万泽与恒阳牛业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青岛万泽通过受让恒阳牛业与其他买方所产生的应收账款,xxx牛业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恒阳牛业与上海恒阳在 2018 年 10 月签署《采购框架协议》,约定恒阳牛业向上海恒阳销售货物,上海恒阳以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xxx牛业支付货款。上海恒阳实际开具的票据总金额为人民币63,187,103.6 元。
上海恒阳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开具给恒阳牛业后,恒阳牛业背书给青岛万泽,
使xxxx成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有人。2018 年 12 月本公司与青岛万泽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保兑人。
鉴于恒阳牛业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青岛万泽后,xxxx并未按照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xxx牛业提供任何融资等金融服务,恒阳牛业亦未实际向上海恒阳交付货物,该事项导致恒阳牛业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子公司资金 63,187,103.6 元,该笔资金占用的内容本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9 月 12 日、10 月 12 日、11 月 12 日披露在《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
险警示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编号:临 2019-106、临 2019-115、临 2019-120、临 2019-131)中,及 2020 年 6 月 11 日、7 月 11 日、8 月 12 日、9 月 12 日披露在《关于以前年度关联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临 2020-105、临 2020-115、临 2020-129、临 2020-142)中。
经各方共同协商,2020 年 9 月 29 日,青岛万泽、恒阳牛业、上海恒阳、本公司四方签署了《合同解除协议》,各方同意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与该协议约定事项的有关方签署的《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及《补充协议》、《采购框架协议》、
《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等全部解除,各方的权利义务均不再履行,各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青岛万泽和恒阳牛业不再对上述商业承兑汇票主张票据权利,各方亦不再主张因上述协议或合同产生的其他民事权利。同时,协议约定xxxx在《合同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全部退还给上海恒阳(若无法操作则xxxx将商票退还恒阳牛业,恒阳牛业再退还上海恒阳)。
三、其他说明
1、2020 年 9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以前年度关联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进展公告》(临 2020-142)中恒阳牛业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子公司资金尚有余额为 6,318.71 万元,系上文所述由上海恒xxx阳牛业开具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支付给恒阳牛业,由恒阳牛业背书转让给xxxx拟进行融资,用于牛肉采购。但未获得融资,商业承兑汇票已全部到期。
由于四方签署了《合同解除协议》,上述资金占用 6,318.71 万元解除。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恒阳牛业因日常关联交易业务中发生的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子公司资金全部清零,已无余额。
其他涉及的原大股东深圳市xxx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详见前述《关于以前年度关联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发布的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2、经向青岛万泽了解,xxxx现因存在诉讼事项,账户处于查封冻结状态,目前暂无法向上海恒阳退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待青岛万泽解除查封后将退回全部商业承兑汇票。本公司将敦促xxxx尽快履行《合同解除协议》的约定退回全部商业承兑汇票。依据本次四方签署的《合同解除协议》,与该协议约定事项的有关方签署的《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及《补充协议》、《采购框架协议》、
《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等全部解除,各方的权利义务均不再履行,xxxx即便未退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也无法主张权利。
四、备查文件
青岛万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四方签署的《合同解除协议》。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