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聚财宝两全保险 C 款(投资连结型)合同条款
瑞泰人寿[2015]两全保险 0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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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泰聚财宝两全保险 C 款(投资连结型)合同条款
x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目录
1. 关于瑞泰聚财宝两全保险C 款(投资连结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3
瑞泰聚财宝两全保险 C 款(投资连结型)合同条款
一、 基本条款
1. 关于瑞泰聚财宝两全保险C 款(投资连结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本合同的构成
x合同由保险单(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3. 投保条件
3.1 投保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2 被保险人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4. 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月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保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该保险期间在保单中载明。
6.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退还您以下值的较大者:
(1) 按收到解除通知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账户价值(我们可以扣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
(2)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我们可以扣除保单工本费)。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由于不可抗力或您本人的原因导致犹豫期无法起算或计算错误的,我们将协助您及时
予以解决,但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 投资条款
7.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向我们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又称趸交),金额由您本人在投保时确定。
8. 开始投资
我们收到您的趸交保险费,按本合同 12.1 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后,按本合同生效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出您购入的投资单位数量,并按投保单中约定的投资比例,将购入的投资单位划分到各投资账户内进行投资。
9. 投资账户的设立与管理
x合同所称的投资账户是指我们提供用于保险费投资的账户。投资账户价值以等额投资单位计量,投资损益将直接影响投资账户价值的变化。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我们现设立 6 个投资账户:
(1)财智平稳型投资账户
x账户可投资的品种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回购协议等流动性资产;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债券、固定收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不动产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等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
支持计划等其他类金融资产。
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5%,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0%-55%,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比例为0%-75%,其他类金融资产投资比例为0%-75%。
全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超过账户价值的 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 50%。
本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是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另类资产的政策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平稳 A 型投资账户
x账户可投资的品种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回购协议等流动性资产;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债券、固定收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不动产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等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其他类金融资产。
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5%,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0%-60%,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比例为0%-75%,其他类金融资产投资比例为0%-75%。
全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超过账户价值的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50%。
本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是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另类资产的政策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3)平稳 B 型投资账户
x账户可投资的品种包括: 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回购协议等流动性资产; 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债券、固定收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不动产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等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其他类金融资产。
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5%,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0%-65%,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比例为0%-75%,其他类金融资产投资比例为0%-75%。
全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超过账户价
值的 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 50%。
本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是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另类资产的政策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4)家园稳健型投资账户
x账户仅限于投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允许投资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短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和现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短期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投资比例为 0-60%。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和现金的投资比例为 40%-100%。
本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为市场风险中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5)家园灵活型投资账户
x账户仅限于投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允许投资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工具。其中拟投资的股票市场工具包括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工具包括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短期理财、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及现金。
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0-80%;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0-80%。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短期理财、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5%。
本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为股票市场的权益类投资资产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债券市场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利率风险及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6)避险型投资账户
x账户资金将以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市场投资工具为主要投资品种。
本账户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央行票据、短期债券及债券回购等)投资比例为 40-100%, 银行协定存款及其他存款投资比例为 0-60%,央行票据及短期债券投资比例为
0-40%。
货币市场风险和基金市场风险是本账户投资的主要风险。
对于以上投资账户中所提及的资产配置目标,我们采取的是定期评估的方式,一般为季度评估,并根据评估时资产配置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您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投资账户以及确定资产在不同投资账户之间的分配
比例。
我们通过投资账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由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损益及
资产盈亏均计入投资账户。
我们对投资账户行使管理权。投资账户价值每年由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我们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或对本合同约定的以上投资账户进行变更、合并、分立或关闭。投资账户的变更将不影响本合同下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
10. 投资账户价值及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投资账户价值为投资账户总资产减去投资账户总负债。投资账户价值以投资单位计量。正常情况下,我们每个资产评估日对投资账户的价值评估,计算出前一资产评估日的投
资单位买入价及投资单位卖出价,并予以公布。
投资单位卖出价(简称“卖出价”),是您向我们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它等于投资账户价值除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买入价(简称“买入价”),是您向我们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它等于卖出价乘以(1+买入卖出差价)。
买入卖出差价为 0%。
11. 投资单位数及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确定
转入的投资单位数等于转入投保人投资账户的金额除以买入价。转出投保人投资账户的价值等于转出的投资单位数乘以卖出价。
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是投保人所拥有的投资单位数按当时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资产总值。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归投保人所有。
12. 费用收取
您应支付或者承担如下费用:
12.1 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指您所交纳的趸交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初始费用的收取比例为 0.1%。
12.2 资产管理费
财智平稳型投资账户、平稳 A 型投资账户、平稳 B 型投资账户、家园稳健型投资账户及家园灵活型投资账户的比例为每年不超过 2%,目前我们采用的比例为每年 2%。
避险型投资账户的比例为每年不超过 0.5%,目前我们采用的比例为每年 0.5%。
资产管理费于投资账户价值评估时扣除,将体现在投资单位价格内,计算方法如下:投资账户价值×距上次评估日天数×相应比例÷365
12.3 退保费用
在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自我们收到您退保申请当日,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按照收到您申请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您的账户价值,按如下规定扣除退保费用后(即现金价值)支付给您:
12.3.1 我们将以您的账户价值为基础收取相应的退保费用,具体的比例如下:
保单月度 | 第 1 至第 3 个月 | 第 4 个月及以后 |
退保费用比例 | 5% | 0% |
12.3.2 您要求退保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退保申请;
(3) 您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4) 如果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领取时,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您在犹豫期后退保会遭受一定损失。
13. 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
出现下列情况,我们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价值的评估和交易:
(1) 投资账户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被关闭或被限制、暂停交易时;
(2) 投资账户的投资对象被暂停交易或计价时;
(3) 因不可抗力因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我们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
(4) 因我们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及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或整体无法运营等,导致我们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
出现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情形后,我们履行相应的转入转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给付保险金、给付投资账户价值等各项合同义务,得以顺延,直至上述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的情形消失。我们将按上述情形消失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或卖出价进行交易。
14. 巨额退保限制
当发生巨额领取或退保时,即当日所有申请领取或退保的投资单位数总和超过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总额的 10%,我们为保护您的利益,可以根据该投资账户情况决定全部交易或部分延期交易,部分延期交易规定如下:
(1) 当日按该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总数的 10%进行交易,其余申请将延期交易;
(2) 对于当日可以交易的部分,我们将按照当日该投资账户可以进行交易的单位数量占所有申请的单位数量总和的比例,确定当日每个投保人可以交易的投资单位数量;
(3) 对于延期交易的部分,您可以申请停止;否则将转到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进行处理,并且不享有优先交易的权利;然后,依次类推直到全部申请处理完毕为止。
15. 资产处置
您有权按照您所认购的投资单位数量,享有投保人投资账户资产的收益,并分配该投资账户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即投资账户的价值归您所有。
投保人投资账户资产与我们的自有资产、其他投保人投资账户资产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担保或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等关系。
您签署本合同,表明您自愿全权委托我们代表您出席投资账户中所持有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所持有股票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者债务清算机构会议,行使该投资账户资产项下的表决权和其他资产处置权。
16. 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及保单状态报告
我们将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您提供保单状态报告。
三、 保障条款
17.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7.1 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 21 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17.2 满期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满期日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8. 责任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19. 受益人
19.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19.2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0.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1. 保险金的申请
21.1 身故保险金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释义 1);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1.2 满期保险金
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生存证明;
(4)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2.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23. 宣告死亡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如果领取身故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金领受人必须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笔保险金归还我们。
四、 其他
2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您已缴纳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5.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x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6.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7.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
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而使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由此导致的后果和损失,
由您本人承担。
28. 本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生效后,可根据我们的规定书面通知变更合同的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应当由我们在原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如您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您需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并决定接受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当日,变更内容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尚未收到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或我们已经收到但尚未决定接受期间,被保险人死
亡的,我们不再变更任何合同内容。
29. 本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的;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
(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30.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1. 司法鉴定
x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原因。
32. 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我们和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1. 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本合同条款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