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 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
FIDIC 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
(黄皮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条款 1)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条款 2)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转让与分包(条款 3 和 4)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合同文件(条款 5,6,7)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承包商的义务(条款 8,9,10,11,12,13,14,15 和 16)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业主的义务(条款 17)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劳务(条款 18)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艺和材料(条款 19,20,21 和 22)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程、运送或安装的暂停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竣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竣工检验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移交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移交后的缺陷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变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设备的所有权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证书与支付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索赔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外币和汇率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暂定金额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风险与责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对工程的照管和风险的转移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财产损害和人员伤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责任的限度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保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不可抗力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违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费用和法规的变更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关税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通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争议与仲裁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法律及程序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条款 1)
定义
1.1 在本合同中(如下文所定义),下列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此处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开工日期”是指下列日期中最迟的日期:
(a)序言中规定的开工日期,或承包商收到下列付款或通知的日期;
(b)支付条件中可能规定的开工之前的预付款;
(c)为开始履行合同所需颁发任何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d)关于合同生效所需的任何法律要求已经完成的通知;
(e)在第二部分中规定的、作为开工先决条件所需的任何财务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已经完成的通知。
1.1.2“条件”是指本合同条件的序言以及本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1.3“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条件、规范、业主的图纸和承包商的图纸、已标价的和填完的价格表、投标书、中标函以及中标函中明确编入的附加文件。
1.1.4“合同协议书”是指记录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条款的文件。FIDIC 机电工程合同条件附有一个合同协议书的样本。
1.1.5“合同价格”是中标函中规定的、为实施工程而支付给承包商的那笔金额。
1.1.6“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承包商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承包商的任何受让人(除非业主向意)。
1.1.7“承包商的图纸”是指承包商根据第 6 条提交的所有的图纸、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
1.1.8“承包商的设备”是指为工程之目的所需要的任何性质的装置和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1.9“承包商的风险”是指第 37.3 款定义的风险。
1.1.10“缺陷责任证书”是根据第 30.11 款由工程师颁发给承包商的证书。
1.1.11“缺陷责任期”是指一年或第二部分规定的移交工程后的时间段。在该期间内,承包商根据第 30 条负责修复好缺陷和损害。
1.1.12“业主”是指序言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业主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业主的任何受让人(除非承包商同意)。
1.1.13“业主的图纸”是指业主或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和资料。
1.1.14“业主的风险”是指第 37.2 款定义的那些风险。
1.1.15“工程师”是指业主任命的为了合同目的作为工程师去工作并在序言中被指定的人员。
1.1.16“工程师代表”是指工程师根据第 2.2 款随时任命的工程师的任何代表。
1.1.17“最终支付书”是指工程师根据第 33.10 款向业主颁发的证书。
1.1.18“不可抗力”具有第 44.1 款赋予它的涵义。
1.1.19“外币”是指工程设备安装所在国之外的某一国货币。
1.1.20“严重读取”是指承包商违背最基本的勤勉之则的任何行为或失职,而该规则是一个有责任心的承包商在同样的地位和同样的情况下所应遵循的。
1.1.21“中标函”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包括业主与承包商商定的对投标书进行的任何调整或变动。
1.1.22“履约保证”是承包商据第 10.1 款为恰当地履行合同而提供的保证。
1.1.23“工程设备”是指按合同提供的,安装到工程上的机器、仪器、材料以及所有物品。
1.1.24“进度计划”是指承包商根据第 12.1 款提交的进度计划以及任何批准的对进度计划的修订。
1.1.25“暂定金额”是指根据第 36.1 款所述的那笔用于进行工作或提供货物或服务的金额。
1.1.26“风险转移日期”是指根据第 38.1 款将工程损失或损害的风险从承包商处转移给业
主的日期。
1.1.27“价格表”是指由承包商连同投标书一起递交的已填完并且已标价的价格表,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单个的价格表,上述价格表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1.1.28“区段”是指合同中专门确定作为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1.29“现场”是指由业主提供或使之可用的、承包商工作所在的或运人工程设备的那个或那些场所以及经业主同意后承包商施工涉及到的、在工程周围的那部分场所(不只是为了通行)。
1.1.30“规范”是指包括在合同中的规范,以及根据第 31 条对其所做的任何修改。
1.1.31“分包商”是指在合同中指定的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不是指承包商),或是经工程师同意后已经分包了合同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分包商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分包商的任何受让人。
1.1.32“移交证书”是指工程师根据第 29 条向承包商颁发的证书。
1.1.33“投标书”是指承包商为实施工程送交业主的标有价格的报价书。
1.1.34“竣工检验”是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并在工程递交给业主之前进行的检测。
1.1.35“变更命令”是指工程师根据第 31.1 款向承包商颁发的任何书面命令或被认为是书面的命令。
1.1.36“工程”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及进行的工作。标题和题名
1.2 本条件中的标题和题名不应视为是本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题名。
解释
1.3 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词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书面通讯
1.4 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这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报、电话和传真发送。
通知、同意和批准
1.5 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批准时,该同意或批准不得被无故扣压。除非另有规定,该通知同意或批准应是书面的,并应对“通知”一词作出相应解释。
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1.6 凡按照本条件承包商有权得到费用支付时,该费用应为恰当产生的费用,并应包括合理分摊到该费用上的任何企业管理费;但不包括利润(除非另有规定)。任何应得利润应按序言中规定的百分比增加到费用上。
时段
1.7 本条件中,“日”指公历日,“年”指 365 天。
工程师的职责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条款 2)
2.1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根据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件,如果要求工程师在履行任何这神职责之前须得到业主的具体批准,则此种要求的所有细节应在第二部分予以阐明。
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工程师代表
2.2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并应仅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根据第 2.3
款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2.3 工程师可随时将赋予工程师的任何职责授权给工程师代表,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授权。
任何授权或撤回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将其副本送交承包商和业主之后方能生效。
由工程师代表根据此授权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或批准应具有与工程师发出的决定、指示或批准相同的效力,但:
(a)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设备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上述工程设备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指示要求对其修正的权力;
(b)如果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有疑问,他可将该疑问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对上述决定或指示予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2.4 根据合同要求工程师按下述方式行使他的处理权:
(a)做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
(b)表示满意,或批准;
(c)确定价值;
(d)采取可能会影响业主或承包商权力和义务的行动。
工程师应在合同条款的范围内并兼顾所有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处理。工程师的决定和指示
2.5 承包商应遵循工程师根据本条件作出的决定和指示。书面确认
2.6 承包商可要求工程师书面确认工程师的任何非书面的决定或指示。承包商应将上述要求及时通知工程师。在承包商收到书面确认后,此类决定或指示方能生效。
对工程师的决定和指示提出质疑
2.7 如果承包商对第 2.5 款所述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或者是对第 2.6 款所述的书面确认提出不同意见或存有疑问,他应在收到上述决定、指示或书面确认后 28 天内通知工程师,xx自己的理由。
工程师应在下一个 28 天期限内通知承包商和业主,对上述决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同时说明理由。
如果任一方对工程师采取的行动持有不同意见,或如果工程师在规定的 28 天内没有对
承包商的通知作出答复,且上述问题又未能友好解决,则这一方有权在 50.1 款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合同将这一向题提交仲裁。
工程师的替代
2.8 没有承包商的同意,业主不得任命任何人替代工程师行使职权。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转让与分包(条款 3 和 4)
转让
3.1 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中他的义务的任何部分转让出去。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收取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款项不应视为转让。
分包
4.1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但承包商为了购买材料,或者签约购买少量零部件或者工程中的任何部分是由合同中指定的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时,则不需征得同意。
系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看作与承包商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
主导语言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合同文件(条款 5,6,7)
5.1 如果合同版本是用几种语言编写的,具有忧先权的版本应在序言中予以规定。该版本的语言称为主导语言。
日常通讯
5.2 日常通讯使用的语言应在序言中予以规定。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5.3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中标函;
2.序言;
3.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
4.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
5.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文件应相互解释
5.4 在遵守第 5.3 款的条件下,合同文件应被认为可相互解释。任何含糊或歧义应由工程师解答,他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出指示。
如果承包商认为遵循工程师的指示将导致他不可能合理预计的费用,他应随即通知工程师,并附上全部的详细证明材料。此时如果工程师批准,他将为上述的合理费用连同适当的利润开具证明,并将之加到合同价格中。
反之,如果遵循上述指示导致承包商费用低于他合理预计的费用,在考虑适当的利润之后,工程师应开具证明,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
承包商的图纸
6.1 承包商应将以下材料提交工程师批准:
(a)在合同或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可能用于合同和进度计划的图纸、样品、模型或资料,并按规定的份数;
(b)在工程进行中,合同中规定的或工程师可能要求的工程总体布置图及详图。
工程师应对上述材料表明批准或不批准。在合同或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或若无时间规定,在收到材料的 28 天内,如果工程师没有表明批准或不批准,上述材料即被认为得到了批准。
获得了批准的图纸、样品和模型应由工程师签字或表示认可。
承包商应接合同规定的格式及份数提供获得批准的图纸的附加副本。不批准承包商图纸的后果
6.2 工程师未批准的任何承包商的图纸都应立即予以修正以符合工程师的要求,并应再次提交。
获得批准的承包商图纸
6.3 除第 31 条的规定外,获得批准的承包商的图纸不得被违背。
对承包商的图纸的检查
6.4 在合理的时间内,工程师有权在承包商的基地检查工程任何部分的全部承包商的图纸。
有关安装的资料
6.5 在合同或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应提供图纸,说明工程设备如何安装,以及以下情况要求的任何其他资料:
(a)准备合适的基础或其他的支撑方法;
(b)为将工程设备和任何必要的施工设备送往工程设备安装所在地提供合适的现场通道;
(c)与工程设备必要的连接。操作和维修手册
6.6 根据第 29 条移交工程之前,承包商应提供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修建工程的图纸。这些资料应足够详细,以使业主能够操作、维修、调整和修补工程的所有部分。
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手册和图纸应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主导语言以及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份数提供。
除非另有商定,在上述手册和图纸提供给业主之前,不能认为按照移交要求工程业已竣工。
业主使用承包商的图纸
6.7 业主只能为完成、操作、维修、调整和修补工程之目的使用承包商的图纸。承包商使用业主的图纸
6.8 业主或工程师提交给承包商的业主的图纸、规范以及其他资料仍应为业主的财产。除非是为了合同的需要。未经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复制这些资料或将之传递给第三方。
设备制造图纸
6.9 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不应要求承包商问业主或工程师披露承包商的保密的设备制造图纸、设计、技术秘密或制造工艺、工序或作业方法。
承包商图纸中的错误
6.10 承包商应对其图纸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责,除非它们可归因于业主或工程师提供的本正确的业主的图纸或其他书面资料。工程师对承包商图纸的批准不应解除本款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由于承包商拖延提供其图纸和其他资料或由于图纸资料中存在他对之负责的错误或遗漏而可能导致的任何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
承包商对他负责的、因上述错误或遗漏所必须进行的任何更改或修补工作,应自费处理,并据之修改承包商的图纸和其他资料。
承包商履行本条中规定的义务应视为对本条中承包商责任的全部清偿,但不应解除第
27.1 款中他的责任。业主或工程师的错误
7.2 业主应对业主或工程师提供的业主的图纸和其他书面资料负责,并对由其中任一方指定的特定工作的详图负责。如果上述业主的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而且需对工作加以变更时,则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由工程师开具证明的修改费用和利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承包商的义务
(条款 8,9,10,11,12,13,14,15 和 16)
一般义务
8.1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勉对工程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将之运到现场、安装、检验和将其试运行,并在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承包商还应提供全部必要的承包商设备、监理人员、劳务以及除第二部分中规定以外的全部必要的设施。
放线
8.2 承包商应按工程师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并为此目的提供全部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时候,如果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出现错误,承包商应修正上述错误。
承包商应负担修正错误的费用,除非上述错误是由业主或工程师书面提供的错误资料引起,或由另一承包商的错误引起,在此情况下,业主应负担费用和利润。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的检查不应解除承包商对放线准确度的责任。合同协议书
9.1 如果要求的话,承包商应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记录合同的全部条款。该协议书应按所附格式拟定并完成,费用由业主负担。
履约保证
10.1 如果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要求承包商取得履约保证时,他应在收到中标函 28 天内按所要求的保证金额取得此种保证。履约保证应由一当事人按业主批准的格式提供。遵循本条要求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
有效期
10.2 在承包商按照合同对工程进行施工、完成以及修复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一直有效。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后,不能根据此履约保证提出索赔并应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后 14天内,将此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
按履约保证索赔
10.3 不论履约保证的条款是否规定了在业主要求时应予支持,只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业主才能根据履约保证提出索赔:
(a)承包商不履行合同,并且在收到业主要求其补救此违约的书面通知后 42 天内没有照办,该通知应说明按照履约保证索赔的意图,索赔数额以及所依据的违约事实;
(b)业主和承包商业已书面同意将要求支付的款额支付给业主,而该款额在此后 42
天内并未支付;
(c)在第 50 条所述的仲裁中,已判给业主一笔款额,而这笔款额在此判决后 42 天内并未支付;
(d)承包商已停止清理或业已破产。在上述情况下,xx在索赔时都应送交承包商一份副本。
现场资料
11.1 应当认为,投标书是基于现场的气候、水文和综合条件以及用于工程运行的资料的,这些资料是业主或工程师为投标之目的向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应为自己对这些资料的解释负责。
合同价格的充分性
11.2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彻底xx并在其投标书中考虑到了以下各项:
(a)影响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
(b)完成合同中所述工程的可能性;
(c)现场的综合情况(是否已向他提供了通道);
(d)现场总的劳务状况。
承包商不应对业主或工程师书面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但要对其从各种渠道收到的信息的解释负责。
外界障碍和条件
11.3 如果在现场实施工程期间,承包商遇到了第 26.1 款(c)规定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他应有权获得由此导致的附加费用。
工程师应为以下各项导致的附加费用开具证明,并将之加到合同价格中;
(a)遵循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商磋商之后颁发给承包商的有关的任何指示;
(b)在无工程师的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承包商可能采取的任何必要措施。提交进度计划
12.1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进度计划以取得他的批准。该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a)承包商拟实施工程的顺序(包括设计、制造、运至现场、安装、检验及试运行);
(b)提交和批准承包商的图纸所需要的时间;
(c)承包商要求业主完成下列工作的时间:
(i)提交任何业主的图纸;
(ii)提供通往现场的通道;
(iii)完成必要的土木工程工作(包括设备所需地基);
(iv)获得为工程之目的所需的任何进口许可证、同意、道路通行权及批准。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之后 28 天内按序言规定的格式提交进度计划。
工程师对该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或业主的任何义务。
进度计划的变更 12.2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不得对进度计划作实质性变更。鉴于第 12.1
款的规定,对进度计划的任何实质性变更须征得工程师的批准。修改进度计划
12.3 如果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修改进度计划。如果要求作出上述修改的原因不是由承包商负责时,工程师应为编制修改的进度计划之费用开具证明,并将之加到合同价格中。
承包商的代表
13.1 承包商应雇佣一名或多名有能力的代表在现场监督工程的实施,他们应能流利地使用日常通讯语言。
在现场工作开始之前,应将他们的姓名书面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向承包商代表发出的任何指示或通知都应被视为已发给了承包商。对承包商雇员的反对
13.2 在收到工程师的书面指示后,承包商应从该工程调离他在实施工程中雇佣的任何读取的或不胜任的或玩忽职守的人员。
承包商的设备
14.1 除了第二部分中规定的范围外,承包商应提供完成工程所需的全部承包商的设备。所有承包商的设备在运至现场后,都应被视为准备专门用于工程实施的。承包商不得
将任何上述设备运离现场,除非:
(a)不再需要该设备完成工程;
(b)工程师已表示同意。安全预防措施
14.2 承包商应遵守有关现场安全的全部适宜的规章。
除非另行商定,从现场开工至工程移交,承包商应提供:
(a)工程所需的围栏、照明、护卫和值班;
(b)为毗邻财产的物主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提供便利和保护可能需要的临时通道、人行道、护板和围栏。
电、水和气
14.3 承包商应有权为工程之目的使用现场可能提供的电、水、气及其他服务,其细节在序言中给出。承包商应为上述使用按合理的价格向业主支付。承包商应自费提供为上述使用所需的任何装置。
业主的设备
14.4 如果承包商为实施工程而要求的话,业主应运行任何可供使用的.设备,其细节在序言中给出。承包商应为上述使用按合理的价格向业主支付。在设备运行期间,业主应对设备有控制权并负责设备的安全生产。
现场清理
14.5 在工程进行中,承包商应随时清除和运走所有剩余材料和垃圾。.竣工后,承包商应将全部的承包商设备运走,使整个现场和工程保持清洁并处于良好的状态,以使工程师满意。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
14.6 在不阻碍或干扰工程进行的前提下,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为受雇于业主在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商及现场上的合法人员提供所有合理的机会,以使他们完成自己的工作。
承包商还应为业主的雇员提供同样的机会。如果承包商根据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供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或任何其他服务,业主应据之向承包商支付。所付款额应由工程师开具证明并加到合同价格之中。
通行权
14.7 除非工程师允许,只许可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雇员留在现场。
承包商应随时向工程师及其代表、业主的代表、当局和官员提供视察工程的方便。为获得进口许可证和特许证提供信息
14.8 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提供有关全部工程设备和承包商设备的详细情况,以使业主获得所有必要的进口许可证和特许证。
遵守法规、规章
15.1 在履行合同时出现的一切事宜中,承包商应在各个方面遵守任何国家的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合法当局的任何规章或细则的规定,并按照其要求发出通知和支付一切费用。
遵守法律
15.2 承包商应遵守设备制造国有关设备制造的法律以及设备安装所在国的法律,只要这些法律涉及到制造、安装和工程的运行。
专利权
16.1 承包商应保障业主免受因侵犯任何专利、已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导致的索赔,但须以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
(a)该索赔或诉讼起因于由承包商提供的工程或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施工、制造或使用;
(b)于合同签字的日期在承包商本国或工程设备制造或安装所在国该权利已得到保护;
(c)这种侵权或声称的侵权是由于为了规范中明示的或可合理推论出来的目的而使用该工程引起的;
(d)这种侵权或声称的侵权不是由于任何工程设备与非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设备的配套或联合使用引起的,除非这种配套或联合在投标日期之前已向承包商公开说明;
(e)这种侵权或声称的侵权不是由于承包商遵循业主或工程师的设计或指示引起的。有关专利权的索赔
16.2 当业主遭受到本条中的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费为解决该索赔去进行谈判。并接受由此索赔引起的任何诉讼。
业主对可能有损于承包商的谈判或诉讼应不予承认,除非在被要求之后的一合理时间内承包商未去谈判或应诉。
但承包商在向业主提供业主可能要求的合理保证之后方可去进行谈判或应诉。该保证总额应为业主可能负责的且在第 16.1 款的保障内容中包含的补偿费、损坏赔偿费、各种开支和诉讼费的一项估算款额。
在承包商要求下,业主应为辩驳上述任何索赔或诉讼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并应得到由此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
业主对专利权的保证
16.3 如果不是由于承包商根据第 16.1 款负责保障业主的任何事宜引起承包商侵权或声称侵犯任何专利、注册、设计、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则业主应保障承包商免受为之可能招致的一切索赔、损害赔偿费、各种开支和诉讼费。第 16.2 款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出必要的修改后也同样适用。
进入和占用现场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业主的义务(条款 17)
17.1 业主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允许承包商进人和占用现场,但该现场不可能为承包商独家占有。
业主应按规范规定的范围提供将全部工程设备和承包商的设备运往现场的通行方法。协助查明当地规章
17.2 业主应协助承包商查明工程设备安装所在国的任何法律、规章、法令或细则以及该国关税的性质和范围,这一切都可能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果要求的话,业主应以承包商的费用为承包商设法获得上述文件的副本及有关资料。
现场土木工程
17.3 业主钻现场提供的任何建筑物、结构、基础或各种通行方法,在进度计划表所指示的时间内,应适合于工程的接收、迁移、安装和维修。
同意和通行权
17.4 业主应在适当的时间获得或给予工程所需的所有同意,包括工作许可证、通行权以及批准。
进口许可证和特许证
17.5 在与送交工程设备和工程竣工的时间有关的合理时间内,业主应获得工程设备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进口许可证和特许证。
劳务的雇佣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劳务(条款 18)
18.1 除非合同书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自行安排所有劳务的雇佣,以及他们的酬金、住房、膳食和交通。
有关劳务的统计表
18.2 承包商应提交详细的统计表,说明承包商以及分包商在现场随时雇佣的管理人员和
各种等级的劳务人员的数量。该统计表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间隔提交。工作时间
18.3 在现场,承包商应遵守序言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业主应允许承包商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在现场不间断地进行工作。
在与业主及承包商协商后,工程师可指示在其他时间进行工作。额外费用及利润应加到合同价格中,除非上述做法是为了在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所必需的,且应归因于承包商的违约。
对工作时间的限制
18.4 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外或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不得在现场进行任何工作,除非:
(a)合同有此规定;
(b)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该工作无法避免或必须进行。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c)工程师已表示同意。
实施方法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艺和材料(条款 19,20,21 和 22)
19.1 拟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的制造以及要做的全部工作的实施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制造与实施的方法,则该项工作应按公认的良好的习惯做法以恰当和熟练的方法去实施。
封盖工作
19.2 承包商应给予工程师充分的机会去检查、测量和检验现场上即将封盖或掩蔽的任何工作。
当此类工作已为检查、测量或检验做好准备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除非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他考虑没有必要,工程师没有理由拖延进行检查、测量和检验。
移去封盖工作
19.3 如果工程师发出指示的话,承包商应剥露工程的任何部分,之后承包商应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并使之完好,以使工程师满意。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按第 19.2 款已被封盖或掩蔽,并被发现是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商遵照工程师的指示而招致的费用,包括利润,应由工程师开具证明并加到合同价格中去。
独立的检查
20.1 如果合同规定或承包商同意,工程师可将对设备的检查或检验授权给一个独立的检查员。
应按第 2.3 款所要求的方式实施这种授权,该独立检查员应被视为为此目的的工程师代表。该任命的通知(14 天前)应由工程师发给承包商。
制造期间的检查和检验
20.2 在设备制造期间,工程师有权检查、试验及检验材料和加工工艺,检查按合同提供的所有设备的制造过程。这项工作应在工作时间内于承包商的材料场地和加工车间内进行。如果设备在其他的地方制造,承包商应为工程师的检查、试验和检验获得许可。
所有的检查、试验和检验不能免除承包商遵守合同的任何义务。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20.3 承包商应接合同的规定与工程师协商设备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师应把他打算检
验的意图提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商。
如果工程师未按协商一致的时间参加检验,除非工程师指示承包商不必检验,承包商可单独进行检验,该检验可以被认为是在工程师到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
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递交检验结果的正式证明副本。如果工程师没有参加检验,他应承认检验的数据有效。
为检验提供设备
20.4 凡合同规定在承包商或分包商厂房进行检验时,承包商应提供为有效地进行检验所必需的帮助、劳务、材料、电、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
检验证书
20.5 当设备通过了本条所指的检验时,工程师应向承包商颁发一份证书,或为此在承包商的检验证书上签字。
拒收
21.1 如果按第 20 条所进行的检查、试验或检验的结果使工程师认为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他可以拒收该设备并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承包商。通知应说明工程师拒收的理由。工程师不应拒收有微小缺陷的任何设备,只要该缺陷并不影响该设备的营利运行。
承包商随后应迅速修补缺陷或保证任何被拒收的设备符合合同要求。
如果工程师要求对该设备再行检验,该检验应按同样的条款和条件重复进行。由重复检验招致的业主的全部费用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
对运送设备的许可
22.1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书面申请运送工程设备或承包商的设备至现场,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其运送到现场。
承包商应负责在现场接收工程设备和承包商的设备。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程、运送或安装的暂停
暂时停工命令
23.1 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商:
(a)暂停工程的进行;
(b)暂停运送在进度计划中规定的运送时间(或者如未规定时间,在拟定运送的适当时间)准备运往现场的工程设备或承包商的设备;
(c)暂停安装业已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
当阻止承包商按进度计划运送或安装工程设备时,即应认为工程师已下达了暂时停工的指示,除非此类阻止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引起。
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护并保障处在承包商的工厂或其他地方或现场(视情况而定)受到影响的工程或工程设备免受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暂时停工的费用
24.1 承包商因对工程或工程设备进行保护、保障和保险,遵守工程师根据第 23.1 款下达的指示以及复工而招致的附加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格中。
如果由于承包商一方违约而导致必须停工时,则承包商无权取得任何附加费用。
除非承包商在收到暂停工程进行或暂停运送工程设备的命令后 28 天内,或根据第 23.1
款确认暂时停工的日期后 28 天内,把要求进行该项索赔的意图通知工程师,否则他亦无权取得附加费用。
暂时停工情况下的支付
24.2 如果有关工程设备的工作或工程设备的运送被中止超过 28 天,则承包商有权获得该未被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的支付款项。在暂时停工 28 天后,承包商有权获得相当于该工程设备在停工日期时的价值的付款。
同时,应颁发一份支付证书,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a)根据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已把这些工程设备标记为业主的财产;
(b)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引起。持续的暂时停工
24.3 如果第 23.1 款所述的停工持续 84 天以上,且此停工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引起,则承包商可通知工程师,要求在 28 天内同意继续实施工程。
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没有得到许可,承包商可将此停工视为第 31 条所述的对停工影响到
的区段的删减或如果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终止合同,并且执行第 46 条的规定。
复工
24.4 如果承包商没有根据第 24.3 款将持续的停工视为删减或终止合同,在承包商的要求下,业主应接受对中止的工程的保护、保管、安全以及保险的责任,中止的工程受到损失或损害之风险从此转移给业主。
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命令后,承包商应在及时通知工程师后,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或工程设备。承包商应补救好工程或工程设备在暂停期间可能发生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承包商由于此暂停所合理支出的费用(即如果没有暂停不可能支出的费用)连同利润应加到合同价格中。
承包商无权获得由于补救因有缺陷的工艺或材料或因承包商未能采取第23.1 款规定的措施而引起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所招致的费用。
如果业主根据本款接受了中止的工程的风险和责任,那么在承包商收到复工的许可或命令后 14 天,该风险和责任应重新归属承包商。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竣工
竣工期限
25.1 工程应在竣工期限内完成并通过竣工检验。竣工期限的延长
26.1 如果由于下列的任何原因致使或将使承包商延误完成工程,承包商可要求延长竣工期限:
(a)根据第 31 条书面指示额外的或附加的工作;
(b)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c)系包商不可能合理预见的自然障碍或条件;
(d)业主或工程师的指示,但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引起的;
(e)业主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
(f)业主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商的延误;
(g)根据第 23 条的任何暂时停工,由于承包商的违约除外;
(h)任何劳资纠纷;.
(i)业主的风险;
(j)不可抗力。
承包商应在得知索赔延期的事件后 14 天内,将其索赔延期的意向通知工程师。通知发出后,承包商应尽快发出附有全部详细材料的延期要求。
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工程师应不时地给予承包商预期的或追溯既往的此类合理延长竣工期限的许可。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业主和承包商。
无论在竣工期限之前或之后出现的延误,承包商均应有权获得此类延期。分包商的误期
26.2 如果分包商的误期是由于第 26.1 款提到的某一原因,而该误期阻碍承包商按竣工期限竣工时,则承包商应有权进行延期索赔。
提前竣工
26.3 业主可在下述条件下要求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花竣工期限之前完成:
(a)业主和承包商应首先商定支付承包商在竣工期限之前完成工程或其中一部分的每日的额外款额;
(b)对未能在提前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或其中一部分,承包商不承担第 27.1 款中规定的责任。
本款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工程或部分工程早于规定期限竣工。业主有关提前竣工的要求应满足两个条件:
(a)业主和承包商应在合同中约定应付报酬。约定的应付报酬应为竣工期限前实际完成的部分工程的每日额外款项。
(b)对在约定提前竣工时间内的延误,承包商不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即使业主已要求提前竣工,并且已就报酬问题达成协议,只有在竣工期限到期时,才会出现第 27
条所述后果。第 26.3 款的规定是业主要求提前竣工的唯一途径。业主不得援引根据第
31 条发出的变更命令来改变对第 26.3 款的执行。竣工拖延
27.1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期限内完工,业主应有权减少合同价格,除非从出现的事件中能够合理地断定业主不会遭受损失。
业主应在一合理的时间内将其要求减少合同价格的意向通知承包商。
每日减少的百分比应按序言中的规定,即归因于未能如期完工而不能预期投人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的合同价格的每日百分比。此减少应按竣工期限和实际竣工日期之间的天数计算。
此减少决不应超出序言中规定的、该部分合同价格的最大百分比。
此减少不应包括对有关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期限内竣工,业主所做的任何其他补救,但第 27.2 款中的规定除外。
进一步的误期
27.2 如果根据第 27.1 款业主有权对工程的任何部分的合同价格进行最大限度的减少,他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其完成工程。该通知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最后竣工的期限。
如果不是由于业主或其雇佣的某个其他承包商负责的原因,承包商未能在该期限内竣工时,业主可再一次通知承包商:
(a)要求承包商完成;
(b)用承包商的费用由业主完成工程,只要他以合理的方式这样做;
(c)终止合同。
如果业主终止了合同,他应有权就他所蒙受的任何损失从承包商处得到序言中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补偿。若没有规定最高限额,业主无权得到超出归因于承包商未能如期完工而不能预期投人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的合同价格的补偿。
业主应将他保留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的价值记人贷方。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竣工检验
检验通知
28.1 承包商应提前打天将一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后他将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
(下文中称为“检验”),除另有商定,检验应在该日期后 14 天内工程师通知承包商的某一日或数日内进行。
检验时间
28.2 如果工程师没有在承包商要求之后指定检验时间,或未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承包商应有权在工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着手进行检验。该检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检验结果被认为是准确的。
延误的检验
28.3 如果承包商无正当理由延误检验时,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收到该通知后 21天内进行检验。承包商应在此期限内他可能确定的日期进行检验,并将此日期通知工程师。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 21 天内进行检验时,工程师可单独着手进行检验。工程师如此进行的所有检验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此费用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该检验应被视为是在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检验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为竣工检验提供方便
28.4 除非另有规定,业主应免费提供为进行检验承包商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劳务、材料、电、燃料、水、备用品、仪器和原料。
重复检验
28.5 如果工程或任何区段未能通过检验时,工程师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复此类检验。根据本款或第 30.7 款进行重复检验所招致业主的所有费用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
对检验结果的分歧
28.6 如果工程师和承包商对检验结果的解释有分歧,双方应在该分歧出现后 14 天内向对方提交一份阐明自己意见的报告。该报告应附有一切有关的证明材料。
竣工检验是确定工程已完满结束;并可移交业主的手段。因此,工程师与承包商对检验结果很可能产生分歧。在此类情况下,要求承包商与工程师分别向对方提交一份阐明自己意见的报告。此类报告应附有一切有关证明材料并应在分歧产生后 14 天提交。
仲裁时,上述报告可作为判断工程是否确已竣工,及是否需要复验的重要证明文件。未能通过竣工检验的后果 28.7 如果工程或任何区段未能通过根据第 28.5 款所进行的重复检验时,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工程师应有权:
(a)指示按照第 28.5 款规定的条件再进行一次重复检验;
(b)拒收工程或区段,在此情况下,业主应从承包商处获得与第 30.5 款规定相同的补偿;
(c)尽管工程尚未竣工,如果业主愿意的话,颁发一份移交证书。合同价格应按业主与承包商可能商定的数额给予减少,若未能达成一致,可按仲裁决定予以减少。
业主的使用
28.8 在考虑根据第 29,3,29.4 以及 30.7 款所进行的检验结果时,工程师应考虑到由于业主对工程的任何使用而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所产生的影响。
检验证书
28.9 一旦工程或工程的任何区段通过了检验,工程师应立即就此向承包商和业主颁发一份证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移交
移交
29.1 当工程根据合同已经竣工(那些不影响工程预期投人使用的次要部分除外)且已通过竣工检验并根据第 29.2 款已经颁发或认为已颁发了移交证书时,业主应接收工程。移交证书
29.2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竣工并根据第 29.1 款准备移交前不早于 14 天向工程师发出通知,申请移交证书。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后的 28 天内应:
(a)向承包商颁发移交证书,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说明工程竣工和准备移交的日期;或者
(b)驳回申请,提出工程师的理由并详细说明为了使移交证书得以颁发承包商还需进行的工作。
如果在 28 天的期限内工程师未颁发移交证书或未驳回承包商的申请时,应认为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二天他已颁发证书。
如果根据合同工程被分成区段时,承包商有权就每一个此类区段申请单独的移交证书。
移交前的使用
29.3 业主不得使用工程的任何部分,除非工程师颁发了该部分的移交证书。然而,如果业主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时,该被使用的部分应被认为在此种使用之日已经移交。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相应地颁发移交证书。如果业主在工程移交前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承包商应被给予最早的机会用以采取可能需要的某些措施进行竣工检验。
第 27.1 款中的规定不适用于业主正在使用的工程的任何部分。应运用第.30 条,如同该部分在被使用之日已经移交那样。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29.4 如果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或业主雇佣的其他承包商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检验时,则应认为业主已在本该完成但因上述妨碍未完成竣工检验的日期接收了工程。工程师应相应地颁发一份移交证书。
如果工程实质上不符合合同要求,则不应认为工程已被接收。
如果按照本条规定接收工程的话,承包商仍应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提前 14 天发出通知要求承包商根据第 28 条中约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检验。;
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xx进行竣工检验所支出的任何附加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格中。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移交后的缺陷
缺陷责任期
30.1 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单独移交,则该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应从其移交之日开始。修复缺陷
30.2 除第 30.9 款规定之外,承包商应负责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可能出现或发生的,由下列情况引起的工程的任何部分中的任何缺陷或损害;
(a)任何有缺陷的材料、工艺或设计;
(b)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失职。承包商应以尽快可行的方式自费修复缺陷或损害。
缺陷通知
30.3 如果出现任何此类缺陷或发生损害时,业主或工程师应当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承包商。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30.4 本条规定应适用于由承包商进行的所有重置或更新,如同此类重置或更新在其完成之日已被移交一样。
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延长一段时间,其长短应与工程因某种缺陷或损害而不能使用的时间相等。如果只是部分工程受到影响,则缺陷责任期应仅就该部分进行延长。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延长都不得超过一年。
当发生第 23.1 款所述的工程设备安装或交付暂停时,本条所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则不适用于工程设备本应交付(但由于此暂停而未交付)之日三年之后或在第二部分中可能规定的此类期限之后发生的任何缺陷。
未能补救缺陷
30.5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某一合理的时间内修补某一缺陷或损害时,业主可确定一个修补缺陷或损害的最终时间。
如果承包商未能照办,业主可:
(a)自己或由他人进行此项工作,但他应以合理的方式去做,由承包商承担风险和费用;业主因修补缺陷或损害所招致的合理费用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但承包商对此项工作不负有责任;
(b)要求承包商同意业主按商定的意见或按第 50 条中的仲裁决定合理减少合同价格;
(c)如果该缺陷或损害使业主实质上无法享有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所带来的全部利益,他可对不能预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终止合同。除第 45 条规定的任何补偿外,业主还应有权获得为该部分工程所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和向承包商归还工程设备或根据承包商的指示卖掉该设备所支付的费用的补偿。
清除有缺陷的工程
30.6 如果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地得到修复时,在工程师或业主的同意下,为了修复之目的,承包商可将任何有缺陷的或损害的部分工程从现场清除。
进一步的竣工检验
30.7 如果重置或更新可能影响工程进行时,业主可要求重复必要的竣工检验。核要求应在重置或更新之后 28 天内提出并通知承包商。检验应按第 28 条中的规定进行。
出入权
30.8 在最终支付证书颁发之前,承包商应有出人工程各个部分以及查阅工程的工作记录和运行记录的权利。
该出入权应限定在业主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并由承包商承担风险和费用。同样,承包商的任何正式授权代表也应得到此类出入权,该授权代表的名字应事先书面通知工程师。
承包商还可以自己的风险和费用进行他认为有必要的任何检验,但须取得工程师的批准。
业主和工程师设计中的缺陷
30.9 承包商不应对由业主或工程师提供或指定的设计引起的任何缺陷负责。由承包商调查
30.10 如果工程师书面要求,承包商应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如果该类缺陷根据本条规定不由承包商负责时,在调查产生缺陷原因的工作中,承包商支付的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格中。
缺陷责任证书
30.11 当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缺陷责任期已终止,根据合同,承包商已履行了弥补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缺陷的义务时,工程师应在 28 天内就此向业主和承包商颁发一份缺陷责任证书。
排它的补救
30.12 除出现严重的渎职情况外,本条中规定的业主的补救应取代并解除与任何缺陷有关的任何其他补救。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变更
工程师有权变更
31.1 工程师可在工程移交前的任何时候向承包商发布变更命令,指示承包商更改、修正、删减、增加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工程的任何部分。
除了根据工程师的变更命令外,承包商不得变更或更改工程的任何部分。但是,承包商可随时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的建议。
变更命令的程序
31.2 在根据第 31.1 款发布任何变更命令前,工程师应将此类变更的性质和方式通知承包商。
在收到该通知后,承包商应尽快向工程师提交;
(a)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如有时)以及工作的实施进度计划;
(b)根据第 26.1 款对进度计划或根据合同对承包商的义务进行任何必要的修改的建议;
(c)承包商对合同价格调整的建议。
收到承包商的上述递呈后,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工程师应尽快决定是否进行变更。
如果工程师决定进行变更,他应根据承包商的上述递呈或按照协议所作修改发布一条明确的变更命令。如果工程师与承包商未能就合同价格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第
31.3 款中的规定处理。
对合同价格调整的不同意见
31.3 如果承包商与工程师未能就合同价格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价格表中规定的费率确定调整价格。
若价格表中包含的费率不直接适用于有关具体工作,工程师应确定能反映价格表中价格水平的合适的费率。
当所述的价格表中未包含费率时,总额应适合全部情况并应适当考虑因变更追加或减少承包商的管理费。
承包商还应有权得到下列付款:
(a)由于此类变更而使部分实施的工程变为无用而导致的费用;
(b)对已经制造或正在制造的设备进行必要改动的费用,或对任何已做但因此类变更而必须进行改动的工作的费用;
(c)由于进度计划中详细规定的工程进度被破坏而招致承包商的任何附加费用;
(d)因此类变更造成对承包商的财务费用的实际影响,包括利息。
工程师应在此基础上确定费率或价格,以便使部分付款能够包括在支付证书中。承包商开始执行
31.4 一旦收到变更命令,承包商应立即开始进行变更,并在执行变更过程中接受本合同条件的约束,如同此类变更已在合同中规定。
在准予延长竣工期限或根据第 31.3 款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之前,工作不得延误。
费用记录
31.5 在任何情况下,当指示承包商在确定有关合同价格的调整之前进行变更时,承包商应保持进行变更的费用记录和所花费的时间记录。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此类记录应供工程师查阅。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设备的所有权
设备的所有权
32.1 根据合同提供的设备应在下述时间中较早的时间成为业主的财产:
(a)当设备在现场交付时;
(b)当根据第 24.2 款中的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设备价格的付款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证书与支付
支付条件
33.1 支付条件应在序言中规定。申请的方法
33.2 除非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按以下方法间工程师申请支付:
(a)有关工程进度方面,提交工程师可能要求的此类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的证明材料;
(b)有关运至现场的及在途中的工程设备方面,说明有关工程设备并提交此类装运、运费和保险费用的证明材料以及工程师可能需要的此类其他文件;
(c)根据第 34 条的附加的付款。
任何其他付款申请均应说明要求的款额以及提出申请约有关细节。颁发支付证书
33.3 在收到承包商有权提出的付款申请后 14 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颁发一份支付证书;并说明应支付的款额,同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商。
此支付证书,不是最终支付证书,不得由于以下原因扣发:
(a)不影响工程使用的那类小缺陷;
(b)对申请付款的任何部分有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对无争议的款额颁发一份支付证书。
对支付证书的修正
33.4 工程师可在任何支付证书中对任何以前的证书进行任何必要的适当修正或更改。支付
33.5 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业主应从每一份支付证书颁发之日起 28 天内,在其业务总部向承包商支付已证明的款额。
延误的支付
33.6 如果根据第 33.5 款应予支付的任何款额被延误支付时,承包商应有权得到延误期间未付款额的利息。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此利息的年息应为承包商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加上 3 个百分点。承包商有权得到此类付款而不需正式通知,且不损害其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对未能颁发证书或支付的补偿
33.7 下列情况下,承包商在向工程师和业主发出通知 14 天后有权停止工程:
(a)承包商提出正当申请后工程师未颁发支付证书;
(b)业主未按本条规定进行支付。由于停工和随后恢复工作所引起的承包商的费用及利润应加到合同价格中。
在任何情况下,当承包商提出正当申请后工程师未颁发支付证书时,在向工程师和业主发出通知 28 天后,承包商还应有权终止合同。
采用计量支付
33.8 对根据所提供的数量或所做的工作进行支付的工程的任何部分来说,有关计量的规定应在第二部分中说明。
申请最终支付证书
33.9 在缺陷责任证书(如果有多个缺陷责任证书时,则指在最后一个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申请最终支付证书。
申请此最终支付证书时应附有一份由承包商准备的最终结算单。该最终结算单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所有工程设备的价值和根据合同所做的工作,同时还应说明:
(a)商定的对合同价格的此类增减;
(b)承包商可能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附加款的一切要求。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
33.10 在收到根据第 33.9 款发出的申请后 28 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颁发最终支付证书,同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商。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第 33.9 款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最终支付证书,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在
下一个 28 天期限内提出申请,如果承包商未提出此类申请,工程师应就他认为正确的款额颁发最终支付证书。
确定性的最终支付证书
33.11 最终支付证书应是工程符合合同要求以及承包商根据合同已履行了其所有义务时工程的价值的确定性证明。
支付最终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应是业主根据合同已履行了其所有义务的确定性证明。
在下列情况下,最终支付证书或者支付不应为确定性的:
(a)涉及或影响证书中所述的任何事情存在欺骗或不诚实时;
(b)在最终支付证书颁发后 84 天期满前,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已开始提交仲裁或已开始向法庭提起诉讼。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索赔
程序
34.1 当根据本合同条件出现承包商认为他有权索赔附加付款的任何情况时,承包商应:
(a)如果他打算索赔任何附加付款的话,在得知上述情况后 28 天内将其索赔意图通知工程师并说明索赔理由;
(b)在此通知发出后合理可行时,尽快向工程师提交其全部和详细的索赔材料。除非工程师另外同意,索赔材料的提交不得超过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182 天。无论如何,此类索赔材料的提交不得晚于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此后承包商应立即提交工程师为了对索赔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可能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详细材料。
评估
34.2 当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根据第 34.1 款提交的全部和详细的索赔材料以及他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进一步的详细材料时,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他应确定承包商是否有权得到附加付款,并据之通知有关各方。
工程师可驳回不符合第 34.1 款中规定的任何要求附加付款的索赔。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外币和汇率
外币支付
35.1 外币支付应按照序言中的规定办理。货币限制
35.2 业主应就下列情况引起的任何损失赔偿承包商:
(a)货币限制;
(b)对支付承包商的货币进行货币汇兑时的限制,此类限制由根据合同进行任何支付的所在国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强制实施。
本款仅适用于工程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 28 天后实施的限制。汇率
35.3 如果合同规定使用外币支付,则为合同之目的货币向的汇率应予确定,并应为序言中规定的汇率。
如果序言中没有规定此种汇率,则依据的汇率应为工程投标书截止日期之前的 28 天
当天,或距 28 天最近的一天由所有国中央银行公布的该国货币售出汇率。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的使用
36.1 一项暂定金额权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
支付给承包商的总金额仅应包括按照工程师的指示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应或服务的那类款额。
指示用暂定金额工作
36.2 对于每一项暂定金额,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可指示:
(a)承包商实施工作,包括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实施此类工作的价值应按第 31
条确定,并按照第 33 条支付给承包商;
(b)承包商购买货物和材料,为此应按第 36.4 款中规定支付。发票与收据
36.3 当工程师要求时,承包商应出示反映暂定金额支出情况的报价单、发票、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
使用暂定金额支付
36.4 对于承包商实施的所有工作或承包商根据第 36.2 款(b)提供或购买的货物、材料或服务,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中应包括:
(a)承包商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格;
(b)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格的一个百分比(有关所有其他收费和利润方面)。此百分比应为序言中规定的百分比。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风险与责任
风险和责任的分担
37.1 对于由履行合同引起的物质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以及人身伤亡等风险,业主和承包商应分担如下
(a)业主:按照第 37.2 款中规定的业主的风险;
(b)承包商:按照第 37.3 款中规定的承包商的风险。业主的风险
37.2 业主的风险是:
(a)战争与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
(b)在与工程所在国有关的或与运送工程设备必须通过的国家有关的范围内的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任何核废料、放射性的有毒炸药或任何爆炸的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危险性质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产生的压力波;
(e)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完全限制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雇员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
(f)由业主使用或占用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
(g)由工程师、业主或其他由业主负责的人员造成的、出现于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中的毛病、错误、缺陷或遗漏;
(h)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为了履行合同使用或占用现场;或按照合同在工程建设中不可避免的(无论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对道路、灯光、空气或水的使用权的干扰;或对任何在他人土地上的通行权(地役权)、道路通告权或类似性质的权利的干扰;
(i)们业主在任何土地的地表、地下、上方、其中或通过该土地建设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权利;
(j)按照合同在工程建设中所不可避免的损坏(由于承包商的建设方法引起的除外);
(k)工程师、业主或由业主雇佣的其他承包商或他们各自的雇员或代理人的行动、疏忽或遗漏,或违反合同或违反法定的责任;
(l)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所有风险,或虽可预见,但该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损失、损害或伤害的所有风险。
承包商的风险
37.3 承包商的风险是指除规定为业主的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对工程的照管和风险的转移承包商对工程照管的责任
38.1 从开工之日起直到根据 38.2 款中规定的适宜的风险转移日期止,承包商应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区段负有照管责任。
承包商还应对缺陷责任期内由他实施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涉及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负有照管责任直到完成该未完成的工作。
风险转移日期
38.2 与工程或工程的某一区段有关的风险转移日期为下列日期中的最早日期:
(a)的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
(b)当认为工程师已颁发了移交证书或认为按照第 29 条已移交了工程的日期;
(c)当业主或承包商按照本条件终止合同时,终止通知中的终止日期。对工程损失或损害的风险的转移
39.1 在适宜的风险转移日期,对工程或工程任何区段的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应从承包商处转移给业主。
风险转移日期之前的损失或损害
39.2 在风险转移日期之前发生的工程或工程任何区段的损失或损害:
(a)如果是由任何承包商的风险引起的损失或损害,应由承包商立即以自己的费用修复;以及
(b)如果是由任何业主的风险引起的损失或损害,倘若在损失或损害发生后 28 天内工程师要求的话,应由承包商用业主的费用修复,修复此类损失或损害的价格在所有情况下都应是合理的,并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商定,或未能商定一致时,应按照第 50 条通过仲裁确定。
风险转移日期之后的损失或损害
39.3 在风险转移日期之后,承包商对有关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除严重的渎职情况外,应限定在以下方面;
(a)完成第 30 条与工程的任何部分中的缺陷有关的承包商的义务;
(b)立即修复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财产损害和人员伤害
承包商的责任
40.1 除第 41.1 款规定外,在最终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前发生的涉及任何物质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工程除外),人员伤亡方面的所有损失、开支及索赔,凡属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承包商应对之负责并保障业主免于所有的损失、开支及索赔:
(a)承包商有缺陷的设计、材料或工艺;
(b)承包商;其分包商或他们各自的雇员和代理人的疏忽或不履行法定责任。业主的责任
40.2 无论何时发生的、属业主的风险引起的、涉及任何物质财产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伤亡方面的所有损失、开支或索赔,业主应对之负责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所有的损失、开支或索赔。
事故
41.1 凡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为合同目的而雇佣的任何人员的伤亡有关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开支或索赔,承包商应对之负责并保障业主免于上述损失、开支或索赔,除非上述人员的伤亡是由工程师、业主或业主雇佣的其他承包商或其各自的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违约引起的。在后一种情况下,业主应对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开支及索赔负责并保障承包商免于上述损失、开支及索赔。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责任的限度对间接或相应引起的损害的责任
42.1 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应负责对方的任何利润损失、使用权损失、生产损失、合同损失或对方可能遭受的任何其他间接或相应引起的损害,但以下情况除外:
(a)第 27 条中明确规定的;
(b)本条件中明确承包商有权得到利润的规定。”最大的赔偿责任
42.2 根据本条件承包商对业主所负赔偿责任决不应超过序言中规定的金额,如未规定该金额时,不应超过合同价格。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责任
42.3 除非由于承包商的严重渎职引起,对于洼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后发生的业主的物质财产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不应对业主负责。
排它的补救
42.4 业主和承包商均认为只有本条件中规定的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才能决定他
们在合同中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权利。
因此,合同中规定有关的或由于以下情况引起的补救:
(a)任何违反合同;
(b)任何疏忽行为或遗漏;
(c)人员伤亡;
(d)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除非属于严重渎职者外,应排除根据合同法或其他条文一方可能对另一方进行的任何其他补救。
减少损失或损害
42.5 在所有情况下,根据合同宣称对方违约或自己得到保障的二方,必须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去减少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
可预见的损害赔偿
42.6 如果业主或承包商负责向对方支付损害赔偿费,则该费用不应超过在合同签订日期违约方可能合理预见的损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保险
工程
43.1 承包商应以承包商和业主的联合名义,以全部重置价值在下列时间就以下方面为工程投保,免赔限额不应超过序言中的规定:
(a)从开工日期刮风险转移日期,由任何承包商的风险和序言中规定的任何其他风险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b)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i)由承包商完成任何扫尾工作或根据第 30 条履行其义务所致;
(ii)由发生在风险转移日期之前任何承包商的风险所致。承包商的设备
43.2 在承包商的设备运往现场期间,从开始装车到现场卸车完毕,承包商应以全部重置价值为承包商的设备投保,在承包商的设备停留于现场期间,他应为由于任何承包商的风险引起的承包商的设备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以全部重置价值投保。
第三方责任
43.3 承包商应为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并且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前发生的任何人员伤亡或任何物质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进行第三方责任保险。
该项保险应于承包商在现场开始任何工作之前生效。保险不应少于序言中规定的总额。
雇员
43.4 承包商应为其在第 41.1 款中的责任投保并使此项保险持续有效。承包商需提供相关的业主责任或员工赔偿金。
有关保险单的总体要求
43.5 承包商应:
(a)在业主要求的任何时间,出示根据合同要求他取得的任何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以及保险费的收据;
(b)向承包人办理他应负责的全部保险,并符合业主批准的条件;
(c)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对保险条款作实质性的变动;如果承保人对条款作任何实质性的变动,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业主;
(d)在各个方面遵守合同要求他取得的保险单上规定的任何条件。允许保险单不包括的例外
43.6 承包商办理的保险范围可不包括任何下列各项:
(a)修复有缺陷的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的任何部分所需费用,并规定该费用包括补救由于上述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导致的工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费用;
(b)间接的或随之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包括因误期而对合同价格的任何减少;
(c)磨损、短缺和偷窃;
(d)法律要求为之进行第三方保险或其他保险约有关车辆的风险。承包商未办保险的补救
43.7 如果承包商未能出示第 43.5 款(a)规定的保险范围的证明,则业主可办理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业主为此目的支付保险费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
未收回的金额
43.8 任何未从承保人处收回的金额应根据第 37 条规定的他们的责任由业主或承包商负担。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定义
44.1 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a)战争和其他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军事征用或禁运;
(b)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任何废料、放射性的有毒炸药或任何爆炸的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危险性质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c)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夺政权和内战;
(d)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由承包商的雇员引起的除外)。不可抗力的影响
44.2 如果在中标函颁发之日或合同生效之日(取较早日期)之后出现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况,从而阻止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应被认为未履行或违背该方在合同中的义务。
通知发生的情况
44.3 如果双方中任一方认为已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履行其义务的不可抗力的情况,他应就此立即通知另一方及工程师。
继续履行义务
44.4 在发生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只要合理可行,承包商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他准备采取的措施,包括不可抗力不能阻止的任何合理的替代履约方法。如果工程师未指示照此去做,承包商不得采取任何此类措施。
不可抗力引起的附加费用
44.5 如果在执行工程师根据第 44.4 款发布的指示中承包商支出了附加费用,则该费用应由工程师开具证明并加到合同价格中。
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
44.6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使工程遭受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有权将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包括在支付证书中,而不考虑已发生的损失或损害。
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
44.7 如果不可抗力已发生并将持续 182 天,则尽管由于此原因可能已允许承包商延长竣
工期限,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通知对方 28 天后终止合同。如果 28 天的期限到期后不可抗力仍在持续,合同即告终止。
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合同时的支付
44.8 如果根据第 44.7 款终止合同,则应将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支付给承包商。承包商还应有权收到下列款项:
(a)有关任何准备项目的应付金额(只要该类项目所包含的工作或服务业已完成)以及有关其中任何一个项目的适当比例的应付金额(如果该项目所包含的工作或服务仅完成了一部分);
(b)为了工程或为了与工程相关的使用订购的、且已交付承包商或承包商具有法定的义务去接受交货的材料或物品的费用;当业主为之付款后,此类材料或物品应成为业主的财产并由业主对之承担风险,承包商应将此类材料或物品交由业主处置;
(c)为了完成整个工程,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合理支出的任何其他费用的总额;
(d)将承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商本国厂房或任何其他目的地(运费不超过运回承包商本国厂房的运费)的合理费用;
(e)在合同终止日期将完全是为工程雇佣的承包商的职员和工人遣返回国的合理费用。履约的解除
44.9 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并因此根据合同法双方均被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则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与根据第 44.7 款(终止合同时按第 44.8 款)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相同。
不可抗力影响工程师的职责
44.10 在发生不可抗力阻碍工程师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他的职责的情况下,第 44 条之各项规定同样适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违约
违约通知
45.1 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施工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以致严重影响工程进行时,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补救上述失误或疏忽。
承包商的违约
45.2 如果承包商:
(a)在一合理时间内未能遵守根据第 45.1 款发出的通知;
(b)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c)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收到法院对他发出的宣告破产井指定破产财产管理人的命令或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为了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停止清理,则业主可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 7 天后终止合同,并将承包商逐出现场。
任何此种驱逐或终止都不应损害合同规定的业主、工程师或承包商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权力。
在此种终止后,业主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承包商完成工程。终止日期时的估价
45.3 在上述终止合同之后,工程师应根据第 33 条尽快为工程的价值以及在终止合同日期承包商应得的所有金额开具证明。
终止后的支付
45.4 在工程完成之前,业主没有义务向承包商支付任何进一步的款项。工程完成后,在根据第 45.3 款考虑应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金额后,业主有权从承包商处收回完成工程所招致的额外费用(如果有的话)。如果没有此类额外费用,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结存金额。
对误期责任的影响
45.5 在不损害可能已经发生的第 27 条中的任何责任的情况下,当业主将承包商逐出现场后,该条中有关承包商的责任应立即终止。
业主的违约
46.1 承包商在向业主和工程师发出通知 14 天后可终止合同,如果业主:
(a)在工程师的任何证书中应支付的金额到期后 28 天内,未能向承包商支付;
(b)干涉或阻挠工程师颁发任何证书;
(c)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收到法院对他发出的宣告破产并指定破产财产管理人的命令或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为了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停业清理;
(d)一直未履行其合同义务;
(e)未经承包商同意擅自指定一名人员与工程师一同工作或取而代之。任何此类终止均不应损害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其他权利。
承包商的设备运离
46.2 在上述终止时,承包商有权立即将在现场的所有承包商的设备运离。因业主违约而终止时的支付
46.3 倘若发生上述终止,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按第 44.8 款计算得出的一笔金额。除此之外,业主还应支付因合同终止承包商可能遭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金额(包括利润损失)。但附加金额不应超过序言中规定的限额。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费用和法规的变更
劳务、材料和运输
47.1 如果因劳务、材料、运输之费用或者实施工程的其他费用发生变化而对合同价格予以调整时,计算此类调整的方法应在序言中规定。
在计算调价时,不应考虑由承包商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任何增加的费用。法规及其他规章
47.2 合同价格的调整应考虑由现场所在国的法规的变化或公认的对法律的解释的变化而导致的费用的任何增加或减少。
法规指提交工程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的 28 天以后制定的并对承包商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有影响的任何法律、法令、规章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细则。
工程师应为导致的费用增加或减少的金额开具证明,并将其增加到合同价格中或从中减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关税
关税及进口税
48.1 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业主应支付由于进口工程设备所引起的全部关税、进口税及各种税收。如果要求承包商支付此类关税、进口税及各种税收的话,业主应补偿上述金额。
结关
48.2 业主应协助承包商获得全部工程设备和承包商的设备的海关结关单以及获得在承
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时该类设备再出口的任何必需的政府许可。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通知
致承包商的通知
49.1 根据本条件由业主或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一切证明、通知或书面命令均应通过航空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传送形式发往或送到承包商的主要营业地址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其他该类地址,或可送交给承包商的代表。
致业主和工程师的通知
49.2 根据本条件发给业主或工程师的任何通知均应通过航空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传送形式发往或送到在序言里为此目的指定的各自的地址,或送交给被授权接收通知的业主的代表或工程师的代表。
会议记录
49.3 记人会议记录或备忘录的、由此类通知的发出方和接收方的授权代表签字的、向承包商发出的通知或指示以及由承包商发给工程师或业主的通知均应为用于合同之目的有效的通知或指示。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争议与仲裁
关于工程师的决定的争议
50.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工程师根据第 2 条确认、撤销、变更的决定或指示不满意,则该方可依据第 50.2 款将此事提交仲裁。
除非在该决定或指示作出后 56 天内不满意的一方已将其对上述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图通知对方和工程师,否则,他应被认为已接受上述决定为最终决定。
提交仲裁不应解除承包商根据工程师的决定或指示继续实施工程的义务,也不解除业主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在任何此类仲裁中,承包商应有权提出除依据按第 2.7 款发出的通知中所述理由之外的理由。
仲裁
50.2 在任何时间,如果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有关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实施的任何疑问、争议或分歧,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此事件提交仲裁以得到最终解决,仲裁将按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并据之任命一名或数名仲裁人,或根据第二部分规定的此类其他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人应具有全权公开、审查及修正以下内容:
(a)根据第 50.1 款提交仲裁的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或指示;
(b)与争议有关的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工程的继续
50.3 除非业主命令暂停,否则合同的履行应在仲裁进行期间继续进行。如果命令进行任何此类暂停,承包商由之招致的或由此引起的合理的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格中。
任何到期的或业主支付的款项均不得由于提交仲裁而扣压。仲裁时间的限制
50.4 正式仲裁通知必须在不迟于最终支付证书颁发后 84 天交给另一方以及适当的仲裁机构(如果要求的话)。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法律及程序
适用的法律
51.1 适用于合同及据之解释合同的法律在序言中规定。程序法
51.2 根据第 50 条进行任何仲裁的程序及仲裁的管理的法律在序言中规定。语言
51.3 仲裁的语言及地点在序言中规定。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FIDIC 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通用条件。
这部分包含了适用于任何机电工程合同的条款。对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或保留应在第二部分的专用条件中作出规定。如果在第二部分中作出了修正的规定,则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对第一部分就会变得熟悉起来,能够消除因投标阶段对文本的变化未加注意而导致误解的可能性。
第二部分为专用条件。分为 A、B 两项。
在第二部分中 A 项用于说明在通用条件(第一部分)中规定的变通解决方法。除非在第二部分的 A 项规定了变通解决方法,否则将采用通用条件中的规定。因此,除非需要对第一部分中有关规定作出变通解决,否则无需在 A 项中编入此项条款。
在 A 项中还要涉及履约保证,有关图纸和设计的批准方法、支付以及仲裁规则这些款项。
B 项可用于补充特别工程项目所需要的,而 A 项中尚未作出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专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