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上表中伤残的判定依据是国家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GB/Tl6180-2014)。如后续该标准修订,以鉴定当时实行的最新标准为准。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雇员”)在本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与被保险人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罹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三)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四)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自然灾害;
(七)被保险人雇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斗殴、醉酒、酒后或无证驾驶车船等行为。
第六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任何间接损失;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五)被保险人雇员患职业性疾病以外的任何疾病、传染病及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七)被保险人依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八)被保险人雇员已投保工伤保险的,在工伤保险项下可获赔偿的项目。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的雇员进驻其建筑或安装的工程项目工地且已交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完成其建筑或安装的工程项目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合格证书或至工程建筑合同规定施工期限结束的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的延展,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包括抢救费)赔偿限额、每人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包括抢救费)绝对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本合同所载事项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本合同重要事项变更,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劳动保护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条例,对施工现场已经发现的隐患立即予以整改,尽量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工作人员名单、有关事故证明书、就诊病历、检查报告、用药清单、支付凭证、损失清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或其近亲属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雇员因发生本合同列明的情形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
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内依法计算赔偿;
(二)伤残
1、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
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内依法计算赔偿; 2、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
因意外伤害造成伤残的,依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在附表一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内依法计算赔偿。雇员的伤残不在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雇员因第三条列明的情形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含抢救费)赔偿限额内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据实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 300 元为限)、非自费药费部分。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保险人在按照前述约定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含抢救费)绝对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就诊。同一原因同时导致被保险人多名雇员伤残或死亡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第二十六条 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赔偿。
第二十八条 对于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于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包括抢救费),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包括抢救费)赔偿限额;
对于每人法律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上述各项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九条 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经保险人同意按约定人数投保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人数多于投保时人数,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雇员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雇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雇员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
第三十八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 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九条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
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伤亡: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每次事故:指一名或多名雇员或其近亲属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法律费用。
附表一:伤亡赔偿比例表
项目 | 伤害程度 | 赔偿处理 (按赔偿限额的%) |
(一) | 死亡 | 100% |
(二) |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 100% |
(三) | 二级伤残 | 80% |
(四) | 三级伤残 | 65% |
(五) | 四级伤残 | 55% |
(六) | 五级伤残 | 45% |
(七) | 六级伤残 | 25% |
(八) | 七级伤残 | 15% |
(九) | 八级伤残 | 10% |
(十) | 九级伤残 | 4% |
(十一) | 十级伤残 | 1% |
注:上表中伤残的判定依据是国家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GB/Tl6180-2014)。如后续该标准修订,以鉴定当时实行的最新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