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南海劇場使用行政契約書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為乙方因演出活動使用甲方所有「南海劇場」場地設備,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書,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使用目的:
本契約為甲方與乙方因「 」(以下簡稱本節目)之演出而訂定,節目內容詳演出企劃書。
第 二 條 使用期間:
乙方使用場地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 三 條 使用場地及設備
乙方使用甲方所提供之演出場地及設備詳如「南海劇場演出場地及設備使用情況一覽表」、「南海劇場設備暨器材使用須知」。
第 四 條 設備與技術需求:
一、乙方應依甲方規定填寫相關書表交給甲方辦理。
二、為使節目順利進行,除甲方既有工作人員及設備外,乙方需自行編制所需之前、後臺工作人員及設備,並自行負責總理相關協調及執行事宜。
三、如因乙方未能確實履行本契約,而導致節目執行之瑕疵或受觀眾抱怨,概與甲方無關。
四、本館館務之宗旨以普及社會大眾對藝術之認知、欣賞、參與、運用,提升國民生活素質,不得「包場」節目僅提供特定人士,務必開放一般民眾觀賞。
第 五 條 場地使用費:
場地使用費之計算,依甲方南海劇場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及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規定。
第 六 條 取消演出或活動:
如遇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戰爭、國喪、群眾運動、法令禁止或限制、主要演出者死亡、重病或主要設備故障,因而導致節目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確實無法如期演出者,甲方得與乙方重議檔期;若因此導致解約,相關已繳費用由甲方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 七 條 損害賠償:
一、乙方對於使用之場地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並於使用期屆滿時回復原狀。
二、甲方所有之器材、用具、裝置、機器、與其他設備,如有任何損毀或故障,甲方得視損壞情形要求乙方負賠償責任。
三、乙方不得於場地內進行任何形式之明火表演。
第 八 條 違反本契約及使用規定:
一、甲方訂定之場地管理要點,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乙方應詳讀並完全明瞭其內容,如有違反本契約以及管理要點規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二、場地管理要點於簽訂契約後如有修正者,雙方同意適用最新修正之規定。
第 九 條 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有關本契約之任何爭議,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十 條 特約條款:
甲乙雙方應受送達之通知及文書,悉以本契約書記載或經書面通知變更之地址為準,既經按地址寄發通知,不問能否送達,均生合法送達之法律效力。
第 十一 條 契約履行與修訂:
本契約之履行應依誠信方法為之,其有未盡事宜須修正或補充者,應經雙方協議以書面為之。
第 十二 條 契約之生效:
本契約一式三份,甲方留存二份,乙方留存一份,均於雙方完成簽署日生效。
單位印信
甲 方: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法定代表人:館長xxx
代表人用印
地 址:10066臺北市南海路47號
聯 絡 人:xxx
電 話:02-23110574分機149
乙 方:
單位印信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代表人/負責人用印
統 一 編 號/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