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 (c)该药品必须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且已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特药保 2.0 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太平洋人寿[2024]医疗保险 04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疾病观察期、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您注意… 2.4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6、2.7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3.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本合同有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的购买及服务流程的约定,请您注意… 7
❖ 本合同有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的购买及服务流程的约定,请您注意… 8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6.5 联系方式变更
6.6 合同内容变更
6.7 争议处理
7.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
特定药品的购买及服务流程
11.5 专科医生
11.6 指定药店
11.7 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
11.8 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
11.9 公费医疗
2.1 基本保险金额 | 7.1 购药资格理赔审核 | 11.10 | 基本医疗保险 |
2.2 保险期间 | 7.2 药品处方审核 | 11.11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
2.3 不保证续保 | 7.3 药品购买 | 11.12 | 醉酒 |
2.4 保险责任 | 8.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的购买 | 11.13 | 斗殴 |
2.5 费用补偿原则 | 及服务流程 | 11.14 | 毒品 |
2.6 责任免除 | 8.1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购药 | 11.15 | 精神疾患 |
2.7 其他免责条款 | 资格理赔审核 | 11.16 | 遗传性疾病 |
3.保险金的申请 | 8.2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适用 | 11.17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
3.1 受益人 | 性初审 | 体异常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8.3 特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及临 | 11.18 | 职业病 |
3.3 保险金申请 | 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申请 | 11.19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
3.4 保险金给付 | 8.4 特定医疗机构购药 | 病 | |
3.5 诉讼时效 | 9.健康管理服务 | 11.20 | 耐药 |
4.保险费的支付 | 9.1 健康管理服务 | 11.21 | 现金价值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10.指定疾病的定义 | 11.22 | 有效身份证件 |
5. 合同解除 | 10.1 指定疾病的定义 | 11.23 | 情形复杂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10.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 11.24 |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11.释义 | York Heart Association, | |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1.1 周岁 |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 |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1.2 疾病观察期 | 11.25 | 组织病理学检查 |
6.3 合同效力的终止 | 11.3 恶性肿瘤——重度 | 11.26 | ICD-10 |
6.4 年龄错误 | 11.4 指定医疗机构 | 11.27 | ICD-O-3 |
11.28 TNM 分期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特药保 2.0 医疗保险条款
“太保特药保 2.0 医疗保险”简称“特药保 2.0”。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特药保 2.0 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 100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66周岁至100周岁期间投保本产品的,需要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1)非首次投保本产品; (2)上一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不保证续保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续保申请: (1)本保险产品停售;
(2)被保险人发生过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 用医疗保险金或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理赔。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
2.4.1 | 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或指定疾病,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或指定疾病所发生的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我们按本保险条款“2.4.3 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或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要 求: (a)该药品处方需经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 (b)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并且所需药品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
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 (c)该药品必须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且已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上市;
(d)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我们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清单表 (如附表 1,下同)或指定疾病特定药品清单表(如附表 2,下同)中的药品;
(e)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我们指定药店购买,且需按本保险条款
“7.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的购买及服务流程”约定的流程进行购买。
对不满足上述任一项或多项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2.4.2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所发生的满足以下条件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我们按本保险条款“2.4.3 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该药品处方需经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特定医疗机构”,如附表 3)的专科医生开具;
(b)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 并且所需药品符合药品进口地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
(c)该药品必须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并获得进口许可; (d)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我们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清单表(如
附表 4,下同)中的药品;
(e)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必须在药品处方开具的特定医疗机构购买,且需按本保险条款“8.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的购买及服务流程”约定的流程进行购买。
对不满足上述任一项或多项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或指定疾病进行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将继续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至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或指定疾病之日起满 1 年,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经确诊新发生“恶性肿瘤——重度”或指定疾病的,不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
任何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4.3 保险金计算方法 1、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特定药品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应当给付的保险金:
(1)对于医保目录外特定药品费用:
应当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指定药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条款“2.4.1 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
等任何途径取得的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总和)×100%。
(2)对于医保目录内特定药品费用:
(a)对于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 疗费用补偿的,应当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指定药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条款“2.4.1 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总和)×100%。
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 疗费用补偿的,应当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指定药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条款“2.4.1 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总和)×60%。
(b)对于投保时未参加公费医疗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应当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指定药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条款“2.4.1 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总和)×100%。
2、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应当给付的保险金:
应当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特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保险条款 “2.4.2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 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总和)×100%。
2.5 费用补偿原则 本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 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被保险人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获得特定药品费用补偿的,我们将按“2.4.3 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计算并在保险金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特定药品费用余额。
2.6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治疗、发生恶性肿瘤(重度) 特定药品费用、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或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在本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在本合同疾病观察期内被保险人确诊的相关疾病;
(6)性病、精神疾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职业
病;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 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或与该药品出口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9)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 疗;
(10)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我们审核已经对申领的药品耐药而产生的费用;
(11)未在我们指定药店或特定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 (12)不符合本保险条款“2.4.1 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
医疗保险金”或 “2.4.2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任一 项或多项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
(13)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 生的费用;
(14)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15)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2.7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本条款“2.6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 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4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6.4 年龄错误”、“7 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的购买及服务流程”、“8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的购买及服务流程”、“10 指定疾病的定义”、“11 释义”。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及时将保险事故通知我们,而该保险事故的发生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续保的,我们对续保生效后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 |
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续保的保险费。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3.3.1 恶性肿瘤(重度)
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申请
(1)保险合同或电子保险单号;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包括必要的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
(5)我们指定药店出具的药品费用收据原件和药品费用清单、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处方、门诊及住院病历、入出院记录以及与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对于我们已经与我们指定药店直接结算的特定药品费用,我们不再接受被保 险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3.3.2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申请
(1)保险合同或电子保险单号;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指定医疗机构或特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包括必要的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
(5)特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医疗费用清单、特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处方。特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入出院记录以及与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对于我们已经与特定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特定药品费用,我们不再接受被保 险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
4. |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根据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投保年龄、是否参加公费医疗或基 |
本医疗保险等情况确定。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续保时,我 | ||
们按照续保保险费费率标准收取续保保险费;如您不接受,可不申请续保本 | ||
合同。 | ||
5. | 合同解除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 |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续及风险 | (1)保险合同或电子保险单号; | |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 ||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6.3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您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因本保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
6.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实际不 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6.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提交的合同变更申请,视为您的书面申请,并与书面申请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 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的购买及服务流程
7.1 购药资格理赔审核
在申请购买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或指定疾病特定药品时,需按照下列 流程办理:
在我们指定药店购买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或指定疾病特定药品,须先向我们提交购药资格理赔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或电子保险单号;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包括必要的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
(5)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处方、门诊及住院病历、入出院记录以及与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申请人未提交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或指定疾病特定药品的购药资
格理赔申请或者购药资格理赔申请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
(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或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购药资格理赔申请审核通过,则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次所确诊发生的同一“恶性肿瘤——重度”或指定疾病需再次购买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或指定疾病特定药品的,可直接申请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或指定疾病特定药品的处方审核。
7.2 药品处方审核 购药资格理赔申请审核通过后,我们将对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或指定疾病特定药品处方进行审核。
如果药品处方审核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其他与药品处方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
(1)申请人提交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或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购药资格理赔申请时所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审核;
(2)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 如果申请人的药品处方审核未通过或未提交药品处方审核,我们不承担给付 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7.3 药品购买 若申请人选择到我们指定药店自取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或指定疾病特定药品的,则须在药品处方审核通过后的 30 日内(含第 30 日)携带有效药品处方、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如有)到申请人与我们确认取药的指定药店自取药品。
若申请人选择送药上门服务的,则须在药品处方审核通过后的 30 日内(含
第 30 日)预约送药时间和地点,我们协调指定药店进行冷链配送(如需)到申请人的指定送药地点,申请人收到药品时须提供有效药品处方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通过我们指定药店购买符合本合同保险责任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或指定疾病特定药品,可由我们与指定药店直接结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或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申请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但申请人应支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药品费用。
8.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的购买及服务流程
8.1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购药资格理赔审核
在申请购买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时,需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在特定医疗机构购买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须先向我们提交购药资格理赔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或电子保险单号;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指定医疗机构或特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包括必要的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
(5)特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处方。特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出
具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入出院记录以及与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申请人未提交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的购药资格理赔申请或者购药资
格理赔申请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
险金的责任。
8.2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适用性初审
8.3 特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及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申请
8.4 特定医疗机构购药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购药资格理赔申请审核通过,则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次所确诊发生的同一“恶性肿瘤——重度”需再次购买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的,可直接申请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的适用性初审。
购药资格理赔申请审核通过后,我们将对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进行适用性初审。该适用性初审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并结合被保险人病情和基因检测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慎评估。
如果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适用性初审中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其他与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适用性初审相关的医学材料: (1)申请人提交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购药资格理赔申请时所提交的与被保
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或审核; (2)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
如果申请人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适用性初审未通过或未提交临床急需 进口特定药品适用性初审,我们不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适用性初审通过后,若特定医疗机构专科医生提供的病情诊断确认该进口药品为临床急需,将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该进口药品的使用申请。
如果特定医疗机构提出的该进口药品使用申请未获批准,我们对该进口药品 不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被保险人需自行至特定医疗机构就医和购药。
申请人通过特定医疗机构购买符合本合同保险责任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可由我们与特定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申请人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但申请人应支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药品费用。
若附表 4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清单表中的药品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且已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上市,则申请人可按本保险条款“7.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的购买及服务流程”约定的流程在我们指定药店进行上述药品的购买。
9. 健康管理服务
9.1 健康管理服务 我们向被保险人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为就医服务,具体内容为:药品购买服务。
上述服务详情参见本产品服务手册。您可以通过服务手册了解上述服务的具
体内容,您也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专项信息”栏目查 询。 | ||
10. | 指定疾病定义 | |
10.1 | 指定疾病的定义 | 本合同所保障的指定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
10.1.1 |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
10.1.2 | 严重多发性硬化 |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 180 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
10.1.3 |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诊断标准定义Ⅲ型或Ⅲ型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 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WHO 狼疮性肾炎分型: |
Ⅰ型 | 微小病变型 |
Ⅱ型 | 系膜病变型 |
Ⅲ型 |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
Ⅳ型 | 弥漫增生型 |
Ⅴ型 | 膜型 |
Ⅵ型 | 肾小球硬化型 |
10.1.4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10.1.5 中度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6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及以上,但尚未达到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但尚未超过 36mmHg。
10.1.6 肌萎缩侧索硬化
症
10.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是一种病因未明、主要累及大脑皮质、脑干和脊髓运动神经元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其局限性分型包括进行性球麻痹(PBP),连枷臂、腿,进行性肌萎缩(PMA),原发性侧索硬化(PLS)。ALS 以进行性发展的骨骼肌萎缩、无力、肌束颤动、延髓麻痹和锥体束征为主要临床表现。
以上“10.1.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所列指定疾病定义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20 年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作出,其他指定疾病由我们增加,其定义由我们根据通行的医学标准制定。以上指定疾病均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
11. 释义
11.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2 疾病观察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若被保险 人在疾病观察期内确诊疾病,无论对该疾病的治疗发生在疾病观察期内或疾病观察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11.3 恶性肿瘤——重度
本合同所保障的恶性肿瘤——重度,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在疾病观察期届满后初次患病,并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恶性肿瘤——重度定义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作出。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
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
(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 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 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11.4 指定医疗机构 指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该医院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有关医
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康复医院),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联合医院 或联合病房。
11.5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1.6 指定药店 指我们提供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或指定疾病特定药品的药店。指定药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认证; (2)具有完善的冷链药品送达能力; (3)该药店内具有医师、执业药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申请人可在申请购药时通过我们的 95500 服务热线进行查询和选择。
11.7 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
11.8 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
指未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效版本为准。
指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效版本为准。
11.9 公费医疗 指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的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是国家为保障享受人员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1.10 基本医疗保险 指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
11.11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
11.12 醉酒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11.13 斗殴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11.1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15 精神疾患 精神疾患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
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临床表现的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11.16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1.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1.18 职业病 指在生产环境或劳动过程中,一种或几种对健康有害的因素引起的疾病。对健康有害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职业病的范围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国家正式颁布的种类为准。
11.1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20 耐药 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实体肿瘤病灶按照 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指以影像学、解剖学为基础的肿瘤负荷评价标准,由临床研究者、制药行业、影像学专家、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NCI)、加拿大国立癌症研究所(NCIC)、英国癌症研究网络(NCRN)、欧洲癌症研究和治疗组织(EORTC)共同制定,为国际通行的针对实体肿瘤的疗效评价的标准。)出现疾病进展,即定义为耐药。
(2)非实体肿瘤(包含白血病、骨髓瘤、骨髓纤维化、淋巴瘤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在临床上常无明确的肿块或者肿块较小难以发现,经规范治疗后,按相关专业机构(包括: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中华医学会血液学分会、中国抗癌协会血液肿瘤专业委员会、国家卫计委、美国国家综合癌症网络(NCCN)等。)的指南规范,通过骨髓形态学、流式细胞仪、特定基因检测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疾病进展的结论,即定义为耐药。
11.2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65%
×(1-n/m),其中 n 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 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11.2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1.23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11.24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Heart Association ,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11.25 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 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11.26 ICD-10 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11.27 ICD-O-3 指《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 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
(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11.28 TNM 分期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 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它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
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 期 | 1~3a | 0/x | 0 |
ⅣB 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附表 1: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清单表
序号 | 商品名 | 分子名 | 治疗领域 | 厂商 |
1 | 可瑞达 | 帕博利珠单抗 | 肺恶性肿瘤、黑色素瘤、结直肠恶性肿瘤、食管恶性肿瘤、头颈部鳞恶性肿瘤、胃食管结合部恶 性肿瘤 | 默沙东 |
2 | 欧狄沃 | 纳武利尤单抗 | 恶性胸膜间皮瘤、肺恶性肿瘤、食管恶性肿瘤、头颈部鳞恶性肿瘤、胃恶性肿瘤、胃食管结合部 恶性肿瘤 | 百时美施贵宝 |
3 | 爱博新 | 哌柏西利 | 乳腺恶性肿瘤 | 辉瑞 |
4 | 泰立沙 | 拉帕替尼 | 乳腺恶性肿瘤 | 葛兰素史克 |
5 | 英飞凡 | 度伐利尤单抗 | 肺恶性肿瘤 | 阿斯利康 |
6 | 安适利 | 维布妥昔单抗 | 淋巴瘤 | 武田 |
7 | 利卡汀 | 美妥昔单抗 | 肝恶性肿瘤 | 成都华神 |
8 | 赫赛莱 | 恩美曲妥珠单抗 | 乳腺恶性肿瘤 | 罗氏 |
9 | 泰圣奇 | 阿替利珠单抗 | 肺恶性肿瘤、肝恶性肿瘤 | 罗氏 |
10 | 泰吉华 | 阿伐替尼 | 胃肠道间质瘤 | 基石 |
11 | 擎乐 | 瑞派替尼 | 胃肠道间质瘤 | 再鼎医药 |
12 | 普吉华 | 普拉替尼 | 肺恶性肿瘤、甲状腺恶性肿瘤 | 基石 |
13 | 乐卫玛 | 仑伐替尼 | 肝恶性肿瘤、甲状腺恶性肿瘤 | 卫材 |
14 | 拓益 | 特瑞普利单抗 | 鼻咽恶性肿瘤、黑色素瘤、尿路 上皮恶性肿瘤、食管恶性肿瘤 | 君实生物 |
15 | 多泽润 | 达可替尼 | 肺恶性肿瘤 | 辉瑞 |
16 | 艾瑞卡 | 卡瑞利珠单抗 | 鼻咽恶性肿瘤、肺恶性肿瘤、肝恶性肿瘤、淋巴瘤、食管恶性肿 瘤 | 恒瑞 |
17 | 安森珂 | 阿帕他胺 | 前列腺恶性肿瘤 | 杨森 |
18 | 安圣莎 | 阿来替尼 | 肺恶性肿瘤 | 罗氏 |
19 | 利普卓 | 奥拉帕利 | 卵巢恶性肿瘤、前列腺恶性肿瘤 | 阿斯利康 |
20 | 捷恪卫 | 芦可替尼 | 骨髓纤维化 | 诺华 |
21 | 艾瑞妮 | 吡咯替尼 | 乳腺恶性肿瘤 | 恒瑞 |
22 | 帕捷特 | 帕妥珠单抗 | 乳腺恶性肿瘤 | 罗氏 |
23 | 爱优特 | 呋喹替尼 | 结直肠恶性肿瘤 | 和记黄埔 |
24 | 达伯舒 | 信迪利单抗 | 肺恶性肿瘤、肝恶性肿瘤、淋巴瘤、食管恶性肿瘤、胃恶性肿 瘤、胃食管结合部恶性肿瘤 | 信达生物 |
25 | 亿珂 | 伊布替尼 | 白血病、华氏巨球蛋白血症、淋 巴瘤 | 杨森 |
26 | 佐博伏 | 维莫非尼 | 黑色素瘤 | 罗氏 |
27 | 安显 | 帕博利珠单抗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正大天晴 |
28 | 齐普怡 | 帕博利珠单抗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齐鲁制药 |
29 | 爱必妥 | 西妥昔单抗 | 结直肠恶性肿瘤、头颈部鳞恶性 肿瘤 | 默克 |
30 | 维全特 | 培唑帕尼 | 肾恶性肿瘤 | 诺华 |
31 | 赞可达 | 塞瑞替尼 | 肺恶性肿瘤 | 诺华 |
32 | 泽珂 | 阿比特龙 | 前列腺恶性肿瘤 | 杨森 |
33 | 艾森特 | 阿比特龙 | 前列腺恶性肿瘤 | 恒瑞 |
34 | 晴可舒 | 阿比特龙 | 前列腺恶性肿瘤 | 正大天晴 |
35 | 欣杨 | 阿比特龙 | 前列腺恶性肿瘤 | 青峰医药 |
36 | 拜万戈 | 瑞戈非尼 | 肝恶性肿瘤、结直肠恶性肿瘤、 胃肠道间质瘤 | 拜耳 |
37 | 赛可瑞 | 克唑替尼 | 肺恶性肿瘤 | 辉瑞 |
38 | 泰瑞沙 | 奥希替尼 | 肺恶性肿瘤 | 阿斯利康 |
39 | 恩莱瑞 | 伊沙佐米 | 多发性骨髓瘤 | 武田 |
40 | 泰欣生 | 尼妥珠单抗 | 鼻咽恶性肿瘤 | 百泰生物 |
41 | 恩度 |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 | 肺恶性肿瘤 | 山东先声麦得津 |
42 | 英立达 | 阿昔替尼 | 肾恶性肿瘤 | 辉瑞 |
43 | 索坦 | 舒尼替尼 | 神经内分泌瘤、肾恶性肿瘤、胃 肠道间质瘤 | 辉瑞 |
44 | 多美坦 | 舒尼替尼 | 神经内分泌瘤、肾恶性肿瘤、胃 肠道间质瘤 | 石药 |
45 | 艾坦 | 阿帕替尼 | 肝恶性肿瘤、胃恶性肿瘤、胃食 管结合部恶性肿瘤 | 恒瑞 |
46 | 施达赛 | 达沙替尼 | 白血病 | 百时美施贵宝 |
47 | 依尼舒 | 达沙替尼 | 白血病 | 正大天晴 |
48 | 达希纳 | 尼洛替尼 | 白血病 | 诺华 |
49 | 吉泰瑞 | 阿法替尼 | 肺恶性肿瘤 | 勃林格殷格翰 |
50 | 飞尼妥 | 依维莫司 | 神经内分泌瘤、肾恶性肿瘤、乳 腺恶性肿瘤 | 诺华 |
51 | 易瑞沙 | 吉非替尼 | 肺恶性肿瘤 | 阿斯利康 |
52 | 伊瑞可 | 吉非替尼 | 肺恶性肿瘤 | 齐鲁制药 |
53 | 吉至 | 吉非替尼 | 肺恶性肿瘤 | 正大天晴 |
54 | 科愈新 | 吉非替尼 | 肺恶性肿瘤 | 科伦药业 |
55 | 凯美纳 | 埃克替尼 | 肺恶性肿瘤 | 贝达药业 |
56 | 特罗凯 | 厄洛替尼 | 肺恶性肿瘤 | 罗氏 |
57 | 洛瑞特 | 厄洛替尼 | 肺恶性肿瘤 | 石药 |
58 | 豪森昕福 | 氟马替尼 | 白血病 | 江苏豪森 |
59 | 安可坦 | 恩扎卢胺 | 前列腺恶性肿瘤 | 安斯泰来 |
60 | 泰菲乐 | 达拉非尼 | 黑色素瘤、肺恶性肿瘤 | 诺华 |
61 | 迈吉宁 | 曲美替尼 | 黑色素瘤、肺恶性肿瘤 | 诺华 |
62 | 则乐 | 尼拉帕利 | 卵巢恶性肿瘤 | 再鼎医药 |
63 | 百泽安 | 替雷利珠单抗 | 肺恶性肿瘤、肝恶性肿瘤、淋巴瘤、尿路上皮恶性肿瘤、实体 瘤、食管恶性肿瘤、鼻咽恶性肿 瘤 | 百济神州 |
64 | 百悦泽 | 泽布替尼 | 白血病、华氏巨球蛋白血症、淋 巴瘤 | 百济神州 |
65 | 赛普汀 | 伊尼妥单抗 | 乳腺恶性肿瘤 | 三生国健 |
66 | 阿美乐 | 阿美替尼 | 肺恶性肿瘤 | 江苏豪森 |
67 | 康士得 | 比卡鲁胺 | 前列腺恶性肿瘤 | 阿斯利康 |
68 | 朝晖先 | 比卡鲁胺 | 前列腺恶性肿瘤 | 上海朝晖 |
69 | 双益安 | 比卡鲁胺 | 前列腺恶性肿瘤 | 复旦复华 |
70 | 海正 | 比卡鲁胺 | 前列腺恶性肿瘤 | 浙江海正 |
71 | 岩列舒 | 帕博利珠单抗 | 前列腺恶性肿瘤 | 山西振东 |
72 | 兆珂 | 达雷妥尤单抗 | 多发性骨髓瘤 | 杨森 |
73 | 万珂 | 硼替佐米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杨森 |
74 | 昕泰 | 硼替佐米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江苏豪森 |
75 | 千平 | 硼替佐米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正大天晴 |
76 | 齐普乐 | 硼替佐米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齐鲁制药 |
77 | 益久 | 硼替佐米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正大天晴 |
78 | 恩立施 | 硼替佐米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先声东元 |
79 | 万可达 | 硼替佐米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石药 |
80 | 安维汀 | 贝伐珠单抗 | 肺恶性肿瘤、肝恶性肿瘤、宫颈恶性肿瘤、胶质母细胞瘤、结直 肠恶性肿瘤、卵巢恶性肿瘤 | 罗氏 |
81 | 安可达 | 贝伐珠单抗 | 肺恶性肿瘤、肝恶性肿瘤、宫颈 恶性肿瘤、胶质母细胞瘤、结直肠恶性肿瘤、卵巢恶性肿瘤 | 齐鲁制药 |
82 | 贝安汀 | 贝伐珠单抗 | 肺恶性肿瘤、肝恶性肿瘤、宫颈恶性肿瘤、胶质母细胞瘤、结直 肠恶性肿瘤、卵巢恶性肿瘤 | 贝达药业 |
83 | 格列卫 | 伊马替尼 | 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 | 诺华 |
84 | 诺利宁 | 伊马替尼 | 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 | 石药 |
85 | 格尼可 | 帕博利珠单抗 | 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 | 正大天晴 |
86 | 昕维 | 伊马替尼 | 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 | 江苏豪森 |
87 | 瑞复美 | 来那度胺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百济神州 |
88 | 立生 | 帕博利珠单抗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双鹭药业 |
89 | 多吉美 | 索拉非尼 | 肝恶性肿瘤、甲状腺恶性肿瘤、 肾恶性肿瘤 | 拜耳 |
90 | 美罗华 | 利妥昔单抗 | 白血病、淋巴瘤 | 罗氏 |
91 | 汉利康 | 利妥昔单抗 | 白血病、淋巴瘤 | 上海复宏汉霖 |
92 | 爱谱沙 | 西达本胺 | 淋巴瘤、乳腺恶性肿瘤 | 微芯生物 |
93 | 赫赛汀 | 曲妥珠单抗 | 乳腺恶性肿瘤、胃恶性肿瘤、胃 食管结合部恶性肿瘤 | 罗氏 |
94 | 福可维 | 安罗替尼 | 肺恶性肿瘤、甲状腺恶性肿瘤、 软组织肉瘤 | 正大天晴 |
95 | 福凯特 | 仑伐替尼 | 肝恶性肿瘤、甲状腺恶性肿瘤 | 正大天晴 |
96 | 汉曲优 | 曲妥珠单抗 | 乳腺恶性肿瘤、胃恶性肿瘤、胃 食管结合部恶性肿瘤 | 复宏汉霖 |
97 | 达攸同 | 贝伐珠单抗 | 肺恶性肿瘤、肝恶性肿瘤、宫颈恶性肿瘤、胶质母细胞瘤、结直 肠恶性肿瘤、卵巢恶性肿瘤 | 信达生物 |
98 | 佑甲 | 帕博利珠单抗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扬子江 |
99 | 利格思泰 | 索拉非尼 | 肝恶性肿瘤、甲状腺恶性肿瘤、 肾恶性肿瘤 | 青峰医药 |
100 | 卓容 | 阿比特龙 | 前列腺恶性肿瘤 | 齐鲁制药 |
101 | 升福达 | 舒尼替尼 | 神经内分泌瘤、肾恶性肿瘤、胃 肠道间质瘤 | 江苏豪森 |
102 | 达伯华 | 利妥昔单抗 | 白血病、淋巴瘤 | 信达生物 |
103 | 艾兴康 | 吉非替尼 | 肺恶性肿瘤 | 恒瑞 |
104 | 吉非替尼片 | 吉非替尼 | 肺恶性肿瘤 | 扬子江 |
105 | 宜诺凯 | 奥布替尼 | 白血病、淋巴瘤 | 诺诚健华 |
106 | 诺倍戈 | 达罗他胺 | 前列腺恶性肿瘤 | 拜耳 |
107 | 艾弗沙 | 伏美替尼 | 肺恶性肿瘤 | 艾力斯 |
108 | 佳罗华 | 奥妥珠单抗 | 淋巴瘤 | 罗氏 |
109 | 奕凯达 | 阿基仑赛注射液 | 用于治疗既往接受二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后复发或难治性大 B 细胞淋巴瘤成人患者,包括弥漫性 大 B 细胞淋巴瘤非特指型 | 复星凯特 |
(DLBCL,NOS)、原发纵隔大 B细胞淋巴瘤(PMBCL)、高级别 B细胞淋巴瘤(HGBL)和滤泡性淋巴瘤转化的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 瘤。 | ||||
110 | 倍诺达 | 瑞基奥仑赛注射液 | 用于治疗经过二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后成人患者的复发或难治性大 B 细胞淋巴瘤,包括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非特指型、滤泡性淋巴瘤转化的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3b 级滤泡性淋巴瘤、原发纵隔大 B 细胞淋巴瘤、高级别 B细胞淋巴瘤伴 MYC 和 BCL-2 和/或 BCL-6 重排(双打击/三打击 淋巴瘤)。 | 药明巨诺 |
注:
1、我们保留对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清单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清单的更新将在我们官网公示。
2、药品医保目录的分类以药品处方开具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效版本为准。
序号 | 商品名 | 分子名 | 治疗领域 | 厂商 |
1 | 奥巴捷 | 特立氟胺片 | 严重多发性硬化 | 赛诺菲 |
2 | 倍力腾 | 注射用贝利尤单抗 |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 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 葛兰素史克 |
3 | 泰舒乐 | 安立生坦片 |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继 发性肺动脉高压、中度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 正大天晴 |
4 | 力如太 | 利鲁唑片 | 肌萎缩侧索硬化症 | 赛诺菲 |
5 | 凡瑞克 | 安立生坦片 |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中度特发性肺 动脉高压 | 葛兰素史克 |
3、上述药品的适应症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附表 2:指定疾病特定药品清单表
注:
1、我们保留对指定疾病特定药品清单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指定疾病特定药品清单的更新将在我们官网 公示。
2、药品医保目录的分类以药品处方开具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效版本为准。
序号 | 医院名称 | 医院地址 |
3、上述药品的适应症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附表 3: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名单列表
1 | 博鳌恒大国际医院 | 海南省琼海市中原镇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坡头街 与康祥路交叉口 |
2 | 博鳌未来医院 | 海南省琼海市中原镇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康祥路 9号 |
3 | (济民)博鳌国际医院 | 海南省琼海市中原镇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康祥路 11 号 |
4 | 中国干细胞集团海南博鳌附属干细胞 医院 | 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乐颐大道 9 号 |
5 | 启研干细胞抗衰老医院 | 海南省琼海市中原镇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万博街 与康祥路交叉口 |
6 | 博鳌一龄生命养护中心 | 海南省琼海市中原镇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09 单元 |
7 | 博鳌超级医院 | 海南省琼海市中原镇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康祥路 6号 |
8 | 海南新生泉国际细胞治疗医院 | 海南省琼海市中原镇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康祥路 15 号 |
9 | 慈铭博鳌国际医院 | 海南省琼海市中原镇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康祥路 18 号 |
10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海 南医院(博鳌研究型医院) | 海南省琼海市中原镇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康祥路 41 号 |
11 | 颖奕国际医疗中心 | 海南省琼海市中原镇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康祥路 19 号 |
注:
我们保留对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名单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名单的更新将在我们官网公示。
附表 4: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清单表
序号 | 商品名 | 分子名 | 治疗领域 | 厂商 |
1 | Balversa | Erdafitinib | 尿路上皮恶性肿瘤 | 杨森 |
2 | Bavencio | Avelumab | 尿路上皮恶性肿瘤、肾恶性肿 瘤、细胞恶性肿瘤 | 默克 |
3 | Braftovi | Encorafenib | 黑色素瘤、结直肠恶性肿瘤 | Array Biopharma |
4 | Calquence | Acalabrutinib | 白血病、淋巴瘤 | 阿斯利康 |
5 | Cotellic | Cobimetinib | 黑色素瘤 | 罗氏 |
6 | Daurismo | Glasdegib | 白血病 | 辉瑞 |
7 | Empliciti | Elotuzumab | 多发性骨髓瘤 | 百时美施贵宝 |
8 | Pomalyst | Pomalidomide | 多发性骨髓瘤、卡波西肉瘤 | 新基医药/赛尔基因 |
9 | Rydapt | Midostaurin | 白血病 | 诺华 |
10 | Onureg | Azacitidine | 白血病 | 百时美施贵宝 |
11 | Pepaxto | Melphalan Flufenamide | 多发性骨髓瘤 | 维健医药 |
12 | Zepzelca | Lurbinectedin | 肺恶性肿瘤 | 爵士制药 |
13 | Panretin | Alitretinoin | 卡波西肉瘤 | 维健医药 |
14 | Kymriah | Tisagenlecleucel | 白血病、淋巴瘤 | 诺华 |
15 | Xpovio | Selinexor | 多发性骨髓瘤 | Karyopharm Therapeutics |
16 | Yervoy | Ipilimumab | 肺恶性肿瘤、肝恶性肿瘤、黑色 素瘤、结直肠恶性肿瘤、肾恶性肿瘤 | 百时美施贵宝 |
17 | Bosulif | Bosutinib | 白血病 | 辉瑞 |
18 | Exkivity | Mobocertinib | 肺恶性肿瘤 | 武田 |
19 | Truseltiq | Infigratinib | 胆管恶性肿瘤 | BridgeBio |
20 | Aliqopa | Copanlisib | 淋巴瘤 | 拜耳 |
注:
1、我们保留对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清单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的更新将在我们 官网公示。
2、上述清单表中的药品对应的适应症以该药品出口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适应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