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与
年 月 日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 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转让方)
负 责 人: xxx 职 务:行长
地 址:xxxxxxxxxx000xx0x xxxx:
x x: x x:021-23212998
乙 方: (受让方)
鉴于:
1、甲方依法享有借款人“天津通汇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本金为******** 元的贷款债权(标的债权);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对上述贷款债权(标的债权)进行收购。
2、甲、乙双方确认,贷款担保如下:
一、抵押合同下:
抵押人:
抵押合同编号:
抵押物:
二、保证合同项下:
法人公司保证: ,保证合同编号: 。
自然人保证: , 保证合同编号: 。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两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质押合同项下:
质押人:
质押合同编号:
质押物:
第一条 定义
x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主债权:指甲方对借款人 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1.3 贷款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
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5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指甲方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抵押(担保)合同、信用证、抵押登记权证、债务人公司章程、生产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主要管理者或实际控制人个人资料等。
1.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贷款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 年 月 日。
1.7 交割日:指贷款债权转移之日,本合同中指乙方存入全部转让价款至甲乙双方约定的收款账号之日。
1.8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1.9 服务协议:指甲方在交易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为贷款债权的管理和处置的目的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
第二条 转让贷款债权金额
2.1 截至基准日,贷款债权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小写: ),利息为人民币【 】(小写:¥【 】),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小写:¥【 】)。代垫费用为人民币【 】(小写:¥【 】。
2.2 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归甲方收取,一并纳入转让贷款债权范围,由乙方受让。
第三条 贷款债权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贷款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贷款债权。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交割后,甲方将自交割日起的贷款债权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交割后,债务人依法向乙方履行还本付息等合同义务。
第四条 转让价款、其他费用及支付
4.1 转让价款
乙方确认,其因受让贷款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
4.2 收款账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乙方将转让价款支付至以下账户,用于乙方履行受让贷款债权行为。
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第五条 贷款债权的交割
5.1 交割日的确定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存入全部转让价款至约定的收款账号上之日为交割日。
5.2 贷款债权的交割及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
5.2.1 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贷款债权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5.2.3甲方在交割日须向乙方移交贷款债权证明文件。
5.2.4乙方对甲方移交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核对无误后,应向甲方出具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收据,确认其已收到相应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
5.2.5 交割日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贷款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5.3.1交割日后,基于甲方原债权人及抵押权人的身份,如知悉与转让债权及担保权利有关的重大事项出现,甲方应该立即通知乙方,并在乙方需要处置抵押物时,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六条 过渡期贷款债权的管理
6.1 过渡期内,甲方应严格遵循国家及内部相关规定管理与维护贷款债权,不得将贷款债权转让给乙方以外的第三方,不得对贷款债权实施债务减免或其他有损贷款债权价值的行为。
6.2 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维护、处置贷款债权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声明与保证
7.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7.1.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7.1.2贷款债权效力保证:甲方保证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无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无效等情形。甲方未曾放弃贷款债权证明文件项下任何权利。甲方保证对主从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7.1.3 若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甲方已诉至法院,甲方保证在诉讼中或诉讼后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将该债权完整交割并实现在乙方名下。
7.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7.2.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贷款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7.2.2 非欺骗保证: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第八条 风险揭示
8.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8.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8.3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8.4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8.5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第3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两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
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对于逾期款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保密
x协议经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各方进一步确认,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各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受让该债权后,因实现该债权与债务人、担保人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x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战争、暴乱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 3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尽其最大努力减少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三条 通知和通讯
13.1 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方式递送。
13.1.1以专人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
13.1.2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13.1.3同时采用上述三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13.2 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叁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十四条
14.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生效。
14.2 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4.3 本协议采用中文订立,一式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各持贰份。
(本页无正文,为《债权转让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2018 年3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清单
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
附件二: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清单
附件三: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收据
附件四:抵押物清单
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
序号 |
贷款合同号 |
借款人名称 |
担保人名称 |
币种 |
账面本金余额 |
对应担保合同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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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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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清单
资产文件类别 |
序号 |
资产文件名称 |
有无 |
份数 |
原件 |
复印件 |
备注 |
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格材料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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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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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及协议类文件 |
1 |
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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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借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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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垫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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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不含重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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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文件 |
1 |
保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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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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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抵押物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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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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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抵押权利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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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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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质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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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质物(权利)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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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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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质押登记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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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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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其他担保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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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仲裁、破产类文件 |
1 |
起诉状/仲裁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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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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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立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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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
答辩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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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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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上诉状/再审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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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
财产保全申请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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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 |
财产保全裁定 |
|
|
|
|
|
|
7 |
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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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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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 |
执行申请书 |
|
|
|
|
|
|
9 |
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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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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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止、终结执行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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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债权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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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破产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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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破产宣告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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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破产债权申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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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破产清算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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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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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甲方保证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2同一名称项下存在多份资产文件且部分为复印件的,应在备注中单独说明复印件的名称和数量;
3、甲方于基准日实际持有的超出本清单范围的材料(如有),可在交割日一并交付给乙方。
附件三: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收据(样式)
致:
根据 与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我方对贵方于 年 月 日(交割日)移交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我方特此确认已收到。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抵押物清单
房地产抵押:
产权人:【重庆美联制药】有限公司
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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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房产证号 |
房屋坐落 |
用途 建筑结构 |
抵押登记面积(㎡) |
抵押他项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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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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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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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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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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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土地证号 |
土地坐落 |
用途 |
类型 |
面积(㎡) |
抵押他项权证号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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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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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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