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
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我公司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一八年三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
修订说明
更新日期 | 业务名称 | 修订说明 |
2018-03-01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 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增加了股票市 场整体质押比例的计算口径和发布方式。 |
2016-8-10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增加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不得参与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 |
2015-11-11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 1、增加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违约处置内容,证券公司可采取违约处置申报模式对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予以处置。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上海市场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函》,修订《业务指南》中相关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 3、根据《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 号),修订相关国有股东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 所需材料。 |
目录
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保障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证券公司办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
x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相关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切实执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确认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系统处理中,若证券公司申报的证券四要素标签填写不正确(内容错误或含有非法字符等)导致当日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收失败的,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证券公司申报数据向证券公司发送结算明细数据,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报证券公司负责承担。
第二章 清算与交收
每个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数据,组织交易双方结算参与人相应资金的逐笔全额结算,并办理相应证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证券公司负责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托管机构负责托管机构与所托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
融出方、融入方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
资金交收通过融入方、融出方结算参与人的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完成。证券交收通过在融入方证券账户质押登记(解质押)完成。
初始交易、补充质押、购回交易三类业务类型,涉及资金清算交收。部分解除质押、终止购回、违约处置三类业务类型,不涉及资金清算交收。
一、清算
交易日(以下简称“T 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对当日达成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进行逐笔全额清算,计算 T 日每笔交易的资金应收应付额及证券应质押或解除质押的数量。
(一)初始交易清算
1、资金
融出方初始交易应付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融入方初始交易应收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相关费用
其中,相关费用包括:(1)经手费;(2)质押登记费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仅在初始交易成功的情况下,代上交所向融入方收取交易经手费。在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时,均不收取交易经手费。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现有标准向融入方收取质押登记费。
2、证券
融入方应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二)补充质押清算
1、资金
融入方补充质押应付金额=质押登记费(同初始交易申报时质押登记费标准)。
2、证券
应补充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三)购回交易清算
1、资金
融出方应收金额=融入方应付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
2、证券
融入方解除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二、交收
T 日 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及成交先后顺序逐笔办理资金交收及证券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对于初始交易,若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证券公司须于 T 日
16:00 前将相应资金划入自营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若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托管机构清算模式),其托管机构须于 T 日 16:00 前将相应资金划入托管机构的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若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清算模式),证券公司须于T 日 16:00 前将相应资金划入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
对于购回交易,证券公司须于 T 日 16:00 前将相应资金划入客户
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
证券公司或托管机构相关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或者融入方可用质押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办理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和证券质押或解除质押,对单笔交易不进行部分交收处理。
因交收失败引起的后续处理事宜由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解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章 质押登记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质押物管理,采用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融入方证券账户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的方式。质押登记办理后,标的证券的状态为质押不可卖出。除违约处置外,融入方不得将已质押登记的标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证券公司应确保融入方、融出方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本证券公司处,证券账户均为正常状态,且不为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
券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等。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的 A 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的 A股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债券兑付、兑息,股票配股权、红利权等,均不可申报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
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初始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
二、补充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办理相应标的证券的质押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负责质押登记的合并管理。
三、购回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如有)解除质押登记。
补充质押需全部解除的,可通过购回交易(购回交易金额填“0”)完成。
四、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或其孳息(如有)。
如部分解除质押后,质押登记编号下已经没有任何证券或孳息仍然处于质押状态的(实际全部解除质押),则部分解除质押申报失败。
五、违约处置申报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违约处置数据,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流通证券的状态由“质押不可卖出”调整为“质押可卖出”。融入方证券账户内质押证券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或为限售股、非流通股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进行质押状态调整。
标的证券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将批准或备案文件交证券公司存档。
标的证券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限制转让的股份范围的
(比如国有股东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等),融入方应遵守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申报违约处置,也不得违反规定卖出。
处置证券属于转让限售股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券公司应按规定扣缴税款,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六、“质押可卖出”状态下,如司法机关要求冻结该质押,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调整相应“质押可卖出”数量(调整为“质押不可卖出”),并依法协助执行。司法冻结解除后,对应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为“质押不可卖出”。 证券公司可向上交所重新申报违约处置,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质押不可卖出”调整为“质押可卖出”。
七、终止购回申报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
的申报数据,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如有)解除质押登记。
八、融入方与融出方可向证券公司申请查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明细情况。出质人与质权人可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其质押登记明细情况。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九、证券公司在 T 日(指交易日,下同)提交交易申报前,应通过 PROP 发布的 TZXX(通知信息文件)查询相关股票在 T-1 日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
前款所称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是指单只 A 股股票质押数量与其A 股股本的比值。单只 A 股股票质押数量为该只股票场外质押登记
(含柜台质押登记、私募可交换债发行中涉及的预备换股股票质押登记)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之和。
第四章 股票质押式回购当日司法冻结的处理
初始交易申报或补充质押申报当日,司法机关对该笔交易的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优先办理质押登记。如司法机关仍需要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证券进行冻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下一交易日(T+1 日)将依法协助执行。
因股票质押式回购导致当天(T 日)证券公司申报的司法冻结失
败或部分失败的,证券公司下一交易日(T+1 日)通知司法机关相关结果,并告知其可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证券进
行司法冻结。
第五章 违约处置卖出申报
第一节 担保交收证券违约处置卖出申报
担保交收证券(撮合平台交易)违约处置卖出成交当日,证券公司应在确认成交数量后,于当日 9:00—15:00,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质押可卖出”的证券卖出信息。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撮合平台交易数据,以及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的“质押可卖出”证券卖出信息,调减相应的“质押可卖出”证券数量。
第二节 非担保交收证券违约处置卖出申报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违约处置卖出(T 日)后,证券公司应于下一交易日(T+1 日)9:00—15:00,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质押可卖出”的证券卖出信息(根据 T 日卖出的上交所“成交序列号”分笔申报)。卖出下一交易日(T+1 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综合平台交易数据(T 日)的成交结果,以及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的“质押可卖出”证券卖出信息(T+1 日),调减相应的“质押可卖出”证券数量。
第三节 违约处置卖出信息调整
假设某一证券账户内某一流通证券情况如下:
字母 | 所代表的含义 |
Z | 调整当日,该证券账户未被冻结的正常流通证券数量 |
D1、D2…… DN | 调整当日,该证券账户同一流通证券的不同冻结编号的活冻数量 |
Q1、Q2…… QN | 调整当日,券商申报的该证券账户同一流通证券的不同冻结编号的活冻 卖出数量(对应D1、D2……DN) |
S | 担保证券:当天该流通证券实际卖出数量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上一交易日每笔交易流通证券实际卖出数量 |
则申报正确的情况如下:
1、∑QN =S,且 QN≤DN
2、∑QN<S 且∑QN+Z≥S,且 QN≤DN
注:证券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每笔交易卖出分别申报卖出信息,调整当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系统按照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成交顺序与证券公司申报信息分别判断申报正确与否。
证券公司申报正确的,按申报情况调减相应的“质押可卖出”证券数量。
证券公司未按要求申报“质押可卖出”证券卖出明细或者申报错误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以下顺序确定卖出证券并维护冻结明细:(1)未被冻结的正常证券;(2)司法不限制卖出冻结或质押可卖出的证券(按冻结时间先后排序)。
第六章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但是发行人不通过乙方上海分公司派发的股东权益,以及采用场外现金分红或收益结转份额分红方式的,相应的股东权益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七章 数据接口说明
文件名称 | 文件描述 |
zqbd(证券变动文件) | 包含当日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申报处理成功的证券质押、解除质押的证券变 动数据。 |
jsmx(结算明细文件) | 包含当日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所有成交 记录的清算交收明细数据。 |
wdq( 未到期业务对账 文件) | 包含当日所有股票质押式回购未到期数 据。 |
qtsl(证券其他数量对账 文件) | 包含当日证券冻结明细数量,上述冻结明 细含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未购回数据。 |
zqye( 证券余额对账文件) | 包含当日日终证券账户的各类证券余额信息,其中冻结数量含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的未购回数据。 |
tzxx(通知信息文件) | 包含当日日终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 |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涉及结算参与人的相关业务数据概要如下表:
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业务数据详细说明见我公司《登记结算数
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中的相关描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的“技术专区—上海市场—数据接口规范”或从 PROP 系统“公告信息—A 股公告信息—技术文档”中下载。
附件:质押登记费标准(向融入方收取)
具体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