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义新区G235饮用水管网工程(项目名称)第2标段(标段名称)
金义新区G235饮用水管网工程(项目名称)第2标段(标段名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金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中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目录
第 一 卷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1 招标条件 2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2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2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3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3
7 联系方式 3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1 总则 19
2 招标文件 21
3 投标文件 22
4 投标 25
5 开标 25
6 评标 26
7 合同授予 26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8
9 纪律和监督 28
10 其他内容 29
11 需要补充的内容 3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7
1 依据 37
2 评标原则 37
3 评标组织 37
4 评标程序和内容 3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7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47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48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 59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65
第 二 卷 66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及其他资料 67
第 三 卷 68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9
第 四 卷 34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341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金义新区G235饮用水管网工程(项目名称)第2标段(标段名称)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金义新区G235饮用水管网工程 已由 金华市金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以 2202-330703-04-01-609460 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拨款及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金东区财政拨款90%、自筹10% ,项目法人为 金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招标人为 金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浙江中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第2标段 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 沿235国道金东安里至楼店段工程(金义中央大道)敷设新建管径 DN800-1400供水管,自二环东路与东黄线交叉口处现状DN1800供水管道起,至终点清坊街,长度约为24.0km,并在xx澧路口新建设计流量为2.1m3/s的加压泵站 ,项目概算静态总投资为 22690 万元。
金义新区G235饮用水管网工程施工共分为三个标段,其中第1标段和第2标段主要内容为管道工程、第3标段主要内容为加压泵站工程,投标人可以参与任意一个或多个标段的投标,但只能成为其中一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已被先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自动放弃成为其他标段的中标候选人。
本标段招标范围为 起点为朝晖西路(k11+705.805)处,终点为清坊街(规划机场预留管道),新建DN800-DN1400主干管约12.5km,设计流量为0.9m3/s,工程规模小(2)型,以及完成上述工程所需的措施项目和施工临时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 清单和图纸) ,相应概算投资约 9200 万元,计划工期 300 日历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 资质,其它条件详见附表。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 年 12 月 0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6 日(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金东区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以下简称全流程
交易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参与项目,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 年 12 月 28 日 09 时 3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全流程交易系统 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5.2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评标方式(金华通用一键解密),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样品等材料,无需投标人CA锁,投标人无需至开标现场。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30分钟,投标人应使用钉钉软件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开标会直播群,开标全过程将在钉钉群中进行直播和交流。
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工具软件是“金华通用投标工具V1.2.9(2022-6-9)”版 本,请各投标人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东区分中心网站正确下载工具软件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5.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东区分中心网站(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金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中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x000x 地 址:xxxxxxxxx0000x邮 编:321000 邮 编:321015 联 系 人:xxx 联 系 人:孙先生 电 话:0579-82374621 电 话:0579-82177305
传 真: 传 真:0579-82177301
2022 年 12 月 01 日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
序号 | 资 格 条 件 内 容 |
一 | 企业 |
1 | 应具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 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
2 |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① |
3 |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2017年1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 |
4 | 投标人自2017年1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日期以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明确的完(竣)工日期为准】,,完成过 单项合同金额达到4000万元及以上的引水管道或供水管道工程的施工总 承包或工程总承包 业绩②。业绩证明材料见下文。 除工程总承包业绩外不接受联合体业绩,投标人如提供工程总承包联合体业绩的,其承担的工作应与其在本次投标中承担的工作内容相匹配;不接受PPP、 BT等投融资衍生业绩和分包业绩。 |
二 |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 |
1 | 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 注册 证书③。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
2 | 项目负责人自2017年1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 |
3 |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持有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水利 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证书③。 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两个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
4 | 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应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或中国水利企业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
三 | 其它 |
1 | 投标人的“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A、B、C证),其中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 总经理应有任命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④,且不得与拟派项目组其他主要人员相互兼任。 |
2 |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
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下同)必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上公示。 | |
3 |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如有)及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应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员工。 |
4 |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为准) |
5 | 投标人、投标人的“三类人员”、拟派项目主要人员未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黑名单”。 |
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详见上表,该业绩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上公示。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1)合同,以及由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若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包括设计变更批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
(2)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上公示网页打印件。[上述(1)、(2)项须同时提供]。
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以公示网页打印为准,公示网页打印件与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以及由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的其中之一一致的,该业绩予以认可,均不一致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除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外,公示网页打印件与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
(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涉及资格审查或业绩加分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金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000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中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0000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579-82177301 |
1.1.4 | 项目名称 | 金义新区G235饮用水管网工程第2标段 |
1.1.5 | 建设地点 | 金华市金东区 |
1.1.6 | 现场管理机构 | 金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
1.1.7 | 设计人 | 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
1.1.8 | 监理人 | 浙江天水之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1.1.9 | 代建机构 | /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拨款及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金东区财政拨款90%、自筹1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50%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总工期 300 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2 年 12 月 日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列内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3 | 投标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2.2.1 | 投标人提出澄清申请的时间及形式 | 时间: 2022 年 12 月 09 日 17 时 00 分前。 形式: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 出。 |
2.2.2 | 招标人发出澄清的形式 |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2.3.1 | 招标人发出修改通知的形式 | 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修改通知,不足15日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7 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3.1.1 | 投标文件成册要求 | 需要分别成册,成册要求为: 按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的工具软件中的各部分模块分别编制成册。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 缴纳截止时间:2022年12月26日(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人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形 式: (1)以银行转账形式从企业基本账户汇出,网上缴纳。 投标保证金账户全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东区分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账号、开户行信息获取方式:通过CA登录“金东区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点击“缴纳保证 金”,选择需要缴纳保证金的项目(标段)并点击“获取账号”,选择银行确认后系统生成“缴纳订单”; 投标人在转账时请按照“缴纳订单”中的信息填写收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列内容 |
款账号、开户行信息。注: ①、账号根据不同项目(标段)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项目(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 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缴纳保证金。 ②、投标保证金要求单笔付款,并且与“缴纳订单”中的金额一致。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帐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咨询电话:0579-83180571 0579-82190952 (2)电子保险保单缴纳: 登录“金东区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在投标保证金缴纳页面选择需要缴纳保证金的项目(标段),点击“电子保单”按钮跳转至电子投保平台并按系统提示完成购买。咨询电话:000-000-0000,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东区分中心网站的“通知公告”中下载操作手册。 注: 1、投标人应当以基本账户购买电子保单; 2、电子保单的出单时间应当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之前,逾期视作无效; 3、投标人不按照操作手册载明的步骤操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记录保单信息的,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因交易系统、投保平台发生故障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投保的,投标人可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之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到柜台以购买纸质保单方式投保,并在开标当天携带纸质保单至开标现场备查。经查确认纸质保单属实的,仍视为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投保专员联系电话:00000000000。地址:xxxxxx000x (非工作日正常营业)。 (3)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缴纳: 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上须明确注明用于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保函额度须满足投标保证金额度要求。出具保函和保单的银行和保险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在金华市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②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③保单和保函有效期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 金。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列内容 |
3.4.4 |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 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4、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 5、 其他: /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年份要求 | 5 年( 2017 年 1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投标格式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单位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由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或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其它要求:投标文件中需要签字的,相关页面打 印成纸质文件,由相应人员亲手书写签字后扫描并制作进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中需要加盖其他印章(电 子印章中不包括的印章)的,相关页面打印成纸质文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列内容 |
件,加盖相应印章后扫描并制作进电子投标文件中。 | ||
3.7.4 | 投标文件的份数 |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作为投标文件正本。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评标,投标时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但中标后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4项要求的份数提交全部投标文件副本。 |
4.1.1 | 光盘、样样品等材料的包装和标记 | 无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 1、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 全流程交易系统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4.2.5 | 投标文件拒收的情形 | 1、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或未按规定进行加密; 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录入“全流程交易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或“电子评标系统”或“远程评标系统”的。或因投标人原因,电子投标文件无法下载解密成功的。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二、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评标方式(通用一键解密),投标人无需至开标现场。开标时间前30分钟,投标人应使用钉钉软件扫描招标公告中的钉钉群二维码进入开标会直播群,开标全过程将在钉钉群中进行直播和交流。 |
5.2 | 开标程序 | 1、开标程序 (一)宣布开始 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宣布开始开标,宣布开标项目名称、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二)公布投标人数量 招标人公布投标人数量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若开标系统显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数量少于 3 家,招标人公布已递交投标文件单位名称,当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标。 (三)解密投标文件 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 3 家,进入解密环节,由招标代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列内容 |
理机构人员操作一键解密。 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四)抽取系数(若有) (五)公布开标结果 开标系统公布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目标等内容。 (六)投标人确认 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在钉钉群中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七)异议及回复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在钉钉群中进行异议,招标人在钉钉群文字答复。 (九)开标结束 招标人宣布本次开标结束。 | ||
5.3 | 特殊情况处置 | 1、特殊情况的处置 (一)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无法解密,或因电子交易系统原因导致解密环节出现问题,招标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通 知。 (二)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投标人数量过多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 的,招标人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并告知在线的投标人。 2、开标特别说明 (一)开标解密使用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二)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三)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5 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招标人代表 1 人,库选技术、经济专家 4 人。 |
6.3 | 评标办法与中标候 | 1、综合评估法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列内容 |
选人推荐 | 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全评制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个数:评标委员会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 | |
6.4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同发布招标公告媒介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 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注:项目有业绩要求的应公示中标候选人业绩。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 | 否 |
7.3.1 | 履约担保及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 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含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价格(扣除预留金后)的 2 %,招标人将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相关约定: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
9.2 |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其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3.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列内容 |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4.下列行为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5.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6.投标人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按无效标处理的结果。 | ||
9.5 | 异议与投诉 | 1、异议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列内容 |
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 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 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对招标文件、开标结果和评标结果的异议,提出和答复均应采用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形式。 2、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规定。 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提出投诉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条件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一天为准;3.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间为 准;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招标人发起的的的投诉除外)。 投诉受理机构:金华市金东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 管理办公室。 | ||
10 | 其他内容 | |
10.1 | 类似项目 | 详见招标公告。 |
10.2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1、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的澄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10.3 |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及评审打分 | 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列内容 |
资料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提供);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6、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三类人员”A类证书,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企业的任命书; 7、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如有要求)“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注册建造师信息查询页面 (最终的完整信息页面)打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和建造师执业章)或注册执业证书(一级建造师提供电子注册证书)或建设行政部门相关名单公告(需提供下载的纸质公告和网址,公示名单无效)。 8、拟派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9、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10、拟派项目负责人“三类人员”B类证书; 11、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类证书; 12、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在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网页打印件; 13、投标承诺书(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条款提供); 14、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类似项目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15、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银行转账记录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保证金联保证明)。 二、评审打分资料: 1、投标人符合资信评分要求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 料。 2、拟派项目负责人符合资信评分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 证明材料。 3、投标人符合资信评分要求的获奖证明材料。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列内容 |
以上一、二条涉及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已在有效期外尚在办理延期过程中的视为无效;注册建造师证书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第7条处理)、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制件【已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或有电子件的,可附网页截图或电子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如评标委员会要求核查原件时,提供的资料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证书等已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或有电子件的,投标人必须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的网页截图或电子 件。(不再要求提交原件) 2)其他未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浙江省水利厅 “透明工程”应用公示)的材料,投标人必须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若投标文件中未附上述资料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截图(或电子件)或将原件送达的,属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资料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相关证明资料缺少或无效处理;属打分评审资料的,按相应评分内容不得分处理。 | ||
10.4 | 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伍 份。 |
10.5 |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 | 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日之前,以补充文件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最高投标限价。 |
10.6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在建合同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止。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为 准;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列内容 |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为准;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有下列第2项证明材料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未附证明材料的,则仍然以更换前的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有备案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备案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 | ||
10.7 | 特别说明 |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中未尽事宜进一步明确及重点内容的概括,招标人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和和填写,但不应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若有抵触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内容为准。 2、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投标函为准。 |
11 | 需要补充的内容 | |
11.1 | 公证机构 | 浙江省金华市公信公证处 |
11.2 | 公证费和交易服务费 | 1、本项目的公证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2、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由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各承担 50%。 |
11.3 | 自行放弃提疑 | 在招标文件下载截止时间之前,潜在投标人均可以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但必须注意: 1.潜在投标人在提疑截止时间前下载文件的,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提出,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答复; 2.潜在投标人在提疑截止时间后下载文件的,视为自行放弃提疑权力。 |
11.4 |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 1、投标人必须在“全流程交易系统”中下载本项目电子招标书,并下载招标公告中要求的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工具软件版本编制电子投标文件。 2、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投标人请根据《投标工具使用说明》编制投标文件,按工具软件中的各部分模块分别编制导入相应部分投标文件内容。由于导入内容和模块位置不正确,造成评审内容与投标人编制导入的标书 内容不对应,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进行评审的,按无效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列内容 |
标处理。 3、投标人应将最后一次制作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全流程交易系统,如果要重新编制电子投标书,无论是否修改了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重新上传,新上传的文件会覆盖之前已上传的文件。 4、如有工具软件和系统技术问题请联系软件公司电话 0579-83180571、83181910 | ||
11.5 | 兼投不兼中说明 | 本项目施工共分为三个标段,投标人可以同时参与任意一个或多个标段的投标,但只能成为其中一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成为其中一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后,其在另外剩余标段的投标文件不再开启及评审。 |
11.6 | 投标报价特别提醒 | 1、工程完工验收前由中标人负责试压、冲洗、消毒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 2、本工程施工时,与金义都市区中部联网供水一期工程(金东段)项目共槽施工,中标人须与其他相关单位相互配合自行协商,合理安排施工工序、进度、管理 等,因此产生的施工干扰、配合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项规定的形式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方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偏离内容、范围和幅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规定的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日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无需确认。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个日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无需确认。
2.3.3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完成。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文件的成册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原件的复制件。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 “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是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缴纳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回(当地交易平台或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回。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制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报表附注)的复制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招标公告规定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制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制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制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份数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光盘、样品等材料的包装和标记
光盘、样品等材料的外包装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当出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已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先在交易平台对原投标文件进行撤回操作,修改完成后再重新上传已修改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完整记录投标人的撤回修改情况。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节、第 4节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4.3.4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招标公告中发布的钉钉群公开开标,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特殊情况处置
特殊情况处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招标公告中发布的钉钉群提出,招标人将在开标结束前通过招标公告中发布的钉钉群作出答复。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办法与中标候选人推荐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个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媒介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3日内,应在原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一致的媒介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媒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定标前,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的证书、业绩、诚信等进行核查。
7.1.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7.1.3招标人在定标前,应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4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5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黑名 单”(以https://rcpu.cwun.org-失信黑名单查询为准),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6投标人资格条件若有要求的,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的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记录(以浙江省发改委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浙江招标投标网http://zjbid.fzggw.zj.gov.cn-信用档案-失信黑名单),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7出现本章第7.1.2项~第7.1.6项情形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
7.4.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止,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6)出现本须知第7.1.7项情形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8.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具体行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 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 为。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与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和投诉。异议与投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其他内容
10.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或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对相关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及评审打分资料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及评审打分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副本。
10.5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6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7 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需要补充的内容
需要补充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编号: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二: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
附件三: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编号: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四: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 (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 项目负责人 | 标书备注 | 开标备注 |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 |
开标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本开标记录表进行适当修改。
附件五:
中标通知书编号:
(中标单位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 (姓名)。技术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详细地址)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7.3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中标结果通知书编号: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 依据
为规范招标的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九部委第23号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2 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 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办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评标程序和内容
4.1 评标的一般程序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3)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4)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
(5)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6)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对相关投标人进行的询问核实。
(7)推荐中标候选人。
(8)完成评标报告。
方法一:(全评制的综合评估法):
4.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4.2.1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
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应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格式要求响应性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要求响应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2.2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4.2.3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技术和商务的评审:
1.技术标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情形: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
(3)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4)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为准),或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的。
(5)拟实行分包的,其分包的工作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款为准)。
(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8)投标工期和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
1.3.3 款为准)。
(9)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以下条款规定的:
…无…。
(10)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11)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项或投标人须知“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12)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 2.商务标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情形: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载明的投标工期和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2、1.3.3 款为准)。
(4)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分项限价的。
(5)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主要技术条款编码、金额等内容的(但按照国家规范所作的修改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除外)。
(6)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项或投标人须知“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7)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
4.3 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4.3.1 评标委员会应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专家评审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
4.3.2 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技术评审不通过处理:
(1)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明确的。
(2)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的。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4)附有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的。
4.3.3 技术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4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4.4.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评审、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4.4.2 商务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投标评标价为依据。投标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调整投标报价。其中算术错误的调整原则为:
(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凡属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投标报价。若有算术性差错,均在投标报价不变的前提下按招标人要求调整单价及有关费用,调整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则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4.4.3 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1)投标人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或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2)因投标人自身多算、少算、错算、漏算而造成的错误金额超过投标总价的 3%的。
(3)安全文明施工费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4)通过符合性审查、技术评审的最低投标评标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和技术评审的次低投标评标价8%,且经询标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
(5)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
4.4.4 商务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分。
4.4.5 商务评分计算办法: 1.评分基准价的确定
方法1:
若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人大于等于5家,基准价为通过商务评审的评标价中剔除投标评标价由高到低排序前A个投标评标价和投标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前A个投标评标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A为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人个数的 20% ,并取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若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人少于5家时,基准价为所有通过商务评审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的数值。
X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在 1.0、1.5、2.0、2.5、3.0 之中随机抽取确定。
评分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方法计算,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分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
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2.报价评分值的计算:以评分基准价为基础,将各投标人的评标价与评分基准价比较,计算出偏离基准价的百分数后,再进行计分。即:
a. 投标评标价等于评分基准价时,得满分( 97 分)。
b. 投标评标价每低于评分基准价 1 个百分点,扣 1 分。
c. 投标评标价每高于评分基准价 1 个百分点,扣 1.5 分。
以上评分计算过程保留小数3位,第4位四舍五入,最终结果保留小数2位,第3位四舍五入,评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商务报价评分最低分 50分。
4.5 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
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包括投标人的诚信、企业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及获奖情况。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查阅投标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集体讨论后统一评分。
企业信用等级最高评分为1分,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最高评分为1分,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获奖情况最高评分为1分,资信评分满分 3 分,具体分值见下表:
序号 | 内 容 | 得分 |
(1) | 企业信用等级,本项最高得1分。 | 1.0 |
全国AAA(或省A) | 1.0 | |
全国AA(或省B) | 0.75 | |
全国A(或省C) | 0.5 | |
全国B及以下或无信用评价等级(或省D及以下等级或无信用评价等 级) | 0 | |
(2) |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身份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 绩的,本项最高得1.0分。 | 1.0 |
(3) | 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近10年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日期为准)获奖情况(必须为省、部级及以上的质量奖才能计分,且获奖项目的行业属性应与投标资质要求对应,并明确奖项名称,同一工程获得不同奖项不重复计 分,得分按照最高得分项目计分,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获得同一奖 项可以同时加分,本项最高得1.0分) | 1.0 |
国家级: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 程)”投标人获奖每项得0.5分;项目负责人获奖每项得1.0分。 | ||
部级: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省级:见省级质量奖(优质工程)名录 投标人获奖每项得0.25分;项负责人获奖每项得0.5分 |
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指:招标公告发布当月(或之后月份)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评价(或浙江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网页打印件。
类似项目指: 自2017年1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单项合同金额达到4000万元及 以上的引水管道或供水管道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工程总承包业绩
外不接受联合体业绩,投标人如提供工程总承包联合体业绩的,其承担的工作应与其 在本次投标中承担的工作内容相匹配;不接受PPP、BT等投融资衍生业绩和分包业
绩),日期以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明确的完工
(竣工)日期为准。该业绩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上公示。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1)合同,以及由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 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若工 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包括设计变更批复)或施工图纸为 依据;(2)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上公示网页打印件。[上述(1)、(2)项须同时提供]。
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以公示网页打印为准,公示网页打印件与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以及由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的其中之一一致的,该业绩予以认可,均不一致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除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外,公示网页打印件与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涉及资格审查或业绩加分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获奖证明材料指:奖项颁发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复制件。
4.6 询标
1.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 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 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2. 除本评标办法规定的否决情形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4.7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为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分与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分之和,满分为100分。
4.8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对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评分、报价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决定中标候选人。
本评标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9 评标报告
4.9.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4.9.2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起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 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 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4.9.3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3)被否决情况说明及依据。
(4)询标澄清纪要。
(5)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
(6)中标候选人投标业绩。
(7)其他建议。
附表1 省级质量奖(优质工程)名录
省级质量奖(优质工程)名录
序号 | 地区 | 优质工程奖 | 序号 | 地区 | 优质工程奖 |
1 | 北京 | 长城杯 | 17 | 河南 | 中州杯 |
2 | 上海 | 白玉兰奖 | 18 | 江苏 | 扬子杯 |
3 | 天津 | 海河杯 | 19 | 安徽 | 黄山杯 |
4 | 重庆 | 巴渝杯 | 20 | 浙江 | 钱江杯 |
5 | 黑龙江 | 龙江杯 | 21 | 江西 | 杜鹃花杯 |
6 | 吉林 | 长白山杯 | 22 | 湖北 | 楚天杯 |
7 | 辽宁 | 世纪杯 | 23 | 湖南 | 芙蓉奖 |
8 | 内蒙古 | 草原杯 | 24 | 四川 | 天府杯 |
9 | 山西 | 汾水杯 | 25 | 贵州 | 黄果树杯 |
10 | 山东 | 泰山杯 | 26 | 福建 | 闽江杯 |
11 | 陕西 | 长安杯 | 27 | 广东 | 金匠奖 |
12 | 宁夏 | 西夏杯 | 28 | 广西 | 广西优质工程奖 |
13 | 青海 | 江河源杯 | 29 | 云南 |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 |
14 | 新疆 | 天山奖 | 30 | 海南 | 绿岛杯 |
15 | 西藏 | 雪莲杯 | 31 | 甘肃 | 飞天杯 |
16 | 河北 | 安济杯 |
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
投标文件澄清函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按照《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第四章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
1.1.2.6 监理人: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 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图纸。
(9)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项目监 理部、项目管理部以及发包人现场指挥部(填写文件送达地点) 。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为: 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范围或借地范围,承包人 应无条件接受现场条件。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场地,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办妥一切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和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 。
2.8 其他义务
(1)各承包人因共槽施工配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发包人决定处理意见。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
(1) 按第4.3条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2) 按第11.3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 按第15.6条规定,批准预留金的使用。
(4) 按第15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时作出变更决定。
(5) 按第15.4条规定,因变更而变动的单价和合价。
(6) 按第23款约定,作出索赔的处理的决定。
(7) 批准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的调动和重要设备的调 遣。
(8) 作出其他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等其他重大决定。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1)本工程施工时,与金义都市区中部联网供水一期工程(金东段)项目共槽施工,承包人须与其他相关单位相互配合自行协商,合理安排施工工序、进度、管理等,因此产生的施工干扰、配合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各承包人因共槽施工配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各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决定处理意见实施,且费用不另增加。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为:
(1) 工程项目: / 。
(2) 工作内容: / 。
(3) 分包金额限额: /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本章4.5.5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少一天支
付违约金 10000 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 60 万元。(项目负责人到位率将影响进度款支付)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 3 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 22 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章4.6.3款补充: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 40 万元。
(技术负责人到位率将影响进度款支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人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 2000 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 20万元。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每人次需支付 中标价的1% 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的,每人次需支付 40万元 的违约金,除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原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承包人的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人次需支付违约金 5 万元。违约金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
因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发包人要求撤换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撤换,如果承包人未撤换,则每人次支付1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拒不撤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1)地勘报告或其他资料中未提示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地勘报告或其他资料中未提示的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规格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方式 | 计划交货日期 | 备注 |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 工程设备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方式 | 计划交货日期 | 备注 |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 施工设备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设备状况 | 数量 | 移交地点 | 计划移交日期 | 备注 |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 。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石方开挖工程及 运输方案、模板工程、安全度汛及应急方案、结构性障碍物清除、余水排放、排泥区围堰方案,其中安全度汛及应急方案、排泥区围堰方案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 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按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要求及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执行。
11 开工和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 日降雨量大于 5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
(2) 风速大于 17 m/s的 7 级以上台风灾害。
(3) 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 天。
(4) 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 天。
(5) 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冰雹和日降雪量超过 10mm 以上的天气 大于 10 天。
(6) 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违约金(元/天) |
1 | 全部工程 | 监理人发出开工令后 日历天 | 30000 |
(2) 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 %。若中途实
际施工进度严重延期影响进度工期20%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不支付工程款。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 。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7 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 合格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砂、碎石、水泥、钢筋
(材)、混凝土试块、土样、钢筋(管)焊接试件等,具体由监理人按有关规定确 定。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的,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2%以上的分 类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以上,或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 总价不到2%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超 过上述15%或25%以外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15.4.3款的原则提出合适的变更 单价,并需经监理人审核。变更单价与合同单价相比,上下浮动超过 15 %(10%~20%)时,发包人同意后按变更单价进入工程结算。上述15%或25%以内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合同单价结算。
因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合同单价不变。
第2种方式: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2%以上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以上,或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超过上述15%或25%以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15.4.3款的原则提出合适的变更单价,并需经监理人审核。变更单价与合同单价相比,上下浮动超过 / %
(20%~30%)时,发包人同意后按变更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工程量减少在15%或25%以内的减少部分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细化为: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出现新增或变更项目时,则该新增或变更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原则提出变更单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支付方式执行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
(1)人工预算单价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人工预算单价。
(2)材料预算价格采用投标期基价。投标期的基价是指 金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 与造价管理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发布的 《金华造价信息》2022年10月、
《浙江造价信息》2022年10月 中项目所在地信息价,如无信息价,则根据项目实施时的材料市场价由相关部门组织询价确定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优先顺序为:金华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市场询价。
(3)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和有关规定计算。
(4)定额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如浙江省水利工程定额不能满足计价,可采用浙江省现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关规定,优先顺序为: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其它定额。
(5)取费费率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取费标准,按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各项弹性区间费率取中间值。
(6)上述单价按以下计算的综合优惠率进行优惠。
综合优惠率=[1-((投标人投标价-预留金-暂估价)÷(本标段预算价-预留金-暂估价))]×100%。注:预算价为财政部门审核后未下浮的预算造价。
(7)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
15.8 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 /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2 约定为:合同执行期间,仅对合同工程的 单价承包部分 进行价格调差。
(1)在合同执行期间,人工预算单价调整执行浙江水利厅关于人工预算单价调整的相关文件。
(2)在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 柴油(自备电源柴油除外)、碎石、钢材、球 墨铸铁管 上下浮动超过 5 %时应进行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按工程进度款结算周期进行,以投标期基价与施工期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对照计算,对其价格超过± 5 %部分进行调整(只计材料信息价差价及其税金)。
投标期的基价是指 金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总站 发布的 《金华造价信息》2022年10月、《浙江造价信息》2022年10月 中项目所在地信息价。材料数量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含量计算,最终补差材料的数量(工程量清单增减部分除外)不应超过现行浙江省水利定额计算的总用量。
(3)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
(4)因工期延误产生的人工、主要材料等价格变化
1)因发包方原因或者非承发包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收益,价差不计入(负值)工程造价。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差(正值)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收益,价差计入(负值)工程造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2.1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10 %(含1%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分 一 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 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100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 工程预付款每月等比例扣回。从第二个月开始扣回,平均分6个月扣完。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5 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细化为: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 85 %进行支付(其中招标清单完成实物量的15%为工资性工程款支付至农民工专用账户),其余 15 %作为工程结算暂扣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审计后,除按17.4.1项规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外,付清余款。
(2)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完工结算价款总额的 1.5 %。
17.5 完工结算
17.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
17.6 最终结清
17.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18 工程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竣工验收等。验收条件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 2008)执行,验收程序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执
行。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按发包人要求 。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按发包人要求 。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按发包人要求 。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 (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按发包人要求 。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 ;费用承担: /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20 保险
20.1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 名义投保。
投保内容:为本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 程的材料和设备。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止(即 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年,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的相关规定投 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并将投保证明材料及时报发包人(监理人)。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止(即 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 14 天内提交。保险条件:满足合同条款的规定。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不可 抗力按合同21.3 条的原则处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4.3 争议评审
24.3.7 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25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
合同类型: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永久工程采用单价承包,工程量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临时工程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报价,结算时一次性包干不做调整;安全施工费和文明标化工地建设费实行标外管理,参照《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附录 8 内容,按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建设单位认可签证列支,总额超出投标报价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它项目中的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按保单及发票计取,超出投标报价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 其它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贰 份,合同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 包 人: (盖单位章)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 承 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 (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 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工程廉政责任书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项目名称)的发包人 (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1~3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 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地址: | 地址: | |
电话: | 电话: | |
年 月 |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四 安全生产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 以下简称 “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第二条 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
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盖单位章) 乙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_日 年 月_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一、工程量清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日之前,以补充文件形式提供所有投标人。二、工程量清单填表说明:
1.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所有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字。
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3.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4.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及其他资料
1 说明
本招标文件所附的全部图纸及其它资料均为招标阶段的中间成果,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负。
2 图纸及其他资料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日之前,以补充文件形式提供所有投标人。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1 一般规定
1.1 工程说明
1.1.1 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金义新区G235饮用水管网工程第2标段,起点为朝晖西路
(k11+705.805)处,终点为清坊街(规划机场预留管道),新建DN800-DN1400主干管约12.5km,设计流量为0.9m3/s,工程规模小(2)型。
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
(1)水文气象
金义新城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受地形的影响,又具有盆地的气候特征,冬季吹西北风,夏季主要受海洋空气影响,当台风过境或外围影响时,带来较大的降雨。气候特点:冬冷夏热,四季分明。年温适中,雨量充沛,春夏气温变化较大。四季中冬夏季较长,春秋季较短,而且春夏多雨,秋冬易旱。
据资料统计,金义新城多年平均气温17.3℃,1月平均气温4.9℃,7月平均气温 29.3℃,极端最高气温为1961年7月23日41.2℃,极端最低气温发生在1977年1月6日-
9.6℃。金东区多年平均年降水量1423.8mm,多年平均年径流量5.19亿m3。无霜期250天,日照2028h。据多年平均径流深等值线图,区内年径流分布和降水量分布基本一致,即北部山区年径流大于孝顺、傅村等低值区,多年平均径流深783.6mm。
金华市河道分属钱塘江、瓯江、椒江水系。流经金华市区的河流为钱塘江水系的金华江、东阳江、武义江。金华江为钱塘江一级支流,是东阳江、武义江在金华市区汇合而成,河长27.4km(从东阳江与武义江汇合口至金华江与衢江汇合口),河道比降0.3‰,流域面积3403.1km2。东阳江发源于磐安县龙乌尖,河长167.5km,河道比降 3.7‰,流域面积3378.5km2,流经磐安县、东阳市、义乌市和金东区。武义江发源于武义县项店千丈岩,流经缙云县、永康市和武义县,河长129.2km,河道比降5.6‰,流域面积2520.4km2。金华市区的河流均属于山溪性河流,具有水位陡涨陡落,流速较快的的特征。
金义新城主要水系包括东阳江(义乌江)和吴溪、铜溪、航慈溪、孝顺溪、芗溪等,以及满塘水库、王浬源水库、羊尖山水库、岩口水库等众多中小型水库。
东阳江为省级河道,发源于磐安县大盘山龙乌尖,流经佛堂,至孝顺镇祥里入区
境,于金华市区燕尾洲西端与武义江汇合。东阳江主流全长167.5km,流域总面积
3407km2,东阳江为山溪性微曲河型,左右岸边滩发育,犬牙交错,由于边滩逐年向下游缓慢的移动,引起河床深槽的往复变化,东阳江金三角境内段长度13km,河宽 200~350m。低田至杨卜山大桥段,河面宽度180~300m,河底高程42.0~39.5m,河道中有不少行洪滩地和江心洲,其中低田江心洲较大。杨卜山大桥至湖湾段,河道宽度220~260m,河底高程39.5~38.0m,两岸均有行洪滩地。湖弯至洪村段,河面宽度 240~350m,河底高程38.0~36.0m,横路塘、洪村段河道中有大片滩地。洪村到东关大桥段,河面宽度180~320m,河底高程36.0~31.0m,下湖段为缩窄断面,河面宽仅为180m左右,是东阳江洪水下泄的阻水断面。
赤松溪发源于金华山主峰大盘山(1312m),山口冯水库以下至梦想公园汇入口赤松溪河长9.36km,流域面积65km2,河流比降6.92‰。赤松溪,自北而南流经金东区赤松镇、东孝街道两个乡镇,现状河道宽度8~24m,山口冯水库以下流经赤松镇山口冯村、王宅村、杨村、双塘村、朱家村、穿G60杭金衢高速公路、赤松集镇、新屋头村、尘不染村、穿北二环、郭村、洪村、官沿头村、穿浙赣铁路、下新屋村、东孝街道桥头村、穿东二环、楼店村、瓦灶头村,于梦想公园汇入东阳江右岸。赤松溪有2条支流分别为玉壶溪和东溪,其中玉壶溪发源于金东区赤松镇西潘村猪栏川尖(海拔 725.8m),流域面积9.14km2,金东区境内主流长度6.27km;赤松东溪发源于婺城区罗店镇武坪殿村的冷水岩(海拔1126m),自北而南由赤松溪左岸官沿头村汇入,流域面积15.3km2,金东区境内主流长度8.98km。
孝顺溪发源于金华、义乌两市界上的双尖和金华、兰溪两市界上的竹马尖之间。流经金东区源东乡、傅村镇、孝顺镇等乡镇。流域面积113km2,干流长21.76km,综合比降2.3‰,现状河流宽5~70m,于孝顺镇严店村汇入东阳江。孝顺溪干流沿程有8条支流汇入,自上而下分别是王安溪、东溪、山早溪、小溪沿溪、石泄溪、畈田洪溪、傅村溪、洋湖塘溪。
航慈溪发源于义乌市黄山乡鹅毛尖,流域面积131km2,河道全长31.5km,在区境内于孝顺镇月潭汇入东阳江。航慈溪部分河道为义乌市与金东区共有,于傅村镇凤塘村进入金东区境内,境内长度2.9km,区境内23.5km2,平均坡降2‰,河床为泥沙结 构,淤积比较严重。潜溪做为金东区境内航慈溪支流,主流自义乌仇宅里水库起,全长13.82km,主流坡降4.3‰,流域面积23.5km2,经傅村镇溪口村进入金东区境内,境内长度6.3km,至凤塘汇入航慈溪。
(2)工程地质
1、工程周边环境及场地地形、地貌
拟建工程沿线局部有道路、水塘、农田、坡地、建筑和管线分布。
拟建场地现为空地,工程地形有一定起伏,场地自然高程40.0~65.0m之间,相对高差25.0m。
本区地貌分区属浙中盆地区,拟建场地地貌分别属堆积地貌冲洪积平原和侵蚀剥蚀地貌丘陵。
2、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
经勘察及调查,拟建场地及附近地形有一定起伏,无岩溶、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活动断裂、采空区等不良工程地质作用。
3、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场地内在勘探孔位置及深度内未发现埋藏的河道、沟浜、洞穴、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4、地基土构成与特征
根据地基土组成及性状,在勘察深度内,场地地基土从上至下划分为以下6个工程地质层组,细分7个工程地质层。
①层:素填土(mlQ4)
杂色,干~稍湿,松散~稍密,以松散为主,成分主要为回填黏性土、基岩风 化碎块及少量的植物根茎和少量的建筑垃圾组成。砾石含量约10%,砂含量约20%,粉黏粒含量约70%,最大粒径达50cm,为附近山坡开挖的混合岩土,填土时间约 3~5年,人类活动堆积而成,填土时未经压实,均匀性差,高压缩性。圆锥动力触 探试验(N63.5)实击数为3~10击/10cm。分布不稳定,A84、A98、A261孔地段缺失 该层。层厚0.20~5.00m,层面高程42.30~62.06m。
②层:粉质黏土(alQ3)
灰黄色,可塑为主。含云母、长石、高岭土、铁锰质结核及少量砂、砾石,絮状结构。土切面稍有光泽,摇振反应无,干强度及韧性中等。属中等压缩性土,土质较均匀。局部孔底部砂感较强。标准贯入试验(N)实击数为7~9击/30cm。分布不稳定,详见各勘探孔分层深度、高程、层厚一览表。层厚0.80~5.80m,层面高程41.80~56.29m。
③层:粉砂(alQ3)
灰色,松散,饱和。呈圆形、亚圆形,主要为石英、长石,含砂。粒径一般为 0.005~0.25mm,大者0.25~0.50mm,级配不良。颗分结果平均含量:粒径10.0~
2.0mm 为0.70% 、2.0 ~ 0.50mm 为15.0% 、0.50 ~ 0.25mm 为20.90% 、粒径0.25 ~
0.075mm为25.10%、粒径0.075~0.005mm为38.30%。标准贯入试验(N)实击数为4~
5 击/30cm。分布不稳定, 详见各勘探孔分层深度、高程、层厚一览表。层厚
1.50~2.40m,层面高程43.21~47.32m。
④层:圆砾(al-plQ3)
黄褐色,饱和,稍密~中密。稍密为主。砾石成分主要为火山岩,呈圆形、亚 圆形,粒径一般0.2~5cm,最大约8cm,呈交错排列,中风化状。砾石间为砂粒、 粉黏粒充填。颗分结果平均含量:卵石(>20mm)为25.0%、砾石(粒径20~2mm)为 29.20%、砂粒(粒径2~0.075mm)为27.50%、粉粒(粒径0.075~0.005mm)为18.40%。圆锥动力触探试验(N63.5)实击数为4~14击/10cm,平均实击数为7.71击/10cm, 土质不均匀。分布不稳定,详见各勘探孔分层深度、高程、层厚一览表。层厚 0.80~4.50m,层面高程37.60~51.72m。
⑤层:粉质黏土(elQ3)
黄褐色,可塑为主。土切面稍有光泽,摇振反应无,干强度及韧性中等。属中等压缩性土,土质较均匀。标准贯入试验(N)实击数为8~10击/30cm。分布不稳定
(详见各勘探孔分层深度、层厚、高程一览表)。层厚1.00~5.20m,层面高程 45.64~57.86m。
⑥层:粉砂岩(K2j)
紫红色,粉砂状结构,钙泥质胶结。因胶结物中泥质及钙质含量不同,岩石强度有一定差异,泥质含量高岩石强度相对较软,钙质含量高者岩石强度较高。根据岩石风化程度,在勘察深度内划分以下2个亚层:
⑥-1层:强风化粉砂岩
因强风化,风化裂隙发育,上部岩石表层风化呈砂土状,往下呈碎块状、块状,裂隙面上见有氧化铁锰质。上部圆锥动力触探试验(N63.5)28~50击/10cm。分
布不稳定(详见各勘探孔分层深度、层厚、高程一览表)。层厚0.50~2.10m,层面高程35.30~61.51m。
⑥-2层:中风化粉砂岩
岩石表面较新鲜,风化裂隙较发育,裂隙间距0.4~1.0m,裂隙呈闭合状,裂隙面上见氧化铁锰质浸染,岩芯呈短柱状、柱状及少量块状。岩芯较完整,岩芯长约0.05~0.45m,岩芯采取率80~90%,岩石软硬相间,岩石天然湿度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为7920kPa,属软岩,岩体较完整,基本质量等级为Ⅳ级,勘察孔深度内未见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分布稳定,局部孔未揭露该层。控制厚度6.70~22.60m,层面高程21.28~49.41m。
以上各岩土层土壤及岩石分类见下表。
土壤及岩石分类表
地层编号 | 地层名称 | 土石分类 |
如有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水泥稳 定碎石垫层、宕渣垫层 | 按相应土类、抗压 强度分类 | |
① | 素填土 | 三类土 |
② | 粉质黏土 | 一、二类 |
③ | 粉砂 | 一、二类 |
④ | 圆砾 | 三类土 |
⑤ | 粉质黏土 | 一、二类 |
⑥-1 | 强风化粉砂岩 | 极软岩 |
⑥-2 | 中风化粉砂岩 | 软岩 |
备注:参照《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土壤及岩石分类 |
5、地表水和地下水
(一)地表水
拟建场地多处有水塘、水渠分布,常年流水,渠(塘)底土层为粉质粘土或圆砾。
(二)地下水
(1)地下水类型
场地内地下水在钻探深度内根据地下水的赋存形式、埋深条件和分布情况为浅部孔隙潜水、深部孔隙承压水和基岩裂隙潜水。
1)孔隙潜水
第四系孔隙潜水主要赋存于素填土、粉质黏土、粉砂、圆砾层中,其中粉质黏土,渗透性差,属相对隔水层;素填土、粉砂、圆砾层孔隙较大,渗透性较好,为强透水层,是地下水贮存和径流的良好空间和良好通道,是本场地地下水的主要含水层。
2)基岩裂隙潜水
基岩裂隙水赋存于基岩构造裂隙和风化裂隙中,并沿结构面活动,岩石透水性及富水性均受裂隙控制,具垂直分带之规律,一般近地表一定深度为中等透水性,含水量较丰富,向下即为弱透水性,含水量贫乏。
本场地内局部地段,粉砂层、圆砾层直接覆盖于基岩之上,因此,第四系孔隙潜水与基岩裂隙潜水水力联系密切,相互连通。
(2)地下水补给排泄起伏场地:
地下水主要受大气降水、地表水及地下水侧向补给,本场地及附近地形总体有一定起伏,地下水总体从高往低径流,地下水排泄以径流为主。
(3)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勘察期间所测得的地下水初见水位埋深在1.50~3.10m之间,稳定水位埋深在 1.30~2.90m之间,其相应高程在40.80~59.46m之间。根据场地及周边地势情况,场地内地下水位动态变幅主要受季节性大气降水影响,本场地年平均高水位埋深为 0.5m左右,低水位埋深在4.0m左右,年变化幅值约3.50m。
(4)各岩土层的渗透性
根据类似工程经验及场地环境,拟建场地①层素填土渗透系数在5.0×10- 3cm/s左右,②层粉质黏土的渗透系数在1.2×10-6cm/s左右,③层粉砂渗透系数在1.2×10-3cm/s左右,④层圆砾渗透系数在1.7×10-1cm/s左右,⑤层粉质黏土的渗透系数在1.2×10-6cm/s左右,⑥-1强风化粉砂岩渗透系数在5.0×10-4cm/s左右,⑥-2中风化粉砂岩渗透系数在5.0×10-5cm/s左右。
6、地基土分析评价
①层素填土:结构疏松,均匀性差,经需经压夯实或经换填处理,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达到设计要求后,可作管道持力层;
②层粉质黏土:可塑,土质较均匀,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o为180Kpa,属中压缩性土,分布不稳定,厚度一般,可作管道持力层;
③层粉砂:松散,土质较均匀,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o为100Kpa,属中压缩性土,厚度一般,分布不稳定,可作管道持力层;
④层圆砾,稍密为主,土质较均匀,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o为240Kpa,属中压缩性土,厚度一般,分布不稳定,可作管道基础持力层;
⑤层粉质黏土:可塑,土质较均匀,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o为180Kpa,属中压缩性土,分布不稳定,厚度一般,可作管道持力层;
⑥-1层强等风化粉砂岩,物理力学性质稳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o为300Kpa,度一般,力学性质一般,分布稳定,可作路基及管道持力层,但局部埋深较大;
⑥-2层中等风化粉砂岩,物理力学性质稳定,强度高,勘察孔深度内未见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好,岩石天然湿度单轴抗压强度标准 值frk为7920Kpa,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o为800Kpa,属软岩,岩体较完整,基本质 量等级Ⅳ级,是各类构筑物良好的持力层。
1.1.3 施工条件
(1)交通条件
1)工程区域附近可利用的主要通道为在建金义中央大道(G235国道),相交可利用主要道路有二环东路、站前路、曹塘澧公路、东黄线及沿线村道等。
2)在现有交通条件的基础上,承包人根据本项目施工需要,自行布设场内交通,并负责施工交通工程的建设,维护、拆除等相关工作。
(2)发包人按本技术条款第 2 章提供的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
无。
(3)发包人提供的其它施工条件无。
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本标段招标范围。
1.2.2 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发包人负责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拆迁等政策处理手续,按计划开工时间提供给承包人使用。
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项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
(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 5 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在签署合同协议后 28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项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
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14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14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供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 14 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14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项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
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14 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
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28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条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节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
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7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
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7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 。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 。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 。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7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项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1)材料供应计划
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末的 14 天前、每季度末的 14 天前和每月末的 14 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料的依据。
(2)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种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
1.5.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的交货日期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2)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可允许发包人比原定计划提前 7 天内到货。提前超过 7 天,应由发包人支付提前到货的仓管费用。
(3)监理人应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 12 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到货后) 12 小时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卸货地点的逾期保管费用。
(4)由于施工安装进度延误,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自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
(或)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
(5)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2)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
3)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供货商)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供货商代表、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收清点后办理正式移交
手续。此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从设备开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的维护和保管承担责任。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 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 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
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项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炸药、柴油、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它说明。
1.7.2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2 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7.3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4 月、周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
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
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1.9 验收
1.9.1 分部工程验收
(1)分部工程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分部工程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代表组成,可根据情况邀请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参加。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2 名。
(3)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和验收程序分别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第 3 章3.0.4条、3.0.5条和3.0.6条要求进行。
(4)发包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9.2 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 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 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
(4)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和验收程序分别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第 4 章4.0.5条、4.0.6条和4.0.7条要求进行。
(5)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发包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1.9.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代表组成。
(4)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第5章5.0.4条要求进行。
1.9.4 阶段验收
(1)阶段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
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3)引(调)排水工程的通水验收。
4)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5)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
(3)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1.9.5 专项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有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2)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待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3)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4)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6项的要求进行。
1.9.6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3)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4)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10 工程量计算
1.10.1 说明
(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1.10.2 重量计算
(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称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称量。
1.10.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22年4月,应用时应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有效版本。
1.12 工程保险
1.12.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建筑安装工程的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12.2 保险费用
(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
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其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13.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预留金额)的总价支付。
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进场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等,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退场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保险费
发包人按本章第1.12款规定以承包人提交保单的金额为限进行支付,且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列报的保险费用。
(4)其它费用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 施工临时设施
2.1 一般规定
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 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施工交通、施工 场外供电、施工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场内施工及生活供电、施 工照明、施工及生活供水、施工供风、施工通信、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设施等。
2.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2~2.4款、第2.7~2.14款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2款的规定,负责场外公共交通和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3)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3款的规定,负责施工场外供电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4款的规定,负责施工房屋建筑工程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款、第2.6款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7~2.10款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场内施工及生活供电、施工照明、供水、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7)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1~2.14款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设施。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项,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2~2.4款及第2.7~2.14款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0)。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2015)。
2.2 施工交通
2.2.1 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2.2.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
2.3 施工场外供电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从施工场外现有电网接入的一切手续,包括接入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并向接口归属部门缴纳电费。
2.4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建造的临时房屋,包括施工仓库,办 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及所需的配套设施工程。其中施工仓库,指为施工而临时兴建的设备、材料、工器具等仓库建筑工程;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指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及设计代表在工程建设期所需的办公室、宿舍和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房屋建筑工程。
临时房屋建筑工程不包括列入临时设施和其他临时工程项目内的风、水、电、通信系统,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及浇筑系统,木工、钢筋、机修等辅助工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混凝土制冷、供热系统,施工排水等生产用房。
2.4.1 承包人自建施工房屋建筑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临时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
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房屋建筑工程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4.2 发包人提供临时房屋建筑
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
2.5 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
2.6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
2.7 场内施工及生活供电、施工照明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出端或场外电网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
(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
2.8 施工供水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其供水系统的总供水能力应不小于 m3/d,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0)有关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9 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
2.10 施工通信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从施工场外现有通信系统接入的一切手续,包括接入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并向接入归属部门缴纳通信费用。
(2)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
2.11 砂石料生产系统
2.11.1 承包人自建砂石料生产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
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
2.11.2 承包人市场采购砂石料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的选择、采购、运输、储存和保管等。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市场采购计划,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完善采购渠道,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所购砂石料质量需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2.11.3 发包人提供砂石料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砂石料。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砂石料进行抽样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
(2)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 28 天和每月底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砂石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供货人供应砂石料的依据。
(3)若供货人延误供应砂石料,应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延误供货的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12 混凝土生产系统
2.12.1 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
(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注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
(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12.2 承包人购买商品混凝土
(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购买商品混凝土,则承包人负责商品混凝土的采购、运输、储存等,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所购混凝土质量需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的 要求,择优选择,并配合监理对混凝土进行相关检验等。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
(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
维修等。
2.12.3 发包人供应混凝土
(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混凝土,并与承包人签订混凝土供货协议。但发包人应对其混凝土的供货质量和供货进度承担责任。
(2)承包人应对拌和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掺合料,以及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抽样检验。若抽样检验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
(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 28 天和每月底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混凝土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提供混凝土的依据。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混凝土需用计划,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影响施工的责任。
(4)若发包人延误供应合格的混凝土,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供货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13 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并在各工厂设施及生产用房施工前,将附属加工厂设施及生产用房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钢筋加工厂。
(2)木材加工厂。
(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
(4)机械修配工厂。
(5)汽车保养站。
(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7)风、水、电、通信系统,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及浇筑系统,凝土预制构件厂,混凝土制冷、供热系统,施工排水等生产用房。
2.14 弃渣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2.15 计量和支付
2.15.1 施工交通工程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
价支付。
(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发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5.2 施工场外供电工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场外供电设备设施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5.3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或施工需要完成的临时房屋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5.4 其他临时工程
(1)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现场试验
1)现场室内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现场工艺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现场生产性试验
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场内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施工照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及生活用电设施、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施工供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施工通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砂石料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混凝土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生产用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各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存料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弃渣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12)其它临时设施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 施工安全文明措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等,包括创建文明标化工地,作业环境安全保护,施工安全监测、视频监控、施工安全的防控及应急救援措施等。
3.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的规定等履行其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 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款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 12~24 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
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
(7)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积极创建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建设,安全 文明施工,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应满足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同时接受 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把创建活动贯穿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等全过程,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创建和管理。
3.1.3 主要提交件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28 天,编制一份文明施工及创建标化工地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28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浙江省水利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程(试行)》
(浙水信〔2016〕2号)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项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分析、评估、监控和整改,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
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9)《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10)《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3.1.5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