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MC2020AI0102)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特种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 版)产品说明书
【适用条款】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
(BXMC2020AI0102)
【备案号】
险种名称 | 备案号 |
特种车损失保险(BX20112101) | (三星财险)(备-机动车辆保险)【2024】 (主) 002 号 |
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BX20112102) | (三星财险)(备-机动车辆保险)【2024】 (主) 010 号 |
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BX20112103) | (三星财险)(备-机动车辆保险)【2024】 (主) 015 号 |
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BX20112104) | (三星财险)(备-机动车辆保险)【2024】 (主) 003 号 |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BX20112201) | (三星财险)(备-机动车辆保险)【2024】 (附) 028 号 |
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BX20112202) | (三星财险)(备-机动车辆保险)【2024】 (附) 025 号 |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BX20112203) | (三星财险)(备-机动车辆保险)【2024】 (附) 012 号 |
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BX20112204) | (三星财险)(备-机动车辆保险)【2024】 (附) 009 号 |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BX20112205) | (三星财险)(备-机动车辆保险)【2024】 (附) 018 号 |
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BX20112206) | (三星财险)(备-机动车辆保险)【2024】 (附) 004 号 |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BX20112207) | (三星财险)(备-机动车辆保险)【2024】 (附) 016 号 |
附加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BX20112208) | (三星财险)(备-机动车辆保险)【2024】 (附) 007 号 |
附加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BX20112209) | (三星财险)(备-机动车辆保险)【2024】 (附) 011 号 |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单预期利益】本产品不涉及。
◼ 特种车损失保险 BX20112101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地震及次生灾害、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操作人员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操作人员。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5、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操作人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四)作业中车体重心偏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五)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七)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四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八)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九)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其他免除】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 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BX20112102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操作人员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5、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操作人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七)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八)被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物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举升、吊升物品的损失;
(九)律师x,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一)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二十七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三)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免除】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BX20112103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操作人员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5、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违规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五)律师x,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其他免除】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 BX20112104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 60 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扣留、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四)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三)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四)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操作人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七)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四十二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BX20112201
【保险责任】
绝对免赔率为 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xxx为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即:
主险实际赔款=按主险约定计算的赔款×(1-绝对免赔率)
◼ 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BX20112202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失,仅有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单独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二)未发生全车盗抢,仅车轮单独丢失。
◼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BX20112203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xxx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 损失计算赔偿。
◼ 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BX20112204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特种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一)因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二)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操作人员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BX20112205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
(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 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BX20112206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天以外的。
◼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BX20111210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主险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对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 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可获得赔偿的部分;
(二)所诊治伤情与主险保险事故无关联的医疗、医药费用;
(三)特需医疗类费用。
◼ 附加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BX20112208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
(一)作业中车体重心偏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二)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但因被保险机动车的故障、本身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除外。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 附加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BX20112209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设备、仪器因超负荷、超电压或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