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同意将杭州市滨江区感知之轴景观及地下停车库(以下简称“该停车库”)中的 A-F 区 131 个充电车位(以下简称“该批停车位”)出租给乙方使用,车位号见附件四。充电车位的设施设备、具体位置、外观、场地条件等以现场实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