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金融投資服務條款
x條款適用於證券、股份、股票、公司債券、債券、票據、集體投資計劃、基金、貨幣、有關的權利、期權及利息,以及其他投資的交易(投資項目)。
「一般服務條款」所載的內容被納入為本條款之不可分割部分,儼如「一般服務條款
」全文載於本條款一樣。如「一般服務條款」與本條款所載內容有所抵觸,當以本條款為準。
1. 本行提供的服務
1.1 您確認在發出任何關於任何投資的指示前,您將已閱讀、理解及同意受任何發售文件、條款、申請書、程序及涉及投資的其他文件所約束。您將確保您符合資格購入有關投資,以及您的指示符合有關投資的規定。本行不負責查明事實是否如此,並可以不經修改執行任何的指示,或者會作出任何修改以符合有關投資的規定,而毋須知會您。
1.2 除非另有書面協定,或本行現已代您持有足夠現金或投資項目,您將於本行通知您的時間,以可交收方式向本行支付已結清資金或向本行交付投資項目,以為每宗交易進行結算。假如您未有如此支付或交付,本行可終止有關交易,或出售該等已購入的投資項目,或借入或購買投資項目以結算該等交易。您將對所有負債、損失及開支賠償本行。
1.3 本行可以本行或本行代名人名義,把您的指示作為較大額指示的一部份執行。本行將以公平方式把所購入的投資分配給您及其他客戶。
1.4 本行可以根據您的指示:
(a) 把有關款項借記於您的賬戶,並向投資經理或其他人士認購或申請投資目的單位或利益;
(b) 向投資經理或其他有關人士申請贖回、轉讓或(倘適用)轉換本行代您持有的單位或
權益。
1.5 本行不代任何投資經理或其他相關人士行事。儘管本行接受您的申請,惟彼等可能拒絕您的申請。除接收您已購入的投資項目外,本行將您的申請轉介予該經理或其他相關人士後不再有其他責任。
1.6 本行只會於本行實際收到後及扣除有關開支後,始會把投資項目、銷售或贖回所得收益、退款及收入貸記於您的賬戶。本行可在您的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作出貸記。本行可保留投資及款項以抵償潛在第三者的申索。除非與您另有書面協定,否則本行無需採取任何行動收回任何投資或款項,或通知您任何付款可能已到期或已逾期,或就您的投資是否需要作出任何行動。向您交付投資的風險,概由您承擔。
1.7 您將應本行要求指定您一個或以上賬戶作為結算賬戶。經本行同意,您的投資賬戶或結算賬戶的被授權簽字人可操作以上兩個賬戶以及任何掛勾存款。
1.8 假如您不是最終受益人,亦非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或衍生工具(包括場外交易衍生工具)最初發出指示的最終負責人:
(a) 您同意於本行、本澳法院、或香港交易所及香港證監會任何其中一方提出要 求
的兩個營業日內,直接向本澳法院、香港交易所及香港證監會提供最終受益人及最初發出指示的最終負責人的詳細資料(包括身份、地址及聯絡資料);
(b) 您於上文(a)的協議將會在本行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及
(c) 假如受益人或最初發出指示人士身處澳門境外,您確認此等條文根據有關海外法律具有約束力。
1.9 您確認就您在或透過香港交易所作出的證券賣出指令將為「長倉」銷售,除非您在發出賣出指令時通知本行有關指示是涉及您並不擁有但有權擁有的證券,即涉及拋空,並同時向本行提供該賣出屬「已對沖」的必需保證。
1.10 假如任何交易涉及衍生產品,包括期權,本行將應要求向您提供(a) 產品規格以及涵蓋該等產品的任何章程或其他發售文件,及(b) 保證金程序的詳盡說明書及產生毋須您同意而平倉的各種情況。
1.11 當本行要求您確認任何口頭指示時,您將從速簽署指示表格。
1.12 除非您已與本行訂立書面全權委託協議,否則本行的僱員及代表不會接受獲委任為您的代理人,操作您的賬戶。
1.13 本行可以就您可能設定合約的總值設定限額。
1.14 本行可持有與您的指示相反的倉盤。
1 保管
2.1 您任命本行為您的代名人,持有所有由本行代表您購買的投資。本行將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安排把您的投資登記或妥善保管持有,包括以本行代名人的名義登記記名投資。本行將代您持有的投資記錄於您在本行開立的投資賬戶內。
2.2 本行可以為安全保管理由拒收任何投資,亦可以隨時要求把任何投資自本行的保管中撤走。
2.3 您的投資將作可替換處理,並作為本行為本行客戶所持有的較大額相同投資的其中一部份持有。您將有權獲得持有所產生的付款,應佔份額與您持有量相對總持有量的份額相同。任何損失亦將按比例分配由各投資擁有人承擔。
2.4 假如轉賬乃由電子或入賬方式作出,本行可以把任何合資格投資存入結算系統。您的投資可以由第三者在海外持有。
2.5 除非與您另有書面協定,否則本行毋須出席任何投資持有人的會議或行使任何權利。
2.6 有關提取或轉讓投資的指示乃受制於本行對通知、限額、付款及程序的要求。在您可以進行提取之前,您可能需要根據適用規定,向賣方或破產管理人取得交付或完成轉讓。
2.7 假如投資乃以總證書形式或對賬形式發行,則不可以以實物提取。
2.8 假如最低持有量要求適用,少於最低持有量的持有量可能被要求贖回。
2 本行的角色
3.1 就本行的服務而言,本行擔任您的代理人,而非受託人、受寄人或受信人。本行的角色不會因一方面與您以及另一方與任可經紀或其他人士進行佣金、費用或收費的交易而受影響。本行的責任僅限於此等條款所明文載列的責任。本行可以以主事人身分在交易中行事。此等條款在可能的程度內,適用於本行代表您進行及與本行進行的交易。
3.2 您同意本行可以接受來自涉及您的交易的經紀及其他人仕的任何現金、貨物、服務、回扣或其他軟性佣金。
3.3 本行無義務向您購買任何投資,不論本行曾否向您買入或向您出售。
3.4 本行無需查詢任何投資經理或其他有關人士是否履行職責。
3 資料
4.1 由本行提供並關於您的投資的資料乃基於來自涉及發行及管理投資的人士、資料出售者或公開途徑的資料。本行相信資料正確但從無加以核實。資料提供者可能不會接受資料正確無訛的責任。本行對第三者文件及資料概不負責。
4.2 有關您的投資的報告、賬目、通知及其他文件將由本行持有,持有時間由本行決定,在持有時間之後,此等文件將由本行銷毀。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否則您並不要求本行把此等文件轉交予您或通知您收到此等文件或其內容。本行將盡快應要求向您提供有關本行代您持有的證券的公司行動的資料。
4.3 在香港股票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價格乃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雖然該公司致力確保資料正確無訛,不過本行並不作出任何擔保,亦不接受任何錯誤的責任。
4.4 您將不會散播本行所提述的任何價格、匯率或其他報價,或利用以上種種作供自己參考以外的任何用途。
5 重大利益
當為您進行交易時,本行的聯繫人或本行在有關的交易中可以有重大利益。例如本行的聯繫人或本行可:
(a) 就有關投資持倉、或以發行人、經辦人、破產管理人、受寄人或其他身份參與其中;或
(b) 將您的買賣指示與其他客戶的買賣指令進行配對。
假如本行在某宗交易上出現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除非本行已向您披露有關利益衝突,並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您獲得公平待遇,否則本行將不會進行有關交易。
本行或許與涉及任何投資的發行或管理事宜的任何人仕或彼等的聯繫人有現存或未來的商業或本行業務關係,又或本行將為保障本行利益而作出各種合適的行動;但並無義務向您披露或交待上述事,亦不論該等行動是否可能對您構成不利影響。
6 以主事人身份訂立交易
6.1 本行可以主事人身份與您訂立各項交易(於條款第 6 內,每項交易稱為「交易」),而每項交易均具有本行發出的確認書(「確認書」)作為憑證。
6.2 如出現歧異,就有關交易而言,概依如下次序以該份文件的條款為準:(1)確認書,(2)本條件,及(3)本行的適用規則。
6.3 本行與您就出售或購買投資而訂立的合約乃於本行獲授權人員口頭確認條款時,或於本行獲授權人員書面簽署其條款時訂立。
6.4 所有交易構成各方之間的一項單一協議(「協議」),並將依據此一事實訂立。訂約各方將不會另外訂立任何其他交易。
6.5 在符合無違約事件(見下文 6.10)或潛在違約事件發生及兩者並非正在發生的前提條件下,各方將根據每份確認書付款及交收。「潛在違約事件」指在發出通知或時間過去或兼具上述兩者的情況下,可能會構成違約事件的任何事件。
6.6 在與您協定一項交易時,本行可在您的賬戶的資金及投資內「凍結」本行估計結算交易所需的金額。假如本行未有如此作為,本行的權利亦不受影響。
6.7 本行於接獲您進行一宗或以上交易的長期指示時,本行可在您賬戶的資金
及投資內「凍結」本行估計結算交易所需的金額。您的長期指示乃屬不可撤回的,除非本行同意。
6.8 在您要求本行履行責任前,您將完全履行您的義務。
6.9 除另有協定者外,任何付款、交收或釐定,若於非營業日到期,將改為於下一個營業日到期。
6.10 違約事件
於任何時候發生下列涉及您或您任何聯繫人或提供任何保證或抵押以支持您在協議項下的義務的任何人士(各別稱為「有關人士」的事件構成違約事件
(「違約事件」):
(「聯繫人」指,就任何實體(它)而言,受它直接地或間接地控制的任何其他實體,直接地或間接地控制它的任何其他實體,或直接地或間接地受它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實體。就此而言,「控制」指實體的大多數投票權的擁有權。)
(a) 未能付款或交收
於到期時,未能按協議項下的規定付款或交收。
(b) 違約事項
未能遵守協議的任何其他義務。
(c) 擔保及保證的縮減或失效
(i) 未能履行為支持您於協議項下的義務而提供任何保證或擔保的任何協議;
(ii) 無本行的書面同意,該等擔保或保證屆滿,或不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或 (iii)任何有關人士(或獲指派管理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提出捨棄或廢除(全部
或部份)該等擔保或保證,或質疑該等擔保或保證的有效性。
(d) 失實xx
任何xx被證明在任何重大方面屬不正確或存在誤導成份。
(e) 交叉失責
發生或存在下列各項的情況下:
(i) 在一項或以上金融、投資、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下的失責(不論名目為何),而有關的失責導致該等交易成為,或成為足以被宣佈,到期及應付或應交收,或以其他方式提早終止;
(ii) 於到期日在任何金融、投資、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在達到適用的通知規定或寬限期後)項下的一項或以上的付款或交收失責;或
(iii)任何金融、投資、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的卸棄、不履行或駁回(全部或部份)(或該等行動乃由獲指派或獲授權管理任何有關人士的任何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進行)。
(f) 無償還能力任何有關人士:
(i) 成為無償還能力,或未能或以書面形式承認其無能力於債務到期時償付其債務;
(ii) 以或為債權人的利益作一般出讓、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
(iii)或任何其他人士展開任何司法、行政或其他法律程序,或採取任何法律行動,(1) 就有關人士,或其債務或資產尋求一項無償還能力、禁治產、準禁治產、破產或解散及因完成清算而消滅、公司組織變更、公司章程的修訂或改過自身的判決或安排,(2) 為有關人士或其資產的任何重要部份的資產尋求受寄人、接管人、清算人、監督人或破產管理人的指派,或(3) 以達至相若效力;
(iv) 有一項為其破產或解散及因完成清算而消滅、公司組織變更、公司章程的修訂或重新整頓而通過的決議案;
(v) 有一名有抵押人仕管有其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或有針對其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份而強制執行的扣押、查封、假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或
(vi) 引致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具有相若於以上任何一項的效力的任何事件或受其規限。
(vii)合併
任何有關人士與另外一個實體兼併或合併,或轉讓其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份予另外一個實體。
(g) 身故
假如您屬個別人士,而您身故或成為在神智上無能力行事。
(h) 不可抗力
(i) 由於任何事件或情況,任何有關人士未能或可能未能遵守,或事屬或可能事屬不可能遵守協議的任何重要條文,或遵守協議的任何重要條文並非切實可行,而該等事件或情況並非受影響人士所能控制的;或
(ii) 根據任何適用法律,任何有關人士遵守協議的任何重要條文乃屬或可能屬不合法。
就此而言,重大條文包括交易項下準時付款或收款或交收的義務。
(j) 充份保證
當本行有合理理由不安,而您未能提供充份保證,保證您有能力於本行發出書要求後第二個營業日或之前履行您於協議,或各當事人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項下的尚未履行義務。
6.11 提早終止
(a)假如違約事件於任何時候發生及正在繼續,本行可於至少 7 天前向您發出註明違約事件的通知,就受影響或所有尚未履行交易指定一個日子作為提早終止日 (而有關交易將於指定日子終止)。
(b)本行將以真誠態度釐定本行依據當時通行情況取代或提供本行每宗遭終止交易的重要條款的經濟等值物而招致或實現或可能招致或實現的損失或得益及費用,其中包括支付餘款、交收項目及權利。本行將於一個在商業上合理的日子釐定該等金額,以及訂出一個商業上合理的結果。本行可視乎交易的類型、複雜度或其他有關因素而定,對每宗不同的交易採用不同的估值方法。本行可考慮任何相關的資料,其中包括源自本行內部的市場數據及資料,而沒有重覆:
(i) 集資的任何費用;
(ii) 就本行終止或取得涉及對遭終止交易的任何對沖安排而招致任何損失、費用或收益。
所有金額將以澳門元/港元或本行所選擇的另外一種貨幣計算。本行將按本行的現貨匯率換算另外一種貨幣的金額。
本行將扣除 (i) 於提早終止日當日或之前應付予涉及所有遭終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金額及(ii)相等於需要於提早終止日當日或之前交付但於該日並無如是交付予涉及每宗遭終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任何交付東西於原來計劃日的公平市值的金額(按本行合理地釐定),連同按逾期利率計算自原定到期日(包括當日)起計至(但不包括)提早終止日止的利息。
(b) 只要於提早終止日後合理地切實可行,本行將向您發出一份結單,其中以合理地詳盡列出有關計算及本行根據上文(b)段計算的任何應付款金額。該金額將需於通知內列明的日子予以支付,連同其按逾期利率計算自(及包括)提早終止日起計至(但不包括)支付該金額當日止裁決之前及之後的利息。
(c) 訂約雙方同意根據上文(b)段可追索額為一項合理的事前估計損失而並非一項罰金。該金額是針對日後種種風險的應付買賣損失及保障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者外,任何一方將無權追索有關該等損失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風險披露
您確認及明白:
一般事項
以下風險披露聲明不能披露所有涉及的風險。在進行交易或投資前,您應負責本身的資料蒐集及研究。您應按您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謹慎考慮進行交易或投資是否
適宜。本行建議您於進行交易或投資前應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假如您不確定或不明白以下風險披露聲明或進行交易或投資所涉及的性質及風險的任何方面,您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投資風險
投資會涉及風險,有關詳情應仔細閱讀發售文件。
(如有引述往績的情況下)所列示的往績數字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
證劵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本行提供多市場證券交易,客戶在進行證券交易前,應確保知悉所投資的證券所涉及的市場交易規則及風險。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的風險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您應先行查明有關您將進行的該項交易所涉及的市場之所有交易規則及風險。您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您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假如您不確定或不明白所進行交易或投資涉及的性質、規則或風險等任何方面,您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您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假如您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劵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您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咨詢專業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您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金銀及外匯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槓桿式外匯買賣的虧損風險極大。您所蒙受的損失可能超過您的最初保險金款額。即
使您定下備用買賣指令,例如:「止蝕」或「限價」買賣指令,亦未必可以將虧損局限於您原先設想的數額。市場情況可能使這些買賣指令無法執行。您可能被要求一接到通知即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存款或利息付款。如您未能在所訂的時間內提供所需的款額,您的持倉合約可能會被斬倉。您將要為您戶口所出現的任何逆差及在您戶口扣除的利息負責。額外的保證金要求並非根據有關條款清算您未平倉合約的先決條件,而且無論如何不會對本行的有關權利構成限制。因此,您必須仔細考慮,鑑於自己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這種買賣是否適合您。
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權的虧蝕風險極大。在若干情況下,您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在的保證金數額。即使您設定了備用指令,例如「止蝕」或「限價」買賣指示,亦未必能避免損失或將損失局限於您原先設想的數額內。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令無法執行。您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的數額,您的未平倉合約可能被平倉。然而,您仍然要對您賬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假如您向本行發出長期指示,透過實物交收有關貨幣(不理會匯率)的方式行使及交收貨幣期權,則貨幣期權將予以行使及交收,即使有關貨幣的匯率不利於貨幣期權的行使,而您將因此蒙受損失。於指定期間內,您不能更改有關的長期指示。因此,您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您。如果您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您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貴金屬存摺賬戶的風險
貴金屬市場情況反覆,您可能會因貴金屬的交易蒙受損失。貴金屬並不附帶利息。
您就賬戶購入貴金屬並不代表購買實物金屬或存放款項。您在本行所擁有任何權益,亦無實物交收貴金屬。
儘管投資可帶來賺取利潤的機會,然而各類投資均存有本身的風險。基於貴金屬價格或會超出您預期的升跌幅度,而您的投資資金價值或會因買賣貴金屬而升跌。在作出投資決定前,您應評估您本身的意願及承受風險的能力,本行建議您尋求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的風險
投資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涉及風險。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價格可能非常反覆。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一般情況下,買賣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未必可賺取利潤,反而會蒙受損失。
往績數字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您於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應仔細閱讀發售文件。
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投資有別於在本行置存款項。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並不屬於存款或本行聯繫人或本行的其他責任。亦不獲本行聯繫人或本行保證。基金公司或單位信託基金經理不負責按任何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彼等所發行的任何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
的發售價贖回在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股份。儘管本行不一定就提供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相關服務而收費,惟本行一般會獲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經理支付安排涉及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佣金或回佣。
由於部份市場的某些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可能會受到較一般政治或經濟不穩定風險為高的限制,因此該等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資產及收益可能會蒙受匯率、外匯管制及財政規例反覆的不利影響,並可能由此令此等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的股份受著價格大幅波動的規限。部分市場可能不受會計、核數及財務報告準則及實務的規限,惟該等規限則適用於較先進的國家,此外,較諸於有較先進證券市場的國家,該等市場的政府監督、法律規例及已確立的稅法及程序可能會較少。
若干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可能會投資於投資級評級但具有較高收益的證券。在投資級別以下的證券,例如高收益率債務證券可能被視為屬投機性,其中可包括非評級或失責證券。因此。投資於此等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較諸於目前投資於評級較高但收益率較低的證券具有更高度的信貸風險。
在投資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前,您應詳細考慮,(a) 可能的稅務後果,(b) 法律規定 ,以及(c) 根據您的註冊成立國家、公民地位、住所或本籍國家的法律,您可能面對的及可能與購買、銷售、認購、持有、轉換或出售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內股份有關的任何外匯管制規定。
有關科技或科技相關的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市場可以極之波動,且在大部份情況下,其價格可能反映市場的投機活動,而非該等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當時經濟價值。若干保本/資本保值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一般附帶某些條款及條件,而於達成發售文件或章程列明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前,贖回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股份將受市場波動或贖回費所規限。本行或本行的聯繫人不對保本/資本保值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作出保證。
以保證金作槓桿買賣的風險
通過寄存抵押品方式為交易集資的虧損風險可以極高。您所蒙受的損失可能會超過您的現金及寄存在本行作為抵押品的任何其他資產。市場狀況可能無法執行備用指令,例如「止蝕」或「限價」指令。您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按金或支付利息。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保證金按金或支付利息,您的抵押品可能會被清算而毋須獲得您的同意。然而,您仍然要對其賬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及在您戶口扣除的利息負責。因此,您應視乎您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宜。
授權再質押您的證券抵押品等的風險
假如您同意並承認本行准許本行根據證券借貸協議動用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就財務融通而再質押您的證券,或就償還及符合本行的清償義務及責任而將您的證券抵押品存放作為抵押品,則存在風險。
假如本行收到或持有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則只在您的書面同意下,始准作出上述安排。您無需根據任何法律簽署此等授權。惟本行可能需要得到授權,例如向您借出保證金,
或准許將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給第三者或在第三者處當為抵押品寄存。本行應就所使用的任何一項此等授權的目的對您作出解釋。假如您簽署任何一項授權,而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予或寄存在第三者,則該等第三者將擁有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的留置權或扣押權。儘管本行需對您授權借出或寄存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向您負責,但本行失責亦可能會令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蒙受損失。
本行提供不涉及證券借入及借出的現金賬戶服務。假如您無需保證金信貸或不願意借出或質押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則不要簽署以上授權及要求開立這類現金賬戶。
在澳門境外取得或持有資產的風險
x行或代名人在澳門境外取得或持有您的資產須受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法規所限。故此,該等資產未必享有在澳門取得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所獲賦予的相同保障。
保管風險
將單位交由本行保管亦可能會有風險。例如,假如本行持有您的單位而變成無償還能力,您在收回單位時可能會遭到重大阻延。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您向本行提供授權書,允許本行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您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您賬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