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利率風險︰基金之存續期間(Duration)應控制在 180 天以下,以兼顧基金之流動性,避免利率變動對基金部位造成損失。
封面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開說明書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旗下共兩檔子基金,各子基金概況: 一、「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美元公司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契約已終止 ※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7年2月13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4784號函核准「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美元公司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元大新興亞洲美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並以「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美元公司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消滅基金,以「元大新興亞洲美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存續基金。前揭基金合併之合併基準日為107年5月10日,故「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 元大全球美元公司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已於107年5月10日併入「元大新興亞洲美元債券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後終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二、現存子基金為「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
一、基金名稱:「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元大美元貨幣市場基金」或本基金) 二、基金種類:貨幣市場型。 三、基本投資方針: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2~4 頁【基金概況】之「壹、基金簡介」之九四、基金型態:開放式。 五、投資地區:投資國內外。 六、基金計價幣別:新臺幣及美元。 七、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其中,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八、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最高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壹拾億個受益權單位;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最高受益權單位總數為參仟零貳拾貳萬玖仟柒佰肆拾xxx個受益權單位。 九、保證機構名稱:無(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無需保證機構)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注意事項: (一)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二)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 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三)「元大美元貨幣市場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並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帳薄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且受益人不得 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
(四)投資人應特別留意,本基金因計價幣別不同,投資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為該申購幣別金額除以面額計,於召開受益人會議時,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不因投資人取得各級別每受益權單位之成本不同而異。
(五)本基金為多幣別計價之基金,並分別以新臺幣及美元做為計價貨幣,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新臺幣為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美元為之。如投資人以其他非該類型計價級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者,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當該類型計價幣別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將產生匯兌損失。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此
外,投資人亦須承擔匯款費用,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六)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請詳見第17頁至第19頁,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22頁至第26頁。 (七)「元大美元貨幣市場基金」依相關規定執行壓力測試,包含定期壓力測試與不定期壓力
測試:
1、定期壓力測試:每季結束後,進行壓力測試。其測試內容包括:
(1)信用風險:基金之投資標的與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手信用評等是否符合相關信用評等規定。
(2)利率風險︰基金之存續期間(Duration)應控制在 180 天以下,以兼顧基金之流動性,避免利率變動對基金部位造成損失。
(3)流動性風險:以貨幣市場型基金能否提供高流動性資產以提供投資人買回時的需求,作為壓力測試的重點。
2、不定期壓力測試︰當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時(如:大額買回、信用事件、利率巨幅變動等),進行壓力測試,評估突發事件之後續影響,進行相關因應措施,測試內容包括:信評變動、利率變動、大額買回、收益率分析及考慮前述各項壓力情境同時發生之損失狀況。
(八)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綱址:
1、元大基金理財網:xxxxx://xxx.xxxxxxxxxxx.xxx/ 2、公開資訊觀測站:xxxxx://xxxx.xxxx.xxx.xx/
(九)基金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無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刊印
封裏
一、經理公司總公司
名 稱: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00x00x、00xX0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電 話:(00)0000-0000傳 真:(00)0000-0000
分公司
名 稱: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地 址:xxxxxxxxxxx00-0x0x
x x:(00)0000-0000傳 真:(00)0000-0000
發言人
姓 名:xxxx x:總經理
電 話:(00)0000-0000
電子郵件:P.R@YUANTA.COM二、基金保管機構
名 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23號網 址:xxxxx://xxx.xxxx.xxx.xx/
電 話:(00)0000-0000
三、受託管理機構無
四、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無
五、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名 稱:道富銀行(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網 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話:617-786-3000
六、基金保證機構無
七、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無
八、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無。(受益憑證事務由經理公司總公司處理)九、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會計師姓名:xxx、xxx
事務所名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 址:xxxxxxxxx000x00xx x:xxxxx://xxx0.xxxxxxxx.xxx/xx/
電 話:00-0000-0000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信用評等機構無
十一、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
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經理公司、本基金保管機構及各基金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索取及分送方式: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免費前往索取或洽經理公司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分送投資人,或經由下列網站查詢。
元大投信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
十二、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基金交易所生紛爭,投資人可向本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00)0000-0000、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話:(02)2581-
7288、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0000-000-000,網址(xxxxx://xxx.xxx.xxx.xx/)。十三、基金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x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目錄
壹、基金名稱、基金經理公司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41
壹、經理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66
伍、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119
【附錄 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120
【附錄 2】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125
【附錄 3】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運作機制 127
【附錄 4】基金投資國外地區應揭露事項 128
【基金概況】壹、基金簡介
一、發行總面額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元大美元貨幣市場基金或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等值新臺幣xxx。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首次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如下:
1.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2.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二、基準受益權單位、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一)基準受益權單位: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1.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2.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方式,以美元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即美元10 元)乘上本基金成立日當日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除以基準貨幣(即新臺幣)每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如下:
基金名稱 | 受益權單位類型 | 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元大美元貨幣市場基金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1 : 1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1: (33.08) |
【註】:本基金成立日為 105 年 3 月 10 日,成立日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兌換匯率 33.08。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以美元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即美
元 10 元) 】*【本基金成立日當日美元換算成新臺幣匯率】/【基準貨幣(即新臺幣)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10*(33.08)/10= (33.08)
(二)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首次淨發行最高受益權單位總數如下:
最高受益權單位總數 | 換算比例 | 最高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 |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 單位 | 1,000,000,000 個單位 | 1:1 | 1,000,000,000 個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 位 | 30,229,746.1 個單位 | 1: 33.08 | 1,000,000,000 個單位 |
【註】: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最高受益權單位總數
=【申請發行額度(等值新臺幣)】/【本基金成立日當日美元換算成新臺幣匯率】/【以美元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即美元10元)】
=10,000,000,000/(33.08)/10= (30,229,746.1)
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x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包括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美元計價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如下:
基金名稱 | 受益權單位類型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元大美元貨 幣市場基金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壹拾元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美元壹拾元 |
四、得否追加發行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
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辦理追加募集。但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五、成立條件
(一)本基金成立條件,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本基金成立條件,為符合本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信託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即等值新臺幣xxx整);本傘型基金之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則本傘型基金即不成立,本基金亦不成立。
2.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本基金始得成立。
(二)本基金之成立日期為105年3月10日。
六、預定發行日期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
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七、存續期間
x基金之存續期間同為不定期限,本基金之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投資地區及標的
投資國家 | 中華民國、美國、新加坡、香港、中國大陸及南韓等國。 |
投資標的 | 1.投資於國內外貨幣市場工具包括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國庫券、定期存單(含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公司及政府機構發行之票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券憑證﹞、附買回交易(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資產證券化票券。 2.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洽中央銀行核准之投資,且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 之信用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九、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一)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保持高流動性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貨幣市場工具及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貨幣市場工具包括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國庫券、定期存單(含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公司及政府機構發行之票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券憑證﹞、附買回交易(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資產證券化票券。
2.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洽中央銀行核准之投資,
且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本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投資於國內外以美元計價之貨幣市場工具及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
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為中華民國、美國、新加坡、香港、中國大陸及南韓等國。
4.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合計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境內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或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及天災等)、金融市場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有影響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者;或
(3)合計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入,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八以上者。
5.俟前款第(2)目及第(3)目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 3 款之比例限制。
(二)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三)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得委託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四)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國庫券、定期存單(含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公司及政府機構發行之票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券憑證﹞、附買回交易(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資產證券化票券、有價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洽中央銀行核准之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五)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得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債券、債券指數或利率之期貨、選擇權、期貨選擇權、利率交換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六)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Proxy Basket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以規避匯率風險,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入及匯出時,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
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十、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一)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組合之建立,主要透過經理公司研究團隊對於景氣趨勢、央行貨幣政策及短期利率走勢之研判,再依照所投資之市場及投資工具特性進行分析,執行各式投資策略(包括:存續期間管理策略、信用風險管理策略及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並對於投資組合所選擇之標的,落實信用風險強化管理政策及分散化投資,以形成最佳化之投資組合,並依下列投資流程進行檢視,調整投資組合:
投資決策流程:
◎總體經濟數據蒐集及分析。
◎景氣階段的判斷。
景氣趨勢研判
◎判斷景氣現行所在位置及未來可能之變動後,進而研判央行貨幣政策及短期利率走勢。
◎依據短期利率走勢研判基礎,對所欲投資之貨幣市場工具,進行靈活的投資策略調整。
央行貨幣政策及短期利率走勢研判
投資策略執行 | ||
1.存續期間管理策略 | 2.信用風險管理策略 | 3.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 |
◎本基金首重流動性風險之管控及機動調整投資組合之存續期間,對於所選擇之投資標的亦確實落實信用風險強化管理政策。
◎本基金利用分散化投資創造流動性並降低信用風險,並形成投資組合。
形成投資組合
持續性檢視
(1)景氣趨勢研判:
固定收益商品之投資,首重對於景氣趨勢之掌握。並透過下列之分析及檢測,預測景氣變動之情況:
面向 | 主要觀察指標 |
金融面 | 股價指數、債券殖利率與貨幣供給額成長率 |
實質面 | 企業存貨、工廠訂單、設備利用率與工業生產狀況等指標 |
信心面 | 製造業採購經理人指數 |
支出面 | 消費支出、就業狀況與企業資本支出 |
A.總體經濟數據蒐集及分析:經理公司投資研究團隊每月初將經濟指標依下表 4 個面向作資料蒐集分析與研究:
B.景氣階段的判斷:根據上述各項經濟數據指標之推論邏輯,預測及判斷景氣當前所處經濟環境,以作為基金投資策略之參考。
(2)央行貨幣政策與短期利率走勢研判:
依據經理公司投資研究團隊對於現行景氣所在位置的判斷,並搭配通貨膨脹率之變化,作為研判央行貨幣政策方向重要參考指標,而央行貨幣政策則是決定短期利率的主要參數。
(3)投資策略執行:
本基金投資策略之執行,分為以下三種型態:
A.存續期間管理策略:
透過分析景氣位置與通膨率變化,研判央行貨幣政策的方向與短期利率走勢,並用以調整各不同存續期間之資產配置,以提升投資組合之效率。基金資產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大於一百八十日。依據經理公司投資研究團隊對利率的研判,調整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如下圖所示:
B.信用風險管理策略:
為投資組合信用品質長期穩定考量,對於信用風險管理包括兩類控管: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控管
經理公司內部針對交易對手將進行定期評估,交易對手需經過經理公司所訂財務狀況、信用評等、FATCA 身分辨識、交易支援及手續費率等評估項目,才能納入合格的交易對象名單中,再依交易品質、服務項目等進行分級評分控管。
*發行公司信用風險控管
經理公司將依據相關法規及經理公司內部規定評估發行公司之信用狀況變化,
並針對發行公司信用評等項目進行單一商品可投資上限之控管。
C.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
基金為在存續期間與流動性達成良好之控管,公司風險管理部設有定期壓力測試之機制及標準,對基金投組進行監控。此外,在考量基金規模與定存到期期限結構的管理,當基金平均淨資產規模下滑時,基金可承作之長天期定存佔基金淨資產比重將隨之降低,以避免資金申贖影響基金流動性。
(4)形成投資組合:
本基金首重流動性風險之管控及機動調整投資組合之存續期間,對於所選擇之投資標的亦確實落實信用風險強化管理政策,並利用分散化投資原則創造流動性,以降低信用風險,形成投資組合。
(5)持續性檢視:
經理公司投資研究團隊透過例行性會議,持續對於總體經濟數據進行追蹤與分析,並檢視景氣階段之研判,利用分散化投資原則,靈活搭配所投資之工具。此外,經理公司也將定期評估交易對手之信用狀況,以控管投資組合之流動性與信用風險。
(二)基金特色:
1.波動低且流動性佳: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波動度相較於一般有價證券標的低,基金資產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大於一百八十日,流動性較佳。
2.資金停泊站:本基金可提供投資人資金調度與停泊之投資工具,並提供投資人去化短期閒置資金管道。
十一、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x基金為貨幣市場型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外美元計價之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及有價證券等,主要以保守型投資人或尋求資金停泊工具的客群,適合保守型投資人。
十二、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及中央銀行同意後始得募集,自105年3月1日起開始募集。
十三、銷售方式
x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以下簡稱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十四、銷售價格
(一)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投資人申購本基金,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或亦得
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二)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受益權單位類型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壹拾元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美元壹拾元 |
2.本基金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本基金成立後,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前述銷售價格係依申購日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依本基金契約第三十條
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後,乘上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及各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作適當之調整。經理公司所訂之實際申購手續費率投資人可自經理公
司網站查詢。
十五、最低申購金額
受益權單位類型 | 最低申購金額(註)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壹萬元整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美元貳仟元整 |
(一)募集期間:自募集日起至基金成立日止(含當日)止,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最低申購金額如下:
受益權單位類型 | 最低申購金額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本基金不開放定時定額交易。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貳仟元整。 本基金不開放定時定額交易。 |
(註):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者,不在此限。 (二)成立日後: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最低申購金額如下:
十六、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絶申購之情況:
(一)客戶如首次辦理申購經理公司(或稱本公司)之基金或委託,對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
件,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之檢核項目如下:
1.客戶為自然人:
(1)驗證身分或生日:取得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護照、居留證、駕照等。如對上述文件效期有疑義,應取得大使館或公證人之認證或聲明。客戶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前段所述身分之證明文件。
(2)驗證地址:取得客戶所屬帳單、對帳單、或官方核發之文件等。
2.客戶為法人、團體:
(1)公司設立登記文件、政府核發之營業執照、合夥協議、存續證明等。 (2)公司章程或類似文件。
(3)高階管理人員(得包括董事或監事或理事或總經理或財務長或代表人或管理人或合夥人或有權簽章人,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及國籍。
(4)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辨識及證明文件,本公司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
3.客戶為信託之受託人者,並須提供下列文件:
(1)信託存在證明文件。如信託之受託人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列示之金融機構所管理之信託,信託文件得由該金融機構出具之書面替代之,惟該金融機構所在之國家或地區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者不適用。
(2)規範及約束信託之章程或類似文件。
(3)高階管理人員(得包括董事或監事或理事或總經理或財務長或代表人或管理人或合夥人或有權簽章人,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及國籍。
(4)信託之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其身分辨識及證明文件。
(二)由代理人辦理申購本公司基金或委託者,本公司應依第(一)款第1目第(1)小目要求客戶提供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客戶申購本公司基金或委託者,如有與客戶提供之基本資料不符,本公司得要求客戶提供財富、資金來源及資金去向等佐證資料。
(四)本公司不受理客戶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基金。另於受理申購本公司基金投資時,對於下列情形,應予拒絕:
1.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2.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但經可靠、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不在此限。
3.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4.持用偽造、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5.檢送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
6.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7.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8.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9.受理申購或委託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10.當被告知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分時,客戶仍堅不提供相關資料。
11.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員工不得將確認紀錄、交易紀錄憑證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12.意圖說服本公司員工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13.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14.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15.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且無合理解釋。
16.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17.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員工,以達到本公司提供服務之目的。
(五)本公司辦理基金申購作業時應遵守前述事項,但如有相關法令修正者,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買回開始日
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憑證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後,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以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八、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規定 | 短線交易規定 |
1.本基金之買回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最高不 | x基金不適用短線交易 |
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 | 規定。 |
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買回費用歸入本 | |
基金資產。 2.本基金目前買回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為 | |
零。 |
十九、買回價格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x基金不適用短線交易之規範。
廿一、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一)基金營業日定義:係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及香港、美國銀行之共同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營業日認定標準,於每會計年度之3、6、9、12月之15日(含)前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本基金次一季度之基金營業日。
(二)臨時性假日
「臨時性假日」係指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如因颱風、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該市場主要交易所有下列情事者而被認定為本基金臨時性假日者,即為非基金營業日,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1.若主要交易所宣佈該日全天停止交易,即適用「臨時性假日」之處理原則。
2.若主要交易所宣佈停止開盤,但可能視情況恢復交易,可先行啟動「臨時性假日」之預備機制;惟之後若其恢復交易,該日仍視為該市場之正常營業日,不適用「臨時性假日」之處理原則。
3.若該交易所當日為正常開盤,但其後因臨時性之狀況停止交易(提早收盤),仍視同該日為該市場之一般營業日,不適用「臨時性假日」之處理原則。
廿二、經理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實際經理費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有關本基金經理費率上限、實際經理費率、調整 及揭露規定如下:
1.本基金約定之經理費率上限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參零(0.30%),經理
公司得視情況,依本項第2款或第3款規定彈性調整經理費率,實際費率應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2.經理公司之報酬得於本基金約定之經理費率上限範圍內向下調整經理費率,且無須事先通知受益人,惟應將調整後實際費率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3.經理公司之報酬得於本基金約定之經理費率上限範圍內向上調整經理費率,惟應於調整日三個月前以書面個別通知受益人並公告,且應將實際費率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4.本基金經理費率自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起,實際費率調降為0.15%。
廿三、保管費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實際保管費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有關本基金保管費率上限、實際保管費率、調整及揭露規定如下:
1.本基金約定之保管費率上限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零(0.10%),基金保
管機構之報酬,依本項第2款或第3款規定彈性調整保管費率,實際費率應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2.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得於本基金約定之保管費率上限範圍內,經基金保管機構同意後向下調整保管費率,且無須事先通知受益人,惟應將調整後實際費率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3.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得於本基金約定之保管費率上限範圍內,經基金保管機構同意後向上調整保管費率,惟應於調整日三個月前以書面個別通知受益人並公告,且應將實際費率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4.本基金保管費率自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起,實際費率調降為0.07%。
廿四、基金保證
不適用。廿五、收益分配
x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一、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x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外募集並投資中華民國境內及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本基金之募集經金管會 105 年 01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40050804 號函同意生效;本基
金募集所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經中央銀行 105 年 01 月 22 日台央外伍字第 1050000148
號函同意。
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一)本基金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者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二)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三、追加募集基金者,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x基金為首次發行,尚未追加發行。
參、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一、經理公司之職責
(一)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除經理公司、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並應親自為之,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
請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基金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八)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
外,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1.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基金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申購手續費。
4.買回費用。
5.配合本基金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係以新臺幣及美元作為計價貨幣。」等內容。
(十)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一)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二)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經理公司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三)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四)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應予負責。
(十五)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六)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惟
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七)本基金之資料訊息,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在公開前,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八)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九)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二十)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應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二十一)因發生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致本基金信託契約終
止,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十二)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換算比率之計算方式、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元大全球美元公司債券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另應收付本基金配息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基金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
資產,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惟各該保管、處分及收付之作為、不作為,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監督及指示,依下列規定為之:
1.本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本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3.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五)本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本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本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本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本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義務,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金融機構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除本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本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但本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本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義務,有關費用由本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八)本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1.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1)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給付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清算本基金時,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九)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
公司,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本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資產負債報告書、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交付本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本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基金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或有違反之虞時,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金管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但非因本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本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知悉後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一)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本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二)本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 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本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 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本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三)金管會指定本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本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四)本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金管會指示或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五)本基金不成立時,本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於本基金確定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六)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本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一、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詳見前述【基金概況\壹、基金簡介\九、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之說明)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一)投資之決策過程:分投資分析、投資決定、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步驟:
1.投資分析
(1)投資決策會議:
A.投資晨會: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於晨會報告國內外總體經濟訊息、商品市場訊息、國際股市、債市及匯市分析、國內外政治經濟動態、利率走勢分析等,供基金經理人參考。
B.投資會議: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就全球經濟趨勢及總體金融商品概況,審視基金投資組合進行資產配置,訂定基金之投資策略,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之依據。
(2)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研究人員依據公司定期或不定期之投資決策會議之投資決策、各種總體經濟指標數據、各項投資標的之基本面或技術面資訊,或依據專業機構所提供全球金融市場之研究報告與相關訊息,進行分析研判工作,作成「投資分析報告」,完成後送交複核人員審核,呈權責主管核定。該步驟由報告人、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投資決定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之建議及投資會議指導之方向,並考量各項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後綜合判斷,決定投資標的、金額等事項,並作成「投資決定書」,經複核人員審核,呈權責主管核定。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投資執行
交易人員應依據基金經理人開立之「投資決定書」內容,執行每日有價證券之交易,並將投資決定書之執行情形記載於投資執行記錄中,經複核人員審核後,呈權責主管核定。
4.投資檢討
基金經理人應依其操作之基金,每月分析其操作績效,製作成投資檢討報告,經複核人員審核後,呈權責主管核定。
(二)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過程交易決策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交易檢討等四步驟:
1.交易分析
交易分析:研究員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載明交易理由及交易條件等項目,並詳述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本步驟由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撰寫人、複核人員及或權責主管負責。
2.交易決定
基金經理人依據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並交付執行;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交易執行
交易執行: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作成交易執行記錄,本步驟由交易員、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交易檢討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三)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主要經(學)歷:姓名:xxx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國際財務金融研究所
現任:元大投信環球市場投資部專業副理 2008/06/06~迄今
主要經歷:統一投顧專戶管理部助理研究員 2006/09/01~ 2007/08/21
權限:基金經理人應依相關投資會議、分析報告,在遵照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範下運用本基金,依據基金投資目標填具投資決定書,再依公司之核決權限完成覆核後,交付執行之。基金經理人不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四)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最近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 任期 |
xxx | 2019/02/23~迄今 |
(五)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1.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元大得利貨幣市場基金。
2.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不得違反現行有關法令、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之限制。另外,經理公司對於一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二個(含)以上基金之防火牆規範如下:
(1)不同基金間對同一有價證券,不得於同日或同時為反向操作。 (2)不同基金之投資決策應分別獨立。
(3)同一基金經理人為不同基金就相同之有價證券於同一日同時進行買賣時,應力求公平對待每一基金。
(六)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全權委託帳戶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本基金基金經理人無同時兼任專業投資機構全權委託帳戶經理人。
三、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無,本基金由本公司自行操作管理。
四、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x基金無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一)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投資於股票及其他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2)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3)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4)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5)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6)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或短期票券; (7)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不得運
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8)投資任一非金融機構之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受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之限制;該公司如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時,上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之投資比率得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載淨值之百分之十;
(9)存放於任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受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之限制;該金融機構如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時,上開存款、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之投資比率得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但投資短期票券金額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載淨值之百分之十;
(10)除政府債券外,投資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為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下(詳公開說明書)之有價證券,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本基金所投資之有價證券應符合:發行人、保證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評等達tw BBB 級以上且投資於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 tw A-以下之有價證券,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但政府債券不在此限。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11)本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有價證券及附買回交易等標的,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金管會規定之一定等級以上者;
(12)運用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之限制:1.限運用於剩餘到期日在一年內之標的。但附買回交易者,不在此限;2.基金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大於一八○日,如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算;
(13)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14)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15)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16)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17)投資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普通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8)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19)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及不得超過該國際
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20)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1)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2)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23)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24)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所投資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25)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其所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26)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7)不得投資於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海外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28)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29)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二)前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三)第(一)項第 8 款至第 12 款、第 14 款至第 21 款及第 23 款至第 25 款規定信用評等等級、投資比例、運用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四)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一)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不受該項限制。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資產。
六、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本基金不投資股票,故不適用。
七、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x基金不投資受益憑證,故不適用。
八、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主要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及證券交易市場簡要說明:(詳附錄4)
(二)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1.本基金無投資於新興產業。
2.資產證券化商品(MBS/ABS)市場概況:
金融資產證券化源於美國 1970 年代對住宅抵押貸款(mortgage loan)的證券化。 1970 年代時,美國購屋者獲取購屋資金之主要來源為住宅抵押貸款,時值二次大戰後的嬰兒潮湧入美國中西部,並進入購屋年齡,對於購屋資金有xx需求,而當地提供抵押貸款的儲貸機構(Savings and Loans),已無法充分滿足當時市場的需求,紛紛向政府及東部的金融機構求援。美國華爾街的投資銀行業發展出房貸證券化的做 法,在 1970 年首度發行房貸轉付證券(Mortgage Pass Through,MPT),正式開展了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序幕。
在 1980 年代初期,美國房市復甦,使抵押房貸需求激增。此時,由於投資人對 MPT 的需求已經飽和,於是,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FHLMC;或稱為 Freddie Mac)將包裝好的抵押貸款以多重組(multiple class)的方式發行出售,使產品更多樣化,更能吸引不同投資期限的投資人,稱為房貸擔保證券(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CMO)。由於 CMO 成功吸引了不同投資目的的投資人,使不動產抵押貸款基礎證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的市場急速擴張。
目前世界各國發展的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種類繁多,依其標的資產類型可分為上述兩大類,即分別為不動產抵押貸款基礎證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MBS)及資產基礎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其中 MBS 係指以不動產抵押貸款為標的資產者,其又分為住宅抵押貸款基礎證券(Resident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RMBS)及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基礎證券(Commerc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CMBS)。住宅抵押貸款基礎證券(RMBS)與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基礎證券 (CMBS)在現金流結構方面十分類似,但在借款人、貸款方式、抵押品等方面存在差異。在提前償還風險方面,住宅抵押貸款基礎證券(RMBS)到期前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前償還,但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基礎證券(CMBS)附有閉鎖期、利息補償等多種提前償還保護措施。另,由於商業活動的不確定性高於購買住宅,故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的違約率比住宅抵押貸款要高。至於以其他資產做為證券化標的之商品,均稱為 ABS,抵押貸款基礎證券的巨大成功,吸引銀行業對更多基礎資產來做為證券化標 的。從發行量及存量來看,信用卡 ABS 與汽車 ABS 是狹義 ABS 中的主要成分。
以美國為例,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技巧廣泛應用的結果,使得證券化商品的市場規模大增,占整體固定收益市場比率近三分之一,與其他固定收益商品相比,如公司債
(Corporate Bonds)、聯邦政府公債(Treasury)、貨幣市場工具、聯邦機構債券
(Fed Agencies Bonds)、市政公債(Municipal Bonds)等相較,在規模上有過之而
無不及。而根據同一時間的統計,在美國,整體證券化市場的分布,仍以不動產抵押貸款的相關證券規模最大,約占七成五左右。
2009 年金融海嘯後,政府開始量化寬鬆其中也包含回購 MBS,2020 年新冠病毒疫情在 3 月重創美國經濟,其中抵押貸款 REITs(mortgage REITs、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信託)成了市場股災危機的震央,抵押貸款 REITs 借進短期資金,購買期限較長的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MBS)。此類 REITs 從短期借貸成本和抵押貸款支付利率的利差取得利潤,通常會使用槓桿提高報酬,疫情讓金融市場上沖下洗,短期借貸成本飆 高,x REITs 跌破槓桿水位,被迫求售債券加劇價格跌勢,也使提供 REITs 融資的銀行,不願接受用抵押貸款債券作為擔保發出融資追繳令,至少有三檔抵押貸款 REITs(Invesco Mortgage Capital、New York Mortgage Trust、AG Mortgage Trust)無力補足資金,股價跳水,還有兩檔相關 ETN(指數投資證券,UBS ETRACS Monthly Pay 2x Leveraged Mortgage REIT ETN Series B、UBS ETRACS Monthly Pay 2x Leveraged Mortgage REIT ETN Series A)下市。
疫情讓美國經濟急凍,估計抵押貸款 REITs 持有約 5,000 億美元的抵押貸款擔保債券,約佔整體市場的 5%,估計如果美國經濟在整個夏季或更長時間內保持關閉,多達 30%的美國住房貸款者(約 1500 萬家庭)可能會無法償還貸款,為此 FED 取消原本計畫每月購入 2,000 億美元的住宅房貸 MBS,表明將無限制購買,並要增購商業機構 MBS。另外美國國會的經濟刺激方案規定,那些因疫情失去收入的借款人可以申請延期還貸 180 天,在這期間不會受到違約罰款,也不會影響個人信用記錄。
MBS 最新現況,Fed 曾在 2017 年開始持續縮減對 MBS 的購買力道,讓市場在經歷前一次經濟衰退後能回復正常化,但是後來爆發了新冠肺炎疫情,使 Fed 在 2020 年 3 月改弦易轍,又開始擴大購買 MBS 以維持抵押貸款市場的流動性,2021 年 Fed 買進 5,750 億美元的機構 MBS 部位,市場上的淨總發行總額為 8,750 億美元,一旦 Fed 開始縮表,市場就會需要開始吸收 Fed 所持有的 MBS 部位,因此 2022 年 Fed快速升息且提前縮表的時程,可能對 MBS 市場帶來較大的影響。
(三)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外匯收支所從事避險交易,其避險方法敘明:
1.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就本基金外幣資產,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以規避外幣之匯兌風險。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Proxy Basket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以規避匯率風險,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入及匯出時,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
2.本基金於從事前項所列交易之操作時,其價值與期間,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
產之價值與期間,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嗣後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
(四)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股東會(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詳如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肆、基金投資之六、七之內容。
九、傘型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旗下共兩檔子基金,各子基金概況:
一、「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美元公司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契約已終止
※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7年2月13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4784號函核准「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美元公司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元大新興亞洲美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並以「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美元公司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消滅基金,以「元大新興亞洲美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存續基金。前揭基金合併之合併基準日為107年5月10日,故「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
元大全球美元公司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已於107年5月10日併入「元大新興亞洲美元債券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後終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二、現存子基金為「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傘型基金之各子基金之投資範圍主要區隔及異同點分析比較
十、投資人申購及買回多幣別計價基金應注意事項:
(一)本基金係以新臺幣及美元計價基金,投資人申購及買回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時,則申購及買回價金皆應以新臺幣收付;若投資人申購及買回以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時,則申購及買回價金皆應以美元收付。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係以新臺幣及美元作為計價貨幣。本基金之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投資人申購本基金,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二)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三)經理公司辦理有關轉申購涉及人民幣以外之不同外幣兌換時,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如下:
不適用。經理公司尚未開放受益人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轉換。(如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轉換為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伍、投資風險揭露
一、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外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等,投資風險較低,並以追求穩定收益為投資目標,故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RR1*。
二、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型基金,惟投資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所投資地區政經情勢或法規之變動、信用風險(即違約風險)、利率變動、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等因素,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本基金為「含新臺幣」多幣別計價之基金,投資人取得買回價金時「需承擔」其轉換回新臺幣可能產生之匯率風險,若轉換當時之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投資人將
「可能」承受匯兌損失。
三、本基金之其他相關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風險、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等。
四、請投資人注意申購基金前應詳細閱讀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投資風險揭露,充分評估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更多基金評估之相關資料(如年化標準差、Alpha、Beta及Sharpe值等)可至
投 信 投 顧 公 會 網 站 之 「 基 金 績 效 及 評 估 指 標 查 詢 專 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風險報酬等級為本公司經依基金之投資策略、風險係數等因素整體綜合考量後,並參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所訂,該分類標準係計算過去5年基金淨值波動度標準差,以標準差區間予以分類等級,分類為RR1-RR5五級,數字越大代表風險越高。惟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風險(如:投資標的產業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等),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並斟酌個人風險承擔能力後辦理投資。
投資風險揭露如下: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資產投資於國內外貨幣市場工具及有價證券。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下列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一、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無,本基金不投資國內外股票,故並無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二、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x基金可能投資由機構所發行之債券,這些機構所處之產業可能出現產業循環週期,該景氣循環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三、流動性風險
x基金之債券交易,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而需賣斷公債或公司債時,將因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之意願,或有以低於成本出售或以較不利之價格進行交易,導致基金淨值下跌之風險。
四、外匯管制、匯率變動及利率變動之風險
(一)外匯管制風險:
投資國家如因政經因素實施外匯管制,致使投資資金無法變現或無法匯回,形成外匯管制風險,將造成本基金無法處分資產或支付買回款項。
(二)匯率變動風險:
1.本基金可能因投資不同國家或地區,於處理資產之匯入匯出而持有其他外幣,當不同幣別間之匯率產生較大變化時,將會影響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經理公司雖將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Proxy Basket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等交易方式,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以規避匯率風險,但不表示該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2.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包含新臺幣及美元,如投資人以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此外,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另,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投資人亦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因受款行作業時間而遞延。
(三)利率變動風險
x基金所投資標的價值可能受到利率波動的影響,而利率可能會受到例如貨幣政策、折現率、通膨等因素或事件影響。基金所投資標的若涉及固定收益證券時,該固定收
益證券價格走勢與利率(殖利率)成反向關係,當市場利率上揚或與預期利率方向相反時,將使該基金資產產生虧損並間接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一般而言,利率變動對較長到期及存續期之固定收益證券的影響大於較短到期及存續期之固定收益證券。
五、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
x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政治、社會或經濟情勢變動,包括海外市場政治、社會之不穩定局勢、台灣與他國間的外交關係、海外各國經濟條件不一(如通貨膨脹、國民所得水準、國際收支狀況、資源自足性)等,均可能影響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有價證券價格波動,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本基金將儘量分散投資風險,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六、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一)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交易對手對於現在或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履行交割義務之風險,該項風險之大小取決於交易對手的履約能力。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已慎選交易對手,針對其背景和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審核,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交易流程亦要求遵守各國政府法規規定,藉由以上方式降低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二)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保證機構所擔保之票券或債券,但保證機構是以金融機構為擔保而發行的有價證券,容易因金融機構的逾放或呆帳比率過高時,發生信用風險。
七、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無,本基金無投資於結構式商品。
八、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一)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權債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者,換言之,次順位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之債券,債權保障次於一般公司債,流動性較差,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二)投資次順位金融債之風險:投資次順位金融債之風險與投資一般公司債之風險相近,享有較高之收益,惟次順位金融債因受償順位較低於優先順位金融債,因此違約風險較高,可能有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的風險。
(三)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但因無擔保債權,可能面臨發行公司債信降低或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四)投資抗通膨債券之風險:
抗通膨債券會因為發行國本身的物價指數而調整債券持有人的利息或本金,因此當物價下跌時,抗通膨債券的持有人的本金或利息可能隨著物價下跌而減少。
(五)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係以「金融資產證化」為基本架構而發行。有資產支持之債務證券(ABS)、不動產抵押貸款(MBS),最主要的風險為利率風險、債信風險、再投資風險及流動性風險。資產證券化商品相較其他固定收益商品而言,再投資風險較高,因為證券化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的借款人 (如房貸戶)的借款(如房屋貸款),當利率下滑時,借款人有權利提前將借款償還,當借款人提前清償時,證券投資人亦將提前獲得給付,如此投資人即將承受再投資之風險
(reinvestment risk),此風險即為提前還款風險(Prepayment Risk)。而全球各個國家或地區經濟體系之消費與投資狀況、就業所得與支出、利率等,都可能影響消費者的購屋意願、借貸能力等,進而影響資產證券化商品的市場供需,可能對本基金之投資區域及投資標的造成直接或間接影響。
(六)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風險: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係將不動產或其相關權利切割為個別之受益證券,以債權方式,由受託機構支付本金與利息予投資人,其類似於債券,旨在獲取固定收益,投資門檻較高;其發行金額,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等受益內容,皆影響受益證券之投資風險。其中受償順位直接影響持有人權益,可能有清償不足之風險。而利率風險、借款人的違約風險與不動產供過於求之風險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個別營運放款銀行等亦為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風險。
(七)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美元貨幣市場工具及一年內到期之美元計價債券,若利率變動、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及定期存單提前解約將有基金淨值下跌風險;同時若發生受益人大量買回時,亦有發生延遲給付贖回價款之可能。
九、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一)經理公司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得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債券、債券指數、利率之期貨、選擇權、期貨選擇權、利率交換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或期貨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或選擇權屆期且無履約價值時,縱為避險操作,亦可能造成子基金損失。投資人須瞭解期貨、選擇權以及信用違約交換市場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1.期貨交易之風險:
(1)基差風險:即現貨與期貨價格差異,將造成避險之誤差。
(2)價格風險:期貨波動幅度通常因突然之大量買或賣單使價格劇烈變動,相對於現貨市場有較高的價格波動風險。
(3)槓桿風險:以保證金作為履約的擔保,槓桿倍數約10~20倍。
(4)轉倉風險:近月期貨到期需轉倉至遠月期貨時,若近月與遠月期貨價格並不一致,即產生轉倉風險。
2.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期貨選擇權、指數選擇權、個股選擇權與認購(售)權證交易之共同風險:
(1)Delta之風險:選擇權價格受標的物價格的變動影響,若價格變動方向與選擇權部位之Delta方向不一致時,選擇權部位將產生虧損。
(2)Gamma之風險:當標的價格波動時,Delta值也會跟著變動,此種因價格變動造成Delta變動所引起的風險即為Gamma風險,Gamma越大將對選擇權賣方部位不利。
(3)Rho之風險:利率變動將對選擇權部位產生影響,但子基金交易部位多屬近月,在短期利率變動不大下,此項利率所產生之風險相對較小。
(4)Theta之風險:時間之經過會造成選擇權買方部位價值減少而產生虧損。 (5)Vega之風險:波動性與選擇權之價格成正相關,若持有期間波動率變大,將對
選擇權賣方不利;反之,若波動率變小,則對選擇權買方不利。十、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無,本基金不從事借入或借出有價證券之交易。
十一、其他投資風險
(一)1.利率風險:本基金承作利率交換交易後,因市場利率上升或是下跌,導致所承作的契約產生損益變化的價格風險。由於利率變動的不確定,帶給基金淨資產價值影響,而利率風險大小取決於市場利率波幅高低及基金整體投資組合存續期間的大小。 當市場利率上揚或與預期利率方向相反時,將使債券價格下跌,而債券價格與利率走勢呈反向關係,將使基金資產產生虧損並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2.債信風險:投資債券皆可能隱含債券發行主體無法償付本金或利息之風險。另外,發行主體之財務體質轉佳/轉弱、或該債券信用評等被調升/調降時,都可能導致債券價格上揚或下跌之波動,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3.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交易的風險:
(1)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指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當事人,因其交易對手違約時,所承受的損失。
(2)流動性風險:指由於市場深度不足或失序,無法將信用衍生性商品平倉變現的風險。 (3)市場風險:指市場價格不確定變動,導致可能發生虧損的風險。
(二)大量贖回之風險:
本基金如遇眾多投資人同時大量贖回,致使基金於短時間內需支付的買回價金過鉅,因此,本基金可能會有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三) FATCA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
美國政府於102年1月17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之施行細則,要求外國金融機構(以下稱「FFI」)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並自103年7月1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美國政府為免FFI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FATCA規定,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FATCA規定之FFI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30%之扣繳稅。因本基金為FATCA所定義的FFI,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30%之扣繳稅,基金已完成FATCA協議簽署成為遵循FATCA之FFI。故此,基金為履行FATCA遵循義務,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在國內法令允許及FATCA遵循範圍內,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此外,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FATCA相關協議,但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不完整;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FATCA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30%之扣繳稅之風險,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及為遵循FATCA相關規定,基金依FATCA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1)拒絶申購;(2)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3)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FATCA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x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不再另行分配收益。柒、申購受益憑證
一、申購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一)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申
購之程序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並繳付申購價金。申購受益權單位時,應填妥申購書(加蓋登記印鑑)、首次申購經理公司系列基金前應加填開戶書蓋妥印鑑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為外國法人,係指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法人資格證明),依規定繳納申購價金,辦理申購手續。本公司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時間如下規定:
1.本基金成立日前,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營業日申購申請截止時間:
受理書面方式辦理申購截止時間 | 受理電子交易方式辦理申購截止時間(註) |
下午4:30前 | 下午4:00前 |
2.本基金成立日(含)後,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營業日申購申請截止時間:
受理書面方式辦理申購截止時間 | 受理電子交易方式辦理申購截止時間(註) |
上午11:00前 | 上午11:00前 |
【註】電子交易指網際網路及利用電子媒介傳遞之交易。
(二)投資人應依第(一)項規定,於申購申請截止時間前辦理申購手續,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各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申請。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以公告方式調整申購申請截止時間。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三)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除有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定之情事外,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未於收件截止時間完成辦理申購者,或申購款未於申購當日匯入或存入各基金之指定專戶者,該筆申購當日無效。
(四)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五)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六)受益人申請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不同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經理公司辦理有關轉申購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如下:
不適用。(經理公司尚未開放受益人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轉申購,因此尚無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之兌換流程及依據之匯率情形。)
二、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一)申購價金之計算
1.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分為以新臺幣及美元為計價貨幣,申購價金應依其申購類型分別以新臺幣或美元支付之。申購人並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本基金無論其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受益權單位類型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壹拾元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美元壹拾元 |
(2)本基金成立日起,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本基金成立後,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
之發行價格,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前述銷售價格係依申購日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依本基金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後,乘上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3.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申購人每次申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壹、基金簡介/十五、最低申購金額】之規定辦理。 4.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本基金銷售策略及本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作適當之調整,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
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所訂之申購手續費標準申購人可於本公司網站查詢。
(二)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應依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規定於申購當日以匯款、轉帳、郵政劃撥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本票、銀 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以票據支付者,應以兌現日為申購日,如上述票據未能兌 現者,當日申購無效。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2.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分為以新臺幣及美元為計價貨幣,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
之受益權單位,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申購以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申購價
x應以美元支付。申購人並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3.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投資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除下列第4項、第5項情形外,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
4.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或該
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6.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三、受益憑證之交付
(一)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發行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免辦理簽證。
3.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其後請求買回,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7.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規定辦理。四、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一)不接受申購之處理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二)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確定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
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利息,按基金保管機構新臺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利息,按基金保管機構該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至該計價幣別「分」,不滿壹分者,四捨五入。
2.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為該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一、買回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一)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憑證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後,始得受理買回申請。
(二)受益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請求,所需之文件如下:
1.身分證明文件。
2.買回申請書(受益人應加蓋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印鑑,如係留存簽名者,應加具簽名)
及買回收件手續費(至經理公司買回者,免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3.委任書(受益人委託他人代理者,應提出表明授權代理買回事宜之委任書;前述委任書,受益人應加蓋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印鑑,如係留存簽名者,應加具簽名)。
(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但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次請求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貳佰單位,且買回後剩餘之外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貳佰單位者,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四)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1.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營業日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受理書面方式辦理買回截止時間 | 受理電子交易方式辦理買回截止時間(註) |
下午4:00前 | 下午4:00前 |
【註】電子交易指網際網路及利用電子媒介傳遞之交易。
2.辦理買回手續,其他由經理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另訂之受理買回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惟不得逾本公司所訂定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本公司所訂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3.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以公告方式調整買回申請截止時間。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五)對於所有買回本基金之投資人,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二、買回價金之計算
(一)除本基金之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買回費用:
1.本基金之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規定如下:
買回費用規定 | 短線交易規定 |
1.本基金之買回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最高不 | x基金不適用短線交 |
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 | 易規定。 |
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 | |
資產。 2.本基金目前買回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為零。 |
(三)本基金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經理公司應於該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四)本基金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於暫停計算本基金部份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並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五)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三、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一)除本基金之信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掛號郵費、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
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二)本基金如有後述五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本基金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四、受益憑證之換發
x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五、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一)本基金除有下列所規定之情形外,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1.任一營業日之買回基金單位數目超過當日已發行基金單位總數的十分之一以上時,經理公司得延緩買回超過上述已發行基金單位總數十分之一的基金單位,並對於該營業日的買回要求按比例減少。因被延緩買回而未能買回的基金單位將須視作於次一營業日提出的買回要求,並以該次一營業日所計算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應付買回款,直至原來要求買回的基金單位均全部買回為止。從前一營業日結轉的買回請求須較後來的請求為優先處理並應遵守前述限額的規定。經理公司在啟動前述買回限制機制前應依照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告及通知受益人啟動日期,並將實際延緩買回情形個別通知相關之基金受益人。
2.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3.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者,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1)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2)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3)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三)第(一)項所定本基金暫停計算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買回價格,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價格。
(四)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應依本基金之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六、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含公告日)起,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
七、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規定
(一)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且應遵守下列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1.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2.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3.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4.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5.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6.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二)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如有必要時,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玖、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一、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一)受益人得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1.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本基金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1.本基金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除有關法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給付方式
(一)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 目 | 計 算 方 式 或 金 額 |
經理費 |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實際經理費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有關本基金經理費率上限、實際經理費率、調整及揭露規定如下: 1.本基金約定之經理費率上限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 之零點參零(0.30%),經理公司得視情況,依本項第 2 款或第 3 款規定彈性調整經理費率,實際費率應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2.經理公司之報酬得於本基金約定之經理費率上限範圍內向下調整經理費率,且無須事先通知受益人,惟應將調整後實際費率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3.經理公司之報酬得於本基金約定之經理費率上限範圍內向 上調整經理費率,惟應於調整日三個月前以書面個別通知受益人並公告,且應將實際費率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4.本基金經理費率自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起,實際費率 調降為 0.15%。 |
保管費 |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實際保管費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有關本基金保管費率上限、實際保管費率、調整及揭露規定如下: 1.本基金約定之保管費率上限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 之零點壹零(0.10%),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依本項第 2 款或 第 3 款規定彈性調整保管費率,實際費率應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
項 目 | 計 算 方 式 或 金 額 |
2.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得於本基金約定之保管費率上限範圍內,經基金保管機構同意後向下調整保管費率,且無須事先通知受益人,惟應將調整後實際費率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3.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得於本基金約定之保管費率上限範圍 內,經基金保管機構同意後向上調整保管費率,惟應於調整日三個月前以書面個別通知受益人並公告,且應將實際費率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4.本基金保管費率自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起,實際費率 調降為 0.07%。 | |
申購手續費 |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及各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作適當之調整。經理公司所訂之實際申購手續費率投 資人可自經理公司網站查詢。 |
買回費用 | x基金買回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本基金不 適用短線交易規定。本基金目前其它買回費用為零。 |
短線交易費用 | x基金不適用短線交易費用規定。 |
買回收件手續費 | 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每件新臺幣伍拾元,但至經理公司申 請買回者免收。 |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 用(註1) | 每次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 擔者,不在此限。 |
其他費用(註2)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尚包括但不限於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直接成本及經紀商佣金、證券交易手續費等必要費用 及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訴訟或非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 |
註1: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2:指依本基金信託契約契約規定運用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金融機構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
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等。
(二)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申購手續費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購、買回時另行支付,買回費用(含短線交易買回費用)、掛號郵費、匯費等費用於申請買回時自買回價金扣除,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出。
三、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繳納方式
(一)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準用修正後財政部(81)台財稅字第 811663751 號函、(91)台財稅字
第 0910455815 號令、102 年 6 月 25 日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相關法令修正時,從其新規定。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其僅屬一般性說明,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人之稅務責任,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1.所得稅
依 102 年 6 月 25 日所得稅法修正案規定,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及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非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故免納所得稅。
2.證券交易稅
(1)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非屬證券交易範圍,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印花稅
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均免納印花稅。
(二)本基金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所產生之各項所得,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三)本基金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財政部 96.4.26 台財稅字第 09604514330 號令、
101.12.13 台財稅字第 10104656530 號函,本基金受益人應予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以符「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之規定,俾保本基金受益人權益。
四、受益人會議
(一)召集事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但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1.修正本基金信託契約者,但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2.更換經理公司者。
3.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者。
5.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其他法令、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二)召集程序
1.依法律、命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前項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受益人,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
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前項之受益人,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決議方式
1.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為表示,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簽名或蓋章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但如決議事項係有關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則受益人會議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1)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
(3)變更本基金種類。
(四)受益人會議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之規定辦理。拾、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一)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但專屬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1.子基金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2.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子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清算子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1.前述第 1 款規定應通知之事項。
2.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每週公布本基金投資組合、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每月公布本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長期發生無法交割、移轉、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註):上列第3款及第4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
者,從其規定。
二、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一)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對受益人之通知及公告,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1.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但經受益人同意者,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受益人地址變更時,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否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送達時,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公告: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同業公會網站,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經理公司所選定的公告方式如下:
(1)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者(網址:xxxxx://xxxx.xxxx. xxx.xx/):
※本基金之財務報告。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2) 公告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者 ( 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
※每營業日公布前一營業日各子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子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僅元大全球美元公司債券基金適用】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子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長期發生無法交割、移轉、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3)公告於經理公司網站者(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每營業日公布前一營業日各子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營業日。
(二)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依下列規定:
1.依前述第(一)項第 1 款方式通知者,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依前述第(一)項第 2 款方式公告者,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同時以前述第(一)項第 1、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三)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應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不適用。(本基金為貨幣市場。)
(一)淨資產總額之項目、金額及比例
(二)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股票之名稱、股數、
每股市價、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無。
(三)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債券之名稱、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無。
(四)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經理公司、基金經理人、經理費比率、保管費比率、受益權單位數、每單位淨值、投資受益權單位數、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無。
二、投資績效:
(一)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二)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分配收益之金額:
無,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不予分配。
(三)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資料來源:Lipper;105年度基金報酬率計算期間為105年3月10日~105年12月31日。
(四)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及十年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111年12月31日
期間 | 最近三個月 | 最近六個月 | 最近一年 | 最近三年 | 最近五年 | 最近十年 | 基 金 成 立 日 (105/3/10) 起 算 至資料日期日止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2.55 | 4.49 | 12.38 | 4.23 | 9.13 | NA | -0.09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0.82 | 1.31 | 1.51 | 2.55 | 6.86 | NA | 8.45 |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系(所) xxxxx、xxxxx製作;上述報酬率係以基金本身計價幣別(即原幣)計算。
(註)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之計算公式為:
TR:基金評估期間之累計報酬率
P:評估期間期初受益人投資本基金之金額(如含銷售費用者應予扣除)
ERV:評估期間期末受益人買回本基金所得之金額(如有買回費用者應予扣除)
本公式假設受益人分配之收益均再投資本基金(如有銷售費用應予考慮)
三、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年度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費用率(%) | 0.41 | 0.42 | 0.39 | 0.24 | 0.24 |
註:本基金 105 年費用計算期間:105/3/10-105/12/31。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
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註):本基金成立於 105 年 3 月 10 日
四、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報告書、投資明細表、收入與費用報告書、可分配收益表、資本帳戶變動表、附註及明細表:詳見後附財務報告
五、最近年度及本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無。
六、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無。七、其他應揭露事項:無。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子基金概況: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美元公司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契約已終止】
⬩※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7年2月13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4784號函核准「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美元公司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元大新興亞洲美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並以「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全球美元公司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消滅基金,以「元大新興亞洲美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存續基金。前揭基金合併之合併基準日為107年5月10日,故「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之元大全球美元公司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已於107年5月10日併入「元大新興亞洲
美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後終止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現存子基金為「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壹、基金名稱、基金經理公司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一、基金名稱: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元大美元貨幣市場基金)
二、本基金經理公司: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三、本基金之保管機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壹、基金簡介/一、二】之說明。參、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一、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權,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壹位。
(三)本基金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四)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五)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六)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八)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發行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免辦理簽證。
3.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其後請求買回,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7.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九)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規定辦理。二、受益憑證之簽證
x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無須辦理簽證。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柒、申購受益憑證】之說明。伍、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本基金之成立: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壹、基金簡介/五】之說明。
二、本基金不成立: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柒、申購受益憑證/四/(二)】之說明。
陸、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無(本基金為開放式基金)。
一、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之資產應以「華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元大美元貨幣市場基金專戶」。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帳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二)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三)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四)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五)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六)買回費用(不含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七)其他依法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由本基金承擔。但因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個別之避險操作及換匯需求所產生之損益及成本應由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承擔。
六、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不得處分。捌、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一)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義務,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金融機構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二)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三)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四)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設定費、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五)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基金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六)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處分、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三項規定,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註)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註):元大美元貨幣市場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元大全球美元公司債券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
(七)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不在此限; (八)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但因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
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xxx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除前項第
(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應依第三十條第 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三、除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四、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於計算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玖、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一、受益人得依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一)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二)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三)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本基金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一)本基金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二)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三)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四、除有關法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參、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一、經理公司之職責】之說明。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參、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二、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之說明。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壹、基金簡介/九、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及【基金概況/肆、基金投資/五、基金運用之限制】之說明。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壹、基金簡介/廿五、收益分配】之說明。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捌、買回受益憑證】之說明。拾伍、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1.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2.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之比例,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初步資產價值。
3.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資產淨值。
4.前款各類型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5.第 3 款各類型資產淨值按結算匯率換算即得出以報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淨資產價值。
(二)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金管會核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辦理之,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依「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辦理之。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時至六時之間,經理公司可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
(四)本基金有關國外資產價值之計算,除法令或金管會另有規定時應依其規定辦理者外,並依下列方式計算,但若因同業公會所擬訂經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修正而無法適 用者,則應依相關法令最新規定辦理:
1.債券:以計算日經理公司依序自xxxx(Bloomberg)、路透社(Reuters)所取得之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計算日當日無中價者,依序以其最近之成交價或買價代之。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之規定辦理。
2.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經理公司依序自xx資訊 (Bloomberg)、路透社(Reuters)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依序自xx資訊(Bloomberg)、路透社 (Reuters)所取得之最近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註: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之規定,本基金如持有暫停交易、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或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者,將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有關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運作機制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柒所列內容;如持有暫停交易之上市(櫃)國外共同基金者,將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二、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元」以下小數點第四位。但本基金因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七項為清算分配或因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而結算本基金專戶餘額之需求者,不在此限。
(二)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三)部分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
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拾陸、經理公司之更換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承受、移轉或更換經理公司:
(一)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二)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以命令更換者;
(三)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四)經理公司有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者,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並經金管會核准;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由金管會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有正當理由,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得拒絕。
二、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經理公司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三、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即為本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本基金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經理公司之承受、移轉或更換,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拾柒、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承受、移轉或更換本基金保管機構:
(一)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本基金保管機構;
(二)本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三)本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本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四)本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五)本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經理公司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業務,並經金管會核准;經理公司不能依前述規定辦理者,由金管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除有正當理由,報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得拒絕;
(六)本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本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本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三、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即為本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本基金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承受、移轉或更換,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拾捌、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
(一)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以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為宜,以命令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者;
(二)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三)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四)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五)本基金成立滿一年後,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者;於計算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六)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本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以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為宜,而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者;
(七)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者;
(八)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經理公司應於金管會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本基金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本基金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一、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後,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本基金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經理公司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事時,應由本基金保管機構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事時,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本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由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者,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除法律或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基金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處分資產。
(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四)分派剩餘財產。
(五)其他清算事項。
六、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清償本基金之債務,並將清算後之餘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清算餘額分配前,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應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前項之通知,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貳拾、受益人名簿
一、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備置最新受
益人名簿壹份。
二、前項受益人名簿,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受益人會議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玖、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四、受益人會議】之說明。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拾、基金之資訊揭露】之說明。
x基金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並經金管會之核准。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但仍應經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同意,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0 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供投資人查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經理公司概況】
壹、事業簡介
一、設立日期:民國81年8月14日
所在地: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18樓、67號B1電話:(00)0000-0000
二、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年月 | 每股面額 | 實收股本 | 股本來源 | |
股數 | 金額 | |||
101.7-迄今 | 10 元 | 226,923,463 股 | 2,269,234,630 元 | 合併增資、註銷庫藏股 |
三、營業項目:
(一)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二)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四) 期貨信託事業;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四、沿革:
(一)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1. 民國 107 年 1 月 19 日募集成立「元大多元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20年期以上 BBB 級美元公司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多元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國政府 1 至 3 年期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多元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金融債 3 至 5 年期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2. 民國 107 年 1 月 30 日募集成立「元大實質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多重資產型基金。
3. 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募集成立「元大道瓊白銀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4. 民國 107 年 6 月 19 日募集成立「元大 MSCI 中國 A 股國際通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5. 民國 107 年 9 月 20 日募集成立「元大 20 年期以上 AAA 至 A 級美元公司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6.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募集成立「元大亞洲優選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7. 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募集成立「元大全球人工智慧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8. 民國 108 年 3 月 23 日募集成立「元大產業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10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醫療保健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產業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公共事業電能債券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產業債券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銀行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9. 民國 108 年 4 月 25 日募集成立「元大標普美國高息特別股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0. 民國 108 年 6 月 10 日募集成立「元大台股 ETF 連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台灣卓越 50 ETF 連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台股 ETF 連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台灣高股息 ETF 連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台股 ETF 連結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富櫃 50 ETF 連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為 ETF 連結型基金。
11. 民國 108 年 8 月 15 日募集成立「元大臺灣 ESG 永續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2.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募集成立「元大全球未來通訊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3.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募集成立「元大新興債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中國政策性金融債 5 年期以上債券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新興債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15 年期以上新興市場主權債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4. 民國 109 年 3 月 23 日募集成立「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15 民國 109 年 6 月 22 日募集成立「元大全球未來關鍵科技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16. 民國 111 年 8 月 24 日募集成立「元大全球優質龍頭xx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xx型基金。
17. 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募集成立「元大全球投資級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0 至 2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全球投資級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2 至 10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全球投資級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 10 年以上投資級企業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為債券型基金。
(二) 最近五年度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1. 本公司奉准於民國107年2月裁撤高雄分公司。
(三) 最近五年度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1. 最近五年度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更換情形:
107年6月25日 xxx先生辭任董事職務,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107年8月1日 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指派xxxxxxx人股東代表擔任董事,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108年1月30日 xxx先生申請退休,並自108年1月30日起卸任董事長職務。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鄭玉蘭女士接替xxxxxxx公司第十屆之股權代表人暨董事,並於108年1月30日董事會選任劉宗聖先生擔任董事長及鄭玉蘭女士擔任副董事長,並自108年1月30日生效。
108年6月1日 原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指派劉宗聖先生、鄭玉蘭女士、xxx先生、xxxx士、xxxxx及xxx先生為法人股東代表並經股東常會選舉擔任第十一屆董事;xxx女士當選董事;xxx女士、xxxx士當選第十一屆監察人,任期自108年6月1日起至 111年5月31日。108年6月1日董事會選任劉宗聖先生擔任董事長。
109年7月1日 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xxxxxxxxxxxx為股權代表人暨董事,自109年7月1日生效。
110年2月1日 xxxxx辭任董事職務,並自110年2月1日生效。
110年2月23日 xxxxxxx董事職務。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xxxxxxx權代表人暨董事,自110年2月23日生效。
111年4月1日 鄭玉蘭女士辭任董事職務,並自111年4月1日生效。
111年4月28日 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xxx先生為股權代表人暨董事,自111年4月29日生效。
111年5月13日 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xxxxxxx權代表人暨董事,自111年5月16日生效。
111年5月16日 xxx先生辭任董事職務,並自111年5月16日生效。
111年6月1日 原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指派劉宗聖先生、xxx先生、xxx先生、xxx先生及xxxxxxx人股東代表並經股東常會選舉擔任第十二屆董事;xxx先生、xxxxxxx第十二屆監察人,任期自111年6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111年6月1日董事會選任劉宗聖先生擔任董事長。
111年8月31日 法人股東元大金控改派李大經先生為股權代表人暨董事,自111年9月1日生效。
111年8月31日 xxx女士辭任董事職務,並自111年9月1日生效。
2. 最近五年度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變動情形 111年12月31日
近五年度持股增/減股數 身分及姓名或名稱 (單位:仟股) | 106 年 | 107 年 | 108 年 | 109 年-迄今 | |||
增 | 減 | 增 | 減 | ||||
董事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人:劉宗聖 | 0 | 0 | 4,914 | 0 | 795 | 0 |
董事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人:xxx | - | - | 4,914 | 0 | 795 | 0 |
董事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人:xxx | - | - | 4,914 | 0 | 795 | 0 |
董事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人:xxx | - | - | 0,914 | 0 | 795 | 0 |
董事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人:李大經 | - | - | 4,914 | 0 | 795 | 0 |
主要股東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 | 0 | 0 | 4,914 | 0 | 795 | 0 |
(四) 最近五年度經營權之改變:無。
(五) 最近五年度其他重要紀事:無。
貳、事業組織
一、股權分散情形:
(一) 股東結構: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11 年 12 月 31 日
股東結構 數 量 | 本 國 法 人 | 本 國 | 外國 | 合計 | |||
上市或上櫃 公司 | 其他法人 | 自然人 | 機構 | 法人 | 自然人 | ||
人 數 | 2 | 13 | 410 | 0 | 0 | 6 | 431 |
持有股數(仟股) | 179,202 | 19,111 | 26,323 | 0 | 0 | 2,287 | 226,923 |
持股比例 | 78.97% | 8.42% | 11.60% | 0% | 0% | 1.01% | 100% |
(二) 主要股東名單:股權比例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111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股東名稱 | 持有股數(仟股) | 持股比例 |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69,538 | 74.71% |
二、組織系統:經理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一)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結構
(二)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111年12月31日
各主要部門 | 所營業務 |
稽核部 | 負責稽核檢查各單位對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並提出改善建議及缺失追蹤 複查等業務。 |
風險管理部 | 負責管理、控制公司整體部位之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模型風險、流動 性風險及系統性風險,對各業務單位進行盤中監控及盤後分析等業務。 |
法令遵循部 | 負責公司經營業務相關法令規定之蒐集及其適法性之分析與檢核,公司對外各類契約之研擬與管理,法律爭議或訴訟案件之諮詢與處理,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及掌管本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關 業務。 |
總人數:285人
各主要部門 | 所營業務 |
專戶管理部 | 負責全權委託業務之資產配置管理、投資決策分析與執行、國內外經濟情勢研判與證券市場趨勢分析研究、各項個股及產業投資分析報告與推 薦等業務。 |
環球市場投資部 | 負責國內外股權型、組合型與xx型基金、固定收益類與債權型基金之資產配置管理、基金投資組合管理、投資決策分析與執行、全球總體經濟研究及景氣趨勢判斷、市場趨勢研究、產業及個股研究、債券及外匯 市場分析研究與評論等業務。 |
台股投資部 | 負責轄下基金之資產配置管理、投資決策分析與執行、經濟情勢研究分 析、個股與產業投資分析報告等業務。 |
指數暨量化投資事業群 | 負責轄下基金之相關投資管理、研究分析、模型研發與產品開發、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初級巿場申購及買回作業、機構法人與借券服務之經營拓 展、市場投資人教育及推廣活動,及與證券投資顧問事項有關等業務。 |
期貨信託部 | 負責期貨信託基金研究及發行、研究全球期貨、選擇權及衍生性商品市 場,建立衍生性商品另類投資操作領域等業務。 |
通路事業部 | 負責券商、銀行及壽險通路之業務推展及服務、信託業務之開發、代銷 市場業務之建立、異業結盟規劃與執行等業務。 |
理財事業部 | 負責高資產客戶及專業投資機構之開發與維繫、協助客戶或政府基金之 理財規劃服務、舉辦投資理財研討會等業務。 |
國內分公司 | 負責在地高資產客戶與專業投資機構開發與維繫、客戶理財規劃、服務與諮詢、信託業務之開發、代銷市場業務之建立、舉辦在地投資理財研 討會等業務。 |
綜合企劃部 | 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策略、經營績效管理追蹤、轉投資事業管理、基金送件及綜理公司各式會議與獎項申請統籌等事宜。 |
數位金融 暨行銷企劃部 | 負責電子平台及新興金融科技導入等數位金融業務之企劃、推展及營運管理、產品行銷業務規劃與推廣、產品審議委員會、媒體公關策略規劃、 行銷企劃、公司形象暨企業識別系統等事宜。 |
交易部 | 負責有價證券投資交易執行及分配、交易券商評估與管理及基金之資金 調度等業務。 |
結算部 | 負責辦理交易交割資料事項、交割問題處理、連結投資前端準備作業與 強化交易後端交割作業,規劃整合相關作業循環等業務。 |
財務部 | 負責本公司財務會計、基金會計與全權委託會計制度之建立與執行、各項帳務審核與處理、財務報表編製與申報、公司預算之編製、資金調度 與銀行往來等業務。 |
基金事務部 | 負責執行基金申購及買回作業、基金受益人及受益憑證相關作業、基金 受益分配、客戶臨櫃業務與電話諮詢、消費爭議等業務。 |
資訊部 | 負責各項電腦化系統之評估、規劃與管理、資訊軟體開發、硬體設備維護、資訊安全控管、資訊源及資訊相關設備之採購等業務。 |
數位科技部 | 負責電子商務、行動應用、數位研發、資料科學相關資訊系統之評估、規劃、開發、維護與管理,導入及推動金融科技尖端技術研發,以及專 利案件之統籌管理等業務。 |
管理部 | 負責本公司資產、機電、通訊、設備、事務用品等之購置、修繕、管理, 與勞工安全衛生及辦理董事會之相關事務等業務。 |
人力資源部 | 負責招募任用、教育訓練、員工發展、績效管理、薪酬福利、勞資關係等之規劃與推動,公司組織與部門架構之建立與調整、人事規章辦法之 研擬修訂,及考勤、保險、獎懲、證照等各項作業之管理。 |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就任日期、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例、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11 年 12 月 31 日
職 稱 | 姓 名 | 就任日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主要經(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 |
股數 | 持股比例 | |||||
總經理 | xxx | 111/08/02 | 0 | 0% | 曾任元大投信專戶管理部副總經理曾xxx投信股票研究處副總經理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研究所 | 無 |
執行副總經理 | 高毅瑞 | 111/03/16 | 0 | 0% | 曾任元大期貨主管區執行副總經理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 | 無 |
執行副總經理 (資訊安全長) | xxx | 110/01/01 | 150,000 | 0.07% | 曾任元大證券作業中心資深副總經理東南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企業家經營管 理研究班結業 | 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監事 |
副總經理 | 蔡玉蘭 | 110/01/01 | 0 | 0% | 曾任元大證券作業中心副總經理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學系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107/03/01 | 20,000 | 0.01% | 曾任華潤元大基金公司總經理特別助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000/00/00 | 00,388 | 0.01% | 曾任寶來投信國際業務處資深經理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國際財務金融系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000/05/01 | 34,531 | 0.02% | 曾任寶來投信資訊處協理 美國州立北阿拉巴馬大學企業管理研 究所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107/11/01 | 7,194 | 0.003% | 曾任寶來投信全權委託投資處協理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 | 無 |
副總經理 | xxx | 111/08/25 | 0 | 0% | 曾任保德信投信投資管理一部協理 美國喬治亞州立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000/07/01 | 55,000 | 0.02% | 曾任群益投信法令遵循部副理 國立中正大學會計與資訊科技研究所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105/06/01 | 0 | 0% | 曾任元大金控稽核部專業協理 國立臺北大學國際財務金融研究所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000/00/00 | 0 | 0% | 曾任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指數團隊負責人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經濟研究所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108/06/01 | 0 | 0% | 曾任荷銀投信資產管理處襄理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系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106/06/01 | 14,388 | 0.01% | 曾任寶來投信基金事務部協理中國工商專校電子資料處理科 | 無 |
資深協理 | 郭美英 | 107/11/01 | 0 | 0% | 曾任力碁國際財務部會計管理師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 | 無 |
資深協理 | xxx | 110/11/01 | 25,000 | 0.01% | 曾任群益投信企劃部副理 | 無 |
職 稱 | 姓 名 | 就任日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主要經(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 |
股數 | 持股比例 | |||||
中原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 | ||||||
協理 | xxx | 110/06/01 | 0 | 0% | 曾任華南期貨經理事業部經理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研究 所 | 無 |
協理 | xxx | 000/00/00 | 0 | 0% | 曾任元大證券人力資源部協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科技教育研究 所 | 無 |
協理 | x明政 | 111/01/01 | 0 | 0% | 曾任元大證券資訊系統開發部協理 國立臺灣大學經濟學研究所 | 無 |
協理 | xxx | 111/01/01 | 0 | 0% | 曾任元大證券管理暨勞安部資深經理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會計統計科 | 無 |
資深經理 | 鄭馥葭 | 110/06/01 | 0 | 0% | 曾任xx投信基金行政部副理 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學系 | 無 |
資深經理 | xx | 111/09/01 | 2,877 | 0.001% | 曾任寶來投信風險管理室高級專員國立政治大學統計學系 | 無 |
經理 | xxx | 110/11/01 | 0 | 0% | 曾任元大金控數位金融事業處專業資深襄理 香港中文大學文化研究文學研究所 | 無 |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選任日期、任期、選任時及現在持有經理公司股份數額及比例、主要經歷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111 年12 月31 日
職 稱 | 姓 名 | 選任/指派日期 | 任期屆滿日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數仟股/持股比率 | 主要經歷 | 備註 | |
選任 /指派時 | 現在 | ||||||
董事長 | 劉宗聖 | 111.06.01 | 114.05.31 | 169,538 74.71% | 169,538 74.71% | 曾任寶來投信總經理 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研究所博士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 代表人 |
副董事長 | xxx | 000.00.00 | 000.05.31 | 169,538 74.71% | 169,538 74.71% | 曾任元大投顧董事長及元大證金董事長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管理學研究 所碩士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人 |
董 事 | xxx | 111.06.01 | 114.05.31 | 169,538 74.71% | 169,538 74.71% | 曾xxx投信副總經理及元大投信副總經理 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研究所碩士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 代表人 |
董 事 | 李大經 | 111.09.01 | 114.05.31 | 169,538 | 169,538 | 曾xxx科技(股)公司董事及副 | 元大金融控 |
職 稱 | 姓 名 | 選任/指派日期 | 任期屆滿日期 | 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數仟股/持股比率 | 主要經歷 | 備註 | |
選任 /指派時 | 現在 | ||||||
74.71% | 74.71% | 董事長、昇陽電腦(股)公司台灣區 總經理及伯斐健康(股)公司董事淡江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博士 | 股(股)公司代表人 | ||||
董 事 | xxx | 111.06.01 | 114.05.31 | 169,538 74.71% | 169,538 74.71% | 曾任元大金控協理及元大銀行協理 國立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 元大金融控 股(股)公司代表人 |
監察人 | xxx | 111.06.01 | 114.05.31 | 0 | 0 | 曾任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系主任 曾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組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博士 | |
監察人 | xxx | 111.06.01 | 114.05.31 | 0 | 0 | 曾任元大證券及元大期貨獨立董事 國立臺北大學企業管理學碩士 |
註:1.選任日期為股東會或股東臨時會選任董事或監察人日期。新任生效日期為 111 年 6 月 1 日;同日召開第 12 屆第
1 次董事會選任新任董事長及副董事長。
2.111 年 8 月 31 日接獲改派函由李大經先生接替xxxxxxx第 12 屆股權代表人暨董事,任期自 111 年 9 月 1
日至 114 年 5 月 31 日止。
參、關係人揭露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1個月月底,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包括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經理人、股權比例5%以上股東、其他決定基金運用之人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及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包括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經理人或股權比例5%以上股東者,應揭露該經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股東或其他人員之名稱及職稱、擔任上市、上櫃公司及證券商之職稱。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名單 111 年12 月31 日
名 稱 | 關係說明 |
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 x公司董事擔任元大金融控股(股)公司之經理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商業銀行(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x公司董事擔任元大商業銀行(股)公司之經理人 x公司董事擔任元大商業銀行(股)公司之董事 |
元大期貨(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期貨 (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
元大創業投資(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創業 |
名 稱 | 關係說明 |
投資(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 |
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元大投顧之經理人 |
元大證券(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證券 (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國際 資產管理(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
元大人壽保險(股)公司 | 元大金控為本公司持股 5%以上之股東,其持有元大人壽 保險(股)公司已發行股份 10%以上 |
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公司董事長擔任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董事 x公司經理人擔任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監事 |
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監察人擔任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監察人擔任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亞太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監察人擔任亞太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x公司監察人擔任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 董事 |
顥勝(股)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顥勝(股)公司之董事長及 10%以 上之股東 |
兟齊綜合事業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為持有兟齊綜合事業有限公司 10%以上之股東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為兟齊綜合事業有限公司 10%以上之 股東及董事 |
記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記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及 10%以上之股東 |
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人 |
鑫齊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鑫齊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以上之股東及董事長 |
恆冠營運管理顧問商業有限 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為恆冠營運管理顧問商業有限公司 10%以上之股東 |
x屬維京群島xx普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英屬維京群島xx普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經理人 |
均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經理人之配偶擔任均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
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x公司董事擔任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獨立董事 |
【註:所稱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公司,係指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情形之公司。】
肆、營運情形
一、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11 年12 月31 日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 2001 基金 | 1993/2/18 | 25,572,385.2 | 2,444,968,737 | 95.61 |
元大多福基金 | 1994/3/16 | 49,242,068.0 | 3,316,729,629 | 67.36 |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多多基金 | 1994/10/11 | 28,440,861.9 | 716,668,740 | 25.2 |
元大得利貨幣市場基金 | 1995/9/21 | 1,883,026,121.0 | 31,201,541,727 | 16.5699 |
元大卓越基金 | 1995/11/22 | 90,359,935.9 | 4,164,756,781 | 46.09 |
元大店頭基金 | 1997/1/27 | 69,125,210.6 | 940,831,901 | 13.61 |
元大萬泰貨幣市場基金 | 1997/2/19 | 1,602,344,726.2 | 24,628,076,860 | 15.37 |
元大高科技基金 | 1997/12/1 | 146,689,348.8 | 3,831,356,266 | 26.12 |
元大經貿基金 | 1998/11/24 | 29,765,441.0 | 1,209,701,903 | 40.64 |
元大新主流基金 | 1999/8/20 | 59,261,613.3 | 1,977,367,888 | 33.37 |
元大得寶貨幣市場基金 | 2001/8/8 | 1,410,335,131.5 | 17,208,880,275 | 12.202 |
元大台灣卓越 50 基金 | 2003/6/25 | 2,307,000,000.0 | 253,072,799,430 | 109.7 |
元大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基金-新台 幣 R 類型 | 2004/9/17 | 57,015.2 | 2,172,732 | 38.108 |
元大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 | 2004/9/17 | 163,831,014.5 | 6,239,019,387 | 38.082 |
元大全球 ETF 穩健組合基金-新台 幣 R 類型 | 2005/3/8 | 4,179,455.5 | 63,394,127 | 15.17 |
元大全球 ETF 穩健組合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 | 2005/3/8 | 71,263,240.7 | 1,080,739,086 | 15.17 |
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美元 | 2005/6/2 | 98,107.9 | 35,506,402 | 11.786 |
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人民 幣 | 2005/6/2 | 226,663.6 | 12,731,421 | 12.66 |
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新台 幣 B 類型配息 | 2005/6/2 | 107,677,991.2 | 863,305,277 | 8.02 |
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05/6/2 | 53,972,494.3 | 686,956,604 | 12.73 |
元大亞太成長基金 | 2006/1/24 | 77,630,232.2 | 448,911,945 | 5.78 |
元大全球新興市場精選組合基金 | 2006/6/27 | 33,624,280.7 | 430,081,972 | 12.79 |
元大台灣中型 100 基金 | 2006/8/24 | 15,500,000.0 | 785,796,708 | 50.7 |
元大全球 ETF 成長組合基金 | 2006/9/14 | 80,162,487.9 | 871,260,780 | 10.87 |
元大全球地產建設入息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07/5/17 | 36,357,977.8 | 339,511,005 | 9.34 |
元大全球地產建設入息基金-新台 幣 B 類型配息 | 2007/5/17 | 26,101,016.0 | 175,491,637 | 6.72 |
元大台灣電子科技基金 | 2007/7/4 | 4,988,000.0 | 259,828,325 | 52.09 |
元大台灣金融基金 | 2007/7/4 | 75,654,000.0 | 1,625,426,806 | 21.49 |
元大全球公用能源效率基金-新台 幣 B 類型配息 | 2007/11/12 | 10,225,935.7 | 68,996,475 | 6.75 |
元大全球公用能源效率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07/11/12 | 41,144,015.2 | 395,059,530 | 9.6 |
元大台灣高股息基金 | 2007/12/13 | 6,731,534,000.0 | 170,285,802,325 | 25.3 |
元大全球農業商機基金 | 2008/9/9 | 19,428,520.4 | 410,204,015 | 21.11 |
元大新中國基金-美元 | 2009/4/2 | 161,529.7 | 47,059,075 | 9.487 |
元大新中國基金-人民幣 | 2009/4/2 | 648,429.4 | 29,287,711 | 10.18 |
元大新中國基金-新台幣 | 2009/4/2 | 83,388,907.5 | 784,127,653 | 9.4 |
元大大中華價值指數基金-美元 | 2009/5/21 | 31,367.4 | 10,911,423 | 11.328 |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大中華價值指數基金-人民幣 | 2009/5/21 | 393,515.6 | 21,242,691 | 12.17 |
元大大中華價值指數基金-新台幣 | 2009/5/21 | 29,004,316.0 | 441,591,432 | 15.225 |
元大標智滬深 300 基金 | 2009/8/4 | 129,616,000.0 | 2,410,802,922 | 18.6 |
元大印度基金 | 2009/10/27 | 23,282,171.5 | 341,830,602 | 14.68 |
元大新興亞洲基金 | 2010/2/3 | 45,561,904.7 | 473,198,458 | 10.39 |
元大巴西指數基金 | 2010/9/24 | 39,490,560.6 | 215,110,767 | 5.447 |
元大印尼指數基金 | 2010/9/24 | 19,581,791.5 | 174,558,684 | 8.914 |
元大華夏中小基金 | 2010/10/18 | 52,968,609.7 | 432,193,944 | 8.16 |
元大富櫃 50 基金 | 2011/1/12 | 20,946,000.0 | 315,751,957 | 15.07 |
元大摩臺基金 | 2011/4/21 | 12,218,000.0 | 646,660,365 | 52.93 |
元大中國xx基金-人民幣 | 2012/4/25 | 2,848,059.5 | 36,955,942 | 2.92 |
元大上證 50 基金 | 2012/4/25 | 37,278,000.0 | 1,117,523,792 | 29.98 |
元大中國xx基金-新台幣 | 2012/4/25 | 25,900,337.8 | 335,283,813 | 12.95 |
元大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新台幣 | 2014/6/27 | 18,136,267.4 | 206,937,970 | 11.4102 |
元大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人民幣 | 2014/6/27 | 3,724,979.0 | 206,898,629 | 12.5203 |
元大台灣 5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 2014/10/23 | 141,084,000.0 | 13,095,486,046 | 92.82 |
元大台灣 5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 2014/10/23 | 10,178,649,000.0 | 60,250,711,474 | 5.92 |
元大大中華 TMT 基金-人民幣 | 2015/1/23 | 1,045,270.8 | 45,744,470 | 9.86 |
元大大中華 TMT 基金-新台幣 | 2015/1/23 | 61,951,339.8 | 538,191,682 | 8.69 |
元大滬深 30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 2015/5/6 | 1,431,106,000.0 | 22,217,996,857 | 15.53 |
元大滬深 30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 2015/5/6 | 30,448,000.0 | 288,856,045 | 9.49 |
元大全球股票入息基金-新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5/7/1 | 24,763,544.2 | 240,954,451 | 9.73 |
元大全球股票入息基金-新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15/7/1 | 6,783,628.1 | 48,032,384 | 7.08 |
元大全球股票入息基金-美元 B 類 型配息 | 2015/7/1 | 52,981.2 | 11,753,747 | 7.224 |
元大新興印尼機會債券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5/9/15 | 12,029,963.9 | 137,514,746 | 11.431 |
元大新興印尼機會債券基金-新台 幣 B 類型配息 | 2015/9/15 | 49,310,346.6 | 371,267,042 | 7.5292 |
元大新興印尼機會債券基金-美元 | 2015/9/15 | 291,660.4 | 74,758,542 | 8.347 |
元大新興印尼機會債券基金-人民 幣 | 2015/9/15 | 627,087.3 | 25,598,169 | 9.2015 |
元大標普 500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 2015/12/2 | 184,188,000.0 | 1,399,297,214 | 7.6 |
元大標普 500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 2015/12/2 | 9,416,000.0 | 466,399,316 | 49.53 |
元大標普 500 基金 | 2015/12/2 | 363,485,000.0 | 13,256,636,278 | 36.47 |
元大美元貨幣市場基金-新台幣 | 2016/3/10 | 222,630,186.5 | 2,233,247,920 | 10.0312 |
元大美元貨幣市場基金-美元 | 2016/3/10 | 882,009.1 | 293,780,603 | 10.8467 |
元大歐洲 50 基金 | 2016/6/1 | 9,031,000.0 | 251,799,018 | 27.88 |
元大日經 225 基金 | 2016/6/1 | 5,925,000.0 | 196,423,362 | 33.15 |
元大新東協xx基金-新台幣 | 2016/8/1 | 35,757,790.7 | 288,412,580 | 8.07 |
元大新東協xx基金-美元 | 2016/8/1 | 60,560.6 | 15,444,729 | 8.305 |
元大美國政府 20 年期(以上)債券 基金 | 2017/1/11 | 1,455,192,000.0 | 44,828,276,387 | 30.8057 |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美國政府 20 年期(以上)債券 單日正向 2 倍基金 | 2017/1/11 | 151,076,000.0 | 1,678,694,939 | 11.1116 |
元大美國政府 20 年期(以上)債券 單日反向 1 倍基金 | 2017/1/11 | 63,594,000.0 | 1,195,007,853 | 18.7912 |
元大美國政府 7 至 10 年期債券基 金 | 2017/6/15 | 11,712,000.0 | 414,471,225 | 35.3886 |
元大台灣高股息低波動 ETF 基金 | 2017/9/19 | 409,012,000.0 | 15,047,597,534 | 36.79 |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 指數基金 -美元 B 類型配息 | 2017/11/1 | 169,102.1 | 43,437,282 | 8.365 |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 指數基金 -澳幣 B 類型配息 | 2017/11/1 | 62,198.1 | 12,327,631 | 9.468 |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 指數基金 -新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7/11/1 | 5,913,803.5 | 59,644,213 | 10.09 |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 指數基金 -新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17/11/1 | 6,092,658.4 | 51,961,094 | 8.53 |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 指數基金 -新台幣 I 類型 | 2017/11/1 | - | - | 10.09 |
元大美國政府 1 至 3 年期債券 ETF 基金 | 2018/1/19 | 238,514,000.0 | 7,345,687,227 | 30.7977 |
元大 20 年期以上 BBB 級美元公司 債券 ETF 基金 | 2018/1/19 | 999,609,000.0 | 33,764,284,649 | 33.7775 |
元大中國國債及政策性金融債3 至 5 年期債券 ETF 基金 | 2018/1/19 | 4,622,000.0 | 213,918,688 | 46.2827 |
元大實質多重資產基金-新台幣 | 2018/1/30 | 13,943,692.9 | 137,587,432 | 9.87 |
元大實質多重資產基金-美元 | 2018/1/30 | 132,361.9 | 38,193,989 | 9.397 |
元大實質多重資產基金-人民幣 | 2018/1/30 | 193,661.8 | 8,832,425 | 10.28 |
元大 MSCI 中國 A 股國際通 ETF 基金 | 2018/6/19 | 36,488,000.0 | 833,691,999 | 22.85 |
元大 20 年期以上 AAA 至 A 級美 元公司債券 ETF 基金 | 2018/9/20 | 1,845,103,000.0 | 62,688,176,461 | 33.9754 |
元大全球人工智慧 ETF 基金 | 2019/1/16 | 27,748,000.0 | 823,029,223 | 29.66 |
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公共 事業電能債券 ETF 基金 | 2019/3/22 | 7,206,000.0 | 228,271,654 | 31.678 |
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銀行 債券 ETF 基金 | 2019/3/22 | 8,566,000.0 | 276,669,365 | 32.2985 |
元大 10 年期以上美元投資級醫療 保健債券 ETF 基金 | 2019/3/22 | 7,306,000.0 | 247,373,295 | 33.8589 |
元大標普美國高息特別股 ETF 基 金 | 2019/4/25 | 29,725,000.0 | 472,432,771 | 15.89 |
元大台灣高股息 ETF 連結基金-新 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19/6/10 | 49,994,463.5 | 495,738,689 | 9.92 |
元大台灣卓越 50ETF 連結基金-新 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9/6/10 | 241,692,853.4 | 3,707,178,455 | 15.34 |
元大富櫃 50ETF 連結基金-新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19/6/10 | 2,107,153.9 | 26,034,814 | 12.36 |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台灣卓越 50ETF 連結基金-新 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19/6/10 | 60,969,396.4 | 842,964,651 | 13.83 |
元大台灣高股息 ETF 連結基金-新 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9/6/10 | 89,599,181.9 | 1,126,495,914 | 12.57 |
元大富櫃 50ETF 連結基金-新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19/6/10 | 7,885,619.1 | 109,123,693 | 13.84 |
元大臺灣 ESG 永續 ETF 基金 | 2019/8/15 | 339,444,000.0 | 9,530,397,853 | 28.08 |
元大全球未來通訊 ETF 基金 | 2019/11/11 | 153,912,000.0 | 3,969,751,023 | 25.79 |
元大 15 年期以上新興市場主權債 ETF 基金 | 2019/12/26 | 370,651,000.0 | 10,945,618,628 | 29.5308 |
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新 台幣 I 類型配息級別 | 2020/3/23 | 73,597,056.1 | 579,944,745 | 7.88 |
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新 台幣 I 類型累積級別 | 2020/3/23 | - | - | 10.77 |
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新 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20/3/23 | 1,476,521,323.0 | 11,605,304,178 | 7.86 |
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新 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20/3/23 | 1,900,787,340.4 | 20,478,155,181 | 10.77 |
元大全球 5G 關鍵科技 ETF 基金 (原名:元大全球未來關鍵科技 ETF 基金) | 2020/6/22 | 179,024,000.0 | 4,281,216,020 | 23.91 |
元大全球優質龍頭xx基金-新台 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22/8/24 | 1,064,615,515.0 | 10,565,207,760 | 9.92 |
元大全球優質龍頭xx基金-美元 A 類型不配息 | 2022/8/24 | 27,095,692.5 | 8,139,036,630 | 9.782 |
元大全球優質龍頭xx基金-新台 幣 I 類型不配息 | 2022/8/24 | - | - | 9.92 |
元大全球優質龍頭xx基金-美元 I 類型不配息 | 2022/8/24 | - | - | 9.782 |
元大 0 至 2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基金 -新台幣 | 2022/11/29 | 286,019,005.2 | 2,848,509,927 | 9.9592 |
元大 0 至 2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基金 -美元 | 2022/11/29 | 2,048,039.0 | 631,320,248 | 10.0383 |
元大 2 至 10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新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22/11/29 | 145,744,259.7 | 1,437,767,393 | 9.865 |
元大 2 至 10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新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22/11/29 | 96,410,770.4 | 951,091,784 | 9.865 |
元大 2 至 10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美元 A 類型不配息 | 2022/11/29 | 1,785,100.9 | 545,065,593 | 9.9434 |
元大 2 至 10 年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美元 B 類型配息 | 2022/11/29 | 1,284,342.7 | 392,163,253 | 9.9434 |
元大 10 年以上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新台幣 A 類型不配息 | 2022/11/29 | 67,137,762.7 | 650,909,355 | 9.6951 |
元大 10 年以上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新台幣 B 類型配息 | 2022/11/29 | 59,221,428.6 | 574,160,314 | 9.6951 |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 10 年以上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美元 A 類型不配息 | 2022/11/29 | 989,908.1 | 297,055,233 | 9.7722 |
元大 10 年以上投資級企業債券基 金-美元 B 類型配息 | 2022/11/29 | 745,909.5 | 223,835,300 | 9.7722 |
2-期貨信託基金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受益權單位數 | 淨資產價值 | 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元大黃金期貨信託基金 | 2010/11/4 | 14,068,862.7 | 119,253,026 | 8.48 |
元大標普高盛黃金 ER 指數股票型期 貨信託基金 | 2015/4/1 | 45,014,000.0 | 1,057,217,113 | 23.49 |
元大標普高盛原油 ER 指數股票型期 貨信託基金 | 2015/8/27 | 166,321,000.0 | 2,855,947,359 | 17.17 |
元大標普高盛原油 ER 單日反向 1 倍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6/9/30 | 634,203,000.0 | 5,449,655,537 | 8.59 |
元大標普高盛黃金 ER 單日反向 1 倍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6/9/30 | 61,103,000.0 | 791,254,619 | 12.95 |
元大標普美元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 託基金 | 2017/3/6 | 13,144,000.0 | 270,426,689 | 20.57 |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 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7/3/6 | 58,934,000.0 | 1,273,457,111 | 21.61 |
元大標普美元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 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7/3/6 | 5,688,000.0 | 92,181,170 | 16.21 |
元大標普日圓 ER 單日正向 2 倍指數 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7/8/23 | 78,084,000.0 | 820,364,093 | 10.51 |
元大標普日圓 ER 單日反向 1 倍指數 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7/8/23 | 4,355,000.0 | 102,604,519 | 23.56 |
元大標普高盛黃金 ER 單日正向 2 倍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2017/8/23 | 49,573,000.0 | 1,227,123,070 | 24.75 |
元大道瓊白銀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 託基金 | 2018/5/23 | 65,299,000.0 | 1,563,962,424 | 23.95 |
二、最近二年度經理公司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詳見後附財務報告
伍、最近二年受金管會處分及糾正之情形
日期 | 函號 | 違規情形 | 主要處分內容 |
20210118 | 金管證投罰字第 1100360156 號 | 金管會對公司辦理業務檢查,發現前任基金經理人吳 XX x,x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漏他人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公司對於吳 XX x前開違規行為亦未能善盡督導之責,核有違 失。 | 處新臺幣 60 萬元罰鍰,及命令受處分人停止前基金經理人吳 OO 君一年業務之執行,停止業務執 行期間自 110 年 2 |
日期 | 函號 | 違規情形 | 主要處分內容 |
月 15 日至 111 年 2 月 14 日止 | |||
20210118 | 金管證投字第 11003601561 號 | 金管會 109 年 6 月 29 日至 7 月 9 日對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下列缺失: 1. 前基金經理人之關係戶於該基金從事個股交易期間有同日買賣相同股票,造成消息洩露予他人疑慮之情事。 2. 辦理客戶資料審查及風險評估作業,對客戶風險評估項目及客戶資料審查作業欠妥。 3. 董事未申報其配偶擔任董事之企業, 影響對利害關係公司之控管。 | 糾正 |
20210121 | 金管證期罰字第 1090372087 號 | 金管會對公司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業務檢查,發現公司辦理期貨信託基金之追加募集配售作業,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 | 處新臺幣 36 萬元罰鍰,以及命令受處分人委託非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專案審查改善後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出具審 查報告 |
陸、訴訟或非訟事件
一、本公司就前寶來投信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瞿 OO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 條、第
59 條及第 77 條等相關規定,於民國 111 年 7 月 15 日對瞿 OO 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新台
幣 97,273,224 元。本訴訟案目前由法院審理中,不影響受益人之權益。
二、本公司因兼營期貨信託業務,自民國 111 年 7 月 22 日起收受四位投資人對本公司提起民
事損害賠償訴訟,共計新台幣 5,968,388 元。本訴訟案目前由法院審理中,不影響受益人之權益。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一、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名稱(總公司) | 總公司地址 | 總公司電話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69 號 18 樓、67 號 B1 | 02-2717-5555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中市中區柳川里公園路 32-1 號 | 04-2224-5171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 2 段 149 號 3 樓至 12 樓 | 02-2581-7111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正區xx里 10 鄰館前路 46 號 | 02-2348-3456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6、168、170、186、188 號 | 02-3327-7777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 1 段 66 號 1 至 10 樓及 68 號 1 樓、2 樓、2 樓之 1、7 樓、9 樓 | 00-0000-0000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10 號 1 樓 | 02-2561-5888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 | 04-2223-6021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50 號 1、2、3、5、 8、12 樓 | 02-2771-6699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44 號 1 樓及地下 1 樓 | 02-2326-8899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大同區玉泉里 9 鄰塔城街 30 號 | 02-2559-7171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正區建國里重慶南路 1 段 120 號 | 02-2349-3456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36 號 | 02-2508-2288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115 號及 117 號 | 02-2175-1313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 2 段 225 號 | 02-2173-8888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西村里信義路 5 段 7 號 16 樓、40 樓、41 樓 | 02-8101-2277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南市中西區xx路 1 段 506 號 | 06-2139-171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68 號 | 02-2962-9170 |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 號 71 樓、72 樓及 72 樓之 1 | 02-8758-3101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xxx路 1 號 1、2、12、13、14、 15、16 樓 | 00-0000-0000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2、36 號 15、17 樓 | 02-6612-9889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 168 號 | 07-5570-535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7 號 1 樓 | 02-8722-6666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30 號 | 02-2348-1111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遼寧街 177 號 1 樓及 179 號 3 樓至 6 樓、17 樓至 19 樓 | 00-0000-0000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 | 02-2371-3111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 2 段 246 號 1 樓、2 樓、6 樓、6 樓之 1、6 樓之 2 | 02-2752-5252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士林區xx里中正路 255 號 | 02-2820-8166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6 號 1 樓、32 號及 36 號 3、4、5、19、20、21 樓、32 號 3 樓之 1、4 樓之 1、5 樓之 1、9 樓之 1、36 號 9 樓之 1、14 樓之 1 | 00-0000-0000 |
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7 號 1 樓、5 樓、13 樓、21 樓、22 樓、23 樓、9 號 1 樓 | 00-0000-0000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135 號 9 樓、10 樓及 11 樓 | 02-2175-9959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中市中區自由路 2 段 38 號 | 02-2536-2951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 2 段 205、207、209 號 1 樓 | 02-2378-6868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109 號 1、2 樓 | 02-2718-0001 |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 63 號 | 02-2621-1211 |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 2 段 133 號及 135 巷 2 號 | 02-2557-5151 |
xx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 2 段 99 號 | 02-8752-7000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大安區永康里金山南路 2 段 55 號 | 02-2393-1261 |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臺中市中區大墩里中山路202號 | 04-2225-5155 |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 高雄市鹽埕區中原里大仁路141號 | 07-2871-101 |
基金銷售機構名稱(總公司) | 總公司地址 | 總公司電話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19 號 11 樓 | 02-2718-5886 |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 1 段 209 號 1 至 3 樓 | 00-0000-0000 |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 2 段 111 號 3、4 樓 | 02-2504-8888 |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2 段 95 號 3 樓 | 02-2327-8988 |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新聚里東興路 8 號 1 樓、3 樓、5 樓、11 樓 | 02-2747-8266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成功里明水路 698 號 3 樓、700 號 3 樓 | 00-0000-0000 |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156 號 11 樓之 1~之 3、11 樓之 6、12 樓、12 樓之 1~之 3、12 樓之 5~ 之 6、13 樓、13 樓之 1~之 3、13 樓之 5~之 6、14 樓之 1~之 3、14 樓之 5~之 6 | 00-0000-0000 |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4 段 54 號 4 樓、4 樓之 2 至 4 樓之 12、5 樓、7 樓之 3、7 樓之 9、7 樓之 10 | 00-0000-0000 |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2 號 7 樓、18 樓及 20 樓 | 00-0000-0000 |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169 號 3、4 樓 | 02-8771-6888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大安區虎嘯里敦化南路 2 段 333 號 19 樓、 20 樓暨 335 號 6 樓、10 樓、18 樓、19 樓、20 樓、21 樓、22 樓暨 218 號 7 樓 | 00-0000-0000 |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 02-8712-1322 |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 1 段 176 號地下 1 樓、9 樓部 分、10 樓部分、14 樓部分、15 樓 | 00-0000-0000 |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大同區至聖里重慶北路 3 段 199 號地下 1 樓 | 02-2528-8988 |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4 段 285 號 1 樓 | 02-2752-8000 |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新北市板橋區東門街 30 之 2 號 2 樓之 1 至 85 及 9 樓之 1、2 | 02-2968-9685 |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 1 段 22 號 4 樓 | 02-2563-6262 |
鉅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89 號 2 樓 | 02-2720-8126 |
xxx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3 段 287 號 14 樓 | 02-7707-7799 |
容海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5 段 343 號 3 樓之 1 | 02-7706-0708 |
中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 2 段 407 巷 22 號 5 樓之 1 | 02-7711-5599 |
【註】:投資人可至受益憑證銷售機構總公司及其分公司洽詢申購或買回代理收付業務。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名稱 |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地址 | 電話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69 號 18 樓、67號 B1 | 02-2717-5555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北屯區崇德路 2 段 46-4 號 5 樓 | 04-2232-7878 |
二、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特別記載事項】
壹、經理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貳、經理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
參、經理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
一、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x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本公司董事會成員之專業背景請參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之「貳、事業組織」之所列四說明。本公司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其公司治理之各項作業與安排係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專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九)風險管理知識與能力。
董事會應認知公司營運所面臨之風險(如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及其他與公司營運有關之風險等),確保風險管理之有效性,並負風險管理最終責任。
二、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x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其職權為造具營業計畫書、編造財務報告及其他依法令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本公司經理人之職權,依相關法令及董事會賦予之權利行使,其負責公司營運各項作業,並制定公司營運所須相關制度及規章,但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限存否及其範圍,由董事會訂定之。
三、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x公司設監察人二至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為 3 年,得連選連任。監察人之職責為查核公司財務狀況、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其他依照法令賦予之職權。
四、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一)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資產及財務之管理職權均予明確化,並確實辦理風險評估及建立適當之防火牆。
(二)本公司之經理人皆無與關係企業經理人相互兼任之情形。
(三)對於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皆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對於簽約事項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絕無利益輸送情事。
(四)本公司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員工、供應商、或公司之其他利害關係人,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並尊重及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本公司將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五)每月通知並調查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配偶、公司利害關係人是否有新增或異動利害關係人之情形,以作為公司經理基金投資限制之參照,並按相關法令申報。
五、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一)本公司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之基金資訊,並建立發言人制度,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能夠即時允當揭露。並已運用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建置公司財務業務相關資訊及公司治理資訊,以利股東、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並提供英文版財務、公司治理或其他相關資訊。本公司網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第 10 條規定揭露之)
為將本公司之酬金誘因、投資人利益、與風險考量調整後的實質報酬之間的利益予以一致化,以提升投資人利益價值與本公司的長期穩健發展。
1.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2.適用對象:本公司基金經理人。
3.本守則所稱之酬金範圍如下:
(1)報酬:包括薪資、職務津貼、其他津貼、退職退休金、離職金及其他各種獎金。 (2)酬勞:員工酬勞、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3)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或專屬個人之支出等。
4.基金經理人之績效目標及酬金標準之原則訂定:
(1)參酌董事會建議設定公司營運及基金績效目標,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2)依據未來風險考量調整後之公司營運及基金長期績效,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
及股東利益,訂定基金經理人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3)本公司董事會應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風險管理規範有關之風險因子,審核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4)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本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5)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應配合未來風險考量調整後之獲利,以避免本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例以遞延方式支付。
(6)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本公司未來之效益水平,以了解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前述獲利貢獻之評估,應綜合考量基金經理人之個人績效、部門績效、公司整體經營成果,以及法令遵循的落實程度。基金經理人連結績效之酬金政策應以長期為基礎。
(7)基金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考量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5.績效考核制度與架構:
(1)基金經理人之考核項目:
A.工作目標績效:依據年度公司目標設定個人當年度工作績效指標。 B.適性評估:公司核心能力、專業能力等職能項目。
(2)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與政策:
本公司薪酬架構分為固定薪資與變動薪資
A.固定薪資:評估基金經理人之學、經歷背景,及參考市場薪資水準,並依據本公司各職等職稱薪資結構給付合理薪資。基本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津貼,其餘條件則以任用表敍薪內容為依據。
B.變動薪資:本公司變動薪資為績效獎金。獎金設計原則以重視個人及團隊績效,追求基金長期穩定績效及風險考量為績效評量基礎,以作為獎金核發依據。
六、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68 條規定本公司應揭露之年度內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已揭露於本公司網站之「永續責任」專區,投資人可自本公司網站查詢或下載。本公司網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肆、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與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前言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理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 前言 |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理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 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 1、明訂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 構及基金 名稱。 2、本基金為含新臺 幣多幣別 基金,故參考「海外股票型基金 證券投資 信託契約 範本( 僅適用於含新 臺幣多幣 別基金)」條文( 以下簡稱海外 股票型含 新臺幣多 幣別基金 信託契約 範 本 ) 修正。 | ||||
1 | 定義 | 1 | 定義 | |||||
1 | 1 | 2 | 本基金: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元大美元傘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 1 | 1 | 2 | 本基金: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明訂本基 金名稱。 |
1 | 1 | 3 | 經理公司:指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 之公司。 | 1 | 1 | 3 | 經 理 公 司 : 指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 金之公司。 | 明訂經理 公司名稱。 |
1 | 1 | 4 | 基金保管機構:指華南商 | 1 | 1 | 4 |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 指 | 明訂基金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於信託關係,擔任本契約受託人,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 託業務之銀行。 | ,本於信託關係,擔任本契約受託人,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 保管機構 名稱。 | ||||||
1 | 1 | 5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指依 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保管本基金存放 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 (新增,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配合本基 金投資國 外有價證 券,爰新增國外受託 保管機構 之定義。 | |||
1 | 1 | 9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經理公司發行並以帳 簿劃撥方式首次交付本 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 1 | 1 | 8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 配合本基 金實務作 業修訂之。 |
1 | 1 | 13 | 營業日: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及香港、美國銀行之共同 營業日。 | 1 | 1 | 12 | 營業日: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 明訂本基 金營業日 之定義。 |
1 | 1 | 15 | 計算日: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本基 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 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 1 | 1 | 14 | 計算日: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 配合本基 金投資國 外有價證 券,爰修正部份文字。 |
(刪除,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1 | 1 | 15 | 收益平準金:指自本基金 成立日起,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 收益金額。 | 本基金無 進行收益 分配,爰刪除之。 | |||
1 | 1 | 16 | 買回日: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 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 售機構之營業日。 | 1 | 1 | 16 | 買回日: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配合本基 金實務作 業修正之。 |
1 | 1 | 19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 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 | 1 | 1 | 19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依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 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 配合本基 金投資國 外有價證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 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 券,酌作文 字修正。 | |||||||
1 | 1 | 20 |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依本 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 之公司或機構。 | 1 | 1 | 20 |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依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 同上。 |
1 | 1 | 21 | 證券交易市場:指由本基 金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所、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 場。 | (新增,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本基金投 資國內外 有價證券,故增訂證 券交易市 場之定義。 | |||
1 | 1 | 22 | 證券交易所: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 1 | 1 | 21 | 證券交易所: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配合本基 金投資國 外有價證 券,酌作文 字修正。 |
1 | 1 | 23 | 店頭市場: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 之外國店頭市場。 | 1 | 1 | 22 |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同上。 |
1 | 1 | 24 | 證券相關商品:指經理公 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選擇 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 (新增,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依本基金 可從事之 交易明訂 證券相關 商品之定 義。 | |||
(刪除,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1 | 1 | 26 | 收益分配基準日:指經理 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 額,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 本基金無 進行收益 分配,爰刪 除之。 | |||
1 | 1 | 29 | 問題發行公司:指本基金持有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所定事由者。 | 1 | 1 | 28 | 問題發行公司:指本基金持有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附件「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所定事由者。 | 依據「問題公司債處 理規則」現行規定直 接適用之,故刪除契 約範本所 列附件。 |
1 | 1 | 31 | 元大美元傘型基金:指元 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包括元大美元傘 | (新增) | 明訂元大 美元傘型 證券投資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 元大全球美元公司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共二檔子基金。 | 信託基金 之二檔子 基名稱。 | |||||||
1 | 1 | 32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指本 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美元 計價受益權單位。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 |||
1 | 1 | 33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同上) | 明訂本基 金新臺幣 計價受益 權單位之 定義。 | |||
1 | 1 | 34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指 x基金所發行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同上) | 明訂本基 金外幣計 價受益權 單位之定 義。 | |||
1 | 1 | 35 | 基準貨幣:指用以計算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位,本基金基準貨幣為 新臺幣。 | (同上) | 明訂基準 貨幣之定 義。 | |||
1 | 1 | 36 | 基準受益權單位: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 價受益權單位。 | (同上) | 明訂基準 受益權單 位之定義。 | |||
2 |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 2 |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 |||||
2 | 1 |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型並 分別以新臺幣及美元計價之開放式基金,定名為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 | 2 | 1 |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型之開放式基金,定名為(經理公 司簡稱)(基金名稱) 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明訂本基 金之基金 名稱及計 價幣別。 | ||
2 | 2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本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 滿。 | 2 | 2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本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或 x 基 金 之 存 續 期 間 | x訂本基 金存續期 間為不定 期限。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為 ;本基金存續期間 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 事時,本契約即為終止。 | ||||||||
3 | 本基金總面額 | 3 | 本基金總面額 | |||||
3 | 1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 佰億元,最低為等值新臺幣xxx。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首次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規定如下: (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 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 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 3 | 1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 元(不得低於新臺幣六億元)。每受益權單位面 額為新臺幣壹拾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經理公司募 集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一)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 月。 (二)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1. 明訂基 金最高及 最低淨發 行總面額。 2. 另就信 託契約原 有關追加 募集條件 部分移列 至同條第 3項,爰刪除後段文字。 3、明訂本基金各類 型受益權 單位最高 淨發行總 面額及每 受益權單 位面額。 | ||
3 | 2 |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及首次淨發行最高受益權單位總數,詳公開說明書。 | (新增,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 單位與基 準受益權 單位之換 算比率及 首次淨發 行最高基 準受益權 單位總數 之 揭露資 訊方式。 | ||||
3 | 3 |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 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 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 | (同上) | 原第 3 條 第 1 項後段文字移 列,並配合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或外 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辦理追加募集。但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 者,從其規定。 | 託基金處 理準則」 ( 以下簡稱募集基金 處理準則)第 8 條修訂之。 | |||||||
3 | 4 |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 效募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於上開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追 加發行時亦同。 | 3 | 2 |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於上開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追加發行時亦同。 | 依「募集基金處理準 則」規定,本基金募 集申請採 申報生效 制,及另依基金實務 作業修訂 之。 | ||
3 | 5 |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即本金受償權、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 之權利。 | 3 | 3 | 本基金之受益權,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即本金受償權、收益之分配權、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 配合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及收益不予分配之實務作業,修訂之。 | ||
4 | 受益憑證之發行 | 4 | 受益憑證之發行 | |||||
4 | 1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 | 4 | 1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 | x基金為 申報生效 制,故酌作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 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算三十日。 | 文字修正。 | ||||||
4 | 2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單位之受益權,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壹位。 | 4 | 2 |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受益人得請求分 割受益憑證,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 明訂本基 金各類型 受益憑證 每一受益 憑證所表 彰之受益 權單位數 之計算;本基金受益 憑證採無 實體發行,刪除請求 分割受益 憑證之規 定。 | ||
4 | 3 | 本基金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不 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4 | 3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 明訂本基 金受益憑 證採無實 體發行。 | ||
(刪除,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4 | 7 |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 者,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製作實體受益憑證,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 行。 | 同上。 | ||||
(刪除,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4 | 8 | 受益憑證應編號,並應記 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 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 同上。 | ||||
4 | 7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以 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 憑證予申購人。 | 4 | 9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 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 申購人。 | 配合本基 金實務作 業修訂之。 | ||
4 | 8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發行 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4 | 10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 發行時,應依下列規定辦 | x基金受 益憑證採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理: | 無實體發 行,酌作文 字修訂。 | |||||||
4 | 8 | 6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其後請求買回,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 為之。 | 4 | 10 | 6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其後請求買回,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 之。 | 配合本基 金實務作 業修訂之。 |
5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5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
5 | 1 |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 辦法」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 x。 | 5 | 1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 本基金係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故參酌海外股票 型含新臺 幣多幣別 基金信託 契約範本 條文修訂之。 | ||
5 | 2 |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5 | 2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本基金係以多幣別發行,故配 合修訂之 | ||
5 | 2 | 1 | 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以面 額為發行價格。 | 5 | 2 | 1 | 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明訂本基 金各類型 成立日前 每受益權 單位之發 行價格。 |
5 | 2 | 2 | 本基金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 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價值。 | 5 | 2 | 2 | 本基金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明訂本基 金各類型 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 單位之發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行價格計 算方式。 | ||||||||
5 | 2 | 3 | 本基金成立後,部分類型 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前述銷售價格係依申購日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後,乘上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 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 (新增) | 參酌海外 股票型含 新臺幣多 幣別基金 信託契約 範本條文 增訂之。 | |||
5 | 4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 說明書規定。 | 5 | 4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 定。 | 明訂本基 金申購手 續費上限。 | ||
5 | 5 |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 5 | 5 |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 配合本基 金實務作 業,酌作文 字修正。 | ||
5 | 6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 司網站。 | 5 | 6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申購人應於申 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 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 | 1、依本基金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訂。 2、另就信託契約原有關特定金錢信託部分移列至同條第 7 項 至 第 9項,爰刪除後段文字。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 匯撥至基金帳戶。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 位數。 | ||||||||
5 | 7 |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 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投資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除第八項、第九項情形外,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 申購單位數。 | (新增,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依證券投 資信託基 金募集發 行銷售及 其申購或 買回作業 程序( 以下簡稱申購 買回作業 程序)第 18條內容修 訂。 | ||||
5 | 8 |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 受益權單位,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x | (同上) | 1.同上。 2. 配 合 108 年 12月 9 日中信顧字第 10800528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 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16 號 函 ( 108 年 12 月 5 日金管銀票字 第 10802235 031 號)開放投信事業與電子支付機構合作,辦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且以新臺幣收付為限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 規定,故新增電子支付帳戶作為基金扣 款帳戶。 | |||||||
5 | 9 |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 益權單位,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 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 | (同上) | 同上。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 算申購單位數。 | ||||||||
5 | 10 |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 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 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 (同上) | 明訂辦理 基金轉換 之限制。 | ||||
5 | 12 |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不 含當日)止,申購人每次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貳仟元整。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者,不在此限,前開期間之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 之規定辦理。 | 5 | 8 | 自募集日起 日內,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前開期間之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明訂本基金以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之最低申購發行價額限制。 | ||
5 | 13 | 元大美元傘型基金之二 檔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子基金間轉換須由申購人申請方得辦理。子基金之轉換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 理。 | (新增。) | 配合基金管理辦法增訂傘型基金之子基金間轉換之限制。 | ||||
6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 6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 體發行,無須辦理簽證。 | 6 | 1 |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應經 簽證。 | 本基金受 益憑證採 無實體發 行,酌作文 字修正。 | ||||
(刪除) | 6 | 2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 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 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 | x基金受 益憑證採 無實體發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則」規定。 | 行,故刪除 之。 | |||||||
7 |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7 |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
7 | 1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 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xxx整;當元大美元傘型基金之二檔子基金中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則元大美元傘型基金即不成立,本基金亦不成 立。 | 7 | 1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 明訂本基 金之成立 條件。 | ||
7 | 3 | 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確定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新臺幣 計價受益單位之利息,按基金保管機構新臺幣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外幣計價受益單位之利息,按基金保管機構該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至該計價幣別「分」,不滿壹分者,四捨五入。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 書揭露。 | 7 | 3 | 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計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 1、明訂本基金不成 立時,本基金各類型 受益權單 位計價之 退款利息 依據。 2、依申購買回作業 程序第 15條規定增 訂外幣計 價受益權 單位利息 之計算方 式。 | ||
8 | 受益憑證之轉讓 | 8 | 受益憑證之轉讓 | |||||
8 | 2 | 受益憑證之轉讓,非經經 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 | 8 | 2 | 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 x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 | x基金受 益憑證採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構。 | 受益憑證,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構。 | 無實體發 行,故刪除之。 | ||||||
(刪除,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8 | 3 |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得 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其所表彰之受益 權 單 位 數 不 得 低 於 單位。 | 同上。 | ||||
9 | 本基金之資產 | 9 | 本基金之資產 | |||||
9 | 1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華南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美元傘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元大美元貨幣市場基金專 戶」。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帳戶。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 契約之約定辦理。 | 9 | 1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 「 受託保管 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 1、明訂基金專戶名 稱。 2、本基金之募集採 申報生效 制,故修訂之。 3、配合本基金投資 國外有價 證券,爰增列但書之 文字。 | ||
9 | 4 | 4 | (刪除,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9 | 4 | 4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 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本基金無 進行收益 分配,爰刪 除之。 |
9 | 4 | 6 | 買回費用(不含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9 | 4 | 6 | 買回費用(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配合本基 金信託契 約第 1 條 第 10 項定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義修正之。 | ||||||||
9 | 5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 匯兌換損益,由本基金承擔。但因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個別之避險操作及換匯需求所產生之損益及成本應由各類型受益權 單位承擔。 | (新增,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配合本基 金投資國 外有價證 券增列之。 | ||||
10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10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
10 | 1 | 1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金融機構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10 | 1 | 1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由股務代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 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 x基金保 管費採固 定費率並 依本基金 實務作業 修訂。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所生之費用;【保管費採變 動費率者適用】 | ||||||||
10 | 1 | 4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設定費、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 用; | 10 | 1 | 4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設定費、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酌作文字 修訂。 |
10 | 1 | 6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處分、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三項規定,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被追償 人負擔者; | 10 | 1 | 6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處分、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配合信託 契約條款 調整條次。 |
10 | 1 | 8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 費用,由經理公司負擔。 | 10 | 1 | 8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但因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 用,由經理公司負擔。 | 同上。 |
10 | 2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 位合計xxx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除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 公司負擔。於計算前述各 | 10 | 2 | 本基金xxx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除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 參酌海外 股票型含 新臺幣多 幣別基金 信託契約 範本本條 文修訂,並 x訂基金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 額時,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淨資產價 值低於等 值新臺幣 參億元時 之基金負 擔費用及 各類型受 益權單位 應換算為 新臺幣後 合併計算 之規定。 | |||||||
10 | 4 |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 費用,於計算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 擔。 | (新增) | 參酌海外 股票型含 新臺幣多 幣別基金 信託契約 範本增列 之。 | ||||
11 | 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 任 | 11 | 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 任 | |||||
11 | 1 | 2 | (刪除) | 11 | 1 | 2 | 收益分配權。 | 本基金無 進行收益 分配,爰刪 除之。 |
12 | 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 責任 | 12 | 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 責任 | |||||
12 | 3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並應親自為之,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國外 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 助。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 | 12 | 3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並應親自為之,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 利,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 | 配合本基 金投資國 外有價證 券及實務 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基 金保管機構。 | 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
12 | 4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 保管機構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 約規定履行義務。 | 12 | 4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同上。 | ||
12 | 6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12 | 6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 輸。 | 本基金為 申報生效 制,酌作文字修正之。 | ||
12 | 7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 章者,依法負責。 | 12 | 7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依申購或 買回作業 程序第 14條內容修 訂之。 | ||
12 | 8 | 1 | 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 風險事項者。 | 12 | 8 | 1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 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酌作文字 修正。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12 | 8 | 5 | 配合本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12 | 8 | 5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 者。 | 同上。 |
12 | 9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 開說明書中揭露「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係以新臺幣及美元作為計價貨幣。」等內容。 | (新增,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本基金為多幣別基金,故明訂經理公司之揭露義 務及內容。 | ||||
12 | 10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 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 之。 | 12 | 9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配合本基 金投資國 外有價證 券,酌作文字修正。 | ||
12 | 11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新增,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明訂本基 金從事證 券相關商 品交易應 符合金管 會之規定。 | ||||
12 | 12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 金銷售機構。 | 12 | 10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 配合本基 金第一條 定義,酌作文字修訂。 | ||
12 | 13 |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 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或)受益人 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 | 12 | 11 |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配合本基 金投資國 外有價證 券,酌作文字修正。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
12 | 20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 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應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合併計算。 | 12 | 18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 明訂本基 金各類型 受益權單 位於計算 合計金額 時應換算 為新臺幣 後合併計 算之。 | ||
12 | 21 |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二) 款之情事,致本契約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執行 必要之程序。 | 12 | 19 |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致本契約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執行必要 之程序。 | 配合本基 金信託契 約條款修 訂之。 | ||
12 | 22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 開說明書中揭露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換算比率之計算方式、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新增) | 明訂本基 金公開說 明書應揭 露各類型 受益權單 位與基準 受益權單 位間換算 比率之相 關資訊。 | ||||
13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 務與責任 | 13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 務與責任 | |||||
13 | 2 |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 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或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 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 | 13 | 2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保管、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 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 | 依本基金 投資範圍 修訂。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 任。 | 本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
13 | 4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 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惟各該保管、處分及收付之作為、不作為,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監督及指示,依下列規定為 之: | (新增,其後款項隨之調整) | 增訂基金 保管機構 得委託國 外金融機 構為本基 金國外受 託保管機 構之相關 規定。 | ||||
13 | 4 | 1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 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應經 經理公司同意。 | (同上) | 同上。 | |||
13 | 4 | 2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 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應負賠償 責任。 | (同上) | 同上。 | |||
13 | 4 | 3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 解散、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基金保管機構 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 | (同上) | 同上。 |
條 | 項 | 款 | 元大美元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 文 | 條 | 項 | 款 | 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說明 |
託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應經經理 公司同意。 | ||||||||
13 | 5 |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 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 保管機構負擔。 | (同上) | 同上。 | ||||
13 | 6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金融機構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但基金保管 機構應代為追償。 | 13 | 4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中央登錄公債、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機構、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配合實務 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 ||
13 | 7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 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13 | 5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 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 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複委任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 | x基金保 管費採固 定費率;另依本基金 實務作業 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