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鑫元基金与南京银行“鑫钱宝”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 (投资者)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丙方: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元基金”)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南京银行和鑫元基金合作为投资者提供“鑫钱宝”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鑫钱宝”:指南京银行与鑫元基金合作为投资者提供的一项活期资金余额增值业务,能够为特定投资者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资金余额实现自动申购货币基金(余额理财申购)、主动/自动快速取现货币基金等功能。
“鑫钱宝”业务目前适用的基金范围为鑫xxx宝货币市场基金 B(001527)(以下简称 “xx宝B”)一款基金产品,后期如变更“鑫钱宝”业务适用产品范围的,届时将另行公告。
2. 鑫元货币基金:指鑫元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推出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
3. 鑫元基金: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投资者:指满足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投资者要求且持有南京银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的自然人。
5.基金账户:指为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的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6.基金交易账户: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7.直销银行:南京银行直销银行命名为“你好银行”,是在互联网金融大环境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银行运作模式,它不依托柜台网点,也不向客户发放实体卡,客户主要通过互联网渠道获取银行产品和服务。
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1.快速取现:投资者通过南京银行指定平台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持有“鑫钱宝”适用范围内的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基金”)份额,当投资者急需资金时,可向南京银行申请货币基金快速取现业务,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快速过户给南京银行,通过南京银行验证后,从南京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实时支付过户基金份额对应的提现资金至投资者货币基金关联的南京银行资金账户中。经过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过户申请和强制赎回后,赎回款及相应的货币收益均归南京银行。
12.余额理财申购:是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的一种,在本协议中是指南京银行根据投资者设定的银行账户活期账户资金保底金额,定期向投资者银行账户触发扣款指令,从投资者银行账户活期账户余额中扣取超出保底金额的款项,并将扣取款项自动为投资者办理不同金额的货币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业务。扣款频率为每个开放日一次(普通赎回之日后的两个工作日除外)。
13.保底金额:指投资者在开通余额理财申购服务时设臵的阀值。当投资者银行账户活期账户资金余额超过阀值时,超出部分款项将自动在符合货币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用于申购“鑫钱宝”适用范围内的货币基金份额。
14.投资者银行账户:指投资者符合签约“鑫钱宝”业务条件的,在南京银行开立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
15.T 日:指基金合同约定的鑫元基金受理投资者有效申购申请的开放日。T 日为交易日,以每天 15:00 为界限,15:00(不含)之前为T 日,15:00(含)及之后视为 T+1 日。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属于非交易日。
16.T+n 日: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1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8.开放日:指基金合同约定的鑫元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第二条权利及义务
(一)投资者权利及义务
1.投资者承诺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投资者签署、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按下“同意”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投资者确认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及南京银行网站和鑫元基金网站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项规则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各项规定。
2.投资者申请使用本协议下的服务,须申请开通基金账户与基金交易账户。
3.投资者须按照南京银行的注册要求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信息,并负责对本人信息及时更新。投资者就上述各项条件与要求做出承诺,保证投资者身份的合法性,以及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4.若投资者提供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信息,或者南京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所提供的信息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南京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并拒绝投资者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之全部或部分功能,因此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将由投资者承担。
5.投资者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货币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上述文
件不时修订版本的所有内容及规定,自愿办理“鑫钱宝”业务。 6.投资者应保证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
7.投资者需妥善保管其各账户的密码及其他身份识别凭证,凡使用相应密码及其他身份识别凭证的交易行为将按账户相关开户协议均视为投资者亲自办理之交易,由此产生的结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身份识别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银行账户、密码、数字证书、短信校验服务、支付盾、签约时设臵的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及其他要素。
8.投资者同意: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 求冻结、扣划、非交易过户、强制赎回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快 速取现份额无法及时过户给南京银行、不能及时被确认赎回、赎回款 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归还南京银行已经垫 付的快速取现款项及支付服务费或相关基金收益不能归属南京银行 所有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向南京银行偿还垫付款及相应损失的责任,南京银行享有向投资者进行追偿的权利,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冻结投资者快速赎回对应的货币基金份额等。
9.投资者确认,如因关联银行资金账户已销户、卡号变更、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自然灾害、网络、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垫付款项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的,南京银行及鑫元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南京银行权利及义务
1.南京银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不定额投资等业务
(具体以相关公告为准),以及在南京银行和鑫元基金同意的快速取现额度内向投资者支付货币基金快速取现对应款项等“鑫钱宝”业务相关服务。
2.在当日快速取现达到(或超过)快速取现限额,无法实现投资者货币基金快速取现时,南京银行会通过相应渠道通知投资者申请快速取现失败。
3.南京银行对投资者的信息和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投资者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南京银行提供的基金交易资金划付系统的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5.南京银行完成对投资者资金的划付,南京银行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
6.南京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身份验证,并据此决定提供服务的范围及为投资者开放服务种类、范围及进行业务操作的权限。为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南京银行有权根据投资者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
7.非因南京银行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非交易过户、强制赎回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快速取现份额无法及时过户给南京银行、不能及时被确认赎回、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
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归还南京银行已经垫付的快速取现款项及支付服务费或相关基金收益不能归属南京银行所有等情况,南京银行有权向投资者追索垫付款项。南京银行有权在核实后尽快在销售端对基金份额进行冻结处理。
(三)鑫元基金权利和义务
1、鑫元基金只对南京银行提交的余额理财申购与快速取现业务电子数据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格式进行审核。
2、鑫元基金有权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与南京银行协商一致后调整快速取现业务的适用范围、办理时间、业务规则、服务费率或者调整快速取现业务限额等,并予以公告。
3、非因鑫元基金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进行冻结、扣划、非交易过户、强制赎回的,鑫元基金有权通知南京银行中止投资者的快速取现业务,直至有权机关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解除强制措施。如鑫元基金错误通知南京银行中止投资者快速取现业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鑫元基金负责赔偿,南京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针对快速取现业务,鑫元基金将特定情形下基金注册登记的份额登记职能让渡至南京银行,在发生有权机关对投资者所持有基金份额执行强制措施时以南京银行代销端系统记载的份额为准。
第三条基金账户的开立
1.满足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投资者要求且持有南京银行个人活期
存款账户的南京银行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南京银行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投资者确认,本协议项下开通“鑫钱宝”业务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为投资人登陆南京银行“鑫钱宝”业务系统时所使用的账户(卡号)。
2.投资者首次通过南京银行开立基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的,账户开立成功与否以鑫元基金确认结果为准。
3.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为开展“鑫钱宝”业务,南京银行与鑫元基金有权将其合法取得的投资者实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银行账户信息等)提供给对方。
4、投资者知晓并同意,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相比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者具备投资低风险基金品种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通过“鑫钱宝”进行货币市场基金的相关交易时,系统默认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低风险等级。
第四条签约、变更签约和解约规则
1.投资者通过南京银行柜台办理“鑫钱宝”业务签约的申请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17:00(部分营业网点节假日也可提交申请,具体以各营业网点营业时间为准);通过南京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办理“鑫钱宝”签约业务的申请时间为每个自然日 7*24小时。如遇特殊情况,鑫元基金和南京银行协商一致后有权调整该业务的申请时间并予以公告。
2.投资者签约“鑫钱宝”时,目前暂时可选择鑫xxx宝货币市场基金B(001527)这一款产品。
3.投资者发起“鑫钱宝”解约操作时,系统将自动对原签约基金产品发起全额普通赎回,具体成功解约时间以南京银行相关平台界面显示为准。投资者解约成功后,可重新发起签约“鑫钱宝”。在投资者发起解约后到新的签约生效前,不允许发起任何“鑫钱宝”的转入、转出操作。
4.在投资者发起解约时,若对原签约基金产品发起的全额赎回失败,则投资者解约失败,投资者需要重新发起解约申请。
第五条认购/申购申请
1.认购/申购时,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成功并经鑫元基金确认后,若投资者后对鑫钱宝签约资金账户开办南京银行信用卡自动还款或个贷业务,默认投资者自动认可本协议内容以及“鑫钱宝”的相关业务规则。
2.单个投资者在南京银行所有签约“鑫钱宝”的账户申购相应货币基金的累计限额为 100 万元(含)。
3.投资者在签订本协议后不可撤销的授权南京银行定期从投资者银行账户活期账户资金余额中扣取超出保底金额的款项自动为投资者完成不同金额的货币基金申购申请(余额理财申购)。
4.通过南京银行办理货币基金申购的每日最高金额、基金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以“鑫钱宝”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5.余额理财申购
(1)余额理财申购交易流程:投资者签订本协议后,由南京银行根据投资者设定条件在扣款时计算出每期申购金额,定期向投资者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发出扣款指令。
(2)南京银行将在每个开放日(普通赎回之日后的两个工作日除外)发起一次扣款指令,投资者选择普通赎回方式赎回的资金到银行卡后两个工作日内,南京银行不会发起扣款指令。投资者需保证账户状态正常。当发起扣款指令时,投资者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余额不高于其设定的保底金额、账户状态不正常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不可抗力导致该日无法扣款成功的情况下,该笔余额理财申购交易做失败处理且将不予顺延。
(3)保底金额:除直销银行外,客户可自行设臵固定金额的保底金额,当客户活期账户余额低于或等于设臵的保底金额时,系统不发起自动申购交易。直销银行的保底金额为 0 元。投资者可修改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保底金额。若投资者修改保底金额, 在下一次扣款时按此执行。
(4)鑫元基金有权暂停货币基金的申购业务,在公告的暂停申购期限内将暂停对该基金的余额理财申购交易。
第六条快速取现申请
1.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投资者向本协议项下的银行账户活期账户发起超出该活期账户资金余额的柜台取现、ATM 取现、ATM
跨行转账、ATM 本行转账、网上银行本行转账、网上银行大额跨行转账、网上银行小额跨行转账、POS 支付交易、水电煤气费代扣、社保代扣等使用账户资金的资金划转指令时,视为投资者就持有的可用货币基金份额发起差额资金(差额资金=投资者发起使用银行账户活期账户资金的金额-该活期账户资金余额,以下同)+保底金额总和款项对应的货币基金份额快速取现申请。若可用货币基金份额小于差额资金+保底金额总和款项对应的货币基金份额,则以可用份额为限全额快速取现。
2.快速取现申请一旦提交,则投资者无法撤销该申请。
3.当日快速取现限额:每个签约鑫钱宝的投资者(同一有效身份证下多个银行账户签约鑫钱宝的视为同一投资者)当日快速取现限额为 1 万元(含),南京银行与鑫元基金可根据业务需要修改此限额并另行公告。若投资者当日快速取现累计额度超过以上限额,系统将提示快速取现失败,请选择普通赎回。鑫钱宝普通赎回规则为:工作日 15:00 前使用普通赎回,资金在下一个工作日到账;工作日 15:00 后或非工作日使用普通赎回的,该笔普通赎回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的有效交易,资金到账时间随之顺延。以上普通赎回的具体到账时间以银行为准。普通赎回无额度限制。
投资者选择普通赎回方式赎回的资金到银行卡后两个工作日内未被使用的,鑫xx将在第三个工作日正常执行余额理财功能,按照投资者设定的保底金额,对超过部分发起自动申购交易。
4.快速取现总额度控制:为避免快速取现过多影响“鑫钱宝”产品
的运营,南京银行与鑫元基金设臵了所有投资者快速取现总额度 5 亿元(含)。快速取现总额度由南京银行与鑫元基金根据快速取现情况灵活控制,如投资者快速取现申请超过当所有投资者可用快速取现总额度时,则投资者交易失败,南京银行与鑫元基金可根据业务需要协商一致修改此限额并另行公告。
5.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时间内通过南京银行申请将所持货币基金进行快速取现的,由南京银行先行为投资者垫付按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的净值计算出的对应款项,并将投资者快速取现申请等额的货币基金基金份额过户给南京银行,实现基金的快速取现。快速取现资金由南京银行向投资者支付。
6.投资者发起快速取现业务申请且成功受理后,则自提交快速取 现申请之日(自然日, 含当日)起,不再享有该部分基金份额所产生 的投资损益。投资者当日申购“鑫钱宝”且当日快速取现的部分无收益。
例如:
投资者在周一快速取现,则周五(连同周六、周日)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周一的收益归南京银行所有;
投资者在周二快速取现,则周一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周二的收益归南京银行所有;
投资者在周五快速取现,则周四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xx(连同周六、周日、周一)的收益归南京银行所有;
投资者在周六快速取现,则周五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xx、周日、周一的收益归南京银行所有;
投资者在周日快速取现,则周五、周六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周日、周一的收益归南京银行所有。
7. 在以下情况下,鑫元基金或南京银行可临时暂停快速取现业务,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该业务:
(1)通讯故障;
(2)鑫元基金或南京银行出现系统故障、系统维护升级或其他系统暂停服务情形;
(3)所有投资者当日快速取现总额超过南京银行设定的限额。如南京银行接收投资者的某笔快速取现申请使得当日累计快速取现份额对应的金额超过南京银行垫资总额限额,则投资者无法提交该笔快速取现申请,南京银行会在不同渠道以相应方式通知投资者。
(4)货币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或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负值;
(5)受不可抗力影响;
(6)南京银行或鑫元基金认为需要临时暂停快速取现业务的其他情形。
8.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非交易过户、强制赎回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快速取现份额无法及时过户给南京银行、不能及时被确认赎回、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归还南京银行已经垫付的快速取现款项及支付服务费或相关基金收益不能归属南京银行所有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向南京银行偿还垫付款及相应损失的责任,南京银行享有
向投资者进行追偿的权利,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投资者快速赎回对应的货币基金份额等。
9.如因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投资者银行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 (挂失、冻结),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等任何非鑫元基金和南京银行原因导致赎回款项无法实时向投资者划付的,鑫元基金和南京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货币基金快速取现业务申请,南京银行原则上尽量满足当日划出垫付资金,若因资金交割导致资金头寸不足或出现其他导致资金风险的情况,不能当日划出垫付资金,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鑫元基金及南京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南京银行给投资者划拨快速取现款项时,不保证款项实时到账。由于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机构的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南京银行及鑫元基金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款项未及时到账,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南京银行及鑫元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12.快速取现服务暂不收取其他服务费,南京银行和鑫元基金保 留收取此项业务服务费的权利,并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服务费标准。
13.鑫元货币基金的收益计算方式以已生效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为准。该等法律文件发布在鑫元基金网站及南京银行网站,投资者应主动查看。
14.南京银行发布鑫元基金关于鑫元货币基金的公告、法律文件的,不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开放时间
“鑫钱宝”业务的开放时间为每个自然日 0:00 至 24:00(每日银行清算时间除外),但南京银行与鑫元基金受理申请、办理业务的时间以相关合同的约定为准,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系统维护、鑫元基金业务安排等情形,可能暂停业务,具体以届时南京银行与鑫元基金的公布为准。
第八条查询方式
1.为便于查询,投资者知晓并同意,南京银行为投资者提供本人在该渠道基金投资信息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南京银行柜台、网站等渠道完成开户申请查询、交易申请查询、基金行情查询、份额余额查询。
2.投资者可在鑫元基金网站查询基金收益率信息、基金业务公告及基金合同等信息。
第九条变更分红方式
投资者不可通过南京银行变更鑫元货币基金的分红方式。目前 “鑫钱宝”业务适用的鑫xxx宝货币市场基金 B 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第十条风险提示
1.鑫元基金、南京银行有权保留投资者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2.由于系统故障或者投资者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鑫元基金与南京银行将尽快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3、凡是使用投资者用户名及交易密码等身份识别机制验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申请,均被视为投资者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申请,并对该等申请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投资者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交易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因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故障、计算机病毒、受到攻击或其他网络原因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南京银行及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投资者损失的,鑫元基金、南京银行不承担责任: 1、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
或电力、网络、系统、通讯故障发生,导致南京银行或鑫元基金无法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协议的,南京银行或鑫元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南京银行和鑫元基金对网络数据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南京银
行和鑫元基金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计算机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投资者因电子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因投资者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南京银行或鑫元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因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变更)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南京银行或鑫元基金无法履行协议的,南京银行或鑫元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6、因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南京银行、鑫元基金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南京银行或鑫元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7.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第十二条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投资者通过网络银行方式、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投资者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签署、数字证书、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均视为其可靠的签名。投资者通过上述方式 确认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于签约日期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投资者 签署、点击“接受”或“同意”按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确认本协议的, 即表示已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与本协议有关的货币 基金各项业务规则。
2.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阅读、知晓并同意货币基金基金
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货币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投资者、鑫元基金和南京银行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若所失效的内容及条款不影响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鑫元基金和南京银行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鑫元基金和南京银行经协商一致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本协议内容及“鑫钱宝”业务规则,发生变更的,鑫元基金、南京银行将在自有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或以其他适当方式通知,而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投资者并与投资者重新签署;投资者在公告后继续使用“鑫钱宝”业务的,视为接受该变更。
4.《鑫元基金与南京银行“鑫钱宝”业务规则》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 《鑫元基金与南京银行“鑫钱宝”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纠纷的解决办法
各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南京,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