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鄂尔多斯市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设计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x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x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
分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设计阶段及内容 |
每平米设计费(元) |
费率% |
估算设计费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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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
工程投资(万元) |
方案 |
初步设计 |
施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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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维修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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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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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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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派驻现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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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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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设计计算面积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国家标准:GB/T50353-2013计算规则计算面积为准。 2、设计费已含税金和施工过程中派驻现场技术人员配合服务的一切费用。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变更均不增加费用。 3、设计费已包含本项目所有的专项及深化设计内容,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及编制清单(含拆除范围)的要求。如乙方经多次修改后提交的设计图纸仍不能达到编制清单及施工要求,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费用由甲方和第三方专项设计单位协商确定,乙方应与第三方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并支付此项设计费,第三方专项设计单位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的且经过设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的专项施工图纸。 |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1 |
设计任务书(甲方对该项目的设计要求) |
1 |
合同签订前已提供 |
2 |
政府管理部门有关本项目的批复 |
若干 |
合同签订前已提供 |
备注: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未如期履行上述资料提交义务时,或认为发包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设计人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均需在情形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履行要求。逾期设计人未提出履行要求的,则视为发包人已经完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此后,设计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发包人主张任何权利或作为设计人未能如约履行本合同的抗辩理由。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维修方案,并进行汇报 |
6 |
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提供 |
A3图册 |
2 |
施工蓝图(包括各专业图纸及计算书;安防工程需提供技术要求及相关设备技术参数) |
12 |
折叠A4并且左侧装订一套,其余全部装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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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施工图电子版(CAD格式低版本) |
1 |
与施工蓝图同时提供 |
光盘 |
4 |
带电子出图章、公章、设计人员签字、注册章的施工图电子版(PDF或JPG格式) |
1 |
与施工蓝图同时提供 |
光盘 |
备注:
1、设计人出具的全部施工图必须盖有招标文件所要求资质的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或结构师章及公章,报审资料需加盖报审章,不得使用仅供招标、仅供报审等图章。其中1份叠成A4,均需加封面侧面胶装。
2、设计合同中确定的各阶段设计完成期限,不因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调整、增加设计深度、增加建筑面积等常规变更而延长。
3、设计人应配合方案及施工图报审直至审核通过。
4、乙方提交的施工图设计应包含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暖通施工图、电气、弱电施工图、消防施工图、竖向设计图(场地、各种管网)、结构计算书、消防专篇等。图纸内容深度应达到施工图深度。
第五条 x合同设计收费为 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万元) |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第一次付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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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签订后 |
第二次付费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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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施工图后7日内 |
第三次付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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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查后七日内 |
第四次付费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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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 |
第五次付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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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计完成后七日内 |
合 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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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支付方式按设计单位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同比例支付设计费。
说明:
1.设计人已经知悉并认可本项目资金来源于政府投资,并知悉认可政府资金短缺,设计人可能需要垫资设计,在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可参照(但不限于)上述付款方式支付设计费。设计人确认,该等资金短缺、未到位的情况并不影响设计人本合同所涉及的设计进度、设计成果提交及其他任务等义务的完成,亦不应视为发包人违约;发包人亦不因此向设计人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2.设计费已含税金和施工过程中配合服务的一切费用。常规变更如施工图设计前的平、立、剖面选型方案的变更、调整及在设计人执行设计任务期间,本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不另增加设计费。
3. 发包人有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设计人的设计成果进行审核。
4.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出付款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后,发包人再行付款。
5.设计人在收款前须提供符合发包人当地税务部门和发包人财务要求的发票(发包人不负责代扣代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设计人不得据此迟延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6.设计人在本合同签署页提供的账户信息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向该账户付款,视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如设计人账户被注销,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直至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了新的合法有效的收款账户。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6.1.2 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等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所有,设计人仅享有署名权。
6.1.3因发包人重大变更或重大修改设计而引起工作量的增加或减少,需双方协商并补充协议,并应随工作量增减,设计费也相应增减。
6.1.4发包人对工程设计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设计工作开展,控制设计过程,进行中间验收,组织成果审查。
6.1.5发包人检查设计人工程设计部的组成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考核主要技术骨干的工作能力,如因设计人人力、能力不足致使设计不能按计划完成时,可要求设计人增加或替换为满足发包人要求的技术人员,设计人不得拒绝。
6.1.6本合同履行期内,发包人有权通知设计人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各设计阶段审批意见对本项目设计作相应的修改,并有权要求设计人变更或补充修改因设计错误、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不合格的设计文件。如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没有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经修改或补充后仍然不能达到,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应设计费并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并应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20%的违约金。
6.1.7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设计人驻现场的办公、交通、食宿等费用由设计人自理。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已批准的设计作重大修改、增加或删除。
6.2.2设计人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固定专业人员或团队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咨询和修改工作并直到工程竣工为止,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和工期损失。
6.2.3设计人在设计成果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指向或者指定使用某一种产品、某一个品牌、某一个厂家。设计成果不应在技术要求,参数设置上引用或者限制某一个或某一些产品、品牌、厂家。
6.2.4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及地方现行各专业规范、规定和技术标准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 —27—2007)。
6.2.5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符合相关规定。
6.2.6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7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做出相应的调整、补充,直至审查通过,其发生的设计、调整费用由设计人负责。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经发包人签订设计阶段确认函后,若发包人提出颠覆性修改,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前述“颠覆性修改”是指,设计人已经移交施工图纸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又彻底推翻原设计文件需要设计人重新设计的情形。对于方案设计的变更及施工图纸的局部变更、补充设计等非颠覆性修改,设计人应无偿提供服务、出图和提交设计文件。
6.2.8设计人提交施工图等文件后应负责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现场设计服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并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规定签署验收意见。同时在施工期间,设计人应于接收到发包人通知24小时内无偿到现场技术指导并解决施工进行现场的相关设计问题,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在设计方面的咨询,否则视为违约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2.9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设计人应于全部赔偿。
6.2.10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向工地派驻常驻技术服务人员,在不同的施工阶段派驻不同专业人员,随时解决处理现场的设计技术问题及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的签证,并由设计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派驻现场的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含5年)工作经验,符合现场专业要求并具备现场跟进及发现问题、现场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如现场代表达不到上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否则扣除总设计费10%作为违约金。现场代表如有事离开,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每离开一天扣500元/人设计费作为违约金。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提交进行本工程设计的专业负责人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取得发包人同意。工程结束之前,设计人应保证该工程主要设计人员的稳定,以确保设计后期服务的质量。若发包人认为设计人的设计人员或负责人资质、能力不符合发包人要求时,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予以更换,设计人不得拒绝。
6.2.11设计人对设计深度和质量负责,对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适用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及设计时限(或进度)负责,发包人、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的审查并不减少设计人的责任。如因设计文件未获政府批准,还应承担反复修改设计的工作与责任。
6.2.12设计人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且来源唯一、或含有专利技术,或需要供应商研发的,则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并尽早函告发包人,并提供专门报告给发包人予以论证说明。报告需包含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分析,并附至少三个成功实施工程案例;一般材料选用和设备系统的设计,则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就提出有关技术参数及其建议的设备型号和规格;所选用的设备的型号规格和参数须满足三家及以上产品制造商。
6.2.13本合同项下的设计成果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6.2.14如发包人对工程进度有其他特殊要求,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设计人应根据总的工程进度要求制定更为具体可行的设计进度计划,总的原则是应满足发包人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要求。
6.2.15对于设计成果的报审报批,设计人指定专人负责协助配合设计文件的报建工作。配合进行各类审查、研讨会、专家评审会设计文件的送达工作。有必要时,应按要求在设计阶段派驻专人到协助发包人完成报建等前期工作。设计人应对设计技术和设计图纸全面负责并保证设计文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后续施工图的报审报批,设计人也应在技术上起指导作用。
6.2.16乙方应在施工图完成时做各专业综合设计工作,并完成综合管线布置图和完成后的各房间层净高汇总表。如因此项工作不到位造成结构返工或加固、严重违反强规强条、消防不能验收等情形,甲方有权扣除返工费的20%,作为设计人的违约金。
6.2.17未包含到此次中标范围内的深化及修改部分,乙方应配合提供相应的设计条件、设计参数,并负责审核工作。
6.2.18乙方应严格按照每个场馆业主给定估算金额进行限额设计,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研究,有效地进行投资控制,确保项目总概算、施工图预算等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符合设计限额要求。如需超出必须说明理由,并征得业主同意,否则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修改设计内容。
6.2.19在出施工图前须提供电子版,乙方应多次到项目所在地与当地预决算人员核对项目造价,保证造价的真实性,应与当地实际价格相符,并在给定的限额范围内,否则无条件修改原设计。
6.2.20所有设计分项均需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确认后进行设计,如不能按照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设计,甲方有权另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6.2.21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经调整、补充两次后仍不能通过审查,视为设计人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受到的包括衍生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除业主提出的变更外,因设计单位错漏碰缺造成的变更,费用超过本项工程施工造价的10%的扣除总设计费的同百分比。(例如设计错误、漏项等造成的变更)。
6.2.22设计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核验算时,设计人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计算,应提供设计计算书(包括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方法、计算结果等),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
6.2.23设计人就重大设计技术问题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经专家论证审查,专家意见供设计人参考。属于超规超限的,须按政府相关要求审查。
6.2.24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现场条件进行设计,否则导致施工图纸偏差、施工签证及工程量追加、投资增加的,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6.2.25设计人对发包人提出的与本工程有关、但本合同设计范围未包括的新增工程,应在发包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予以无条件执行,所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取。
6.2.26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根据合同进行的阶段检查和过程检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对设计工作有积极作用的相关活动。
6.2.27设计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与设计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做好与发包人、监理、承包商、设备和材料供应商、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
6.2.28设计人需要自行或参与发包人组织的类似项目或与本项目有关的考察、调研,并撰写考察报告,费用自理。
6.2.29设计人及时处理现场设计变更事项、补充设计缺陷或修改设计,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经修改或补充的设计文件,以满足施工要求。
6.2.30设计人应收集并提供主要装饰材料和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或制品的样品供发包人选择,并提出选择建议。
6.2.31在施工阶段承担监督和指导的责任,监督施工与被批准的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6.2.32设计人应负责为其参与本项目设计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确保设计人员及工作人员在项目现场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得到保险理赔。对于设计人设计人员及工作人员在项目现场遭受的意外伤害,发包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6.2.33在设计及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应充分尊重和理解发包人及其聘请的咨询公司(如有的话)对设计提出的意见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予以满足。
6.2.34设计人自行制作汇报所用的各类演示稿、效果图、模型等;发包人需要制作三维动画时,设计人应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及电子文档。
6.2.35如发包人需要进行有关宣传报道、编制画册、组织设计研讨会等,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需要委派有关人员参加。
6.2.36设计人在不同阶段对本项目的设备选型、设备系统、装饰材料等的统一性进行协调,对整个工程最终的总体效果负责。
6.2.37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他受保护权利的都必须取得合法的授权,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应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如设计人由于在工程设计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他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都应由设计人承担。此外,设计人还应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上述应由设计人承担的所有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设计人的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2.38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设计人不得以争议为由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6.2.39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设计人的设计成果进行审查,设计人必须保证施工图纸的质量,先经自审后方可发往发包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在非设计人责任的情况下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相应支付设计人费用。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为合同解除前,设计人已提交给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作成果。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7.1设计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文件,需涵盖全部设计内容,不得出现漏项、缺项、图纸不完善或图纸错误。设计人必须保证施工图纸的质量,先经自审后才能发往发包人。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并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因涉及各专业配合不到位,造成设计上的错漏碰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返工,设计人应提出补救方法,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7.2.1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因为设计上的遗漏或错误(不影响结构安全隐患的)导致现场施工返工的或者额外增加工作量导致单次发生经济洽商费用的,设计人除应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该部分的设计费,并承担设计费总额的20%的违约金。
7.2.2若发现因为设计上的遗漏或错误导致本工程的结构产生安全隐患的或造成质量事故,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修补和返工费用,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7.3在后期的配合中,对于简单的设计变更及工作联系单设计院应在24小时内回复,比较复杂的设计变更设计人应在3日内回复,每推后一天扣2000元作为违约金。
7.4设计人迟延交付设计方案、图纸、资料、设计文件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约定其它义务的,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20%的违约金。
7.5设计人必须按照投标拟定人员配备设计团队,如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要求更换设计人员,需提前30日书面请示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每更换一人扣除1万元作为违约金。
7.6设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分包或转包,一经发现处以合同价10%的罚款。
7.7设计人迟延或拒绝履行本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届时,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已付费用,并按设计费总额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7.8设计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可能严重逾期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退还全部设计费用,并按设计费总额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7.9在项目施工期间,设计人必须第一时间将有关技术问题解决方案及涉及工程变更的文件等资料直接发于发包人接收,不得直接发于施工单位;若每发生一次,发包人将扣除10000元设计费作为违约金。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且变更文件必须先交予发包人后实施。
7.10因设计人员疏忽引起的专业设计变更,其变更引起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由此造成的逾期交付,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11设计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误工费、鉴定费、损失的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全部损失。
7.12 本合同所涉及设计人违约部分的违约金,发包人均有权从未付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索偿。
7.13设计人对解除通知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解除通知的效力。
7.14设计人应及时解答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造价咨询机构提出的图纸问题,并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每延误1天扣除设计费1000元。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8.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与送达方式为:
设计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E-mail:
8.2本合同涉及有关通知事项发包人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采用邮寄、直接送达、致电或发送短信、E-mail等任一方式进行,邮寄到达当日、直接送达或致电以及短信息、E-mail发送当时,即视为设计人接到该通知。
8.3设计人必须保证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设计人前述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留联系方式,一切责任均由设计人承担。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其发出的任何通知均视为合法有效。
第九条 其他
9.1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9.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3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本合同一式 伍 份,发包人 贰 份,设计人 叁 份。
9.5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9.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鄂尔多斯市
建设单位(甲方):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勘察设计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勘察设 计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的规章制度。
(四)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x责任书作为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x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本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页
发包人(章):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 设计人(章):
项目代建中心
住 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477-8583191 电 话:
传 真:0477-8583193 传 真:
开户银行: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 开户银行:
帐 号:047701012000050359 帐 号:
邮政编码:017000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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