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XXX 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XXX 传真号码: XXX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XXX
(合同编号:XXX )
中原银行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甲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目 录
鉴于甲方拟发行理财产品,并委托乙方担任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合同等理财文件的释义相同。
当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甲方在发行单只理财产品时,甲方将单只理财产品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下同),乙方回函确认后,双方即就该单只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就该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x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1.1甲方
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XXX
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XXX
传真号码: XXX
1.2乙方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XXX
传真号码: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甲方的权利:
⑴根据相关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⑵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及核查;
⑷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1.2甲方的义务:
⑴为托管理财产品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专户等账户;
⑵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者代表财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移交乙方保管;
⑶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⑷负责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
⑸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乙方按月核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⑹负责提交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清算和分配报告;
⑺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托管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的权利:
⑴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行使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
⑵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
⑷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乙方的义务:
⑴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
⑵为甲方单只托管理财产品开立托管专户;
⑶确认与执行甲方管理运用理财财产的指令;
⑷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用;
⑹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财产及资料的交付
3.1 单只理财产品成立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及资金划付
甲方应在单只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将单只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议书(如有)、理财产品说明书等,以及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的样本或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至乙方指定传真号码或通过邮件发送至乙方指定邮箱地址,乙方回函认可并同意托管后,双方就单只理财产品托管的具体内容即达成一致。甲方应在单只理财产品托管成立前将该理财产品对应的全部资金划至理财托管专户。
3.2 单只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甲方应至少于单只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以传真或邮件形式提供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上述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性。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3甲方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若与正本存在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或邮件材料为准。
第四章 理财财产的保管
4.1理财产品财产保管的原则
4.1.1 乙方应将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甲方的理财产品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财产严格分开,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专户,不同托管专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4.1.2乙方负责托管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对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保监会对理财资金及财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3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托管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1.4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未经甲方的合法合规指令及本合同约定的,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5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4.2 理财资产的保管
4.2.1托管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资金账户。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为以下第②种方式:
①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_____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简称“托管专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预留印鉴为: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②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中原银行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简称“托管专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一级户预留印鉴为: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托管专户资金存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活期存款利率或以开户行实际审批执行的利率为准。
(2)证券账户。甲方委托乙方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公司)要求为托管资产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甲方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甲方可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甲方。账户开立后,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证券账户信息书面通知甲方。托管人结算模式下,甲方应指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交易单元,用于托管协议项下的场内证券投资运作,并在正式使用前将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乙方,用于办理托管人合并清算业务。
证券账户由甲方保管和使用,甲方承诺该账户只用于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托管人不承担证券账户的审核责任,对于因证券账户保管和使用而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银行间账户。本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开户,根据监管要求,按照以下第 方式确定开户流程:
①采用非多级托管模式,由产品直接在银行间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户:托管资产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前,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提供所需资料和开户费用,由乙方以托管资产名义向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DVP账户)。甲方负责以本托管资产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托管资产进行交易。如管理人已开立银行间账户,应将原预留印鉴变更为乙方指定印鉴;将原指定资金清算账户变更为托管资金账户。
②本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等监管要求,采用银行间多级托管模式运作的,由甲方在为理财产品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的乙方处为本产品开立相关账户。开户前,甲方应代表本产品与为理财产品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的托管人签署《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协议》。
(4)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因投资需要新增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由甲方按基金管理公司要求填写相关材料代为开立,甲方开户时应指定托管资金账户作为开放式基金交易的唯一结算账户。
甲方选择通过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业务平台(简称"FISP")参与开放式基金投资的,应由甲方在FISP系统登记产品信息,由乙方对银行账户信息进行验证。产品登记成功后,由甲方在线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开户申请,账户开立信息通过FISP反馈甲方和乙方。
4.2.2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管理
⑴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还受益人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收付款的,应按以下要求执行:募集的理财资金需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由其另行开立的募集资金收付款账户划入托管专户;返还受益人的理财利益需要从托管专户划入其另行开立的利益返还收付款账户。
⑵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仅限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托管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变更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擅自划转托管专户内的资金,亦不得采取使得该托管专户无效的任何行为。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托管专户仅用于本产品的托管,专户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托管专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不得开通企业版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转账功能,可开通网上托管银行。网上托管银行的操作及相关约定以管理人与托管人分支机构签署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托管银行客户服务协议》为准。
4.3 甲方投资银行存款操作要求(如有)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相关存款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甲方应要求存款机构以本产品名义出具存款证实书、存单等存款凭证,存款凭证应明确记载存款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并由甲方保管原件。存款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委托财产投资银行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乙方的监管印章。
第五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
5.1 投资范围
如无特殊约定,投资范围按照第 5.1.1 种方式:
5.1.1投资范围具体详见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
5.1.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等具体如下(请按照实际要求填写):
具体详见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
第六章 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6.1划款指令的授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授权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下同)。授权通知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并审查后签收确认,该授权通知书自其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如乙方未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则该授权通知书自乙方签收并经甲方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授权通知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授权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变更,应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并寄送授权通知原件。新授权通知书从乙方审查签收并经甲方确认之日起生效。
上述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经双方一致同意的特殊情况下,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原件送达前,甲方可向乙方提供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原件的扫描件,乙方依据扫描件内容进行指令处理。
6.2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款项收取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给乙方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授权通知书中预留的印鉴,并由指令经办人员、审核签发人员签字或盖章,具体以实际划款指令为准。
6.3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3.1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发出,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应为乙方审核并执行划款指令预留必要的时间。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工作日的-15:3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甲方应确保划款指令各项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
6.3.2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到达乙方后,乙方应及时对划款指令的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验证有关内容及印章和签名。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及理财产品其它相关资料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指定划款时间的,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因甲方未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有紧急划款需要,请提前告知乙方。除特殊情况外,xx在确认收到指令后两个工作小时内执行划款。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传真或邮件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但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6.4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6.4.1 除因乙方原因致使托管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4.2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6.4.3 甲方向乙方下达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时,应明确对应的具体的单只理财产品,并确保托管专户中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科目中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4.4 甲方未将双方约定的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6.4.5 乙方应对划款指令依据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进行形式监督审核,对适当的划款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具体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
6.4.6乙方应建立和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专户的安全,对其安全性负责。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资金清算
7.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x托管产品参与交易所场内证券投资,管理人可选择采取托管人结算或券商结算模式,管理人确认结算模式后,应及时书面通知托管人。
如采取券商结算模式,则双方应与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另行签署《证券经纪三方协议》,明确各自在业务上的程序和权责。
如采取托管人结算模式,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下述第7.1.1条和第7.1.2条之约定。
7.1.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托管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本托管资产的交易单元。管理人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托管人,并依据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手续。
(2)管理人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委托财产交易单元专用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7.1.2场内交易清算和交收
(1)管理人与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如投资港股通,甲、乙双方还需签订《港股通结算补充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各自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结算备付金与保证金。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规定,在每月前3个交收日内,中国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可要求托管人在中国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账户报告》(附件6)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如因调整备付金后造成透支,管理人应在调整备付金当日上午12:00之前补足透支款。
(3)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托管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过错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托管人免责;如果因为管理人未事先通知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T+1日中国结算公司的资金交收。如因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2:00前补足头寸,确保资金交收。如果管理人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了托管资产自身的清算交收及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的一级交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据此引发的任何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由管理人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和《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之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由于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托管资产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确保预留联系方式畅通,并负责补足透支款项和欠库券。由此引发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5)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规定,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结算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6)如管理人与托管人计算的清算金额出现差异,双方应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作为清算金额实施资金交收。
7.2场外交易清算和结算
场外投资交易形成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核对相关投资证明文件实行逐笔划付。因管理人与交易对手方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有缺陷导致托管人无法履行或履行有误时,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应通知管理人。
7.2.1银行间交易的清算和结算
7.2.1银行间交易结算
管理人通过银行间市场开立乙类债券账户达成交易后,应立即将成交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发至托管人,由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管理人要书面通知托管人。
银行间债券转托管业务,管理人需将债券转托管申请书(附件7《转托管指令》(交易所转银行间))加盖印鉴并通过传真发送给托管人,线下转托管业务须提交原件,并通过录音电话与托管人确认,由托管人协助办理转托管业务。
7.2.2投资开放式基金的特别约定
(1)开放式基金认购日T日,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和向基金销售机构出具《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书》,托管人在合理时间内根据付款指令进行划款。基金成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12:00前,管理人应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认购确认单》并发送给托管人。
(2)开放式基金申购日T日,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和向基金销售机构出具《开放式基金申购申请书》,托管人在合理时间内根据付款指令进行划款。T+2日12:00前,管理人应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申购确认单》并发送给托管人。
(3)开放式基金赎回日T日,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填制的向基金销售机构出具的《开放式基金赎回申请书》,托管人负责查收赎回款,并在收到款项后以《资金账户报告》的形式将结果发送给管理人。T+2日12:00前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开放式基金赎回确认单》。
(4)如遇部分或全部无效认购、申购、赎回,管理人应在T+2日12:00前将基金销售机构出具的无效认购、申购、赎回确认单和管理人出具的无效认购、申购退款收款通知书或变更、撤销原赎回款收款通知书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据以查收退款。
(5) 若管理人发起除认购、申购、赎回外其他类型的业务,参照赎回业务操作方法执行;若存在非管理人发起的业务如基金份额折算等,管理人应在收到基金公司发送的确认单当日发送给托管人。
(6)在给基金管理公司预留邮寄对账单等文件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时,应预留管理人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以及托管人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
(7)本产品可以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渠道投资开放式基金。为维护产品持有人利益、保障资产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制订选择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据此选择第三方销售机构。对于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原因给本产品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确保所选择的销售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符合开展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各项资质和要求。
7.2.3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托管人的职责
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依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移交给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2)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负责对理财产品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2.1)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2.2)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理财产品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理财产品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理财产品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2.3)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4)资产托管人对银行存款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投资责任,对任何管理人的银行存款投资行为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3)相关协议的签署
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托管产品名义开立。
(3.2)管理人负责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3.3)资金划转过程中存款银行需要使用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3.4)协议须约定存款银行不得接受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该笔存款投资进行更名、转让、背书、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任何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申请。
(3.5)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3.6)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7)需要由存款银行/管理人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的,应在存款协议中明确,存款银行/管理人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损毁、被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
(3.8)存款投资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定期对账服务以及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的途径并确保查询。
(3.9)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3.10)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4)办理银行存款投资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可采取以下方式:
(4.1)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办理服务。在上门送、取单时,存款银行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人进行核查。
(4.2)由管理人代为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在上门送、取单时,管理人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人进行核查。
(4.3)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管理人上述事项被授权人员与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4.4)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办理方式。
(5)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管理人需提前发送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到托管人处,以便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6)如非因托管人过错发生逾期支取,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7)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存款证实书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可能选择托管专户开户行所在地的银行机构办理。
7.2.4投资凭证式国债的特别约定
(1)凭证式国债资产实物证券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存管,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可以晚于托管协议的到期日,并且投资凭证式国债的范围、比例等应当符合托管协议中投资监督事项表的有关要求。
(2)管理人对国债销售网点的选择应兼顾托管人的安全保管和日常操作的方便。管理人负责安排人员赴现场办理凭证式国债的购买、到期/提前/逾期支取等业务的相关手续,并将国债凭证原件移交托管行指定机构保管。
(3)管理人办理凭证式国债的投资、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等业务时,应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并为托管人预留出合理的办理业务所需时间。
(4)凭证式国债到期/提前支取时,托管人应配合管理人办理支取手续。如管理人提前支取凭证式国债,估值损失(即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及相应的提前支取手续费由管理人承担。
(5)管理人不得单方面申请凭证式国债挂失、质押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
(6)托管人负责对凭证式国债的凭证原件进行保管及形式审查,不负责对国债实物凭证真伪的辨别,不负责凭证式国债的本金及收益安全。
7.2.5投资金融产品业务的特别约定
(1)本协议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银保监会允许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境内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券商发起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2)业务办理流程
管理人应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和购买金融产品相关交易文件的复印件,并通过电话向托管人确认。相关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签署的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因投资产生的实物权利凭证由管理人负责保管或移交托管人保管。产品支取时,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托管人,并载明收款时间、本金、利息和付款账户等信息。对上述情况,在收款当日(T日)收到款项后,托管人通过《资金账户报告》(附件6)通知管理人予以确认;若未收到款项,管理人负责相关款项的催收事宜。因管理人转让或提前赎回产品份额所导致的任何后果,托管人均不承担责任。
7.3 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管理人负责。
(2)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理财份额的数据传送给托管人。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理财份额的数据真实性负责。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第八章 理财产品的估值核算
8.1 估值方法和估值频率
如无特殊约定,估值方法及估值频率具体如下(请根据实际要求填写):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乙双方分别进行,估值结果按照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核对,双方按监管规定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和频率完成估值核对工作,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甲方在理财产品估值日次一工作日将估值结果以预留传真号或邮件或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乙方复核,乙方复核无误后回复甲方。对于核对不一致的结果,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对银行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和估值方法具体详见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
8.2 估值错误处理
8.2.1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8.2.2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委托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并进行定期对账;若产生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甲方的意见为准,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九章 理财产品的档案保管
9.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9.2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
9.3如果乙方保管的文件资料及档案是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应当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的有效印章。
第十章 理财产品的业务监督
10.1 甲方应确保托管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告手续等方面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外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10.2 甲方应确保在管理运用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方向方面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外部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投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禁止投资的产品。
10.3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约定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对其它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十一章 费用
11.1乙方托管费收取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托管费收入暂收暂付户
开户行:XXX
账 号:XXX
计算公式: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托管资产T-1日委托资产实收本金×托管年费率/当年天数。
支付时间:定期开放式产品:在每个投资周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缴纳托管费;封闭式产品,期限小于397天(含)的,在产品到期清算时一次性支付,期限大于397天的,在存续期内每年1月5日前缴纳上一自然年度的托管费。
托管费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乙方需提供等额合规增值税普通发票。
11.2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或列支。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中直接扣除(乙方需将收费通知传真或邮件给甲方)外,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理财文件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11.3 上述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二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2.1 理财产品的变更
单只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2.2 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2.2.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约定,单只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单只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等),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2.2.2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托管专户中单只理财产品对应的科目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划款指令。
12.2.3 乙方执行甲方用于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托管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甲方应至少于利益分配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利益分配账户的户名、账号及开户行。
12.2.4 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金划转,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办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销户事宜。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13.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3.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同时,对存放在乙方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或基于从第三方(证券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3.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章 通知和送达
14.1本协议第一章所列的联络信息为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确定的通知与送达地址。
14.2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联络信息发生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14.3各方当事人按本协议约定的联络信息,就本协议需要通知或报告的事项通知其他方。
14.4联络信息发生变动的,如未按本协议规定将变动事项及时通知其他方,应对由此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14.5除非本协议对指令或通知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通知送达日期按下列约定确定:(1)通过专人递送的,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2)通过传真发送,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3)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于投寄后第五个工作日下午五时;(4)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发出通知后持有的投邮凭证所示之日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九时;(5)通过邮件发送的,一方邮件发送至对方指定邮箱并由电脑系统确认“已成功到达对方服务器”的视为送达。
14.6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协议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各方当事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当事人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或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当事人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15.1 不可抗力
15.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5.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扩大。
15.2 保密条款
x协议的任何一方兹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除法律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或者商业信誉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5.3争议的处理
15.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5.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4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5.4.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单只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自甲方收到乙方关于“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的回执且单只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后生效。
15.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5.4.3 本协议项下的传真件或邮件效力等同于原件,如原件与传真件或邮件不一致的,由提供原件的一方须承担责任。
15.4.4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所有理财产品终止之日止。
15.4.5 本协议生效后,编号为XXX的《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6 本协议一式 XXX 份,甲乙双方各执 XXX 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订立的编号为 的《中原银行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样本)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我行 理财产品现已销售结束,共募集资金 x元,并已于 年 月 日全额划至我行在贵行开立的理财托管专户,产品成立日为 年 月 日。请贵行予以回函确认。按我行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中原银行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规定,贵行回函确认后,本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均需遵守该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理财产品的交易安排等其它内容: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确认回函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已收悉,该理财产品的全额募集资金已确认划至理财托管专户,特回函确认。双方关于贵行 理财产品托管业务关系于 年 月 日正式生效,双方均需遵守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签章)
附件2: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样本)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我行拟发行下述单只理财产品,具体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信息如下所示:
序号 |
单只理财产品名称 |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名称 |
|
|
|
|
|
|
|
|
|
|
|
|
根据贵行与我行签署的《中原银行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 )的规定,请贵行为我行发行的上述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并请贵行予以开立单只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只理财产品的资金保管、划款指令处理、监督核查、报表报告等完全按照《中原银行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 )的相应条款及其附件约定的流程和内容执行。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完毕后,请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预留印鉴(样本)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以下业务往来用章授权用于编号为: 的《中原银行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项下的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授权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注:如预留多个印鉴,应分别注明印鉴的具体用途。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授权通知书(样本)
授权通知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我行授权以下人员有权进行我行管理的 类理财产品的划款指令性文件签发工作。授权人员签字及印章样本、划款指令专用章预留印鉴如下:
文件类型 |
经办人员/审批人员 |
权限 |
签字或签章 |
邮箱 |
指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印章 |
划款指令及其他业务往来文件专用章 |
|||
专用章 |
|
|||
备注 |
1、经办人签字(或签章)、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及预留划款印鉴三要素应同时具备,该文件方为有效的指令性文件。经办人、审批人不得为同一人员。 2、授权人员、印章等如有变更需重新出具全部人员和印章的授权通知书。 3、授权通知书需同时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方为有效。 |
本授权通知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以往日期发送的同权限类别授权书同时废止,如有变更将出具更新授权通知书。
公司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5:划款指令(样本)
中原银行 理财产品
划款指令
年 月 日
编 号:
付款方名称:
付款方账号: 页 数:第 页 ,共 页
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支付下列款项(共 笔): |
||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收款方名称: 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对方银行电子联行号(非必填项): |
||
资金用途(限15个字以内): |
||
管理人备注: 附件____张 □ 加急 |
||
指令发送用章:
|
经办:
|
审批:
|
保管银行审核:
|
附件6:资金账户报告 |
|
|
|
|
|
|
|
|
||||||||||||||||
资金账户报告(样本) |
||||||||||||||||||||||||
|
||||||||||||||||||||||||
|
|
|
|
|
|
|
|
|
|
|
|
|||||||||||||
项目名称 |
昨日余额 |
今日流入 |
可用余额 |
今日流出 |
今日余额 |
|
||||||||||||||||||
金额 |
摘要 |
清算款 |
金额 |
摘要 |
清算款 |
风险基金 |
|
|||||||||||||||||
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
上海专用价差担保品账户 |
|
|
|
|
|
|
|
|
|
|
|
|||||||||||||
深圳专用价差担保品账户 |
|
|
|
|
|
|
|
|
|
|
|
|||||||||||||
清算备付金(上海) |
|
|
|
|
|
|
|
|
|
|
|
|||||||||||||
最低备付金(上海) |
|
|
|
|
|
|
|
|
|
|
|
|||||||||||||
清算备付金(深圳) |
|
|
|
|
|
|
|
|
|
|
|
|||||||||||||
最低备付金(深圳) |
|
|
|
|
|
|
|
|
|
|
|
|||||||||||||
席位备付金(深圳) |
|
|
|
|
|
|
|
|
|
|
|
|||||||||||||
合计金额 |
|
|
|
|
|
|
|
|
|
|
|
附件7:转托管指令(样本)
转托管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敬请贵行根据以下提供的转出交易场所名称、转出账号、转入交易场所名称、转入方账号、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和债券数额办理转托管手续。
转出交易场所登记公司名称 |
|
转出账号 |
|
转入交易场所登记公司名称 |
|
转入账号 |
|
债券名称 |
|
转出债券代码 |
|
转入债券代码 |
|
||
交易所主席位号 |
上交所: 深交所: |
||
债券面额(小写) |
|
||
债券面额(大写) |
|
||
授权人: 审核人:
经办人: 管理人印鉴:
|
(加盖公司公章/预留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