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33 层 05B 单元邮政编码 200122
财产损失和营业中断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输入生效日 – 输入到期日
被保险人输入被保险人名称输入被保险人地址
输入被保险人电子邮箱
请在投保本保险之前,仔细阅读本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且您被视为已完全理解并接受该些条款。
保单号码输入 GENIUS 保单号码
鉴于明细表中列明的投保人已经向保险人支付了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费,且以向保险人提交的投保单中所载明的任何信息为基础(投保单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保险人在此同意: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批单内容,将就以下两个部分项下的保险责任通过支付赔款,或由保险人选择进行替换或修复
(两种情况都以重置费用为基础)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一部分:财产损失第二部分:营业中断
上述情形应为发生在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任何后续时段(前提是对于该后续时段,投保人已经支付或同意支付续签本保险合同所需要的保险费,且保险人已经接受或同意接受)内发生的任何财产损失,以及由财产损失直接引起的营业中断。
本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明细表、总定义、总除外责任条款、总条款、总条件、索赔条件及可能加入本保险合同的扩展条款和批单,上述材料应视作为一份完整的合同。
代表保险人签发
日期:输入签发日期
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xxxxxxxxx
xxxx 0000 xxxxx 00 x 00X xx邮政编码 200122
母公司总部
信利保险有限公司
XL House
00 Xxxxxxxxxxx Xxxxxx Xxxxxx XX0X 0XX
xx
xx企业注册号 no. 0188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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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
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联系人
联系人: 输入 PAM 名称
电话: 输入 PAM 电话
电子邮箱: 输入PAM 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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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细表 9
1.1 保单号码 9
1.2 投保人 9
1.3 投保人通信地址 9
1.4 被保险人 9
1.5 被保险人通信地址 9
1.6 经营业务 9
1.7 地域限制 9
1.8 保险期间 9
1.9 续保日期 9
1.10 保险费 9
1.11 保险人 9
1.12 赔偿限额 10
1.13 分项赔偿限额 10
1.14 免赔额 12
1.15 最长赔偿期限 12
1.16 争议处理 12
2 适用于本保险合同的总定义 13
2.1 意外损失 13
2.2 关联企业 13
2.3 营业中断 13
2.4 经营业务 13
2.5 计算机病毒 13
2.6 条件 13
2.7 财产损失 13
2.8 列明风险 13
2.9 火灾 13
2.10 场地 14
2.11 爆炸 14
2.12 飞行器 14
2.13 地震 14
2.14 暴动、民众骚乱、恶意破坏 14
2.15 水溢 14
2.16 碰撞 14
2.17 洪水 15
2.18 风暴 15
2.19 喷淋漏水 15
2.20 电子数据 15
2.21 货物 15
2.22 被保险人 15
2.23 保险事故 16
2.24 被保险财产 16
2.24.1 建筑物(第 1 项) 16
2.24.2 室内物品(第 2 项) 16
2.24.3 存货(第 3 项) 16
2.25 资产清单 16
2.26 子公司 16
3 适用于保险合同的总除外责任 17
3.1 除外财产 17
3.1.1 以下内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17
3.2 除外责任 18
3.2.1 以下内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18
3.2.2 补充约定 20
4 适用于第一部分的条款 21
4.1 比例赔偿(不足额保险) 21
4.2 重置和理赔基础 21
4.2.1 特殊约定 21
4.3 公共当局 22
4.3.1 未受损部分 22
4.3.2 特殊条件 23
4.4 专业费用 23
4.5 清理残骸 23
4.6 资产增加 23
4.7 灭火费用 23
4.8 非故意疏忽 24
4.9 临时移动 24
4.10 临时移动(文件) 24
4.11 品牌或商标 24
4.12 客户的货物 24
4.13 劳工 25
4.14 签约买方的利益 25
4.15 其他利益 25
4.16 指定登录 25
4.17 展览 25
4.18 各类未指定的地点 25
5 适用于第二部分的总条款 26
5.1 承保项目 26
5.1.1 xxx(第 1 项) 26
5.1.2 营业费用额外增加(第 2 项) 26
5.1.3 借方账户/应收账款(第 3 项) 26
6 适用于第二部分的定义 28
6.1 毛利润 28
6.2 营业收入 28
6.3 赔偿期限 28
6.4 最长赔偿期限 28
6.5 未投保的营业费用 28
6.6 应收账款 28
6.7 毛利润率、全年营业收入、标准营业收入 29
7 适用于第二部分的特殊条件 30
7.1 应收款的记录 30
7.2 适用于 5.1.3 段的除外责任 30
8 适用于第二部分的特别条款 31
8.1 未指定的供应商 31
8.2 未指定的客户 31
8.3 运输 31
8.4 公共设施 31
8.5 仓库 31
8.6 通道堵塞 31
8.7 应收租金 32
8.8 特许使用费 32
9 适用于第二部分的条款 33
9.1 异地经营 33
9.2 集团内相互依赖性 33
9.3 部门条款 33
9.4 专业会计师 33
9.5 增值税 33
9.6 累积库存 33
9.7 未投保维持费用 33
9.8 前提条件:被保险财产的财产损失 34
10 适用于保险合同的总条件 35
10.1 免赔额 35
10.2 货币 35
10.3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35
10.4 代位求偿和放弃代位求偿 35
10.5 重复保险分摊(其他保险) 36
10.6 委付 36
10.7 检查和记录 36
10.8 变更 36
10.9 转让 37
10.10 合理预防措施 37
10.11 不使无效 37
10.12 保险合同遵守 37
10.13 保险合同解除 38
10.14 单一保险合同和多个被保险人的限额 38
10.15 法律适用 38
10.16 争议处理 39
10.17 自动承保 39
10.18 空置 39
10.19 72 小时条款 39
10.20 消防器材 40
10.21 火灾警报 40
10.22 安全保卫 40
10.23 自动喷淋装置 40
10.24 防火门和防火帘 41
10.25 全球保险计划条款 41
10.26 贸易限制与制裁批单 41
11 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各项索赔条件 42
11.1 被保险人的义务 42
11.2 保险人的义务 42
11.3 欺诈 43
11.4 重置 43
11.5 索赔后保险人的权利 43
11.6 诉讼时效 43
1 明细表
1.1 保单号码
输入 GENIUS 保单号码
1.2 投保人
输入投保人名称
1.3 投保人通信地址
输入投保人地址
1.4 被保险人
输入被保险人名称
(“记名被保险人”)以及向保险人申报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
1.5 被保险人通信地址
输入被保险人地址输入被保险人地址
1.6 经营业务
输入经营业务
1.7 地域限制
输入地域限制
1.8 保险期间
起始: 输入生效日/输入生效时间
终止: 输入到期日/输入到期时间
1.9 续保日期
输入续保日期
1.10 保险费
保险费 : 人民币
保险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存入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账户,并经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确认。
1.11 保险人
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 00X xxxxxx:000000
作为一份独立的合同,本保险合同同时也是财产损失和营业中断全球保险计划(全球保险计划编号为 )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投保人在此同
意:
总保险合同(总保险合同编号为 )终止时,本保险合同将立即自动终止,
a.
无需通知投保人。
b. 该全球保险计划累计赔偿限额的运作可能会降低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承保损失的赔偿限额, 而无论上述损失是否尚未超出或不会超出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
1.12 赔偿限额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就每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应超过资产清单中就每项被保险财产 所单独列明的金额,而无论索赔次数或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次。 以下列明的金额,代表保险人就每次保险事故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如果金额较低的赔偿限额已经列明在本保险合同其他部分,则以金额较低的赔偿限额为准。
每次保险事故赔偿限额 |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 | |
因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 | ||
地震 (以下任何另行列明的地 震引起的损失赔偿限额计入本限额内) | 人民币 xxxxxxx | 人民币 xxxxxxx |
地震在 XXXXX | 人民币 xxxxxxx | 人民币 xxxxxxx |
洪水(以下任何另行列明的洪水 引起的损失赔偿限额计入本限额内) | 人民币 xxxxxxx | 人民币 xxxxxxx |
洪水在 XXXXX | 人民币 xxxxxxx | 人民币 xxxxxxx |
风暴(包括冰雹) | 人民币 xxxxxxx | 人民币 xxxxxxx |
冰雹 | 人民币 xxxxxxx | 人民币 xxxxxxx |
意外损失 | 人民币 xxxxxxx | 不适用 |
盗窃 | 人民币 xxxxxxx | 不适用 |
其他各类损失 | 人民币 xxxxxxx | 不适用 |
备注:资产清单第一、二、三栏所列明的项目,在此约定应同样但分别适用于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 的“比例赔偿(不足额保险)”条款。
1.13 分项赔偿限额
x保险合同所列所有分项赔偿限额均适用于每次保险事故,且除非另行约定,适用于超过本保险合 同所适用的相应免赔额的损失部分。分项赔偿限额应当计算入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内,不应增加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如果就某一保险责任没有明确设定任何分项赔偿限额,则适用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合并 | ||
每次保险事故分项赔偿限额 | 保险期间内累计分项赔偿限额 | |
自动承保 | 人民币 xxxxxxx | 人民币 xxxxxxx |
仅限第一部分
每次保险事故赔偿限额
公共当局
人民币 xxxxxxx
专业费用
人民币 600,000
清理残骸
人民币 xxxxxxx
资本增加
人民币 xxxxxxx
灭火费用
人民币 xxxxxxx
非故意疏忽
临时移动
临时移动(文件) 展览
各类未指定的地点:
人民币 xxxxxxx
人民币 300,000
人民币 300,000
人民币 xxxxxxx
人民币 xxxxxxx
仅限第二部分
每次保险事故赔偿限额
人民币 xxxxxxx
营业费用增加
人民币 xxxxxxx
账面债务
人民币 xxxxxxx
人民币 xxxxxxx
未指定的供应商 未指定的客户
人民币 xxxxxxx
公共设施
人民币 xxxxxxx
库存
通道堵塞
人民币 xxxxxxx
应收租金
人民币 xxxxxxx
特许使用费
人民币 xxxxxxx
集团内相互依赖性
人民币 xxxxxxx
如果已经给出保险合同赔偿限额,完 全删除本项。
由于本保险合同是全球保险计划的一部分,以上列明的各类分项赔偿限额,可能被本全球保险计划 累计赔偿限额下的损失而降低,或由于任何其他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而降低。
1.14 免赔额
(适用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项下所提出的索赔合计金额)
以下金额应当从索赔总额中扣除 人民币 xxxxxxx
就以下内容而言:
人民币 xxxxxxx
a. 风暴
人民币 xxxxxxx
b. 洪水
人民币 xxxxxxx
c. 其他各类财产损失
每次保险事故应当适用一个免赔额,以上述可适用的免赔额中的最高金额为准(如第一部分和第二 部分分别约定了免赔额,则应分别适用相对应的免赔额)。
1.15 最长赔偿期限
XXXXX 个月
1.16 争议处理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已经充分理解保险合同中关于争议处理的相关条款。凡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 】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适用于本保险合同的总定义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除非上下文对语义另有要求,以下词汇或术语的含义明确如下:
2.1 意外损失
“意外损失”是指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除“列明风险“以外的任何损失。
2.2 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不包括子公司在内的任何公司,其已经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报并得到同意,且被保险人对其拥有保险利益。
2.3 营业中断
“营业中断”是指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描述的保险责任。
2.4 经营业务
“经营业务”是指列明的被保险人及其子公司所经营的业务。
2.5 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是指一套具有破坏性、伤害性或未授权的指令或代码,包括一套恶意介入的未授权指令或代码、程序或其它,其在计算机系统或各类网络中能自我传播。 计算机病毒包括但不限于“xxx木马”“蠕虫”和“定时炸弹”或“逻辑炸弹”。
2.6 条件
除非上下文对其语义另有要求,“条件”是指本保险合同的某一条款,其要求被保险人履行某些行 为、或不得履行某些行为、或确保事物某种状态的维持、或防止事物某种状态的发生。如果违反任 何条件,本保险合同项下针对任何财产损失或营业中断的赔偿,应以假如违反相关条件的情况并未发生时保险人本来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为限。
2.7 财产损失
除非本保险合同内对其有其他更为具体的定义,“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财产由于保险事故导致的物质灭失、损毁、损坏。
2.8 列明风险
“列明风险”是指火灾、雷电、爆炸、飞行器、暴动、民众骚乱、恶意破坏、风暴(包括冰雹)、洪水、水溢或碰撞。
2.9 火灾
“火灾”是指爆炸或其它原因引起的火灾,但以下原因引起的火灾除外: a. 地震、暴动、民众骚乱
b. 因自燃而对被保险财产造成的财产损失。
2.10 场地
“场地”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经营业务而所有、占有、租赁、租用的场地,而其地址已列明在资产清单中,或在“各类未指定的地点”或“自动承保”条款项下承保。
2.11 爆炸
“爆炸”是指民用锅炉的爆炸,但不包括由于地震、暴动、民众骚乱、恶意破坏或地下火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2.12 飞行器
“飞行器”是指飞机、其他空中飞行设备或从上述设备中坠落的物体。
2.13 地震
“地震”是指地壳的突发运动造成自然的地质干扰而引起的大地运动,包括:
a. 因地震而直接引起的财产损失:以及
b. 火山喷发、爆炸、爆发;但不包括洪水。
2.14 暴动、民众骚乱、恶意破坏
“暴动、民众骚乱”是指以下人员的暴动或民众骚乱,包括:罢工者、受工厂停工影响的工人、参加劳工运动人员。暴动或民众骚乱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恶意破坏人员造成的财产损失(“恶意破坏损
失”)由本保险合同承保,但不包括:
a. 由于政府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指令而发生的没收、破坏、征用而引起或在此过程中发生的财产
损失。
b. 由不代表任何政治团体也未与任何政治团体有关联的人员直接造成的停工(且停工必须引起 恶意破坏损失)所引发的损失或损坏;但由停工引起的火灾或爆炸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仍由本
保险合同承保。
c. 因盗窃引起的财产损失。
2.15 水溢
“水溢”是指水从任何储罐、设备、管道中溢出,但不包括: a. 场地空置或闲置时所发生的毁损或损坏;
b. 因被保险的场地内的自动喷淋装置发生排水或渗漏所造成的毁损或损坏。
2.16 碰撞
“碰撞”是指任何来自公路用机动车或动物的撞击。
2.17 洪水
“洪水”是指水从其通常的自然界限或人工界限(但不包括储罐或设备)内溢出,或指由于海潮、海啸而引起的水淹。
2.18 风暴
“风暴”是指风暴、暴风雨、暴风、冰雹、飓风、龙卷风、气旋、台风,包括由于风暴而直接导致下水道或排水管中的污水倒灌(但不包括洪水)引发的财产损失。
2.19 喷淋漏水
“喷淋漏水”是指场地内安装的任何自动喷淋装置发生意外性的排水或漏水,但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或 在以下情形中发生的除外:
a. 在被保险人拥有或租用的场地空置或闲置期间发生冻结;
b. 爆炸(包括上文所定义的爆炸,也包括更广义的常人所理解的爆炸和建筑物的定向爆破)、 地震、地下火、火灾产生的高温。
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a.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一项条件,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防止自动喷淋装置发生冻结和其他损坏,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各种装置(包括外置自动报警信号系统)进行保养维护,以使报警信号系统在上述装置发生排水或漏水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且如果以上装置发生排水或漏水的,被保险人应采取并且允许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包括通过搬移或其他方
式),以抢救和保护被保险财产;
b.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一项条件,如需对自动喷淋装置进行任何改动、修复、改装,必须向保险人提交一份书面通知并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c. 保险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场地进行检查;如果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上述自动喷淋装 置的安装或运行存在缺陷,需要改装或修复的,保险人可选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暂停本保
险,直至完成改装或维修并得到保险人的认可;
d. 本保险合同不承保自动喷淋装置自身的任何财产损失,除非是由于上述装置发生排水或漏水所造成的。
2.20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将各种事实、概念和信息进行处理,转换为一种可以使用电子机电数据处理设备或电子控制设备进行沟通、解读或加工的形式,这包括用于加工和处理数据的各种程序、软件和其他代码指令,也包括上述设备的指令和处理。
2.21 货物
“货物”是指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各类一般商品、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由其负责的财产,包括(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被保险人制造或进口且处于被保险人的管理、保管、控制下的货物。
2.2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记名被保险人以及将具体名称申报给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
2.23 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由同一原发性因素所产生或直接引起的一次损失或一系列损失。
2.24 被保险财产
“被保险财产”是指由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符合下文定义并位于资产清单中所描述的场地内的财产。
2.24.1 建筑物(第 1 项)
“建筑物”是指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由其负责的建筑,包括:
a. 属于业主的固定装修和固定装饰;
b. 承租人所作的改进和美化;
c. 附属建筑物;
d. 不属于建筑物大门和围墙的独立墙体;
e. 位于场地内及延伸到公共设施的各类管道、导管、线缆、电线,但仅以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范围为限;
f. 庭院、停车场
2.24.2 室内物品(第 2 项)
“室内物品”是指位于建筑物内或建筑物上,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由其信托持有并对其负责的各种机
器、设备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业主的固定装修和固定装饰、承租人所作的改进和美化、存货及本保险合同已明确承保的其他财产),包括:
a. 文件、手稿、业务记录、图纸、设计图和电脑系统记录;
b. 模子、模型和模具;
前提是上述物品没有另外投保。
c. 雇员、董事、访客的各类个人物品(但不包括机动车辆),但每人每次赔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 万元。
d. 现金和邮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2.24.3 存货(第 3 项)
“存货”是指位于建筑物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由其信托持有并对其负责的各类库存和原材料,其中包括定义中所描述的货物。
2.25 资产清单
“资产清单”是指作为本保险合同附件并构成保险合同一部分的一份或多份资产清单,在其中明确描述了每个独立场地内的建筑物、室内物品、存货、毛利润和其他有关项目(如有)的保险金额。
2.26 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被保险人拥有超过 50%所有权的任何公司。
3 适用于保险合同的总除外责任
3.1 除外财产
3.1.1 以下内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a. i. 珠宝、宝石、金银、毛皮、服装、艺术品、古玩、珍稀书籍;
ii. 钱币、银行钞票和纸币、午餐卷、支票、旅行支票、转账支票、转账现金支票、 银行汇票、汇款单、邮汇单、流通邮票、邮资机中尚未使用的邮资额度、票证、有价证券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但本保险合同已明确承保的不在此限;
除非本保险合同另行除外,由列明风险造成的上述财产损失不在此限;
b. 玻璃(但不包括固定玻璃)、瓷器、陶器、大理石或其他易破损或易碎物品。但除非本保险 合同另行除外,由于以下原因致损的则不在此限:
i. 因列明风险造成的损失
ii. 由列明风险造成上述财产的财产损失所导致的营业中断;
c. 拥有道路行驶牌照的车辆、篷车、挂车、火车机车和车厢、船舶、飞行器或航天器; d. 运输中的财产,除非已经在货物运输扩展条款项下特别承保;
e. 尚在建筑、安装、或对现有房屋扩建中的各类房屋、建筑结构、室内物品,以及与此相关的 物资和物料,除非已由本保险合同特别承保;
f. 土地、道路、路面、铁路、水坝、堤坝、水库、码头、埠头、桥梁、管路、隧道、坑洞、地
下采矿财产、管道、水井、海上财产;
g. 各种形态的水,但财产损失发生时盛放在任何已投保的储罐、管道系统、或用于被保险人日
常经营业务需要的各种设备中的水不在此限;
h. 生长中的农作物、xx、正在晾干的农作物、所有活的生物;
i.
由(或如果没有本保险合同本应由)任何一份或多份水险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财产,但如果没
有本保险,超出其他一份或多份水险保险合同本来能赔偿的金额以上的部分,则不在此限;
j. 已由其他保险特别承保的财产,但超过该其他保险的赔偿限额的部分不在此限; k. 架空输配电线路以及其支撑结构;
l. 凡空置或闲置超过 30 天以上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中的室内物品和存货,但保险人特别同意的
不在此限。
3.2 除外责任
3.2.1 以下内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a. 以下情况造成或与之伴生的财产损失或营业中断:
i. 固有缺点、潜在缺陷、逐渐恶化、磨损、冰冻、水位变化、自身瑕疵或有缺陷的设 计或原材料、逐渐发生的损失或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损失;
ii. 被保险人所有或受其控制的仅依靠蒸汽产生内压的锅炉、节能器、容器、机器或设 备因蒸汽压力而爆裂所造成的损失,但以下财产的爆裂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除外责任:
- 在第一部分项下:仅限民用的锅炉
- 在第二部分项下:仅限场地内的锅炉或节能器或民用的锅炉 iii. 以音速或超音速航行的飞行器或其他空中运行设备产生的压力波; iv. 工艺缺陷或工艺不善、操作错误或被保险人或其任何雇员的疏忽;
v. 腐蚀、锈蚀、湿腐、干腐、霉菌、收缩、蒸发、减重、湿损、干损、玷污、划伤、 有害动物或昆虫;
vi. 温度、颜色、气味、质地或饰面的变化; vii. 属于以下情况的盗窃和企图盗窃;
- 并未采用强力或暴力手段进出某一建筑物;
- 对于存放于露天或对外开放的建筑中的财产实施的盗窃和企图盗窃;
- 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董事或雇员提供便利或以任何方式造成的; viii. 接头渗漏、卡头渗漏、焊点失效、锅炉/节能器/过热器/压力容器或各种相连的蒸汽
或供水管线管道的爆裂、断裂、坍塌或过热;
ix. 由于特定机器设备自身原因引起的器械或电子故障或失灵;
x. 仅就营业中断而言,由于某个供应水、气、电、燃料或通信服务的供应商的故意中
断供应的行为;
但由于某个并未除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后续财产损失或营业中断不除外;
b. 因容纳和/或运输熔化物质的容器和/或设备中的熔化物凝固而造成或伴生的财产损失或营业 中断;但如果上述财产损失或营业中断是由某一列明风险引起的,且该财产损失或营业中断
并未另行除外,则不属除外责任;
c. 以下财产的财产损失或其所引起的营业中断
i 对任何财产进行的热加工或任何利用加热工艺的加工处理所引起火灾所造成的; ii 非因火灾或爆炸引起的,而是对任何财产进行的任何生产、包装、处理、测试、
试运行、修复的流程引起的,或错用工具引起的; 但随后所引起的财产损失或营业中断不除外;
d. 由于自身的过速、短路、超压、自燃或自热而直接造成电子机械、机器或设备的某一部分发生财产损失或营业中断,但如果火灾蔓延到机器、设备的其他任何部分或其他被保险财产而 由此造成的后续财产损失不除外;
e. 以下情况造成或与之伴生的财产损失或营业中断:
i. 被保险人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ii.
丢失市场或延误(除非是由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损失所引起)、存货无法解释或神秘地消失或减少、或因记账/会计/开具账单中的错误或疏忽而造成的损失;
f. 仅就第一部分而言
i. 由于污染、致污造成的财产损失,但除非另行除外,以下情况造成的财产损毁或 损坏不属于除外责任:
− 由于列明风险而引起的各种污染、致污;
− 由于各种污染、致污而引起的列明风险; 仅就第二部分而言
ii. 由于各种污染、致污造成的损失,但除非另行除外,如损失是由被保险人在场地 x用于经营业务的财产由于以下原因发生财产损失而导致的,则不属于除外责任:
− 由于列明风险而引起的各种污染、致污;
− 由于各种污染、致污而引起的列明风险;
g. 以下情况造成或伴生的财产损失或营业中断:
i. 石棉材料的清除,除非是由于某一列明风险造成石棉本身受损;
ii. 因执行规范石棉材料的任何法律法规,而必须进行的销毁或因重建、修复、清理 残骸、丧失使用而增加的成本;
iii. 任何政府指令或命令要求任何被保险财产中未损坏部分里含有石棉材料或由石棉材料组成或使用了石棉材料的,不能继续用于其本来目的,且必须清除或改造;
h. 由于地震、塌陷、隆起、滑坡、坍塌、地裂、收缩或建筑物(包括地基、墙体、地板、天花 板、地面铺层或其中任何部分)沉陷而导致或伴生的财产损失或营业中断;
i. 被保险人在场地内所使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结构由于自身坍塌或开裂造成损毁或损坏,而引起 或伴生的财产损失或营业中断,但除非另行除外,由于列明风险引起的财产损失或营业中断
则不属于除外责任;
j. 存放在露天、围栏、大门内的动产因风、雨、冰雹、雨夹雪、雪、洪水或尘土而发生的财产
损失或营业中断;
k. 因以下原因而直接或间接导致、引起、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营业中断、或所产生的其他损失或
费用:
i. 由于核燃料所产生的或由于核燃料燃烧而生成的核废料所产生的核辐射或放射性
污染;
ii. 爆炸性核装置或核元件中带有的放射性物质、有毒物质、爆炸物或其他危险品;
l. 因以下原因而直接或间接导致、引起、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营业中断、或所产生的任何性质的 损失、损坏、成本或费用,包括:战争、侵略、外敌行动、敌意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兵变、任何政府或公共当局采取的国有化、充公、征用、扣押强占或破坏;
m. 由于任何恐怖主义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引起或与任何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财产损失或营 业中断、或所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坏、成本或费用,而无论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时或先后引起或造成上述损失。
在本除外条款项下,所称恐怖主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了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 的(包括意图影响任何政府或为了恐吓全部或部分公众),由任何个人或团体所采取的任何武力、暴力行为或威胁采取上述行为,无论是由个人单独行动,还是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或与任何组织或政府有关。
凡为了控制、防止、压制恐怖主义行为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以任何形式与恐怖主义行为相
关的任何行动,由此直接或间接引起、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坏、成本或费
用,均属除外责任的范围。
如果保险人根据本除外责任条款,对任何损失、损坏、成本或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被 保险人对不适用本除外责任条款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本除外责任条款的一部分内容无效或无法执行,本除外责任条款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具有全部的效力。
3.2.2 补充约定
a. 凡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造成电子数据的损失、损坏、损毁、扭曲、擦 除、毁坏或改变或进而引起的任何性质的无法使用、功能降低、成本或费用,本保险合同不 承担保险责任,而无论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时或先后引起或造成的上述损失。
b. 然而,如因上文(a)款所描述情况导致以下任一列明的风险的发生,而因列明的风险在保 险期间内直接造成本保险合同被保险财产的财产损失,由本保险合同承保(以符合本保险合同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为前提):
列明的风险:
− 火灾
−
爆炸
4 适用于第一部分的条款
4.1 比例赔偿(不足额保险)
如果某一保险金额声明应适用比例赔偿,且保险金额在财产损失发生时低于被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
的,则保险人就上述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适用于上述财产的有关比例赔偿条款,按照相应比
例降低。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金额应当以损失发生时财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
(一)受损财产的市场价格低于该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二)受损财产的市场价格高于该财产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与市场价值的比例乘以 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4.2 重置和理赔基础
尽管有第 4.1 条的约定,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的条款条件和以下各项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凡在本部分承保的被保险财产发生损毁或损坏的,在计算本部分项下应当赔偿的金额时,应以发生损毁或损坏的被保险财产重置价格为基础:
在本条款项下,重置是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a. 如果被保险财产发生损毁,就建筑物而言应重建,就其他财产而言应以相似财产替换,但任何情况下用于重置的财产必须达到(但并不优于也不多于)与财产全新时基本相同的状态。
b. 如果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坏,对财产损失进行修复和对被保险财产受损部分进行复原时,应达到(但并不优于也不多于)与财产全新时基本相同的状态。
4.2.1 特殊约定
a. 及时性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条件之一,被保险人必须保证使被损坏或损毁的被保险财产的重置工作尽快开始和/或尽快进行,不得无理拖延。
b. 异地重置
重置工作可以在被损毁或损坏的被保险财产原所在地之外的另一地点进行,并可根据被保险人要求的恰当方式进行。但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而增加。
c. 部分损坏
如果被保险财产仅发生部分损坏,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超过如果有关被保险财 产发生全损而进行重置时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d. 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
除非被保险人已经发生有关重置费用,否则本保险合同不对任何重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e. 比例赔偿
就各项建筑物或室内物品在资产清单中所列明的各项保险金额,应分别适用于以下比例赔偿 的条件,即:在对任何被保险财产进行重置时,如果该被保险财产在造成损失的承保风险开始时的保险金额低于如果整件被保险财产被损毁或损坏本来需要发生的重置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五,则对于保险金额与整件被保险财产的重置费用之间的差额,被保险人应被视为其自身的保险人,并按比例承担损失的相应部分。
f. 其他保险
凡任何被保险财产发生财产损失,而上述被保险财产已经由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安排的
任何其他保险所承保,则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如果上述其他保险合 同的重置条款与本保险合同的重置条款相同时保险人本来应当赔偿的金额。
g. 存货
对存货和所有其他被保险财产(不包括建筑物、室内物品及其他未另行约定的被保险财产)进行重置时,应以与灭失、损毁或损坏的存货或其他被保险财产类似的全新财产进行替换的重置费用为基础。
h. 未交付的货物
已出售但未交付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货物发生财产损失后,有关买卖合同因货物条件而解除的,则相关的重置费用应以货物的买卖合同价格为基础。
i. 文件
重置文件、手稿、业务记录、图纸和设计图和其他纸质文件时,应以空白媒介的重置成本,以及将被损坏或损毁的文件中的信息转移到上述空白媒介所需花费的人工成本(如果需要转移的信息存在并且可以用于上述目的)为基础;但重新生成和更新上述文件中所包含信息的 费用以及有关信息对被保险人的价值,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
j. 模子、模具和冲模
重置模子、模具和冲模时,应以原材料费和重写重做的工本费为准,而不应以模子、模具和 冲模对于被保险人本身的价值为准。
k. 电子数据处理媒介
重置电子数据处理媒介,应以空白媒介材料费以及从备份数据或某一前代原始数据中复制电子数据的费用为准。上述费用不包括研究和工程费,也不包括任何重新生成、收集或排列上述电子数据的费用。如果媒介本身并未进行修复、替换或重置,重置费用应以空白媒介的材料费为基础。然而电子数据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主体的价值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 任,无论该电子数据能否重新生成、收集或排列。
4.3 公共当局
对损毁或损坏的被保险财产进行重置时,凡仅因必须遵守关于建筑物或规范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的类似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最低要求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本部分的保险负责赔偿,但以下 内容除外:
a. 由于以下情况,因遵守上述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所产生的费用:
i. 保险期间开始前发生的财产损失;
ii. 未由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损失:
iii. 财产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通知;
iv. 未受损的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财产的未受损部分,但不包括损毁或损坏的被保险财产中未受损部分的地基(除非另行除外);
b. 即使无需遵守上述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将灭失、损毁或损坏的被保险财产恢复到等同
于全新状态时仍应发生的额外费用;
c. 因遵守上述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而就被保险财产应当缴纳的或需由其所有权人缴纳的 因资本增值而产生的任何税费或评估费用。
4.3.1 未受损部分
尽管有上段 a 款 iv.的约定,凡就被保险财产的未受损部分进行重置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保险人依据本条款负责赔偿,但前提是:
a. 没有发生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损失的任何建筑物或室内物品所产生的上述额外费用,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
b. 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金额以下文规定的数量较少者为限:
i. 就财产的未受损部分(但不包括地基),以建筑物或室内物品发生全损的情况下保险 人本应当赔偿的金额的 15%为限;
ii. 就本部分的任一投保项目,以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4.3.2 特殊条件
a. 如因适用本部分的任何条款造成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按比例降低,则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的赔 偿责任也应按相同比例降低。
b. 保险人就重置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4.4 专业费用
发生财产损失后,被保险人因重置被保险财产(不包括存货)所合理且必要产生的建筑师、咨询工程师、法律及其他专业人员的费用,由本部分的保险负责赔偿,但为准备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所 发生的费用除外。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超过明细表所列明的分项赔偿限额。
4.5 清理残骸
被保险财产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发生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损失后,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由被保险人就以下事项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成本和费用,由本部分的保险负责赔偿:
a. 搬移残骸;
b. 拆卸或拆除;
c. 支撑或固定。
但保险人对以下任何成本或费用不负责赔偿:
a. 从该些财产发生灭失、损毁或损坏的现场和与该现场直接相邻的区域之外的其他地点搬移残
骸所发生的费用;
b. 由于未由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受到污染或污浊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费用。 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赔偿限额。
4.6 资产增加
如果未由其他保险承保,则以下财产由本部分的保险承保:凡位于资产清单中所列明的场地内的
a. 任何新增的建筑物、机器和设备;以及
b. 任何建筑物、机器和设备的改建、扩建和修缮;
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赔偿限额。
4.7 灭火费用
用于补充救火所使用的灭火器械及更换已使用的喷淋头的成本、消防队所收取的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其他灭火费用,均由本部分的保险负责赔偿,但前提是上述费用是由被保险人合理产生的,且仅由于被保险财产发生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损失而引起。
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赔偿限额。
4.8 非故意疏忽
如因非故意疏忽导致没有安排任何保险的财产,由本部分的保险承保。
投保人承诺,一旦获知任何非故意疏忽,将立即通知保险人以安排补充保险,并将保险期间追溯到需要为上述财产投保的日期。以下财产的损失不属于本条款项下的保险责任:
a. 事先并未申报给保险人而保险人也没有同意承保的企业的财产;或
b. 在事先并未申报给保险人而保险人也没有同意承保的地域范围内经营的公司的财产;
本条款的适用,不应当限制或影响被保险人的披露义务,也不应当限制或影响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违反上述披露义务而拥有的救济手段。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超过明细表中列 x的分项赔偿限额。
4.9 临时移动
a. 为了清洁、维修、修复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出场地外,但仍在地域限制内进行内陆运输的被保险财产,由本部分的保险承保。
b. 本临时移动条款不适用于存货或注册的公路用机动车,也不适用于已被其他保险所承保的财 产。
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赔偿限额。
4.10 临时移动(文件)
临时移动出场地外,但仍在地域限制内进行内陆运输的符合室内物品定义的各类文件,由本部分的保险承保。 本条款将承保新的空白媒介成本以及将文件中的信息录入上述媒介所需花费的人力成本
(如果需要录入的信息存在并可用于上述目的),但对于重新制作或更新上述文件中所包含的任何 信息的费用或对于上述信息对于被保险人的价值,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赔偿限额。
4.11 品牌或商标
凡货物发生财产损失时,如其带有品牌或商标,或出售上述货物包含、暗示有供货商、制造商、被保险人的保证,则只有在被保险人自行支付费用以符合商业习惯的方式将上述商标、品牌或其它识别标记去除后方可确定这些受损货物的残值。依照法律要求在货物或其包装上重新加上标识的任何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如果货物包装上的品牌或商标无法去除,则货物应当转移到一个空白的包装内。被保险人有权占有与本保险合同项下损失有关的所有货物,有权保留对所有受损货物的控制 权。被保险人有权独立判断与本保险合同项下损失有关的所有货物是否适宜消费或使用,但应合理行使决定权,而被保险人认为不适宜消费或使用的任何货物,非经被保险人或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都不能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但被保险人应当允许保险人占有上述货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后所获得的残值。
4.12 客户的货物
如被保险人与其客户书面达成协议,约定就上述客户的货物(无论是否由被保险人制造)在由被保险人代表客户进行加工或正在加工或已经完成加工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或损坏,或在上述财产交由被保险人进行存储或运输或临时由被保险人保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或损坏由被保险人承担 的,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此约定上述货物由本保险合同作为存货承保;但已由其他保险明确承保 的货物除外,且作为前提被保险人应当在向保险人进行价值申报时充分考虑客户货物的价值。
4.13 劳工
为了在场地内进行修复或小规模的结构改造时,可以聘请相应的劳工、工匠及其他工人,上述情形不会对本保险的效力产生影响。
4.14 签约买方的利益
在损失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签约售出其在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建筑物上的任何利益,而买卖交易虽在损失发生时尚未完成但随后已完成的,则买方在完成买卖交易后有权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如同其是被保险人一样进行索赔,且不影响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但买方或其代表已将 财产就上述财产损失另行投保其他保险的除外。
4.15 其他利益
通过所有权、租赁权或租用权,不同的主体都可以对被保险财产拥有利益。如被保险人已获知上述利益,被保险人应当将上述利益拥有者的名称、利益的性质和程度在财产损失发生时进行申报。本条款并未赋予上述主体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4.16 指定登录
为了确定任何被保险的财产的名目,保险人同意接受上述财产在被保险人账目上所合理指定登录的科目。
4.17 展览
由本部分的保险承保的财产包括:
a. 位于地域限制内任何展览场地中的被保险人财产;
b. 从场地到任何展览场地的在运输中的被保险人财产。
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赔偿限额。
4.18 各类未指定的地点
位于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域限制内的以下地点的被保险财产的财产损失,由本部分的保险负责赔偿:
a. 位于被保险人的各类未列明的地点和场地内;
b. 位于客户、供应商、分包商、代理人的地点和场地内;
c. 位于第三方的存储地点和场地内。
本条款的适用,不应当限制或影响被保险人的披露义务,也不应当限制或影响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违反上述披露义务而拥有的救济手段。
本条款项下的保险责任不包括地震、风暴和洪水。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所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当 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赔偿限额。
5 适用于第二部分的总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财产发生财产损失,且作为财产损失发生的后果
a. 被保险人在场地内的经营业务因在同一场地内被保险财产发生上述财产损失而发生中断或受到影响;和/或
b. 拥有、占用发生财产损失的被保险财产的特定被保险人或对发生财产损失的被保险财产负责的特定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发生中断或受到影响;
则根据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保险人将就被保险人的以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毛利润
− 营业费用额外增加
− 借方账户/应收账款
上述损失发生在赔偿期限内,且直接由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的中断或受到影响而导致。
5.1 承保项目
5.1.1 xxx(第 1 项)
本章节下的赔偿责任限于因 a.营业收入降低和 b.营业费用增加而导致的毛利润损失,而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金额应以如下约定为准:
a. 就营业收入降低:以财产损失发生后赔偿期限内的营业收入(减去与财产损失相关的损余物资销售期间的营业收入,无论是否发生在赔偿期限内还是之后的时段内),与标准营业收入相比所减少的部分乘以毛利润率,并从所得计算结果中减去销售损余物资所实际获得的毛利润。
赔偿金额= 毛利润率×[ 标准营业收入 -(财产损失发生后赔偿期限内的营业收入 - 与财产损失相关的损余物资销售期间的营业收入)] - 销售损余物资所实际获得的毛利润
b. 就营业费用增加:仅为避免或减少营业收入降低而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即如果没有这笔费用支出,赔偿期限内的营业收入将因为财产损失的发生而减少;但额外支出的费用不能超过所避免降低的营业收入乘以毛利润率所得出的计算结果。
对于在赔偿期限中,因财产损失的发生而得以节省的本应从毛利润中支出的经营业务费用,应从上述赔偿金额中减去。
5.1.2 营业费用额外增加(第 2 项)
本章节下的保险责任限于在赔偿期限xx财产损失而发生必要的(超过上文 5.1.1 条 b 款中约定的赔偿金额的部分)营业费用额外增加,且该额外增加的营业费用仅是为了避免或减少营业收入降低,或为了恢复或保持正常的生产运营而发生的。
5.1.3 借方账户/应收账款(第 3 项)
本章节下的保险责任限于由财产损失而直接造成被保险人应收款(定义见下文)的损失,且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
a. 下面两者中的差额部分:
i. 应收款
及
ii. 就上述应收款所收到或追回的总额。
b. 财产损失发生后为追查和计算客户的借方余额,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后支出的额外费用;无论除外责任是否有相反约定,如果被保险人的账簿或业务记录:
a. 在保险场地内;或
b. 临时移动到代表被保险人的任何人员所占用的场地内;或
c. 在运输中
因任何(下文中适用于第二部分的特殊条件中并未除外的)意外因素、盗窃或企图盗窃而引起灭 失、损毁或损坏,由此导致被保险人无法追查或确定应收款的全部或一部分金额,则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支付其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仅在本 5.1.3 条项下,所称“财产损失”是指由于任何意外因素、盗窃或企图盗窃引发的损失、损毁或损坏。
6 适用于第二部分的定义
6.1 毛利润
计算方法如下:
a. 以营业收入加上期末库存和期末在制品之和,减去
b. 期初库存、期初在制品、未投保的营业费用之和。注释
− 对于期初与期末库存和在制品的金额,应以被保险人日常采用的会计方法计算,有关折旧应从中扣除。
− 在定义中所使用的文字和表达,应与被保险人的会计帐薄中所使用的文字和表达所通常合理具有的含义相同。
6.2 营业收入
被保险人在场地进行经营业务过程中,因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所收取或应当收取的金额。
6.3 赔偿期限
所称赔偿期限,是指经营业务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受到影响的期间,自保险事故发生时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最长赔偿期限。
6.4 最长赔偿期限见明细表。
6.5 未投保的营业费用
包括:100%的购入价减去已实现的折扣
100%允诺未实现的折扣
100%包装和运输费
100%的坏账
6.6 应收账款
在发生财产损失时,客户的经营业务的贷方账户中的未结清借方余额在进行坏帐调整后的总额。
6.7 毛利润率、全年营业收入、标准营业收入
}
毛利润率 }
在财产损失发生日之前的最近一个财务年度 }
中,以毛利润除以营业收入所得出的比率。 }
}
}
全年营业收入 }
}
财产损失发生日之前最近 12 个月内的营业收 }
入。 }
}
}
标准营业收入 }
}
财产损失发生日之前的最近 12 个月中,与赔 }
偿期限相对应期间内的营业收入。 }
对以上项目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反映财产损失发生前后的经营业务趋势和经营业务变化,或其他影响经营业务的环境,或者如果财产损失没有发生经营业务会受到的影响;通过对数据进行调整,尽可能合理可行地准确反映在假设财产损失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在相关赔偿期限内原本能够得到的结果。
7 适用于第二部分的特殊条件
7.1 应收款的记录
被保险人应在每月月底对被保险人的账目中所记录的经营业务的贷方余额的总额予以记录;如发生财产损失并导致索赔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上述记录。提交给保险人的上述记录与其原始记录应当分别保存在不同的建筑物内。
7.2 适用于 5.1.3 段的除外责任
因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a. 错误存放或错误存档的账目或记录;
b. 计算机系统内信息或其它记录中信息的擦除或失真;
i. 以上情况由于磁通量的存在而产生,但由于雷电引起的磁通量不在此限;
ii. 损失发生时信息保存在任一机器或数据处理设备中,但如果上述机器或设备发生财 产损失导致以上情况时则不属除外责任;
iii. 因该记录的缺陷导致以上情况的发生; c. 对业务记录进行故意的伪造;
d. 由于被保险人的任何董事或雇员的不忠诚或不诚实引起业务记录被盗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8 适用于第二部分的特别条款
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的所有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凡地域限制中下文所述的财产发生本保险合同承保的物质损失或损坏,由此导致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发生中断或受到影响而引起的任何损失,由本部分保险负责赔偿;作为前提条件,保险人在本特别条款项下就每次保险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超 过明细表列明的分项赔偿限额。
8.1 未指定的供应商
位于被保险人的任何未指定的零部件、货物或原材料的供应商、制造商或加工商(不包括任何提供 燃气、电力、水和电信服务的供应商)的场地内的财产。本条款项下的保险责任不包括由地震、风暴和洪水引起的损失。本条款的适用,不应当限制或影响被保险人的披露义务,也不应当限制或影响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违反上述披露义务而拥有的救济手段。
8.2 未指定的客户
位于被保险人的任何未指定客户的场地内的财产。本条款项下的保险责任不包括由地震、风暴和洪 水引起的损失。 本条款的适用,不应当限制或影响被保险人的披露义务,也不应当限制或影响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违反上述披露义务而拥有的救济手段。
8.3 运输
正在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的被保险人的财产。
8.4 公共设施
位于以下地点的财产:
a. 某一供电企业的发电厂或变电站;
b. 某一燃气供应企业的陆上基地,或与之直接连接的天然气生产厂的陆上基地;
c. 某一供水企业的水厂和泵站;
前提是被保险人从上述地点得到电力、燃气和供水服务。
本条款项下的保险责任不包括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
- 地震、风暴和洪水。
8.5 仓库
任何未在资产清单中列明但实际存放被保险人财产的场地。
8.6 通道堵塞
在被保险人场地 X 英里以内的任何财产遭受财产损失造成该场地无法使用或堵塞进出该场地的通道;作为前提,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不负责赔偿:
a. 由于被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b. 阻断进出或影响使用不足 XX 小时的任何意外事故;
c. 发生在被保险人的供应商、客户或公共设施场地内的财产损失而导致的损失。
仅就本条款而言,最长赔偿期限不应超过 X 个月。
8.7 应收租金
就被保险人出租给租户的任何被保险财产因财产损失而直接导致在赔偿期限内发生的租金收入损失,由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其中包括:
a. 出租被保险财产中未占用或未出租的部分,预期获得的合理租金收入;
b. 根据损失发生时有效且公允的租赁合同或协议,从上述财产的出租部分所获得的租金收入;但不包括不持续发生的成本或费用。
8.8 特许使用费
由于其他主体的财产在保险期间xx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任何风险而发生财产损失,导致被保险人与该些其他主体所约定的特许使用许可或佣金协议无法履行,从而导致被保险人在该特许使用许可或佣金协议项下的收入损失,由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上述其他主体应当位于地域限制内的任何地 点,但不应当是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如果上述损失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当根据如果损失没有发生本来可以获得的毛利润对其进行调整。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条件之一,被保险人应向与其签订上述协议的该些其他主体施加影响,以尽可能使其使用任何其他机器、物资或生产地点重新恢复业务经营,从而降低损失金额;而被保险人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与上述该其他主体通力合作以达到上述效果,但这种合作不包括财务支持,除非上述费用已经得到保险人的明确授权。
如需为核定损失而需确定上述协议中可获得的收入金额时,应当合理考虑财产损失发生日之前上述协议下所获得的收入金额,也应当考虑如果没有发生损失而在上述损失发生日之后本来可以获得的收入金额。
9 适用于第二部分的条款
9.1 异地经营
在赔偿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或代表其行事的其他机构为了经营业务而需在场地外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在计算赔偿期限的营业收入时,应当相应计入与销售该些货物或提供服务相关的已收或应收款项。
9.2 集团内相互依赖性
在符合本保险合同及其第二部分的有关条款的前提下,凡在地域限制内运营的任何记名被保险人和子公司的场地内的被保险财产发生财产损失,而直接导致任何记名被保险人和子公司的经营业务中断或受到影响,继而导致在赔偿期限内发生其他任何记名被保险人或子公司的毛利润损失、营业费用额外增加、借方账户/应收账款损失,由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就每次保险事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赔偿限额。
9.3 部门条款
如果经营业务分部门进行,而各部门的经营成果可独立确定,则关于毛利润的(5.1)条款中的 a 与 b
项中的约定,将分别适用于每一个受到财产损失影响的部门。
9.4 专业会计师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索赔条件(第 11.1 条)对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索赔进行调查或核实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会计账册、业务账册或文件中的任何事项和细节,可以由被保险人当时惯常聘请的职业会计师提供。由该些职业会计师提供的报告,应当作为有关索赔事项和细节的初步证明。
为准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索赔条件(第 11.1 条)要求提供的事项、细节或其他信息或证据,以及为证明这些事项和细节与被保险人的会计账册、业务账册或文件相符合,而由被保险人向职业会计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赔偿给被保险人;但作为前提条件,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所承担 的赔偿金额以及根据本保险合同另外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总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超过列明的保险人的赔偿限额。
9.5 增值税
除非税务机构规定最终应由被保险人负担增值税,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中的所有术语中都不包括上述税项。
9.6 累积库存
在进行损失核定的过程中,如果因各仓库或库房中以往累积的制成品库存销售而暂时维持了营业收入,使受财产损失影响的营业收入减少得以延迟发生,则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予以考虑并进行相应调整。
9.7 未投保维持费用
如果任何经营业务的维持费用未在本保险项下投保(按前述定义,在计算毛利润时已经扣除维持费用),则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营业费用额外增加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因营业费用额外增加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 [毛利润/(毛利润+未投保维持费用)]×增加的营业费用。
9.8 前提条件:被保险财产的财产损失
以下内容是保险人在第二部分项下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
a. 财产损失在发生时必须有一份生效的保险对被保险人场地内的财产,就该财产损失提供保险保障,且被保险人在第二部分项下提出索赔的损失是由该财产损失导致的。
b. 在上述保险项下就上述财产损失已经进行赔偿或确认属于保险责任,或者本来应当进行赔偿或应当确认属于保险责任,但由于上述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造成一定金额以下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10 适用于保险合同的总条件
10.1 免赔额
发生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损失或营业中断损失的,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因单次保险事故遭受的财
产损失或损失超过本保险合同项下适用的相应免赔额时承担赔偿责任,且仅赔偿超过免赔额的部
分。如果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场地不止一处,免赔额应从每次保险事故造成的且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财 产损失或损失的总额中扣除。如果一次保险事故发生将适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两个或多个免赔额,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则被扣除的全部免赔额不得超过所适用的单一最高免赔额。
10.2 货币
用于计算或支付首次投保或续保保险费以及调整保险费的非全球保险计划货币,应以保险生效日或调整生效日的美国东部标准时间(EST)下午 4 点的汇率换算成 (输入全球保险计划货币);而用于计算或支付损失、赔偿限额、免赔额的货币,应以损失赔付日的美国东部标准时间(EST)下午 4 点的汇率换算成 (输入全球保险计划货币)。有关汇率应当以相关日期反映在 xxx.xxxxx.xxx 网站内(或之后首次公布的)银行间汇率中间价为准。
10.3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财产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约定的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将已收取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4 代位求偿和放弃代位求偿
被保险人就损失对任何第三者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在其向被保险人就上述损失已经支付的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后不得采取任何行动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 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 的赔偿金额。凡针对某一保险事故提起代位求偿程序后所得到的任何追偿款,在扣除上述代位求偿程序中所支出的费用后,应在参与上述程序中的各方之间,按照各方所遭受的可证实损失的比例予以分配。 然而,对于保险人可能获得针对以下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在此同意放弃任何权利、补救、救济:
a. 在财产损失发生时,该公司与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
b. 在财产损失发生时,该公司与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子公司同属一家母公司的子公司。
10.5 重复保险分摊(其他保险)
a. 仅就第一部分而言
在财产损失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就被保险财产的财产损失投保有其他保险,则保 险人的赔偿责任以上述财产损失的相应比例为限。
如果前述其他保险规定应适用比例赔偿条件(不足额保险),而本保险合同未适用上述比例 赔偿条件的,则本保险合同应以相同方式适用比例赔偿条件。
如果前述其他保险规定不能与本保险合同共同分摊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按比例分摊损失,则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将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对相应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 仅就第二部分而言
在财产损失导致毛利润发生损失时,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就上述损失或其一部分投保有其 他保险的,则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上述损失的相应比例为限。
c.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 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披露其他保险的情况,导 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10.6 委付
保险人不接受就任何财产的委付。
10.7 检查和记录
保险人有权但无义务对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的所有合理时间进行检查。但无论是保险人的检查权,还是任何检查的事实或行为,或是检查后完成的任何报告,都不能构成代表被保险人或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的任何承诺,更不能构成代表其他人或为了其他人的利益的任何承诺,以确定或保证上述财产是安全的。 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对被保险人的账目或记录进行检查和审计;在本保险合同终止后如果本保险合同项下仍然有未决索赔,则凡与本保险标的有关的上述检查和审计,保险人可以继续进行。
10.8 变更
a. 作为在本保险合同的第一部分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承保风险由于以下原因已经发生重大变更的,则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该重大变更,且必须取得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i. 由于搬移;或
ii. 由于发生财产损失的风险明显增加;或
iii. 由于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但通过遗嘱或法律造成的不在此限。
b. 作为在本保险合同的第二部分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在本保险生效后发生以下变更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该重大变更,且必须取得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i. 有关经营业务已经停业、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永久停止经营;或
ii.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但由于死亡引起的除外;或
iii. 经营业务或场地或被保险财产的任何变更,导致财产损失或毛利润损失发生的风险提高;
如遇保险合同任何部分项下的保险责任由于一条或多条上述前提条件而受到影响的,则受到影响部分的相应比例保险费应退还给投保人。
如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
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
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 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10.9 转让
被保险财产转让的,被保险财产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财产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财产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 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0.10 合理预防措施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所有有关产品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 面建议,被保险人应当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 保险合同。
10.11 不使无效
无论上文 10.8 条款如何约定,凡发生被保险人不知情或超出其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疏忽、变更导致财产损失风险的提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不应受到影响;但作为前提条件,被保险人一旦获知上述行为、疏忽、变更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且投保人应按保险人的要求支付额外的保险 x。
10.12 保险合同遵守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应当履行或遵守任何事项的约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或履行,且作为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赔偿责任和支付赔款的前提条件,除非上下文另有其他约定。 如因适用本条款导致某一条款不能作为一项前提条件的,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该其他条款应当作为一项条件,而违反该条件将使保险人有权减少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应当支付的赔 款,赔款金额应当以假如有关违反并未发生时保险人本来应当支付的赔款金额为限。
10.13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或其代表可以采取挂号信或传真的形式把书面通知寄送到明细表列明的投保人的地址,以解 除本保险合同,该书面通知中应告知保险合同的解除日期(不应早于通知发出后的 30 日)。 邮寄或发送上述通知本身足以作为通知的有效证据,而本保险合同将在通知上确定的日期和时点终止。
如果保险人或其代表解除本保险合同,则保险人可以保留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如果本保险合同采取可调整的保费基础,则保险人应收取已满期保费,或任何明确约定的最低保险费的按日比例,高者为准。 保险人支付或退还任何未满期保费不是该保险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但支付上述保险费应尽快完成。 如果对通知期限的上述限制被适用法律禁止,则上述期限应视为已经修改为与法律允许的最低期限限制一致。
10.14 单一保险合同和多个被保险人的限额
双方在此同意,如保险人就本保险签发多份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本保险下的累计赔偿责任以保险 合同上列明的责任限额为准,并适用于每一份保险合同,且不因(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或索赔的数量、类别而发生改变,也不因保险人分别签发署名单个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而改变,但本保险合同的条款、条件和限额另有约定的除外。
10.15 法律适用
x保险合同应适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10.16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17 自动承保
场地包括位于地域限制内由记名被保险人取得的新场地,以及记名被保险人取得的子公司的场地。作为前提条件:
a. 上述场地内进行的经营活动应当与记名被保险人现有的经营活动性质类似,且符合明细表列名的经营业务的描述;
b. 记名被保险人应当按实际可行的情况尽快(但任何情况下不超过 90 天)提供上述取得的细节情况,并追溯到取得日为上述取得的场地安排保险;
c. 自被保险人完成取得上述场地之日起,保险人有权按比例征收额外的保险费,也可以就上述场地的取得对本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改动;
d. 由任何更为明确特定的一份或多份保险合同所承保(或如果没有本保险,本应由其他保险承保)的公司或场地,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如果没有本保险,超出本应由其他一份或多份保险合同赔偿的金额的部分,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本条款项下的保险责任不包括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
− 地震、风暴和洪水。
保险人在本自动承保条款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赔偿限额。 本条款的适用,不应当限制或影响被保险人的披露义务,也不应当限制或影响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违反上述披露义务而拥有的救济手段。
10.18 空置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条件之一,如果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场地发生空置,则被保险人应当安排一名负责的成年人至少每隔 7 天对场地进行一次巡查。
如果任何建筑物发生空置,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果上述空置的建筑物或其一部分被重新占用时,也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果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应支付适当的额外保险费。
10.19 72 小时条款
以下财产损失都应视为由一次保险事故所引起:
a. 在连续 72 小时xx一次大气干扰导致的风暴所引起的;或
b. 在连续 72 小时xx洪水(无论是否由风所促成)所引起的。
如果以上提到的任何时段的开始早于本保险合同的到期日,但其延续时间超过本保险合同的到期 日,则本保险人应就上述时段内发生的所有风暴、洪水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同上述时段完
全属于保险期间内。 但是风暴、洪水的发生时间早于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日和生效时间,或其发生时 间晚于本保险合同的到期日和到期时间,则保险人不对由风暴、洪水引起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10.20 消防器材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任何场地内的消防器材都应当在保险期间内保持有效运转状态。然而,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知情或不受被保险人控制的情况导致上述消防器材的任何缺陷状况,本保险合同不因此而无效。
10.21 火灾警报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条件之一,被保险人应当:
a. 履行竣工证书上提出的有关测试和检查要求,对所揭示的任何缺陷立即进行补救;
b. 履行设备制造商所规定的任何维修保养程序;
c. 如任何自动火灾警报装置发生断线或失灵,由此可能造成任何区域失去防护超过 12 个小时或更长时间的,立即通知保险人;
d. 对报警错误、测试、维护保养、断线等各种事件的详细经过予以记录;如果保险人的代表要对记录进行检查时,被保险人应提供。
只要已经遵守上文的保证条款,如因被保险人不知情或不受被保险人控制的情况导致上述火灾报警器材的任何缺陷状况,本保险不因此而无效。
10.22 安全保卫
作为本保险合同就盗窃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场地内任何部分所安装的闯入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约定:
a. 应保持完全的工作状态,并根据与设备安装企业签署的维保合同(或按保险人同意的方式)进行维护保养;
b. 如果场地的一部分或多个部分发生空置,或未由被保险人授权负责场地安全保卫的任何人员看管的,应进行测试并设定在全效工作状况下;
而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c. 如果被保险人从公安部门收到警方可能取消接报警的警力的通知;或
d. 用于传输从场地内发出的报警信号的通信线路失灵;
只要已经遵守上文的保证条款,如因被保险人不知情或不受被保险人控制的情况导致上述设备的任何缺陷状况,本保险不因此而无效。
10.23 自动喷淋装置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条件,被保险人应当:
a. 每个工作日均进行测试,以确定报警开关和控制室之间的线路连接正常(如连续进行监控,或如一条线路的断线不会影响信号的传输(如环路),则不受此限);
b. 如果有任何线路与报警站等直接连接的,则
i. 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测试,以确定以下内容的状态正常:
- 与公共消防站、中心火警站、公共消防控制中心(除非消防队已经给出进行本测试的书面保证)的连接状况;
- 有关的电池。
注释:如果有关线路连接并未连续监控,上文i 款提到的测试必须在每个工作日进行。
ii. 与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安装工程师签署合同,由其负责维修保养以及上文 i 款提到的系统的维护和半年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获得其签发的证书,证明被检设备处于合适的运作状态;
c. 每周进行测试,以确定警报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定控制单个供水水源和喷淋装置的阀门完全打开;
d. 如果喷淋装置包括水泵,应当对其每周进行测试,以确定上述水泵既可以自动启动也可以手动启动;而就任何柴油机水泵而言,确定电池的电解液面处于正确的水平;上述测试完成后应予以记录;
e. 如果保险人要求,应每季度或每半年进行测试,以确定任何水源均可正常工作,上述测试的细节应予以记录;
f. 在上述测试中或其它情况下发现的任何缺陷,应立即补救;
g. 如果保险人对于堆高存储的物资提出要求,被保险人应按要求在喷淋覆盖的存储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通告,明确标示与保险人就以下内容所达成的协议,并予以遵守:
i. 可以存储的货物的描述;
ii. 物资堆放的最大高度;
iii. 堆放货物与喷淋探头之间许可的最小净空;
h. 任何装置因故无法使用前应通知保险人,或在遇到任何突发情况下,立即通知保险人;
i. 允许保险人在所有合理时间进入场地内,以便对喷淋装置进行检查;
只要已经遵守上文的保证条款,如因被保险人不知情或不受被保险人控制的情况导致上述设备的任何缺陷状况,本保险不因此而无效。
10.24 防火门和防火帘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条件之一,所有防火门和防火帘在营业时间之外都应保持关闭,且应保持其良好的运转状态。
10.25 全球保险计划条款
x保险合同同时也是财产损失和营业中断全球保险计划(全球保险计划名称、全球保险计划编号为
)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命运共享。总保险合同(总保险合同编号为
)被解除或终止时,本保险合同将立即自动终止。并且,上述总保险合同中任 何较本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更为严格的保险条款、条件或限制性约定,将自动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10.26 贸易限制与制裁
保险人不应当被认为对下列情形提供任何保险保障或负责支付任何索赔或提供任何福利:
如提供该任何保险保障、支付该任何索赔或者提供该任何福利会使保险人受到联合国决议或者中国、欧盟、英国或美国的贸易或经济制裁、法律或法规下的任何制裁、禁令或者限制。
11 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各项索赔条件
11.1 被保险人的义务
a. 作为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在发生财产损失时应当:
i. 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ii. 如果任何财产损失明显是由于盗窃、企图盗窃或恶意破坏人员造成的,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
iii. 自身采取和允许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进一步的财产损失,使对经营业务的中断或干扰最小化,避免或减少毛利润损失;
iv. 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供发生财产损失的被保险财产的全部信息以及财产损失金 额、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被保险财产的任何其他保险的细节,相关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v. 在财产损失发生后的 30 日内(如果由于盗窃、企图盗窃、暴动、民众骚乱、罢工工人、受工厂停工影响的工人、参加劳工运动的人员或恶意破坏人员造成的财产损
失,则应当在 7 日内),向保险人提供有关账簿、账目、票据、发票、资产负债表和其他文件、证据、信息、解释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其他用以调查和核实有关索赔的证据,相关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vi. 如果法律有要求,就索赔和任何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做出法律上的声明。
b. 如果上述条件的内容未被遵守,所有保险人已经预付的赔款都应当退还保险人。
c.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11.2 保险人的义务
a.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
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b.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在 30 日内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
c.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d.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或损坏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不应超过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
f.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 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责任限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11.3 欺诈
如果某一索赔在任何方面有欺诈性,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采取欺诈性手段,意图在本保险合同项下
获得任何利益(无论上述欺诈性索赔或欺诈性手段的发生时间,是否早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为了实
现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而采取的任何行为,还是与其同时),或如果任何被保险财产或被保 险人用于经营业务的任何财产发生灭失、损毁或损坏的原因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得到被保险人的默许,本保险合同提供的所有利益将被取消。 本条款的运用不影响保险人就欺诈和虚假xx而本来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11.4 重置
如果保险人对任何被保险财产进行重置或替换,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条件之一,被保险人应自负费用按保险人的合理要求提供所有相关的图纸、文件、账目以及信息。 保险人并无义务进行完全一致的重置,而仅在允许的条件下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予以重置,且任何情况下都无义务就任一保险标的支付超过其保险金额的费用。
11.5 索赔后保险人的权利
就某一财产损失提出索赔后,保险人和保险人授权的任何人员都可以进入、取得、占有被保险人发生上述财产损失或营业中断的场地,并占有任何被保险财产,或要求将被保险财产交付给保险人,并以任何合理目的采取任何合理方式处理上述财产,对于上述情形保险人不产生任何责任,且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受影响。如果本条款未获遵守,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索赔均 无法获得赔偿。
11.6 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