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HCE 手機信用卡特別約定條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HCE 手機信用卡特別約定條款
持卡人茲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貴行)」申辦手機信用卡,有關手機信用卡之使用除願遵守貴行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外,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 適用範圍
x約定條款係手機信用卡業務之特別約定,持卡人知悉並同意手機信用卡產品為貴行實體信用卡產品之延伸服務,其相關之費用、權利義務及其他約定,除本約定條款另有約定外,概依貴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辦理。
第二條 名詞xx
x、 手機信用卡持卡人:指經貴行同意並核發手機信用卡服務之人,以下簡稱持卡人。二、 主機卡模擬(Host Card Emulation,簡稱 HCE):利用虛擬雲端技術使用行動裝置
上應用程式模擬安全儲存媒介(Secure Element,SE),持卡人得以該行動裝置進行感應(限具 NFC 功能之 Android 手機)或掃碼交易,同時讓貴行將交易帳戶資料存放在安全雲端伺服器中管理。
三、 TSP 代碼化服務平台:由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行動支付公司或 twMP)擔任代碼服務商(Token Service Provider,以下簡稱 TSP),透過其「HCE及 Tokenization 雲端行動支付共用平台」(以下簡稱 HCE 平台)將實體卡號代碼化,透過該平台之風險管理機制,確保交易安全性。
四、 代碼化技術(Tokenization):提供一種安全方式來管理持卡人及其卡片之敏感資料。TSP 系統將卡片「實體卡號」轉換為「行動卡號」,透過 OTA(Over The Air,空中下載)載入持卡人行動載具,於交易時利用行動卡號與貴行交易資料以取得實體卡號進行交易授權。
五、 數位皮夾:指由貴行委託 twMP 之 HCE 平台所發行之「數位皮夾」APP(台灣行動支付),提供持卡人可透過 OTA 空中下載技術將代碼化之信用卡資料載入到已取得信用卡國際組織認證之行動裝置中。
六、 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 Field Communication,NFC):係指持卡人在安全環境下,利用手機 NFC 近距離無線通訊模式進行信用卡交易。
七、 簡訊密碼:指持卡人進行「數位皮夾」安裝及註冊流程時,系統將自動以簡訊發送密碼至持卡人申請時所約定之行動電話號碼,此項服務之提供與發送,以貴行簡訊廠商與各電信業者簽定之服務範圍(如國際漫遊協議等)為限。
第三條 申請與安裝註冊
一、 持卡人得自行安裝數位皮夾,並透過數位皮夾進行卡片申請程序,且必須同意貴行訂定之「HCE手機信用卡特別約定條款」。
二、 持卡人通過貴行線上核驗後,即可進行手機信用卡申請作業。
三、 持卡人接獲貴行以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核卡後,逾30日未下載者,貴行得將手機信用卡及下載驗證碼逕行作廢。
四、 倘持卡人行動裝置非屬國際組織或貴行通過認證之型號清單,數位皮夾將提示警語予持卡人,持卡人同意自負風險者,貴行得開放持卡人本服務之申請及使用。
五、 倘持卡人因行動裝置故障送修,請務必移除數位皮夾,以避免偽冒風險。
第四條 費用
一、 交易手續費用:
持卡人自使用手機信用卡服務之日起,同意依實體信用卡條款之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二、 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貴行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於網站上公告其內容,使持卡人得知調整內容。
第五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處理
持卡人同意貴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行動支付公司,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如持卡人不同意,將無法辦理及使用手機信用卡產品。貴行非經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六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 持卡人使用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及使用手機信用卡,不得讓與、轉介、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手機信用卡之占有轉讓或交予第三人使用。
二、 如持卡人個人資料(如手機門號、E-MAIL 等)變更時,應主動通知貴行且於「數位皮夾」中進行更新。
第七條 手機信用卡之行動裝置或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 載入手機信用卡之行動裝置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二、持卡人向電信公司辦理行動裝置(即手機)之掛失停用手續時,電信公司不會通知貴行,持卡人須另向貴行辦理手機信用卡掛失、停用手續。
三、持卡人之實體信用卡如有掛失停用等狀態異動,其對應之手機信用卡亦隨之異動;手機信用卡掛失、停用時,不影響實體信用卡之使用與存續。
第八條 手機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一、手機信用卡係實體信用卡或帳戶之衍生服務,實體信用卡如有停用或終止等狀態異動,手機信用卡狀態亦隨之異動。
二、持卡人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數位皮夾」自行更改手機信用卡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若持卡人忘記密碼或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五次被鎖定,得透過「數位皮夾」畫面指示填答核驗問題,核驗正確即可重新設定密碼;或洽貴行由貴行核驗身分後協助重新設定密碼。
三、 倘系統偵測手機信用卡疑似遭偽冒複製,貴行將照會持卡人,並請持卡人執行密碼變更,避免偽冒風險,貴行亦得直接停用該手機信用卡。
第九條 終止事由
一、 持卡人得隨時以書面、電話或其他貴行同意之方式通知並終止手機信用卡契約,但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張手機信用卡契約,則僅就該契約發生效力,其他手機信用卡契約仍為有效。
二、 貴行停止持卡人之實體信用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手機信用卡亦應隨之停止使用,契約終止或解除。
第十條 其他
一、 本約定條款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主管機關法令規範、貴行實體信用卡條款約定、臺灣行動支付公司等相關規定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辦理。
二、 貴行手機信用卡係與臺灣行動支付公司合作發行之產品,若貴行與其終止合作或契約解除,將於主管機關規定之告知時間內(終止日前 60 日)公告予持卡人知悉;前揭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持卡人之手機信用卡亦隨之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