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医疗保险(2020 版B 款)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癌症医疗保险(2020 版B 款)条款
注册号:C00020332512020082506801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符合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初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续保的,续保生效日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为九十九周岁
(含)。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本保险的,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日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罹患癌症的,无论治疗是否在等待期内,保险人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纳的全部保险费。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癌症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下列保险金的责任:
(一)癌症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保险合同指定的医院初次确诊罹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 30 日(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 30 日(含出院当日),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在同一医院接受癌症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癌症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大病保险或其他途径(包含保险人提供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偿型产品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癌症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癌症的,对于其癌症确诊之日起在医院治疗时发生的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大病保险或其他途径(包含保险人提供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偿型产品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
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床位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或私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亦予以给付。
2.护理费: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不包含亲属等非医院提供的陪护补偿。
3.检查检验费:住院或相关门急诊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4.治疗费:指住院或相关门急诊期间以治疗癌症为目的,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抢救费、输血费、输氧费,以及因清创缝合、换药、
雾化吸入、鼻饲管置管、胃肠减压、洗胃、物理降温、坐浴、冷热湿敷、引流管冲洗、灌肠、导尿、肛管排气,和针对癌症的非侵入性治疗(如伽马刀、射频、聚焦超声治疗)、化学疗法、内分泌疗法、放射疗法、免疫疗法、靶向疗法而发生的费用。
5.药品费:指住院或相关门急诊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包含治疗癌症过程中使用的抗呕吐药物、抗排斥药物。
6.医生诊疗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或相关门急诊期间发生的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等相关医生的劳务费用,包括挂号费。
7.手术费:包括干细胞、骨髓、器官移植(若被保险人为受体,则被保险人和移植当天捐献者的手术费用都包含)和治疗癌症所需的外科手术费用。上述外科手术费用具体是指住院期间为治疗癌症、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癌症治疗手术后导致需要人造乳房或面部重建的,此项费用也在手术费用保障范围内。
8.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病房进行合理且必需的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病房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包括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冠心病重症加强护理病房(CCU)、呼吸疾病重症加强护理病房(RCU)、神经疾病重症加强护理病房(NICU)、急诊重症加强护理病房(RICU)等。
9.中医治疗费用:以治疗癌症为目的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中医治疗、中成药、中草药费
用。
10.膳食费:指实际发生的、由医院提供的合理的、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用,但不包括
购买的个人用品。
(三)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癌症,需在合同指定的医院进行门诊癌症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治疗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门诊手术、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大病保险或其他途径(包含保险人提供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偿型产品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四)异地就医转诊交通费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癌症后如需赶赴异地(中国大陆地区省外或直辖市外)到本保险合同指定的医院进行癌症治疗时,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公共交通费用
(限飞机及火车:飞机限经济舱及以下;火车限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及以下。)进行补偿,且保险年度内以保险xxx额度为限。
(五)院外靶向药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癌症后需进行靶向治疗时,如医院内没有相关必需药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按照医嘱在正规有相关资质的药房购买的靶向药物按照约定比例进行费用补偿。院外靶向药购药须符合药物临床用药规范,且单次就诊处方购药量不超过就诊后一个月的治疗用量,不包括为未来治疗提前购买的药物。超出用药规范的重复购买不予报销。
第六条 x保险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已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大病医疗或其他途径(包含保险人提供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得就已经补偿的费用再次向
保险人申请保险金。
对于“(一)癌症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二)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和 “(三)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以下情况约定如下:
1、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并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给付比例为 100%。
2、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给付比例为 60%。
3、若被保险人因罹患癌症在异地(中国大陆地区的省外或直辖市外)就医无法使用参保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且被保险人已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但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无法给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给付比例调整为 100%。
4、若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给付比例为 100%。对于“(五)院外靶向药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70%。
第七条 对于上述各项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但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各对应项的保险金额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对应项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 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
责任免除
第九条 任何下列费用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癌症确诊或治疗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续保本保险合同前所患癌症,等待期内罹患的癌症、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癌症;
(四)由于职业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五)先天性畸形、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 Wilms 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 Li-Fraumeni 综合症)、遗传性疾病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引起的医疗费用;
(六)接种预防癌症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不包含因癌症治疗用药所必需的基因检测)、鉴定癌症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医疗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
(七)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八)滋补类中草药费用,即以提高人体免疫力为主要用途的使用的中草药及成药,包括但不限于人参、阿胶、鹿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角、犀角、牛黄、麝香、鹿茸、铁皮枫斗以及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保险金额
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各对应项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本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第十三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九条 x保险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x。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缴付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前一次性缴清保险费,投
保人未按约定缴清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
若投保人选择按月缴付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如投保人未在保险责任起始前缴付首月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在缴付首月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约定的月缴费日缴付其余各月的保险费。如投保人未按约定足额缴付当月保险费,允许在缴费延长期内补缴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缴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并在缴费延长期内补缴保险费的,保险人仍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被保险人在正常缴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缴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需扣减保险期间内所有未缴期间的保险费,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扣减的保险费之和应等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总额。
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缴付当月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按约定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缴费延长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申请人需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保险
x:
1.保险金理赔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影像学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
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加盖医院病历专用章);
5.检查检验报告及药品明细和处方;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若通过保险人指定的网站、电子邮箱或其它互联网平台上传提交影像材料进行保险金赔偿申请的,在申请完成后应根据保险人要求递交相应的书面材料。申请保险金赔偿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2.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续保
第二十二条 x保险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经过保险人审核同意,缴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保费会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长而改变。
续保保单的保险期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保险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一)申请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合同约定的最大可续保年龄;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保险合同在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已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欺诈等不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形;
(五)本保险合同统一停售。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和性别填写,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对于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本保险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保险人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七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电子保单或保单号;
(三)保险费缴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五)保险人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保费。
第二十九条 x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处理。
释义
第三十条 x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癌症】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其中包含: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x氏病;
(4)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注: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医院】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即综合性公立医院或专科公立医院,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 部、联合医院;
(2)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3)休养、戒酒、戒毒中心。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首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而不是指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后首次经医院确诊患有癌症。不包括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或等待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癌症,但保险人在同意承保时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或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门急诊】指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合理且必需】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
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保险合同所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公费医疗】公费医疗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
【癌症确诊之日】指被保险人经手术治疗或病理检查确诊癌症的,以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为癌症确诊日期;被保险人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进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癌症确诊日期。
【化学疗法】指利用化学药物阻止癌细胞的增殖、浸润、转移,直至杀灭癌细胞的一种治疗方式。
【内分泌疗法】指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
【放射疗法】指利用放射线照射患病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
【免疫疗法】指现代生物技术手段激发自身免疫系统来对抗肿瘤的新型治疗方法。
【靶向疗法】是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
【抗呕吐药物】治疗癌症过程中因化疗或放疗出现呕吐的药物。
【抗排斥药物】因患癌症而进行器官移植,骨髓移植或干细胞移植之后,使用免疫抑制剂抑制机体免疫反应,此类抑制免疫排斥药物称为抗排斥药物。
【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
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上,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认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鉴定程序。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月缴费日】指首期缴费日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
一日为对应日。如保险合同首期缴费日为 2019 年 6 月 13 日,则次月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
2019 年 7 月 13 日,以此类推,则最后一个月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 2020 年 5 月 13 日。
【保险金申请人】指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或其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未满期保费】指本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若保险费为一次性支付的:
未满期保费=年度保险费×(1-m/n),其中,m 为已生效天数,n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若保险费为分期支付的:
未满期保费=当期保险费×(1-m/n)+已缴费未经过期次保险费,其中,m 为当期已生效天数,n 为当期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有效身份证明】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