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混凝土强度等级 水泥品种及标号 单位 暂定工程量 最高限价(含税) 中标下浮比例)(%) 备 注 单价(元 合价(元 1 C10 (具有国家免检)大厂水泥 m3 130.00 440.00 57200.00 1、混凝土配合比同比例砂浆,按相应强度等级砼综合单价的 1.5 倍计费,乙方依据供货单载明的砼量与甲方结算。2、润泵砂浆按 C30混凝土的基本单价执行。 2 C15 m3 600.00 450.00 270000.00 3 C20 m3 1300.00 460.00 598000.00...
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第二自来水厂建设项目-管线部分
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
买方(甲方): 眉山环天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工 程 名 称: 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第二自来水厂建设项
目—管线部分
二〇二零年六月制
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 眉山环天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眉山环天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2、施工单位: 眉山环天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3、工程名称: 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第二自来水厂建设项目—管线部分
4、工程地址:视高镇天府大道旁
5、运 距:
6、供应范围:本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范围为 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第二自来水厂建设项目—管线 部分 所用混凝土,供应总量约 立方米,预计合人民币 万元(最终数据以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所确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条 预拌混凝土的计划数量、基本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
)
预拌混凝土报价表
序号 | 混凝土强度等级 | 水泥品种及标号 | 单位 | 暂定工程量 | 最高限价(含税) | 中标下浮比例 )(%) | 备 注 | |
单价(元 | 合价(元 | |||||||
1 | C10 | (具有国家免检)大厂水泥 | m3 | 130.00 | 440.00 | 57200.00 | 1、混凝土配合比同比例砂浆,按相应强度等级砼综合单价的 1.5 倍计费,乙方依据供货xxx的砼量与甲方结算。 2、润泵砂浆按 C30混凝土的基本单价执行。 | |
2 | C15 | m3 | 600.00 | 450.00 | 270000.00 | |||
3 | C20 | m3 | 1300.00 | 460.00 | 598000.00 | |||
4 | C25 | m3 | 800.00 | 470.00 | 376000.00 | |||
5 | C30 | m3 | 1000.00 | 480.00 | 480000.00 | |||
合计 | 1781200.00 |
合同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单价*中标下浮比例(%)
1、基本单价说明:
(1)基本单价含水泥、砂、石、泵送剂等主要原材料,含搅拌、运输、拖式电动地泵泵送机械
费等,乙方提供税率为 3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泵送与泵送砼均执行以上价格。
(2)基本单价清单表中所列混凝土为普通预拌混凝土,按国家相关规范仅能满足施工性能和设计抗压强度等基本要求,不具有防水、抗、抗裂、耐磨、抗冲击等特殊性能。
(3)基本单价不含防水剂、膨胀剂、纤维等特殊材料及技术措施增加费,不含细石砼增加费,不含汽车泵、柴油泵、车载电泵使用费。
(4)基本单价不含施工现场浇筑砼的施工配合费。施工配合费指:在施工现场浇筑砼需用的水电费、砼车及泵的场内外道路占用费、卸砼及拆接泵机和泵送管的费用(人工、机具、xx材料费等)。
(5)中标单价作为合同固定单价,不随材料价格波动而变动。第三条 其他计价标准
1.若使用60米(含)以下臂长汽车泵在同标号综合单价上增加20元/m3 ,每次汽车泵送方量不足80 m3,泵送费按1600元标准收费(备注:泵送时间为4个小时,超出后每小时加收400元);若使用60米(不含)以上臂长汽车泵在同标号综合单价上增加30元/ m3;每次汽车泵送方量不足 130 m3,泵送费按3900元标准收费(备注:泵送时间为5个小时,超出后每小时加收780元)。
2.若使用抗砼P6,在同标号综合单价上增加9.6元/m3;
3.若使用润管砂浆则按照同标号混凝土单价收取费用;
4.若使用细石砼,在同标号综合单价上增加8元/m3。
5.以上材料增加费为含税价(3%税率)。第四条 计量方式、价款结算及支付
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发货xxx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现场验收人由甲方指定。
2、支付方式
1.每月25日前,供应商提交完善的当月结算资料以及请款报告至甲方,甲方应在5天内核对确认完毕结算书或提出异议,甲方提出异议的双方于2天内共同确认完毕;确认完毕后的一个月内甲方支付当月供货金额的97%。
2.合同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一年)满后经甲方复检无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应于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完成复检)的,甲方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结清质量保修金。
3.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开户行:
开户名:账号:
4.甲方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项目负责人有权在本工程中签署供应计划表、结算书、付款协议等合同文件和补充协议。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起以欠付总货款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
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预拌混凝土的,应按 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经国家授权的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因乙方供应的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 / 。
3、在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不能提供混凝土供应所需的基本条件和人员配合;
(2)工程停建、缓建、甲方与工程发包方建设合同解除等异常情形发生; 4、本合同解除后 30 日内,甲方按实际供应量付清乙方所有款项。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向乙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任一方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函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维权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需变更合同或行使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混凝土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或付款方式有较大变动,引起混凝土价格或付款方式变动需要调整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调价通知书或补充协议,调价通知书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后解除本合同。
3.其他: / 。
第八条 合同终止: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印章后生效,在办理完毕结算且支付完全部货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陆 份,甲方 肆 份,乙方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眉山环天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纳税人识别码: | 纳税人识别码: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天府支 行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2313000109100014536 | 银行账号: |
签订时间: | 签订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