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名稱)(NSTC**-****-*-***- ***)」(以下簡稱本計畫,國科會補助□□□%,丙方補助□□□%,補助經費詳如附件一經費核定清單)所獲得並預計產出之特定技術資料(以下簡稱本技術,詳如附件二)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
「 □ □ □ □ □ □ □ □ □ □ ( 計 畫 名 稱 ) 」
先 期 技 術 移 轉 授 權 合 約 書
計畫執行機關: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計畫主持人:
計畫合作企業:
先 期 技 術 移 轉 授 權 合 約 書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 □ □
立合約書人: 教授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丙方)
茲因甲乙方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與丙方共同補助之「產學合作計畫」,為落實該計畫產出之技術及加惠國內產業界,甲乙方同意以先期技術移轉方式授權丙方實施該等技術,三方並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下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
第一條:技術來源
x合約擬授權技術係國科會與丙方共同補助甲乙方執行之「□□□□□□
□□□□(計畫名稱)(NSTC**-****-*-***-***)」(以下簡稱本計畫,國科會補助□□□%,丙方補助□□□%,補助經費詳如附件一經費核定清單)所獲得並預計產出之特定技術資料(以下簡稱本技術,詳如附件二)。
第二條:授權內容
一、授權標的:「□□□□□□□□□□□□」(甲乙方執行本計畫獲得並預計產出如附件二所列之本技術名稱)。
二、授權範圍:授權在中華民國地區內實施本技術。三、授權方式:非專屬授權。
四、授權期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年)。
第三條:技術資料交付
乙方應依本計畫所規劃之時程及內容,陸續將本技術資料以書面方式交付予丙方。
第四條:義務及責任
一、諮詢指導:乙方於交付技術資料予丙方後,若丙方對本技術要求乙方提供諮詢服務或人員訓練時,應支付技術服務費予乙方,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乙丙雙方另行協議之。
二、保密責任: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合約而知悉或持有未公開之技術資料及其相關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丙方應要求其員工及相關人員共同遵守此保密責任,若因可歸責於丙方或其員工及相關人員之事由,而違反本條款者,視為丙方違約。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丙方亦須負本條之保密責任,若有違反,應賠償甲乙方之損失。
第五條:授權金及付款方式
一、 授權金:共計新台幣□□□□□元(如附件一所載),丙方應於簽約同時一次付清。本授權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或本計畫研究成果產出不如預期時,亦不退還。
(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先期技轉金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之金額。)
二、權益分配:授權金之分配比率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條之規定,國科會為 20%(應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乙方為 80%。
三、付款方式:丙方應於簽約同時依本條第一款所揭授權金總額之 80%,開立抬頭為乙方姓名之即期票據繳送乙方,授權金總額之 20%則應匯款至甲方 404 專戶,再由甲方將此筆金額以匯款方式轉撥國科會。丙方所付授權金凡須由丙方扣繳稅款申報稽征機關者,應依當時稅法規定辦理之。
戶名: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404 專戶;帳號:741300-42676 第一銀行屏東分行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侵權責任
一、本授權技術之技術資料及技術知識(Know-How)為甲方所擁有。本合約為非專屬授權,但甲乙雙方同意於本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年內,不再將本技術授權本計畫合作企業外之第三人,惟有礙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或嚴重妨礙本技術之利用時不在此限。
二、丙方在本合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未經甲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讓與或轉授權予任何第三人。丙方若有違反,甲乙方均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三、丙方應擔保其實施本技術製造或銷售產品時不侵害他人權益且不會造
成國科會、甲方或乙方任何損害,國科會、甲方或乙方倘遭受第三人請求或被訴時,在國科會、甲方或乙方不負擔舉證責任之前提下,應由丙方負擔全部責任,並補償國科會、甲方或乙方支出之全部費用(含律師費)。
四、丙方倘有應行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之情事時,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全力協助甲乙方採取保全行動或法律程序,以確保三方共同之權益。
五、丙方實施本技術自行研發所產出之衍生技術,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丙方,但應通知甲乙方並依互惠原則提供甲乙方及國科會無償使用,惟甲乙方就此部分技術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丙方因實施該部分技術致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者,由丙方負責,與甲乙方無涉。
六、丙方依本授權技術所製之產品,應依授權地區之有關法律為適當之標示。其產品之產品責任與甲乙方無涉,丙方並應確保甲乙方不因此等產品責任受有損害。
七、本技術申請專利時,應以甲方為專利申請權人及專利權人,且丙方應配合提供相關文件。
第七條:無擔保規定
甲乙方擔保盡力協助丙方自行使用本技術,但不擔保本技術之合用性、商品化、市場行銷及不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第八條:違約處理
一、丙方若違反本合約之任何條款,甲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通知終止或解除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且不退還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二、丙方若違反本合約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五、六、七、第十條第一、二款及第十三條時,願支付甲xx台幣三十二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乙方新台幣四十八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及國科會新台幣二十萬元以補償國科會之損失,並負相關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合約期限
一、本合約期限同授權期限,期滿前三個月內丙方得以書面徵得甲乙方
同意延展授權期限,每次延展授權之期限與授權條件另議。
二、國科會通知甲方或乙方所為之改善須丙方配合者,甲方或乙方應以書面通知丙方,丙方不配合時,經甲方或乙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仍未配合改善者,甲方得終止本合約。
第十條:合約終止處理
一、丙方於合約終止後,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實施本技術,並應於合約終止後一個月內應繳回由乙方獲得之技術資料。
二、丙方因本合約所應負之保密責任及履約保證責任,不因合約終止而失效。
第十一條:合約修改
一、本合約得經三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三方簽署之書面附於本合約之後,作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並取代已修改增訂之原條文。
二、本合約未規定事宜應依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合意管轄
一、本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三方對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疑義或糾紛,三方同意先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二、本合約如有爭議糾紛,無法於爭議發生後二十日內解決者,經甲方同意後,得於屏東提付仲裁,並依我國仲裁法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之仲裁規則解決之;涉訟時則三方同意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名稱與表徵之使用
丙方利用本技術於商業用途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除獲甲方、乙方及國科會之書面同意外,不得引用甲方、乙方或國科會之名稱、會徽、校徽、商標或其他表徵;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甲方、乙方或國科會與丙方之產品或服務有任何關連。丙方若違反前開規定,甲方或乙方應立即通知國科會為必要之處理。
第十四條:完整合意
一、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三方對本案完整之合意。任何於本契約簽訂前,經三方協議但未記載於本契約或其附件之事項,對三方皆無拘束力。
二、附件之效力與本契約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契約為準。
第十五條:聯絡方式
一、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
「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E-mail :
電話: 傳真:
地址:
乙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E-mail:
電話: 傳真:
地址:
丙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E-mail:
電話: 傳真:
地址:
二、三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其他二方,並告知更新內容。
第十六條:合約份數
x合約書正本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
甲 方: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簽章)代表人:x x x
地 址: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 1 號
乙 方:□ □ □ (簽章)
任職系所及職稱: (簽章)
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
丙 方: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印信)代表人: (簽章)
(兼連帶保證人)
地 址:
公司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x計畫經費核定清單
附件二 x授權技術內容
一、技術名稱:二、技術內容:
三、技術提供者: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系 □□□ □教授。四、預期利用範圍及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