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訴及客服專線: (日)0800-011-886 (夜)06-2912111三、網址: https://ttc.scu.org.tw 四、地址: 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七號 五、傳真號碼: 06-2294097 六、信用合作社電子信箱: ttc188@ms17.hinet.net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x約定條款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申請人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簽名或蓋章)
存戶(下稱「申請人」)茲向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貴社」)申辦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信用合作社資訊)
一、信用合作社名稱: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 (日)0000-000-000 (夜)00-0000000三、網址: https://xxx.xxx.xxx.xx 四、地址: 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七號 五、傳真號碼: 00-0000000 六、信用合作社電子信箱: xxx000@xx00.xxxxx.xxx
第二條(服務條款之適用範圍)
本服務條款係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服務條款。但個別契約對申請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本服務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三條(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指申請人端電腦或行動裝置(係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訊及連網功能之設備)等經由網路與貴社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社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社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文件」:指貴社或申請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六、「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第四條(網頁之確認)
申請人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或行動銀行正確之元件下載及安裝方式,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並同意事先詳讀貴社公告或約定,及依照指示步驟操作,如因操作不當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貴社之事,致有損及申請人權益情事發生時,申請人應自行負責。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詢問。
貴社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申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社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申請人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服務項目)
申請人同意貴社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提供之服務項目,包含但不限於存款、貸款等產品之查詢、交易、設定或變更等項目。貴社如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申請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本契約服務係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貴社茲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聲明本契約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有關解除權之規定。
第六條(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社及申請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貴社及申請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第七條(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社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社及申請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社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申請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話或書面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貴社或申請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社可確定申請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話或書面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社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貴社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社因申請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申請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社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受通知後得以電話或書面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向貴社確認。
第九條(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貴社電腦自動處理,申請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申請人依第七條第一項貴社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貴社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社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社後,於貴社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社營業時間時(交易時間依頁面提示或貴社網站公告為主)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而無法於當天完成交易時,貴社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申請人,該筆交易將改於次
一營業日處理或不可抗力因素結束後之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貴社因特殊因素(如例行維修等)無法提供服務時,貴社得於貴社網站上明顯處公告之。
第十條(電子存單約定條款)一、性質
(一)「電子存單」:指申請人透過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由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扣款後轉存之無實體定期(儲蓄)存款。 (二)「原存摺帳戶」:指轉存電子存單交易時,扣取款項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二、幣別、存期及利率
電子存單之交易幣別以「新臺幣」為準,存款種類則依 貴社公告辦理。除另有約定外,電子存單之存期及利率均依 貴社牌告之存期及利率為準。
三、計息基準日
電子存單進行交易日如為非營業日或過營業日時間之交易,以次一營業日為「計息基準日」(利率基準日)。四、轉存相關規定
(一)每筆最低交易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每一申請人(以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歸戶)轉存電子存單累計限
額貳佰萬元整。
(二)轉存電子存單作業時間:營業時間(營業日 09:00~15:30)。
(三)貴社得為業務之需要修正前述累計限額及作業時間,並於營業大廳或網站公告。
(四)電子存單自動轉期之存款利率,依轉期當日 貴社同存款種類、同存期適用之牌告利率為準。五、本利到期給付方式
(一)利息給付方式:「按月轉入原存摺帳戶」、「到期後一次轉入原存摺帳戶」兩種。 (二)本金到期處理方式:「依原存期轉期」、「到期解約並轉入原存摺帳戶」兩種。
六、帳戶相關限制
(一)電子存單衍生之利息,限存入原存摺帳戶。
(二)電子存單適用之實體印鑑,比照原存摺帳戶印鑑;該原存摺帳戶更換印鑑時亦同。 (三)電子存單暫不提供「質借」、「質押」功能。
(四)申請人辦理電子存單相關交易時,應審慎決定各項條件,電子存單交易一經成立後,即不得變更或取消
(變更「續存方式」除外)。
(五)自動轉期期限,一年以下定期(儲蓄)存款(含一年期)以自動轉期五次為限,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以二次為限,三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以一次為限。貴社得為業務之需要修正前述自動轉期期限,並於營業大廳或網站公告。
七、交易結果之列示及查詢
(一)電子存單不簽發實體存單,而於存摺上或對帳單相對扣帳/入帳欄位顯示「定存」訊息。 (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提供電子存單明細查詢功能。
八、中途解約相關規定
(一)電子存單辦理中途解約者,一律由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辦理。 (二)電子存單中途解約時,存款全部一次結清,並轉入原存摺帳戶。
(三)電子存單中途解約只能於營業時間(營業日 09:00~15:30)內辦理。第十一條(行動銀行快速登入服務條款)
一、名詞定義:
(一)指紋辨識:係指申請人利用其行動裝置內建的指紋辨識功能於行動銀行上進行身分確認。 (二)臉部辨識:係指申請人利用其行動裝置內建的臉部辨識系統於行動銀行上進行身分確認。
(三)圖形密碼:指申請人利用貴社行動銀行內之圖形密碼功能,以自行繪製之圖形密碼於行動銀行進行身分確認。二、申請人瞭解並同意貴社對申請人透過快速登入服務使用的各項行動銀行服務,均視為申請人本人登入行動銀行
後所為的有效指示。
三、擬設定快速服務登入服務者,申請人須先登入行動銀行後,依申請人之行動裝置功能設定快速登入服務,申請人並得隨時關閉/開啟所設定之快速登入服務。
四、使用圖形密碼登入如發生 5 次以上連續錯誤,系統將自動關閉快速登入服務,如擬重新啟用,申請人須以統一 編號、使用者代號及使用者密碼登入行動銀行,並重新設定快速登入服務;使用指紋辨識或臉部辨識登入之限制及重新啟用方式悉依行動裝置原生作業系統之設定辦理。
五、申請人應謹慎使用快速登入服務,切勿與他人共用行動裝置(或儲存他人之指紋或臉部辨識資訊)、任意破解行動裝置(越獄或 Root)、並慎防駭客攻擊以確保帳戶安全。申請人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快速登入服務時,應 立即以電話或其他貴社同意之方式通知貴社停止行動銀行服務。貴社接獲前述通知前,第三人利用快速登入服務所為之指示均視為申請人有效之指示,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倘致貴社受有損害,申請人並應負責賠償責任,但貴社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注意義務、或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第三人冒用或盜用申請人之快速登入服務者,仍應由貴社負責。
六、申請人瞭解並同意,貴社非行動裝置內建之指紋辨識或臉部辨識功能之製造商,與行動裝置製造商亦無任何代理或合夥關係。如行動裝置內建之指紋辨識或臉部辨識功能發生任何問題,應由行動裝置製造商負責處理。
第十二條(費用)
申請人自使用本服務條款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貴社自申請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貴社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社應於貴社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申請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社應於網頁上提供申請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申請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社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申請人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申請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社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本服務條款相關服務。
前項貴社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 60 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本條之費用係指申請人因使用貴社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而須額外支付予貴社之費用,且不包括貴社依各產品原與申請人約定應收之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申請人申請使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
費用及風險,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社所提供,貴社僅同意申請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社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申請人於本服務條款終止時,如貴社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本服務條款特別約定者為限。第十四條(客戶連線與責任)
貴社與申請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申請人對貴社所提供或自行設定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不得出借、轉讓或洩露予第三人。申請人如未盡上述保管及保密責任而發生遭盗用所致之損害,由申請人負擔,貴社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貴社提供予申請人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僅限於首次登入,登入後強制要求變更,申請人須於貴社提供日起一個月內
登入,否則須重新申請。
申請人輸入前項使用者代號連續錯誤達五次時,貴社電腦即自動暫時停止申請人使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申請人如 擬恢復使用,應持身分證件正本及留存印鑑親至貴社櫃台辦理申請恢復手續或俟隔日電腦自動解除恢復。
申請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貴社電腦即自動停止申請人使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申請人如擬恢復使用,應持身分證件正本及留存印鑑親至貴社櫃台辦理申請恢復手續。
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之使用者代號及使用者密碼為同一組共用,若同一時間有二人以上以同一身分證字號使用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業務時,貴社將自動拒絕受理第一位以外之使用者。
第十五條(交易核對)
貴社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社查明。
貴社應於每月對申請人以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申請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社查明。 貴社對於申請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社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或其他貴社與申請人約定之方式覆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帳戶及額度之約定)
申請人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之轉帳服務,須事先以書面或於透過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開戶時與貴社約定轉出帳戶,該帳戶以立約人於貴社開立之活期(儲)帳戶、員工儲蓄存款為限,使用『約定帳戶』轉帳者,轉入帳戶需以書面申請,新約定轉入帳號一律於申辦日後次一日始生效。
申請人帳戶依所使用的轉帳方式而有以下限制,惟經貴社報請主管機關另行核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規範時,從其規範:一、約定帳號方式轉帳轉入貴社及他行帳戶,每筆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xx萬元。
申請人如需調低單筆、每日限額者,應向貴社申請。
二、非約定帳號方式暨線上約定帳號方式轉帳轉入貴社及他行帳戶,單筆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五萬元、每日最高限額 為新臺幣十萬元、每月累計不得逾新臺幣二十萬元。
第十七條(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申請人利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社應協助申請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社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社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利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申請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申請人通知貴社,貴社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八條(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貴社及申請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貴社或申請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社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社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一、貴社能證明申請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貴社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申請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貴社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社負擔。第十九條(資訊系統安全)
貴社及申請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申請人個人資料。第三人破解貴社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社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貴社資訊系統對申請人所造成之損害,由貴社負擔。
申請人使用貴社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若超過系統設定時間(5 分鐘)未執行任何交易時,貴社自動將申請人自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登出。
第二十條(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社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服務條款服務而取得申請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申請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第二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
貴社及申請人同意依本服務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紀錄保存)
貴社及申請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社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二十三條(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社及申請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服務約定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客戶終止服務條款)
申請人得隨時終止本服務條款,但應親自、書面或依貴社與申請人雙方約定方式辦理。第二十五條(信用合作社終止服務條款)
貴社終止本服務條款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社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申請人終止本契約:一、申請人未經貴社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申請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三、申請人違反本服務條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者。
四、申請人違反本服務條款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第二十六條(服務條款修訂)
本服務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社以書面或以顯著方式於貴社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其內容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 知申請人後,申請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申請人,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申請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申請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申請人如有異議,應於前述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貴社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社或申請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第二十七條(文書送達)
申請人同意以與貴社簽訂存款契約中載明之地址(或日後變更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申請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社,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申請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社仍以契約中申請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貴社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八條(法令適用)
本服務條款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第二十九條(法院管轄)
因本服務條款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條(標題)
本服務條款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服務條款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第三十一條(委外之告知)
本社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系統係由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複委託「臺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社與受委託機構訂有保密協定,除要求善盡維護客戶資料保密及安全之義務外,並嚴格限制其不得向契約目的外之第三人揭露,以確保客戶資訊之安全。
第三十二條(契約分存)
本服務條款壹式貳份,由貴社及申請人各執壹份為憑。
◎本約定條款重要內容(粗體黑字標註底線者)已由貴社充分說明並充分瞭解內容。
申請人簽章處:
此 致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申 請 人 :
電 話 號 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經辦: 驗印: 核章:
109.07 版 網銀 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