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西校〔2018〕476 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
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 2018 年第 15
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8 年 8 月 30 日
西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所进行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本办法所称工程即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施工、工程服务和工程货物。工程施工是指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工程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
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统一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一)统一采购,是指凡达到学校规定的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的采购;
(二)分散采购,是指未达到学校规定的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需求单位依规组织的采购。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统一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统一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采购工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校工会、财务处、审计处、基本建设
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图书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采购;
(二)审定重大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方式的变更;
(三)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
(四)审定被邀请投标人(供应商)名单;
(五)审议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六)审议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等其他重要事项;
(七)参与、监督采购活动;
(八)受理非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八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学校有关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统一采购项目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四)对各单位分散采购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五)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承包商信息库”;
(六)负责处理采购工作的有关质疑,协助处理采购工作有关投诉;
(七)负责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八)完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信息中心、图书馆、基本建设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为学校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论证、审核、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审定,负责组织采购合同审签、采购项目验收及结果评价等工作。具体划分范围如下: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及维保(含新建项目中可独立拆分的设备)、实验材料(含药品及化学品)等采购项目;
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软件、信息技术服务等采购项目;
图书馆负责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数据库及相关服务等采购项目;
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由其委托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工程咨询、工程测量、工程检测等服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信息中心、图书馆和基本建设管理处管理之外的货物和服务等采购项目。
第十条 各单位成立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指导、监督、管理
本单位采购工作。采购工作小组由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做好市场调研、明确项目需求、加强采购项目库建设。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实行统一采购:
(一)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 60 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 50 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和工程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四章 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对将要发生的采购活动进行中长期规划,完整、明确、科学、合规确定采购需求,根据调研情况、资产配置标准、价格测算等提前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编制办法和步骤依据学校预算管理制
度执行,跟随年度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同步编制和提交;预算编制应全面完整,编制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力求准确;预算须实事求是,要以采购内容为基础进行测算,不能以概算代替预算;预算中需明晰采购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金额、采购类别(工程、货物、服务)、采购主要内容等。
第十五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据学校批复的采购预算,组织编制全校年度采购计划,对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上报教育部批复后组织采购;对达到统一采购限额标准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需求单位按采购程序申报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对未达到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经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批复后由需求单位按照分散采购组织形式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未编制采购预算或未纳入采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采购。
第五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方式分为政府采购方式和非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非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行为。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原则,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非政府采购方式包括磋商、谈判、询比、网上竞价、直接采购、框架协议、随机抽取以及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磋商是指采购人组建的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谈判是指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依次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最终谈判结果及其评审结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询比采购是指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间一次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网上竞价是指通过西南大学网上竞价系统发布采购信息,注册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在线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与一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谈判结果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人在第一阶段归集一定时期内同类采购项目范围以及预计采购数量,通过招标、谈判、询比等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名单,以框架协议约定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单价或定价方式、交易条件、质量标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第二阶段采购人或需求单位根据实际采购数量需求与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八条 达到学校统一采购标准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确定如下:
(一)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
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60 万元以上政府采
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货物以及工程服务项目,可采用磋商、谈判、询比、网上竞价、直接采购、框架协议、随机抽取等
非政府采购方式采购;
(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九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属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需求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应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详细说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项目预算金额、资金来源、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等内容,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形成内部会商意见后,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变更清单计价模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直接采购均为特殊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特殊采购的,由需求单位提出采购申请,经基本建设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基本建设职能部门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商议确定具体采购方式后依规执行。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三十一条 统一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申请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归口管理单位的审批意见;
2.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3.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需求;
4.按规定需论证的项目,应附论证报告;
5.其他材料。
(二)拟定采购方案。
(三)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组织专家对采购方案进行论证。
(四)编制采购文件,组织会签。
(五)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六)发售采购文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组织踏勘现场,采购文件答疑。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磋商)小组。
(九)组织开标、评审。
(十)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
(十一)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十二)发送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十三)组织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需求单位与中标人
(成交供应商)工作移交会。
第三十二条 统一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如下:
(一)提出采购申请。按项目类型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申报表;
2.采购需求书或采购文件初稿;
3.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或建设方案;
4.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及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参考目录表或施工图预算书及主要材料设备限价表;
5.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报告;
6.满足项目要求的资金证明;
7.发改委立项批文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8.新建项目的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组织形式及方式核准文件;
9.维修工程项目相关归口管理单位的审批意见;
10.其他材料。
(二)拟定采购方案。
(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会签。
(四)发布采购信息,发售采购文件。
(五)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组织踏勘现场,采购文件答疑。
(六)发布最高限价。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磋商)小组。
(八)组织开标、评审。
(九)确定中标候选人或成交承包商。
(十)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或成交承包商公告。
(十一)发送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十二)组织需求单位与中标人(成交承包商)工作移交会。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组织的分散采购程序如下:
(一)编制采购预算;
(二)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
(三)根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的批复,采购工作小组依规组织采购;
(四)签订采购合同;
(五)履约验收。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 5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其采购结果必须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网页进行公告。
第三十五条 达到统一采购标准,凡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和服务,由需求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经需求单位采购工作小组同意后向归口管理单位申报,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分散采购应优先在学校通过框架协议确定的入围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抽取或者由归口管理部门xx安排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入围供应商不符合项目要求的,经审批可单独组织采购。
第七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以西南大学名义开展采购活动,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 5 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采购合同。采
购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要求按学校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结果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九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自动放弃成交资格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可依法依规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条 统一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需求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属于政府采购的,还应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需求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的采购项目,不得签订合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对不配合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或不真实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按照党规党纪或行政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xx纪律教育,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制度;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采购工作。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学校采购活动,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四十六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清正xx,严禁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与投标人或供应商串通谋利等行为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学校使用捐赠资金和代收代管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以及附中、附小等独立法人单位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西校〔2016〕558 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
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西南大学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