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收土地計畫書
桃園市政府為辦理「觀音區草漯第一、三、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與毗鄰再發展區未興闢道路開闢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 xx等 32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45616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 計畫目的:為興建「觀音區草漯第一、三、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與毗鄰再發展區未興闢道路開闢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觀音草漯第一、三、六區整體開發單元與毗鄰再開發區間之都市計畫道路寬度為 6-8 公尺,其中寬度 1/2(3-4 公尺)屬xxxxx,xxx 0/0(0-0 xx)屬一般地區道路(即本案道路工程範圍),因草漯重劃第一、三、六區重劃工程已陸續完工,惟該地區僅利用重劃區開闢之 3-4 公尺道路通行,將造成該地區聯外道路路寬不足,進而影響用路人行車安全。故有必要取得本案工程範圍內之土地,使重劃區與毗鄰再開發區之計畫道路得以縫合,符合都市計畫道路寬度,以達到改善區域交通便利之目的。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 111 年 4 月開工,114 年 6 月完工。
(四) 主體工程:道路工程。第一區道路長度為 729 公尺、xxxxxxxx 000 xx,xx 0 x 0 xx;第三區道路長度為 353 公尺,寬
度 3 公尺,採單向單車道配置及設置側溝。配置情形詳如道路斷面配置圖。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
2. 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1. 如後附本府 110 年3 月25 日府工用字第1100071439 號函准予興辦。
2. 案屬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該項工程,並已編列經費於本府工務局 110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工務業務—用地取得工作—設備及投資—土地」科目預算項下,總計 114,803,000 元,足敷本案使用,詳如後附證明文件。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用地屬都市土地,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以徵收方式取得前已再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1. 適當性:本計畫道路係為改善觀音草漯第一、三、六市地重劃區開發後所增加之交通流量,並依據內政部頒布「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進行規劃及開闢,開闢後結合重劃區已竣工之 3公尺及 4 公尺道路,達到都市計畫道路寬度 6 公尺及 8 公尺,將可增加該區域聯外交通服務效能,並改善xx居民生活品質,具適當性。
2. 必要性:因應觀音草漯第一、三、六市地重劃區持續開發後所增加之道路交通流量,須配合改善區域聯絡道路,以提升交通服務水準,故有使用本案土地之必要。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計畫範圍東為草漯第一、六區市地重劃範圍,近成功路一段,西近草漯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用地範圍四周毗鄰土地多為道路,部分為建物與工廠。
(三)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 xx等 32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45616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1. 用地範圍土地使用現況部分為既成道路,部分種植農作物及雜林,部分為非合法建物。
2. 路權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用地均已列入徵收。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 觀音草漯第一、三、六區整體開發單元與毗鄰再開發區間之都市計畫道路寬度為 6-8 公尺,其中寬度 1/2(3-4 公尺)屬xxxxx,xxx 0/0(0-0 xx)屬一般地區道路(即本案道路工程範圍),因草漯重劃第一、三、六區重劃工程已陸續完工,惟該地區僅利用重劃區開闢之3-4 公尺道路通行,將造成道路路寬不足,進而影響用路人行車安全。故有必要取得本案工程範圍內之土地,使重劃區與毗鄰再開發區之計畫道路得以符合都市計畫道路寬 度,以達到改善區域交通便利之目的,故徵收私有土地有其必要。
2. 案屬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3. 本案徵收土地屬 71 年 11 月 3 日(71)府建都字第 129743 號公告實施「桃園縣觀音鄉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案」, 98 年 3 月 4 日府城規字第 0980064282 號公告實施「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書」劃設之道路用地。
4. 相關都市計畫變更情形詳如本府 110 年 9 月 14 日府都行字第 1100227769 號函核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 本計畫道路規劃設計依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與相關準則辦理,勘選使用之土地儘量使用現有道路及xx公有土地,已達道路改善效益必須使用私有土地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2. 本案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本府本於權責辦理,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3. 相關都市計畫變更情形詳如本府 110 年 9 月 14 日府都行字第
1100227769 號號函核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4. 本案因屬線形道路,且為永久使用,無意願徵收者無法予以剔除。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計畫係依據都市計畫範圍街廓配設辦理道路開闢,並儘量利用公有土地及避開密集建築區,勘選用地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再行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經綜合評估此路線為最佳方案,已無其他更適合地區可替代。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計畫需用土地位於再發展區,故本計畫不採取市地重劃或區域整
體開發方案辦理,用地取得方式為一般徵收。又本計畫係永久使用性質,若以其他方式取得,評估如下:
1. 設定地上權:因本計畫工程係永久使用之公共事業,為配合永久性設施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維護需求,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租賃:因本工程係道路使用,永久提供公眾通行,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方能使交通改善計畫得以長遠落實,不宜以租賃方式取得。
3. 聯合開發:此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惟本案係為取得道路用地,核與聯合開發之立意不同,不適宜以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4. 捐贈:私人捐贈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土地所有權人如願意捐贈土地,本府將配合後續所有權移轉作業。惟本案並無土地所有權人表示同意捐贈土地。
5. 公私有土地交換: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經土地所有權人就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可供交換的公有非公用土地,依法提出申請並經執行機關審核與辦理交換,經查本府109 及110 年度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無適當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亦未於受理期間提出申請,故無法以公私有土地交換辦理。
6. 容積移轉:容積移轉需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動提出,目前尚無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容積移轉方式捐贈土地。
以上 1-6 其他取得方式經評估皆不可行,基於尊重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益,本府於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前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以市价協議或以其他方式徵詢取得土地,其中部分所有權人及公同共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全國疫情警戒無法回國、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他項權利登記無法辦理塗銷及未於期限內同意協議價購,視為協議不成,爰依相關規定報請徵收,以達成計畫目的。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觀音草漯第一、三、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區已陸續完工,惟重劃區已開闢之 3-4 公尺道路無法容納雙向車輛通行,亟需將本計劃道路(3-4公尺)儘速取得開闢,以避免已開闢車道與未開闢車道間路面產生高
低差,嚴重影響用路人行車安全,且亦無法達到都市計畫規劃道路交通量服務水準,確有開闢之必要。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x計劃範圍涵括觀音區保障里、草漯里、草新里及富林里,依據桃園市觀音戶政事務所 110 年 1 月之統計資料,設籍戶數約 5389
戶,總人口數為 15,492 人,常住人口數約 15,492 人,男性人數
7,796 人,女性人數 7,696 人,主要年齡結構介於 20 至 39 歲之間。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x計劃道路位屬觀音草漯第一、三、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與毗鄰再發展區間,工程完工後,將可銜接草漯重劃區已開闢之街廓,提升現有道路之服務水準,對周遭社會整體現況有正面助益。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x計畫沿線用地範圍內無合法建築物,部分零星建築物均屬部分拆除,現住居民不需為此遷移而大規模改變生活型態、重建社會關係或調整謀生之方式,對周遭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亦不致產生影響,故尚無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訂定安置計畫。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x計畫道路開闢後有助於車輛順暢,提升交通之便利性,亦可保障居民出入通行安全,減少車輛停滯、繞道時間及車禍發生機率,可望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減少對於道路xx居民呼吸道危害之健康風險,依相關法令規定, 本案無須進行居民健康風險評估。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x計畫所需使用之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故對地方稅收增減不大,道路開闢完成後,有助提高xx地區居住生活之便利性,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產業運輸,並帶動各產業發展,提高xx地價,對相關稅收有正面之助益。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x計畫路線係依據都市計畫劃設道路用地辦理拓寬,未使用耕地,尚不致影響糧食安全,且因本案未涉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故無須 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x計畫徵收範圍已儘量避免拆除營運中的工廠或公司,故不致造成就業人口減少或需轉業情形。且道路開闢後交通便利性提升,有助運輸及各產業發展,進而增加就業機會,原有就業人口無須因此轉業,故無需訂定輔導轉業措施。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x用地所需經費約 66,857,156 元已列入本府工務局 110 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工務業務—用地取得工作—設備及投資—土地」科目預算項下支應,預算數 114,803,000 元,足敷本案使用,不會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x計畫路線未使用農地,少部分土地有種植農作物,xx無xxx產業,故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並無產生影響。本案因未涉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故無須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x計畫係依據都市計畫開闢,需用土地均屬道路用地,道路兩側多為住宅區。本計畫道路開闢完成後將可提高xx土地使用之便利性,增進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x計畫係開闢道路,不會有大規模開挖或整地情形破壞地區城鄉風貌,另配合本計畫道路開闢可促進當地建物整修或改建,使街道整齊寬闊明亮,提升都市景觀及居民生活品質。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x計畫需用土地並非位屬古蹟、遺址、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保存區所在地,土地徵收對文化古蹟無影響,日後施工時倘發現地下文物資產將責成施工廠商依相關規定辦理。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計畫道路開闢完工後將可提升交通便利性,改善用路人及當地居民使用道路之交通安全,同時進行環境整理及景觀更新,進而改善生活環境,提高居住品質,對於居民工作機會不致發生影響。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x計畫範圍土地現況部分為既成道路,部分種植農作物及雜林,部分為非合法建物,路線經過之範圍無相關動植物生態需加以保護與迴避之物種,且非屬國土復育政策方案禁止開發之對象,亦非環境敏感區域,道路開闢後對生態環境無不良之影響。又依本府 110 年 5 月 31 日府環綜字第 1100130017 號函說明本案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x計畫完成後將可增進觀音區域路網道路服務水準,便利xx交通及促進當地產業發展,對提升xx居民生活品質具有正面助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x計畫係屬道路開闢,在工程方面,將依國家「永續工程」目標,評估縮小營建規模,採用高效能再生及優先使用在地材料。於施工階段時注意挖填土石方xx及減量,營建剩餘土石方與其他工程撮合交換或再利用及公共設施檢討規劃,促進地區土地發展及合理利用,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目標。
2. 永續指標
道路開闢完成後,可改善交通安全,減少車輛停滯、繞道時間及車禍發生機率,降低車輛噪音危害及保障居民出入通行安全,使汽車廢氣及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降低對於自然生態的破壞,促使生活環境得以達成減碳之永續發展指標。
3. 國土計畫
(1) 勘選土地已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劃定道路用地範圍,進行道路開闢工程。區域內無國土復育方案禁止開發土地,亦非屬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無大規模開
發行為,符合國土計畫原則。
(2) 本案工程用地位於 98 年 3 月 4 日府城規字第 0980064282 號公告實施「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書」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循都市計畫變更完成相關程序, 並以本府 110 年 9 月 14 日府都行字第 1100227769 號函核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五)其他因素:
本計畫範圍內無合法建物,須拆遷之非合法建物,本府業依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發給拆遷救濟金及自動拆遷獎勵金。
六、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8 年 1 月 28 日、108 年 3 月 22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觀音區公所及所轄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且於 108 年 1 月 31 日、108 年 3 月 23 日刊登自
由時報及 108 年 1 月 30 日、108 年 3 月 25 日張貼於本府網站,並
於 108 年 2 月 14 日、108 年 4 月 8 日舉辦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嗣因發現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異動,及漏未通知一位旅居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故於 110 年 2 月 8 日及 110 年 3 月 9 日就新增及遺漏土
地所有權人加開第 3 場及第 4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觀音區公所及所轄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址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於 110 年 2 月 9 日、110 年 3 月 10 日刊登自由時報及
110 年 2 月 8 日、110 年 3 月 9 日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10 年 2 月
26 日、110 年 3 月 19 日舉辦第 3 場、第 4 場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
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4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8 年 3 月 26 日、
108 年 5 月 6 日、110 年 3 月 8 日、110 年 3 月 23 日公告於需用土
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觀音區公所及所轄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於 108 年 3 月 25 日、108 年 5 月 7
日、110 年 3 月 9 日、110 年 3 月 24 日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
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公聽會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8 年 4 月 8 日、110 年 2 月 26 日、110 年 3 月 19 日分別針對第 1、2、3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 108 年 5 月 6 日府工用字第 1080109555 號
函、110 年 3 月 8 日府工用字第 1100049864 號函、110 年 3 月 23 日
府工用字第 1100068388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影本。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本府以 110 年 3 月 30 日府工用字第 1100074064、1100074065、 1100074066、1100074069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 及其繼承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說明資料、 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並於 110 年 4 月 12 日假桃 園市觀音區草漯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召開用地取得協議會(共四場),復以 110 年 4 月 29 日府工用字第 1100102640 號函檢送會議紀錄。
嗣於協議價購後發現林○○於 110 年 5 月 5 日亡,呂○○於 110
年 2 月 27 日亡,及許○○於 110 年 5 月 6 日辦理買賣移轉予黃○
○,本府另以 110 年 8 月 26 日府工用 1100216341 號函及 110 年
9 月 2 日府工用 1100224376 號函檢送協議價購會議說明資料、價格形成資料及會議紀錄通知繼承人及買受人協議價購。
(二) 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江○○等 3 人歿,經向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及高雄市鳥松戶政事務所查明其合法繼承人住址,並以雙掛號通知其協議價購及xx意見,因有部分繼承人無法送達,本府另以 110 年 6 月 1 日府工用字第 1100136945 號公告以「登記名義人之全體繼承人」辦理公示送達。
(三) 本案總計有 73 筆私有土地,共計 316 位土地所有權人,協議結果,
其中土地所有權人x○○等 207 人同意價購,總計面積 0.367537
公頃,同意協議價購比例 71.62%。其餘未能達成協議價購如下:
1. 部分所有權人及公同共有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全國疫情警戒無法回國,面積 0.061650 公頃,比例 12.02%。
2.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面積 0.022714 公頃,比例 4.43%。
3. 他項權利登記無法辦理塗銷,面積0.000118 公頃,比例0.02%。
4. 未於期限內同意協議價購,面積 0.061134 公頃,比例 11.91%。詳如後附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四) 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前開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其通知單均已合法送達。而所有權人吳○○等 15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除經本府及相關單位人員現場說明外,並均已專函個別回復,其中x○○等 11 人已同意協議價購,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先經戶政、地政、稅捐單位協助查明案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住址,再予以投遞寄送,均已合法送達。
八、安置計畫:
無,案內無拆除合法建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案徵收土地區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詳如後附本府文化局 108 年 3 月 20 日桃市文資字第 1080004001 號函查證情形。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本案用地範圍內無徵收原住民土地。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66,857,156 元
1.地價補償金額:66,833,165 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23,991 元
( 二) 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
40,400~53,800 元/㎡,估價基準日為 110 年 3 月 1 日,詳如桃園市
政府 110 年 7 月 5 日府地價字第 1100167861 號函影本。
(三)準備金額總數:計新臺幣 114,803,000 元整。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
本案工程所需經費編列於本府工務局 110 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工務業務—用地取得工作—設備及投資—土地」科目預算項下(如預算書影本),足敷本案使用。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徵收土地屬 71 年 11 月 3 日(71)府建都字第 129743 號公告實
施「桃園縣觀音鄉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案」, 98 年 3 月 4 日府城規字第
0980064282 號公告實施「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書」劃設之道路用地。
需用土地人: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市長 xxx
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土地使用計畫圖
徵收土地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