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综 合 章 则 及 条 款
致: 大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银行 ”)
鉴于银行同意开立及继续开立户口予本人( “ 客户 ”) 或提供或继续提供其账户或服务予客 户, 客户同意受下列条款所约束:
一般条款
以下条文适用于银行不时提供的所有账户及服务:
1. 账户及服务
1.1 本行现时和将来提供多种账户和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客户可选择适合自己的账户和银行服务。
(a) 活期存款账户
(b) 定期存款账户
(c) 通知存款账户
(d) 各种信贷产品
(e) 各种理财产品
(f) 借记卡服务
(g) 电子银行服务(如手机银行服务等)
(h) 结构性存款产品
1.2 银行有权随时以对外公告等形式通知客户,关闭客户在本银行的任何服务或所有账 户,而无须说明理由,也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本银行在发出该等通知后, 即无任何义务执行与该账户有关的任何指示或承兑或支付客户签发、 接受或发出的支票、 本票、汇票或其他票据, 不论该等票据是在该账户关闭之前或之后签发, 亦不论该账户是否有足够款项支付该等票据。
1.3 每项账户及服务将会按照本一般条款及附章中有关账户或服务所列的条款 (“ 附加条 款 ”)及其他由银行通知客户的条款提供予客户。
1.4 客户可于任何时间申请使用由银行提供的任何账户或服务。 客户承诺在阅读并完全明白一般条款及附加条款以及适用于该账户或服务的有关其他条款前不会使用任何账户或服务。通过使用有关账户或服务,客户会被视为已确认同意遵守所有有关的适用条款。银行可于接受客户申请使用账户或服务前要求客户提供其所需数据。本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政策、 本行自身业务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客户的资信情况等)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申请。 客户理解本行并无义务接受客户的该等申请。
1.5 就申请任何账户或服务所递交的文件将不获发回。
1.6 银行与客户另有协议的,银行也可向客户事先通知后,有权终止任何账户或服务。
1.7 若一般条款(除本一般条款第 15.1 条之外) 与任何附加条款有任何差异, 就有关账户或服务而言,均以适用的附加条款为准。
2. 指示
2.1 银行获授权接受任何按照本第二条以书面或通过互联网,或银行认可的其他电子媒
介,或使用电话提出通过或就客户任何户口进行交易、使用或申请使用银行提供的任何账户或服务的指示,并按照此等指示行事。
2.2 第 2.1 条所指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任何账户或服务及终止任何账户或服务、 承兑任何支票、银票、 付款凭单、汇票及承付票、发出任何信用证、担保、赔偿及反担 保、对客户背书的任何票据进行贴现、 买卖或处理证券、外汇、利率交易或投资、 于客户户口提取任何或所有款项、或送交或处理银行不时代表客户保管的任何证券、 契据、文件或其他任何性质的财产、对客户任何户口、所有或任何客户的资产包括商誉及未缴股本进行按揭、 押记、 质押、 押货预支或产生留置权或其他抵押权益、 以保证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的债务、安排及接纳信贷、贷款、预支、 透支或银行给予客户的其他银行贷款账户、 授权任何人士就客户的任何户口发出指示、授权签署的人数及组成的任何更改及就贷款、客户任何指定户口发出指示的方式。
2.3 就任何客户户口发出的书面指示是指由客户或客户不时委任的授权签署人或客户的授权签署人或获客户授权委任授权签署人或以其他方式处理银行事宜的人士 (「 受委人 士 」)( 视乎情况而定) 以委托书中指定的有关签名样本签署的指示或于有关户口的其他指示的正本或传真本。
2.4 除第 2.3 条所提及外, 运用任何账户或服务的书面指示及就任何账户或服务提出的书面申请是指由客户或客户户口的一个或以上授权签署人签署的书面指示的正本或传真本。
2.5 第 2.1 条所指通过互联网或为银行所接受的其他电子媒介发出的指示及申请是指由能够:
(a) 引述与指示有关的客户户口的户口号码, 或若指示并非与任何客户户口有关,则引述客户任何一个户口的户口号码,或引述客户选择且经银行接受的其他身份标识符或登录名称;
(b) 引述被引述户口的个人密码(或其后不时经客户变更及银行接受的密码);
(c) 若银行要求,出示客户或任何有关的授权签署人或有关受委人士(如银行同意接纳受委人士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发出之指示)的电子签署;
(d) 出示或引述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即使有关委托书上有相反的要求,此第 2 .5 条仍然适用。
2.6 除非本行另行书面同意或本条款另有规定,本行仅接受客户本人的指示。客户授权他人向本行发出指示的,应为经其授权的指示负责。客户授权本行执行由客户发出或经客户授权发出的, 或本行合理认为是由客户发出或经客户授权发出的任何指示, 客户同意受该等指示约束并接受本行执行该等指示的结果。
2.7 银行有权拒绝接受任何透过电话发出的指示或申请,若该位发出指示的人士未能:
(a) 引述与指示有关客户户口的户口号码, 或若指示并非与任何客户户口有关,则引述客户任何一个户口的户口号码;
(b) 引述被引述户口的个人密码;
(c) 提供银行要求的其他数据。
银行可要求客户通过电话、互联网、其他电子媒介或其要求的其他方法确认任何指示。在收到客户的确认前,银行可拒绝接受或根据指示行事。
2.8 纵使有关指示本身具错误、 误解、 欺诈、 伪冒、 不清晰或未获正式授权, 银行获授权
接受及依照符合此第 2 条之指示而行事。
2.9 尽管本一般条款或相关附加条款内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银行可因有关客户的户口内存款不足、若银行认为在指示或申请中有任何含糊不清或出现任何抵触或不肯定之
处,或为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其定义见本一般条款第 15.1 条) 的目的或其他银行认定恰当的理由拒绝接受、依赖或依据任何指示或申请行事。 客户认同此举给予其更大的保障,尤其当指示或申请有欺诈的嫌疑。尽管本一般条款或相关附加条款内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银行可为预防犯罪或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的目的,于任何时候在没有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封锁或冻结客户的任何户口。
2.10 如客户账户的存款不足以支付任何款项或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本行可能拒绝按照客户的指示办事, 中止/ 终止客户指示,撤销/ 撤回客户指示,且本行不负相关责任, 不论客户是否收到有关本行此项决定的通知。
2.11 银行有权(但没有义务)就客户与银行员工的任何电话谈话进行录音, 而该等录音记录是终局并决定性的, 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银行可保留该等记录至其认为适当的时限,并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一段时间后自行处置该等记录。如银行与客户存有任何争议时,银行可将该等录音记录作为证据, 在此情况下, 客户放弃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所进行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对该等录音记录被采用为证据进行反对的权利。
2.12 任何因指示而产生的交易在银行完成有关交易时即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2.13 银行于任何营业日在其指定的截止时间后接收的指示,只会留待下一个银行不时决定及指定可按该等指示行事的营业日处理。 除非本一般条款及任何附加条款的有关条文或任何通知、通讯、 确认书、结单或附章所载有关账户及服务的其他文件另有明确,
「营业日」一词包括银行不时决定开门营业的时间。
2.14 客户应明白可能因未能预计的挤塞、开放和公开性质和其他原因,导致互联网未必是可靠的通讯媒介, 而这些不可靠性是在银行可控制范围之外。 这些因素可导致交易传送延误、错误数据传送、延误执行指示或执行指示与发出指示时的价位偏差,及银行客户在通讯上的误会和错误、传送缺失、 阻碍等。
2.15 客户同意其自己或促使其每个授权签署人及(如适用)受委人士于每次利用互联网向银行发出指示或申请后立即把浏览器的内存内之数据消除并关闭浏览器。
2.16 在遵从第 4.3 条下, 若由于任何通讯或计算机服务或系统发生故障、 失灵或机能故 障,或由于银行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事件或情况, 致使银行不能履行、 中断履行或延迟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任何传送失误的情况,银行无须就客户因此导致或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种类的责任。
2.17 银行可终止任何从客户户口付款的预设指示,若该预设指示连续二十四个月或银行所不时决定并事先通知客户的该其他期限未有执行。
3. 个人密码
3.1 银行可编配一个或以上的个人密码 (每一个为“ 密码” ) 予客户及其授权签署人及受委人士(如银行同意接纳受委人士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或电话发出之指示) 使其可通过自动柜员机、电话、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发出指示、使用客户的户口或其他账户或服务。客户承诺本人及促使其授权签署人及(如适用)受委人士将其个人密码保密,不将之告知他人,且在其得悉或怀疑其个人密码为他人所知后尽快通知银 行。
4. 责任豁免
4.1 在没有欺诈、 疏忽或故意过失或下述第 4 .2 及 4.3 条提及的原因的情况下, 银行及/或 任何银行集团公司无需对任何有关客户户口或银行提供的任何账户或服务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负任何责任, 包括下列各项:
(a) 客户户口的操作及银行提供的任何账户或服务;
(b) 由于任何原因银行账户或服务的提供受到限制或影响;
(c) 任何代理银行、 经纪、 代理人、 托管人或牵涉入任何交易的相关方的作为、 不 作为、疏忽或过失;
(d) 银行按照本一般条款及/或任何附加条款,按照客户的授权代表或代理人的指示行事, 并且银行基于合理判断而相信为客户或客户有关的授权签署人或( 如适用) 受委人士发出的指示,尽管该等指示有任何错误、误解、诈骗或欠缺清晰;
(e) 任何与服务有关的设备或装置的机械故障、电力故障、失灵、 停顿、运作中断或设 备或装置 的不足, 或任何天灾、 恐怖活动、 战争或延期偿付的宣布或任何其他不在本银行控制范围内的事宜;
(f) 银行采取本一般条款第 15.1 条所准许的任何行为或行使该条款下的任何权力。
4.2 客户承诺(a)将其个人密码存放在安全地方并促使其授权签署人及( 如适用) 受委人士 将其个人密码存放在安全地方。若客户及其各授权签署人及( 如适用)受委人士均秉诚行事及尽力保障其个人密码之安全, 客户将不须为任何经互联网或电子媒介发出的指示而导致的未经授权的交易负责; (b)当得悉或怀疑有未经授权人士获知其本身或任何其授权签署人或( 如适用)受委人士的个人密码或有未经授权的交易被执行时, 在可行的最短时间内知会银行,否则客户须为任何未经授权的交易负责;及(c)如客户或其任何授权签署人或(如适用)受委人士以欺诈手段或严重疏忽行事,包括未能妥善地保存其个人密码, 则须为所有损失负责。
4.3 尽管本条的其他规定,除第 4.2 条另有说明外, 客户无需为通过互联网或电子媒介发 出指示而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未经授权的交易负责(a)银行保安系统所未能防止的计算机罪案; (b)主要由银行方面引起的人为或系统错误直接造成的不妥当交易而引起的遗失或错误存放资金; 或(c)由银行造成遗漏或错误付款。 客户有权获银行发还因以上(a), (b)及(c)项造成的过期缴款而导致的利息及迟付罚款。
4.4 客户须赔偿银行所有因根据第 2 条发出的指示或银行未能或延迟执行任何该指示或因 执行本条之权利而直接或间接地衍生的法律行动、诉讼、索求、申索、责任、赔偿、损失、费用及开支, 并使银行不会因此而受损。此等赔偿将在客户的户口或一般条款或附加条款中止仍继续有效。本条并不适用于银行因第 4.3 条所述的未经授权交易而引起的损失。
4.5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本行不对客户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a) 因本行无法控制的原因,引致传送设施、 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非属本行的电子 系统)或设备发生操作上的故障、失灵或延误;
(b) 客户与本行之间在沟通上出现错误, 不论是由于沟通上的误解、 含糊不清或其他 原因,但本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除外;或
(c) 除本行明知的情形外, 本行接纳及执行任何未经授权的指示, 而该指示是本行基 于诚信相信是由客户做出的。
4.6 对于通过其或与其一起为客户进行交易的但与银行非关联的任何人士、合伙公司或公 司的过失或欺诈行为,或对于保管代理人、经纪或交易商的行为或遗漏或偿债能力,银行概不负责。然而,银行就客户对上述人士、合伙公司或公司的过失或欺诈行为所
提出之法律程序将尽力协助,但客户须支付银行该等法律程序所引起的全部费用及开支。
4.7 在没有欺诈、疏忽或故意过失行为的情况下,银行及其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均无 须就客户遭受的由于就开立、管理或维持任何账户或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所述交易的任何行为或遗漏(不论是否与银行采取本一般条款第 15 .1 条所准许的任何行为或行使该条款下的任何权力有关)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损失对客户负责,一般条款或任何适用的附加条款另有规定除外。
5. 结单及交易确认书
5.1 银行将就每宗经互联网、其他电子媒介或电话发出指示而达成的交易根据客户需要寄送交易确认书予客户。
5.2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如果账户已经睡眠/ 久悬, 或者, 自上次提供通知书后账户无任何交易,或者,本行政策、安全保障流程或任何监管机关的要求禁止本行提供通知书服务,本行将不提供通知书。
5.3 银行可能以纸质的形式也可能以电子的形式提供通知书或选择以其他方式将交易确认书及月结单寄送予客户。
5.4 客户应核实本银行发给客户的有关交易及/ 或其他事项的任何通知、对账单、记录、 证实书及证明书中任何记录,以及本银行通过适用于客户的对账方式向客户提供的任何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基于任何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伪造、 假冒签字、欺诈、无权
限、或客户 或任何其他人士的过失) 所产生的任何错误、 不一致、 不合规定、 不准确及未经授权的借记、 其他交易或记账( 统称「错误 」),并在 发现任何错误时立即书面通知本银行。除非客户在本银行发出包括相关记录的任何通知、 对账单、 记录、 证实书及证明书的九十天(或其载明的其他期限) 内将任何该等错误书面通知本银行, 否则该等通知、对账单、记录、证实书及证明书即对客户具有不可推翻的有效约束力,而客户无权基于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及/或记录未经客户授权) 就任何通知、对账单、记录、证实书及证明书中记录的任何交易及/或细节提出异议。
5.5 如银行提供的账户或服务信息有错误/遗漏, 银行有权以通知客户的方式随时修正有关错误/遗漏。 如在本行发出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 或通知中载明的其他期限) 未收到客户的异议,视为客户已经接受该修正。
5.6 除了以上所述及尽管有任何条文与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意义相反,即使月结单或交易确认书所列的买卖详情的任何不正确之处,不论有关不正确之处是否由于任何人士伪造文件、欺诈手段、缺乏授权、疏忽或其他原因所引起, 银行均无须对有关月结单或交易确认书所列的买卖详情的申索负责。
5.7 除上文规定或除非规管法律、法规或操守守则规定外,银行并无责任答应客户索取与其任何户口有关的任何结单、确认书或资料的要求,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特别是,银行并无责任提供任何与客户的任何不活动户口有关的结单、 确认书或资料。 在无损前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即使银行同意答应客户的要求,银行可征收其认为恰当的费用或开支。
6. 抵销权、 留置权及资金运用
6.1 在不损害(现有或将来设立的)任何留置权、 抵押权、 质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情况 下, 除本银行可行使的所有其他权利及补救方法外, 本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在不经事
先通知客户或取得客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 随时合并或综合客户名下所有或任何账户 (或任何其他由客户联名或个别持有的账户), 及抵销或转移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内余 额, 以偿还客户对本银行在任何账户或任何服务项下或其他任何方式的义务、 债务或责任, 不论该等义务、 债务或责任为连带或单独的、 基本或从属的, 亦不论是否需要通过其他个人银行营业网点执行, 或账户内款项与该等义务、 债务或责任是否为同一币种。客户在此同意并授权银行执行(或要求执行)任何必要的转账及货币兑换。 就联名账户而言, 银行有权将联名账户中的存款余额抵销任一联名客户所欠本银行的该等义务、债务或责任。
6.2 银行有权留置客户通过任何途径由本银行(不论何故)持有或控制的任何现有和将来的 财产, 作为客户对银行的任何义务、 债务或责任的持续性担保, 直至该等义务、 债务或责任已完全清偿。 银行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出售该等财产, 并在扣除开支后, 将所获款项用作偿还客户对银行的任何义务、 债务及责任(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拍卖费及差旅费等)。 如该等款项不足以偿付客户对本银行的所欠款项, 客户应一经本银行要求立即补足其差额。
6.3 尽管客户本意拨用资金,银行有权在支付款项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使用银行或在其他 情况下银行管有或控制客户的户口以偿还银行认为恰当的客户债务部份的任何款项。
6.4 倘有关的合并、抵销或转移涉及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有关兑换须根据银行 兑换日的现行兑换率进行必要的货币兑换﹙有关资料将应客户要求而提供﹚ 。
7. 费用及手续费
7.1 客户须不时就其使用银行之账户及服务支付银行订明的有关费用及手续费。银行订明 的费用及手续费列于银行现行的银行服务收费表中。
7.2 银行可在给予客户事先通知后修订适用于任何被客户使用的账户及服务的费用及手续 费。
7.3 若客户未支付有关费用,银行有权直接从客户在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主动扣收。
7.4 客户须保持其各户口内至少存有由银行订明的最低存款额, 否则银行可向其征收银行 不时规定的手续费。 银行亦可因客户户口在银行指定的一段连续时间内没有交易进行 (派息或支付费用及手续费除外)向客户征收手续费。
7.5 客户需支付银行执行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或客户及银行不时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合 理费用及开支。
8. 存款
8.1 银行是否接受外币支票、票据、银票及其他票据的缴存将由银行酌情决定,并取决于当时通行的法律及监管收取外币银票及支票的规则及银行的条款。银行接受支票或其他票据(包括汇入汇款,以适用者为准) 并将其入账之日起才计算利息。 客户可向本行查询以确认将支票或其他票据(包括汇入汇款)存入账户通常所需的结算时间。 本行有权从账户扣除因其后未获兑现而遭退回的票据的价值。
8.2 客户所存票据和汇入汇款,本行将尽可能于即日办理,但客户于结算截止时间后( 各分支行的结算截止时间均有不同)存入的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或汇入汇款, 可能无法及时即日办理, 从而延至下一个营业日与其他银行交收结算。
8.3 客户可于由银行不时指定的银行分支行行存款。
8.4 银行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客户的存款, 或限制存款数额并退还全部或部分有意储存于本行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银行无需向客户披露或给予任何理由, 亦无需就此承担责任。
8.5 若须就任何户口支付利息,利息将以银行不时决定的利息的计算基准利率计算。 任何户口的任何借方结余均将以相同基准计算。
8.6 银行保留按其酌情权认为合适的方式, 对任何户口的贷方结余征收存款收费或对大额现金或支票存款收取服务费。
9. 提款
9.1 提款只会在客户有关户口有足够之结算金额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9.2 客户同意银行无需为因兑换或转账限制、 征收、非自愿转账( 包括本一般条款第 15.1(h)条所预期的 )、 战争、 罢工或银行控制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因素而引致的减值或资金不足向客户负任何责任,而银行的其他分行、附属机构或成员亦无需为上述事项负责。银行亦可以客户户口货币以外之其他货币付款予客户。
9.3 客户同意若转账款项,传送该款项的风险在各方面而言均完全由客户独立承担, 而银行不应就任何信息传送中可能发生或任何邮件、电报、无线电报通讯或电报公司、 互联网服务供货商或银行、银行的通讯员、 代理人或分销代理人或前述的任何雇员的误解而造成或因银行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引致的任何毁坏、中断、遗漏、错误、疏忽、错失、谬误或延迟负责。
9.4 银行可就客户提款在账户中扣除 a)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银行承担代扣义务的各类税项; b)以及根据银行服务收费表中客户就产品及服务应向银行支付的收费或费用的总额、利息、罚金或任何其他应由客户承担的成本。
9.5 客户可于银行不时指定的分行及银行不时指定的其他银行的该等办事处提取现金。 在指定银行的办事处提取现金将由该(等) 银行作为银行的代理人代为进行。
9.6 在不限制银行在任何附加条款项下的酌情决定权的原则下, 客户应按要求及时将资金存入银行,使银行能够清偿为客户进行或将进行的交易而引致或将引致的任可债项,及应银行要求付还银行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包括任何银行已经以其资金向机关(其定义见本一般条款第 15.1 条) 支付应属于但当时并非本一般条款第 15.1 条所定义的已收取款项的任何金额) 并结清任何借项余额。
9.7 银行有权 (但没有义务) 安排任何户口中款项进行货币兑换, 以结清其为客户进行或将进行的交易所引致或将引致的任何债项,或支付银行对客户的责任,或安排出售证券或其他情况下所收到的金额进行货币兑换,以存入户口。
9.8 大额现金或以外币提款需事先由客户通知银行并取决于银行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及有关的货币。银行保留权利在客户未能提供银行认为满意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若银行对指示的真实性具任何怀疑时拒绝执行任何提款的指示。
9.9 银行有权酌情决定以下列任何方式或两种或以上组合的方式支付客户从任何户口中提取的金额:
(a) 以有关户口的货币提供现金;
(b) 按客户所提款账户的货币或按本银行当时适用的买入汇率兑换的人民币或本银行当时可以提供外币现钞的其他货币支付现金;
(c) 根据客户书面指示, 按客户所提款账户的货币将相应款项转账至任何其他账户;
(d) 向客户签发本银行的本票;
(e) 向客户签发由本银行的海外代理行支付、 以支付货币为单位的汇票; 及/或
(f) 其他本银行以其自行决定认为合适的方式。 10 . 一般信贷提供
10.1 为确保客户履行本一般条款及附加条款及偿还其欠下银行任何性质及不论其为现在或将来、共同或个别、 直接或间接、实际或或有的债务,客户现以实益拥有人的身份以第一固定押记将其于该等户口的权利、 所有权及利益、其衍生的利息、股息及有关利益以及其他由银行代其管有的资产抵押予银行及给予银行第一优先抵押利益。上述抵押属持续性抵押, 即使客户被清盘、与他人达成债务重整协议、无偿债能力、进行破产管理、破产、死亡、出现其他类型的无行为能力,又或客户实时结清户口或提取款项,抵押仍然全力生效。此抵押为一项新增的抵押,并不取代亦不应与银行现有或将 有的其他抵押、担保、弥偿权利或保偿合并,或对以上各项做出任何影响。
若客户未能遵守此等一般条款或任何其他附加条款或未能向银行支付及履行任何债项及责任,银行可不再提出还款要求、法律程序或任何其他行动,随时以银行认为合适的方式变现、处置或出售客户在银行的任何户口的任何资产及由银行为客户保存的任何其他资产,以用作偿还及履行客户对银行的任何债项及责任,而不受任何申索或其他权利所影响。银行无需就客户因该变现、处置或出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负责, 不论该损失因任何理由导致,亦不论是否可以或可能透过延迟或提前变现、处置或出售日期而取得较佳价格。
10.2 除非及直至客户完全及无条件地清还其结欠银行的所有,不论为任何性质、为现在或将来、共同或个别、 直接或间接、实际或或有的债项及债务, 客户将无权从其客户户口提取款项或银行管有的任何资产。
10.3 客户同意不会于其欠付银行债项 ( 现在或将来、 共同或个别、 直接或间接、 实际或有性质的债项) 期间, 将其于银行户口的任何部分或由银行管有的任何资产或出售此等资产所得的收益抵押、转让、变买、转移或使其负上产权负担或赋予任何第三方上述资产的权利。
10.4 客户不可撤回委派银行作为其代理, 并以其名义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客户签署、 交付、完成及做出所有规定或银行认为合适以根据此等条款履行其任何职务及赋予的抵押文件、行为及事项。 客户追认及同意确定及追认任何委托人可合法履行或签署的文件、行为及事项。
11 . 户口的联系
11.1 客户可根据银行的同意,要求银行将以下任何户口联系: (a) 客户为单一持有人的所有户口; (b) 全部由客户与他人共同持有, 而客户本身或任何构成客户的人士为授权签署人可单独操纵的户口。
11.2 任何户口根据第 11 .1 条一经联系,有关联系户口的任何授权签署人或个人密码持有人均可使用各联系户口及从联系户口进行提款或转账,即使其本身并非为提款或转账的支账户口的授权签署人或个人密码的持有人。
11.3 客户接纳银行提供户口联系服务乃为使客户对其户口及资金的处理有更大灵活性及更佳的管理。银行不会为由户口联系而衍生的损失、资金提取、 投资或户口资料的披露 而负上责任,除非此损失、资金提取、 投资或户口资料的披露直接及主要因银行方面的疏忽或故意过失而引起。
12 . 负债
12.1 客户同意因相关用途 (包括用于法律程序之用)由银行所发出列明客户到期须支付银行的金额或利率、汇率等均为最终及不可推翻的。
12.2 银行有权聘请外部催收机构收回客户一切应付而未付之款项。 客户有义务承担本行聘请外部催收机构或其指定代理所涉及之一切合理收费及支出、 以及银行因追讨欠款涉及之 一切合理之律师费及开销。
12.3 客户于信贷期限内在还款或供款方面有任何困难应尽快通知银行。 13 . 投资及其他数据
13.1 客户要求银行不时联系客户,以提供客户感兴趣之金融、投资及其他数据或投资机会。客户明白:
(a) 银行无须向客户提供任何投资资料; 即使银行提供该等资料, 并不代表银行作为投资顾问;
(b) 提供予客户的任何资料或建议均源于银行认为可靠的数据源; 然而,银行并不会为该等数据或建议的真确性、时间性、完整性或可靠性做出任何xx或保证;
(c) 客户从银行收到任何资料或建议后,将按其个人酌情权决定是否进行任何投资;
(d) 银行对客户在收到数据或建议后进行之任何投资的结果或表现均不做出任何xx及保证。
13.2 在任何情况下,银行均不会对客户使用或依靠银行提供的任何数据或建议所引起或有 关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及费用而负责任,除非此损失、 损害、开支及费用直接及主要因银行方面的疏忽或故意过失而引起。
13.3 由银行所报的任何汇率、利率、证券价格或类似性质的其他数据均只供客户参考用。除非银行已确认已进行有关交易,否则上述的资料对银行不会构成约束力。
13.4 如果提供报告和数据会违反任何政府或管理当局任何法律、 规定、要求或指示 (不论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银行将无需提供该等报告和资料。
14 . 于互联网或其他媒介提供的数据
在不损害第 13.1 条之情况下, 就银行在互联网或其他媒介上提供的任何数据, 客户同意如下:
(a) 该等数据可能不准确、不正确、过时或不完整;
(b) 该等资料并不构成游说客户购买或出售任何证券、信托、基金或其他投资;
(c) 客户通过银行的任何网址所提供的联系地址进入其他网址均须自行承担风险。银行对于该等网址所载任何数据的准确性、 时限、完整性或可靠性均不会做出任何保 证;
(d) 任何银行网址的数据及内容存在的所有权 (包括版权) 均为银行的独有财产; 在未得到银行的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可再造、派发或刊登该等资料。
15 . 个人资料
15.1 提供数据
(a) 客户必须在银行不时要求下,以银行要求的形式及时限内向银行提供其个人信息,并在银行合理要求下,以该形式及在该时限内提供任何同意人的个人信息。该等资料是银行提供其账户及服务予客户或银行及任何银行集团公司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所必须的。在此等条款内,
i. “ 个人信息 ” 指: (i) 当客户及任何同意人为个人时,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 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 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
期、身份证件信息( 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护照、临时身份 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士兵证、军官证、警官证、 台湾居民来 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民留证 )、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户信息、 财产状况、位置信息; (ii) 当客户及任何同意人为法团
/实体,其成立日期及地址、注册地或营业地点、税务编号、 税务状况、税 务居住权及银行可能合理要求有关客户、 同意人及其各自的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实益拥有人的其他数据。
ii. “ 同意人” 指客户及客户以外对客户任何户口内的款项享有实益权益或经 济利益的任何人、 独资经营、合伙经营、 法人团体、信托或其他实体
( “ 人士” )。 为免生疑问, 此字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 股东或职员、合伙经营中的合伙人、独资经营者、受托人、财产授予人或信托的保护人 或受益人、指定户口的户口持有人、指定付款的受款人、客户的大股东、 控权人士、或实益拥有人、客户的代表、 代理人或代名人、 或与客户存有 按银行独有酌情权认为与其与银行之间的关系相关的关系的任何其他个人 或实体。 就前述句子而言, “ 大股东” 包括任何有权享有一个实体多于 10% 的盈利或资本或一个实体多于 10% 的股份或实益权益的人。
iii. “ 适用法律及法规” 指就下列各项银行需遵从的责任﹕ (i) 任何适用的本地或海外法律、条例、法规、规例、要求、请求、指引及操作守则,不论 是否与两个或以上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或监管机关之间的跨政府协议有关; 及 (ii)银行( 或任何银行集团公司)与任何国家、 州或地方政府及其任何政治分部或海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机构、机关、部门(属司法或行
政)、 监管或自我监管组织、 执法机关、 法院、 中央银行或税务机关( “ 机关” ) 之间的任何协议。
(b) 如客户及任何同意人( 如适用)的个人信息有任何发生任何变化, 客户应当在变化发生前合理期限内提前以书面方式或本 行接受的其他方式告知银行, 或者, 在无法提前告知的情况下, 客户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立即告知银行。
(c) 客户必须填妥、签署及做出并(如适用) 促使任何同意人填妥、 签署及做出, 银行为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的目的而不时合理要求的与客户在本一般条款第 15.1(a)- (d)条下的责任有关的该等文件及事项。
(d) 客户同意如银行合理认为对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方面为恰当, 银行可直接要求任何同意人(而在此情况下客户将促使有关同意人)提供或确认其个人信息是否准确。
披露资料
(e) 客户同意任何银行集团公司(包括银行在内)及银行或任何银行集团公司所选择为其提供服务的任何第三方( “ 第三方服务供货商 ” )可为确保银行或任何银行集 团公司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而在任何时候(不论在境内或境外、在本合约终止之前或之后)使用、保留及向任何机关披露其及任何同意人的税务数据(即使有关税务 数据可能会被转移至未有妥善订立充足的个人资料私隐法律的司法管辖区)。为免 生疑问,客户免除, 并在银行合理要求下同意促使任何同意人免除,任何可能会阻碍银行或任何银行集团公司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以前述方式使用、保留及披露税务数据的能力的任何适用限制。在此等条款内,
i. “ 税务资料 ” 就客户及任何同意人而言, 指: (i) 直接或间接关于客户及任何同意人的税务状况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及银行可能不时要求或客户及任何同意人可能不时提供的随附结单、 豁免及同意); (ii)客户及任何同意人的个人信息; 及 (iii)户口资料;
ii. “ 户口资料 ” 指与客户的任何户口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号 码、户口结余或价值、收款总额、 提款及向该等户口存入或从该等户口提取的款项。
(f) 客户须就其向银行集团公司(包括银行在内) 及任何第三方服务供货商提供同意人的税务数据及前述各方使用、保留及披露该税务数据,取得或( 视乎情况而定)已取 得各同意人的同意。
(g) 客户同意因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方面的需要,银行可直接要求任何同意人同意本一般条款第 15.1(e)条所述的使用、 保留及披露及/或免除适用于前述的使用、 保留及披露的任何限制, 而在此情况下客户将促使有关同意人予以同意及/或免除。
未能提供数据
(h) 客户如未能向银行提供本第 15.1 条所提述的数据可导致银行不能为客户提供任何账户或服务。尽管本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内及任何其他条款的有规定,客 户同意:
i. 如客户未能遵从其在本一般条款第 15 .1 (a)-(g)条下的责任;
ii. 如任何同意人未能遵从银行在本一般条款第 15.1(a)-(g)条中的规定;
iii. 如个人信息(不论是客户或任何同意人的个人信息)不准确、 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或
iv. 银行或任何银行集团公司按适用法律及法规要求向税务机关披露客户及/或任何同意人的税务资料的能力因任何理由而受阻(因法律要求或其他原
因),
银行可随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银行全权酌情决定为确保银行及任何银行集团公 司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而必须采取的行动:
(1) 从向客户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或从客户的任何户口中,扣减或预扣款项, 有关扣减或预扣金额是为遵照适用法律及法规,就预扣税、 利息税、增 值税、任何物业出售或处置税、征税或任何其他合法收取款项,而需扣
减或预扣的金额( “ 已收取款项” ), 并向税务机关支付该等已收取款项或在适用法律及法规所准许的情况下, 以托管形式持有该等已收取款 项,而在任何情况下,银行将没有义务向客户补足或补偿该等已收取款 项;
(2) 限制或冻结客户的户口、将银行在客户的任何户口下的全部或部分权
利、权益及责任或该等户口内的任何款项转移给任何银行集团公司、及/或向客户发出通知完全或部分关闭客户的任何户口及终止与客户的银行 关系;
(3) (在客户的户口关闭前或后)向有关机关提供为确保银行及银行集团公司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所需的关于客户及/ 或任何同意人的税务资料 (即使 有关税务资料可能会被转移至未有妥善订立充足的个人资料私隐法律的 司法管辖区);及
(4) 采取任何必需或对银行有帮助的行为, 以执行银行在本一般条款第 15.1(h)条下的任何权利。
15.2 若客户为个人,其可于任何时间(a) 联络银行并在支付银行征收的费用后取得客户的个人资料; (b) 在出示银行认为满意的证据下要求银行更改有关客户任何不准确的资料; (c) 确定银行有关个人资料银行的政策及惯例; (d) 要求银行通知客户银行一般向信用参考公司提供的数据项及在客户未能还款时向收账公司提供的数据; (e) 要求银行向客户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以向有关的信用参考公司或收账公司提出取阅及更改有关资料的要求; 及 (f) 在不收取费用下要求银行停止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作推广之用。
15.3 银行将不时向客户发出有关客户资料的通知。最新版本的通知亦不时会刊登于银行的网页中。在不影响本一般条款第 15.1 条的情况下及除该条款之外, 银行可使用客户的数据作不时列于该通知所列的目的及向该通知内不时所列的人士披露有关资料。
15.4 在不影响本一般条款第 15.1 条的情况下及除该条款之外, 客户同意银行可向已发出或建议发出保证或第三方抵押以保证客户债务的任何人士提供一份证明获保证或抵押责任的合同或合同摘要、向客户发出的正式逾期付款催收书、 月结单、确认书及有关客户,而银行认为合适的其他资料。
15.5 客户在向银行提供其咨询人姓名及其他个人资料前需先取得该咨询人的事先同意。 16 . 联名及合伙人户口
16.1 就有关由两位或以上人士名义开立的户口而言 (a) 联名户口持有人就有关该户口的所有协议、义务、权力、权利及债务须为共同及各别承担; (b) 在任何联名户口持有人逝世时,该户口之贷项结余 (若有) , 及联名户口持有人以联名形式持有的任何种类的投资及财产在适用法律未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归其他尚存者所有; (c) 贷项结余及户口中的所有财产应由客户以联权共有人的身份持有。
16.2 若客户为合伙人, (a) 每位组成客户人士均需为客户的所有协议、 义务、 权力、 权利及债务须为共同及各别地承担责任; (b) 尽管由于逝世、清盘、退休、伤残或加入新合伙人而影响客户的章程、名称或成员或发生任何其他事件解散合伙人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客户根据一般条款及任何附加条款中的责任, 此等条款须继续对客户具约束力;
(c) 由于逝世或其他原因令致任何合伙人停止成为客户合伙的成员, 银行可在没有收到客户或组成客户的任何人士、组成客户的任何人士的遗产代理人或信托人的相反指
示下,当作当时尚存或继承之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有全权经营合伙的业务。 17 . 终止服务
17.1 若客户的任何户口结余维持少于银行所定的最低结存限额, 或账户的维持或操作违反本条款的任何部分或本银行的任何其他规定,则银行有权在发出事先通知后取消该户口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银行亦可事先通知客户,但在无须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取消任何客户的户口或终止任何服务。如有需要,有关通知可立即生效。为免生疑问,客户确认银行极可能只会在特殊情况下行使该权利,例如以预防犯罪或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客户户口被取消后 ,(除本一般 条款第 15.1(h)条另有说明外) 银行可从该户口结余中扣取有关的收费(包括银行已经以其资金向机关支付应属于但当时并非已收取款项的任何金额) 后将余额划转至客户指定他行账户中。 此后,银行将不再就该户口对客户负责任。
17.2 若客户未能符合银行所不时订明适用于所有具备一特定身份的客户之条件,银行可随时宣布终止客户该身份。在客户的特定身份被终止的情况下, 客户应无权享有银行一般具备该特定身份之客户提供之权利。 尽管客户该身份已被终止,客户仍可继续使用银行根据综合章则及条件而向其提供之任何账户或服务。
18 . 通讯
18.1 任何客户给予的指示或通知将待银行确实收到后方为生效, 且为不可撤回。
18.2 若任何规定由银行向客户发出的通知、 通讯、确认书或结单已注明由客户或组成客户的任何一位人士或客户的任何授权代表收件并寄往留存在银行所知悉的客户任一地 址、电邮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目的地, 则视为已经发出; 银行派专人交付的任何通知、通讯、确认书或结单在交付时须视为已经发出;而由银行选择以专人送递、 挂号或普通邮递服务方式发送的任何通知、 通讯、确认书或结单在邮寄后须视为已实时发出;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情况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发出的任何通知、 通 讯、确认书或结单在传送时须视作已经发出。
18.3 客户将就月结单、 确认书、通知或通讯应送往的地址、电邮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目的地有任何更改发生前合理期限内提前以书面方式或本行接受的其他方式告知本行,或者,在无法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客户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立 即告知本行。
18.4 客户同意银行可以任何电子方式向其发送任何结单、确认书、 通知或通讯。 19 . 代存保留邮件服务
若银行同意向客户提供代存邮件服务, 客户应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接收及代存所有寄送 予客户的通知书、 通讯、确认书及结单, 直至客户或客户的授权代表提取为止。 银行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客户在银行不时订定的期间内未有提取的任何通知书、 通讯、确认书及结单。 客户接受代存邮件服务的所有后果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延迟、失误、欺诈或伪冒的风险。客户兹就与之有关的所有申索、 损毁、索偿、诉讼、 费用及损失对银行作补偿,除非此申索、损毁、索偿、诉讼、费用及损失直接及主要因银行方面的疏忽或故意过失而引起。
20 . 其他
20.1 若载于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的一项或超过一项条款, 依照任何司法管辖地之适用法律在任何方面成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则其余条款 的有效性、 合法性或可执
行性,或该等条款在其他司法管辖地适用法律下的有效性、 合法性或可执行性, 均不受任何影响或损害。
20.2 (a) 一般条款及任何适用的附加条款对银行、 客户及其个别承继人、银行于一般条款及附加条款下的部份或全部权利或义务的获准受让人 (遵从第 20 .2 条的规定获准转 让的受让人) , 均具约束力。
(b) 客户不可转让或转移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下的所有或任何权利或义务。
(c) 在不影响银行在本一般条款第 15.1(h)条下的权力的情况下及除该等权力之外, 银行可转让所有或部份一般条款下银行的权利、利益及责任予其认为合适的该 (等)人士,并向潜在的承让人或任何建议就有关上述事项与银行达成合约安排的任何其他人士披露银行认为为了上述合约安排目的而合适披露有关客户的资料。
20.3 银行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有关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之权利、权力或特权均不当作为放弃,或单一或部份行使、执行或放弃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均不会妨碍银行进一步行使、执行、 或行使或执行根据此等条款的任何其他权利、 权力或特权。
20.4 客户兹同意于任何时间及不时在其支付费用下实时签署、盖印或交付所有进一步的文件,及采取所有必须或银行要求以履行一般条款或任何适用附加条款目的所有进一步行动。
20.5 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内并无载有任何条文规定银行提供或继续任何银行账户、 其他融通或服务予客户。银行可向客户发出合理的事先通知终止此等条款。任何附加条款的终止不会终止一般条款,但一般条款的终止将自动终止所有适用的附加条款。
20.6 若客户选择使用其图章或印章代替或附加于签署之外以操作其任何户口,客户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风险及损失的全部责任。特别是,银行并无责任确保指示所列的图章或印章的尺寸与银行就相关户口所保存的式样相同。若图章或印章遗失,客户亦必须通知银行。
20.7 银行及客户应在任何时间对一般条款保密(除非客户因遵守本一般条款第 15.1 条的规 定而须通知任何同意人有关银行在该条下的权力 )。在不影响 本一般条款第 15.1 条的 情况下及除该条款之外,客户同意若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可向其提供有关客户的资料、银行按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提供的服务及客户资产的资料, 以协助调查。
20.8 鉴于银行承诺会就一般条款或任何适用于客户使用的账户或服务的附加条款的重大更改,或一般条款或任何适用附加条款所列的主要业务地址的更改通知客户,客户承诺会立即(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有关更改或增补日起计三十天) 以书面通知银行其不时向银行提供的资料的任何更改或增补。
20.9 客户应负责就根据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进行或结算的任何交易(包括任何已收取款项或任何银行已经以其资金向相关机构支付应属于但当时并非已收取款项的任何金额)向任何有关部门 (不论是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 进行必要的一切存盘、 纳税申报和报告及支付所有未付的缴款、税项、 进口税、征税或关税, 或由根据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提供的各项服务引起或与此有关的任何其他责任或款项,包括就转让任何证券的印花税。
20.10 银行可在与客户获提供的任何账户或服务有关的任何文件正本获处理后进行销毁。 银行以缩微胶卷、扫描或其他纪录方式保存的该等文件应为最终及对客户具约束力。 银行亦可在其认为恰当的该段期间后将以缩微胶卷、扫描或其他纪录方式保存的该等文
件销毁。
21 . 转授
21.1 银行可按其酌情权在任何时候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相关账户、 服务和/或本条款与条件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和/或义务。
21.2 在不影响本一般条款第 15.1(e)条的情况下及除该条款之外, 银行获授权披露有关客户或客户使用任何服务的数据予银行委派向其提供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士 (包括大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成员) ,但有关披露必须是为有关人士向银行提供服务所需的。
21.3 客户确认银行可不时与第三方服务供货商或其任何关联公司, 就其运作及功能的某部份做出外包安排。 银行会就其做出任何其他涉及向服务供货商透露客户数据的重要外包安排知会客户。
21 .4 银行不会向其他任何公司、 组织和个人共享或转让客户的个人信息, 但如业务需要,我行会向客户告知共享个人信息的目的、 数据接收方的类型并获得客户的明确同意。
21 .5 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商业惯例, 在合并、 收购、 资产转让等类似交易中, 如涉及到个人信息转让, 我行会要求新的持有个人信息的公司、 组织继续受隐私政策的约束,否则我行将要求该公司、组织重新向客户征求授权同意。
22 . 修改
当本条款的相关变更涉及增加本银行收费及/或影响客户的责任及义务时, 银行将给予客户预先通知, 相关变更在本银行控制范围以外的除外。 当涉及其他变更, 银行会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客户。该等通知将以本银行自行认为适合的方式或按照监管要求发
出。如客户未在该等通知到期前关闭其相关账户, 即视为同意该等变更或修订。 23 . 管治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23.1 一般条款及任何特别条款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含香港、 澳门及台湾地区) 所管治,并据其解释。 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 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23.2 每项交易,其投资或文件均受限于进行上述事项地点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及所有有关政府及其他监察团体及代理的规则、 规例、指引、政策及指示。
附 章
活期存款账户附加条款
1. “ 活期存款账户” 指可以在任何时间存入或支取任意金额的存款账户, 但支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活期账户的余额。
2. 每个活期存款账户的首次存款不可少于银行不时确定的最低金额。 除法律、 法规和规章禁止外, 若账户余额低于本行不时确定的存款额, 银行有权根据不时确定的费率收取手续费。
3. 活期存款账户的利息按每日账户余额计算, 其利率为由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范
围(若有) 内确定的、 在银行营业场所内及/ 或相关媒体上公布的( 但本银行与客户另行协商确定的除外)、 适用于当日(如为外汇活期存款)或相关结息日(如人民币活期存 款)的活期存款利率。 计息期间及方式由本行依法不时决定, 利息将拨入该活期帐户 内。
4 . 客户可于银行提供有关服务的营业时间, 在银行的任何分支行出示相关卡/折连同银行所规定的提款单据从活期存款账户提款。
5 . 银行保留权利在从任何活期存款账户提取任何款项前, 要求出示客户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6 . 在适当地提前通知下, 对存款货币的支取受本行有关现钞服务不时提供之币种所限制。本行保留以现钞、电汇、本票、汇票或其他方式支付存款的权利。
通知及定期存款账户附加条款
1. 客户可以银行及客户在设立有关存款前双方同意的货币、本金金额及利率及 (在定期存款的情况下) 到期日设立一项或多项通知存款或定期存款。
2. 除非银行与客户另行协议, 定期存款应当按照银行在账户开立日公布的对相应存期的定 期存款适用利息计算。 在整个存期内的利息将自存期的第一天开始( 包括该日)至到期日为止( 不包括该日)按照银行根据适用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不时确定的单利利率计算。
3. 通知存款的利息将按照本行在取款日公布的、对相应期限的通知存款适用的利率和存款的 实际期限计算并且连同未付的本金一起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通知存款的利息将按照活期账户适用的利率计息:
( a) 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 支取部分按活期账户适用利率计息;
( b) 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 支取部分按活期账户适用利率计息;
( c)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 支取部分按活期账户适用利率计息;
( d) 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 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账户适用利率计息;
( e) 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 支取部分按活期账户适用利率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通知存款的利息在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a)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
(b) 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
4. 客户可在向银行发出事先通知后提取通知存款,通知应在银行就有关通知存款约定的提款通知期间前发出。
5. 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可以支取全部金额或支取部分金额一次。 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的金额,其利息将按照本行在该支取之日公布的对活期账户适用的利息计付, 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原定 期存款所定利息计付利息。
6 . 若定期存款的到期日为银行的非营业日﹙ 包括但不限于提款及转拨有关款项 ﹚, 有关的续期或提取指示将于下一个可执行有关指示的营业日﹙定义见一般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