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地方财政果树树体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
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桃树、杏树、苹果树、梨树、樱桃树、葡萄树、核桃树、栗子树、xxx、xxx、红果树、枣树等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果树,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二、果树应在正常挂果期间,如超过此范围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说明;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五、有果园混栽现象,总承保面积不能超过整个连片面积。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果树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果树树体死亡或主干枝折断,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死亡果树树体或折断主干枝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冰雹、冻灾、旱灾、六级(含)以上风;二、暴雨形成的洪涝;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四、野生动物毁损。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果树树体死亡或主干枝折断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保险责任以外的其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人为因素等原因所造成的果树树体死亡或主枝折断;
三、果树所结果品的损失;
四、果树正常的自然死亡或淘汰;
五、因技术管理不当及农药、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不当形成的果树树体死亡;
六、因果园管理需要(包括调整植株间距、采光等)而对树枝和树干进行修剪、间伐所造成的主枝折断或果树树体死亡;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第五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照果树树种确定。
树种 | 保险金额(元/亩) |
桃树、葡萄树、xx、xxx、xxx、红果树、枣树 | 4000 |
苹果树、梨树、樱桃树、核桃树、栗子树 | 6000 |
保险期限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 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因情形复杂无法确认果树树体是否死亡的,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并确定最终损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人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保险人不得以虚假赔案或虚增赔款金额的方式变相支出费用。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对于被保险人直接投保的,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的,应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相关证明。对于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等代投保的,应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等机构出具盖章确认的投保清单。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以唯一名称投保, 不得随意变更投保人姓名, 或以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通过虚构投保关系或者伪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获取参保资格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因果园停止种植, 清理完所有标的后, 投保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退保申请材料,向保险人申请退还完成清场之日起的剩余保险费。
退保保险费=(保险金额-已赔付金额)×保险费率×未到期退保天数÷保单保险期间天数
第十四条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做好田间管理,保障果树树体的正常生长。
第 十 七 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 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人说明树体的受灾损失情况,并配合保险人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和改种。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赔偿标准:
一、保险果树树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果树树体死亡, 保险人根据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部分死亡:即保险果树树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部分树体不能恢复生长,判定树体死亡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二)全部死亡:即保险果树树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单位面积内全部树体均不能恢复生长,且判定树体死亡的,按每亩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二、保险果树树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果树树体主干枝折断,失去生长活力,保险人根据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株保险金额×损失率)
每株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损失率=折断的主干枝数÷总主干枝数
三、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以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为上限。
四、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树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树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树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五、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果树树体死亡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并经农林技术部门共同确定最终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其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并影响其享受相关惠农政策;情节严重者, 保险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合下列释义:
野生动物毁损:是指野猪、狼、猪獾、狗獾、豹猫、xx等造成的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