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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人机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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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备-企财险)【2024】(主) 016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合法拥有、保管、控制或使用无人机(见释义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无人机及其附属设备,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区域范围内,由于意外事故(见释义二)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失的,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率)后,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对下列任何情形或由于下列任何情形所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论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任何零配件的自然磨损、渐进损坏、机械故障、内在缺陷或失灵,以及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损失;
(二)任何有渐进或累积效应的因素对任何零配件造成的损失;
(三)无人机的失窃或丢失导致的损失;
(四)自行改装、未按规范组装、装卸、存放所造成的对被保险无人机的损坏;
(五)被保险无人机用于非法目的;
(六)被保险无人机的飞行范围超出保险合同中的规定,但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除外;
(七)被保险无人机由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操作人员操控飞行期间发生的损失;
(八)无人机操作人员不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的;
(九)无人机操作人员违反被保险无人机操作要求或适航(见释义三)规定;
(十)无人机操作人员未按照被保险无人机的使用规范对被保险无人机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的;
(十一)无人机操作人员未对被保险无人机受损部件进行更换,或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无人机存在故障和问题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或操控被保险无人机的;
(十二)无人机挂载超出其性能规定承载能力的设备或物体的;
(十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被保险无人机操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十四)利用被保险无人机从事违法或违规活动;
(十五)被保险无人机搭载于其他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发生事故;
(十六)被保险无人机出厂时未经检测或经检测属于不合格产品的;
(十七)被保险无人机型号、序列号与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不符,或被涂改、缺失、无法辨识的;
(十八)自然灾害(释义四)造成的损失;
(十九)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十)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电子或电磁干扰、噪音(不论人耳是否能听到)、振动、音震及其他相关现象;
(二十一)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二)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三)任何数据损失;
(四)提高、改善保险产品技术标准、使用性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未在保险人指定或书面同意的服务商处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可向被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先应约定无人机保险价值,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等于保险价值。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如果作为本保险合同订立基础的风险性质或风险状况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除非保险人已表示接受该风险变更,否则由此风险变更引发的损失索赔将不能从本保险合同下获得赔偿。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在行业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行业规范或惯例。制定并实施有效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必要合理的预防及风控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且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相应的保护措施。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应遵守管理当局发布的涉及被保险无人机安全运行的全部有关航空飞行和适航的法令和要求,并保证满足以下条件:
每次飞行开始时,被保险无人机在各方面都处于适航状态。
所有现行法规要求的、与被保险无人机有关的航行日志或其他记录都应保持时时更新,并在保险人或其代表要求时,能够及时提供。
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代理人应遵守上述法令及要求。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无人机进行拆卸或修理,除非出于安全考虑的需要,或是为了防止被保险无人机进一步的损失、或是为了遵守有关当局的指令而采取的行为;
(四)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的索赔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合同凭据;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的书面说明;
(四)被保险人无人机事故发生时的飞行数据;
(五)公安机关或其他权力机构就保险事故发生出具的第三方书面文件;
(六)购买被保险无人机或其他能够证明财产价值的单据原件;
(七)操作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人机操作资质证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按照其原始技术标准、使用性能,在保险人指定的维修服务商进行修
复。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为保险标的性能增加或改进之目的所额外
支出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的保险金额或者以实物赔偿方式承担保险责任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如被保险人请求受损保险标的折归被保险人所有,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投保人重复保险且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如索赔人已经从其他保险下获得赔偿的,则对已获赔偿部分保险人不再按前述约定进行损失分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的除外。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于收到下述资料起 30 日内退还投保人保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于收到下述资料起 30 日内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险费(释义五)。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释义
第三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条款所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如下:
一、无人机:指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行器。
二、意外事故:指因发生非无人机使用人或所有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并直接导致无人机硬件遭受物理性损坏且无法正常使用的意外事件。
三、适航:指以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性为目标,要求航空器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或条件。
四、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
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