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遊輪行程之異動
2016 年 公主遊輪特別協議書
(以下簡稱甲方)所安排之人員(共 人)茲委託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辦理 行程旅遊事宜。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本合約所定旅遊應於 2016 年 月 日出發。
二、甲方應支付乙方之全額費用為每人新臺幣$ 元。(以使用等級 艙之遊輪艙房計價)三、不包含純屬私人消費及辦理出國手續所須規費、證照費。
四、甲方須在簽約時支付乙方訂金每人新臺幣$ 7,000 元正以確保雙方權益。
五、因受限於國際遊輪船位預訂時付款條件、取消、變更及退款等規定極為嚴格,就觀光局所規定之國外旅遊定型 化契約中第二十七條有關”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之條規款定而言,遊輪行程均不適合之;故甲、乙雙方同意放 棄與解除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七條文之規定,並於第三十六條規定(其他協議事項)中,另外簽立此特別協議書,以作為 x旅遊契約之一部分,雙方完全同意遵照以下各項公告。
A. 遊輪行程之異動
遊輪公司基於環境之不可抗力因素或基於旅客安全考量,可於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行程中登船、抵
/離港時間及停泊港口,做出必要的變更。若有上述的情況發生,遊輪公司及乙方不負任何退款和賠償責任。
B. 遊輪行程之預訂及付款
1. 遊輪行程之訂位經確認後,甲方即應繳納每人訂金新台幣$ 7,000 元現金或現票予乙方。
2. 遊輪行程出發前 64 天,甲方應繳付全額費用予乙方,始得保留艙位。
3. 乙方未於以上規定期間收到甲方繳付之訂金或尾款,得將其預訂艙位轉售。
4. 遊輪公司如於出發前 64 天,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取消行程,將甲方每人訂金無息退還。
C. 遊輪行程之訂位變更、取消及罰則:
1. 甲方繳付訂金予乙方確認其訂位後,若欲取消其遊輪行程,依以下規定收取消費用:
(a). 甲方付訂後於出發前 64 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訂金 $7,000 元為取消費用。 (b). 甲方於出發前 63-43 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 50%為取消費用。
(c). 甲方於出發前 42-15 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 75%為取消費用。 (d). 甲方於出發前 14 天(含 14 天內)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為取消費用。
2. 甲方若有訂位變更或取消,應以書面標示日期、內容,正式通知乙方,方為有效,以電話或口頭告知者無效。若遇到本國及國外之例假日,應提前通知乙方作業,以符合國際遊輪公司取消日期計算之規定。
D. 遊輪訂位入名單規定:
1. 甲方需於出發前 36 天以上提供乙方正確名單及分房(同護照上之正確英文姓名)。
2. 出發前 35-16 天甲方欲更改登船名單或艙房分配時,需付每人 3000 元改名手續費。
3. 出發前 15 天內無法更動任何名字及艙房。
4. 旅客為雙重國籍身份時(持一國以上護照),遊輪名單必須為登船時所用該本護照之姓名。
5. 甲方需於出發前 36 天以上,繳交護照資料及行程必要之簽證資料,以利將其輸入遊輪公司資料庫。
6. 甲方若未於以上期限內提供正確護照及簽證資料,而造成無法順利登船,遊輪公司及乙方概不負責。
7. 旅客需委託乙方辦理簽證者,敬請提早作業。
E. 責任問題:
1. 凡參加遊輪旅遊團者,須遵守各國法律,並持有有效護照及簽證。如因個人理由或簽證及護照問題,遭某 一國家拒絕入境,或被拒絕登船者,乙方概不負責。
2. 旅客若因自身問題而被拒絕入境或拒絕登船者,其旅費恕不退還。若因此所需額外費用,如交通安排、住宿等須由其個人負責,概與乙方無關。
甲方立約人 乙方立約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簽章 日期 簽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