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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经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规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到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1、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12、公司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融资计划;
13、公司收购或者兼并的计划;
14、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5、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6、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8、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9、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 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6、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条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施本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
(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条 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当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
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