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 E3203010319005653001001
深地科学与工程云龙湖实验室实验基地改造工程(洞内土建安装、装饰工程及洞外给排水工
程)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 E3203010319005653001001
招 标 人: 徐州地铁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中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人(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
2022 年 11 月
目 录
深地科学与工程云龙湖实验室实验基地改造工程(洞内土建安装、装饰工程及洞外给排水工程)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x招标项目 深地科学与工程云龙湖实验室 已由徐州市行政审批局(xx审投备(2022)35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徐州地铁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深地科学与工程云龙湖实验室实验基地改造工程
(洞内土建安装、装饰工程及洞外给排水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1 工程概况
2.1.1 建设地点:徐州市 ;
2.1.2 建设规模:拟改造深地科学与工程云龙湖实验室实验基地,改造总建筑面积约 2 万平方
x。
2.1.3 合同估算价:x 2600 万元。
2.1.4 工期要求:70 日历天。
2.1.5 招标范围:配电箱、桥架、消防水池、门洞隔墙、楼梯、门斗及内部装饰装修、给排水
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系统、弱电室内桥架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等所含全部内容。
2.1.6 质量标准:合格。
2.1.7 标段划分:深地科学与工程云龙湖实验室实验基地改造工程(洞内土建安装、装饰工程及洞外给排水工程)共分壹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是指: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
业范围之内。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任一职务(已在绿化养护、市政养护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视为有在建工程)。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3.3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取得《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3.6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xxx办〔2018〕23 号)。
3.7 本工程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及拟选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已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3.8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 6 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6 日 9 时 30 分;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是指: 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
(xxxx://000.0.000.000/xxxxxxx/); 5.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 2022 年 12 月 16 日 9 时 30 分。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评标方法: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xxxx://xxx.xxxx.xxx.xx/xxxx/)、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x)、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9.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在开标过程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技术支持客服电话,电话为:0000000000。
招标人 : 徐州地铁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 江苏中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
司
地 址 | : 徐州市云龙区xxxx 000-0 x xxxx | x | x | : xxx云龙区郭庄路世茂广场 SOHO 3#楼 17 层 |
联系人 | : xxx | 联 | 系 人 | : xx |
电 话 | : 0516-80818015 | 电 | 话 | : 0516-83906677 |
2022 年 11 月 25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徐州地铁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 126-9 号地铁大厦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中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世茂广场 SOHO 3#楼 17 层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4 |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 深地科学与工程云龙湖实验室实验基地改造工程(洞内土建安装、装饰工程及洞外给排水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徐州市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投资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4 | 工程款支付方式 |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要求工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建议投标人在领取到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后自行踏勘现场,并对一致性进行核查。对现场位置、地形、道路、高压杆线、地下和周围环境、储存空间、装卸限制等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施工、投标报价的因素,且投标人应对自行获得的资料、信息的正确性负全部责任,因此所需费用自行承担。如有疑义,应在规定的要求澄清截止时间前提出答疑。否则视为认可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施工图与施工现场的一致性。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内容须在中标价内全部实施。一旦投标人中 标,中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为由,而提出额外的赔偿、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补偿、漏项、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等要求,对此招标人不予采纳。 | ||
1.10 | 分 包 | 不允许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
2.1.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答疑澄清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2 年 11 月 30 日 17 时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2022 年 12 月 1 日 17 时 |
2.4 | 最高限价 | 最高限价金额:25651873.86 元 所有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人将不再参与评标,作无效标书处理。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1)投标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4)施工组织设计; (5)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6)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7)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8)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9)主要施工人员表(中标后由中标人提供,其中,项目经理须与投标文件一致); (10)承诺书; (11)投标文件其他附件(资格审查资料等);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有效期内,投标文件“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公示一览表”中勾选): (1) 企业营业执照; (2) 企业资质证书;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4) 注册建造师证书; (5) 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模块内): (1) 投标保证金电汇回执单或者银行保函;(如在交易系统中使用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则无须提供) (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取得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发的《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3) 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注:上述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与招标文件中规定格式不一致或系统中无相应上传模块的材料在“投标保证金”模块中上传。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45 日历天 |
3.2.3 | 合同价格形式 | 固定单价合同 |
3.4.1 | 投标保证金递交 | 1、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采用:银行电汇(必须从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银行支票(必须从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开出)或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险公司等出函机构出具的纸质保函和电子保函)。 2、本工程投标保证金金额:肆拾万元整收款人: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江苏银行xxxxxxx xxxx:6009018800012738310054075 投标人采用银行电汇、银行支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必须确保投标保证金转账至专用账户,方可参与本工程投标。 3、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投标人提供线上电子保函开具服务,投标人可通过徐州市公共资源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平台咨询电话:0000000000。 投标人采用投标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将保函数据文件(彩色电子扫描件)通过投标工具软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在开标时间截止前随电子投标文件一并上传至交易系统。 投标保函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招标人。投标保函按照“一标段一保函(保单)”的原则。投标保函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投标人开具的投标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4、当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变更时,请及时在相应业务系统中变更信息,保证法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一致性。 5、任何以个人或非投标人法人单位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都将被拒绝接收。无论任何理由,投标保证金未及时支付均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6、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二个工作日起,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 签订后五日内,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使用投标保函的除外)。 | ||
3.4.3 | 投标保证金退还 |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在交易系统中使用电子投标保函 的,上述要求除外)。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6.5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 求 | 不采用 |
3.6.6 | 其他编制要求 | x工程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及拟选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 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12 月 16 日 9 时 30 分 投标人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
4.2.3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JSTF 格式)上传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 2、投标文件上传完毕后,投标人可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获取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回执单,作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证明。 3、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视为放弃其投标,网上招投标系统故 障除外。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议。投标人需在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模块后使用“江苏CA 数字证书”登录参与开标、解密,未在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内解密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投标。在开标过程如遇到问 题,请及时联系技术支持客服电话,电话为:0000000000。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开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 ,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 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 |
5.2.1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投标人名称及电子标书上传情况; 3、投标人解密其投标文件; 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 5、开标结束。 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提问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
5.2.2 | 解密时间 | 自开标后 30 分钟内,非投标人原因解密时间顺延。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技术标 5 人,经济标 2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系统随机抽取 |
6.1.2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 定标候选人数量: 5 名。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少于 5 名时则全部 推荐,定标候选人推荐时不排序。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继续定标。 |
6.3 | 评标方法 | 评定分离 |
6.4.3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定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候选人数量:3 人,由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方式确定中标候 选人。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定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当所有定标候选人均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招标。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1.2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 定标方法 | 定标方法为:票决定标法 |
7.1.3 |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 |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标 方案 | 1.1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进行考察。经考察,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荣誉等弄虚作假,或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1.2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2.1 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7 人。 1.2.2 定标委员会应当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1.2.3 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应不少于定标委员会人数的 3 倍,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设计类定标委员会成员也可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委员会人员组成。 1.2.4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1.2.5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1.2.6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1.2.7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的定标工作。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未确定前应当保密。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3 定标办法 1.3.1 招标人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1.3.2 本次定标采用直接票决定标法,即: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宜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 N 分,其次 N-1 分,依此类推(N 一般不超过 5,排名 N 以后的得 0 分),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以此类推,并据此确定全部中标候选人排序, 1.3.3 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1.4 定标因素。施工组织设计、现场考察。 1.4.1 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组织设计水平高的优于施工组织设计水平低的; (2)现场考察评价好的企业优于评价差的企业。 1.5 定标委员会在完成定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将定标报告在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公示中标候选人。 1.6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 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 ||
7.3.1 | 履约保证金 | x工程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
8.5.1 | 异议提出的时间 | 招标文件异议同 2.2.1 招标文件澄清截止时间前提出;评标结果 异议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
8.5.2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 受理部门: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管理处,电话: 0000-00000000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异议和投诉执行xxx字【2016】4 号文和xxx字【2017】1 号文,在网上“电子招投标平台上”提出,不接受纸质异议和投诉。 10.2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通过徐州市会员申报系统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0.3 招标人收到潜在投标人报送的有关要求答疑文件后,进行归纳汇总,编制答疑纪要,通过徐州市会员申报系统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明确回复。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0.4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前按招标人要求无偿提供投标书正、副本以及后缀名为.nJSTF 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 10.5 招标代理费的收取按照苏建招办【2015】6 号文执行。 因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故特别说明如下: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2、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制作,并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视为放弃其投标,网上招投标系统故障除外。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招投标专用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尽早和软件公司联系(客服电话:0000000000),软件公司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两个文件,一个是加密(JSTF 格式)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另一个即为不加密(NJSTF 格式)投标文件,若中标后则刻录到空白光盘上交至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存档投标文件,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 4、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登录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找到“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找到“网上开标”模块,根据操作手册(请在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下载)进入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 CA 锁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 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5、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并在系统显示的 30 分钟解密倒计时时间内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醒: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6、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人,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7、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 11 及 11 以上), 江苏互联互通驱动 2.0 版本。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件硬件设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8 、远 程 开 标 前 , 投 标 人 务 必 在 徐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交 易 平台 (xxxx://000.0.000.000/xxxxxxx)业务管理-上传投标文件-上传-识别加密证书模块中使用模拟解密功能,验证本机远程自助解密环境。 9、农民工工资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 724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徐州市建筑领域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四项制度的通知》(xxx〔2019〕4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3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4 号)、《关于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和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徐人社发〔2022〕 18 号)的相关规定。 |
投标人须知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
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
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
起未超过 5 年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
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限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6.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6.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5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7.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5.3.1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3.7.4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不要求提供备份文件。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使用 CA 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3.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 8.5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制定定标方案,具体定标方案见本章 10.2 款,其中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7.2 中标通知、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
7.2.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重新组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所有定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异议与投诉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
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9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x项目开标时通过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文件传输、提疑澄清、开标唱标、开标情况公布等交互环节。
为保证本项目远程开标会议顺利进行,特做如下提醒:
1、本项目通过网上系统递交投标文件, 各投标人务必在开标日之前仔细确认投标文件已成功递交到系统内(以往项目中,经常发生投标人多次撤回修改投标文件,却忽略最终递交的步骤),若因投标人原因导致递交失败,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远程开标前,投标人务必在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xxxx://000.0.000.000/xxxxxxx)业务管理-上传投标文件-上传-识别加密证书模块中使用模拟解
密功能,验证本机远程自助解密环境。
3 、投标人进入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后,紧接着就把解密锁插入电脑上做好解密准备,在主持人的指令发出之后到解密截止时间之前有充足的解密时间(正常情况下,每个投标人解密自己投标文件时间不到一分钟),如果投标人网络或电脑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解密时间 ( 若因投标人自身的网络及软硬件问题导致在解密截止时间仍然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会被打回,不能参与后续评标) ) ,请投标人务必确保电脑、操作系统、浏览器等满足远程开标的使用、具备高速畅通的网络,并确保 CA 锁不出故障。
请各投标人提前购买配置好相关设备,并提前做好设备调试,以保证远程开标时与开标主会场交互顺畅。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 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 ||
业绩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 用管理手册》 | 符合招标公告第 3.6 条 | ||
联合惩戒 | 符合招标公告第 3.7 条 | ||
动态核查 | 投标申请人所用资质不得存在核查结果不 合 格 的 情 形 。 查 询 网 址 : “xxxx://0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 qualCheck/queryQualCheckPublic.ftl”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须对实时查询结果截图并作为资格审查结果报告的组成部 分。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 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 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2 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 “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 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 3.2.6 条所列情形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2.1 | 评审因素及分值构成 | 技术标:100 分经济标:/分 | |
2.2.2 | 评标办法 | 技术标 | 定量评审,详见技术标定量评审表 |
2.2.3 | 经济标 | 定性评审,详见经济标定性评审表 | |
3 | 评审顺序 | 先评审技术标,再经济标评审。 | |
2.3.5 | 入围下一评审阶段的方法 、评审细则 | 入围下一评审阶段的方法: ☑优选法:☑优选数量 5 名 符合要求的定标候选人少于 5 名大于 3 名时则全部推荐,当进 入某一阶段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大于或等于 3 名小于 5 名时,所有投标文件全部进入下一评审阶段。当进入某一阶段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少于 3 名宣布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评审细则: |
1. 技术标评审: 采用定量评审,评标委员会按技术标定量评审表项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总得分。(详见附表 1) 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技术标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5 名投标人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得分相同且影响判定第 5 名的,可由评标委员会对影响判定第 5 名的得分相同的投标人进行投票确定第 5 名投标人。如进入下阶段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名,大于或等于 3 名时,则所有有效投标人全部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1.2 无论后续阶段评审是否出现“不合格”投标人,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的投标人均不再重新确定。 2.经济标评审:采用定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经济标定性评审表评审。(详见附表 2) 2.1 评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组成是否存在不合理、是否存在需要注意的不xx报价等情况。 投标下浮率必须≥5%,否则评审不合格评审。 2.2 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投标文件出现违反计价规范等情形,其经济标评审等级为“不合格”外,投标报价文件出现其他情形的,均不得评定为“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应列出报价组成不合理、不xx报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 2.3 评标委员会认定各投标人是否以低于成本(投标人自身的个别成本) 报价竞标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后,严格地对各投标价进行复核,检查投标人有无漏项或发生计算错误。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投标人自身的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认为有涉嫌哄抬标价或串通投标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可暂停评标,并提请招投标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所有进入经济标评审阶段的前 5 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不 足 5 名的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不排序。 | ||
2.5.2 | 竞争性判断 | 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否 竞争性判断方式: |
1. 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评定分离。本次评标采用“评定分离”法;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推选 5 名作为定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评审因素及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经济标评审:采用定性评审;
2.2.3 技术标评审:采用定量评审。
先评审技术标,再评经济标。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1.1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1.2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1.3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2.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进行。
3.2.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人期望值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不一致的;
(13)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7)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8)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9)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的;
(21)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2)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的;
(2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4)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3.3.1 技术标评审:
3.3.1.1 技术标评审采用定量评审,本工程投标人需编制相应技术标文件,评标过程中以上述技术标作为技术标评审文件,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2 经济标评审:
3.3.2.1 经济标评审采用定性评审,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2.2 评标委员会按规定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3.3.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2.4 评标委员会认定各投标人是否以低于成本(投标人自身的个别成本)报价竞标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后,严格地对各投标价进行复核,检查投标人有无漏项或发生计算错误。认为有涉嫌哄抬标价或串通投标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可暂停评标,并提请招投标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3.4 定标候选人的确定
3.4.1 所有进入经济标评审前 5 名进入定标阶段。
3.4.2 无论在任何评审阶段,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 3 名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并重新招标。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 评标报告
3.6.1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报监督机构备案。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如果有);
(5)无效投标判定情况说明(如果有);
(6)推荐定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每个环节评审结果。
3.6.2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以书面方式阐 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xx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评标报告内。
3.7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3.7.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3.7.2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3.7.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成立,继续定标,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不重新推荐或补充定标候选人,但初步评审为不合格的异议成立的,由原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定标候选人。
4.定标程序
4.1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4.1.1 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7 人,定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4.1.2 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应不少于定标委员会人数的 5倍,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设计类定标委员会成员也可由县(市、区)级以上人
民政府规划委员会人员组成。
4.2 定标方式:采用直接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排名
(规定单票最多排名 数量 N,一般不超过 5 名),按名次得分(第一名 N 分,第二名 N-1 分,以此类推),按照累计分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中标人。得分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由定标委员会对相同得分单位再次票决确定排名。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4.3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4.3.1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4.3.2 定标委员在投票时优先进行“比优”,无法比优情况下可进行“比 劣”。招标人也可在定标前明确相关择优要素的优先顺序。
4.4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并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4.5 定标委员会在完成定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将定标报告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4.6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拟中标人等内容。
4.7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4.8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4.9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重新组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所有定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5. 中标通知、中标结果公告
5.1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5.2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中标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项目负责人及类似工程等。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附表 1 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定量评审表
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人: 评标日期: 年 月 日
技术标评分细则 总分 100 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内容 | 得分 |
1 | 项目总体概述(20 分) | 根据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划分等进 行综合打分。 | |
2 | 施工总平面图布置规划 (15 分) |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机械设备、堆场、加工场、临时道路、临水临电、排水排污设施等的布局,主要施工阶段总平面图合理性 情况 | |
3 | 施工工期管理策划(15分) | 工期目标响应招标文件情况;工序安排、关键 线路管理策划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 |
4 | 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 点、质量保证措施(20分) | 结合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对工程重点、难点 部位、危大工程的理解、施工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 |
5 | 施工资源投入计划(15分) | 主要材料、机械设备、大型工具、生产工艺设 备、施工设施的投入计划情况及保障措施等进行综合打分。 | |
6 | xx环保施工方案(10分) | 施工过程中环保、xx措施施工方案等进行综 合打分。 | |
7 | 新技术、新产品、新 工艺、新材料(5 分) | 对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进行评分。 | |
合计得分 |
附表 2 经济标定性评审表
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人: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一、投标总价概况 | 投标总价 (万元) | 投标总价与最高投标限价的差额(万元) | 投标总价下浮率(%)=差额/最高投标限价 | ||
二、评审结论 | □合格 □不合格评标专家: | 年 | 月 | 日 |
说明:
1、投标下浮率(%)必须≥5%,否则评审不合格。
2、评审结论仅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仅限于符合招标文件无效标情形。
3、本表适用于各专家独立评审或评标委员会汇总意见时使用。作为汇总表使用时,所有商务标专家均需签名。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推荐方法 | 定量评审+定性评审,专家集体推荐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优点 |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应 注意和澄清事项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评标委员会签名: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无 □有 | 专家签名: |
备注:1、本表适用于评标委员会汇总意见时使用,为评标委员会最终评标报告。所有评标标专家均需签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徐州地铁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深地科学与工程云龙湖实验室实验基地改造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深地科学与工程云龙湖实验室实验基地改造工程(洞内土建安装、装饰工程
及洞外给排水工程) 。
2.工程地点: 徐州市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xxx投备(2022)35 号)。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配电箱、桥架、消防水池、门洞隔墙、楼梯、门斗及内部装饰装修、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系统、弱电室内桥架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等所含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深地科学与工程云龙湖实验室实验基地改造工程(洞内土建安装、装饰工程及洞外给排水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等所含全部内容。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70 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增值税税率 %,税金(大写) (¥
元);签约合同价(不含税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整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此部分在正式签订合同 时应不加修改的、完整的装订在合同中。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具有
合同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书、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按照设计图纸确定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合同履行中确定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
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7)图纸;(8)招标文件
及答疑纪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如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工程洽商、签证、
通知、信函、数据电文等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 5 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叁套,如承包人需增加施工图纸,由发包人与设计院联系,
出图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要根据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标准
设计图、通用图和有关规定,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
否则因设计文件和图纸差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 (发包人不提供所配套的有关图集)。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①按 GB/T50502、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7.1 和 7.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②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的办理结果书面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留存;
③拟制施工人员名册(动态),并与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一起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
包人确认;
④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职责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3.3)和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
包人确认;
⑤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
⑥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建造师的编号、联系方式、授权范围等事项,和与承包人之
间的正式聘用劳动合同、承包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一起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
认;
⑦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措施文件、质量检查制度、质量控制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
确认;
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文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控制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
确认;
⑨发包人管理需要的其他文件。
⑩上述文件如发包人因管理需增加时,承包人有义务按发包人提出的形式、格式、数量、时
间等要求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纸质版贰套,电子版一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电子版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 个工作日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住所地或营业场所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监理人。
1.10 交通运输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取得出入施工场地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
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办理费用和建设费用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现场实际
施工条件为准。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执行
通用条款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执行本工程招标文件。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职务: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①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和监理人执行合同;
②检查和督促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
③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
④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xx等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⑤责令监理工程师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⑥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参与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⑦监督和检查确认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在岗/出勤情况及监理人主要监理人员
施工现场在岗/出勤情况;
⑧对承包人、监理人提交文件的签证;
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⑩发包人授权的其他事项 。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取得中标通知书后且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发包人负责提供电源,由承包人从接点接入施工现场。从发包人提供的电源至施工用电设备
线路的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安装费、线路、设备购置费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电费,无论
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缴
纳。承包人逾期缴纳及其滞纳金,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
发包人负责提供水源,由承包人从接点接入施工现场。从发包人提供的水源至施工各用水点
的管路安装、布置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管材、设备购置费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水
x,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
人自行缴纳。承包人逾期缴纳及其滞纳金,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一周内。开工前一周内完成施工期间的xx关系及第三方干
扰等由承包人负责协调,所需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场外施工道路为市政现状,场内施工道路由承包人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自行完
成,并满足施工要求及有关规范,所需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进行保护,所需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资金来源已落实。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 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现场施工人员及现场其他第三人的安全、现场施工
秩序、工程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用电安全等负责,并对工地照明、防护标志和警示信号设置、
门卫人员配置等作出具体安排,充分考虑施工的特殊性,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并承担相关的责
任和损失;
3.1.2 施工过程中的排污、环卫、市容、城建、城管、治安、人工管理等相关手续由承包人
按规定负责办理,对临近居民和行人的影响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3.1.3 承包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对已完成工程成品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护期间发生的
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理。损坏其他单位所承担的施工内容,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修复费
用;
3.1.4 承包人按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
3.1.5 符合徐州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同时应满足市政、市容等相关主管
部门的有关规定。承包人违反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处罚有承包人承担。交工后一周内彻底清洁完
毕撤离现场。
3.1.6 承包人必须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全部实行实名制考勤管理,签订劳动合同,设立工资
存储专户,按照工程进度和工人实名制登记信息,按月足额由银行代发工资。
3.1.7 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承包人如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的行为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按程序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属工人,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杜绝发生农民工群访事件。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符合 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及江苏省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及发包人相关要求绘制竣工图及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工程质量保
修书、及有关工程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满足江苏省、徐州市档案馆(或城建档案馆)对施
工文件的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4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移交,若逾期提交,发包人
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立卷、装订成册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均要符合相关规
范及徐州市档案馆(或城建档案馆)等管理部门和发包人要求,经监理审核后同意后提交发包人
和有关部门。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办理合同备案及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按月提供,每月25日之前提供当月完成进度及下月
施工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
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行承担,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专职人员维护公共安全。
4)向发包人、监理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发包人、监理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必要的办公用房及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免费提供。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相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
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在施工时发现地下管线、文物时,应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
人,在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共同研究方案后再实施,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和要求: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
包人负担。
9)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自费提供和维护有灯光、护板、格栅警告信号和警卫,
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在承
包范围内全部人员的安全。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内部班组雇用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
补偿责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未履
行上述义务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及财产损失的,承包方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10) 地方关系由承包人负责协调,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1)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期间扬尘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
案,按照承包工程范围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方案必须符合我市“徐空气提升办【2018】
11号”和“徐城管发【2018】55号”等关于扬尘管控的相关规定要求。该费用按照江苏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文件要求执行,
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不再增加此项费用。
12)承包人勘查现场后已经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1、承包人与现场其他施工企业保持有序、
顺利施工的措施方案;2、现场分段施工的措施方案;3、现场开辟新临时通道的方案;4、必须满
足城管部门对围挡、冲洗设备及道路的要求,如对数字化城管下达的工地管理案件整改单,未能
按期整改结案的,每个案件处罚现金一千元。且承包人必须考虑完成以上4点所要增加的一切费用。
发包人在临时设施费用中为承包人综合考虑了以上费用,承包人自主报价,结算时发包人人不再
支付与以上4点关联的任何费用。
13)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不单独列项,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企业管理费中,包括但不限于:材料
常规检验试验及相关费用(例如混凝土试块、钢筋原材、钢筋焊接试件送检等常规材料检测)、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主体结构检测及相关费用、基础检测及工程质量检测发生的第三方检测费用
等,结算时不再调整。发包人不再承担此类费用。需要明确的是,对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对构件
做破坏性试验,按检测报告结果,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检测不合格,视为承包人
违约,检测费、整改至合格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如影响工程质量或造成其它损失需要支付相关
分项工程5%的违约金。
14)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现场施工人员及现场其他第三人的安全、现场施工秩序、
工程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用电安全等负责,并就工地照明、防护标志和警示信号设置、门卫
人员配置等作出具体安排,充分考虑施工的特殊性,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和
损失。
15)施工过程中的排污、环卫、市容、城建、城管、治安、人口管理等相关手续由承包人按规
定负责办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对临近居民和行人的影响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一
切责任,如因与邻近居民或行人发生冲突,导致工程停工,所有停工损失及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结算时不再调整。若因上述原因引起相关部门的处罚,则由承包人承担处罚的费用,并从
工程款中扣除。
16)环保管控措施必须满足主管部门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承包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对已完成工程成品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护期间发生的
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理。损坏其他单位所承担的施工内容,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修复费
用。
18)符合徐州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同时应满足市政、市容等相关主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道路施工工地一律实行封闭施工、防尘网覆盖、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等安全x
x施工措施。不符合要求者,承包人应承担 200-2000 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违反规定所造成的
损失和处罚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交十日内将施工现场彻底清洁完毕,承
包人拒绝清洁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实施,所属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9)承包人必须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全部实行实名制考勤管理,签订劳动合同,设立工资存
储专户,按照工程进度和工人实名制登记信息,按月足额由银行代发工资。
20)承包人中标后 5 日内自行编制完成交通导行方案,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由此产生的相
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发包方在施工期间对承包方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由发包方、监理核查。达不到出勤
要求的,发包方按照 1000 元/次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罚金三日内上交,不交纳罚金的,发包方将
从承包方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22)承包方投标前应充分考察现场,本工程现场施工范围内的绿化等移植、砍伐手续由承包
人负责办理,发包人予以配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计入本次投标报价。
23)承包方作为一名有经验的承包方,应预见施工中与综合管线等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发生的
配合工作,并主动将相关配合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结算时不再调整。承包人按规定做好
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等已完工程的保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由承包人负
责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若承包人拒绝修复,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修复,所需费用从承
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4)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各类上级部门的各项检查及验收工作等,并积极做好各项迎检工作,
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绝配合,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配合,所需费用从承
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领导、决策,调集企业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为项目进
行全面服务和控制。
2.代表承包人履行对业主的合约,并受业主委托行使对项目所有分包商统一指挥、协调、管
理权;
3.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
4.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质量保证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
5.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主要物资供应与采购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
6.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分包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
7.组织工程成本的分析、预测及控制,对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运作负责;
8.与业主、监理保持经常沟通,了解业主需求,解决随时出现的问题,替业主排忧解难,保
护业主利益;
9.负责组织人力资源调配、内部和外部关系协调;遵照合同约定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内容实
施于工程,当超出实施范围应向上级决策机构申报。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1)同投标文件承诺时间,但不得少于 24 日,每
天在现场办公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且应及时参加发包人、监理方组织的例会并保证现场施工及
时顺畅的进行。每缺席一次将向发包人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 发包人将不定期检查本工程五大
员施工现场到位情况,发现不在岗位的,每查实一次将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违约金。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叁
x元的违约金,并在发包人要求限期内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 3000 元/天的违约金,且
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每月累计超过 3 天,加倍承担违约金。若项目经
理、技术负责人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进度、现场管理等考核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3
天内更换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并承担每更换一次项目经理 10 万元、技术负责人 5 万元的违
约金,驻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行为、作业、管理等违反合同要求且不遵循监理、发包人
指令时,承包人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金外,同时有权处以驻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1000-5000 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对承包人经济处罚在例会中予以通报, 所有处罚在当期进度
款中予以扣除。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
经理, 若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除应承担壹拾万元/次的违约金外,还应按照项目经理擅
自离开现场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
不能胜任工作,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
的 7 日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提出新的项目经理人选,报发包人批准并办理相关变更备案手续后,
即刻任命。承包人拒绝更换的,承包人应承担壹拾万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并有权解除合同并
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字后 7 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叁
x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批
准后方可离开。
3.3.5 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须调整时,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承
包人承担应壹万元∕人·次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 1000 元/人·天的违约
x,承包人还应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必须由乙方自行完成,严禁转包和擅自分包。否则甲方有权
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按合同价款的 3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和承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竣工验收
合格并完成工程移交手续办理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但监理向承包方签发开工令(停复工令)、经济签证、
工程变更时,应取得发包方同意。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见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监理合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无 。
(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国家及本省、市现行文件规定中间验收部位。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按照国家以及行业现行文件和相关规范执行, 甲方有权要求对本工程任何部位进行中间验收,中间部位验收时,乙方须提前一天通知甲方、监理等有关各方,否则,未验收而又继续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乙方必 须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未经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批准,工程的任何部位都不能覆盖,当任何部分的隐蔽工程或基础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在接到承包人通知 24 小时后没有批复,承包人可以覆盖这部分工程或基础
剥露和开口: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随时发出的指示,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剥露或开口,并负责这部分工程恢复原样,若这部分工程已按 17.2 条的要求覆盖,而剥露后查明其施工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应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在剥露或开口的恢复和修复等方面的费用,并将其数额追加到合同价格上,所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若属承包人责任发生的费用及影响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符合相关规定。其安全xx施工费用已经
含在投标报价内。
(2)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20 天前提交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在施工和维修整个工程期间,承包人应于工程地点明显位置,日间设置具有警示作用
的装置,夜间设置照明装置,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监控装置,或加防护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对于工地附近公私建筑、路面、沟渠、街道上下的水电及通讯管线、 私有林木植物及人民生
命财产者的安全均应采取防范措施。
(4)本工程在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则
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承担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并向发
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人身损害(不包括死亡)事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xxx;每发生一起人身死亡事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发包人有
权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将该违约金扣除。
(5)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监理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管。如发包人或监理发现承
包人工作中的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
担 500/次的违约金,并在发包人要求期限内整改,发包人有权上报主管部门。
(6)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现场施工人员及现场其他第三人的安全、现场施工
秩序、工程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用电安全等负责,并就工地照明、防护标志和警示信号设置、
门卫人员配置等作出具体安排,充分考虑施工的特殊性,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并承担相关的责
任和损失。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提交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
6.1.5 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①承包人按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
人,承担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
②按照我市“xxx提升办【2018】11 号”和“徐城管发【2018】55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施工现场要做到“六到位、六不准”。即围挡到位、硬化到位、覆盖到位、喷雾到位、保洁到位、
公示到位;不准车辆带泥离场、不准高空抛撒颗粒物、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
现场焚烧、不准现场堆放裸土;工期超过 6 个月(含)工程造价超过 1000 万元的工地,施工现场应
安装空气质量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实时监控和数据共享,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总体受控。
开工前 15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施工工地一律实行封闭施工、
防尘网覆盖、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等安全xx施工措施,制定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扬
尘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确需拆除和闲置的,应当报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开挖后的建筑垃圾必须当日清除,并且覆盖运输,如因建筑
垃圾未及时清理或运输不当,造成工地xx扬尘及其他给发包人带来不利影响的事件,每查实一
次向招标人支付 3000 元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③为保证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采取足够的交通
疏导措施;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
④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将施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搬运或投放至施工范围外的其他场地上,一
旦发生且承包人不清理或清理不干净,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清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工程款支付时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按所发生的费用双倍扣还。
⑤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应将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建筑杂物、临时道路、生活垃圾等清理
干净,并及时清除出施工现场,不得弃置在发包人区域范围内。如承包人不清理或清理不干净,
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清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工程款结算时
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按所发生的费用双倍扣还。
⑥现场施工及管理人员均需挂牌进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 50 元∕人·次的违约金。
⑦扬尘防控环保要求必须符合严格按照《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说明、《市政府关于印发
徐州市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方案的通知》(xxx﹝2017﹞53 号)、《关
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工地扬尘污染管理规范的通知》(徐空气提升办﹝2018﹞11 号)和《徐州市
2018 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徐城管发【2018】55 号文的规定。投标人的扬尘防控环
保要求必须符合严格按《xx价 2018 年 1 号》文执行,扬尘污染防治费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公告(2018)24 号文执行计取。该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当中,结算不再增加此项费用。
按照《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要求,开工前 15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施工工地一律实行封闭施工、防尘网覆盖、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等安全
xx施工措施,制定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常运行,不
得擅自拆除和闲置;确需拆除和闲置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开挖后的
建筑垃圾必须当日清除,并且覆盖运输,如因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或运输不当,造成工地xx扬
尘及其他给发包人带来不利影响的事件,每查实一次向发包人支付 3000 元违约金;造成损失的,
由承包人承担。
⑧因扬尘治理、环境保护等情况未到达标准,而导致甲方被处罚,甲方将处罚金额从乙方工程款
中扣除。
⑨xx施工相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其他要求。
⑩承包人须定期上报现场一线操作工人名单、人数、籍贯等。如有人员调整,必须及时通知发包
人。
⑪施工人员不准居住在在建建筑物内。每发现一次按 3000 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⑫承包人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防火承担责任。
⑬施工期间不准破坏施工现场以外的植被。
⑭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
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施工防护费用
已含在合同价款内。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并视安全事故等级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大小,每次承担 10000~50000 元的违约金。⑮承包人应负责
为其雇员安排食宿并提供各种必需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以保护
其雇员的健康和安全。若因卫生、火灾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有权视
安全事故等级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大小,要求其承担 10000~50000 的违约金。⑯施工期间必须做好
场地清洁卫生,设置冲洗平台,做到净车出场,避免在场外道路上“抛、洒、滴、漏” 。
⑰承包人搭设临时设施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统一管理;
⑱对施工场地内的已完工程、在建工程、管沟、管网等进行保护。
⑲施工期间必须挂牌上岗并统一着装。
⑳禁止乱堆乱放材料与机械设备。
㉑预制场、土场必须设置标语牌(包括安全、质量、环境、操作规程等)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详见通用条款。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
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
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xx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
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5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包人提交详
细施工组织设计和采用时标网络计划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但监理单位、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可行
性、安全性承担责任;施工期间,按约定的时间提供周施工计划及月进度计划。发包人除周进度
计划在2日内给予以确认外,其它在收到承包人资料后7天内予以确认。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经批准
的施工组织计划中进度要求, 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进度的实施或者造成迟延,否
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如不能提供时标网络计划,承
包人则失去向发包人索赔工期补偿的权利。总监及发包人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10日内进行审核
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总监及发包人无法判断
工程施工顺利与否,发包人可暂缓支付相应部分的工程进度款, 直至符合要求,责任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是对其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施工
组织设计方案属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措施, 所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施工单位所提出的设计方案,如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包人同
意并不代表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即如果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其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勘查现场后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 1、承包人保正有序、和谐施工力保不发生
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 2、现场分段施工的措施方案,临设搭设转移等措施项目费用; 3、保护
已有建筑、管网、线路等措施; 4、控制现场扬尘,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必须符合我市关于扬尘
管控的规定。以上四点是承包人必须考虑的费用,但不限于此,承包人可以自主报价。发包人在
措施费用中为承包人综合考虑了以上费用,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时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且承包人必须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及费用。
承包人应保证按照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并负责协调与本工
程有关的其他工程的进度,根据本合同确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表应按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每月更新
一次。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
计后 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
同签订后、开工前。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充分了解环境,做好 施工
细节的安排,凡因非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每延误一天,由承包 人向
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天支付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2%。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认定标准,以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发包人承担保管费用,承包人承担保管责
任 。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
门和发包人要求确定。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根据相关法律、标准和规范及按照监理人指示进行试验并
承担检测费用。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新增(减)工程外,其余均不作调整;设计变更
须经设计院、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字认可,现场签证、新增(减)工程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代表签字认可,且以上都需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确认。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
按。现场签证确定。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 0.1%时,
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
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
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总价措施费”中的除现场安
全xx措施费按照招标文件载明费率调整外,其余均不做调整;“单价措施费”中除了增加部分
的脚手架、模板外,其余均不作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
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4)本工程对于工程价款调整约定如下:
①因设计变更、清单错误、现场签证引起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本招标文
件规定的招标预算价计价编制办法计算,再乘以(中标价-暂估价)与(工程预算价-暂估价)的比
率作为结算依据。
②因设计变更、清单错误、现场签证引起的已有清单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综合单价执行投标
报价的综合单价,但不得高于招标预算价的综合单价。③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应予
计算的实际工程量(包括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承包
人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应予调整,约定如下:
a.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不含 15%),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
予调低 5%,同时不得高于工程预算价综合单价;
b.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不含 15%),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
单价应予调高 5%,但如果调高 5%后低于标底综合单价 15%以上的按标底综合单价的 85%调整,调
高 5%后也不得高于工程预算价综合单价。以上变更及工程量签证,必须由发、承包双方、现场跟
审工程师、现场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清单项目中特征描述不全的工序,如图纸已明确或已指明
引用的规范、图集等或是常规工艺必须的工序,应包括在报价中。发包人保留在施工过程中增加
或取消工程内容及相应费用的权利,投标人须无条件配合。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
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
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
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
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的使用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单位、建
设单位审批。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主要建筑材料钢筋、型钢、水泥、商品混凝土、
电线电缆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
超过5% ,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承包人投标
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 : 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 或材
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
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均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涨幅超过 5% 和跌幅超过
5%,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1.2.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11.2.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 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 施费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 2014 年江苏 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 2014 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 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 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11.2.3本工程对于工程价款调整约定如下: ①设计变更引起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 综合单价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计价编制办法计算,再乘以中标价与定额预算价
(标底价)相比的浮动比率后作为综合单价进行结算。以上变更及工程量签证,必须由发、承包双方、 现场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②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但不得高于定额价的综合单价。③清单项目中特征描述不全的工序,如图纸已明确或已指明引用的规范、图集等或是常规工艺必须的工序,应包括在报价中,结算不作调整。④ 以
上①、②条以外原因引起的价款调整按照以下方法处理:1.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2.
没有类似单价的,按照双方比价采购或者由招标人经招标确定价格后,同时按照中标时中标价与定额预算价的整体下浮比率下浮。
11.3 人工单价如遇政策性调整,本工程不再进行任何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工程量清单
中及施工图所含项目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其根据为投标人提
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附表。
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
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3)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
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4)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单
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认为此项费用
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5)招标期为2022 年11月,招标人在适宜的时间下发开工令,投标人需考虑时间间隔对
自身产生的影响并视为已体现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6)本工程工期紧、任务重,投标人务必充分考虑施工人员的组织工作,并在施工组织设
计中体现出确保人员及工期的措施方案。中标后不得以市场工人短缺、赶工、未按节点支付
工程款等借口拖延工期或申请追加合同金额,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
7)地方关系、施工涉及的交通协调费投标人自行考虑,就此项招标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8)投标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施工时自行采取措施保护项目xx现有建筑物、构
筑物及设施、设备等,施工时需做好防护措施保证xx安全,因中标人保障不利对招标人或
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中标人承担,若因此会增加费用,控制价不计取,投标
人自行考虑在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9)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对设计进行变更(增加或减少工
程量、增加或取消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除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在竣
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外,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索赔或赔偿。
10)工程量清单项未予实施或工程量减少的,按照投标报价从中标价款中予以减除,竣
工结算时予以扣减。当投标人投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人招标预算综合单价以上时按照招标人
招标预算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11)所有材料进场前需向甲方报送样品,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材料进场同时
向甲方提供材料订购合同备案。若乙方提供材料样品不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可自行指定品牌、
规格,甲方承诺所选材料价格不高于双方确认的合同组价书的材料价格的95%。风险费用的计
算方法:综合单价应考虑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要求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
生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范围(幅度)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同价款
不做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
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总价措施费”中的除
现场安全xx措施费按照招标文件载明费率调整外,其余均不做调整;“单价措施费”中除
了增加部分的脚手架、模板外,其余均不作调整。
3)本工程对于工程价款调整约定如下:
①因设计变更、清单错误、现场签证引起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本招
标文件规定的招标预算价计价编制办法计算,再乘以(中标价-暂估价)与(工程预算价-暂估
价)的比率作为结算依据。
②因设计变更、清单错误、现场签证引起的已有清单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综合单价执行
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但不得高于招标预算价的综合单价。
③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包括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
引起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应予调整,约定如
下:
a.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增加以上时(不含15%),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
调低5%,同时不得高于工程预算价综合单价;
b.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不含15%),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
合单价应予调高5%,但如果调高5%后低于标底综合单价15%以上的按标底综合单价的85%调整,
调高5%后也不得高于工程预算价综合单价。以上变更及工程量签证,必须由发、承包双方、
现场跟审工程师、现场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清单项目中特征描述不全的工序,如图纸已明
确或已指明引用的规范、图集等或是常规工艺必须的工序,应包括在报价中。发包人保留在
施工过程中增加或取消工程内容及相应费用的权利,投标人须无条件配合。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执行招标文件的约定。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1 预付款
12.1.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工程合同签订、进场开工且资金到位后7 日后支付合同价款(含
全部安全xx施工措施费,扣除暂列金额)10%。 预付款支付期限:进场开工且资金到位后7 日后。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第一次支付进度款时全部扣回。
12.1.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不提供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2 计量
12.2.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 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 2013、《市政工程工程
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 2013、《xxxxxx
xxxxx》(0000 xx)、《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 年版)、《江苏省建设工程
费用定额》(2014 年)、xx价【2016】154 号、xx函价【2019 】178 号、xx函价(2022)
062 号文件、xxxxxxxxxxxxx(0000)x00 x等有关文件规定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
量清单。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乙方在每月 15 日前甲方提供已完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具体完成量以甲
方实际审核为准。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预付款:工程合同签订、进场开工且资金到位后 7 日后支付合同价款(含全部安全xx施工措施费,扣除暂列金额)10%。
(2)工程量完成总工程量的 50%后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 45%(预付款扣回);
(3)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 80%;
(4)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 97%,并开具至合同结算金额 100%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
(5)余款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2、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
(一)、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详见徐人社发[2022]18 号)
(1)拨付周期。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要求约
定人工费用额度,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于每月 5 日前(节假日顺延)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拨付比例。工程建设领域每月拨付人工费用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造价 25%,即每月应拨付人工费用不得低于(工程造价/计划施工月数)*25%。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符合按时足额支付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进行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结余较多,能够足额发放两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工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调整当月人工费用拨付比例。
(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详见徐人社发[2022]18 号)
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的全部工资。不能全额支付的,每月实际支付的工资一般不低于应付工资的 80%,剩余工资应当在半年内全部结清,且不得跨年度。
对退场的农民工或用工不满一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应当在农民工退场前完成工作量核算,并于退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
承包人在每次工程达到每阶段合同规定付款条件后应提交完成工程量进度报告、有效合法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报监理方、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支付工程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阶段工程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均在竣工结算时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不预付该款项,如发生重大变更(变更价款超合同总价的 30%,或项目重新设计等),双方确认后,付款金额相应调整。
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进度款与质量挂钩,如果所完成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待承包人整改完成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后再行支付。
承包单位在结算工程款时一律凭承包单位增值税发票完税凭证结算,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和完税凭证的原则上不得支付工程款。
各个付款阶段乙方均应当经甲方确认后,提前十个工作日,提供相应金额符合甲方及国家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未完成上述各项义务的,视为乙方未申请付款, 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所有付款当月申请,次月安排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均在竣工结算时调整, 合
同履行过程中不预付该款项,如发包人有甩项工程,在支付进度款时相应扣除;如发生重大变更
(变更价款超合同总价的 30%,或项目重新设计等),双方确认后,付款金额相应调整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执
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发票后 3 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审查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发包人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并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移交手续办理完毕 28 日内 。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完整
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书中应有完整的结算资料(设计变更、签证等应有
详细编号,并单独分册装订)。在造价咨询单位审计过程中,不再接受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
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结算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不作任何
增加调整。(因承包人提供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审计的意见,造成审计时
间拖后, 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15 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15 个工作日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验收合格后 28 天。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后 14个工作日
x。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结束后 7 日内。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报送招标人审计后,除留
3%的工程保修金外,余款在两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参照“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具体期限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24 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 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7) 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双方另行约定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如承包人在下列任何一方面违约,则发包人有权视为承包人放弃合
同)
1)承包人在中标后,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影响办理施工许可证;
2)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未能开工、或拖延工期、或拖延竣工;
3)拒绝或不遵照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更换或拆除有缺陷的工程,不合适的材料或物资
的书面通知;
4)分包、转包工程;
5)投标人实际施工时更换建造师或实际管理者非中标建造师,除解除合同外,发包人将上报建筑
主管部门请求停止承包人两年内承揽徐州地区工程资格;
6)已明确责任,但招标期内无法量化违约金的,按实际经济损失赔偿,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其他
违约责任;
7)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同时承包人自愿进行整改的,其整改所
需时间计算在合同总工期内。因此而造成的工期验收按前述有关条款执行;
8)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一次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除由承包人
在合同期限内自行整改合格外,违约金按合同价款的 5%计取;
9)承包人债权不得转让。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发包人有权因以下事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因承包人原因而造成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工程非正常停工,按停工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
2)因承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而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有权单
方面解除合同,立即清其出场,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对承包人进行处置,对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承包人负责赔偿。
3)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人工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为安抚民工而在事先
告之承包人的情况下向民工支付工资,并双倍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对承包人
进行处置。
4)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规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按发包人的要求
限期退场,让出工作面,对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同时列入施工企业黑名单。
发包人将上述情况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并请求停止承包人一年以内承揽徐州地区工程资格。承包人
有权因以下事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①因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工程进度影响总工期进度且该工程总进度是不可逆的,由承包人向
发包人提出索赔。且该索赔额由指定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未尽到配合服务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
责任部分。
②因发包人指定分包人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指定分包人负全责。且由指定分包人原因引发的
发包人对工程总承包人的索赔由分包人赔付。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部分。
③因发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增加的工程变更内容足以影响使工程在正常施工作业条件下不
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其他执行通用条款第 36 条中的有关规定。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违约导致第三方利益受损,发包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有权免费继续使用,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
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1)承包人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如发生因拖欠工资上访、闹事等情况,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
必要的措施来保证自身权益,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2)工程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及时将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审计过程及审计时间。
(3)农忙季节不得停工。
(4)除项目经理以外的人员不按发包人要求参加施工期间各种会议的,每人次扣 2000 元违
约金,迟到的每人次扣 1000 元违约金。建造师缺席的按 16.2.1 条处理。
(5)xx管理条款:承包人不得对发包人的工作人员有请吃、送礼行为。如有违反此规定除按有关法律规定送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外,发包人将按下列标准扣减中标人应得的工程款。工程款竣工结算后被发现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按下列标准的金额索赔,这种索赔将是无时限的。
(a)、宴请或以其它方式提供消费的,按 5,000 元/次。
(b)、所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价值在 5,000 元以下的,按 50,000 元/次。
(c)、所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价值在 5,000 元以上的,按标段总造价的 5%/次。
(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处理周围相关事宜及相关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施工。
(7)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现场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违反现场管理制度和规定,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索赔,违约金必须 3 日内缴纳,若未按期缴纳,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直至缴纳违约金。
(9)工程进度款与工程质量挂钩,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若达不到验收规范标准,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期工程款,直至符合要求。工程进度未按总进度计划中月完成量或节点时间完成工程的,按每滞后一天处扣 5000 元赔偿发包方损失,并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暂扣.[如后期总进度赶回
则归还该部分违约金(不计利息),但是关键节点延误进度不归还违约金。若后期总进度未能赶回的,则按 5000 元/天的标准追加处扣差额部分.在工程造价款中扣除。承包方施工进度较慢,有明显延误工期的情况,(如进度节点已明显滞后,影响合同工期的)发包方有权采取措施,将部分工程由发包方选择分包单位施工,该部分工程费用予以扣除(包括管理费)。根据发包方总进度要求,承包方必须配合发包方进度节点安排,如承包方不配合或未按发包方进度节点时间施工或不组织施工的应按 5000-10000 元/天赔偿发包方损失.延误 7 天发包方予以采取措施,安排其他分包单位施工。如
承包方在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工 7 天以上,则发包方有权清场,承包方无条件退场,同时承包方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0)对关键工序、主要原材料,发包人有权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验结果合格则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则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11)如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国家规范及合同要求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承包人整改完毕并报经监理人、发包人验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2)如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的合理指令,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并视情节轻重支付发包人 1000-5000 元/次的违约金,且执行指令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若承包人拒绝支付,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如因发包人指令错误造成的损失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
(13)承包人应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承包人如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发生农民工群访事件的(5 人以上),每次向发包人支付 5 万元的违约金。
(14)承包人收到设计施工图后,应在 7 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总监及发包人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部署、施工方案、工艺与措施、设备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安全xx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总监及发包人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日内进行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
组织设计,造成总监及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施工顺利与否,需向发包人支付 1000-5000 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可暂缓支付相应部分的工程进度款,直至符合要求,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是对其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属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措施,所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5)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辱骂、殴打、威胁发包人、监理人及审计人员,如若发生将支付发包人 5 万元/次的违约金,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直至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此
类事件不再发生。
(16)承包人在招投标时已详细勘察了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状况,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负责;施工过程中若发生非政府原因(如其他势力的干扰等)或非发包人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和财产损失的,发包人概不负责,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7)保修期xx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业主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
伤害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18)监理人及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与安全xx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发包人将按照现场管理规定进行索赔。
(19)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产生的赔付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与第三方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与发包人无
关。
(21)本工程合同备案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配合。
(22)中标后被发现有出卖资质、非法挂靠行为的中标人(承包人),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清退施工人员并按合同总价的 5%收取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必须在 10 日内退场,并且不得提出任何对发包人不利的要求。
(23)开工前承包方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xx工作。
(24)承包方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满足发包方的工作。每月二十五日向发包人书面报送
《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发包方有权不予支付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25)当工程到达某一付款节点,而发包人资金尚未拨付下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保证不得以资金等任何原因为借口,拖延工期或擅自停工。否则,每拖延一天承包人愿承担合同总价 1‰的违约金。
(26)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发包方及监理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27)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建设单位、发包方工期要求并按发包方指令时限完成。
(28)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
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并且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方负责。施工过程所需一切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由承包方及时自行办理。如发生扰民和民扰自行妥善处理。
(29)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发包方、监理确认,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方无偿做施工样板,样板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承包xx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30)承包人发生转包、分包及借用资质的行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合同价的 5%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其限期整改,对整改确无实质进展的,发包人将终止合同,并将承包人清退出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查封及涉案、涉诉的,应由承包人及时消除对发包人的影响,若造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经济损失、银行信誉等,除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外,承包人承担合同价的 5%的违约金。
(31)关于违法分包,由于乙方违法分包、转包等原因造成甲方被起诉到法院的,视为乙方违约,并由乙方承担合同价 10%的违约金,在支付工程款时甲方一并扣除。
(32)履约保证金无需缴纳。
(33)质保金,在约定的质保期满后发包人视工程质量情况予以支付[不计利息;到期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发包人组织保修期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予以支付,如有代为维修费用等,应先行扣除后再支付,如承包人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不积极予以解决,按发包人代为(或预计将发生)维修费用的双倍扣除]。发包人在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交符合税务要求的合法合规票据,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4)本工程由徐州市审计部门(或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即时将关于工程决算资料报招标人送审,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审计过程及审计时间。发包人承诺会组织好人员尽最快速度完成审计,因双方存在具体争议或承包人不积极配合导致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或约定时间内对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审核完成,并不视为发包人对该结算报告认可。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已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积极进行核实,承包人不得以“不予答复、故意拖延审计”等理由另行提起诉讼。承包人不得虚报工程量和结算,审减额 5%以内的审计费由发包人承担,审减额超过 5%则视为发包人违约,违约金为审减额的 5%计取,发包人将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审减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35)承包方上报的工程决算不应续报,工程决算不得任意放大数额,决算审计时工程审减
额若超过送审额 5%以上(不含 5%),超出部分按审减额 5%给予罚款,且审减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根据工程变更增加造价签证权限备齐全部工程变更资料,否则不予受理结算审计工作。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招投标文件的原始标书,包括中标通知书、结算、图纸、签证资料原件,否则不予审计。
(36)现场签证须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员的签字,项目变更现场签证单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不符合该管理办法的签证,发包人不予认可。
(38)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一律凭施工单位增值税发票凭证结算。
(39)承包人应自行解决其外欠债务(包括对材料供应商的所欠材料款以及农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未及时偿还债务而导致发包人涉案、涉诉的(包含被法院要求协助冻结、扣划款项),以及被政府部门要求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则发包人有权将冻结、扣划款项从承包人工程款及其他方面资金中扣除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聘请律师发生的律师费用(参照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物价局有关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上限),以及有涉案、涉诉引起的其他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或变卖费、差旅费等)上述一切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及其他方面资金中扣除,视同已支付相应款项(按已发生以及预计将发生金额计算)。
(40)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费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24 号公告文件规定费率,施工期间,发承包双方应积极主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防治措施,对发生的费用单独计量和核算,费用从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费中列支。下列费用内容已包含在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费中,不应计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具体是: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土石方、建渣外运车辆冲洗、防撒漏等费用;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生活用清洁燃料费用;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硬化的费用;现场电子监控设备费用;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及回收利用费用; 冲洗设备用水回收利用设施增加费用;其他费用。
(41)工程施工中建筑垃圾清运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2)获取中标通知书后,由承包人负责尽快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相关手续,监理方、发包人做相应配合。办理手续过程中,承包人若有推诿、不及时办理等情况,在进度款中扣 10000元/次。
(43)规费在进度款审核中不予计取,结算审计足额计取,单独列示,发包方参考结算审计报告及施工方实际缴纳情况予以办理支付。本合同其他条款与本条款冲突的,以本条款为准。
(44)本合同签订后,如需签订补充协议,按主合同签订流程办理。未按主合同签订流程办
理的补充协议,阶段审计不予认可。
(4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指定的银行开立工程款共管账户,发包人通过加盖预留印鉴、保管银行复核 U 盾等方式对工程款的使用进行监管,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逃避发包人的监管。
(46)承包方需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发包人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按月拨付已完成工程款的 25%以上到总包单位工资存储专户。
(47)办理合同备案及其他施工手续时需发包人缴纳费用均在投标总价中,具体办理合同备案及其他施工手续时发生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8)安全施工。施工中承包人应作好安全防护,xx施工(xx施工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若发生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要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9)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xx价(2020) 20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因疫情防控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滯台班费用,xx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工程开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开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投标人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当前疫情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结算时不调整。因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可合理顺延工期。
22、技术要求:
执行国家、江苏省及徐州市颁发的现行行业规范、相关标准及相关文件。
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6: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 设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 构形式 | 层数 | 生 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 同 价 格 (元) | 开 工日期 | 竣 工日期 |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 价 (元) | 质量等级 | 供 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 3: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 4: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 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 造年份 | 额 定 功 率 (kW) | 生 产能力 | 备注 |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x表人员投标时不需提供(项目经理除外),在合同备案时填写完整。
附件 6: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深地科学与工程云龙湖实验室实验基地改造工程(洞内土建安装、装
饰工程及洞外给排水工程)的工程质量问题,包括采购、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问题。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不得低于以下年限: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防渗、屋面防水为 伍 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上述未列入的其他工程内容保修期均为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质保金:双方约定以结算审计价款的 3% 余款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质量保证金的 100%,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扣除发包人自行维修的费用)。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3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
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方不能及时到位的,发包方及时维修费用由承包单位负责。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其他
x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未尽事项执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质量服务承诺相关条款。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地点: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地方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本章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及其 9 本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5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5.1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综合单价。
2.5.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含材料保管费)应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
2.5.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现场保管等全部费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投标文件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6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计算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自主报价;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按项计取,综合单价按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2.6.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xx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6.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增补总价措施项目,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
2.6.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7.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7.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2.5.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
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7.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2.7.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8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9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2.10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1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2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可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也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按第二章 2.4 款规定的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
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项目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4 其他补充说明
(一)最高限价编制依据:
1、本工程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江苏省修缮建筑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二)编制的原则和方法:详见清单。
第六章 图 纸
一、 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条件:
1、现场自然条件
(包括:现场环境、地形、地貌、地质、水文、地震烈度及气温、雨雪量、风向、风力等)
2、现场施工条件
(包括: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场地拆迁及平整情况、施工用水、电及有关勘探资料等)
二、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执行现行技术规范。
执行国家、江苏省及徐州市颁发的现行行业规范、相标准及相关文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投标函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 (招标编号) 的 (工程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工期 日历天。
2、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中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相关要求。
4、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承担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6、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7、 。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注:因新点招标制作软件中模板与招标文件模板不同,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 应将此页填写完整并盖章后,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新点投标制作软件“投标保证金模块”对应模块中。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 名: 性 | 别: |
年 | 龄: 职 | 务: |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请各投标人更新住址,有效期等应为最新信息(旧版身份证明请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