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下訂面積≦2,500 公頃者,施作期限為 30 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9 年紅火蟻餌劑防治勞務施作規範
1、 採購標的:紅火蟻餌劑防治勞務。
2、 契約期程:自簽約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
3、 訂購機關:利用「109 年紅火蟻餌劑防治勞務」共同供應契約條款辦理訂 購之適用機關及非適用機關,均為訂購機關。
4、 餌劑防治施作方式:
(1) 立約商須依據「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第 8 版(附件 1)5.2.1.所列方式進行防治,亦即於發生區域均勻撒佈餌劑,可連續施用昆蟲生長調節劑型餌劑或毒殺型餌劑,也可以交互施用二種類型餌劑。施用餌劑時防治人員須配帶衛星定位儀(GPS)記錄施藥軌跡(GPS 由立約商自備)。立約商須將施藥軌跡依 GPS 作業程序(附件 2)、防治勞務工作紀錄表(附件 3)每日以 email 回傳訂購機關及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於工作地圖上定位並標示無法施藥區域並註明原因後,每週繳回訂購機關。
(2) 立約商提供施藥作業人力及施藥機具數量應維持完成施作面積之能力,敘明如下:
A.下訂面積≦2,500 公頃者,施作期限為 30 日,
B. 2,500 公頃<下訂面積≦5,000 公頃者,施作期限為 60 日,
C. 下訂面積>5,000 公頃者,施作期限為 90 日。
若同期間立約商承攬 2 筆以上訂單,需能增派人力與機具以完成上述施作
規劃,且每人一天施作 40 公頃為限,以確保施藥品質。
(3) 訂購機關排定施藥 3 日前,應先與立約商依防治工作地圖規劃確認施藥順序與進度、預計完成天數及施藥人員名冊,由立約商製成施藥計畫書及藥劑申請書送訂購機關備查,並將施藥期程以電話方式通知該區公所及村里長。
(4) 立約商須將每日預計施藥期程(含預計施藥日期、工作圖號等)於施作 2天前通知訂購機關,且公告至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指定之網頁上,並確實向該中心告知;訂購機關下訂前,須先指派或召募執行落藥量監測之人
員,並將人員資料書面通知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後始得下訂。
(5) 立約商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如下雨天等天候不佳情形、無法進入施作場域)之外,須確實依所排進度執行施藥作業,完成後當日公告於網頁上,以利落藥量監督人員放置及回收黏紙作業(訂購機關應依施藥工作圖設置落藥量黏紙,黏紙抽查率應佔全部工作圖 15%以上)。
(6) 立約商施作期間,訂購機關應抽查立約商施作情形並作成紀錄(抽查紀錄 表如附件 4)。
(7) 立約商施藥後,須補施藥部分由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以email 方式通知立約商與訂購機關,補施藥圖號並註明於報告書中。
5、 施作地點與面積:由訂購機關依據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提供之防治工作圖
指定須施作之地點與面積,以及訂購機關所提出之任何須加強之地點與範圍。
6、 藥劑:餌劑由訂購機關提供使用,立約商須至訂購機關指定之地點領取,
車資、油資等費用立約商自行負擔;如因加強施藥而有額外需用,應徵得訂購機關同意。立約商不得將訂購機關提供之餌劑移作販售、餽贈或其他用途,違反者移送法辦。立約商使用藥劑應遵守農藥管理法、「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等規定。使用後之藥品包裝應依法令規定處理。
7、 各地區之訂購機關預估採購數量:
(1) 約 20 萬公頃(預估採購數量僅供參考,俟簽約後由訂購機關視實際需要訂購)。
(2) 訂購機關最低採購之施作面積為 50 公頃。
8、 其他規範與需求:
(1) 立約商在接獲訂購機關緊急傳真或電話通知施作(施作通知單如附件 5)後,亦須安排施藥人員立即參與防治,不得拒絕,並於當日雙方確認會合時間後最遲 2 小時內備妥防治資材並到達指定地點;如遇有氣候、天災因素或其他難以施作之情況,依雙方協議修改。緊急通知之施作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行議定價金。
(2) 必要時由訂購機關指導施藥路線及重點位置。如有緊急施藥需求或因應防疫工作需要,致有延長施藥時間,立約商應當無條件配合,不得藉故
推諉。
(3) 防治人員應接受訂購機關及承辦人員指揮進行施藥作業。
(4) 施藥時,防治人員應穿戴防護眼鏡、工作衣、工作鞋、工作帽、手套等適當防護設備,並備有急救箱或急救設備。
(5) 防治人員如有不接受指揮情事,經訂購機關人員反應,立約商應立刻調派他人繼續完成工作,且該不配合人員,立約商應負再教育之責,若有再犯之情事,不得再派至現場工作。
(6) 施藥用量及防治方式須依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國家紅火蟻
防治中心規定,不得任意增減,除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原因者外,經查獲每次扣除該施藥工作地圖應給付之契約價金 10%,若因而導致防治效果不佳,訂購機關並得終止契約。
(7) 當疫情有擴大流行之際,由立約商再行增派人力,若人力仍不敷調配時,得由訂購機關緊急委請其他立約商或自行僱工支援施藥作業至疫情獲得控制為止。
(8) 立約商自備之施藥機具應每季向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申請檢測,並將合格貼紙貼於明顯處,不合格機具不得使用。
(9) 立約商自備之防治機具(撒佈車、撒佈機)應檢附原製造立約商之相關資料(如噴嘴口徑、噴霧流速等)以供查核,有關施藥機具或施藥機具改裝後之流量需符合國家紅火蟻中心「紅火蟻防治施藥機具流量檢測標準作業程序」之規範(附件 6)。
(10) 立約商於施藥前 3 日,須通知當地公所,由公所公告轉知施藥範圍內各村里長、張貼施藥通知海報或發放施藥通知單。
(11) 立約商得標後,防治人員應通過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訓練,始得執行施藥作業。
(12) 立約商於執行紅火蟻防治勞務施作時,應至少有 1 位具農藥代噴技術人員或病媒防治業技術人員資格者在現場負責督導藥劑裝卸、施藥品質及安全。
(13) 提供施藥作業人力數量,應維持最少 6 人以上(含)作業人力,其中至少
1 人須具備農藥代噴技術人員或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以下稱
合格人員),在現場督導施藥作業人員執行,於接到各訂購機關通知後,應即派員前往施藥,立約商以任何理由藉故拖延,訂購機關得依第 11
條第 9 款規定辦理。
(14) 立約商僱用勞工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保險,勞工發生之意外事故責任及因執行施藥作業造成之第三人事故責任或財產損毀,概由立約商負責。
9、 價金、驗收及付款:
(1)立約商依共同供應契約單價(元/每公頃面積)為承包施作之計價標準。
(2)各訂購機關依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提供之施藥軌跡及施藥面積報告書、立約商防治勞務工作紀錄表、訂購機關落藥量監測報告書及抽查紀錄表自行結算應給付之契約價金及辦理驗收。
(3)施藥規範分為「落藥量監測」(附件 7)及「施藥軌跡及施藥面積」兩項規定,依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4)立約商於完成施藥工作後,應檢附立約商施工紀錄表、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出具之施藥軌跡及施藥面積報告書、訂購機關出具之落藥量監測報告書及抽查紀錄表等文件,向訂購機關辦理請款;施藥軌跡以 65%為合格標準,並依其呈現之實際施藥面積核實計算應給付之契約價金。
10、 投標立約商資格:農藥代噴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
11、 罰則:
(1) 立約商若未依本規範(含施藥計畫書)所定之方式進行防治,該工作圖不計入契約價金。
(2) 立約商逾履約期限完成防治作業,每日按逾期部分之契約價金百分之一
(1%)計算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
(3) 立約商在接獲訂購機關傳真或電話通知後,應安排施藥人員參與防治工作,不得拒絕;若有拒絕情事,訂購機關每次得以扣除應給付之契約價金新台幣 1,000 元整。
(4) 立約商若無法於訂購機關排定時間內到達現場且未事先通知,以每遲到
10 分鐘為單位扣除應給付之契約價金 1%,最多扣除應給付之契約價金
5%為限。
(5) 立約商若於施藥後一週內未將施藥軌跡及防治勞務工作紀錄表以 email 回傳訂購機關及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並將工作地圖上標示無法施藥區域註明原因繳回訂購機關時,訂購機關每次得以扣除應給付之契約價金新台幣 1,000 元整。
(6) 立約商施藥之工作圖圖號內施藥軌跡覆蓋率低於 65%,則該張工作地圖不予計價,俟立約商完成補施藥後,依實際施藥面積支付立約商價款。
(7) 立約商施藥完成後,針對無法施藥區域必須定位並標示在工作地圖上,
並就現地狀況拍照存證供訂購機關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查若有爭議得就現地狀況進行查證,若經查證後確實屬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原因而致無法施藥,則依立約商實際施藥面積進行應給付之契約價金計算,而若經查證後該區塊為可施藥區域,則此張工作地圖不計價且依標示不實之工作地圖張數,每張工作地圖扣除應給付之契約價金新台幣 1,000 元整。
(8) 落藥量監測分數若未達 60 分,該張工作地圖得以扣除應給付契約價金之 25%。若該張訂單於施藥期間,落藥量監測不合格比例達 4 成以上,扣除應給付之契約價金 2%。
(9) 立約商未依本規範作業,致生他人申訴等情事,經訂購機關通知立約商改善而未改善者達 3 次,訂購機關得依本條第 9 款規定辦理;致生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者,立約商負損害賠償責任。
(10) 立約商履約期間經訂購機關發現有瑕疵者,訂購機關得要求立約商於通
知後 3 日(或其他約定期間)內改正;若立約商未於 3 日(或其他約定
期間)內改正,或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 3 次仍
未能改正者,訂購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A.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並得向立約商請求償還改善所需必要費用。 B.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依契約規定辦理應給付之價金扣款作業。
C.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至履約有瑕疵者,訂購機關除依前 2 款
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2、 本契約所列之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如有修正時,立約商須配合調整辦理。
(附件 1)
紅 火 蟻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第 8 版
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1. 目的:建立本會所屬單位及其他相關部(會、署)共同防治入侵紅火蟻(以下簡稱紅火蟻)標準化作業程序,以確保防治效果。
2. 適用範圍:凡屬紅火蟻發生區均適用之。
3. 權責單位:各防治權責單位執行。
4. 依據:
4.1. 植物防疫檢疫法。
4.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會防檢局)許可或核准之紅火蟻防治用藥規定。
5. 作業說明:
5.1. 防治時機:全國地區農民或一般民眾申請診斷,經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及本會 27 處診斷服務站鑑定為紅火蟻,即進行防治。
5.2. 一般防治原則:
5.2.1. 於發生區域均勻撒佈餌劑,可連續施用昆蟲生長調節劑型餌劑 (如百利普芬、美賜平、二福隆)或毒殺型餌劑 (如賜諾殺、因得克、賽滅寧),也可以交互施用二種類型餌劑。餌劑處理法建議於春、秋季各施作 1~2 次,每次間隔 1~2 月,每年共處理 3~4 次。發生嚴重區域,可先均勻撒佈昆蟲生長調節劑型餌劑,經 2 至 4 週後即進行毒殺型餌劑施撒。
5.2.2. 二階段處理法:針對小面積發生、傳播風險高之危險性獨立蟻丘,可直接以觸殺型藥劑(如 2.46%賽洛寧膠囊懸著劑)或以物理防治方法(如高溫熱蒸氣灌注法)進行處理,再搭配施撒餌劑或長效型粒劑(如 0.0143%芬普尼粒劑),以加強防治效果。
5.3. 防治藥劑及其施用法:
5.3.1. 餌劑:
5.3.1.1. 在地表溫度 21~38℃的季節(春、秋),於紅火蟻活動覓食時段(可先以微量洋芋片、餌劑測試)撒佈餌劑,撒佈時地面應保持乾燥狀態。防治面積小時
可用手搖式餌劑撒佈器,防治面積大時則可選用動力餌劑撒佈機撒佈。餌劑應於紅火蟻發生地區全面施撒,如紅火蟻僅零星發生,亦可將餌劑撒佈於蟻丘周圍 0.3~1 公尺範圍內,直到紅火蟻除滅為止。
5.3.1.2. 目前農地上核准使用之紅火蟻防治餌劑包括: 0.015%賜諾殺餌劑、0.045%因得克餌劑、0.5%百利普芬餌劑、0.5%美賜平餌劑、 1%芬諾克餌劑、0.5
%二福隆餌劑、0.011%阿巴汀餌劑、0.03%益達胺餌劑、0.12%賽滅寧餌劑等 9 種(如表 3)。其中賜諾殺、因得克、阿巴汀、益達胺、賽滅寧為毒殺型餌劑,其防治效果於撒佈後數週顯現,百利普芬、美賜平、芬諾克、二福隆為昆蟲生長調節劑型餌劑,效果則需 3~6 月後才會顯現。
5.3.1.3. 餌劑使用時應注意:(1)使用之餌劑宜新鮮;(2)應依正確的方法與藥量施用;(3)春秋季於早晨或傍晚地表溫度 21~38℃時(冬季於上午 10 時至下午
3 時)為最佳施用時機;(4)施用時須地表乾燥,應參考氣象預報選定施藥時間,避開可能於施用後 12 小時內有下雨之情況,且施藥後 24 小時內切勿灌溉;(5)禁止將餌劑與其他物質(如肥料)混合使用;(6)施用餌劑後 7 至 10 日內勿再使用其他防治紅火蟻藥劑;(7)餌劑勿施用於水體或潮濕地面。
5.3.2. 觸殺型藥劑:
5.3.2.1. 核准使用之紅火蟻防治觸殺型藥劑為 0.0143%芬普尼粒劑及 2.46%賽洛寧膠囊懸著劑(如表 4)。觸殺型藥劑僅建議用於小面積發生區、紅火蟻低容忍區或傳播風險高區域之危險性獨立蟻丘處理。其中, 0.0143%芬普尼粒劑屬長效型藥劑,使用時應於發生區內全面均勻施撒,而後定期均勻灑水,使土壤儘可能保持濕潤狀態;2.46%賽洛寧膠囊懸著劑使用時應先經適當稀釋,使藥液容易滲透至土壤中,再由蟻丘頂部往下或自蟻丘周圍外 30 公分向內緩緩灌入約5 至10 公升之藥液,灌注時儘量不要擾動蟻丘。
5.3.3 物理防治方法:
5.3.3.1 高溫熱蒸氣灌注法:針對小面積發生、水源區、有機農田等具高傳播風險之危險性獨立蟻丘。
(1)熱蒸氣壓力達 7 kg/cm2 時開始進行操作,灌注須達深度 60 公分,但可視現場蟻丘大小及深度而定。
(2)灌入後離蟻丘中心灌注點 25 公分處溫度須達 80℃。 (3)灌注流程:
( A ) 主要蟻丘處理:灌注蟻丘中心點,將灌注槍插入蟻丘中央灌注 1 槍。處理時間 5 分鐘。
( B ) 蟻丘外圍蒸氣處理:自蟻丘中心點向外半徑 25 公分處,等距離灌注 8 處。8 處共處理 5 分鐘。
( C ) 土層表層蒸氣處理:於蟻丘外圍 20 公分處,等距離灌注 8 處。8 處共處理 5 分鐘。
( D ) 熱水澆灌處理:將上列處理範圍以 20 公升熱水均勻澆灌。
5.4. 農牧地紅火蟻防治方法
5.4.1. 水稻田紅火蟻防治
5.4.1.1. 水稻栽培田:可比照植物保護手冊水稻二化螟蟲防治方法,於稻田灌水(1~3 公分)後施用 0.0143%芬普尼粒劑。於水田田埂及附近防風林出現的蟻丘,則以上述餌劑處理法或二階段處理法進行防治,每年處理 2 至 4 次。
5.4.1.2. 可灌水的休耕水稻田:可選擇翻耕或不翻耕,惟均須於灌水(1~3 公分)後全面施撒 0.0143%芬普尼粒劑。於休耕田田埂及附近防風林出現的蟻丘,則以上述餌劑處理法或二階段處理法進行防治,每年處理 2 至 4 次。
5.4.1.3. 無法灌水的休耕水稻田:不要翻耕擾動蟻巢,以免迫使紅火蟻族群散播。防治紅火蟻時,採用上述餌劑處理法或二階段處理法進行防治,每年處理 2 至 4 次。
5.4.2. 果園紅火蟻防治:紅火蟻會取食成熟裂開的果肉、與果樹上分泌蜜露的小型害蟲共生,危害灌溉系統並會干擾採收操作。果樹開花期可比照其他果樹害蟲的防治法,全面防除則採上述餌劑處理法或二階段處理法,每年處理 2 至 4 次。
5.4.3. 蔬菜園紅火蟻防治:比照植物保護手冊切根蟲防治法,
分別於種植前 3 天及種植後 3 天,在畦上撒佈 0.0143%芬普尼粒劑 1 次,每次施藥後以鐵耙拌土 3~5 公分。全面防除亦可採上述餌劑處理法或二階段處理法,每年處理 2 至 4 次,但應遵守各種藥劑的安全採收期規定。
5.4.4. 苗圃紅火蟻防治:紅火蟻能藉種苗、植栽等含土壤的植物產品傳播蔓延。因此發生紅火蟻之苗圃,其產品未經處理及檢查合格不得移動及販售。
5.4.4.1. 栽培區處理:可以二階段處理法進行防治,於苗圃植物栽培區均勻撒佈餌劑,餌劑施用時地面須保持乾燥,施用後停止灑水至少 24 小時,處理標的應包括栽培區之土壤表面及覆蓋物等。7~10 日後再以觸殺型藥劑處理獨立蟻丘,將紅火蟻殘存群落消滅,並每隔 2 個月檢查 1 次,若有新出現的蟻丘,立即將其清除。如不施用餌劑,亦可直接施撒 0.0143%芬普尼粒劑,施用完後應徹底灑水,再依慣行管理方式定期噴水灌溉,以發揮其長期藥效。
5.4.4.2. 盆栽、草皮及挖起之樹木植栽、扦插苗、球莖處理:前述產品均必須經過 2.46%賽洛寧膠囊懸著劑藥劑稀釋液的浸漬或灌注處理,浸漬或灌注時,務必使其土壤或栽培介質完全濕潤;如屬盆栽,經確認不會造成植物藥害後,則可均勻混拌 0.0143%芬普尼粒劑於栽培介質內(藥劑有效成分約佔栽培介質之 0.001~0.0025%),施用完後應徹底灑水,再依慣行管理方式定期噴水灌溉,以發揮其長期藥效。
5.4.5. 放牧場紅火蟻防治:採用上述餌劑處理法或二階段處理法進行防治,每年處理 2 至 4 次。
5.4.6. 位處紅火蟻發生區之農牧地,應有適當之防範措施,以維持非疫區狀態,防範措施包括:(1)阻絕:如水泥牆、阻絕溝等;(2)地被覆蓋:如不織布、塑膠布、水泥、高台栽植等;(3)環境定期檢查及適當用藥。
5.5. 藥劑使用注意事項
5.5.1. 藥劑使用時,應穿戴防護衣物、雨鞋、帽子、護目鏡、口罩及防護手套。施藥後應立即以肥皂及水清洗身體接觸部位。
5.5.2. 施用藥劑時應依照包裝上標示之注意與警告事項辦理。
5.6. 防治工作之管控
於施藥防治期間,各防治督導單位,可填寫當日防治情形紀錄表(如表 5)備查或至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植物疫情管理資訊網」之「紅火蟻專區」登錄案件防治情形。另使用防治中心繪製之航照工作圖者,亦請於每階段施藥工作完成後,寄回該工作圖。以利彙整防治情形,評估防治成效,管控防治進度。
5.7. 發生或防治現場之告示及警戒
針對傳播風險高之危險性獨立蟻丘,於現場設立明顯告示及適當之黃色警戒帶,其告示大小不得小於 A3 大小,告示內容應包括,註明抬頭(紅火蟻防治進行中)、施作日期及時間、施作範圍、施作後應注意事項、聯絡人員及電話。
農地上核准使用之紅火蟻防治餌劑及其施用法
作用 機制 | 藥劑名稱 | 每次施用藥量 | 施藥方法 |
昆蟲生長調節調節型 | 0.5%百利普芬餌劑 | 1.6-2.0 公斤/公頃 (大面積使用) | 於紅火蟻覓食區均勻撒佈 |
10-20 公克/蟻丘 (獨立蟻丘處理) | 沿蟻丘周圍 1 公尺內均勻撒佈 | ||
0.5%美賜平餌劑 | 1.1 公斤/公頃 (大面積使用) | 於紅火蟻覓食區均勻撒佈 | |
0.5%二福隆餌劑 | 2 公斤/公頃 (大面積使用) | 於紅火蟻覓食區均勻撒佈 | |
1%芬諾克餌劑 | 1.7 公斤/公頃 (大面積使用) | 於紅火蟻覓食區均勻撒佈 | |
毒殺型 | 0.015%賜諾殺餌劑 | 2.8-5.6 公斤/公頃 (大面積使用) | 於紅火蟻覓食區均勻撒佈 |
20-30 公克/蟻丘 (獨立蟻丘處理) | 沿蟻丘周圍 1 公尺 內均勻撒佈 | ||
0.045%因得克餌劑 | 1.7 公斤/公頃 (大面積使用) | 於紅火蟻覓食區均勻撒佈 | |
0.011%阿巴汀餌劑 | 2-4 公斤/公頃 (大面積使用) | 於紅火蟻覓食區均勻撒佈 | |
0.03%益達胺餌劑 | 2 公斤/公頃 (大面積使用) | 於紅火蟻覓食區均勻撒佈 | |
25 公克/平方公尺 (獨立蟻丘處理) | 沿蟻丘周圍 1 公尺 內均勻撒佈 | ||
0.12%賽滅寧餌劑 | 2 公斤/公頃 (大面積使用) | 於紅火蟻覓食區 均勻撒佈 | |
10-20 公克/蟻丘 (獨立蟻丘處理) | 沿蟻丘周圍 1 公尺內均勻撒佈 |
農地上核准使用之紅火蟻防治觸殺型藥劑及其施用法
藥劑名稱 | 含量及劑型 | *施用藥量或稀釋倍數 | 施藥方法 |
芬普尼 | 0.0143%粒劑 | 95-97 公斤/公頃 (大面積使用) | A |
賽洛寧 | 2.46% 膠囊懸著劑 | 稀釋 800 倍 (獨立蟻丘使用) | B |
A:依本標準作業程序,於紅火蟻發生特定地點均勻撒佈後立即灑水,爾後維持正常噴水灌溉。
B:經適當稀釋後,由蟻丘頂部或周圍外 30 公分向內灌注 5 至 10公升之藥液,使藥液注滿整個蟻丘,灌注前不要擾動蟻丘。
表 5
入侵紅火蟻防治情形紀錄表
一、防治單位:_____部/會/署/縣(市)政府_____局(處)
________鄉鎮(市)區公所(農會/隊)_____(其他)二、施藥日期: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1.開始時間:__午___時 2.結束時間:__午___時三、防治方法
1.□餌劑防治 2.□接觸型藥劑防治 3.□物理防治(熱蒸氣)四、藥劑種類(在□打ˇ):
1.□芬普尼 2.□百利普芬 3.□賜諾殺 4.□美賜平 5.□因得克
6.□芬諾克 7.□二福隆 8.□阿巴汀 9.□益達胺 10.□賽滅寧
10.□其他
五、施藥重量:_____公斤 六、施藥面積:_____公頃七、施藥圖號(在____填上數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例如:新北市八里區第 2~10 號圖號;即為:249-013-002~000-000-000 八、施藥人員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監督員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填表人資料:(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職稱)_________ 1.聯絡電話:________2.辦公室電話:__________
3.傳真:__________4.E-mail:____________十一、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
聯絡地址:臺北市大安區xxx路 4 段 113 巷 27 號
※備註:表格內容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加欄位及紙本張數。
附錄 1
紅火蟻防治督導權責分工表
權責分工項目 中央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
一 統籌推動防治工作;購買農地藥劑; 農委會
、 確立通報、監測、防治;加強教育宣任 導及示範觀摩;加強輸入檢疫;農業務 用藥登記申請
苗木移動管制
環境用藥登記申請購買環境用藥
農委會(督導)地方政府(執行)環保署
環保署
醫療處置;個人衛生教育;醫療人員 衛福部(督導)地方政府(執行)教育
營建剩餘土方移動管制砂石移動管制
內政部(督導)地方政府(執行)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執行)
二 農田、農村公共地、苗圃、灌溉溝渠、農委會(督導)地方政府(執行)
、 畜禽養殖場、牧場、休閒農場、漁塭、發 漁港、林地、山坡地、產業道路、荒生 廢地、小工廠
地 國家公園、臺中及高雄都會公園等地 內政部點 區
或 國軍退除役官
設 各地區xxx養機構
兵輔導委員會
施 公園、綠地、公墓地區、建築基地、 內政部(督導)地方政府(執行)之 市區道路及兩旁綠地、重劃區建地等
宣 地區
導 國軍駐地、營區、軍事學校、軍用機 國防部監 場
測 國有非公用土地
與 教育部所轄學校及社教館所
財政部教育部
防 各地方政府所轄學校及社教館所、高 教育部(督導)地方政府(執行)治 爾夫球場
工業區及電力系統、水利用地縣市工業園區、水利用地
經濟部
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執行)
機場、火車鐵道、國道高速公路及服 交通部務區、省縣(代養)道公路、國家級
風景特定區、商港
高速鐵路、大眾捷運系統及權管腹地 交通部(督導)營運公司(執行)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交通部(督導)營運業者(執行)
交通部(督導)地方政府(執行)
國家通訊傳播 電信業者(執行)
委員會(督導)
居家周圍環境、垃圾掩埋場、焚化廠、環保署(督導)地方政府(執行)腐植土場、資源回收場等
衛福部(督導)地方政府(督導)
醫療院所(執行)文化部(督導)地方政府(執行)
所屬機關(構)(執行)
其他政府機關(構)建築及設施
縣市文化館場及機構
醫療院所
各園區(執行)
科技部
科學工業園區
電信系統
縣(自養)、鄉道公路及兩旁綠地、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觀光遊樂業(民營遊樂區)、駕訓班
GPS 作業程序 附件 2
13、座標xxxx XX0(xxxx)00(XXX00)系統。
14、所紀錄為「航跡」(每 1~5 秒 1 個記錄點或每 1~5 公尺 1 個記錄點),非航點。
15、下載的檔案格式須為 gdb 檔(*.gdb)。
16、開始使用 GPS 時,收訊必需達 4 顆衛星以上。
17、檔案命名方式須為「時間」+「人名」+底線+施藥次數,例:(20150131xxx_5.gdb)。
18、施藥航跡為當日施藥完畢後,以 email 方式回傳至國家紅火蟻中心
【xxxxxxx@xxx.xxx.xx】,主旨說明何防治廠商於何鄉鎮市施藥,同
時並附當日施藥藥量及圖號。
19、航跡紀錄以人數為準,若有 5 個施藥者,即 email 時附加 5 個 gdb
檔。
紅火蟻防治勞務工作紀錄表 附件 3
施藥廠商名稱 | |
施藥廠商地址 | |
施藥廠商電話 | |
預定會合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實際會合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施藥地點 | |
施藥範圍 | 村、x 鄰工作地圖圖號: |
施藥面積 | |
使用藥品、數量 | |
人力(人/天) | (人/天)【數字請用大寫】 |
備註 |
廠商防治人員: (簽章)
紅火蟻防治勞務抽查紀錄表 附件 4
抽查日期 | |
抽查地點 | |
廠商名稱 | |
廠商施藥範圍 | 村、x 鄰工作地圖圖號: |
廠商施藥面積 | |
廠商使用藥品、數量 | |
抽查結果 | 20、 廠商依施作規範執行防治勞務 21、 廠商有下列缺失: |
訂購機關人員: (簽章)
廠商防治人員: (簽章)
紅火蟻防治勞務施作通知單 附件 5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
申請單位 | ||
是否屬緊急施藥 | □是 □否 | |
通知時間 | 時 分 | |
廠商收到時間 | ||
雙方確認之時間 (指定之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噴藥廠商接聽人員姓名: |
雙方確認之地點 (指定之地點) | ||
使用藥品 | ||
施藥地點及範圍 | ||
施藥方法 | ||
所需人/天 | 人/天 |
填表人:
紅火蟻防治 附件 6
施藥機具流量檢測標準作業程序
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
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第 2 版
紅火蟻防治施藥機具流量檢測標準作業程序
1. 目的:為確保入侵紅火蟻(簡稱紅火蟻)防治施藥機具作用正常,達成撲滅目標,爰建立標準化作業程序以利防治工作之進行。
2. 適用範圍:紅火蟻防治施藥機具。
3. 權責:各防治人員。
4. 作業說明:
(1) 施藥機具流量檢測
(a)施藥機具:背負式撒佈機及沙灘車撒佈機。
(b)以每公頃施用百利普芬餌劑兩公斤計算。
(c)背負式撒佈機:施藥行走速度以 1 m/sec 行進,左右施藥範圍合計 4~6 公尺為合格;以絲襪套住出藥口,收集噴出藥量,每分鐘噴出 50~90 公克藥劑量為合格。
(d)沙灘車撒佈機:施藥沙灘車速度以時速 5 km/hr
(1.4 m/sec)行進,單邊施藥範圍為 6~8 公尺,共計 12~16 公尺為合格;以絲襪套住出藥口,收集噴出藥量,每分鐘噴出 180~220 公克藥劑量為合格。
(2) 流量檢測紀錄
(a)每次流量檢測必須填寫紅火蟻防治施藥機具流量檢測表(表一)。
(b)檢測表留存備查,有效期兩年。
(3) 流量檢測結果
1. 會同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檢測合格後,於施藥機具上黏貼合格標籤(圖一)。
2. 不合格機具不得參與施藥。
圖一、撒佈機流量檢
測合格標籤
表一、紅火蟻防治施藥機具流量檢測表
測試日期:
機具編號 | 機具類型 | 施藥範圍 (m) | 出藥量 (g/min) | 結果 |
監督人員:
施藥餌劑落藥量監督標準作業程序 附件 7
(第四版)
1 目的:為監督防治人員施藥時之藥劑撒佈品質,爰建立此標準程序,以供各權責單位落藥量監督人員遵循。
2 適用範圍:防治人員施藥範圍之區域均適用之。
3 權責單位:各防治權責單位(適用機關)。
4 作業說明:
4.1 作業器材:落藥量監督之黏紙、衛星定位儀、備用電池、工作地圖、數位相機、固定用竹籤。
4.2 作業條件:依據防治承商公告之施藥日期,提前一天,放置落藥量監督黏紙。若天氣狀況不允許施藥,則由權責單位決定並下令防治人員停止施藥,天氣好轉承商需重新公告,並預留一天供權責單位知會監督人員依情況更換黏紙。
4.3 作業流程:
4.3.1 防治承商將預先規劃之施藥圖號,於施藥前兩天以電子郵件、部落格或面交告知落藥量監督人員(以國家火蟻中心及權責單位認可方式為主),且規劃之施藥圖號最晚以公告施做隔日(補施做 1 天)內完成。落藥量監督人員則於施藥前一天,前往該地點放置落藥量監督黏紙。
4.3.2 在防治人員預定施藥工作地圖範圍內,規劃監督落藥量之黏紙放置地點共 5 點(含)以上。
4.3.3 抵達各施藥工作地圖範圍內之地點後,設置落藥量監督取樣點;同時在黏紙上標明日期、編號以及監督人員姓名。編號
前三碼為郵遞區號,中間三碼為工作地圖圖號,末兩碼則為黏紙的編號(通常為 01 ~ 05),如圖一所示。
4.3.4 監督點設置時,使用 50 公分四方之透明黏紙,將黏紙撕開後,黏性部份朝上放置,並以竹籤、竹筷或其他(不影響黏性及面積)東西固定黏紙的四個頂點,使其平貼地面,使黏紙可以確實黏著撒布的餌劑顆粒,如圖二所示。
圖二、圖為以竹籤固定的黏紙。
4.3.5.衛星定位儀紀錄黏紙位置後,先將黏紙上之日期、編號及調查人員等資料拍照存檔,再以地理環境為背景擇一明顯
標的物拍照存檔,並填寫落藥量監督紀錄表 (表一)後,按照欄位確實填寫,評分欄如有無效紙應以「〤」標示,並於備註欄註明原因,前往下一個預定落藥量黏紙放置點,並重複同樣步驟。(注意:數位相機在工作前應校正日期及時間。)
4.3.6.確定防治人員完成工作後,監督員至該區回收監督點之黏紙並填寫落藥量監督紀錄表(表一)。回收黏紙時將黏著面
向內小心對折,使餌劑黏著於頁面內,並將落藥量監督之黏紙保管存證。確實回收可再利用之器材,例如:竹籤。
4.3.7.落藥量監督之黏紙在不沾附到水或灰塵的情況下,黏性極強,若施放後無法於施藥後隔日回收,於天候良好且無強
風沙之條件下,於施藥完(不含當天)後 2 日內再行回收。
4.4.結果計算:回收落藥量監測黏紙後,計算附著於黏紙上的餌劑數量並紀錄之;根據 4.6 之「藥劑參考標準量」的藥量標準,50 公分四方的面積,應有標準量±50%的餌劑沾附其上,評分為落藥量 100 分,沾附過多或過少皆
為 60 分(圖三)。每份工作地圖分數計算時,必須
包含 3 張以上有效黏紙,且以有效黏紙數量當分母計算之。
4.5.監督無效紙定義:黏紙於餌劑撒佈後遇水、灰塵過多使藥劑無
法附著(由監督員認定)、黏紙遺失、糾結成團、遭破壞、監督資料不全(照片遺漏、未矯正相機時間、照片無法識別等)以及不足以當監督依據(非約定置放時間提早置放黏紙、置放時間晚於防治時間、提早回收黏紙等),則以為無效黏紙計算。
4.6.藥劑參考標準量:百利普芬 26 粒(1.8 公斤/公頃計),因得克
27 粒(1.7 公斤/公頃計),美賜平 18 粒(以
1.1 公斤/公頃計),賜諾殺 53 粒(以 4.2 公斤/公頃計),益達胺 46 粒(2 公斤/公頃計),二福隆 37 粒(2 公斤/公頃計),百利普芬(抗濕性)45 粒(1.8 公斤/公頃計),賽滅寧(抗濕性)45 粒(1.8 公斤/公頃計),但標準量隨藥劑種類及批號不同,每次施藥前基本上依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內容,或依情況由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發佈。
圖三、圖左為 100 分之黏紙;圖中及圖右為 60 分之黏紙。
※計分方式如下:
落藥量 (50×50cm 黏紙上藥劑粒數) | 分數 |
標準量 ± 50% | 100 |
1.標準量-50%~標準量 0.01 倍(1 顆) 2.標準量+50%~標準量 5 倍 | 60 |
黏紙無藥量(周遭 1 公尺內亦無藥)或大於標準量 5 倍以上 | 0 |
4.7.資料回傳:
4.7.1 監督人員將落藥量黏紙、照片、GPS 點位、落藥量監督紀錄表格,回傳或面交適用機關承辦人備查。
4.7.2 各防治權責單位承辦人將GPS 點位及表格電子檔或影印本,回傳至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
表一、落藥量監測紀錄表
圖號 | 放置時間 | 回收時間 | 評分 | 備註(座標) |
01 | ||||
02 | ||||
03 | ||||
日期: | 平均分數: | |||
01 | ||||
02 | ||||
03 | ||||
04 | ||||
日期: | 平均分數: | |||
01 | ||||
02 | ||||
03 | ||||
日期: | 平均分數: |
鄉鎮(區)公所: 承辦人員: 監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