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港務分公司招商公告
中華民國 103 年○月○○日基港蘇業字第○○○○○○○○○○號主旨:公告出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分公司)蘇澳港「物流暨倉儲轉運專區」5 號碼頭後線露天處所供業者合作投資
興建倉儲設施。
依據:商港法第 10 條規定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 租賃標的說明(詳契約草案附件 1 位置圖):
(一)按現況出租蘇澳港「5 號碼頭後線露天處所」。土地標示:蘇澳鎮南正段 7 地號、基地面積 16,400.00 平方公尺。
(二)本出租案由業者以合作投資興建方式進行開發,開發完成後由優先議約權人營運,本分公司負責收取土地租金、設施租金、管理費,優先議約權人投資興建之建物設施租金於免租使用年限內,全額免計。
(三)蘇澳港 5 號碼頭為油類專用碼頭,中油公司已有優先靠泊權,廠商應自行評估及承擔營運風險。
(四)本出租案為 10 號通棧及 11 號通棧、5 號碼頭後線、6 號碼頭後線、7 號碼頭後線等四項出租案之第 2 甄選順序。
(五)本出租案之保證營運量為 5 萬 5 仟計費噸,投資人應自行考量興建倉儲設施規模大小,以利達成保證營運量之要求。
二、營業項目及經營限制:
(一)限定優先議約權人必須經營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轉口業務,並應依甄選須知第五條規定辦理申請有關證照,並遵守下列規定:
1.優先議約權人承作之貨物儲轉業務,除依「基隆港(含蘇澳港、台北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之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作為其對外服務收費項目及收費上限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貨主(航商)收取額外之費用,若經檢舉查證屬實則終止契約,並比照本契約第六條違約規定辦理。
2.優先議約權人營運期間,如通棧尚有空間時,應配合本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以下簡稱蘇澳港營運處)調配其他貨物進倉之需求,不得拒絕。 3.優先議約權人承租蘇澳港 5 號碼頭後線露天處所興建倉儲設施,其前線碼頭之船席指泊權利應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船舶繫泊作業須知」規定辦理,若有新修正應從其新規定,優
先議約權人不得聲明具有使用 5 號碼頭優先靠泊權。
4.優先議約權人應在取得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或貨棧登記證
(須從事轉口業務)後,本分公司始同意依規定出具優先議約權人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同意文件等事宜。
(二)依照蘇澳港整體規劃之港區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劃設為「物流暨倉儲轉運專區」,開放民間投資經營該區一般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集散、報關服務、轉口、轉運、承攬運送、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檢驗、測試或技術服務之業務,優先議約權人得申請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並依自由貿易港區相關法規辦理且取得營運許可,並須符合港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優先議約權人申請成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應於倉儲設施驗收合格翌日起 3 個月內,向管理機關提出籌設申請,並應於簽約翌日起 18 個月內完成興建倉儲設施並取得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或進出口貨棧登記證(須從事轉口業務)。如因有不可歸責於優先議約權人之事由,致不能於上開期限內完成時,得敘明理由,送請本分公司同意展延,但以一次為限,最多不得超過 3 個月。如有以下情形,本分公司得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其已興建之所有各項倉儲設施設施,無償由本 分公司接收之並喪失剩餘免租使用期限之權益,不得異議,如本分公司認為無留用價值,優先議約權人應負責回復原狀,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搬遷、處理之費用;應繳之租金、管理費及保證營運量,於契約存續期間依實際比例按日結算。
1.未於倉儲設施驗收合格翌日起 3 個月內,向管理機關提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之籌設申請。
2.申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籌設許可遭駁回、或未依期限補正等因素,經管理機關通知不予受理。
3.經管理機關勘驗應行改善期限屆滿仍未改善,經管理機關廢止其籌設許可。
4.未於簽約翌日起 18 個月內完成興建倉儲設施並取得交通部航港局核發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或財政部關務署核發之進出口貨棧登記證(須從事轉口業務)之一者。
5.經管理機關駁回其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申請或駁回其進出口貨棧登記申請(須從事轉口業務)(申請兩種許可時,則須全部駁回才適用本規定)。
6.經管理機關廢止其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或廢止其進出口貨棧登記證(須從事轉口業務)(持有兩種許可證時,則須全部廢止才
適用本規定)。
(四)不得進儲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 CODE)所列 9 大類危險品。
(五)優先議約權人非經本分公司同意,不得私自將出租標的物轉讓、轉租、分租、增列共同使用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第三人執行業務。優先議約權人與前述第三人間之約定與責任,不得違反契約之規定。
三、甄選資格:
(一)須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組織或中華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於國內設有分公司者。
(二)所附營運計畫書之營業項目或經營範圍,必須符合經濟部核准公司營業登記「所營事業資料」或符合自由貿易港區各項經營範圍之規定。
(三)投資人公司實收資本額至少為新台幣壹仟xx萬元(含)以上。
四、競標標的:以管理費百分數為競標標的,並分別以土地租金及設施租金總和之百分之十五為底價,競標之百分數以整數為最小單位,由投資人競標。
五、購領甄選文件日期及地點:自公告之日起至民國 103 年○月○○日止,辦公時間內至xxxxxxxx 0 x 0 x蘇澳港營運處業務科(電話: 00-0000000 轉 268 或 03-9972010)洽購,工本費每份新台幣 1,000 元整;郵購者,工本費限以現金或郵局匯票(抬頭: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來函購買(郵購地址:xxxxxxxx 0 x
0 xxxxxxx業務科),且應貼足回郵郵資(限時掛號),並書妥A4大型回郵信封,同時應自行估計郵遞時間,逾期不受理。本項文件費用,無論任何原因售出後均不予退還。
六、甄選截止時間:甄選文件應於民國 103 年○月○○日上午 8 時 30 分以前,
以密封寄達「宜蘭縣蘇澳鎮蘇澳郵局第 12 號郵政信箱」,逾時其所投之標視為無效。
七、押標金及差額保證金:押標金新台幣柒拾萬元整;差額保證金金額以甄選價超出底價【土地租金及設施租金總和之百分之十五】之差額部分計算為差額保證金(由投資人自行計算至個位數,小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不計營業稅)。
八、評選日期及時間:民國 103 年○月○○日上午 9 時 0 分正,依序評選。
九、評選地點:xxxxxxxx 0 x 0 x第一會議室(B304 室)。十、有關甄選詳細規定詳甄選須知及契約草案。
十一、本件公告之租賃契約,須經本分公司與優先議約權人雙方簽署後方為有效。
十二、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899 號確定裁定意旨,本件招商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如有爭執,概屬私法爭議,請投資人妥為注意。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 5 號碼頭後線租賃案甄選須知 第一節 總則
一、依據「商港法」第 10 條規定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辦理。
二、租賃標的說明(詳契約草案附件 1 位置圖):
(一)按現況出租蘇澳港「5 號碼頭後線露天處所」。土地標示:蘇澳鎮南正段 7 地號、基地面積 16,400.00 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
(二)本出租案由業者以合作投資興建方式進行開發,開發完成後由優先議約權人營運。本分公司負責收取土地租金、設施租金、管理費,優先議約權人投資興建之倉儲設施租金於免租使用年限內,全額免計。
(三)本出租案之保證營運量為 5 萬 5 仟計費噸,投資人應自行考量興建倉儲設施規模大小,以利達成保證營運量之要求。
(四)蘇澳港 5 號碼頭為油類專用碼頭,中油公司已有優先靠泊權,廠商應自行評估及承擔營運風險。
三、營業項目及經營限制:
(一)限定優先議約權人必須經營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轉口業務,並應依甄選須知第五條規定辦理申請有關證照,並遵守下列規定:
1.優先議約權人承作之貨物儲轉業務,除依「基隆港(含蘇澳港、台北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之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作為其對外服務收費項目及收費上限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貨主(航商)收取額外之費用,若經檢舉查證屬實則終止契約,並比照本契約第六條違約規定辦理。
2.優先議約權人營運期間,如通棧尚有空間時,應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以下簡稱蘇澳港營運處)調配其他貨物進倉之需求,不得拒絕。
3.優先議約權人承租蘇澳港 5 號碼頭後線,其前線碼頭之船席指泊權利應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船舶繫泊作業須知」規定辦理,若有新修正應從其新規定,優先議約權人不得聲明具有使用 5 號碼頭優先靠泊權。
4.優先議約權人應在取得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或貨棧登記證
(須從事轉口業務)後,本分公司始同意依規定出具優先議約權人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同意文件等事宜。
(二)依照蘇澳港整體規劃之港區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劃設為「物流暨倉儲轉
運專區」。開放民間投資經營該區一般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集散、報關服務、轉口、轉運、承攬運送、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檢驗、測試或技術服務之業務,優先議約權人得申請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並依自由貿易港區相關法規辦理且取得營運許可,並須符合港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不得進儲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 CODE)所列 9 大類危險品。
(四)優先議約權人非經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分公司)同意,不得私自將出租標的物轉讓、轉租、分租、增列共同使用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第三人執行業務。優先議約權人與前述第三人間之約定與責任,不得違反契約之規定。
四、優先議約權人申請成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應於倉儲設施驗收合格翌日起 3 個月內,向管理機關提出籌設申請,並應於簽約翌日起 18 個月內完成興建倉儲設施並取得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或進出口貨棧登記證(須從事轉口業務)。如因有不可歸責於優先議約權人之事由,致不能於上開期限內完成時,得敘明理由,送請本分公司同意展延,但以一次為限,最多不得超過 3 個月。如有以下情形,本分公司得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其已興建之所有各項倉儲設施,無償由本分公司接收之並喪失剩餘免 租使用期限之權益,不得異議,如本分公司認為無留用價值,優先議約權人應負責回復原狀,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搬遷、處理之費用。應繳之租金、管理費及保證營運量,於契約存續期間依實際比例按日結算。
(一)未於倉儲設施驗收合格翌日起 3 個月內,向管理機關提出自由貿易港區
事業之籌設申請。
(二)申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籌設許可遭駁回、或未依期限補正等因素,經管理機關通知不予受理。
(三)經管理機關勘驗應行改善期限屆滿仍未改善,經管理機關廢止其籌設許可。
(四)未於簽約翌日起 18 個月內完成興建倉儲設施並取得交通部航港局核發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或財政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其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申請或駁回其進出口貨棧登記申請(須從事轉口業務)(申請兩種許可時,則須全部駁回才適用本規定)。
(六)經管理機關廢止其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或廢止其進出口貨棧登記證(須從事轉口業務)(持有兩種許可證時,則須全部廢止才適用本規定)。
五、優先議約權人申請成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應經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可;其所得經營之各項業務(包括非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涉及關務署各項管理法規之規定或取得有關證照者(如貨棧登記證(須申辦轉口倉)),均應由優先議約權人自行依規定辦理。
六、租賃期限:自契約簽訂翌日起至免租期限屆滿日止。投資興建建物設施之免租使用期間,自工程完工本分公司驗收合格之次日起算由優先議約權人免租使用○○年○○個月,免租使用年限依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所訂定「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商港設施所有權歸屬本公司之免租使用年限計算公式」(詳附表 4)核算。
七、優先議約權人申請從事在「物流暨倉儲轉運專區」用地容許範圍內所得經營之相關事業,應經該業務主管機關核可,並取得有關證照、其所得經營之各項業務涉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或取得有關證照者,均應由優先議約權人自行依規定辦理,必要時由本分公司協助之。
八、工程興建及相關事宜:
(一)優先議約權人應依本分公司審核通過之營運計畫(含工程計畫)設計施工,同時依「商港法」、「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及其他港區行政作業規定接受本分公司督導,上述法令規定如有新頒布,則依新規定辦理。
(二)優先議約權人在承租區內應以合作投資方式興建各項建物設施;興建工程期間,優先議約權人應依契約規定投保各項保險;工程如有任何損害及損失,由優先議約權人自行負擔。
(三)優先議約權人於承租土地上合作投資所興建之建物設施、消防設施安全設備,均由優先議約權人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設計,並負結構安全之責。各項工程設計圖說,應先送經政府核定之專業機構或技師簽證後,須先取得建築執照等證件,再提送本分公司審核同意核發港工作業同意書,並以本公司名義依建造法令辦理後始得施工,各項作業所需費用由優先議約權人負擔;本分公司為配合港埠發展需要及港區安全,對工程設計有適當修正之權;興建中或完工使用後,如須變更工程計畫或工程設計圖說,亦應獲得本分公司同意。建物設施中之電儀設備,應由電機技師送經臺灣電力公司審核通過,始得發包施工。
(四)優先議約權人應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之相關規定設置公共藝術,並負責相關申辦程序與負擔相關費用。
九、產權、免租使用年限計算:
(一)優先議約權人投資興建所有固定設施,產權依商港法第 10 條第 2 項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之規定歸屬本分公
司。
(二)免租使用年限依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所訂定「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商港設施所有權歸屬本公司之免租使用年限計算公式」(詳附表 4)核算。
(三)興建工程完工後,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興建工程案辦理流程暨點驗程序」相關規定辦理驗收事宜。前述所稱之興建工程係優先議約權人於簽約前,所提送本分公司核定之營運計畫書內所列之各項投資興建工程。
十、應繳納之各項租金(營業稅另計):
(一)租賃標的 5 號碼頭後線: 1.土地租金:
依承租土地面積按政府核定之港區土地區段值及租金率計算,契約期間,租賃土地區段值或租率調整時,亦應自核定日起調整計算。
區段值(3,600 元/㎡)×承租面積(承租面積以現場實測後權狀登記為準,優先議約權人如有疑義需重測時,所需費用由優先議約權人負擔)
(16,400 ㎡)×租金率(5﹪)=年租金 2,952,000 元。 2.設施租金:
(1)土地改良部分:
土地舖面帳面值、使用壽年(10 年)及利率因子(10%)以年金現值法計算。
土地舖面帳面值(1,072/㎡)×承租面積(16,400 ㎡)×16.275%(租金率)=年租金 2,861,275 元。
(2)建物部分:
優先議約權人投資興建之建物及設施租金於免租使用年限內,全額免計;免租使用年限期滿時,原免租範圍內之租金按帳面值、法定之使用壽年及利率因子(10%)以年金現值法計算。
3.管理費:以免租年限屆滿前、後不同分別計算(詳附件 2 計算方式)。
4.優先議約權人取得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或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管理費不予計收。
(二)土地租金於契約存續期間,租賃土地區段值或租金率調整時,應自核定調整日起調整計算。設施租金於每年 1 月 1 日調整 1 次,但第 1 次起租者,租期未滿半年,不予調整;調整時,以前一年之租金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物價統計月報內躉售物價指數之前一個曆年總指數與前二 個曆年總指數比值,如有增加則按增加百分數予以調漲,減少則按減少百分數予以調降。惟本分公司針對漲跌幅度設有限額時(目前為 3%),依該限額予以調整。前項物價指數停頒時,得經雙方同意另覓政府頒布
之其他物價指數取代之。
(三)本契約租金自簽約翌日起算,以每 3 個月為一期,優先議約權人應依蘇澳港營運處所開繳費通知單於限期內向指定處所繳納。
十一、競價方式及競標底價:以管理費百分數為競標標的,並分別以土地租金及設施租金總和之百分之十五為底價,競標之百分數以整數為最小單位,由投資人競標。
十二、保證營運量:營運量(進儲 5 號碼頭後線之自由貿易港區進口 F1 報單數量及轉口散雜貨總量(其中轉口貨僅核計一次,一般進出口貨不計入))以優先議約權人取得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或關務署核發之貨棧登記證(須從事轉口業務)之翌日起算,並承諾每年之保證營運量為 5 萬 5仟計費噸,於每年結算營運量時,不足保證營運量部分,須繳交每計費噸 30 元之違約金,並由次年通知繳納租金時追繳,若連續兩年實際營運量(進 儲量)均不足保證營運量之 50%時,除應繳交不足部分每計費噸 30 元之違約金外,並應即終止契約,其已興建之所有各項倉儲設施,無償由本分公司接收之並喪失剩餘免租使用期限之權益,不得異議;若有超過規定之保證營運量時,超過部份則按每計費噸給予 10 元之獎勵補貼,並由次年租金管理費項下扣抵,最多獎勵補貼至免計管理費為限。
十三、合於本須知規定資格者,請於公告規定期間內以郵購方式或逕向蘇澳港營運處業務科購領招商文件(含招商公告、甄選須知、契約草案、空白印模單、空白標單、切結書(一)、切結書(二)、退還押標金及差額保證金申請單、標單封、證件封、標封等共 11 項)。本招商文件工本費每份新台
幣 1,000 元,郵購者,工本費限以現金或郵局匯票(抬頭: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來函購買(郵購地址:xxxxxxxx 0 x 0 xxxxxxx業務科),且應貼足回郵郵資(限時掛號),並書妥A4大型回郵信封,同時應自行估計郵遞時間,逾期不受理。本項文件費用,無論任何原因售出後均不予退還。
十四、投資人應詳細閱覽招商文件,如有疑問或需澄清者,為利本分公司修正作業,請於民國 103 年○月○○日下午 5 時前(以郵政郵戳或以蘇澳港營運處總收文章日期為憑),以書面檢具說明理由向蘇澳港營運處提出,逾期或未以書面提出者不受理。(受理電話:00-0000000、00-0000000 轉 268)。前述本分公司針對各投資人所提疑問或需澄清者之說明,得視需要函 覆 投 資 人 或 逕 公 告 於 x 分 公 司 網 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五、本須知所稱日(天),均係指日曆天,即期間連續計算,包含星期例假日、
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日及其他休息日。
第二節 甄選
十六、投資人資格:
(一)須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組織或中華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於國內設有分公司者。
(二)所附營運計畫書之營業項目或經營範圍,必須符合經濟部核准公司營業登記「所營事業資料」或符合自由貿易港區各項經營範圍之規定。
(三)投資人公司實收資本額至少為新台幣壹仟xx萬元(含)以上。十七、甄選文件: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或董監事名冊(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任期須在有效期限內)。
(四)營運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各項: 1、營業項目或經營範圍說明。
2、資金來源說明。
3、投資效益分析(各年度營運收入及支出相抵後以有盈餘為原則,若為虧損則需提出合理說明,並自行承擔營運風險)。
4、租賃設施管理方式及人員配置情形。
5、設備清冊。
6、營業計畫。
(1)投資經營業務內容說明(含投資金額)。
(2)國內及國際運輸配送規劃。
(3)倉儲規劃與庫存管理方式。
(4)業務量概估。
(5)含消防、環保、職業安全衛生、災害應變等措施。
(6)國外貨源說明。
(7)作業模式詳情說明(含作業機械設備等)。
(8)工程興建或擴充計畫。
(9)移轉及返還計畫。
(五)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申報書或繳款書收據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六)押標金票據。
(七)印模單、標單、切結書(一)、切結書(二)、退還押標金及差額保證金申請單、標單封、證件封及標封。
(八)差額保證金票據,須與標單一同放入標單封內。
(九)上列文件各 1 份,依序分別裝訂成冊送審,投資人所附各項文件或資格如不符合上述規定者,視同無效標。
十八、投資人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甄選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十九、甄選文件以繁體中文為之,如附有外文譯本,該譯本僅供參考。
二十、投資人應依本須知填妥各項甄選文件(不得使用鉛筆),所附各項甄選文件一律裝封,郵寄甄選。
二十一、投資人應將有關甄選文件(詳證件封上所示)裝入證件封內,另將本分公司發給之標單,依標單說明清晰填寫裝入標單封內,其標單標價應以繁體中文大寫填明。
二十二、標單封、證件封、標封均應密封,且標單封及證件封之封面均應加蓋與印模單相符之負責人印章,未按規定者,視同無效標。
二十三、標封應密封投寄,並應於公告甄選截止時間前寄達「宜蘭縣蘇澳鎮蘇澳郵局第 12 號郵政信箱」,逾時其所投之標視為無效。
二十四、同一投資人之郵遞甄選文件以 1 份為限,如有違反並於評選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評選;評選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如有下列情形者視為無效標:
(一)投資人與其分支機構分別甄選者。
(二)屬同一投資人之分支機構二個(含)以上分別甄選者。
(三)不同投資人,但負責人相同者。
(四)投資人或其負責人(或經理人)曾參與本分公司公開出租案件並取得優先議約權者,因故未與本分公司完成簽約手續,影響本分公司營運。
二十五、本招商不允許投資人共同甄選。
第三節 押標金及差額保證金二十六、押標金金額:新台幣柒拾萬元整。
二十七、差額保證金金額:以甄選價超出底價【土地租金及設施租金總和之百分之十五】之差額部分計算為差額保證金(由甄選廠商自行計算至個位數,小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不計營業稅),本金額俟簽約完成後無息退還。詳細算法參見契約草案附件 2 計算式明細表。
二十八、押標金及差額保證金票據,應由投資人分別開立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
構定期存款單,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為之。二十九、押標金及差額保證金均應以投資人名義為之。
三十、押標金或差額保證金於取得優先議約權後得移作履約保證金,其有不足部分,於簽約時補交與履約保證金之差額;或於簽約時繳交履約保證金後無息退回押標金或差額保證金。
三十一、廢標及未取得優先議約權者,投資人所繳押標金或差額保證金當場退還,或依其申請退還方式無息退還。
三十二、投資人所繳納之押標金或差額保證金票據,如係偽造、變造,本分公司除依法處理外,並取消其甄選資格或取得優先議約權資格。
三十三、押標金及差額保證金票據應為即期,並應由發票人在票據上加註「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為受款人。為防止遺失,得劃線或加註禁止背書轉讓,但加註禁止背書轉讓者,決標後未取得優先議約權時,不得申請當場退還,請投資人審慎採用。(押標金及差額保證金票據除由蘇澳港營運處直接或交換承兌者外,為預防遺失、被變造冒領,請投資人自行與付款銀行約定承兌方式。)
三十四、取得優先議約權或未取得優先議約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及差額保證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甄選。
(二)投資人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甄選。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甄選。
(四)評選後優先議約權人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五)取得優先議約權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其他經認定有影響招商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三十五、當場退還押標金及差額保證金時,應憑身分證明文件及與印模單相符之印章,由蘇澳港營運處主辦人員填寫「已退還押標金及差額保證金」字樣後領回原票據。
第四節 評選及決標
三十六、評選前本分公司對招商事項如有變更,另行公告之。
三十七、蘇澳港營運處業務科應會同政風室派員於甄選截止收件時間,一次至郵局取標,並於標單封編以代號,凡經寄出之標封甄選文件,投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補正、撤銷、作廢或退還。
三十八、評選日當天,若因天災等因素停止上班,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時間同地點評選。
三十九、評選時投資人是否親自出席,得自行決定,亦可檢具委託書由他人代
理,投資人或其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其他附有相片足資證明本人之身份證件供本分公司查核確認無誤後,方得進入評選地點;若未派員參加時,對於本分公司評選當場說明決定事項,不得異議。
四十、評選時發現投資人有串通圍標,圖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之嫌疑者,本分公司除得當場宣布廢標外,並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決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
四十一、公告招商後至評選日當天,如有特殊原因而影響程序之公平、公正原則,本分公司有權做出延長等標期或停止評選或廢標重新辦理公告招商等決定,並將押標金或差額保證金依本須知第三節規定辦理,特殊原因由本分公司認定。
四十二、評選順序依次為 10 號通棧及 11 號通棧、5 號碼頭後線、6 號碼頭後線、 7 號碼頭後線。本分公司先審核證件封內各文件,但只有 1 家參與甄選且經資格審查合格者,亦可當場開價格標,投資人所填標單標價,若高於或等於本招商案之底價(百分之十五)即予得標。若無合格標,即予廢標,如無人甄選即予流標,並依序開下個出租案至 4 項出租案全部評選完成為止。
四十三、標單需以繁體中文大寫書寫,並以標單所列之標價(以百分數表示)在底價(百分之十五)(含)以上之最高價者取得優先議約權(以標價整數為最小單位),管理費最高標價有 2 家(含)以上相同時,當場由評選主持人以抽籤方式辦理,並由評選主持人當場宣佈決標予中籤之廠商。
四十四、評選結果所有標價均未達底價者,即宣告廢標。
四十五、決標後,由評選主持人當場宣佈優先議約權人。優先議約權人當場需以與印模單相符之印章加蓋或簽名於評選紀錄之適當位置上;惟若優先議約權人不在場,由本分公司以雙掛號發文通知,於文到 7 日內補辦上列手續,逾期不辦者視同放棄得標權,押標金及差額保證金均沒收。優先議約權人逾期未辦理簽約或放棄簽約,本分公司得通知第二高價者加價至原決標價格承租,始可依序遞補取得優先議約權,否則本分公司即重新辦理公開招商。
四十六、決標後,優先議約權人應於以上列方式獲悉取得優先議約權之日起 7日內,將各項證件正本送本分公司查驗,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或係偽造或變造者,取消取得優先議約權資格,押標金及差額保證金均沒收。
四十七、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分公司於評選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
不予評選;於評選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投資人:
(一)未依招商文件之規定甄選。
(二)營運計畫書應包含之內容缺少 1 項(含)以上者或甄選文件內容不符合招商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甄選。
(四)偽造或變造甄選文件。
(五)不同投資人間之甄選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六)其他影響招商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四十八、投資人所投送之甄選文件於評選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甄選單視為無效,無息退還押標金及差額保證金:
(一)標單封、證件封、標封未密封,且標單封及證件封之封面未加蓋與印模單相符之負責人印章者。
(二)投資人投有效標封 2 封以上者。
(三)未用本分公司發售之標封及未按規定封裝者。
(四)標封逾越甄選截止收件時間寄達者。
(五)公司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證明文件不符者。
(六)標封、證件封、標單封上未填寫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司地址或標單未填寫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者。
(七)標封、標單內另附條件者。
(八)證件封內未依規定放入押標金或押標金金額不足。
(九)標單封內未依規定放入差額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金額不足。
(十)未附切結書或切結書未經蓋章者。
(十一)未用本分公司之標單者。
(十二)變更標單式樣或塗改標單字句者。
(十三)標單以鉛筆或可擦拭之筆填寫者,或標單未依標單說明填寫,字跡模糊或塗改後未於塗改處蓋印章或不能辨認者。
第五節 履約保證金
四十九、優先議約權人應於簽約前,向本分公司繳交執行契約履約保證金新台幣○○○○○○○元【依本分公司核定之營業計畫書內之總投資 5%計算,可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為之。上述執行契約履約保證金應以優先議約權人名義繳納,採支票辦理者,該支票應為即期並以本分公司為受款人,以銀行定期存款單擔保方式辦理者、應設定本分公司為質權人】,作為興建期間不履行
契約、違約、拖欠各項費用或發生工程災害、違反「商港法」、環保、安全等法規,所需交付之罰款、租金或賠償之工程履約保證金。執行契約履約保證金於所有工程完工並經本本分公司驗收通過,優先議約權人繳交營運履約保證金後無息歸還。
五十、自本分公司確認之營運日開始(營運日以優先議約權人取得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或關務署核發之貨棧登記證(須從事轉口業務)之翌日起算),優先議約權人必須另繳交營運履約保證金新台幣○○○○○○元,其金額以全年應繳各項租金費用{含土地租金、設施租金、管理費,依免租年限屆滿前、後分別計算及繳納【詳附件 2 計算方式】}總額之二分之一計算。(可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為之,上述營運履約保證金應以優先議約權人名義繳納,採支票辦理者,該支票應為即期並以本分公司為受款人,以銀行定期存款單擔保方式辦理者、應設定本分公司為質權人,作為營運期間不履行契約、違約、拖欠租金、水電費或發生作業災害、違反「商港法」、環保、安全等法規,所需交付之罰款、租金或賠償之保證金。
五十一、前述執行契約及營運履約保證金,本分公司得依其保證範圍扣繳抵償,優先議約權人不得異議;契約存續期間,保證金如遭扣繳,優先議約權人應依本分公司通知期限內予以補足,否則本分公司得予立即終止契約,停止興建工程或營運作業,優先議約權人不得異議。
第六節 簽訂契約
五十二、優先議約權人應自決標日之翌日起 14 日內提報詳細之營運計畫書,並依本分公司審核意見(第一次審核),至遲應於收文後 15 日內完成修訂報本分公司,若本分公司重新審核後(第二次審核)仍不通過,至遲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7 日內依本分公司修正意見重新提報本分公司審核(第三次審核),如審核再不通過,至遲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5 日內依本分公司修正意見重新提報再報本分公司審核(特別審核),如審核仍不通過,本分公司得取消其取得優先議約權資格。若審核通過則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7 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完成契約用印函報本分公司,本分
公司於收文後 5 日內完成訂約(核定簽約日期)。優先議約權人應確實核算以上進程,營運計畫書逾期不報或未依本分公司意見修訂或拒不簽約等情事,視為違反規定,取消其得標資格,原押標金及差額保証金由蘇澳港營運處沒收,如已繳納履約保證金者,並得沒收履約保證金。
優先議約權人因違反上開規定經取消優先議約權資格者,由本分公司重新辦理公開出租,原優先議約權人及其負責人(或經理人)曾任或現任他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之廠商,不得再次參與甄選。
第七節 續約與契約終止租賃物歸還
五十三、優先議約權人得於租期屆滿前 6 個月,以書面向本分公司申請續租;本分公司得就下列事項進行評估審酌,作為同意優先續約之參考:(一)租金與管理費繳納狀況、投資經營標的維護管理及使用狀況等履約情形
(二)有無發生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及後續處理情形(三)有無發生違約情事及其改善情形(四)是否符合有關港區安全、環保、消防、勞安規定(五)是否與港區未來整體規劃及營運發展目標相符(六)相關經營實績之評估。優先議約權人如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或雙方不能達成合意,本分公司得另行辦理公開招商,惟其第一次招商條件,不得低於向優先議約權人所提之條件。
五十四、優先議約權人之續租,應與本分公司另簽訂契約,未簽訂契約前,不得主張民法第 451 條之適用。
五十五、優先議約權人未與本分公司續約,應於租期屆滿日將租賃標的至少保持原出租狀態,全部返還本分公司,優先議約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使用或要求給予任何補償費。但有具體事由以書面事先經本分公司同意者,租賃標的至遲應於租期屆滿翌日起 15 日內返還,在未點交完成前,其使用之土地及設施,本分公司得按原契約核計各項租金及管理費,自第 16 日起每日新台幣○○○元(依土地租金、設施租金及管理費合計之二倍金額計算)計算,並逕由履約保證金扣繳。
五十六、優先議約權人未依本分公司通知期限將租賃標的返還並回復原狀,本分公司得逕予處理,所需費用應由優先議約權人負擔。租賃標的因損壞未能於上開期限內交還者,優先議約權人應於整修期間付給本分公司以租金及管理費折算之營運損失,如確無法修復者,優先議約權人應按重置成本與本分公司協議賠償之。
第八節 其他事項
五十七、保險費:租賃設施自契約生效日起迄契約終止日止,按設施價值,由優先議約權人以本分公司為被保險人及保險受益人辦理產物保險投保
(包含但不限於火災險、地震險、颱風險),保險費由優先議約權人負擔;如有理賠情事發生,理賠金額應作為修復之用,如有不足應由優先議約權人負擔。優先議約權人應視業務需要,自行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及貨物意外險。保險單副本應於契約簽訂後 30 日內送蘇澳港營運處備查。
五十八、投資人所投遞甄選文件,其甄選標單及其他相關文件(除押標金及差額保證金外),依本須知第三節處理均不予退回。上述文件均密封後送蘇澳港營運處妥為保管存證。
五十九、本須知為契約條款之一部分,契約內容若有疑義或未妥善規定事項,本分公司擁有解釋及重新規定之權利。
六十、投資人參與競標視同同意本案之招商公告、甄選須知、租賃契約所規定相關事宜(若有異議應於公開閱覽及等標期間提出),決標後不得針對規範內容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救濟、假處分等法律行為。
六十一、其他規定詳如契約草案。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x澳港 5 號碼頭後線露天處所租賃契約(草案)
承租人 ○ ○ ○ ○ ○ (以下簡稱乙方)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按現況出租蘇澳港「物流暨倉儲轉運專區」5 號碼頭後線露天處所合作投資興建倉儲設施,為資信守,特訂立本契約。
第一節 租賃標的
一、甲方提供下列基地,供乙方租用:
租賃標的 5 號碼頭後線露天處所(詳附件 1 位置圖及下表說明,屆時以實際丈量面積為準):
土地 | xxx xx | x | xx | xx | 出租面積 (㎡) | 備 註 |
宜蘭縣蘇澳鎮 | 南正 | 7 | 16,400.00 ㎡ | 使用分區為特定專用區交 通用地。(詳附件位置圖) |
第二節 投資項目及經營限制:
二、乙方於承租土地上以預付租金方式所興建之倉儲設施等(以下簡稱建物),應依甲方之規定,以甲方之名義興建並於興建完成後,將產權歸屬甲方所有。
三、乙方租賃標的,限定必須經營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轉口業務,並應依甄選須知第五條規定辦理申請有關證照。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乙方承作之貨物儲轉業務,除依「基隆港(含蘇澳港、台北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之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作為其對外服務收費項目及收費上限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貨主(航商)收取額外之費用,若經檢舉查證屬實則終止契約,並比照本契約第六條違約規定辦理。
(二)乙方營運期間,如通棧尚有空間時,應配合甲方蘇澳港營運處調配其他貨物進倉之需求,不得拒絕。
(三)乙方承租蘇澳港 5 號碼頭後線,其前線碼頭之船席指泊權利應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船舶繫泊作業須知」規定辦理,若有新修正應從其新規定,5 號碼頭為油類專用碼頭,中油公司已有優先靠泊權,乙方不得聲明具有使用 5 號碼頭優先靠泊權,應自行評估及承擔營運風險。
(四)乙方應在取得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或貨棧登記證(須從事轉口業務)後,甲方始同意依規定出具乙方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同意文件等事宜。
四、依照蘇澳港整體規劃之港區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劃設為「物流暨倉儲轉運專區」。開放民間投資經營該區一般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
集散、報關服務、轉口、轉運、承攬運送、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檢驗、測試或技術服務之業務,乙方得申請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並依自由貿易港區相關法規辦理且取得營運許可,並須符合港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五、不得進儲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 CODE)所列 9 大類危險品。
六、租賃標的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委由他人經營、執行業務或與其他第三者共同經營或使用。如乙方私自將租賃物轉租、分租、增列共同使用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第三人執行業務或轉讓他人使用,甲方除得終止契約外,乙方並應按每年租金及管理費總和之五倍繳納違約金,乙方所投資之各項建物設施均應無償交予甲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第三節 工程興建暨相關規定
七、乙方應依甲方審核通過之營業計畫書(含工程計畫)設計施工,同時依「商港法」、「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及其他港區行政作業規定接受甲方督導,如有新頒布規定,依新規定辦理。
八、乙方應於興建前完成下列籌備工作並向甲方提出各項籌備工作,完成之書面報告,送交甲方備查。
(一)依相關建築、環保、水保、土地使用等法令規定申請本計畫之各項設施與建築物之各項建築執照,並將結果副知甲方。
(二)與本計畫之建設包商簽訂發包工程契約,並將副本送交甲方備查。 (三)其他相關籌備事宜。
九、工程興建及相關事宜:
(一) 乙方在承租區內應以合作投資方式興建各項建物設施;興建工程期間,乙方應依需要投保各項保險(如商業火災險、颱風險、地震險等);如有任何損害及損失,由乙方自行負擔。
(二)承租區內興建之建物等設施工程施工時,須注意地面、地下電纜及管線,不得使其受損傷,影響港區各項作業,如有損壞應負責回復原狀。
(三)乙方於承租土地上所興建之建物設施、消防設施安全設備,均由乙方聘請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按有關規定自行設計,並負結構安全之責,各項工程設計圖說,應先送政府核定之專業機構或技師簽證後,再提送甲方審核同意核發港工作業同意書,並以甲方名義依建造法令辦理後始得興工,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為配合港埠發展需要及港區安全,有適當修正之權;嗣後如須變更工程計畫或工程設計圖說,亦應獲得甲方同意。電儀設備供應由電機技師送經臺灣電力公司審核通過,始得發包施工。
(四)乙方興建工程需由乙方委託具有合格證照之專業技師負責監造;於開工前,提出監造計畫送甲方備查,及由乙方委託具有合格登記之承包
廠商施工。現場施作前,乙方需提出施工計畫(含施工環境保護措施)及品質計畫送甲方備查。施工時,乙方應依甲方核備之施工圖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行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訂之「加強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辦理,並應接受甲方之督導;甲方得隨時抽驗,有關環保、職安、交通、工程等應注意事項,須依甲方及有關主管機關審核意見辦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如須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許可者,應先取得許可後方得辦理。
(五)自核發港工作業許可證後至完工取得合法證照期間,一切應向政府機關或相關單位申辦之事項與手續(包含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申請及取得建築物所有權狀等),均由乙方負責辦理,其所需之相關費用亦由乙方負擔;在完工取得合法證照前,如因法令有所更動而需配合時,乙方均應配合辦理,至能通過相關單位之查驗及取得合法證照為止。施工中若有其他意外事故發生,一切後果及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六)承包乙方工程之承包廠商資格,須合於建築法令及其他法令規定,否則甲方不予核准承包廠商進入承租區施工;如因而發生損害及法律上之後果,由乙方自行負責。另作業承攬人應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規定,按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對其設施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並接受甲方之督導;若有共同作業情況,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規定設置協議組織,由指定之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
揮及協調之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協議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8條內相關事項,並作成書面紀錄備查。
(七)工程施工期間及完成後,乙方應通知承包廠商及作業承攬人,負責妥善管理工程物料存放及廢棄物清理。如有違反環保規定遭受處罰,乙方不得異議。
(八)乙方應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之相關規定設置公共藝術,並負責相關申辦程序與負擔相關費用。
十、產權、免租使用年限計算:
(一)乙方投資興建所有固定設施,產權依商港法第 10 條第 2 項及「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之規定歸屬甲方。
(二)免租使用年限依「商港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以乙方投資額,由甲方參考乙方所提營業計畫書核算,如工程完成後,竣工決算書之實際投資金額(不含營業稅)減少 5%以上時,其免租年限應按竣工金額予以比例核減。如超過預計投資金額,其免租年限不予延長;於建物設施之免租年限內,若乙方退租或違反契約規定經終止契約時,不得
向甲方要求剩餘免租年限權利或任何形式的補償。
(三)免租使用年限係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所訂定「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商港設施所有權歸屬本公司之免租使用年限計算公式」(詳附表 4)核算。
(四)興建工程完工後,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興建工程案辦理流程暨點驗程序」相關規定辦理驗收事宜。前述所稱之興建工程係乙方簽約前,所提送甲方核定之營運計畫書內所列之各項投資興建工程。
十一、乙方應完全了解所興建相關設施,於環保法令上之要求標準及必須的投資,並與承租地區附近居民作妥善之說明與溝通,再行辦理興建工程,以免發生抗爭或受罰事件。各項興建工程進行中或完工後之營運期間,因居民抗爭致停止興建或營運時,所產生之風險及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四節 工程完工規定
十二、乙方於工程完工時應辦理事項
(一)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興建工程案辦理流程暨點驗程序」相關規定辦理驗收事宜。
(二)1 個月內應列具財產清冊(按設備項目造具結算清單)辦理驗收;驗收時應會同甲方辦理,並經雙方簽字後始為有效,若經驗收不合格時,乙方需限期改善,並應依第九條第八項規定辦理。
(三)驗收後,乙方應將有關營繕金額資料、文件、執照、設備清單或工程結算書、工程設計圖、變更設計圖、竣工圖之底圖或第二原圖等,依甲方之需求,送經甲方查收後始得啟用。
(四)甲、乙雙方應於驗收合格財產點交後 7 日內,依據營業稅法規定,按工程決算金額與甲方互相開立統一發票,並相互扣抵 5%營業稅。
(五)乙方辦理興建工程之相關業者(含工程監造、營造廠商)均應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興建工程案辦理流程暨點驗程序」相關規定,配合辦理驗收。
第五節 租期暨契約終止
十三、本契約租賃期限自契約簽訂之日起至免租期限屆滿日止。投資興建建物設施之免租使用期間,自工程完工甲方驗收合格之次日起算由乙方免租使用○○年○○個月,免租使用年限依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所訂定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商港設施所有權歸屬本公司之免租使用年限計算公式」(詳附表 4)核算。
十四、營運期間乙方不得辦理退租或減少租用面積,不得要求退還投資金額,且不得要求調降管理費。如因此而使甲方蒙受損害,並應負賠償責任。前項中途終止契約,乙方所投資之各項建物設施均應無償交予甲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途退租。如有違反,乙方應以 6 個月之租金(含土地租金、設施租金)及管理費為違約金給付甲方。
十五、乙方得於租期屆滿前 6 個月,以書面向甲方申請續租;甲方得就下列事項進行評估審酌,作為同意優先續約之參考:(一)租金與管理費繳納狀況、投資經營標的維護管理及使用狀況等履約情形(二)有無發生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及後續處理情形(三)有無發生違約情事及其改善情形(四)是否符合有關港區安全、環保、消防、勞安規定(五)是否與港區未來整體規劃及營運發展目標相符(六)相關經營實績之評估。乙方如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或雙方不能達成合意,甲方得另行辦理公開招商,惟其第一次招商條件,不得低於向乙方所提之條件。
十六、契約屆滿後,乙方在續訂新約手續未辦理完成前,得經甲方同意繼續營運,其有關各項租金及管理費之計收、繳交應依原約之規定辦理,俟新約手續完成後,各項租金及管理費之差額多退少補;惟如新約未達成協議,協商期間之各項租金及管理費之計算方式仍依原約規定辦理。
十七、乙方續租應與甲方另簽訂契約,未簽訂契約前,其不得主張民法第 451條之適用。
十八、乙方未與甲方續約,應於租期屆滿日將租賃標的至少保持原出租狀態全部返還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使用或要求給予任何補償費。但有具體理由,以書面事先經甲方同意者,租賃標的至遲應於租期屆滿翌日起 15 日內返還,在未點交完成前,其使用之土地及設施,甲方得按
原契約核計各項租金及管理費,自 16 日起改按每日新台幣○○○元(依土地租金、 設施租金及管理費合計之二倍金額計算)計算。並逕由履約保證金扣繳。
十九、乙方未依甲方通知期限將租賃標的返還且回復原狀,甲方得逕予處理,所需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租賃標的因損壞未能於上開期限內交還者,乙方應於整修期間付給甲方以租金及管理費折算之營運損失,如確無法修復者,乙方應按重置成本與甲方協議賠償之。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除第一、二款原因外,乙方另應比照本契約第十四條給付甲方違約金及無償收回建物設施。
(一)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港灣建設及港區整體規劃時必須收回者。
(二)配合甲方蘇澳港港灣及棧埠業務中遠程具體實施計畫時必須收回者。 (三)乙方積欠租金、管理費及各項違約金總額,經與履約保證金抵償後,仍
有不足部分之積欠期間超過兩個月(含),經甲方通知乙方未於期限內全數補足(包括不足部分及履約保證金)者。
(四)乙方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經甲方通知,兩個月內仍未改善者。 (五)乙方在契約期間內因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或不履行應盡之責任與義務
者,經甲方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六)其他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終止契約者。第六節 租金及管理費之計算及繳納
二十一、乙方應自契約簽訂翌日起,依下列規定向甲方繳納租金及管理費(下列各項租金及管理費其營業稅另計,並由乙方負擔):
(一)租賃標的 6 號碼頭後線: 1.土地租金:
依承租土地面積按政府核定之港區土地區段值及租金率計算,契約期間,租賃土地區段值或租率調整時,亦應自核定日起調整計算。
區段值(3,600 元/㎡)×承租面積(承租面積以現場實測後權狀登記為準,乙方如有疑義需重測時,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16,400 ㎡)×租金率(5﹪)=年租金 2,952,000 元。
2.設施租金:
(1)土地改良部分:
土地舖面帳面值、使用壽年(10 年)及利率因子(10%)以年金現值法計算。
土地舖面帳面值(1,072/㎡)×承租面積(16,400 ㎡)×16.275%=年租金 2,861,275 元。
(2)建物部分:
乙方投資興建之建物及設施租金於免租使用年限內,全額免計;免租使用年限期滿時,原免租範圍內之租金按帳面值、法定使用壽年及利率因子(10%)以年金現值法計算。
3.管理費:以免租年限屆滿前、後不同分別計算(詳附件 2 計算方式)。
4.乙方取得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或關務署核發之貨棧登記證
(須從事轉口業務)前之未營運期間,前項管理費不予計收。 (二)保證營運量:
營運量(進儲 5 號碼頭後線之自由貿易港區進口 F1 報單數量及轉口散雜貨總量(其中轉口貨僅核計一次,一般進出口貨不計入))以乙方取得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或關務署核發之進出口貨棧登記證
(須從事轉口業務)之翌日起算,並承諾每年之保證營運量為 5 萬 5仟計費噸,於每年結算營運量時,不足保證營運量(進儲量)部分,須繳交每計費噸 30 元之違約金,並由次年通知繳納租金時追繳,若連 續兩年實際營運量(進儲量)均不足保證營運量之 50%時(27,500 計費噸),除應繳交不足部分每計費噸 30 元之違約金外,並應即終止契約,其已興建之所有各項建物設施,無償由甲方接收之並喪失剩餘免租使用期限之權益,不得異議;若有超過規定之保證營運量時,超過
部份則按每計費噸給予 10 元之獎勵補貼,並由次年租金管理費項下扣抵,最多獎勵補貼至免計管理費為限。
(三)土地租金於契約存續期間,租賃土地區段值或租金率調整時,應自核定調整日起調整計算。設施租金於每年 1 月 1 日調整 1 次,但第 1 次
起租者,租期未滿半年,不予調整。調整時,設施租金以前 1 年之租金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物價統計月報內躉售物價指數之前一個曆年總指數與前二個曆年總指數比值,如有增加則按增加百分數予以調漲,減少則按減少百分數予以調降。惟甲方針對漲跌幅度設有限額時
(目前為 3%),依該限額予以調整。前項物價指數停頒時,得經雙方同意另覓政府頒布之其他物價指數取代之。
二十二、乙方應繳甲方之各項租金、管理費,自簽約翌日起,每 3 個月為一期,依甲方所開繳費通知單於限期內向指定處所繳納,如逾期未繳,應按下列各款加收懲罰性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 2%。
(二)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 4%。 (三)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 8%。
(四)逾期繳納在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照欠額加收 15%,後續以 15%欠額為基準,逐月以欠額增加 5%計收,但加收之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欠繳金額。
第七節 租賃標的使用限制及管理
二十三、租賃標的限依現狀使用,如乙方因作業需要須予改善、添購或拆除部分設施,應事先獲得甲方同意後始可辦理,且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相關規定,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並不得要求免計租金等任何形式上的補償。乙方增添設施,如屬建物固定設施,產權歸屬甲方,如非固定設施可隨時搬遷者,產權可歸屬乙方。如甲方認為乙方之改善或增添設施無留用價值,於契約終止時,乙方應負責回復原狀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搬遷、處理之費用。如涉及甲方財產報廢時,應配合甲方相關單位無條件配合辦理相關事宜並應支付甲方該設施財產報廢損失金額作為補償。乙方中途退租或契約終止後不再續約,所為建物修繕經費乙方同意不向甲方請求補償或賠償。
二十四、租賃標的之保養、維護(含油漆)、修繕、汰舊換新及定期保養檢修等工作及費用均由乙方負責,並應接受甲方之定期檢查。檢查結果如有缺失由甲方函知乙方,乙方應於二個月內進行改善完成,並接受甲方之複檢。興建及使用期間,因海、氣象對設施造成損壞,乙方應行防範並負責回復原狀至堪用情況,尤其颱風波浪造成後線淹水狀況等。
二十五、颱風期間,甲方基於維護國家資源及作業安全所為之各項防颱措施及
作業規定,乙方應確實配合辦理,否則一旦發生意外,乙方應負責賠償一切損失。
二十六、建物及設施因颱風、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而遭受營運損失時,乙方應自行修復並於 24 小時內通知甲方,惟若導致承租標的物嚴重損壞,經甲、乙雙方會勘認定完全無法營運(部分營運時租金照計)屬實時,請乙方提出修復計畫【限期自勘查日起 1 個月內完成修復,未完成修復時租金照計】,俟甲方核定後,即停止計收一切租金等費用(自原因發生日起至修復完成止),俟修復完成日起再計算租金。
乙方如遭受承租區鄰近之居民抗爭活動,雖經乙方與抗爭居民協商仍無法有效化解而遭受重大損失時,乙方不得要求減免租金及管理費(包含本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各項租金及管理費)。
二十七、租賃區內所需之消防器材由乙方依規定配置,並依消防法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申報業務,同時接受甲方之檢查與督導;另有關承租區域內之現有消防設備乙方應負責維修。乙方應擬定各項可能災害之緊急應變計劃於營運前送甲方備查,並依作業需要,每年至少辦理一次防災演練,以提升防災處理能力。
二十八、乙方對承租區內之地面、溝渠應經常清理,不得有阻塞現象,週遭牆壁、通風、照明等設施,均應經常保持符合「職業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
二十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在租賃區內任何處所設置廣告,招貼或類似之設計。
三十、乙方應負責承租區內環境之清潔與秩序,不得任意排放汙水、堆積垃圾或其他廢棄物,並應遵守有關環保法令規定,如有違反規定,甲方得依有關規定移請主管機關處罰。乙方對作業產生之噪音、揚塵、廢棄物、汙水等應確實依環保法令規定辦理相關防治作業及措施,若未完善辦 理,致甲方遭主管機關取締處罰時,概由乙方負責。
三十一、乙方於承租區內所產出之廢棄物應委託合法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及處理,不得投入甲方清潔車,其清除、處理合約書應副知甲方。
三十二、乙方對於產出廢油或含油廢棄物應收集於防漏、不易破之固定容器內,不得隨意丟棄或排入港內應委由合格廠商代為處理。
三十三、承租區如涉及港區工程施作或動火燒焊作業,乙方應依規定向甲方申請辦理港工作業同意書及臨時燒焊作業許可。
三十四、承租區內、外之各項設施如因乙方使用、管理、保養及維護不周,致損害他人或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責賠償之責;如乙方拒絕賠償,得由甲方代為處理,其費用由乙方負責,在各項設施尚無法回復原狀時,
乙方應繼續繳納租金及管理費。第八節 營運及作業規定
三十五、乙方之詳細營運計畫書應依甲方審查意見修正後確實執行,該項計畫修正時亦同。前述詳細營業計畫書應包含投資經營業務內容說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消防計畫、環境綠美化、環保作業計畫、災害應變等措施,工程興建或擴充計畫(承租區交通動線規劃及車輛管理等項目及移轉及返還計畫。
三十六、承包乙方工程之承包廠商資格,須合於相關法令及其他法令規定,否則甲方不予核准承包廠商進入承租區施工,如因而發生損害及法律上之後果,由乙方自行負責。
三十七、租賃期間,乙方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加強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等相關規定確實辦理。
三十八、乙方應要求承攬工程業者按事業投資本案之規模、性質於事業預算中依法編列安全衛生項目或其細項,以便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對於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且接受甲方各級權責管理單位之輔導。
三十九、前條所述安全衛生管理,係指承攬工程業者對僱用勞工做到下列事項: (一)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並依法定期辦
理在職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
(二)投保勞保,實施體格檢查,並依法定期辦理健康檢查。 (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作業所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四)訂定各類作業、車機與設備之安全作業標準供勞工遵循。
(五)就業場所之通道、階梯、通風、採光、照明…等安全設備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六)提供勞工作業時所需之安全防護具(帽、鞋、索、手套、眼鏡、反光背心、救生衣…等),並督促其穿戴。
(七)對作業中有涉及使用或裝卸屬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之危害物質,提供相關之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
四十、承攬工程業者對於使用之機械、車輛與設備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一)操作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機構訓練及格並取得證書。
(二)屬於危險性之機械、設備,應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且其合格證書未逾
有效期限者;爾後之檢查事宜,自行向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申請,檢查費用自行負擔;至於其操作人員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機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證照者。
(三)乙方如欲外僱危險性之機械進入港域協助作業,應檢具有效之檢查合格證及操作人員證書,向甲方相關單位申請核准後始得進入港域作業。
(四)實施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自主檢查要點等自動檢查。 (五)其他安全衛生規定事項。
四十一、承攬工程業者所從事之作業,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範者),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之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
四十二、承攬工程業者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應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置於適當之一定處所,適時定期檢查並保持清潔,對於被污染或失效之藥品及器材,應予以更換及補充,並置適量之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有關急救事宜;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或意外事故時,無論罹災者是否為乙方員工,乙方均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通知甲方現場管理單位(行政責任區),若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重大職業災害者(1.發生死亡災害者、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3.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應拍照存證,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乙方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並在 8 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告,且副知甲方。
四十三、作業場所若有共同作業情況,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規定設置協議組織,由乙方指定之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協議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內之相關事項,並作成書面記錄備查。
四十四、承攬作業係屬水上作業,承攬工程業者務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3、234 條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4、15、16 條規定辦理。
四十五、工程施工期間及完成後,乙方應通知承包廠商及作業承攬人,負責妥善管理工程物料存放及廢棄物清理。如有違反環保規定遭受處罰,乙方不得異議。
四十六、自由港區事業申請或取得相關證照時程規定:
乙方申請成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應於倉儲設施驗收合格翌日起 3 個
月內,向管理機關提出籌設申請,並應於簽約翌日起 18 個月內完成興建倉儲設施並取得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或進出口貨棧登記證
(須從事轉口業務)。如有以下情形,甲方得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其已興建之所有各項倉儲設施,無償由甲方接收之並喪失剩餘
免租使用期限之權益,不得異議,如甲方認為無留用價值,乙方應負責回復原狀,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搬遷、處理之費用;應繳之租金、管理費及保證營運量,於契約存續期間依實際比例按日結算。
(一)未於倉儲設施驗收合格翌日起 3 個月內,向管理機關提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之籌設申請。
(二)申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籌設許可遭駁回、或未依期限補正等因素,經管理機關通知不予受理。
(三)經管理機關勘驗應行改善期限屆滿仍未改善,經管理機關廢止其籌設許可。
(四)未於簽約翌日起 18 個月內完成倉儲設施並取得交通部航港局核發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或財政部關務署核發之進出口貨棧登記證(須從事轉口業務)之一者。
(五)經管理機關駁回其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申請或駁回其進出口貨棧登記申請(須從事轉口業務)(申請兩種許可時,則須全部駁回才適用本規定)。
(六)經管理機關廢止其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或廢止其進出口貨棧登記證(須從事轉口業務)(持有兩種許可證時,則須全部廢止才適用本規定)。
四十七、甲方得隨時派員督導乙方在承租區內之作業,如發現有違反法令或契約之情事,得予以限期改善,若仍未改善者,甲方得禁止乙方繼續作業或終止契約。
四十八、乙方應將每月、每年進儲之營運噸量資料(含進儲方式、各類貨物進儲噸數、進儲延噸天數、倉庫使用率、倉庫週轉率等資料,必要時甲方得增加所需之資料項目),依甲方或上級機關需求格式與份數,分別於每月 10 日前(月報)、次年 1 月 10 日前(年報)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或透過甲方資訊系統線上即時輸入方式送交甲方指定之單位,如乙方拒不提供,甲方得催告限期提報若仍不提報,逾期得處以每日管理費 2 倍懲罰性違約金。
四十九、甲方出租供乙方使用區域之管制與出入有關之規定:
(一)乙方所有載運車輛進出碼頭管制區時,仍應按港區有關規定辦理。
(二)乙方管理承租區域時,不得妨礙及影響碼頭管制區之作業,並應配合管制區之管制。
第九節 履約保證金
五十、乙方應於簽約前,向甲方繳交執行契約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元【依甲方核定之營業計畫書內之總投資 5%計算,可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
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為之。上述執行契約履約保證金應以乙方名義繳納,採支票辦理者,該支票應為即期並以甲方為受款人,以銀行定期存款單擔保方式辦理者、應設定甲方為質權人】,作為興建期間不履行契約、違約、拖欠各項費用或發生工程災害、違反「商港法」、環保、安全等法規,所需交付之罰款、租金或賠償之工程履約保證金。執行契約履約保證金於所有工程完工並經甲方驗收通過,乙方繳交營運履約保證金後無息歸還。
五十一、自甲方確認之營運日開始(營運日以乙方取得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或關務署核發之貨棧登記證(須從事轉口業務)之翌日起算),乙方必須另繳交營運履約保證金新台幣○○○○○○元,其金額以全年應繳各項租金費用{含土地租金、設施租金、管理費,依免租年限屆滿前、後分別計算及繳納【詳附件 2 計算方式】}總額之二分之一計算。
(可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為之,上述營運履約保證金應以乙方名義繳納,採支票辦理者,該支票應為即期並以甲方為受款人,以銀行定期存款單擔保方式辦理者、應設定甲方為質權人,作為營運期間不履行契約、違約、拖欠租金、水電費或發生作業災害、違反「商港法」、環保、安全等法規,所需交付之罰款、租金或賠償之保證金。
五十二、前述執行契約及營運履約保證金,甲方得依其保證範圍扣繳抵償,乙方不得異議;契約存續期間,保證金如遭扣繳,乙方應依甲方通知期限內予以補足,否則甲方得予立即終止契約,停止興建工程或營運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節 稅捐、水電及保險
五十三、乙方租用之土地及設施,除地價稅及房屋稅外(投資興建之建物及設施於約定使用年限內,其房屋稅由乙方負擔,而甲方應依乙方繳納之房屋稅開立統一發票,其營業稅則由乙方負擔),其他稅捐均由乙方自行負擔。
五十四、水、電力、電信設備:
(一)承租區域內需用之水、電力、電信設備均由乙方自行向相關單位洽辦,其承租區域內,外所需之申請費、設置費、使用費繳納、管線維修等亦由乙方自理負擔。
(二)水、電源若由甲方提供,乙方應提出水、電所須容量及設備設計圖,經甲方核可並指定接續位置,由乙方施工,施工完成經甲方派員確認安全無虞後供給水、電力,並按月抄表計費繳交甲方,其設置費、管線維修費及施工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乙方日後若需增加用電或變更線路,須經甲方同意始可施工,費用由
乙方負擔。
(四)水、電力等設備,乙方應負責保養維護,如不續租,應保持堪用狀態移交甲方。
(五)乙方若使用承租區域內之甲方既有設備,需負責設備維修,所有維修費用應由乙方自行支付。
五十五、投資興建之建物設施由乙方按工程結算金額,自完成驗收後,以甲方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機構投保產險(含火險附加爆炸險、地震險、颱風及洪水險),保險費由乙方負擔,保險契約副(影)本於保險契約簽訂後 30 日內送甲方備查。乙方如未盡善良管理之責,致建物設施遭受毀損滅失,理賠所得不足回復原狀時,不足之數應由乙方負責補足,在毀損期間,乙方仍應依本契約租金標準向甲方繳納租金及管理費。如建物設施以現況使用,應由乙方以甲方為被保險人及保險受益人,乙方為要保人,按建物設施價值投保產物保險(包含但不限於火災險、地震險、颱風險),保險費由乙方負擔;如有理賠情事發生,理賠金額應作為修復之用,如有不足應由乙方負擔。乙方應視業務需要,自行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及貨物意外險,保險單副本應於本契約簽訂後 30 日內送甲方備查。
第十一節 其他
五十六、本須知所稱日(天),均係指日曆天,即期間連續計算,包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日及其他休息日。
五十七、乙方應遵守港區之一切治安、安全及管理等有關規定,並依環保、職安有關法規規定辦理。乙方應充份瞭解於承租區及所經營業務必須遵守之政府法令及契約規定,不得藉故以不瞭解而違反。於港區範圍內,不得為下列污染港區行為:汙水排放、船舶排煙、裝卸作業、輸送、車輛運輸或於堆置區,發生以目視方式,即可得見粒狀污染物排放或逸散於空氣中之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經舉發事實確認,將依商港法相關規定報請交通部航港局處罰。
五十八、乙方如有變更組織、增減資本情形,除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外,並應將變更後事項報請甲方備查。
五十九、甲方及管線設施所有人,為維修管線之需要,得進入承租區作業,乙方不得拒絕。
六十、於契約租賃期間內,甲方因港埠設施改善、建設需要,需使用乙方承租區域內土地,乙方不得拒絕;但其減少部份之租金及管理費應按比例扣減之。
六十一、乙方不得以本契約設定任何擔保。
六十二、本契約有關租金、管理費、各項違約金、履約保證金等之繳納及相關
履約行政業務,由甲方授權蘇澳港營運處辦理。
六十三、乙方應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並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之規定,定期實施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以杜絕性侵害與性騷擾之發生;並於簽約時填具『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承諾聲明書(附件 3)併入契約中。
六十四、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同意以書面協議方式補充之。
六十五、甲方公告本案之招商公告、甄選須知、乙方於甄選時所提出並經甲方核可之營運計畫書,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條款之爭議,依下列順序解釋。
(一)本契約及其附件。
(二)招商公告、甄選須知及附件。
(三)經甲方核可之營運計畫書。
六十六、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六十七、本契約經雙方簽署生效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十份,甲
方八份,乙方二份。
附件:(1)位置圖(2)租金暨管理費計算式明細表(3)『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承諾聲明書。(4)免租使用年限計算表。
立契約人
甲 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x x x
住 址: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 1 號
乙 方:
負 責 人 : 公司統一編號: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1)
航
D -1
20000
道
碎
C -0
00000
x
x
X -0
16400
擬租賃區域之
碼頭後線空地
A -1
貨櫃堆置場
棧
貯木池
埠
所
22000
蘇澳港物流暨倉儲轉運專區(碼頭後線空地示意圖)
10m
80m
#2
20m
90m
#4
#4 通棧
填 海 路
30m
#3
第二港渠
290
200
#5
#6
10.000
-11.0m
-15.0m
第2堆置場
20m
20m
#7
240
-13.0m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B-1 區 16400 ㎡
(附件 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 5 號碼頭後線露天處所租賃案 租金暨管理費計算式明細表
一、租賃標的 5 號碼頭後線露天處所: 1.土地租金:
依承租土地面積按政府核定之港區土地區段值及租金率計算,契約期間,租賃土地區段值或租率調整時,亦應自核定日起調整計算。
區段值(3,600 元/㎡)×承租面積(承租面積以現場實測後權狀登記為準)
(16,400 ㎡)×租金率(5﹪)=年租金 2,952,000 元。 2.設施租金:
(1)土地改良部分:
土地舖面帳面值、使用壽年(10 年)及利率因子(10%)以年金現值法計算。土地舖面帳面值(1,072/㎡)×承租面積(16,400 ㎡)×16.275%=年租金 2,861,275 元。
(2)建物部分:
乙方投資興建之建物及設施租金於免租使用年限內,全額免計;免租使用年限期滿時,原免租範圍內之租金按帳面值、法定使用壽年及利率因子(10%)以年金現值法計算。
3.管理費(試以 15﹪決標)=(土地租金+設施租金)×15﹪
=(2,952,000 元+2,861,275 元)×15﹪=871,991 元
4.免租使用年限內每年租金
=土地租金(2,952,000 元)+設施租金(土地改良)(2,861,275 元)+管理費(試以 15﹪決標)871,991 元=最低應繳年總租金約為 6,685,266 元。 5.免租使用年限後每年租金
A=【土地租金(2,952,000 元)+設施租金(土地改良)(2,861,275 元)
+設施租金(建物,按乙方投資興建之倉儲設施造價×租金率)】 B=管理費=A*15%(試以 15﹪決標)。
C=A+B
二、 營運履約保證金
免租年限屆滿前=年總租金暨管理費總計×1/2=6,685,266 元×1/2= 3,342,633 元【需外加營業稅 5﹪】(正式營運繳納)。
免租年限屆滿後=年總租金暨管理費總計×1/2=C×1/2 元【需外加營業稅 5﹪】(免租年限屆滿繳納)。
三、差額保證金(試以 50﹪決標)=(土地租金 2,952,000 元+設施租金 2,861,275 元)×(50-15)﹪=2,034,646 元【毋需外加營業稅 5﹪】。
(附件 3)
取得優先議約權廠商『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承諾聲明書
○○○○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四條與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四條,特承諾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一、本公司承諾,保護員工不受性侵害與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以杜絕性侵害與性騷擾之發生。
二、本公司承諾,定期實施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三、本公司承諾,訂立性侵害暨性騷擾防治措施,如有性侵害、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四、本公司承諾,訂定性騷擾申訴及懲戒辦法,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協助遭受性騷擾之員工提出申訴或進行後續法律程序。
五、本公司承諾,秉持保密、客觀、公正、公平等原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敏銳覺察當事人間是否有權力不對等之情事,並採取適當的調查措施,以發現真實,避免受害人遭受二度傷害。
六、本公司禁止對通報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或調查之員工,採取任何之報復行為或不當之差別待遇。
七、本公司承諾,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一經調查屬實,將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或其他處分,必要時得逕行解僱,並對行為人予以追蹤、考核和監督,以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行為之產生。
八、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人人有責,本公司所有員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一個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
取得優先議約權廠商: 用印
負責人: 用印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4)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商港設施所有權歸屬本公司之免租使用年限計算公式基準
一、分別就各投資標的,以現值還本期限法,將各年現金淨流入折為現值累加後,所計算之還本期限為其免租使用年限。
二、前項計算之還本期限不足一年部分,依比例按月計算之,不足1個月部分以 1個月計算之。
三、免租使用年限計算公式如下:
S n t
n(現金流入現值累計總額)=Σ[(TRt-TCt)/(1+i) ]
t=1
Sn+1-C
免租使用年限=Yn+1 年-
Sn+1-Sn
TRt:契約年度數之當年度總收益 TCt:契約年度數之當年度總成本 t:契約年度數
(1+i)-t:契約存續期間內各年度之折現因子 i:折現率
Yn+1:現金流入現值累計總額已逾投資額之年度數 Sn+1:第n+1 年已達投資額之現金流入現值累計 Sn:第n 年尚未達投資額之現金流入現值累計 C:投資人之投資額(以工程決算金額為準)
四、依投資經營案件性質,各年現金淨流入計算方式原則分為下列三類: (一)訂有保證營運量(旅次、人次、計費噸、TEU):
TRt=基本費率(單價)×保證營運量+港埠費用節省數 TCt=土地租金+設施租金+管理費+投資人營運相關費用
(二)未訂有保證營運量:
TRt=每年設施租金+港埠費用節省數
TCt=設施每年修護費用+設施每年保險費用 (三)未具營運收益者:
TRt=每年節省總費用(例如陸運成本、船邊交提貨成本) TCt=每年支出總費用(例如海運成本、倉儲成本)
五、有關各類商港設施合建案之折現率(i)區間之上下限,原則以中央銀行當年
度1 月份第一次公告之「五大銀行平均基準利率」(五大銀行係指: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及臺灣土地銀行)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當年度1 月份第一次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為基準。
六、計算免租使用年限時,須明列其設施名稱,且其法定壽年係依行政院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核計。
七、本基準簽奉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