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A-01A 地块场地清理并平整工程的合同
56A-01A 地块场地清理并平整工程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42515004720222602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上海健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 0000 x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1612
电话: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
传真: 传真:
联系人:xxx xx人: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56A-01A 地块场地清理并平整工程
2.工程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瓶安路以西,阳光公寓以东,西八河以北,瓶北路以南
3.工程内容:按地形图所示范围,将地块进行清理、平整,包括杂草清除、建(构)筑物拆除,以及堆土、垃圾外运、土地平整等,以满足净地要求。
4.工程承包范围:按地形图所示范围,将地块进行清理、平整,包括杂草清除、建(构)筑物拆除,以及堆土、垃圾外运、土地平整等,以满足净地要求;乙方按照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和包安全等方式进行全面承包。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以乙方与本项目实施单位(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另行签订线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以乙方与本项目实施单位(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另行签订线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以乙方响应文件承诺工期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
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100%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叁佰壹拾壹万元整(¥3110000); 2.合同价格形式:整体措施费用包干、固定综合单价。
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补充协议书或合同履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及其附件(在签订者的有效授权范围内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有效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等 ;
(2)成交通知书;
(3)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响应文件;
(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须经甲方盖章签认的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六、承诺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乙方须与本项目实施单位(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另行签订线下合
同。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八、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本项目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止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补充协议书或合同履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及其附件(在签订者的有效授权范围内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有效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等 ;
(2)成交通知书;
(3)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响应文件;
(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须经甲方盖章签认的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施工现场附近的大临设施、材料堆场等。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在正常施工期间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施工场地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适用本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上海市地方法律、法
规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有关建筑工程等本工程
适用的专业标准、规范及设计图纸说明 。
1.4.3 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见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依次如下:
(1)补充协议书或合同履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及其附件(在签订者的有效授权范围内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有效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等 ;
(2)成交通知书;
(3)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响应文件;
(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须经甲方盖章签认的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乙方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期限: 不晚于项目开工前 7 天 。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数量: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供 8 套施工图(其中含竣工图 4 套),
若乙方需增晒图纸,甲方可提供协助,费用由乙方承担(本项目不适用) 。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内容: 按磋商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在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图
纸 。
1.6.4 乙方文件
需要由乙方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表、工作量完成报表等 。乙方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不晚于开工前 7 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甲方批准
实施 。
乙方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满足需要 。乙方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
甲方审批乙方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 。
1.6.5 图纸和乙方文件的保管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供甲方及有
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7 联络
1.7.1 甲方和乙方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乙方按甲方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
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
和建设费用(包括土方、泥浆外运、材料进出运输等政府一切手续及要求)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
关于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在正常施工期
间红线范围内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均由乙方免费占用和使用,同时乙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
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
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乙方修建和管理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
施,应免费提供甲方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乙方使用,同时需无条件提供邻近地块工程的道路使
用需求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乙方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乙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甲方给予
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
乙方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乙方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
的赔偿。所需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甲方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全部归甲方所有。
关于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为本项目服务,如乙方在其它项目上使
用上述甲方特有的技术、专利,应向甲方书面申请,甲方审核通过后且由乙方支付相应使用费后
有偿使用 。
1.11.2 关于乙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原则上由乙方所有,但如甲方支
付相应使用费后归甲方所有 。
关于乙方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为本项目服务,但经乙方同意的除
外 。
1.11.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使
用前经甲方同意的,费用承担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乙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 10 天内依据图纸
提出工程量调整报告,提交工程投资监理单位及甲方核实后确认,该确认文件作为施工合同的附
件及最终结算的依据 。
2. 甲方
2.2 甲方代表
甲方对甲方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控制、管理和监督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xx
施工及内外关系协调,超出甲方授权范围的对甲方不发生效力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甲方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自合同签订且通知乙方进场前 7 天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甲方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甲方已完成开工前的水、电准备工作,在开工之日前 7 天提供水、电接口,乙方
自行引至工程所需位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
(2)合同签订且通知乙方进场前 7 天内组织乙方、工程投资监理单位和设计人进行图
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
3. 乙方
3.1 乙方的一般义务
(9)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a、竣工图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
清楚;不得用圆珠笔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竣工图要经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审核
签认 。
b、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
工图(本项目不适用) 。
c、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
不重新绘制,由乙方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
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本项目不适用) 。
d、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
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人负责重
新绘图,重新绘图按原图编号的末尾加“竣”字;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乙方负责重新
绘图;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乙方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人绘图,并由乙方负责在新图上
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说明,作为竣工图 (本项目不适用) 。
乙方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竣工资料 3 套,竣工图 4 套及 1 套影像资料和 1 套
电子版光盘竣工资料 。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的编制费用均已包含在施工措
施费中由乙方承担。如发生上述 3.1.(9).d 条约定的情况,非乙方原因致使需设计人重
新绘制施工图的出图费用则由甲方另行承担,因设计人原因造成重新绘制施工图的出图费
由设计人承担 。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上述竣工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 28 天内
提交给甲方,乙方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文件资料的,甲方可不予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拒
付工程结算尾款 。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工程验收前,乙方必须提供一套竣工图;竣工验收
合格后,再提供符合工程现状的竣工图及竣工文件各 3 套(纸质文件共 4 套)以及 1 套影
像资料和 1 套电子版光盘竣工资料供甲方存档(资料须符合档案馆要求) 。
(10)乙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乙方磋商响应时的承诺,乙方保证按照经
甲方代表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磋商响应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
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预算员)和施工班组技
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甲方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
b、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磋商响应承
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所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
c、乙方应负责己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
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
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放,均由乙方全部负责 。
d、乙方负责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
续,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
e、施工期间,根据工程需要,承担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和维修,非夜间施工用的照
明等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
f、乙方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乙方单方面原因造成上述标的物发生
破坏时,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使甲方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和名誉 。
g、乙方必须加强社会保险费、施工现场的安全和xx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做到
专款专用 。
h、因乙方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
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
赔偿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
i、工程竣工一次验收时未能达到协议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则乙方除了应当按照有
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标准,不合格部分还应以单体工程计算,
按竣工结算价 2%赔偿甲方 。
j、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工伤事故后,必须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并按本
市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甲方,按规定报送事故书面报告一式二份 。
l、乙方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者提供图纸和工程资料,且不能遗失、泄露和转让;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全部由甲方收回 。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乙方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与监督;负责项目部工作包
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施工管理工作;负责提出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质量保证系统和安全保证体系工作;主持对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协调召开施
工方工程例会和专题协调会等 。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驻现场工作不得少于 25 天,每少一天乙
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天 。
乙方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总价
的万分之一进行处罚 。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500 元/次 。
3.2.3 乙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承担每人次xxx人民币
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更换磋商响应时承诺的拟派出项目负责人人员,如项目负责
人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甲方批准更换,其接替
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根据(沪建建管【2019】385 号)乙方的项目负
责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半年期限内不得作为拟任项目负责人
参加投标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
3.2.4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xxxx每人次xxx人民币的违
约金 。
3.3 乙方人员
3.3.1 乙方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不晚于项目开工前 7
天乙方须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
3.3.3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如因乙方派驻的现场管理人
员无法胜任现场工作需求或违反相关建设程序违规施工时,甲方有权撤换其施工管理人员;如因
乙方拒不撤换且无正当理由的,乙方承担每人次xxx人民币的违约金 。
3.3.4 乙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乙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因工作
需要离开施工现场须经甲方代表师批准同意 。
3.3.5 乙方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
履行乙方磋商响应时的承诺,乙方保证按照经甲方代表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磋商
响应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
安全员和预算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甲方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更换磋商响应时承诺的上述拟派出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乙方
擅自更换磋商响应时承诺的上述拟派出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由乙方向甲方
交纳违约金:
a、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xxx人民币 ;
b、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贰万元人民币 ;
c、擅自更换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预算员,每人次壹万元人民币 。
如乙方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
须经甲方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乙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乙方必须按照磋商响应承诺或经甲
方批准的替换人员及时派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工地现场指挥协
调施工,乙方必须实行每天现场电子打卡考勤,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工程师,甲方
代表和工程师将随时检查乙方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甲方或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
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无考勤记录且无请假文件,则甲方可按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缺岗每人每
天 300 元人民币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由甲方代表签发、甲方批准后直接从乙方的
工程款中扣除。因乙方缺岗致使每月支付违约金超过壹万元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资格并
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分包的项目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文件确定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经甲方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但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以及国
家明令禁止分包的项目除外 。
本工程暂估价项目的专业分包的发包方式: 按照本专用合同条款第 10.7 暂估价的规定执
行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本工程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如乙方将工程
进行转包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甲方有权责令其出场、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次,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的成交资格并终止相关合同,由此发生的责任
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同意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无条件全额赔
偿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甲方根据专业分包单位和乙方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核准予以支付的专业分包工程款,
由专业分包单位开具工程款发票给乙方,乙方开具工程款发票给甲方,由甲方向乙方予以支付。
专业分包单位可凭相关手续办理退税,乙方应予以配合 。
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原则:参照本专用合同条款第 10.4.1 条款规定执行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乙方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通过
后 28 天内。竣工验收交付甲方使用前,乙方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
用。如甲方需要乙方在期满之后继续照管看护工程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工程照管看护费用和
时间 。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
关于监理人需要取得甲方书面许可的监理权限: /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甲方和乙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甲方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为了保证协议书条款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应:
(1)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
前应报甲方代表备案 。
(2)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
应会的教育,施工生产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
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甲方代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
保证措施等等),甲方代表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甲方代表检验符合要求后才
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 。
(3)分项工程现场应实挂牌管理,标明企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
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
(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捡验和抽检频率,配合完成平行检测的取样送检工
作,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
示原资料 。
(5)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
不清不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
(6)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有关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和安全等的检查 。
(7)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
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甲方代表确认,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凡在 28 天连
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 3 万元以上,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违约论处,责令其退
场 。
(8)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
标准为: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的,按竣工结算价 2%赔偿甲方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乙方提前通知甲方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乙方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甲方对隐
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
甲方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
规定。安全生产目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属乙方原因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2%的违约
金。本工程要求安全生产无责任事故,发生责任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
担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乙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
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
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
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乙方应:
(1)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
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
(2)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
时候和地方,或当甲方代表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
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
(3)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因乙方原因
造成的全部责任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乙方应不晚于开工前 7 天完成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并上报甲方审批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进行施工。乙
方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xx卫生管理,做到xx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有施工建
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乙方自行负
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
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乙方在本工程竣工验收
后 15 日内完成现场清理并退出施工现场:包括一切施工机械、设备、人员、临时搭盖等。若不
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甲方代表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
扣除,且可不进行工程验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项目费用
(即四项费用)在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预付该费用总额的 50%,剩余费用按规定支付。如乙方不
按有关规定使用四项费用、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或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相关费用造
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甲方代表有权利责
令其改正并上报安监机构,由安监机构根据责任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和工程特点分析(包括工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建筑持点及施工
要求等)。
(2)施工准备工作计划(包括进场条件、劳力、材料、机具等的准备及使用计划,“三通
一平”的具体安排,预制构件的施工、特殊材料的订货等)。
(3)施工方案的选择(包括流水段的划分、主要项目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及
有关技术措施等) 。
(4)工程进度表(包括确定工程项目及计算工程量;确定劳动量及建筑机械台班数;确定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日;考虑工序的搭接;编排施工进度计划等) 。
(5)各种资源需要量计划(包括劳动力、材料、构件、机具等) 。
(6)现场施工平面布置图(包括对各种材料、构件、半成品的堆放位置;水、电管线的布
置;机械位置及各种临时设施的布局等) 。
(7)对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和降低成本等的技术组织措施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乙方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乙方应不晚于开工 7 天前内完成编制施工组织
设计(施工方案)及总体进度计划表并上报甲方审批 。
甲方和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甲方自收到施工组织设
计后 10 天内完成审批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乙方自开工前的 7 天,向甲方代表提交符合规定的整体工程总
进度及月形象进度施工计划表(要求按横道图及单代号网络图 2 种方法编制)及机械设备、劳务
人员安排计划表,每月的 25 日前上报当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 。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甲方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甲方自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完成审批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乙方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乙方应不晚于开工 7 天前内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关于甲方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甲方应不晚于开工前 7 天完成场地的三通一
平工作 。
关于乙方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乙方应不晚于开工前 7 天完成临时设施、场
内便道和材料堆场等所有开工准备工作 。
7.4 测量放线
7.4.1 甲方向乙方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不晚于正式开
工前 7 日内以书面形式交由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现场测量结果由乙方与甲方代表双方确认。
如乙方对施工现场地表面高程不重新测量,则表示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地形图高程无异议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以甲方的书
面文件为准) 。
(2)有重大工程变更影响关键工期的,经甲方代表签认后予以顺延 。
(3)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 。
7.5.2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
(1)因乙方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均计入
相应项目的施工工期。因乙方违反规范施工,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
级,或没有按磋商响应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经甲方代
表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不得顺延 ;
(2)乙方没有组织和协调好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甲方提出返工的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因乙方上报
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质量问题影响审批开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
(4)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
其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耽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 ;
(5)乙方原因的待料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及时确定材料的品种、规格造成的待料工期可
按实签证顺延,但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7 天以书面文件通知甲方做出决定 ;
(6)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到符合约定要求条件。乙
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质量标准进行返工,总工期不顺延 。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如因乙方原因而逾期竣工,每
逾期一天将处以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天人民币罚款,由甲方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抵;若因
甲方原因推迟开工和竣工,经甲方同意并签证后,则工期顺延,但甲方不支付由此发生的延误
费用 。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按合同总价的 1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一周内非乙方原
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 8 小时以上的延误工期予以顺延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甲方和乙方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烈度 7 度以上的地震,以地震部门公布为准 。
(2)8 级以上(不含 8 级)台风,以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
(3)日雨量 60mm 以上暴雨,以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
(4)上海市区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总工期提前,甲方不予奖励。
经甲方认可的乙方提出的提前竣工的建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
同变更备案手续。如缩短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确定工期标准 15%(含 15%)的,乙方应当组织
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施工工期评估报告 。
8. 材料与设备
8.2 乙方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包括暂估价材料)应符合磋商响应文件、图纸和甲方确定的品
牌、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等要求,乙方在材料设备采购 30 天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样品(如需要,
除书面说明,否则视为需要)和报价单(响应文件报价已明确的除外,报价单需注明品牌、规格
型号、质量等级、拟购数量、生产厂家、单价、拟采购时间和产品合格证(复印件)等),经工
程投资监理单位询价且经甲方核价确认后方可采购,乙方凭核价单经甲方代表验收后方可进场。
(2)无论设计是否指明,乙方在定购任何物料前(经甲方确认无须批准的一般地方材料除
外),必须获得甲方代表的批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避免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其
他的替代品,乙方必须在开工后使用该材料前一个月提交该材料资料、样品或试样。
(3)本工程所有材料、制品及设备等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且其等级必须是一级品(包括
一级品)或类似质量等级以上。
(4)材料设备到货时,应由甲方、乙方就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数量、规格、产地、单
价、技术参数和质量等级等,按磋商响应文件承诺、合同约定、甲方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产品质
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同时组织相应抽查试验,乙方须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
证、质量保证书和出厂日期(如不能提供的也应提供类似证明)等以供核对。甲方代表审核通过
后填报“材料设备报验审核单”进行书面确认;无核价单确认的材料设备未经甲方书面特别许可
一律不许进场施工。
(5)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均需甲方参与看样、选样和定货;由乙方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
设备须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复印件;凡外地产品还需要提供进沪许可证。
(6)本工程施工范围中,所有乙购建筑材料、预制构件、设备等须有质保书(需有进沪许
可证的外地产品尤其应注意)。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某项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不合格或有重大质
量缺陷隐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指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从中抽出部分甚至全部材料、设备
另行分包或甲供,并按甲方的实际采购价从工程款中扣除。
(7)甲方保留对部分主要材料、设备由甲方提供或甲方指定乙购的权力。甲方认为本工程
部分材料设备需由甲方直接采购,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或于乙方向甲方提交订货书面报告后 3
天内通知乙方,有关调整变更项目的价款从乙方磋商响应报价的相应部分扣除。
(8)乙方全面负责工程材料、设备的保管及半成品、成品的保管和防护工作。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乙方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对重要的材
料、设备等均需要按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种类、品牌、名称、型号、规格、质量等级等提供样
品并进行封样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乙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乙方全部负责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乙方在工地红线范围内自行设置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由乙方在工地红线范围内自行设配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由乙方在工地红线范围内自行设置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10. 变更
10.1 工程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在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施工内容 。
10.2 工程变更权
(1)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人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单或设计补充图,甲方将及时递
交乙方签收。设计变更单,均应由甲方会同设计人、乙方协商,经过费用预估确认后由设计人发
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甲方代表办理签发手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
擅自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
(2)施工期间,凡由甲方提出的工程现场签证核定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须经
设计确认后,由甲方或其委托的工程投资监理单位,按磋商文件规定结算原则核定由此造成的费
用增减,再通过甲方、乙方、工程投资监理单位共同协商确认后,由甲方指令乙方完成工程现场
签证核定单、技术核定单规定的工作;凡由乙方提出的工程现场签证核定单(非设计原因)、技
术核定单等,按“企业自报、设计确认、甲方批准”原则确定工作量,费用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办
法报甲方和工程投资监理单位共同审核确定 。
(3)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补充图)、现场签证核定单、技术核定单等,凡涉及工程
量、工程费用增减时,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办理可供经济计算的签证手续,以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处
理的依据。当发生涉及费用的现场签证单,须由甲方组织乙方进行现场测量复核,实行会签制并
在当月工程例会纪要中进行备案。各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派代表)及时到现场进行计量;乙方须
在发生签证情况 7 天内提出书面报告,过期的事后签证单且未在工程例会纪进行备案的一律不予
签认;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28 天内根据合同条款规定予以确认,逾期视为默认 。
(4)对增加项目或变更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组织施工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0.4.1.1 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作调整,乙方应自行承担因工程量变化而引起的全
部风险因素 。
10.4.1.2 本项目如发生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增加其他工程、零星项目或专业工程暂估价
(如有)、暂列金额(如有)结算时,综合单价的取定原则如下: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综合单价:
A.要素消耗量:按 2016 年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执行(磋商响应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乙方、甲方、工程投资监理单位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
B. 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要素报价,没有报价的要素按 2022 年 08 月信息价确定(指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确定。既没有报价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按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上公布的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经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工程投资监理单位协商确认。
C.费率(企业管理费、利润等):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相同项目(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率认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率的,根据上海市现行计价依据规定进行计取。
10.4.1.3 规费、增值税: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相同项目规费(最终社会保险费的缴交核付按沪建市管【2017】899 号文执行)费率、增值税税率认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规费费率的,根据上海市现行计价依据规定进行计取。
10.4.1.4 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工程价款需再乘以总价下浮率作为该部分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总价下浮率 L=(1—成交价/本项目磋商响应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100% 。
10.5 乙方的合理化建议
审查乙方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自乙方上报方案后 7 天内。
甲方审批乙方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自甲方代表审查通过后 7 天内。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乙方磋商响应文件的《暂估价项目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第 1 种方式: / 。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
或分包人的,乙方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7 天通知甲方,并提交暂估价招标
方案和工作分工。甲方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甲方、乙方与中标人共同签
订暂估价合同 。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 2 种方式:乙方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
暂估价项目 。
乙方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乙方自身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由乙方自行
实施该暂估价项目。但在其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 28 天前,须按照本合同第 10.4 项规定的原则
计取费用,并向甲方提交该项暂估价项目的施工图预算文件。经甲方、乙方、工程投资监理单
位对该暂估价项目预算共同确认后,乙方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价款,且由此
造成的相应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本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甲方掌握使用,甲方按照合
同约定支付暂列金额后的余额归甲方所有。暂列金额是甲方自行确定设立的,乙方无权使用此笔
费用。暂列金额部分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参照本合同第10.4款执行 。
11. 价格调整
竣工结算时,成交综合单价即为竣工结算时的综合单价,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不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1 条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在磋商响应报价中包干计取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1 条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为施工总包合同价款的 10%。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方支付施工
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准备费用,如承包方滥用此款,发包人应立即收回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并生效后 7 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工程计量规
范和配套的相关解释文件中规定的计算规则执行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形象进度执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月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按《沪建建管 [2017]899 号》文件执行,
核付周期每个月核验一次,当月未核付的可以顺延至下个月且只能顺延一个月,每月提供的社会
保险费凭证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进度款形象进度截止日为当月付款月份的上一个月的
15 日 。
保留金的提留比例: 该月累计审核产值的的 30%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当月付款月份的上一个月 15 号前完成编制,
经甲方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于该月的 25 号前提交甲方和工程投资监理单位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审查并报送甲方的期限: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
甲方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
(2)甲方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
甲方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
(4)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办法:
①完成建设工程 30%,累计支付至工程合同总价的 30%。
②完成建设工程 60%,累计支付至工程合同总价的 50%。
③建设工程完工后,累计支付至工程合同总价的 80%。
④竣工结算: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并经工程审价后,支付至审定
价的 100%。
⑤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按照本市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要求,施工单位申报
工程进度款时,所包含的人工费应单独列出(100%),经工程投资监理审核,并由建设单位确认
后一起支付,确保人工费支付 100%,有行业要求实行分账管理制度的应按照规定执行。
⑥本项目审计根据上莘管发〔2021〕03 号关于印发《莘庄工业区投资建设项目审核监督管 理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所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经甲方代表验收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乙方应预先通知甲方代表,事先做好准备,并保证甲方代表有机会和合适时间进行检测,除非甲方代表认为没有必要并就此通知乙方。
13.1.2 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
收后 7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按验收意见需要乙方修改的,乙方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
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
甲方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甲方无理由
拒不组织验收的,按通用条款执行。甲方对竣工验收提出意见的,乙方应根据合同修改并按要求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乙方向甲方移交工程的期限:自竣工验收通过后 28 天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乙方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乙方自竣工验收通过后 45 天内未按时移交
工程,按每天人民币 5000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乙方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自竣工验收通过后 45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乙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乙方自收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后 30 天内提交本工程的全
部竣工结算资料至甲方确认,甲方确认无误后 7 天内提交至甲方委托本工程投资监理单位进行竣
工结算审价,竣工结算审价的期限按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
办法》文件的规定执行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工程质量保修证书以及其它按通用条
款以及工程投资监理单位为完成竣工结算审核所需的全部资料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甲方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自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90 天内 。甲方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自完成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 60 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双方同意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提出复议申请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乙方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两份 。
乙方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56 日历天内提交本工程完整的
竣工资料(包括竣工结算资料,但不包括甲方的资料),甲方将按每延误一天罚人民币 5000 元
整向乙方进行罚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甲方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财政部、建设部财建
[2004]369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约定执行 。
(2)甲方完成支付的期限: 办理工程结算单完成后 90 天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 年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竣工结算审定价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并在按保
修书约定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28 天内支付(无息) 。
15.3.1 乙方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 。
15.4.3 修复通知
乙方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甲方通知为紧急情况的,乙方合理到场时
间为 24 小时内,其他情况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乙方不能修复或不
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复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其不足部分,
乙方应在甲方代为支付起 7 日内付清 。
16. 违约
16.1 甲方违约
16.1.1 甲方违约的情形
甲方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甲方违约的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甲方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可以顺延工
期 。
(2)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16.1.2
条执行 。
(3)甲方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由甲方与乙方协商处理 。
(4)甲方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甲方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由甲方与乙方协商处理 。
(5)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由甲方与乙方协商处理 。
(6)甲方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乙方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由
甲方与乙方协商处理 。
(7)其他: 按现场的实际情况而定 。
16.1.3 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
乙方按 16.1.1 项〔甲方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甲方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6.2 乙方违约
16.2.1 乙方违约的情形
乙方违约的其他情形: (1)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有管理责任和质量保证连带责
任; (2)甲方按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后,乙方的施工人员、材料供应商、机械与设备出租
人、与本工程施工建设相关人员及单位等向乙方索要工资、材料款、机械与设备出租费等,则乙
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费用,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可要求赔偿并可从应支付而尚未
支付给乙方的一切款项中予以抵扣 。
16.2.2 乙方违约的责任
乙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乙方愿按磋商响应报价中有关施工质量说明及承诺进行实施,乙方承诺确保本工
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100%;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本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则乙方除了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标准,还应按竣
工结算价 2%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由甲方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 。
(2)总工期每延误壹日历天按万分之二进行处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总价
的 10%,违约金由甲方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抵扣。总工期提前,不予奖励 。
(3)因乙方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
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
以及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
(4)工程违约分包处理,本工程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如乙方
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甲方有权责令其出场、处罚乙方
人民币贰拾万元/次,并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的成交资格,终止合同,由此发生的所有责
任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无条件同意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
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
(5)乙方必须按照磋商响应承诺或经甲方批准的替换人员及时派出项目负责人、项目
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不得任意调换或撤离;乙方
必须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甲方现场代表。项目负责
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每周在工地天数不少于 5 天。甲方现场代表将随时检查乙方的上述人
员是否到位,如甲方代表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
甲方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甲方可按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缺岗每人每天人民币
300 元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累计违约金的总额上限为合同总价的 1%,其违约金由
甲方代表签发、甲方批准后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因乙方缺岗致使连续两个周每
周支付违约金超过人民币壹万元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资格并终止合同,由此产
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
(6)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
甲方要求进行修复的,按工程保修金总价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由甲方直接从
保修金中抵扣 。
16.2.3 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由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施工或停止施工时,甲方有
权解除合同 。
甲方继续使用乙方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乙方文件和由乙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按实结算。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为烈度 7
度以上地震、8 级以上(不含 8 级)台风、日雨量 60mm 以上暴雨,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
以及区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在商定或确定甲方应支付款项后 7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一切保险均由乙方购买(包括建设[建筑、安装等]工程一切险
和第三者责任险)。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新增保险项目,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因办理保
险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建筑意外伤害险由乙方负责 。
乙方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由乙方自主决定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双方均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 。
20. 争议解决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此处空白)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上海市闵行区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最终社会保险费结算依据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费取
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 [2017]899 号)执行。核付周期每个月核验一次,当月
未核付的可以顺延至下个月且只能顺延一个月,每月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凭证作为最终结算的依
据 。
21.2 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一旦发生农民工上访事件,如发生第一次罚款 5 万元,发生第
二次罚款 10 万元,发生第三次罚款 20 万元……以此类推翻倍进行处罚 。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2-10-11 日期:2022-10-1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