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后,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4.2.2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 11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我们将自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 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缴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2.4.3 特别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