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弘康人寿[2022]医疗保险 013 号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小药保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3.2;6.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5.合同解除和变更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2 合同内容变更
5.3 联系方式变更 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6.2 如实告知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保险金的申请 | 7.1 | 年龄错误 | |
3.1 | 受益人 | 7.2 | 合同效力终止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7.3 | 争议处理 |
3.3 | 保险金申请 | 7.4 | 保险事故鉴定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8.释义 |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交纳
4.2 不保证续保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小药保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和“保险人”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弘康小药保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8.1)计算。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中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
2.2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互联网医院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互.联.网.医.院.(见 8.2)进行诊疗,并确诊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
(见 8.3),对于被保险人在上述互联网医院开具处方所列明的,被保险人每次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见 8.4)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医疗费用,我们按照 100%的比例给付互联网医院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给付互联网医院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药品须由互联网医院的医生开具处.方.(见 8.5),且药品处方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二)每次的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一个月;
(三)该药品必须为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已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上市的药物;
(四)被保险人须在我们认.可.的.药.店.(见 8.6)购买上述处方中所列的药品。对于不满足任一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确诊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在互联网医院进行诊疗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互联网医院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费用补偿原则 x项责任适用于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见 8.7)、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并满足上述给付条件的药品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二)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9)或者驾
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8.10)的机.动.车.(见 8.11);
(三)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见 8.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8.13)(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五) 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 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七) 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九) 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十) 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14);
(十二)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进行未被国家药品审评中心批准的适应症用药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未在医院或我们认可的互联网药店购买的药品;
(十四)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十五)药品配送费用;
(十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除另有约定外,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互联网医院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8.15);
二、互联网医院诊疗出具的被保险人诊断证明/处方、药品费用清单;
三、若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须提供从其他途径报销的有关凭证;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其他注意事项 一、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委托人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二、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
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4 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交纳 除另有约定外,您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4.2 不保证续保 一、本合同是不保证续保合同。
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新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于新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新的保险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三、如本产品统一停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人重新投保申请。
合同解除和变更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若您在保单有效期间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在终止之前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合同终止日的现.金.价.值.(见 8.16);若本合同在终止之前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三、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5.2 合同内容变更 x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5.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6.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 合同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申请解除本合同;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7.3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4 ❽ | 保险事故鉴定 释义 |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
8.1 | 周岁 |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8.2 | 互联网医院 | 指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同时该医院必须符合有关医 |
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 | ||
8.3 | 特定疾病 | 指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具体详见附件特定疾病清单。 |
8.4 | 必需且合理 | (一)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 |
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二)医学必需:指针对意外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及医疗费用满足以下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 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 ||
8.5 | 处方 | 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
8.6 | 认可的药店 |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互联网药品信息资格证书,为被保险人提供购药或者 |
配送服务的药店。 | ||
8.7 | 基本医疗保险 |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项目。 |
8.8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9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驾驶证驾驶;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五)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8.10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
(二)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
(三)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 ||
8.11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
8.12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遗传的特征。 |
8.13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
8.14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 |
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1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8.16 现金价值 x合同的现金价值采用未满期净保费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对于一次性交清的保单,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对于月交方式的保单,m为最近一次交费经过天数,n为最近一次交费与下一次交费之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净保费计算公式为“净保费=每期保险费×(1-35%)”。
附件:特定疾病清单
序号 | 疾病名称 | 序号 | 疾病名称 | 序号 | 疾病名称 |
1 | 小儿发热 | 42 |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83 | 咳嗽变异性哮喘 |
2 | 2 型糖尿病 | 43 | 多囊卵巢综合征 | 84 | 虹膜睫状体炎 |
3 | 白癜风 | 44 | 额xx | 85 | 滑膜炎 |
4 | 白内障 | 45 | 反流性食管炎 | 86 | 滑囊炎 |
5 | 白塞病 | 46 | 反应性关节病 | 87 | 踝关节扭伤 |
6 | 白细胞减少 | 47 | 房扑/房颤 | 88 | 坏死性龈口炎 |
7 | 斑秃 | 48 | 房性期前收缩 | 89 | 黄褐斑 |
8 | 半月板损伤 | 49 | 非特异性尿道炎 | 90 | 蛔虫病 |
9 | 包皮龟头炎 | 50 | 非特异性外阴炎 | 91 | 混合性结缔组织病 |
10 | 鼻疖 | 51 | 非新生儿脐炎 | 92 | 肌肉损伤 |
11 | 鼻前庭炎 | 52 | 肥厚性心肌病 | 93 | 鸡眼 |
12 | 鼻炎 | 53 | 肺炎支原体、衣原体肺炎 | 94 | 急性膀胱炎 |
13 | 闭经 | 54 | 肺炎支原体感染 | 95 | 急性鼻窦炎 |
14 | 闭塞性动脉粥样硬化 | 55 | 痱子 | 96 | 急性鼻炎 |
15 | 扁平苔藓 | 56 | 风湿性心脏病 | 97 | 急性鼻咽炎 |
16 | 变应性结膜炎 | 57 | 附睾炎 | 98 | 急性扁桃体炎 |
17 | 表皮外伤、挫裂伤 | 58 | 复发性阿弗他溃疡 | 99 | 急性扁桃腺炎 |
18 | 病毒性肠炎 | 59 | 腹泻 | 100 | 急性根尖xx |
19 | 病毒性肺炎 | 60 | 肝损伤 | 101 | 急性喉气管炎 |
20 | 病毒性感冒 | 61 | 干眼症 | 102 | 急性喉炎 |
21 | 病毒性睑皮炎 | 62 | 干燥综合征 | 103 | 急性呼吸道感染 |
22 | 病毒性结膜炎 | 63 | 肛裂 | 104 | 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 |
23 | 病毒性咽炎 | 64 | 肛瘘 | 105 | 急性化脓性中耳炎 |
24 | 不稳定性心绞痛 | 65 | 肛周脓肿 | 106 | 急性会厌炎 |
25 | 擦烂红斑 | 66 | 高尿酸血症 | 107 | 急性泪囊炎 |
26 | 擦伤 | 67 | 高血压 | 108 | 急性泪腺炎 |
27 | 肠系膜淋巴结炎 | 68 | 高脂血症 | 109 | 急性气管炎 |
28 | 肠易激综合征 | 69 | 功能性便秘 | 110 | 急性乳突炎 |
29 | 尺神经损伤 | 70 | 功能性消化不良 | 111 | 急性乳腺炎 |
30 | 催乳药 | 71 | 肱骨外上髁炎 | 112 | 急性腮腺炎 |
31 | 痤疮 | 72 | 股神经痛 | 113 | 急性胃肠炎 |
32 | 挫伤 | 73 | 股癣 | 114 | 急性胃炎 |
33 | 带状疱疹 | 74 | 骨关节炎 | 115 | 急性细支气管炎 |
34 | 单纯疱疹 | 75 | 骨膜炎 | 116 | 急性荨麻疹 |
35 | 单纯性疱疹 | 76 | 骨折 | 117 | 急性咽喉炎 |
36 | 胆结石 | 77 | 骨质疏松 | 118 | 急性咽炎 |
37 | 胆囊息肉 | 78 | 冠状动脉痉挛 | 119 | 急性支气管炎 |
38 | 胆囊炎、胆石症 | 79 | 龟头包皮炎 | 120 | 急性子宫颈炎 |
39 | 地图舌 | 80 | 龟头炎 | 121 | 甲沟炎 |
40 | 滴虫性阴道炎 | 81 | 过敏性结膜炎 | 122 |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
41 | 冻疮 | 82 | 过敏性紫癜 | 123 | 甲状腺结节 |
序号 | 疾病名称 | 序号 | 疾病名称 | 序号 | 疾病名称 |
124 | 肩xx | 167 | 慢性唇炎 | 210 | 上肢皮肤感染 |
125 | 睑板腺功能障碍 | 168 |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 211 | 烧伤 |
126 | 睑腺炎 | 169 | 慢性结肠炎 | 212 | 烧伤、烫伤 |
127 | 睑缘炎 | 170 | 慢性泪腺炎 | 213 | 舌乳头炎 |
128 | 腱鞘囊肿 | 171 | 慢性胃炎 | 214 | 社区获得性肺炎 |
129 | 腱鞘炎 | 172 | 慢性支气管炎 | 215 | 深静脉血栓 |
130 | 脚癣 | 173 | 慢性子宫颈炎 | 216 | 神经性皮炎 |
131 | 疖肿 | 174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217 | 肾病综合征 |
132 | 接触性睑皮炎 | 175 | 毛囊炎 | 218 | 肾结石 |
133 | 接触性皮炎 | 176 | 玫瑰痤疮 | 219 | 失眠症 |
134 | 结节性红斑 | 177 | 玫瑰糠疹 | 220 | 湿疹 |
135 | 结膜出血 | 178 | 梅尼埃病 | 221 | 十二指肠溃疡 |
136 | 疥疮 | 179 | 霉菌性阴道炎 | 222 | 视疲劳 |
137 | 筋膜炎 | 180 | 泌尿道感染 | 223 | 视网膜色素变性 |
138 | 经前期综合征 | 181 | 脑血管病 | 224 | 手癣 |
139 | 颈动脉斑块 | 182 | 脑血管后遗症 | 225 | 手足口病 |
140 | 颈椎病 | 183 | 脑血栓 | 226 | 水痘 |
141 | 酒精性肝病 | 184 | 念珠菌性阴道炎 | 227 | 糖尿病肾病 |
142 | 酒渣鼻 | 185 | 尿布疹 | 228 |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
143 | 巨幼细胞性贫血 | 186 | 尿道结石 | 229 | 烫伤 |
144 | 绝经综合征 | 187 | 尿路感染 | 230 | 特发性面神经麻痹 |
145 | 克罗恩病 | 188 | 帕金森 | 231 |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
146 | 口角炎 | 189 | 疱疹性咽峡炎 | 232 | 特应性皮炎 |
147 | 口腔扁平苔癣 | 190 | 盆腔炎 | 233 | 体癣 |
148 | 口腔带状疱疹 | 191 | 皮肤疖 | 234 | 天疱疮 |
149 | 口腔单纯疱疹 | 192 | 皮肌炎 | 235 | 痛风 |
150 | 口腔单纯性疱疹 | 193 | 偏头痛 | 236 | 痛经 |
151 | 口腔鹅口疮 | 194 | 前列腺炎 | 237 | 头面颈部皮肤感染 |
152 | 口腔溃疡 | 195 | 前列腺增生 | 238 | 头皮糠疹 |
153 | 口腔黏膜溃疡 | 196 | 浅表损伤 | 239 | 外耳道湿疹 |
154 | 口腔念珠菌病 | 197 | 强直性脊柱炎 | 240 | 外耳道炎 |
155 | 口腔偏平苔藓 | 198 | 青光眼 | 241 | 外伤 |
156 | 溃疡性结肠炎 | 199 | 丘疹性荨麻疹 | 242 | 外阴疖 |
157 | 扩张性心肌病 | 200 | 躯干皮肤感染 | 243 | 网球肘 |
158 | 阑尾炎 | 201 | 缺铁性贫血 | 244 | 维生素A 缺乏症 |
159 | 老年性阴道炎 | 202 | 日光性皮炎 | 245 | 维生素B1 缺乏病 |
160 | 肋软骨炎 | 203 | 乳头皲裂 | 246 | 维生素B6 缺乏症 |
161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204 | 乳头炎 | 247 | 维生素C 缺乏病 |
162 | 链球菌性扁桃体炎 | 205 | 乳腺增生 | 248 | 维生素D 缺乏症 |
163 | 流行性感冒 | 206 | 软组织伤 | 249 | 维生素E 缺乏症 |
164 | 流行性腮腺炎 | 207 | 三叉神经痛 | 250 | 萎缩性鼻炎 |
165 | 麻疹 | 208 | 沙眼 | 251 | 胃肠功能紊乱 |
166 | 麦粒肿 | 209 | 上呼吸道感染 | 252 | 胃肠型感冒 |
序号 | 疾病名称 | 序号 | 疾病名称 | 序号 | 疾病名称 |
253 | 胃溃疡 | 278 | 小儿咽炎 | 303 | 银屑病 |
254 | 细菌感染性腹泻 | 279 | 小儿支气管炎 | 304 | 饮食性钙缺乏 |
255 | 细菌性肺炎 | 280 | 小儿支原体感染 | 305 | 饮食性锌缺乏 |
256 | 细菌性角膜炎 | 281 | 心肌炎 | 306 | 隐匿性心绞痛 |
257 | 细菌性结膜炎 | 282 | 心脏神经官能症 | 307 | 婴儿湿疹 |
258 | 细菌性痢疾 | 283 | 雄激素性秃发 | 308 | 婴幼儿腹泻 |
259 | 细菌性阴道炎 | 284 | 眩晕症 | 309 | 有毒昆虫咬伤 |
260 | 静脉曲张 | 285 | 血管神经性头痛 | 310 | 幼儿急疹 |
261 | 下肢皮肤感染 | 286 | 血管炎 | 311 | 真菌性角膜炎 |
262 | 腺垂体功能减退症 | 287 | 血栓闭塞性脉xx | 312 | 支气管扩张 |
263 | 霰粒肿 | 288 | 寻常疣 | 313 | 支气管哮喘 |
264 | 小儿便秘 | 289 | 荨麻疹 | 314 | 脂肪肝、高脂血症 |
265 | 小儿胆囊炎 | 290 | 牙龈炎 | 315 | 脂溢性皮炎 |
266 | 小儿肺炎 | 291 | 牙周脓肿 | 316 | 直肠炎 |
267 | 小儿腹泻 | 292 | 牙xx | 317 | 痔疮 |
268 | 小儿感冒 | 293 | 亚急性甲状腺炎 | 318 | 中耳炎 |
269 | 小儿功能性消化不良 | 294 | 烟酸缺乏 | 319 | 中暑 |
270 | 小儿佝偻病 | 295 | 眼睑皮炎 | 320 | 周围神经损伤 |
271 | 小儿过敏性鼻炎 | 296 | 腰肌劳损 | 321 | 子宫肌瘤 |
272 | 小儿尿道炎 | 297 | 腰椎间盘突出 | 322 | 子宫内膜炎 |
273 | 小儿呕吐 | 298 | 药物性肝病 | 323 | 子宫内膜异位症 |
274 | 小儿贫血 | 299 | 夜盲症 | 324 | 自身免疫性肝病 |
275 | 小儿湿疹 | 300 | 衣原体感染 | 325 | 足皮肤感染 |
276 | 小儿胃肠菌群失调 | 301 | 乙型肝炎 | 326 | 足癣 |
277 | 小儿胃炎 | 302 | 阴囊炎 | 327 | 坐骨神经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