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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嘴国泰人寿[2018]终身寿险0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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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嘴国泰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2018.11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黑体或是黑体 加下划线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 „„„„„„„„„„„„„„„„„„„„„„„„„„„„„„„„„„„„2.3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您认为本保险不适合您,您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4.3
身故保险金
持续奖金 „„„„„„„„„„„„„„„„„„„„„„„„„„„„„„„„„„ 7.3
若本合同在生效满六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仍有效,我们将按您依相关约定转入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持续奖金”计入万能保单账户。
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 11.2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部分领取 „„„„„„„„„„„„„„„„„„„„„„„„„„„„„„„„„„ 13.1
如您有资金xx需求,您可部分领取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灵活运用。部分领取部分视同退保。
退保 „„„„„„„„„„„„„„„„„„„„„„„„„„„„„„„„„„„„ 13.3
犹豫期过后,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
慎重考虑。
※ 您应履行的义务
如实告知 „„„„„„„„„„„„„„„„„„„„„„„„„„„„„„„„„„ 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11.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您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我们。若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我们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并影响到您的权益。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释义„„„„„„„„„„„„„„„„„„„„„„„„„„„„„„„„„„„„„ 1.1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释义,并做了显著标识,释义为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费用收取 „„„„„„„„„„„„„„„„„„„„„„„„„„„„„„ 7.2/7.3/13.4
除了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及申请退保(或部分领取)时可能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外,我们并不收取保单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初始费用见各类保险费具体初始费用比例表,风险管理费见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退保费用见各保单年度的退保费用比例表。
投资收益„„„„„„„„„„„„„„„„„„„„„„„„„„„„„„„„„„„ 3.2
请您关注,我们保证您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每年的最低回报率(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责任免除„„„„„„„„„„„„„„„„„„„„„„„„„„„„„„„„„„„ 5.1
发生 5.1 项下的情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请您特别注意本合同中有关免赔额、免赔率、给付比例等免除或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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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释义 | 9.合同效力的中止 |
1.1 释义 | 9.1 合同效力的中止 |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10.合同效力的恢复 |
2.1 合同的构成 | 10.1 合同效力的恢复 |
2.2 合同生效 | |
2.3 犹豫期内合同解除 | 11.保险金的申请 |
11.1 保险事故的通知 | |
3.万能保单账户 | 11.2 保险金的申请 |
3.1 万能保单账户的建立 | 11.3 一般证明文件资料 |
3.2 万能保单账户的结算 | 11.4 申请身故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
3.3 万能保单账户的信息披露 | 11.5 诉讼时效 |
11.6 保险金的给付 | |
4.我们提供的保障 | 11.7 失踪处理 |
4.1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 |
4.1.1 基本保险金额 | 12.受益人 |
4.1.2 保险金额 | 12.1 受益人的指定 |
4.2 保险期间 | 12.2 受益人的变更 |
4.3 保险责任 | 12.3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处理 |
4.3.1 身故保险金 | 12.4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
5.责任免除 | 13.部分领取与合同解除 |
5.1 责任免除 | 13.1 您部分领取的手续 |
13.2 部分领取金额 | |
6.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 13.3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3.4 退保费用 |
6.2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 |
6.3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 | 14.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
14.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
7.保险费 | 14.2 未还款项的扣除 |
7.1 保险费的交付 | 14.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
7.2 初始费用 | 14.4 争议的处理 |
7.3 持续奖金 | 14.5 批注 |
7.4 风险保险费 | |
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 |
8.保险合同借款 | |
8.1 保险合同借款 |
1.释义
【条款内容】
~~~~~~~~~~~~~~~~~~~~~~~~~~~~~~~~~~~~~
1.1 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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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1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
2.2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后,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生效。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对应日2、保险单年度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2.3 犹豫期内合同解除(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的,解除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如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解除权利。
3.万能保单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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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万能保单账户的建立
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为您建立本合同万能保单账户。建立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为您交付的保险费扣除依7.2条计算的初始费用。
1、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合同生效对应日:指我们签发本保险合同时列明的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期。
3.2 万能保单账户的结算
您的万能保单账户于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3结算。万能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日4按我们公布的结算利率5结算;在结算日以外的时间,则按最低保证利率6结算。
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3.3 万能保单账户的信息披露
我们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结算利率、万能保单账户价值、保单状态等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了解您的保单状态等情况。我们将每年给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4.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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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4.1.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之和扣除累计部分领取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随一次性交纳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计入万能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4.1.2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金额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年龄及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的变动而变动。保险金额为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
(一)万能保单账户价值
(二)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基本保险金额比例表:
到达年龄7 | 比例 |
0-17周岁8 | 100% |
18-40周岁 | 160% |
41-60周岁 | 140% |
61周岁以上 | 120% |
3、工作日:指金融保险机构对外营业之日。
4、结算日:指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即本合同约定以结算利率为准计算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的日期。
5、结算利率:指我们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宣告用以计算万能保单账户价值上一个月累积利息的利率。结算利率为年利率且不可以低于最低保证利率,并以复利方式转换为月利率。xxx依照月利率的三十分之一计算。
6、最低保证利率:指我们保证本合同万能保单账户价值每年的最低回报率。
7、到达年龄:到达年龄=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8、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4.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4.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4.3.1 身故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含当日)以内因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9以外的原因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5.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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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0,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
9、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
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导致的后果,如过敏、原发性感染、猝死等。
10、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2、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执照驾驶;(2)驾驶与驾驶执照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执照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执照驾驶;(5)持学习驾驶执照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的情况。
13、无有效行驶证:指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或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4。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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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我们通知解除本合同时,若您因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我们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需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
6.2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以解除本合同当日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为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以扣减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补收少收的风险保险费(不计利息);
(三)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不计利息)计入万能保单账户价值。
6.3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不可抗辩、禁反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得依照第6.1条、第6.2条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
14、现金价值:指万能保单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金额。退保费用比例参见第 13.4 条。
(二)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三)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已经知道您有未如实告知情况,或已知道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的。
7.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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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保险费的交付
(一)自主交付的保险费
自主交付的保险费包括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两部分。
1.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您在投保时应交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经扣除依7.2条计算的初始费用后进入万能账户。
2.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申请时,您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您的身份证明。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以交纳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经扣除依7.2条计算的初始费用后进入万能账户。
若您在本合同已终止后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追加保险费。
(二)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转入保险费应符合我们的规定,来自于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保险合同指定的保险金,或我们约定的其他转入形式,经扣除依7.2条计算的初始费用后进入万能账户。
若在本合同已终止或已中止后按相关约定转入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7.2 初始费用
各类保险费具体初始费用比例如下:
保险费名称 | 初始费用比例 |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 1% |
追加保险费 | 1% |
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 1% |
7.3 持续奖金
若本合同在生效满六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有效的,我们将按该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累计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之和的1%作为“持续奖金”计入万能保单账户。
若本合同在生效满七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有效的,我们将按该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之和的1%作为“持续奖金”计入万能保单账户。
自主交付的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
7.4 风险保险费
我们会在每月的结算日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若您欠交以前应交的风险保险费,我们也将同时收取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结算日当日本合同持续有效超过一百八十日,我们按结算日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从您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中扣减风险保险费;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结算日当日本合同持续有效不足一百八十日(含一百八十日),同时下一个结算日本合同持续有效也不足一百八十日(含一百八十日),我们不从您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中扣减风险保险费;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结算日当日本合同持续有效不足一百八十日(含一百八十日),但下一个结算日本合同持续有效超过一百八十日,我们按至下一个结算日本合同持续有效超过一百八十日的实际天数从您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中扣减风险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根据结算日当日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性别及风险保险金额决定。每千元风险保险金额应收取的年风险保险费请详见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 1/365。
结算日当日本合同的风险保险金额为结算日当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去万能保单账户价值。
8.保险合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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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保险合同借款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合同生效满一年后,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合同借款。每次借款期间不可以超过六个月,借款金额最高以借款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应还款项后净额的 80%为限。
借款的利息按借款金额、借款期间及利率,依单利方式计算。借款期满日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未偿还的,借款利息将并入原借款金额计算下一借款期起的利息。我们将定期于公司官网公布借款利率。
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加计其他应还款项,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本合同效力中止。
9.合同效力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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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加计其他应还款项,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本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收取风险保险费,且万能账户不予结算利息。
10.合同效力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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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复效的书面形式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15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们审核通过并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补交的保险费扣除依7.2条计算的初始费用后进入万能账户,并从万能账户中收取应收的风险保险费和本合同效力中止前欠收的风险保险费。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两年,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我们审核通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1.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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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或不可抗力16导致的延误除外。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在规定的十日内通知我们,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我们。
11.2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 11.3 条约定的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和 11.4 条约定的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补齐。
11.3 一般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一般证明文件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若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保险金如转变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1.4 申请身故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除提供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1)医院17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
(2)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15、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公立医院或其他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1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医院: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公立医院或其他您与我们共同协商确定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诊所、康复、疗养护理、联合病房休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的医疗机构。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除提供以上特别证明文件资料之外,还应提供所能提供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文件。
11.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1.6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我们会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并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承诺,我们应尽可能在收到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但不归责于我们原因导致的给付延误或不属于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逾期未给付保险金,我们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加计利息给付。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我们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等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11.7 失踪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准,在符合第4.3.1条的情形下,给付相应的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在符合第4.3.1条的情形下,我们给付相应的身故保险金。
12.受益人
~~~~~~~~~~~~~~~~~~~~~~~~~~~~~~~~~~~~~
12.1 受益人的指定
订立本合同时,您或被保险人应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如您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约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的,则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12.2 受益人的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变更受益人。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会同您一起提出申请;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12.3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处理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数个受益人中的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受益权的,如被保险人或您未重新指定受益人,则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享有。
12.4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3.部分领取与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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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您部分领取的手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部分领取万能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部分视同退保。
申请部分领取时,您应依照13.3条约定提供证明文件和资料。我们收到齐全的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将向您支付您领取部分的金额。
您每次部分领取后剩余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不得少于人民币两千元。
13.2 部分领取金额
申请部分领取时,我们将依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为准,经扣除依13.4条计算的退保费用后支付给您。
若您在本合同已终止后部分领取万能保单账户价值的,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时将在扣除前述部分领取金额后,再行给付。
13.3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申请部分领取时,则为部分领取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您的身份证明。
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提供齐全的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当时的万能保单账户价值为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于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3.4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指本合同退保(或部分领取)时我们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的费用,用于弥补尚未摊销的保险合同获取成本。
您退保或部分领取时,我们将依照您退保或部分领取金额的一定比例扣除退保费用后支付给您。各保险单年度具体退保费用比例如下:
保单年度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退保(或部分领取)费用 比例 | 5% | 4% | 3% | 2% | 1% |
14.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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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相关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我们对超过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该部分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14.2 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的,若您有应还款项的,我们将在扣除前述欠款及利息后,再行给付。
14.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以免影响本合同的权益。您不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您。
14.4 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您和我们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5 批注
除受益人的变更外,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需经我们在本合同上批注后,方生效力。
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每千元风险保险金额 单位:元
年龄 | 男 | 女 | 年龄 | 男 | 女 | 年龄 | 男 | 女 |
0 | 0.6936 | 0.4960 | 27 | 0.5400 | 0.2456 | 54 | 4.6952 | 2.1072 |
1 | 0.4920 | 0.3648 | 28 | 0.5688 | 0.2528 | 55 | 5.0416 | 2.2824 |
2 | 0.3560 | 0.2696 | 29 | 0.6008 | 0.2616 | 56 | 5.3976 | 2.4680 |
3 | 0.2712 | 0.2048 | 30 | 0.6376 | 0.2720 | 57 | 5.7816 | 2.6736 |
4 | 0.2240 | 0.1624 | 31 | 0.6776 | 0.2848 | 58 | 6.2160 | 2.9104 |
5 | 0.2008 | 0.1360 | 32 | 0.7224 | 0.2992 | 59 | 6.7224 | 3.1920 |
6 | 0.1896 | 0.1192 | 33 | 0.7728 | 0.3176 | 60 | 7.3288 | 3.5312 |
7 | 0.1864 | 0.1096 | 34 | 0.8280 | 0.3384 | 61 | 8.0520 | 3.9384 |
8 | 0.1904 | 0.1064 | 35 | 0.8888 | 0.3632 | 62 | 8.9032 | 4.4232 |
9 | 0.2000 | 0.1088 | 36 | 0.9568 | 0.3912 | 63 | 9.8880 | 4.9952 |
10 | 0.2152 | 0.1160 | 37 | 1.0320 | 0.4240 | 64 | 11.0168 | 5.6624 |
11 | 0.2344 | 0.1256 | 38 | 1.1160 | 0.4616 | 65 | 12.3032 | 6.4360 |
12 | 0.2552 | 0.1376 | 39 | 1.2120 | 0.5048 | 66 | 13.7696 | 7.3320 |
13 | 0.2776 | 0.1512 | 40 | 1.3208 | 0.5536 | 67 | 15.4432 | 8.3680 |
14 | 0.3000 | 0.1648 | 41 | 1.4432 | 0.6096 | 68 | 17.3528 | 9.5640 |
15 | 0.3216 | 0.1768 | 42 | 1.5824 | 0.6728 | 69 | 19.5288 | 10.9392 |
16 | 0.3416 | 0.1872 | 43 | 1.7384 | 0.7432 | 70 | 21.9960 | 12.5144 |
17 | 0.3592 | 0.1960 | 44 | 1.9144 | 0.8224 | 71 | 24.7720 | 14.3096 |
18 | 0.3752 | 0.2040 | 45 | 2.1112 | 0.9096 | 72 | 27.8656 | 16.3456 |
19 | 0.3912 | 0.2096 | 46 | 2.3304 | 1.0072 | 73 | 31.2840 | 18.6424 |
20 | 0.4064 | 0.2152 | 47 | 2.5704 | 1.1136 | 74 | 35.0368 | 21.2224 |
21 | 0.4216 | 0.2192 | 48 | 2.8304 | 1.2296 | 75 | 39.1368 | 24.1096 |
22 | 0.4376 | 0.2232 | 49 | 3.1072 | 1.3536 | 76 | 43.6048 | 27.3320 |
23 | 0.4544 | 0.2272 | 50 | 3.3992 | 1.4872 | 77 | 48.4688 | 30.9224 |
24 | 0.4728 | 0.2312 | 51 | 3.7064 | 1.6296 | 78 | 53.7616 | 34.9184 |
25 | 0.4920 | 0.2352 | 52 | 4.0256 | 1.7808 | 79 | 59.5200 | 39.3640 |
26 | 0.5152 | 0.2400 | 53 | 4.3560 | 1.9392 | 80 及以上 | 65.7760 | 44.3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