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方保证在参与证券出借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或办理股份转托管。出借交易合约了结前,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或办理股份转托管。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 账户设臵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沪 A股证券账户销户”、“禁止深 A 股证券账户销户”、“禁止普通资金账户销户”等。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2024 年 7 月版)
协议编号:□□□□□□□□□□
协议签署年份后两位(2 位数字)+分支机构编码(4 位数字)+编号(4 位数字)
投资者(甲方填写):
客户代码: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乙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 00 x邮编:100020
联系电话:95390
鉴于: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的出借人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具有合法有效的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资格;
3、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4、甲方已在乙方开立相关证券交易资金台账及证券账户,用于本协议项下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或“出借交易”):是指甲方作为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委托乙方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相关交易平台或系统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交易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二) 转融通证券出借代理服务:是指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服务;
(三) 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是指证券交易所、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的可用于证券出借的证券;
(四) 非约定申报:是指未指定特定成交对手的申报方式;申报内容包括拟出借证券代码、期限和数量等;
(五) 约定申报:是指定成交对手的申报方式。申报内容包括拟出借证券代码、期限、费率、数量、约定号、成交对手方信息等;
(六) 担保品提交:是指甲方在信用证券账户申报担保品提交或担保品划入指令将其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转入信用账户的行为;
(七) 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
(八)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九) 证券金融公司: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 证券借入人/借入人:指证券金融公司;
(十一)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十二) 转融券借入人:是指符合相关条件通过转融券向借入人借入证券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熟悉证券出借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二)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出借人主体资格,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及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的情形。
(三)甲方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甲方签署本协议已经过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获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且不违反甲方已签署的任何生效
协议。
(五)甲方自愿遵守国家有关证券出借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金融公司、交易所和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六)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及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需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的情况,甲方同意乙方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并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七)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证券出借,已如实向乙方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所需材料,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存在任何虚假xx或者重大遗漏,否则同意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或终止本协议履行。
(八)甲方保证其用于证券出借的证券为其合法持有、有权处分并依法可流通的证券,未设定担保或者其他任何第 三方权利,且未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等限制性措施,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
(九)甲方承诺进行非约定申报和约定申报后,不对该证券进行卖出或将该证券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品等另作他用行为,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以及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十)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十一)甲方承诺出现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形时,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十二)甲方承诺已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证券出借的风险和损失。
(十三)甲方承诺并保证其家庭成员或其它利益相关人已知晓并同意甲方依本协议进行的证券出借,并有权依本协议处分相关共有财产,以共有财产承担相关债务。
(十四)甲方承诺,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或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实施利益输送、违规减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十五)甲方承诺,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
(十六)甲方承诺已知晓并充分了解证券市场相关禁止性规定,妥善保管相关账户及密码,不出借本人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不利用乙方提供的代理证券出借业务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影响正常交易秩序以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十七)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
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听取了乙方对证券出借规则、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和本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证券出借规则、本协议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的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证券出借的全部风险,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十八)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并自愿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
第三x xxx甲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资格。
(二) 乙方具备开展代理甲方办理证券出借的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证券出借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 乙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出借业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则。
(四) 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可以获得投资收益或资产不受损失,亦不承担甲方参与证券出借的任何风险和投资损失。
(五) 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基于甲方委托或授权进行出借交易申报。
(六)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代为向交易所提交出借人资格和权限申请资料。
2、甲方通过乙方取得出借人资格后,在乙方开通相关交易权限,申报出借交易指令。
3、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提供标的证券的代理申报和清算交收服务。
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证券出借的查询和核对服务。
5、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甲方的义务:
1、应当向乙方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办理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材料,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过期时及时更换。
2、保证用于出借交易的证券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亦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第三方权利。
3、出借交易申报时,应保证证券账户中有足够的证券,并保证资金账户中留有必要资金,以便乙方扣划或代为扣划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出借费用(如有)、经手费(如有)等。因甲方证券(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产划付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4、甲方保证在参与证券出借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或办理股份转托管。出借交易合约了结前,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或办理股份转托管。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账户设臵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沪 A股证券账户销户”、“禁止深 A 股证券账户销户”、“禁止普通资金账户销户”等。
5、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其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与已通过转融通出借尚未归还的该公司股份数量合计超过公司总股本 5%的,其减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适用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中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6、甲方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若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或减少所持股份数量,仅参与转融通业务在六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不适用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甲方因参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 5%的,出
借期间甲方买卖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应当适用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
7、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参与转融通业务导致其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或者增减变动达到法定的比例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甲方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过 30%的,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8、持股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甲方,因参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 5%的,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9、如证券出借触发《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应自行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应及时通知乙方。
1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办理证券出借义务相关的其他材料,并根据相关规定审核甲方参与证券出借的资质。
2、根据甲方委托代为申报证券出借指令前进行系统前端检查和控制。
3、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证券金融公司和乙方 业务规则的要求对甲方的证券出借行为进行监控,发现甲方 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有权向交易所、证券金融公司、监管 机构报告,并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4、对甲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有权在甲方撤销申报指令前限制甲方卖出或者另作他用。
5、甲方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或证券达成交易,或申报证券存在权利瑕疵的,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本协议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其申报,并无需就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违约,有权自违约之日起限制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资金及证券转出。
6、有权确定、调整和收取代理证券出借申报委托的代理出借费用和相关费用。
7、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乙方的义务:
1、审慎评估甲方对证券出借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向甲方充分揭示证券出借风险。
2、根据交易所及证券金融公司等业务规则审核甲方参
与证券出借的资质,将甲方提交的相关材料如实提交给交易所、证券金融公司。
3、对甲方符合相关规定的委托代为申报证券出借指令。
4、协助甲方办理归还、展期、通知等相关事宜。
5、为甲方提供证券出借相应的清算、交收、核对等服务。
6、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提供明细数据、变动记录等查询服务。
7、在协议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及时以本协议中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8、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出借人资格申请与持续管理
第六条 甲方申请出借人资格的,应当向乙方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乙方依照证券金融公司、交易所及乙方业务规则审核通过的,将甲方证券账户等信息报送交易所和证券金融公司,并为甲方开通转融通出借业务权限。
第七条 甲方名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资金或证券账户相关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乙方,并按要求填写信息变更申请。
第八条 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暂停或取消其出借人资格:
(一)主动申请不再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二)严重违反证券金融公司、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或宣告破产。
(四)不再符合证券出借人条件。
(五)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
(六)乙方认定应当暂停或取消出借人资格的其他情形。交易所暂停或取消甲方出借人资格的,乙方将根据交易
所要求取消甲方出借交易权限。
甲方自暂停或取消出借人资格之日起,不得发生新的出借合约。甲方在被暂停或取消出借人资格之前已发生的出借合约正常存续,由证券金融公司在该合约期限后偿还借入证券及相应费用。
第九条 导致甲方被暂停或取消出借人资格的情形消除的,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交资格恢复申请。
第五章 标的证券、交易期限、费用管理
第十条 甲方出借的标的证券应当在交易所及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的证券范围之内,否则交易指令无效。
第十一条 甲方证券出借期限应当符合交易所及证券金融公司要求,否则交易指令无效。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者停牌至收市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
第十二条 甲方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的,由证券金融公司依照转融通业务规则支付借券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证券出借委托代理服务的,有权向甲方收取代理出借费用。
乙方有权确定并调整代办出借交易费率。具体费率标准及计算公式由乙方公告为准,并自公告生效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监管机构、税务机关等向甲方收取相关税费的,甲方应按照前述机构规定标准足额支付,乙方根据前述机构要求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 甲方可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
(一)无限售流通股;
(二)符合交易所或证券金融公司规定的其他证券。第十六条 甲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
券出借期限可在 1 天至 182 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实行固定期限,分为 3 天、7 天、14 天、28 天和 182 天共 5 个档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的期限。
第十七条 甲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可以协商确定出借费率。证券出借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的,可以协商调整出借费率。
甲方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以证券金融公司确定的期限和费率为准。
第十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向甲方支付的借券费用自证券出借成交之日起计算,归还日支付,归还日不计费用。借券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借券费用=出借日证券收盘价×出借数量×费率×实际出借天数/360
第六章 交易申报与前端控制
第十九条 每一交易日,甲方均可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网站查询或与借入人协商确定每一笔出借交易的期限与费率等信息。甲方确定出借证券、期限、费率及数量后,可进行证券出借委托。
第二十条 乙方接受甲方出借申报的时间以交易所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乙方不接受甲方出借申报。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出借申报,已提交未成交的可以撤销。停牌后当日复牌的,乙方恢复接受甲方出借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甲方可以通过非约定申报或约定申报的形式进行申报。非约定申报的申报指令无需包括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要素;约定申报必须包含前述要素。
第二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申报指令前,应当确认其证券账户真实、有效,且实际拥有与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出借的证券不得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因甲方证券账户中证券不足导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交收违约的,甲方应按照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金额的 0.05%向证券金融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因出借证券存在瑕疵导致证券金融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证券金融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赔偿。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撤销申报指令前,不得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再申报卖出或者另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甲方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份)的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 1000 股(份),最大
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万股(份)。
证券金融公司及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数量要求进行调整的,依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进行非约定申报的,按照证券金融公司规定的规则撮合成交,最终成交数量以证券金融公司确认为准。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为甲方向交易所提交申报指令前,将进行前端检查,检查是否有足额证券。
乙方检查通过的,将为甲方申报出借证券,由交易所验证申报指令并按照其业务规则进行撮合,生成成交数据;检查未通过的,乙方有权拒绝申报。
第二十八条 每个交易日乙方将查询当日回报的出借申报成交数据。发现指令存在未成交、部分成交或其他成交异
常情况的,将及时通知甲方。
第七章 归还、展期
第二十九条 甲方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享有到期收回出借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其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
证券金融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和支付或者未能足额归还和支付相应证券、资金的,甲方有权向证券金融公司主张违约金。证券金融公司无法归还借入证券、未支付借券费用或者未支付权益补偿的,甲方应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债务清偿方式。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或者证券金融公司未按清偿方案清偿的,甲方有权依法向证券金融公司追偿。
第三十条 归还日,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期归还借入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
乙方负责核对清算后当日证券、资金归还情况,如有异常,将及时通知登记结算机构。
第三十一条 归还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的,归还日相应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顺延未超过 30 个自然 日的,证券金融公司按原费率和顺延自然日天数向甲方支付 借券费用;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自第 31 个自然日起不再向甲方支付借券费用。因标的证券停牌导致 证券出借期限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与甲 方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了结。
第三十二条 证券金融公司与甲方采取现金方式了结的,应当根据交易所或交易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 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出借证券数量。
第三十三条 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且归还日在收购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
的,归还日提前至收购公告之日的第 3 个交易日。
第三十四条 标的证券终止上市,且归还日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归还日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之
日起的第 3 个交易日。
第三十五条 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因可能出现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首次发布标的证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且归还日在风险提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公告之日起的第
3 个交易日。
第三十六条 标的证券涉及终止上市的,证券金融公司与甲方可以协商提前了结、以现金或其他等价物方式了结出借交易。
第三十七条 甲方和转融券借入人协商一致,可申请转
融券约定申报交易的展期、提前了结,经证券金融公司同意后可以展期或提前了结。
甲方与转融券借入人应在同一交易日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展期指令;在商定的归还日前的同一交易日提交提前了结指令。
第八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向甲方提供权益补偿:
(一)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
(二)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
(三)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第三十九条 权益补偿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利息的,权益补偿日为归还日;
(二)权益类型为送股、转增股份的,权益补偿日以权益证券上市日和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三)权益类型为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派发权证的,权益补偿日以权益证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四)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权益补偿日以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证券出借合约提前了结的,相关权益补偿一并提前了结,确定权益补偿日时,需将归还日调整为提前了结日后重新计 算。
第四十条 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根据甲方出借证券应得的资金,在权益补偿日归还甲方。
权益类型为送股或者转增股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根据甲方出借证券应得的股份数量,在权益补偿日归还甲方。
权益类型为发行人无偿派发权证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于权益补偿日补偿甲方。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
=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派发权证数量
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于权益补偿日补偿甲方。权益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权益登记日收盘价-除权参考价)×出借证券数量
权益类型为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增发新股、发行可转 换债券等权益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于权益补偿日补偿甲方。补偿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公 式为:补偿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 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
权益类型为表决权的,证券出借期间,证券金融公司不对甲方出借证券的表决权进行补偿。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权益补偿的类型和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进行调整的,以交易所调整后的标准计算。
第四十一条 证券金融公司或交易所调整权益事件处理规则的,以证券金融公司或交易所最新规则为准。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本协议的任何约定、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或保证的均视为本协议下的违约行为。除具有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免责事由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对于在本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违反本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十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出借证券的,应保证其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出借成
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证券的补偿责任。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臵、扣划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第四十五条 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及乙方业务规则的,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证券出借委托代理服务。
第四十六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实 施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实施办法(试行)》,证券金融公司(借入人)未能按期向 甲方归还和支付或者未能足额归还和支付相应证券、资金的,应当向甲方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每日违约 金=所欠债务金额×0.05%。
前款规定的债务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债务金额=尚未归还的出借证券数量×出借日证券收盘价+尚未支付的借券费用。
如交易所业务规则调整的,按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则为准。发生证券金融公司未能按期向甲方归还借入证券、支付
借券费用或相应权益补偿等违约情形时,甲方应当与证券金融公司按照业务规则及相互约定予以处理,甲方无权委托乙方、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追偿,更无权向乙方、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主张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甲方须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相关事宜。
第四十七条 甲方在出借交易中对证券金融公司发生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第十章 免责条款
第四十八条 因出现一方或双方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瘟疫、战争、社会动乱等情形,或因出现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时,应根据前述因素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影响协议履行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应及时通知其它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五十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通知和送达
第五十二条 乙方对适用于所有证券出借客户的事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公告方式通知客户:
(一)通过乙方及其营业场所公布;
(二)通过乙方交易系统公布;
(三)通过乙方官网公布;
(四)通过手机短信公布;
(五)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公布。
适用于所有证券出借客户的事项主要包含:
(一)代理出借费用等交易税费收取标准及计算公式;
(二)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
(三)其它事项。
第五十三条 甲方提供相关联络方式供乙方通知使用,具体联络方式详见《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
第五十四条 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义务,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一) 以短信、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的,以短信、
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时视为通知送达;
(二) 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送达;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送达;
(三) 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邮件寄出后 5 个自然日
(含)视为通知送达;
(四) 以乙方网站、营业场所、交易系统等任一方式发布公告信息的,公告发布后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五) 如协议约定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乙方公告发出后视为通知送达。
第五十五条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下建立转融通证券出借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转融通证券出借的情况。乙方负责制作甲方转融通证券出借成交对账单,供甲方查询。甲方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对账单(查询期限以系统功能为准),或到乙方营业场所打印对账单。
甲方如对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须在交易发生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质询或未对有异议的对账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甲方有义务随时关注在乙方开立的账户情况及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发出的通知或公告。
第五十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需修改或增补协议内容的,乙方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公告,则在公告的修改生效日后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十二章 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五十七条 如果甲乙双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一)甲方被证券金融公司暂停或终止出借人资格。
(二)甲方(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甲方
(机构)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三)乙方被证券金融公司暂停或终止转融通或代办出借业务资格。
(四)乙方进入风险处臵或破产程序。
(五)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
(六)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
第五十八条 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修改或增补协议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依本协议约定方式向甲方公告。若甲方自乙方公告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则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即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若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经办营业部提出异议的,则乙方不再为甲方办理新的出借交易。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签订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证券金融公司以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发生修订,并与本协议相关条款冲突的,则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三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条 法律适用
(一)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等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二)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一条 争议处理
除非甲乙双方有另行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胜诉方因诉讼或仲裁而支出的仲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律师费,或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均由败诉方全部承担。
甲方指定本协议提供的联系方式用于接收人民法院/仲
裁机构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完成联络方式变更的,甲方指定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用于接收上述相关信息或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为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向甲方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按上述邮寄地址直接送达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拒收等),可以采用留臵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以留臵或张贴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上述方式送达的,均发生法律上规定的诉讼文书送达效果。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订
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协议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若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
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执行;交易所转融通证券
出借交易等业务规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调整的,则甲方应该遵守补充或调整内容。
第六十五条 本协议应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签署;乙方应由经办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乙方柜台业务章。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甲方加盖公章、乙方加盖柜台业务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证券出借合约及在途权益全部了结,并由乙方为甲方办理取消证券出借权限或账户销户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以下为协议签署页,无正文)甲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柜台业务章):经办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